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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我國的安全事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且存在許多重大事故,嚴重影響了我國建設現代交通網的進程,同時嚴重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對此,我國采取了針對性的措施進行防范,加強管理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監督,有效降低了事故發生率,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加強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不僅可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率,減少傷亡人數,還可以促進工程施工進程,使施工質量得以保證,并有效保障交通運輸工程完工后的正常運營。
2交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要點
2.1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在交通建設的項目實施過程中,選配科學的設備,機械設備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的選擇,根據項目工程的實際情況,設立相關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將其落實到位,確定施工工程中的責任人,將每個管理工作交給具體的執行人,對安全管理進行分解和細化,規劃好各個部門的管理職能和責任,任務環節透明化,保證工程管理有序的實施,并且進程進行大規模的檢查,采用獎勵模式,激勵工作人員對工作的熱情。
2.2工程安全應急預案的編制
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進行。交通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各自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組織評審。應急預案通過評審、審批,后,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達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2.3工程前期安全管理
交通工程安全風險包括自然環境和周邊環境風險,所以在工程施工前應確定城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風險來源、類別及等級,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工程勘察及環境調查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做好設計階段的安全管理。在交通工程勘察階段,要明確勘察和環境調查工作的具體內容和重點內容,注重勘察方案的論證和成果的審查驗收,確保勘察成果能夠滿通工程設計、施工的要求,避免因勘察和調查成果不準確、不完整或深度不夠等可能導致的工程設計或施工安全風險。交通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還包括設計階段的安全管理。交通工程設計工作,隨著勘察資料和調查資料等基礎資料掌握深度的不斷加深,對工程安全風險的識別和分級的準確程度得到提高,通過對不同級別的風險源進行有針對性地分析和處理,同時還要通過加強工程設計方案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評審論證,優選技術經濟和風險最優的設計方案,可一定程度上規避或降低由于設計不合理可能帶來的交通工程安全風險。
2.4加強技術管理,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如果施工方案發生變更,則應及時補充和修改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工程變更審查制度,確保方案科學、手續完備、措施得當、監管到位。
2.5加大對安全施工的投入
原材料是交通工程安全中最為重要一點,嚴格按照設備管理制度,對施工材料進行篩選和比對,機械操作員服從項目安排,按照操作流程和現場實際狀況,隨時觀察設備運轉情況,做到有問題及時解決,排除安全隱患,加大保養力度,保證器械的正常運轉,對利用率高,容易損壞故障的設備做好跟蹤檢查,改變修理相對的滯后的現狀,要做到出現問題及時修理,如有機械發生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機檢查。對于器械容易損壞的部位準備好備用零件,避免因為維修器械時間過長而影響公路施工,做到防范于未然。
2.6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建設
在交通項目施工過程中,對安全管理人員要定期開展安全管理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同時掌握各種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水平,才能夠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對于一線施工人員,要在開始施工之前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意識的培養,使他們認識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高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才能夠有效的避免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的產生,保證工程施工的質量。
2.7改善施工條件
由于交通工程的施工環境較為惡劣,一般都是條件較為艱苦的崇山峻嶺之間,因此也可以通過改善施工條件來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如加強對施工現場人員居住環境的改善,指派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配備專業的醫務人員保證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等。同時,對于一些特殊作業環境,要做好相應的防護設施,如于高溫環境的生產操作,可根據氣候特點適當調整項目的作業時間,通過布設通風、制冷設備來進避暑等。
2.8制定安全風險評價制度
