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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探討其產生原因和影響的文章非常多。在很多文章尤其是媒體報道中,“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這兩個概念經常混淆使用,甚至互為替代,這種用法對嗎?這兩個概念究竟有何區別和聯系?
2007年開始的美國次貸危機演變成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對當前世界各國經濟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無論從波及的范圍,還是從對世界經濟的影響看,這場金融危機都不亞于1929~1933年那場經濟危機。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探討其產生的原因和影響的文章非常多。而很多文章尤其是媒體報道中,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這兩個概念經常混淆使用,甚至互為替代,這是不對的。搞清楚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和聯系,對于深入理解當前金融信機的性質和影響是必要的。
什么是經濟危機
當代多數中國人頭腦中的經濟危機概念基本上來自于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在政治經濟學中,經濟危機指的是經濟發展過程中周期爆發的生產過剩的危機,是經濟周期中的決定性階段。自1825年英國第一次爆發普遍的經濟危機以來;、資本主義經濟從未擺脫過經濟危機的沖擊,其表現為生產減少、工人大量失業、購買力和需求下降、通貨膨脹等問題。
但現代意義上的經濟危機其內涵要比傳統意義上的經濟危機寬泛得多。從形成經濟危機的根源來說,傳統意義上的經濟危機主要是資本主義基本矛盾激發的結果。爆發于1929~1933年間的美國經濟危機,其根本原因是資本主義體制下的社會財富嚴重分配不公,使得社會貧窮階層和人口不斷擴大,從而制約了社會消費能力,導致了社會生產的過剩。而現代意義上的經濟危機其根源是多方面的,并非單一的。有政治,經濟、金融和貿易體制等多方面的原因。二戰后,國家干預主義盛行,世界貿易一體化趨勢加強,資本市場發達,金融領域創新活動頻繁,各國經濟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虛擬經濟超實體經濟加快發展。這些因素雖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但也為經濟危機的爆發埋下隱患。
舉例來說,1970年由石油危機引發的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危機是由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兩大利益集團的矛盾引發的;1996年亞洲金融危機則是由東南亞國家放松管制和過快的資本自由化、銀行體系不完善、金融監管缺失,匯率制度僵化等原因造成的;2007年越南經濟危機則主要是資本項目開放過早且金融體系不健全、監管不到位造成的;2007年美國金融領域中次貸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次級抵押貸款產品設計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國際和國內的流動性過剩等因素,深層上還有社會政治原因:政府長期以來為滿足民眾的愿望而偏好寬松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房貸政策。
什么是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又稱金融風暴,是指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與地區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如短期利率、貨幣資產、證券、房地產、土地價格、商業破產數和金融機構倒閉數)的急劇、短暫和超周期的惡化。金融危機具體表現在金融萎縮,股價下跌,資金供給不足,流動性低,并引發企業大量倒閉,失業率提高,社會普遍經濟蕭條,甚至社會動蕩或國家政治動蕩。
現代社會金融危機之所以頻繁發生并迅速蔓延,這與發達的現代金融市場密切相關。由于實體經濟迅速發展,貨幣制度硬約束的不復存在(即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導致虛擬經濟超常規發展。金融市場異常活躍,泡沫現象嚴重,這使貨幣流通速度加快,資本市場過度膨脹,流動性過剩加劇。同時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各經濟體之間的聯系緊密,某一國或地區金融領域出現問題,立即會波及到世界各地,世界經濟形成了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格局。這些因素就好像一把雙刃劍,既推動了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也導致了金融危機的頻繁出現。
金融危機與經濟危機的聯系和區別
關鍵詞:會計準則;金融監管;關系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2-0188-02
20世紀80年生的美國儲貸危機,90年代爆發的巴林銀行倒閉案、亞洲金融危機,以及2007年以來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一次又一次地對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這些危機事件的爆發,使會計準則制定者和金融監管者不斷尋求能夠有效發現和防范金融風險的方法。會計準則制定者通過不斷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來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金融監管者則通過不斷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以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監管的影響已經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
