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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關鍵詞:工程建設 ;工程質量 ;質量管理 ;安全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matur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so have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bu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n relation to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re closely related. So,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work,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nice and fast development, the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follow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Quality management; Safet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 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一旦某一部位或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整個工程質量,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關系到國計民生。因此,近年來,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得到黨、政府及有關建設部門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1.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定位不明確
現在出現較多監督工作與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混淆的現象。有關于政府和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內容、監督性質、監督方式還需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可由政府有關機構實行,也可以委托專業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執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究竟該有哪一個機構去執行,現階段仍然存在著誤區:該專業技術部門或專業技術執行人員執行,還是政府雇傭人員,這些不確定因素都影響著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此外,監督管理機構只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執法檢查權,而缺乏對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權,存在著行政職能不完善的問題,導致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建設單位只能停工整頓。可見,如果工程質量監管人員的性質不能準確的定位,就會影響整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導致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效率下降。
2 . 相關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當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大部分依據國家或地區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進行,然而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還不健全,出現變動范圍大和變動周期短的問題,且缺乏連續性。其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三點:
首先,隨著信息技術和新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很多建筑新工藝和新技術被廣泛地應用到該領域和行業,由于有關單位沒有制定相應的新標準和新規范,難免使得有關質量管理的舊規范和標準跟不上新形勢的發展變化;其次,有些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對那些違法的施工企業所采取的懲罰措施力度還比較欠缺,所遵循的規章制度與實際施工過程之間的差距還比較大。再次,由于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建設企業、施工企業施工的范圍不斷擴大,企業的規模也逐漸加大,施工的地點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具有很強的流動性、變動性,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就很難追究責任,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3.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形式單一
地方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所采取的形式單一,不能充分發揮市場手段以確保工程質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水平。
當前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采取巡回監督的單一方法,進行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對于發現的質量問題也只采取簡單處罰這一單一模式。沒有及時建立和運用一些有效保障工程質量的市場手段,例如采用信用體制,就會造成施工企業、建設企業在質量管理方面對有關政府部門的依賴性,從而導致建筑單位缺乏提高質量水準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現在很多質監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比較低,高級職稱人員較少,人才結構存在缺陷,新進人員又缺乏施工現場的工作經驗,很多工作人員未能發揮出自身的實際作用和價值。其主要表現在人員行為不規范、素質和專業技能不高、把關不嚴格和工作不到位四個方面。此外,很多建筑單位在招用人才方面存在著嚴重專業不對口的問題,且專業結構配置不齊全,對建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掌握還不全面。
二、全縣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與管理
隨著城鎮化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我縣要針對當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不斷創新和發展,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完善監管機制,在全縣范圍內建立“經濟手段制約,建設主體自控,社會輿論監督,政府加強監管”的管理體制,真正提高全縣的工程質量水平。
關鍵詞: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市場