安全風險評價制度的構建可以使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得到保證,并使安全系統的原理與方法在監督管理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中得以有效應用。另外,安全風險評價制度可以識別并分析存在于交通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有助于判斷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與危害性,并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據。
3結語
【關鍵詞】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交通工程建設逐漸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與此同時,交通工程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近些年來,交通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為人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帶來了巨大的隱患,因此,交通工程安全管理問題成為而來人們關注的重點話題。
1 我國交通工程安全管理現狀
第一,管理機構紛繁、交叉,導致管理水平低下。交通工程的管理層一般都是臨時抽調、臨時組建的,極易出現社會資源的重復配置,不僅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還會導致很多的管理問題。
第二,一些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不落實,執行不到位,有的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導致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落實;有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配備或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造成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無專人負責。一些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不落實,沒有真正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現場安全監理不到位。
第三,在一些交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中,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夠,主體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安全標準和規范的自覺性差,“三違”現象屢禁不止,缺乏基本的安全作業技能、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第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或雖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但由于審核把關不到位,使得施工方案存在缺陷、不完善,或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 交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近幾年我國的安全事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且存在許多重大事故,嚴重影響了我國建設現代交通網的進程,同時嚴重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對此,我國采取了針對性的措施進行防范,加強管理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監督,有效降低了事故發生率,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加強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不僅可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率,減少傷亡人數,還可以促進工程施工進程,使施工質量得以保證。
3 交通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要點
3.1 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在交通建設的項目實施過程中,選配科學的設備,機械設備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的選擇,根據項目工程的實際情況,設立相關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將其落實到位,確定施工工程中的責任人,將每個管理工作交給具體的執行人,對安全管理進行分解和細化,規劃好各個部門的管理職能和責任,任務環節透明化,保證工程管理有序的實施,并且進程進行大規模的檢查,采用獎勵模式,激勵工作人員對工作的熱情。
3.2 工程安全應急預案的編制
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工程項目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進行。交通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各自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組織評審。應急預案通過評審、審批,后,編制單位應當將預案送達預案涉及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3.3 工程前期安全管理
交通工程安全風險包括自然環境和周邊環境風險,所以在工程施工前應確定城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風險來源、類別及等級,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工程勘察及環境調查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做好設計階段的安全管理。