一、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概述
會計準則是規范會計賬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包含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會計準則》,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擴大實施范圍。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實施。在準則實施過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解釋和明確的問題,有些章節希望再補充些實例。與此同時,2007年12月6日,內地和香港簽署了兩地會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根據兩地準則等效磋商和談判的結果,有些內容需要通過《講解》的修訂進行必要的補充。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兩個方面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是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關系。二者的區別是:(1)目標不同。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會計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我國會計準則中關于會計目標的表述,是受托經濟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的有效統一,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盡管金融監管也考慮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這與會計準則的目標并不一致。如果投資者與存款人利益發生沖突時,金融監管著重考慮存款人的利益。(2)公允價值運用的不同。在會計準則目標和金融監管目標一致的情況下,盡管公允價值能夠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但是卻由于其順周期效應,不利于金融監管。在經濟繁榮時期,公允價值未實現收益的確認,使得銀行利潤過快增長,從而助長了信用過度擴張,為經濟衰退留下了隱患。在經濟衰退期,資產公允價值的下降導致減值損失的增加,使得銀行利潤和資本過度減少,從而進一步限制了銀行信貸規模。(3)資本確認的不同。從會計的角度來看,資本主要是為了盈利而投入的,包括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4個部分,是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凈權益。對于銀行資本而言,只要能夠吸收損失,均可稱之為資本。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資本包括三級: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積優先股)與從稅后保留利潤中提取的公開儲備;二級資本即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一般準備金或一般呆賬準備金、混合性資本工具和次級長期債務;三級資本包括最初發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級債券。
二者的聯系:(1)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在金融監管中,無論是證券監管還是銀行監管,監管部門都離不開必要的信息。而財務會計信息作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構成了監管部門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信息。會計準則通過規范這些信息,為金融監管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以銀行監管為例,在對銀行的流動性進行分析時,銀行存貸款比例、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均來自于資產負債表信息,在盈利性分析中,營業利潤分析利差分析等指標的計算,也來自利潤表有關信息。在著名的駱駝(CAMEL)評級制度中,5項指標中的4項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盈利水平和流動性等數據,都來自財務會計信息。(2)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工具之一。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一種工具,比如說會計準則有對金融資產減值方面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金融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計提都有著詳細的規定,那么企業在會計準則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資產的減值計提,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大量的減值準備,以抵御在經濟衰退時資產價值降低帶來的損失,緩解金融風險。(3)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相似性。