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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二、本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當按《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意見的規定,相互交驗有關證件,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或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條款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等。其中,將承租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轉租人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三、本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應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不辦理登記備案,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資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制定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供轉租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認真了解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確的,可向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地產交易中心詢問。
七、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賃關系由經紀機構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頁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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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轉租合同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租方(甲方):
受轉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租房屋的情況
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區/縣)____路____弄(新村)__號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書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約定/征得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由甲方將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號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轉租給乙方。該房屋的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
1-2 該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的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確。甲、乙雙方同意附件(二)、(三)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轉租期滿向甲方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該房屋____(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租用公房賃證)(編號____)。該房屋的用途為____,乙方承諾按____(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所載明的用途使用該房屋。
2-2 乙方保證,在轉租期間未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
三、轉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轉租期為__個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證該轉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賃合同/前一個轉租合同)的租期。
3-2 轉租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轉租期屆滿前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轉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__幣)___ 元,月租金總計為(__幣)___元。(大寫: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
該房屋租金___(年/月)內不變。自第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___(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 乙方應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違約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費用
5-1 在房屋轉租期間,乙方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____等費用由____(甲方/乙方)承擔。其它有關費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承擔。
5-2 乙方負責支付的一述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6-1 在轉租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用時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 甲方將其所在位于xxx路xx弄xx號xx室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 租賃期限:自200x年x月xx日起至200x年x月xx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1. 租金優惠至每季xxxx元整(大寫數字/元整),乙方在起租日前十天支付給甲方。
2. 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4.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應開具收據給乙方。
四 甲方提供設備如下:
全裝修房一套,含:
上菱冰箱一臺、彩電兩臺、奧克斯空凋一臺、家具一套、淋浴器一只、煤氣灶一只、脫排油煙機一臺等。
五 乙方履約事項:
1、乙方及時清付所使用的水、電、煤氣等費用。
2、乙方保證不轉租房屋,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物業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鄰居利益受損,甲方可以提前解約,除不返還預付的房租和押金外,還可進一步向乙方索賠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六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租賃期內解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違約方應支付對方違約金xx元
七 租賃期滿,甲方對協議書第四條和第五條進行驗收,如無損壞,乙方也無其他違約行為,甲方應退還押金,否則甲方有權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權利。
八 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后列第一標示不動產房屋一棟與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標示不動產房屋一棟彼此互易約諾。
第二條 前條互易的物連同有關證件于合同訂立同時互相點交清楚,并限于一個月內會同向有關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難等情況。
第三條 本件互易甲方愿補貼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即日于乙方憑收據確實向甲方如數親收足訖。
第四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各方確認為自己所有、保證與他人毫無瓜葛,日后如有第三人出為異議或發生障礙時,出易人應出來抵御排除一切障礙,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損害。
第五條 出易人各保證其出易標的物未經與他人預約買賣及供為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為礙,倘有是情,出易人除應即為理清外,并應負賠償損害的責任。
第六條 如違背前面二條合同時,對方除可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權利外,并可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關于互易標的物應負的課征,如稅金、會費或其他負有債務時,出易人各應負責即為繳納或理清。
第八條 本互易諸費除合同代書料印花稅費對半負擔外,對于過戶一切費用于受易人各自負擔。
第九條 本件互易成立后,應于一星期內,雙方會同,向稅務稽征機關,申報各項稅款手續,各不得刁難推諉。
第十條 本件互易標的物如下:
第一標示(甲方所有部分)
一、坐落: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地號、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二、門牌: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共二層樓房一棟。
