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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學改革;建設法規;執業資格;工程管理專業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52909(2015)05007504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整理并公布了近兩年各地本科就業率較低的專業,其中工程管理專業為河北省和安徽省本科就業率較低的專業[1]。作為省屬地方高校,
南通大學于2001年開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生,主要培養面向建筑企業工程一線的技術和管理人員。當前
工程管理專業就業率降低,除了與當前中國經濟增速放緩、房地產業不景氣和開設該專業的高校眾多等大背景有關之外,還與高校的人才培養體制有關。社會衡量高校工程管理專業人才培養質量高低的重要尺度是畢業生的執業能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專業評估委員會章程(2009年修訂)中明確其評估的目的是使該專業畢業生符合未來國家規定的申請參加相關專業國家注冊執業資格考試的教育標準要求。因此,工程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尤其是核心課程的教學改革,應與執業資格制度掛鉤,著力培養學生的執業能力。
建設法規是絕大多數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工程管理專業的核心課程。文章以選取建設法規課程為研究對象,面向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從教學大綱的修訂、教學內容的優化、教學方法的創新、考核評價的改革等方面開展教學研究,旨在提高課程教學質量,使學生具備
較強的法律意識,掌握建設法規、法律的主要內容,并學以致用。
一、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大綱的修訂
工程管理專業畢業生在其職業生涯中可能面臨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
咨詢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等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而對南通大學歷屆畢業生的調研結果表明:大多數畢業生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管理和造價管理等工作,與其相關的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主要涉及關于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三類,因而文中的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具體指以上三類。
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根據其考試類型不同,其考試大綱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內容也稍有區別,但絕大數內容有交叉和相同之處,主要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詳見表1。考試大綱是針對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的基本要求,是考試命題和復習備考的依據。課程教學大綱則是指導教學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人才培養方案的具體落實。為了使建設法規課程教學與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接軌,有必要根據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大綱重新修訂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大綱,既要避免相關課程內容之間的重復,
使教學活動達到本科學歷教育的要求,又要培養學生的執業能力。工程管理專業課程體系應覆蓋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規相關考點,對于類同的考點所對應的知識點在教學要求和課時分配時要有所側重,且應主要放在建設法規課程中講授。與此同時,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大綱中的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也應根據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予以全面改革。
二、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優化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改革要著眼于基礎理論知識的應用和執業能力的培養,及時更新、優化,減少與相關課程教學內容的重復,提高教學效率。
根據表1中的類同考點,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和考試大綱等資料[2-6]的具體內容,進一步分析考點之間的內在關系,然后進行整合。查詢建筑法的具體內容得知第二章為建筑許可,該章節與建造師考試大綱中的施工許可法律制度所含的內容大致相同,而建筑法中的其它幾章則涉及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這其中除了建筑工程監理這一章,其它則與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所含內容大致相同。雖然建筑法是建筑行業的大法,其法律效力較高,但與上述專門法律和法規相比,其所含內容不夠詳盡,教學時應以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主。此外,通過對比發現,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合同法分則中的建設工程合同分別與建造師考試大綱中的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建設工程合同制度大致相同。綜上所述,建造師等三大類執業資格考試涉及法律法規的共同考點有施工許可法律制度、建設工程合同制度、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如表2所示。
江蘇省泗陽縣八集建筑站于1986年至1997年期間在原泗陽縣橡膠廠挖窨溝、搞維修、建職工宿舍樓、建部分廠房等,但均未訂立書面合同,泗陽縣八集建筑站負責人石學永以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名義領取了大部分款額。2001年1月,石學永開具了8.27萬元發票到泗陽縣橡膠廠結帳,因雙方賬目不清,泗陽縣橡膠廠未予入賬。
2001年4月,泗陽縣橡膠廠進入破產程序,從該廠賬面反映,八集建筑站尚欠泗陽縣橡膠廠12萬余元應收款。八集建筑站以一般債權人身份在法定期限內向泗陽縣橡膠廠破產清算組申報了債權,泗陽縣橡膠廠破產清算組審查認定申報的債權為一般債權,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此未提出異議。
2001年9月7日泗陽縣橡膠廠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石學永以施工員身份作為八集建筑站代表參加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審查認定八集建筑站的債權為一般債權,石學永對此債權性質的認定未提出異議。債權人會議上,債權人一致通過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我院依法裁定確認了該分配方案,石學永對此分配方案未提出異議。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間內對債權性質的認定及財產分配方案未提出異議。按該財產分配方案,第一順序清償率只有1.37%,第二、第三順序清率為0.按照該分配方案,在泗陽且橡膠廠第一清償順序清償不足的情況下,八集建筑站債權作為一般破產債權清償率只能為零。
在后期財產變現中,銀行放棄大部分優先受償款,勞動部門核銷部分養老金,法院載執行債權回收的款項等只增加了第一順序受償率,這樣第一順序清償率也實際不足80%.