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雖然有著不同的目標,有著不同的監管層次和內容,但是這兩者之間還是有許多相似之處。首先,它們產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帶來的市場混亂,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正常運作,就需要對市場上的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就應運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著政府管制的強制性,這兩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規范而存在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范,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再次,它們的最終目的是相似的,雖然說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們的最終目的都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促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
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是市場經濟健康運作的重要工具,將這兩者結合起來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得越來越快,并且能夠快速的發現金融風險,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風險。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之間存在的統一性決定了兩者是可以協調的。首先,會計準則相關金融監管問題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會計準則仍然存在不完善之處,為提高會計準則質量,應通過完善會計準則概念框架、強化會計準則社會目標的指導作用來實現;在具體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會計準則制定者應該充分考慮會計準則可能產生的金融監管問題。其次,由于會計準則不是萬能的,因此,金融監管者在借助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對會計準則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也要不斷根據金融創新的發展及時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手段,只有兩者共同努力才能實現金融長期穩定。
(一)針對企業會計準則完善金融監管標準
企業會計準則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公允價值會計的運用,更是增加了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次貸危機爆發后,為進一步加強公允價值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于2008年11月了《評估銀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估值監管指引》。規定為防止金融機構利用公允價值等進行利潤操縱,監管部門應采取措施限制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明晰監管標準,對公允價值估值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只有公允價值確實能夠可靠計量的條件下,才可以采用。
(二)對于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可以根據現有的五級方式來核查是否足額
除了按照現有的監管辦法核查以外,還可以由監管部門出臺新的監管標準,提取動態減值準備。該動態減值準備可以在稅后一般風險準備金的基礎上,由固定比例改為動態比例,監管部門可根據逆周期的原理,規定浮動的計提比例。
(三)強化會計準則制定與金融監管的合作
關鍵詞:金融犯罪;分類方法;金融詐騙罪
我國現行《刑法》有關金融犯罪分別規定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由于刑法對同一類的犯罪進行了不同的歸類,且歸類的標準又與傳統的標準不一致,從而導致了刑法理論界對刑法有關金融犯罪歸類合理性問題產生了較大爭議。
一、金融犯罪立法活動分類依據及有關理論學說
當前我國刑法理論界對金融犯罪所作的分類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是一下幾種:
(一)客體分類法
從廣義上來說,所有金融犯罪均構成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金融犯罪的同類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但是,由于金融管理發生的領域有所不同,所形成的管理制度以及具體的金融管理秩序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從具體的金融制度角度對所有金融犯罪加以進一步分類。
(二)行為分類法
有的學者從金融行為方式的角度進行分類,將金融犯罪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規避型金融犯罪。
(三)混合分類法
所謂混合分類法是指既以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又以犯罪行為的某些特征作為金融犯罪的分類依據。