三、面積:一樓:__________平方米。
二樓:_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所有權全部先將有關產權登記各證件及平面圖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交與乙方收執營業。
第二標示(乙方所有部分)
一、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地號、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二、門牌: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共二層樓房一棟。
面積:一樓:__________平方米。
二樓: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章):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
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區、縣);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
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
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
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
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
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
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
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日
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
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
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
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
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
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向甲方支
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支付
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
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滯納金。乙方
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
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1、
2、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房產證號: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號碼: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設施、設備清單
本《設施清單》為 (甲方)同 (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設施、設備:
一、燃氣管道[ ]煤氣罐[ ]
二、暖氣管道[ ]
三、熱水管道[ ]
四、燃氣熱水器[ ] 型號:
電熱水器[ ]型號:
五、空調[ ] 型號及數量:
六、家具[ ] 型號及數量:
七、電器[ ] 型號及數量:
八、水表現數:電表現數:燃氣表現數:
九、裝修狀況:
十、其它設施、設備:
甲方:乙方:
經審理查明,2000年10月19日,上訴人陳福順與上訴人新世界(沈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界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新世界公司將其開發的沈陽市和平區新世界花園區朗悅居第A6棟2單元5層2號房屋出售給陳福順。陳福順付款后,新世界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將房屋交付給陳福順。陳福順入住后,因房屋質量問題多次找到新世界公司給予維修,維修后,陳福順房屋仍存在質量問題,陳福順向沈陽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平區分站投訴,該單位經調查,于2003年3月17日出具一份關于新世界花園A6-252用戶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的情況說明,認為該房屋存在以下質量問題:1.窗臺下墻面有漏水痕跡,有少量地板漆面翹起;2、室內墻面抹灰有多處空鼓;3、陽臺窗開啟不靈、衛生間窗折面損失、臥室窗玻璃裂一塊、窗扇封閉不嚴;4、給水支管管路漏水,已維修完畢。由于陳福順與新世界公司就房屋維修問題協商未果,陳福順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并退還采暖費。
另查明,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委托有關部門對陳福順房屋損失情況進行評估,結論為共計損失2456元。陳福順不服,經該鑒定部門復議,補充損失費919元。
上述事實,有資產評估報告、質量監督站情況說明、購房合同、維修記錄照片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證據,在
一、二審卷宗為憑,經本院審查及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義務保證其所提供的商品質量,現被告為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被告雖給予相應的維修,但未能維修好,至今仍存在質量問題,為此,被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提出的衛生間門口處地板、主、客臥室窗臺板的損失情況,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明系被告造成的證據,且被告予以否認,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采暖費,因采暖是基于供暖合同產生的,被告不是供暖單位,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案告訴解決,對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原告進住房屋后,一直向被告主張對房屋予以維修,被告未能修復,原告曾于2003年3月17日向沈陽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平分站主張過權利,被告也參加該部門調解,依據《民法通則》關于時效的規定,原告訴訟時效起始時間為2003年3月17日,因此,原告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判決: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375元
二、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承擔。宣判后,陳福順、新世界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均提起上訴。
陳福順上訴稱,因新世界公司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上訴人生活困難和財產上的損失。因墻內水管破裂造成衛生間地板損壞,致使衛生間不能正常使用,主臥室因外探窗戶上邊漏水,造成面板損壞,新世界公司應賠償損失。一審鑒定費500元,上訴費200元應由新世界公司承擔。
新世界公司上訴稱,在保修期內,陳福順投訴存在的問題,我公司履行了保修義務,有陳福順簽字的滿意證明。在保修期過后,陳福順新發現的問題雙方合同約定已不屬于我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陳福順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陳福順與新世界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新世界公司有義務保證其提供的房屋符合質量標準。現新世界公司提供給陳福順的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雖給予相應的維修,但未能維修好,給陳福順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故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關于陳福順提出的衛生間門口處地板、主、客臥室窗臺板的損失應由新世界公司賠償的主張,因陳福順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該項損失是由新世界公司造成的,且新世界公司對該項主張予以否認,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陳福順提出一審房屋鑒定費500元應由新世界公司承擔的主張,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給陳福順的商品房確實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由此產生的鑒定費應由新世界公司承擔。關于上訴人新世界公司提出陳福順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已過保修期,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
因新世界公司提供給陳福順的商品房確實存在質量問題,雖經維修,但未能維修好,上訴人陳福順一直在主張權利,2003年3月17日陳福順向沈陽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平分站主張過權利,新世界公司也參加該部門調解,依據《民法通則》關于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起始時間為2003年3月17日,因此,陳福順未超過訴訟時效,新世界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