0 引言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市政工程建設越來越重要,作為城市建設的基礎,市政建設水平與城市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從側面反映出了城市的綜合實力,同時,市政建設在人們生活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如娛樂設施、各種建筑等。在市政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無疑是考慮的最為重要的條件,為此,必須加強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而提升城市的現代化水平。
1 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在現代化城市建設中,市政工程建設與市民的生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不但能反映城市的發展現狀,還影響著城市的未來發展,作用日益凸顯,然而市政工程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諸多方面,十分復雜,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為提高工程建設的質量,保護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必須重視質量安全,對其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將“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理念普及到每一個崗位和建設的每一個環節。在實際建設中,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與過去相比,監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工程建設比較復雜,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以至于出現了一些問題。
首先,很多城市都缺乏專業完整的監理機構,從現狀分析,國內的城市以中小型城市居多,因經濟條件、發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面臨著各種問題,在市政建設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地位不可撼動,但監理機構不完整,缺乏專業監理人員是很多工程的共同點,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部分建設工程由于人才匱乏,常引進一些非專業者或臨時工,因其專業技能不足,監督管理水平也就難以達到要求,以至于監管力度與標準尚有差距,給整個工程的安全質量帶來不利影響。
其次,監督管理的力度不足是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另一大因素,部分工程建設,將重點均放在了施工技術和施工進度上,對質量管理有所忽視;有些工程雖能夠認識到監理的重要性,但都流于形式,制定的制度得不到落實,難以起到實際作用。加上監理人員的態度不認真,缺乏責任感,使得監督力度較小,發現一些不合理的行為,處罰太輕,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另外,市政工程建設多由政府直接管理,當出現質量問題時,經常要做大量的更改,但相應的處罰顯然遠遠不足。
2 加強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措施
在當前市政建設中,項目數量多、投入大,而且受各種高科技的影響,新材料頻繁更新,新工藝層出不窮,施工建設也更為復雜,建大了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難度。針對以上出現的問題,必須采取相關對策。
2.1 對市政建設市場進行全面規范
首先要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招投標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施工方、設計師和監理人員都應參與到規范中來,按照程序展開招投標工作,因屬于政府管理范圍,必須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嚴格限制,避免出現虛假投標、圍標、串標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從當前的形勢來看,設計和監理單位在招投標中的競爭性稍顯不足,多由甲方直接委任,所以,為提升質量安全監管水平,應不斷健全市政建設市場,體現公平競爭,為工程質量提供良好的前提保障。
其次,應全面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對設計及施工單位的資格進行規范化審核,嚴把質量關,尤其是施工單位的選擇,要對其信譽、實力、經濟等條件做綜合考慮。質量管理不僅存在于施工環節,在設計、招投標以及管理等環節中都有重要體現,建立單位人員專業水平的高低與監理單位的執行力度密切相關,這就要求不斷提升建立人員的素質。
2.2 加大監理單位的監督力度
在加強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時,必須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相關制度能真正得以實施,因此,不管是施工圖紙的設計,還是許可證及質量手續,都必須加強重視。開工前組織工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全面熟悉圖紙、學習相關技術規范、充分了解圖紙設計要求和設計意圖,對不合理之處進行完善和優化;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施工計劃,做好技術交底,對施工人員進行全面、詳細地指導,尤其是 做好對新材料、新技術的講解;再次,要根據施工合同、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制定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規定檢驗指標,施工過程中,要強化對施工現場的技術監督。
3 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應用
某地經濟較為發達,各種高科技隨處可見,在一項市政工程建設中,為加強安全質量管理,提高監管水平,該工程運用高科技,積極研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的研發與當前時代相符,前景十分廣闊,同時能夠改變以往的管理模式,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該系統主要有以下幾個功能子系統:①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子系統,主要負責監督機構和政務管理系統的建立,并制定合理可行的制度和正確的工作流程;②數據采集,可與前一子系統相連,實現整個過程的監督,通過采集信息,實時掌握監管狀況。通常是借助網絡將發現的問題傳送至相應平臺,由其加以解決;③現場施工監控,施工環節最為關鍵,通過對現場施工的監控,實現實時跟蹤管理;④安全數據集成平臺子系統,主要通過城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中心的建立,實現各個子系統采集數據的整合和分發,建立政府監管部門實施工程項目監管的決策數據。
系統建成后,主要有以下功能:①試驗管理,負責錄入檢測樣品的數據,然后對其進行計算評定,并結合采集數據的實際用處進行存檔;②統計管理,主要負責業務工作量的統計匯總;③報告管理,完成檢測樣品試驗結果的校對,對實驗數據計算機處理機評定結果進行審核確認,經相關人員許可,才能進行報告打印;④系統維護,完成管理系統的參數設置。系統升級、數據庫安全性設置及維護、數據異常處理等。
4 結束語
市政工程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隨著人們提出的要求越來越高,其質量安全更需注意,由于工程建設比較復雜,在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針對其中出現的問題,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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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是施工過程中的老大難問題。近幾年來發生的數起事故中監理方受到的處罰提醒著我們,監理方也是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一方,施工安全與我們息息相關,不可以掉以輕心。而施工過程中監理方的管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