客體分類方法有利于揭示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但是行為特征不明確;行為分類法能夠充分反映金融犯罪的行為特征,但揭示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如客體分類法;混合分類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兩種分類法的缺陷,即混合分類法既揭示了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又充分反映了金融犯罪的行為特征。我國刑法對金融犯罪分類時便采用了混合分類法,對于該分類方法,刑法理論界對此褒貶不一。
其一為“肯定說”,即認為《刑法》將金融犯罪分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很有必要。持此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首先,當前我國金融犯罪活動猖獗,而金融詐騙活動在金融犯罪活動中占絕大多數,且犯罪數額巨大,危害十分嚴重,為了突出打擊金融詐騙活動,維護金融交易秩序的穩定,有必要將金融詐騙犯罪獨立設節進行專門規定。其次,在金融犯罪活動中,金融詐騙犯罪在手段上具有相似之處,即都是采取詐騙的方式進行犯罪,而這一行為方式明顯區別于其他金融犯罪,因此,有必要對此作專門規定,以有利于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再次,金融詐騙在實踐中多發生在金融交易中,所以其犯罪客體是具有自身獨立品格的同類客體,即金融管理領域的交易秩序。這一客體區別于金融領域內的其他犯罪,也區別于非金融領域以詐騙為手段的財產犯罪。最后,將金融詐騙罪獨立設節是為了更加明確地區別金融領域的詐騙犯罪與普通詐騙的界限。
其二為“否定說”,即認為《刑法》將金融犯罪獨立設節沒有必要。持此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首先,從體例上說,“金融詐騙罪”一節是以犯罪手段即詐騙為特征而歸為一類的犯罪,而其他章節的犯罪都是以犯罪客體為特征分類的,因而在體例上不夠協調。其次,將金融詐騙罪獨立設節暴露出立法思路的不一致。《刑法》分則中的分類均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不同作為分類依據,而將金融詐騙獨立設節是一種以犯罪手段作為分類的依據。這種立法方式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思路不一致的一面。再次,我國目前的金融刑法將金融犯罪分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兩節,明顯存在著大節與小節之間的不均衡。最后,也有學者認為在“金融詐騙罪”一節的設置在刑法理論與刑事司法實踐的適應性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價值取向與刑法歷史發展趨勢的趨同性方面、在刑事立法形式與刑法基本原則的一致性方面等存在商榷的余地。
二、我國金融犯罪分類的不足
1. 體例不協調。如前所述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這一節的設置是按客體分類法進行劃分的,而金融詐騙犯罪這一節的設置是按行為分類法進行劃分的,這一分類方法顯然違背了我國刑法分則的劃分標準:以同類客體分章,以直接客體分節。金融詐騙犯罪獨立設節而產生的與傳統刑法歸類標準的不一致,顯示出我國刑事立法技術上存在稚嫩的一面。另外這種前后矛盾不僅造成刑事立法標準的不統一,而且容易導致人們產生金融犯罪中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不一致的誤解,甚至還會使人們對我國刑法中犯罪分類的標準產生懷疑。
2. 立法思路不協調。將金融詐騙犯罪獨立設節暴露出,立法者的立法思路不協調。立法者將金融詐騙罪獨立設節,可以說是一項突破和創新,但是這種突破和創新顯然不徹底。如果立法者對金融詐騙罪獨立設節是按照犯罪手段進行劃分的,那么就應該將這種立法思路貫徹到底,即按照有些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將殺人、盜竊或者詐騙犯罪獨立歸為一類,將金融詐騙罪重的八種具體犯罪和合同詐騙罪以及詐騙罪歸在一起。但是,現行《刑法》只是講金融詐騙罪劃分出來,而將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按照客體分類法歸在“擾亂市場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中,這一歸類方法反映出立法者在犯罪分類上立法思路的不協調。
3. 節與節之間的客階不協調。有觀點認為將金融詐騙罪獨立設節并不違反我國刑法一貫遵循的客體分類法。因為金融詐騙往往發生在金融交易活動中,所以其侵犯的是金融交易秩序。而各章之間的同類客體以及各章之下各節的直接客體是一種平行關系。由此看來主張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應該是一種并列的關系。本文認為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交易秩序的關系來看,兩者應該是一種包容關系而非并列關系。
三、結語
對于金融詐騙獨立成節造成的罪的分類標準的混亂,本文主張立法者應該堅持我國絕大部分罪名分類已經按照的客體分類方法,將金融詐騙歸入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從而避免我國刑法出現分類標準的多元化,而造成本來清晰、嚴謹的分類體系出現混亂。(作者單位:江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書記員)
參考文獻
[1]劉憲權:《金融犯罪刑法理論與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
關鍵詞:VC PE機構 金融集群 金融中心
各國統計資料顯示,近20年來,金融市場以及相關的金融部門獲得了迅速發展,其發展速度超過了實體經濟的發展速度,股票市場、資本市場和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性空前提高。一些分析人士認為,這種現象已經導致或者正在導致金融部門與實體經濟的分離或者說金融向著獨立自主的方向運動,金融市場按照自己的邏輯和規律運行,而實體經濟不得不去適應金融市場的運行規律。