石學永提出申訴,主張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的債權屬建筑工程款,應當優先于第一清償順序受償。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查認為,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的債權,一是不具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二是債權經破產程序處理已消滅,石學永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得不到支持。
[評析]:
一、承包人對《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建設工程價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條規定了承包人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對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若干問題作了解釋。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一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據此規定,《合同法》規定的承包人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制度以及法釋(2002)16號批復可否適用合同法施行以前建設工程取決于“當時的法律規定”。合同法施行以前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的法律規定包括原《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1983年8月8日國務院)。該條例第十三條“發包方的責任”中第(五)項規定,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方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這一規定與合同法規定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制度并沒有共同之處,但畢竟是國家在合同法實施以前對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法律規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一條規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制度不應當適用于合同法施行以前拖欠工程價款的情形。
從物權法原理看,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物權性質,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合同法施行以前法律未規定承包人這種權利,承包人就不能享有這一權利。
綜合以上兩方面,承包人對《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建設工程價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泗陽縣八集建筑站對泗陽縣橡膠廠建筑等業務均發生于合同法施行之前,八集建筑站對相關價款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二、債權經過企業破產程序處理已消滅
經過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必然產生確定的法律后果,如法律未規定相關程序對已經過的程序后果進行救濟,那么,已經過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就不能改變,即使有關法律后果從一定角度看,不完全符合一般情況下的正義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有審查確認債權性質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的職權。第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在債權人會議上,八集建筑站有權對債權人會議認定自己債權性質為一般債權提出異議,但并未提出。未提出異議的本身表明,或者是認為自己債權就是一般債權,或者是認為自己債權具有優先權,但放棄權利,也可能是因故意或過失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會議關于其債權性質的認定即產生法律效力,除債權人會議,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改變。即使法院也不能變更,因為八集建筑站及石學永未對債權人會議的認定提出異議。債權人會議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時,八集建筑站及石學永也未提出異議。如果八集建筑站認為債權人會議違反法律規定,有權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但八集建筑站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請法院裁定。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即具有法律效力。按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破產企業財產分配完畢,第一順序只能部分清償,第二、三順序清償率為零。
破產程序是對企業財產的概括執行程序,在此程序中企業財產分配完畢,破產程序終結。經過泗陽縣橡膠廠破產程序,八集建筑站主張的債權雖然清償率為零,但債權已消滅。法律未規定對此程序救濟的司法程序。石學永對此程序經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提出異議,已無司法救濟途徑,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再作處理。
關鍵詞:監理責任 工程目標 考核
中圖分類號:U415.1 文獻標識碼: A
工程建設監理制于1988年開始試點,5年后逐步推開,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規定,從而在我國建設領域進入全面推行階段。隨著《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一系列的相關法規文件的相繼出臺,對我國監理制度的推進起到了極大的作用,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揮出了監理的重要作用,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縮小了與發達國家建設項目管理的差距,也逐步為社會各界所接受。
然而正是由于在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具有強制推行的特點,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國推行的,所以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需求與供給方面的不平衡,特別是現階段隨著工程建設程序越來越完善,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方面越來越規范,社會對工程安全和質量的意識越來越成熟,勢必對監理的服務能力和承擔的責任也提出更高地要求。應這種需求在現階段的監理合同中往往出現有針對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目標的實現對監理單位進行責任考核并進行處罰的條款。乍一看監理作為工程參建單位以整體的工程建設目標進行考核似乎很合情理,但如果從法規和合同角度考慮一下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角度考慮的話似乎又不是很妥當。以下是從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服務定位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中的對監理承擔責任的描述談一下筆者對關于用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考核監理責任這一做法的理解和認識。
建設監理的概念: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監理具有公正性的性質,這是社會公認的職業道德準則,是監理行業能夠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在開展建設工程監理的過程中,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排除各種干擾,客觀、公正地對待監理的委托單位和承建單位。特別是當兩方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準繩,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利益時,不損害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建筑法》: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我國的合同法在承擔違約責任時是以嚴格責任為條件(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和以補償性為原則的。監理合同屬于合同法分則中的委托合同的范疇,而委托合同中的規定是“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即過錯責任原則。