1.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國《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要求建設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一說明了安全工作的重要,預防為主則指明了安全工作的方法。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的基礎。但現今的監理項目部的監理安全管理制度雖有,但部分流于表面,對各級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的安全責任劃分不明確或者是不能落實,以致各別監理從業人員認為安全管理只是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或是輕易放過;每個施工項目的監理規劃中的安全方案和安全細則也有個別項目未必根據施工實際狀況編制,甚至有些只是將原有方案改頭換面就用于新建工程,以至于當監理工程師在現場發現安全隱患是沒有可靠的,切實可行的處理依據;現場的監理項目部也沒有明確的獎懲制度,對安全問題也存在一定的僥幸心理;監理項目部許多都沒有定期安全巡視檢查的制度,對于安全問題只是提出,沒有切實的提出解決和預防今后繼續發生類似問題的要求和措施。
1.2安全管理人員的不足
在許多項目存在安全監理工程師數量不足,個別項目部安全監理工程師甚至由其他專業監理工程師擔任或兼職;以至于安全管理工作沒辦法充分展開,由非專業安全工程師兼任安全監理工程師的人員對安全管理工作只是略通皮毛或是不具備安全管理之能,安全工作一般根據現場經驗判斷,這樣一來就會造成管理偏差,使一些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而發生事故后又沒辦法提出有效的救援和處理意見。
1.3安全意識淡薄,監理人員安全教育不夠
由于過去建設制度的不健全,建筑生產過程中人們認識不到安全與質量的辯證關系,造成現場施工人員重視生產質量而忽視安全管理。現如今大部分監理項目部的工作過程中也存在類似問題,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巡視檢查過程中,對于個別工人的違規操作,某些構件未嚴格按要求施工等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個別監理工程師按照過去經驗判斷不會出現問題,甚至為了所謂人情,就會輕輕放過,沒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要求;殊不知許多事故就發生在這漫不經心的過程當中。在各監理項目部對于上級單位下發的安全文件也沒有認真組織學習了解,許多項目對于安全檢查也只是虛與應付走個形式。對于一些司空見慣的問題缺乏警惕性,甚至有些項目在工程進度緊迫時,安全管理經常被甩在一邊,給進度讓路,監理項目部也會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
2監理安全工作的改進
2.1加強監理項目部的安全制度管理
完善的切實可行的監理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是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部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礎。監理公司應編制完善的企業安全管理規劃大綱,對各項目部的安全規劃和安全細則編制工作嚴格審核并進行考核評分,要求安全監理細則內必須切合工程實際,對于現場存在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有響應;對于施工單位的安全專項方案必須嚴格審查并提出切實的意見。同時各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并落實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項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責任層層分解到具體個人,讓項目部所有人員參與到安全管理工作中來,并積極開展定時安全隱患排查,尤其是現場存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時更需時時關注,例如:深基坑工程,工具式模板,大跨度混凝土結構等,另外工人生活區的安全問題也需定時檢查關注;對于現場存在的與違規操作、與安全專項方案不符等情況匯總后通告施工單位,并且要求施工單位對發現安全隱患進行“四定”整改,而且要有切實的預防措施。另外監理項目部應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專項資金的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專家論證積極參與管理。
2.2落實項目部必須有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安全工作并不是偶爾關注就能做好的工作,它需要專業人員日復一日的關注工程的每個細節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所以擁有足夠專業知識,經驗的安全監理工程師是構建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部所必需的;擁有完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安全監理工程師可以及時糾正日常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隱患,同時可以對發生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進行有效的處理和救援指導。同時要求監理項目部的安全資料也必須專門歸檔完善,這是完善工作的需求,同時也方便監理工程師對過去的工作進行查漏補缺,也是監理工程師所面對日益重大的安全責任的需要。
2.3增強全項目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做到全員安全管理
加強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部全體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強調“安全第一”的觀念,也是增進監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設工程的周期長,環境復雜造成了單憑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可能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做到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其他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輔助,在監理項目部日常工作將安全的重要性提上心頭,在巡視過程中不放過任何微小的錯誤,對所發現的安全問題進行及時匯報或記錄,對于公司和上級下發的安全文件進行及時組織學習了解;加強項目部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相關法規規定的學習,杜絕監理工程師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憑感覺,靠經驗的現象,做到安全管理的有理有據。項目部也可以采取安全制度上墻,每個監理人員簽署安全責任狀,定期進行安全學習,觀看安全事故錄像等方法提高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對安全管理的重視。
3結語
【關鍵詞】電力企業;建設;項目管理;重要性;應用
1 電力建設中項目管理的重要性