一、VG、PE資本聚集是良性的金融機構聚集
實業資本與金融資本在全球流動時在投資目標、所發揮的作用以及最后引發的結果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同。
從直接投資資本的基本屬性出發,直接投資資本流入與本地優勢察賦資源結合,將提高勞動生產率,推動當地經濟的成長。直接投資資本的流入對于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不論在任何發展階段,應該都有積極的意義。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得到驗證。
金融資本在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過程中,不是通過投資實業、通過創造實業財富的增長來獲取資本的社會的平均收益的,這是金融資本與直接投資的實業資本的最根本區別。金融資本的屬性,決定了其投資行為實際上是在追尋高風險,因為只有高風險才有高收益,找到了高風險才有可能去博取高收益。
風險投資,即Venture Capital,簡稱VC,是指對處于早期項目的權益性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即PrivateEquity,簡稱PE,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廣義上,PE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資本(Turnaround),Pre-IPO資本(Bridge finance),以及上市后私募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VC、PE)、不良債權(distressed debt)和不動產投資(re a1 estate)等等。狹義的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對已過創業期或者在創業后期的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這也是本文所提到的PE所研究的方向,以便和VC相區別。VC和PE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開募集的形式。VC和PE基金的投資方向是企業股權而非股票市場,即它購買的是股權而非股票,VC、PE的這個性質客觀上決定了較長的投資回報周期。
VC、PE投資基金在投入目標企業的同時,還幫助被投資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激勵機制,在以下方面為公司提升價值:幫助企業拓展潛在業務,增加股東價值;幫助企業吸引優秀人才,完善管理團隊;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國際化知名度與公信力;上市過程的全程參與,為最終實現股東價值創造條件。因此,VC、PE投資從根本上講是一種良性投資。
二、VC、PE機構集聚是金融產業集群的基礎
可以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來理解VC、PE機構集聚(agglomeration)問題。一方面,可以把VC、PE機構集聚看成是一個靜態的結果,是指VC、PE機構集中在某些特定的區域,使得這些區域內的VC、PE機構達到一定規模和集中度的現象;另一方面,從動態的過程上來看,VC、PE機構集聚是指金融資源在特定條件下向具有一定自然、經濟和社會稟賦優勢的某些特定區域空間集中,進而形成一定規模和集中度的金融市場和VC、PE機構的有機過程。
問題在于,VC、PE機構為什么在一個城市集聚?這個問題說明了VC、PE機構集聚的地域性屬性。不同地域在配置、吸收、傳導和開發金融資源上具有不同的優勢和稟賦,金融資源通過與合適的地域條件相結合在這個地域內形成金融產業,并進一步形成VC、PE機構集聚。
如果地域條件基本相同,那么VC、PE機構在某個地域的集聚就受到一定時間、地點和歷史等方面因素的影響。許多理論和實證研究都指出,非經濟性的因素尤其是企業家的偏好以及地域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在企業區位選擇過程中起很大的作用,且企業規模越大,受其影響更顯著。因此,某些區位區別于其他區位的某些要素稟賦和人文特征,將是影響VC、PE機構集聚的重要因素。VC、PE機構集聚的實際過程,歸根到底是經濟的空間運動規律在區域金融上的具體反映,表現了VC、PE機構集聚與時空序列的高度依賴性關系。而一個城市的實體經濟發展、金融文化發展、政府正在運作的強力推進措施等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VC、PE機構集聚的效應主要表現在風險投資的“空間鄰近效應”上。基于VC和PE的投資特征和自身利益的需要,VC和PE機構總是希望其距離被投資公司越近越好。因此,VC和PE機構在實際投資活動中,傾向于將自己的投資活動限制在一個有限的地理范圍內,這就是風險投資的“空間鄰近效應”。英國經濟學家Ron Martin等在對英國和德國的風險投資業的調查結果也證實了風險投資“空間鄰近效應”的存在。在他們的調查問卷中,當被問及“你覺得距離下面哪個選項位置近是重要的?”時,有48%的英國風險投資公司和46%的德國風險投資公司都認為靠近被投資企業比靠近其他如潛在投資者、其他風險投資公司、研究機構或者大型的區域市場更重要。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釋:
1、從本質上講,VC和PE是一種非標準化投資活動,每一筆投資在風險、回報及被投資企業的類型等方面都是獨特的。因此,在VC和PE資本市場,資本家獲取關于潛在投資機會的準確信息對于風險投資的成功運作是及其重要的。在現代化大規模信息技術時代,距離所帶來的主要問題是信息的質量和效應可能會隨著市場參與者之間距離的增大而逐漸減弱。因此,VC和PE投資機構與潛在投資者的空間鄰近有助于提高信息質量,降低信息成本。
2、VC和PE尋找和評價投資機會的途徑主要是通過個人關系網絡和個人訪問。VC和PE投資公司與潛在投資者的距離越近,關于潛在投資者的信息越易于在個人關系網絡中傳播,個人訪問也越易于進行,從而降低尋找成本和評估成本。