在交通工程勘察階段,要明確勘察和環境調查工作的具體內容和重點內容,注重勘察方案的論證和成果的審查驗收,確保勘察成果能夠滿通工程設計、施工的要求,避免因勘察和調查成果不準確、不完整或深度不夠等可能導致的工程設計或施工安全風險。
交通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還包括設計階段的安全管理。交通工程設計工作,隨著勘察資料和調查資料等基礎資料掌握深度的不斷加深,對工程安全風險的識別和分級的準確程度得到提高,通過對不同級別的風險源進行有針對性地分析和處理,同時還要通過加強工程設計方案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評審論證,優選技術經濟和風險最優的設計方案,可一定程度上規避或降低由于設計不合理可能帶來的交通工程安全風險。
3.4 加強技術管理,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如果施工方案發生變更,則應及時補充和修改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工程變更審查制度,確保方案科學、手續完備、措施得當、監管到位。
3.5 加大對安全施工的投入
原材料是交通工程安全中最為重要一點,嚴格按照設備管理制度,對施工材料進行篩選和比對,機械操作員服從項目安排,按照操作流程和現場實際狀況,隨時觀察設備運轉情況,做到有問題及時解決,排除安全隱患,加大保養力度,保證器械的正常運轉,對利用率高,容易損壞故障的設備做好跟蹤檢查,改變修理相對的滯后的現狀,要做到出現問題及時修理,如有機械發生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機檢查。對于器械容易損壞的部位準備好備用零件,避免因為維修器械時間過長而影響公路施工,做到防范于未然。
3.6 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建設
在交通項目施工過程中,對安全管理人員要定期開展安全管理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同時掌握各種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水平,才能夠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對于一線施工人員,要在開始施工之前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意識的培養,使他們認識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高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才能夠有效的避免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的產生,保證工程施工的質量。
3.7 改善施工條件
由于交通工程的施工環境較為惡劣,一般都是條件較為艱苦的崇山峻嶺之間,因此也可以通過改善施工條件來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如加強對施工現場人員居住環境的改善,指派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配備專業的醫務人員保證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等。同時,對于一些特殊作業環境,要做好相應的防護設施,如于高溫環境的生產操作,可根據氣候特點適當調整項目的作業時間,通過布設通風、制冷設備來進避暑等。
3.8 制定安全風險評價制度
安全風險評價制度的構建可以使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得到保證,并使安全系統的原理與方法在監督管理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中得以有效應用。另外,安全風險評價制度可以識別并分析存在于交通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有助于判斷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與危害性,并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據。
4 結語
交通工程屬于高危行業,因此必須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提高安全管理的收入,并且不斷的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建設,從多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促進工程安全管理效率的提升,進而促進我國交通事業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地鐵車站 深基坑施工 風險控制
隨著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目前已有幾座城市擁有了軌道交通線。由于軌道交通線路多從市中心穿越,隨著地下空間開發的速度加快,基坑越挖越深、越挖越大。由于深基坑工程的影響因素多、風險高等特點,各種深基坑安全事故時有見諸媒體.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深基坑工程是一個需要力學、結構、水文地質、土力學、地基基礎、地基處理和原位測試等多學科知識的綜合工程,是集擋土、支護、防水、降水、挖土等環節的系統工程,深基坑工程具有臨時性、復雜性、隨機性和地域性等特點。任何一環節的失誤都會帶來事故,是一項高風險性工程。
1地鐵車站深基坑施工安全問題
1.1 設計方面存在的問題
設計單位資質、等級、專業等不符合要求。有些外省市設計單位對當地的地方標準不熟悉,對當地的地質特性等不夠了解,從而影響到基坑圍護的選型和設計。有些沒有實地現場設計。對周邊環境沒有徹底全面地了解,設計人員未到現場踏勘,僅憑書面資料進行設計。若提供資料不全或交接資料不清,則易忽視周邊環境中的一些重要影響因素。支護方案的選擇缺乏多方案比較和技術論證,支護結構設計不合理。圍護的選型,支撐的平面布置、豎向布置以及支撐工藝等,沒有與施工工藝、作業環境緊密結合,設計和施工脫節,導致設計時的理想狀態和施工的實際情況差距較大,無法通過施工較好地實現設計意圖,使設計效果大打折扣。
有時候土層力學參數選擇失當。對巖土工程勘查報告理解不夠透徹,一些地質報告對地質多變區域布孔較少也使參數失真,而由于前期場地條件的限制(如局部動拆遷進度受到影響)導致地質報告有部分區域無法提供參數,同樣影響到參數真實性。在基坑開挖深度出現失誤,忽視局部落深區域的設計。圍護設計時疏忽大意,對結構底板如電梯井、集水井、設備基礎等落深處沒有仔細核對標高,導致局部落深部位沒有得到針對性設計。