項目管理指的是從項目的投資決策開始到項目結束的全過程,把各種系統、方法和人員結合在一起,對其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評價,在規定的時間、質量目標范圍之內完成項目的各項工作,實現項目管理目標。項目管理涉及到包括、財政部門、市場部門、行政部門在內的多個部門的工作。項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實也就需要多個部門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的做好項目管理工作。隨著市場競爭壓力的增大,電力企業要想在電力市場競爭中取勝,必須要加快改革的力度,既要緊跟市場發展的步伐,又要抓好電力內部管理工作,進而增強電力企業的競爭能力。在對電力企業進行管理的工作中,最重要是關于電力項目的管理,電力項目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電力企業的發展,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強項目領導的管理、加強項目合作管理、加強項目質量管理等一系列的項目管理工作,進而保障電力企業安全有效的運行,提高電力企業的整體競爭能力,促進電力企業能夠可持續發展壯大。
2 項目管理在電力建設中的具體應用
2.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1.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在企業的項目管理工作當中,安全管理工作是項目管理工作進行的基礎,也是項目管理工作目標最終完成的保證。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在電力建設施工中,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可以保證電力建設施工的質量和效益。電力建設中的安全管理體系包括強有力的安全管理層,切實可行的安全工作方針和政策,挑戰性的安全目標和指標,直線組織的安全職責,綜合性的安全組織,有效的安全行為審核與再評估,全面的傷害和事故調查與報告等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之后,重要的是要嚴格的執行,由安全管理機構把每一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的實處。
2.1.2 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培養安全管理意識
在電力建設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還需要加強電力企業各部門員工的安全知識的教育,培養他們的安全管理意識,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控制電力建設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發生。在電力企業中要設立專門的組織員工安全知識教育的部門,通過這些部門定期的組織電力企業員工集中學習電力建設施工中的安全知識,或者通過對電力施工隊伍進行電力專業技能和安全施工的實際培訓,熟練每一項電力施工步驟,進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總之,通過電力安全知識的教育,使員工樹立正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觀念,做好電力安全管理工作。
2.1.3 制定安全管理獎罰機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的各種職責、機制,例如安全管理獎罰機制。涉及到金錢和榮譽的管理,總會取得更好的效果。在電力企業中制定安全管理獎罰機制,并把執行這項機制的權利賦予安全管理機構,通過安全管理機構的切實執行,有效的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2.2 加強項目領導的管理
任何項目的制定、實施,都需要有組織規范、紀律嚴明、強有力的執行的項目領導團隊,因此要加強項目領導的管理。首先要加強項目領導團隊自身綜合素質的培養。項目領導,雖然更多的是執行領導和管理職責,但作為技術性比較強的電力建設企業來說,項目領導團隊要想更好的發揮他們的領導、管理作用,就必須加強自身對于電力建設項目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養,這樣就可以有針對性的對各種電力項目進行有效的指導和管理。第二,項目領導還有服務性的作用,因此項目領導還需要有較強的職業道德素質,和較強的電力項目管理理論知識,加強項目領導的專業理論知識的培養和職業道德的教育。第三,電力項目種類繁多,因此項目領導團隊要有明確的分工和明確的責任,各司其職,共同合作,做好電力建設中的項目管理工作。要加強各項目領導之間的交流、增加電力項目工作的透明度,以防各電力項目領導之間產生矛盾,提高項目管理工作的效率。
2.3 加強項目合作管理
電力建設中的合同管理是從項目投標的時候就開始的,項目合同是電力建設項目施工的基礎,是進行電力項目管理的保障。無論是對電力施工單位來說,還是對電力企業來說,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要加強對電力項目合作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電力項目合同管理制度。為了保障電力企業公司和施工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預防合同糾紛,要根據國家頒布的《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制定電力企業中的項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設置項目合同管理機構,并明確職責。電力企業項目合同管理實行的是項目合同管理部門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電力公司內部電力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設置專門的人員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此外,還要設立經濟合同管理委員會。項目合同管理機構要明確自己的職責:要嚴格的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合同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要對電力企業內部在履行項目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事項負責;負責對合同管理部門進行業務的指導工作;負責處理項目合同經濟糾紛。
2.4 加強項目質量管理
電力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建設項目繁多,每一個項目的建設質量都關系到整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好壞,因此要加強對電力項目質量的管理。要制定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和體系,以指導項目質量管理工作的執行;要對電力建設項目工程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和管理,確保項目工程建設的質量。
3 結語
綜上所述,項目管理涉及到包括、財政部門、市場部門、行政部門在內的多個部門的工作。項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實也就需要多個部門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的做好項目管理工作。隨著市場競爭壓力的增大,電力企業要想在電力市場競爭中取勝,必須要加快改革的力度,既要緊跟市場發展的步伐,又要抓好電力內部管理工作,進而增強電力企業的競爭能力。在對電力企業進行管理的工作中,最重要是關于電力項目的管理,電力項目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電力企業的發展,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強項目領導的管理、加強項目合作管理、加強項目質量管理等一系列的項目管理工作,進而保障電力企業安全有效的運行,提高電力企業的整體競爭能力,促進電力企業能夠可持續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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