《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監理單位履行了上述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施工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完成業主交給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任務,業主應按合同規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合同簽訂不規范不統一已經成為了我國施工企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要重視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二、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加強合同管理即是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需要, 從而更好地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它在整個項目管理過程中, 主要從三個方面體現出他的重要性:首先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核心,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工程建設各方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確保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 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防止建設領域“ 兩個拖欠” 的重要措施。其次合同管理對項目承包的經濟效益有重大影響。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行政手段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干預作用越來越小, 需要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在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過程中,合同作為調節發包人和承包人經濟關系的法律依據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第三方面是合同確定了雙方的項目實施目標。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雙方商定的建設任務, 明確相互利益、義務關系的協議, 是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認真貫徹合同法律制度, 嚴格規范合同履約行為, 嚴格控制好合同履行的各個環節, 不僅能有效地約束合同當事人的行為, 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各項違約行為, 還能夠很好的保證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范圍和重點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業務面很廣,每項業務都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每項業務之間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進度控制、圖紙和規范、工程施工設備、材料、施工質量控制、施工條件、安全檢查、現場會議、合同變更和索賠、工程風險的合理負擔、工程驗收、勞務和分包合同的管理、仲裁和糾紛的協調處理、檔案資料管理等。但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有重點的,只有突出重點,才能做好管理工作。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重點就是如下三項:
1.工程質量控制
質量是工程建設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工作。做好質量管理和控制應采取以下措施:明確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在質量管理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做到承包商自檢、監理員檢查和現場監理工程師抽查三者的有機結合,形成一個上下貫通,內外連成一體的質量管理網;健全各類測驗表格,使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督促承包商完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把好質量管理關;加強監理,嚴格按規范施工。在日常管理中,監理要做到嚴格按質量標準辦事,做到單項工程準備工作不足不批準開工,未經批準的施工圖紙不得使用,未經同意不得變更工程設計,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未經試驗或證明不可行的施工方案不準采用,上道工序未經認可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未經質量檢驗認可的工程不可計量等。
2.工程進度控制
工程進度涉及到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計劃是工程進度控制的依據,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合理的工程進度計劃是保證施工工期的前提條件。工程進度的控制主要是審查承包商所制定的施工組織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追蹤檢查。當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不符時,及時提醒承包商, 幫助分析查找原因,適時指導承包商調整進度計劃, 并監督和促進其采取行之有效的補救措施。
3.工程付款控制
工程付款控制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行之有效的手段,是各項工作按合同規定程序進行的保證。通過進度付款對工程投資隨時加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付款對工程質量控制具有很強的否決權。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我國的建設工程市場尚不發達,建設單位為了完成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片面強調工程的進度和質量管理,對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認識,往往因為合同意識淡薄、合同條款不明確或不完備等合同類文件不規范問題引發糾紛,導致在后續的工程實施過程中處于被施工單位牽著鼻子走的被動的局面,甚至出現個別為了完成建設任務違約下發聯系單或擅自調高合同進度款支付節點,最終出現工程款超支付的嚴重后果,給國家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1. 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很多施工企業在合同簽訂以及后期的合同執行過程中,都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隨意性較大,往往容易導致法律糾紛。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的研究便草率簽訂,未明確違約條件及違約責任,合同文字不嚴謹,合同主體不當,甚至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簽訂無效合同等,這樣一旦發生法律糾紛,便不能較好的依據法律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簽訂合同后,沒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進行實施,發生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的違約現象,使自身處于不利地位;并且在實施過程中,應變更合同的沒有變更,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應當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應收集的證據沒有收集,應當追究的錯過了訴訟時效,從而損害了應得的利益。對于合同在施工中的重要性很多企業都是容易忽略的,這主要表現在執行力度上。因為一些單位對合同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了單位缺少相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缺少充足的經費保障,不能進行日常的對比審查。