3、VC和PE投資是一種參與性的投資方式,投資者不僅提供資本,它還經常直接參與管理,幫助被投資企業制定發展規劃、營銷策略、提供咨詢服務,并通過對被投資公司運營過程的監督與控制來減少投資風險。而VC和PE參與監管的方式一般是與被投資公司的管理層進行定期會晤以及面對面的接觸。所以,地域距離會影響監管和參與成本,距離越近,監管與參與成本越小。
4、自我強化效應。隨著VC、PE機構集聚程度的提高和集聚區域的進一步擴大,其外部效應和輻射效應更加顯著,對整個國家和地區的影響力進一步提高,使得集聚區內的VC、PE機構以及其他產業的企業的綜合競爭力進一步增加,而且對區域外的企業的吸引力進一步增強,這反過來又增加了該區域VC、PE機構的集聚。
由此可見,VC和PE投資機構的成本、交易成本、監管成本、信息不對稱和風險都會隨著距離被投資公司的距離的減少而減小。因此,風險投資機構在選址時往往會選擇那些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的區域。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集群規模越大,所集中的高新技術企業越多,那么落戶在該區域的風險投資機構就越多,從而使得該區域風險資本的供給也越多。內蒙古的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三市,已經形成了一個一定高科技實力的集群區,完全具備了VC和PE聚集的基礎與條件。而區域內VC、PE機構集聚效應,使得區域內其它配套的金融服務機構接踵而至,使得這一產業集群區發展為區域性金融中心集聚區成為可能。伴隨VC、PE機構的空間集聚可以產生集聚經濟效應和溢出效應,這些效應進一步促使VC、PE機構的空間集聚,并在VC、PE機構集聚自我強化效應的作用下形成金融產業集群。金融產業集群通過金融的中介作用,將金融集群的影響力向外擴散,使得金融集群的影響力的地理范圍不斷延伸。這種影響力又反過來加強了中心區域的金融集群,這時的金融集群不僅包括了金融產業集群,而且還與區域甚至區域的其他產業的發展密切聯系起來,集群還常常包括許多政府機構和提供專業化培訓、信息、研究和技術支持機構,如大學、中介服務機構和培訓機構。這樣,以呼、包。鄂城市集群就成為金融資產定價中心、金融資產交易中心、金融信息集散中心和金融相關服務中心。
三、政府的政策推動是金融產業集聚的重要保證
監管機構與監管職能的統一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目前基本與30年代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相似,即以金融分業為基礎的法定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的模式,稍有區別是國內金融自律監管作用相對薄弱,證券交易場所和金融行業協會組織的自我監管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從監管部門來分,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是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主要金融行業的主管部門。從整個金融市場來看,則監管部門更多,例如財政部是國債市場的主要管理者;企業債券屬于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管理;而外匯和B股交易又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從各部門的監管職能看,既有各類金融業務資格的審批等市場準入的管理,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和懲處的權利,此外,在很大程度上各監管機構還承擔了金融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法規的制定工作。這種分業監管模式在金融市場的初級階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現代金融業的發展著眼,面臨的問題不少。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勢必帶來金融的混業化經營和市場的國際化運作,以分業為基礎(sector-based)的金融管理模式越來越受到制約:一是不同法律規定基礎上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定監管的模式的將困擾著金融機構;由于兼并收購,投資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區別日益模糊,大量的多目標的混業金融集團將會不斷產生(不產生這樣的金融集團就無法與海外金融集團競爭)。如果不同金融機構必須向不同的監管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并按照不同的監管標準運作,就沒有一個監管機構能夠總體評價和監管不同行業間產生的金融風險,勢必會對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缺乏應對之策。一旦發生金融風險,就容易造成我國特有的行政干預市場的重新出現,或是觸發國內或國際金融危機。前者違反WTO規則和國際金融慣例,損害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聲譽;后者則會重蹈前人或別國犯過的錯誤,影響國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入世后的金融監管體制應當逐步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框架,使得該機構能夠全面承擔銀行、保險、證券業的監管職責。從長遠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還應當行使對其他金融業務或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職能,使其能夠對所有金融領域內的風險進行綜合評價和了解,有效地行使國內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