1.2 施工方面存在的問題
施工單位缺乏經驗。無施工資質或越級承包基坑工程,并由此引發出施工管理混亂、安全隱患違章多。地鐵車站的深基坑不同于普通高層建筑的深基坑,地鐵車站極具自身特色,需遵循其有關專業規范進行施工,因此施工經驗顯得尤為重要。
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到位,一人身兼多崗,忙于應付而不能及時發現問題,管理人員技術水平低,不能正確處理復雜問題。各相關方、各工種協調關系處理不當。外部環境需要協調,如獲得周邊居民的理解、取得交通管理部門的支持、夜間施工許可等。內部同樣要協調,施工方案需取得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認可,各專業分包、各工種之間要協同作業、穿叉施工、互相配合。
不嚴格遵守施工規范和經過評審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未經審核批準,隨意變更施工方案,寫歸寫、做管做。對施工組織設計的理解不透徹,施工順序不當、過早加荷、堆重超載等。降水、排水、防水不力。疏干井的降水未達到效果,將不利于土體固結和土方開挖,承壓水的降壓井降水不力,則直接威脅到基坑安全。坑內坑外排水不暢,將加大土體含水量、降低土體強度,增加基坑圍護變形。防水不力導致的圍護滲漏水可能會擴展到流砂、威脅到圍護結構和坑外周邊環境。
土方的開挖和支撐的施工能力不相匹配,長時間無支撐暴露基坑是基坑施工的大忌。不聽從指揮,挖土隨意性大,一次開挖超深,極易引起塌方、滑坡的工程事故。不重視信息施工。監測數據報表閑置在檔案柜內,而不研究,不分析,不用于指導現場施工。對于現場的監測設施未加以保護,導致施工過程中監測點不斷遭到破壞,監測數據越來越少。
應急預案未見實效。編制的應急預案沒有經過演練,真要用時手忙腳亂。應急物資、設備停留在紙上,現場沒有配備。對于不利的或惡劣的氣候條件沒有做好充分準備。
2深基坑施工的風險控制
項目風險控制一般由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管理三部分組成。風險識別是風險控制的第一步,全面識別準確評價各種風險有利于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但對于深基坑工程。尤其是大型深基坑工程,涉及施工工藝、工法多種多樣.機械設備種類多且多為大型設備,
周轉材料量大類多。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工程周圍環境多變,加上不同的設計施工單位在技術方案及水平上不盡相同,因此不同深基坑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會發生不盡相同的風險事件。要做到事前準確識別并評價出所有風險是有一定困難的。但無論這些風險事件在表現形式上如何不同。分析其根本原因,在控制措施方面卻有相同之處。
2.1 設計方面
合理的設計方案對工程的安全實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設計方案安全可靠是施工安全的前提。設計人員要不斷提高設計水平.設計方案應優化比選,以確定合理先進方案,同時在工程實施期間應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施工狀況與設計工況是否相符。若不符應及時做出必要的設計修正,以滿足工程的實際情況。設計審圖應把深基坑工程設計作為審點嚴格把關,并以此促進設計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2.2 施工方案的審查
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對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作重點審查。施工方案審查應結合施工單位的有效資源狀況進行,以確保可行為重點,對于方案中超出現有資源的承諾。應要求施工單位做出專門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施工資源的準備情況應作為現場監理及業主控制的重點,如材料、人力、機械設備是否到位,這也是風險控制中事前控制的重要部分。最后應保證施工方案嚴格執行.保證每個執行過程的規范,這也是確保安全的必要條件之一。
2.3 施工方面
施工方案應結合施工單位自身的工程經驗、技術裝備能力、材料狀況、人力資源狀況做到切實可行。換句話說,施工單位應有能力調配相關資源來保證施工方案的實施.而這一點正是目前較多項目在施工管理中所欠缺的。所以,施工招標時應優選有經驗、有信譽、管理水平高、實力雄厚、資源充沛的施工總承包商及專業分包商。尤其對施工單位的有效資源狀況及資源調配能力要做重點考察。
2.4 信息化監測
基坑工程事故大多與監測相關聯,或是監測不力不能及時預報險情,或是管理者不重視險情的預報,沒有進行及時、針對性地處理。致使貽誤搶險時機。基坑工程的環境監測既可驗證設計.又可及時指導施工,避免險情發生引發事故。因此。在基坑施工中,必須重視監測工作。在基坑施工前.制訂監測方案,合理布置監測點,確定各階段的監測報警值和監測頻率。施工中。注重監測點的保護工作,以免損壞監測點,影響到數據收集;時刻關注周邊環境的變化,對監測報表進行分析研究,遇有監測報警或異常情況時,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將險情杜絕,確保基坑的安全。
2.5 應急預案到位
對于基坑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緊急、突發、高險事件,先期制訂各項應急預案,基坑工程施工前,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好應急物資和設備.組建應急小組、人員到位。在平時進行演練。以便驗證應急預案是否合理有效。并可增加參加人員對應急預案的熟練度。遇到基坑高風險事件發生時.要快速反應,啟動應急預案。可以迅速組織召開緊急專題會議,必要請有關專家參加,做到原因分析透徹,針對性處理措施明確可行,確定的處理方案應盡量遠、近期結合考慮。以統籌兼顧.避免權益之計、短視行為。對于任何風險事件.只要思想重視、快速反應、決定果斷、忙而不亂、加強監測、及時調整.就可以化險為夷。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內容20xx年6月1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宣布,新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7種情形,將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安監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分別從總體、專項類型及具體事故類型制定應急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