2. 缺乏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
當前我國大多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施工單位都沒有成立專門的項目合同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部門通常都委托監理部門或其他機構進行合同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往往容易在工程中標后及施工過程中發生合同糾紛。一些施工單位也對合同管理工作不夠重視,沒有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無法很好的開展合同管理工作。
3. 合同范本更新不及時
目前建設市場在用的合同范本大多還是1999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于近年來工程建設行業發展迅速,建設行業的相關規范也在持續更新,導致原有合同文件對目前建設市場的一些問題未約定,再加之部分建設單位管理水平有限經驗不足,導致施工合同剛簽訂就存在重大缺陷,為后續的合同順利履行造成障礙物。
4. 專業人才缺乏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 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 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 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 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5. 合同價款引起的糾紛
合同簽訂過于草率,有些政府的指導性意見沒有很好落實到合同中,最初對合同管理的想法過于簡單,工程實施過程中一些不確定因素沒有充分考慮,一些無法包干的風險也相當然的轉嫁給施工單位,最終導致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不勘重負消極停工,合同文件無法全面履行。一些合同雖然條款比較齊全,但內容只作原則性約定,不夠具體和明確,特別是缺乏對違約責任的具體約定,或對違約責任約定僅停留“點到為止”程度,沒有約定違約執行時間,造成發包人無法適時履行合同。
6. 施工索賠難
建設工程往往存在著政治上、經濟上、合同上的風險等各種風險,施工條件、工程量、物價的變化等都會給施工單位帶來額外的經濟損失,影響其正常施工利潤,這些本可以向發包方進行依法索賠的。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工程項目管理大都注重“人際交流”,而沒有實行以合同和證據基礎上的規范化管理,實際工程中常會礙于情面而沒有向建設單位進行索賠,承包商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五、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
加強合同管理即是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需要, 從而更好地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核心,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工程建設各方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確保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 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防止建設領域“ 兩個拖欠” 的重要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行政手段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干預作用越來越小, 需要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在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過程中,合同作為調節發包人和承包人經濟關系的法律依據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雙方商定的建設任務, 明確相互利益、義務關系的協議, 是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認真貫徹合同法律制度, 嚴格規范合同履約行為, 嚴格控制好合同履行的各個環節, 不僅能有效地約束合同當事人的行為, 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各項違約行為, 還能夠很好的保證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1. 做好工程合同的談判簽約工作
合同和合同管理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出現問題的話,就會導致另一方面無法正常進行。所以想要加強合同管理,首先就必須做好工程合同的談判和簽約工作。工程的談判和簽約要求合同雙方人員都要掌握相應的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規。同時需要雙方都仔細的閱讀合同中對于雙方的規范,如果有不合適的地方進行互相之間的磋商、解決。在合同的簽訂之前,雙方當事人要根據自身情況,深入考慮、分析,自己可能在以后的過程當中出現一個怎樣的問題,事先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合同中的條款要相對明確、專業化,對于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責任和義務要表達清楚,要杜絕合同中雙方權益不對等的現象發生。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要嚴格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便于更好的保護合同雙方的權益。
2.加強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須由專職人員進行管理,所以施工單位應引進具有這方面才能的專業人才,也可通過教育培訓來培養本企業的合同管理專業人才,注意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是優秀的工程技術人員,還應熟悉各種法律、法規,具有較好的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賠管理才能,精通各種合同業務。施工企業應重點培養知識面寬廣、應變能力強、工程經驗豐富的人員來承擔合同管理工作,同時也應加強項目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管理人員合同方面的培訓,以便他們更好的從全局上圍繞合同來開展各項管理工作。
3. 建立和完善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制度沒,這些環節應包括:介紹信的開具、信息的跟蹤、合同的草擬、洽談、評審、用印、交底、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索賠、違約、解除、終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規范合同簽訂程序,減少失誤。
4.注重合同實質性條款審核及約定
近年來,由于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迅速發展,很多建設主體為穩妥起見,都把工程結算審核的任務委托專業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核,但是由于根據國家發改委新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凈核減比例超出一定范圍的,追加審計費是需委托方承擔的,而且這部分費用無法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開支,過去老文件規定追加審計費是由施工單位承擔,但現在文件沒有約定,由于施工單位高估冒算產生的追加審計費卻要建設單位承擔,無疑會讓建設單位成冤大頭,因此大部分建設單位都在合同文件中追加關于追加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的條款,對于已開工項目的但沒約定追加審計費的項目則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來明確追加審計費的承擔事宜。這些細節的問題實實在在地影響著合同雙方的利益,因此對實質性合同條款約定要尊重客觀同時也需考慮日后的一些不確定因素,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合同中既要有對性質約定,要有量的指標,讓合同執行人員一看合同就知道該如何操作,什么節點是合同管理的關鍵點,從而使得工程管理更科學有效。
5.加強合同法制教育
施工企業應增強法律意識,加強培訓學習,堅持經常性的學習制度,尤其是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和合同管理機構人員應熟悉《合同法》、《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建筑相關的法律知識,可外部聘請專家、知名人士進行內部培訓,對全體人員普及合同法制知識,掌握與自己有關的合同內容,提高他們依法履行合同的意識,讓其了解合同違約的嚴重后果,讓施工企業合法地參與建筑市場經濟活動。