當然,在目前分業模式的管理格局下,可以先考慮將各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和宏觀管理職能進行分離,在此基礎上,整合各部門的監管職能,成立單獨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過渡期間,可以考慮在人民銀行、財政部和證監會三個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進行試點。初步形成金融業務資格核準、金融市場創新發展等宏觀管理職能,與金融市場的日常監管和紀律執行只能相分離。隨著條件的成熟,再過渡到最終的單一監管機構的確立。
風險識別為基礎的監管理念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的空間將逐步實行國際化,金融風險的表現形式除了原有的中國特色外,還會受到國際金融市場各種風險的影響。如果政府監管部門仍然堅持原來的監管思路,其效果顯然是行不通的,即使是風險揭示的監管原則也會受到挑戰,因為國際市場上的各種風險種類和成因對于國內監管者而言尚無實踐經驗和了解,具有一定的揭示困難。因此,整個監管工作的思路和監管理念完全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approach),即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現實性和法規局限性的基礎上,對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兩方的適當風險責任進行分析,同時要充分意識到消除金融體系的風險和失敗是不可能(impossibility)和不現實(undesirability)的。金融監管機構所確定的基本監管目標應當圍繞金融風險的識別(identify)、著重(prioritize)和解決(address)這三個環節,并提出與法定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即保持市場信心、提升公眾對金融體系的理解、尋求消費者的適當保護,以及減少金融犯罪。這里的風險與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商業風險或市場風險不應相混淆。對于監管者而言,基本的問題有兩個:一是什么樣的金融業務、事件或問題能夠帶來以上的風險?二是如何有效利用監管資源來集中關注和防范對市場最有影響的風險?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法律應當要求監管機構經濟有效地利用其資源,并且要求被監管者合理分擔有關監管成本,即可以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原理來有效地配置監管資源,以達到監管效率的最大化。
為建立新的監管目標和體系,監管部門應當重點分析和掌握具有高水平或普遍性的風險范圍。例如,對于保護消費者監管目標構成威脅的主要風險可以歸類為:公司破產、金融犯罪和市場優勢地位的濫用、公司行為不端或管理不當、市場故障(marketmalfunction)、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理解不充分導致的決策失誤等。監管部門還可以建立相應風險事件的案例檔案和說明,幫助市場各方通俗了解金融風險的含義。眼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關注個別公司或個別行業的風險狀況,缺乏對金融風險及其不同成因的歸納和認識。實際上,對當代金融體系構成風險的因素還來源于全球經濟的走向、新金融產品、各國經濟社會政策的發展,以及金融消費者的行為變化等。
在明確并歸類金融風險后,便應對風險的評估和秩序進行排列。首先,監管部門應評估一個不同風險在多大程度上會發生并影響其監管目標?其次,風險的影響性如何?后者是分配資源進行監管的參考因素。在所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相似的情況下,風險影響性的區別就有重要的意義,顯然應當首先關注的是那些對消費者損失影響大的風險。
在風險評估和次序排列后,就是如何處理風險的問題了。以前,監管部門習慣于重點關注個別公司的情況,或采取突發性或運動性的監管方式,但經驗表明,這不是一個監管范圍和對象更廣的監管機構所能實施的最有效的監管方式,其結果往往使監管者只關注與個別公司相關的事件,而放棄了在更廣的范圍內處理風險的事先主動行動的機會。因此,監管機構必須在多種監管方式中有所選取,而非僅關注個別公司的行為。做出決定的關鍵一點是什么才是解決風險的最有效方式?例如在金融機構為客戶提品的風險揭示方面,可以要求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或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其不同金融產品的服務信息,以便消費者在充分比較的基礎上做出投資決策。核準制實施后要求發行股票的公司特別揭示其發行風險的做法也是一個正確的做法。
此外,監管機構還可以引入了監管的“專題性方法(thematicapproach)”,即針對專門性的金融問題,如來源于特殊的金融市場、行業、金融產品或外部環境等,考察其風險和可能影響監管目標實現的因素,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方法。專題監管的內容可以包括低通脹環境對資本市場的影響、網絡證券交易、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監管等。
層次分明的監管關系
監管理念和監管新體制確立后,盡管金融監管在更寬的層面上處理和金融機構等市場參與者的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原來的以上市公司或金融機構為主的監管(companyfocusedregulation)方式的完全取消。一個最重要的方法仍然存在,即通過監管機構制定業務規則和指引手冊來規定投資者的保護標準,并檢查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是否遵行。但是,常規的現場檢查(routinecompliancevisits)可以考慮取消,取而代之是集中關注那些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公司以及高風險的金融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