6.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我國工程承發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上報索賠價款比較感冒,哪怕索賠理由確實成立且索賠依據充分,個別建設單位也希望以變更形式支付索賠價款,由于這種畸形建筑市場大環境導致承發包索賠意均不強,反映在大家對合同索賠條款的重視度不夠,承發包更注重對方的合作態度,反映出來索賠成功否不取決于合同約定而取決于跟建設單位領導的關系的怪現象,甚至個別項目因此而發生建設單位領導因此而腐敗的事件。如何合同管理明確索賠條件,實行索賠規范化,是當前合同管理關鍵。基于市場變化、地下條件的不確性,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既約束施工單位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建設管理水平。
六、結語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建設單位要形成高效、科學的管理機制,從投標階段就做好合同的統籌與規劃,提高自身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動性與動態性,采用精細化管理,在完成工程質量目標的基礎上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劉牧榮:《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與造價控制的關系探析》,《中華民居》,2012年12期
譚海珊:《淺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與索賠措施》,《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2年13期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field, construction activit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nd outstanding legal requirements, this paper explain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alysis the cause of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safety problems in China.
【關鍵詞】建設法規建筑行業 重要性 規范
[keyword] 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importance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norms
現代社會,法律在建筑行業中起著不可估量的監督和規范作用。建設法規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能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工程的招、投標必須要依法行事。
招標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1)項目概算已經批準。(2)建設項目已正式列為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3)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4)已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5)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6)已經建設項目的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隨著《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實施,為招投標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操作性。
二、利用法律解決清收工程款的問題。
要嚴格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善合同條款。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簽訂合同,該范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布的《合同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時,要根據企業和業務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讓合同能貼合企業和業務的需求,對于財務問題要做好全面的準備和明確的規定,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據可依。還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同時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在建筑行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的同時,將企業的身份、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情況等信息記錄在案,通過行業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來完成市場主體行為的互相和自我約束。這將大大減少由于供大于求所造成的嚴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惡意壓價等行為。
三、利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
國家實行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明確要求,監理人要同時達到三個條件:一是應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得到資格,三是應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三者缺一不可。監理作為第三方主體,需要獨立公正地處理和協調有關各方在工程中所出現的問題。但在實際的工作中,監理工作受外部的干擾因素較多。一方面來自業主,由于部分業主對監理制度認識不夠,認為監理人員是自己聘請的,工作中就應該聽從業主的,即便業主的指令違反合同條款,也要執行。不僅在工作中給監理人員出難題,還會用以后能否再給予工程項目監理來威脅,使監理人員無法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另一方面來自行政部門。在部分重點工程上,行政干預過多,在質量與進度發生沖突時,更多地看重進度。結果造成施工工序混亂,技術交底成為形式,管理制度形同虛設,質量得過且過,使監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工程監理不只是技術工作,更是綜合了管理、法律、經濟、技術的綜合性工作,是工程質量的有效保證。因此監理公司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工程質量,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樹立監理工程師的權威性,在執行監理業務時嚴格把關,保證優秀的工程質量,建立一種良性循環。
四、建設法規對建筑行業具有重要的規范和保障作用。
《建設法規》對規范人們建筑活動行為提升建筑業人員素質確保建筑業的健康和有序的發展有著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從而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2)規范和保障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權益。(3)對建設單位行為的規范和監督,防止違法行為。(4)有效的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無論如何完善,最終還是要看執法的過程。所以,我們應改變思想,讓法律走近每個人的身邊,走進每個人的心里。
生命對于我們是最重要的東西,建設法規對于預防對策和措施,對減少事故的發生,促進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大意義。
【結語】
建設工程的依法建設事關國家穩定、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安居樂業。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 少部分已建成的工程還存在結構安全隱患, 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還相當嚴重。加強建設工程的依法建設, 提高工程質量, 已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 因此, 全體執法工作者必須做到依法監督, 執法必嚴; 施工企業也必須依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施工, 才能有效杜絕隱患工程,確保工程質量, 造福人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