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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4月23日,由武漢市總工會牽頭,該市餐飲行業企業和職工代表共同簽訂了《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工資標準、薪酬漲幅及福利待遇都做了具體規定,比如全行業最低工資比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上浮30%,2011年餐飲行業職工工資漲幅不低于9%。
鑒于武漢市尚未建立餐飲行業工會聯合會,武漢市總工會確定采取“以上代下”的方式,由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代表職工方,由武漢餐飲協會代表企業方,進行集體協商。
這是截至目前我國涉及從業人員最多的一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工作部部長張建國說,它的簽訂對于探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這份合同到底如何出臺?中間經過多少波折?讓我們揭開合同背后艱難的談判過程。
談判60天,前期準備兩年
“從雙方代表第一次協商到正式文本簽訂,時間不到60天。但為了這60天,我們準備了整整兩年?!甭毠し酱?、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常務副主席周國華表示。
兩年里,他們走訪了近100家餐飲企業,和1000多名從業人員溝通,完成600份針對勞資雙方的調查問卷。完成一系列準備工作后,今年3月24日,勞資雙方代表草簽了合同文本,并進行公示。為期一周的公示期中,熱線電話幾乎被餐飲企業和員工打爆,意見主要集中在17個地方。
公示期結束后,勞資雙方代表再次進行協商?!斑@期間雙方爭執得很激烈,互不讓步?!敝車A說,尤其是針對合同第八條“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間,當月實發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方代表認為,只能支付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實在談不下去時,只好休會?!敝車A說,談判雙方分別開起“會中會”。經過反復休會、分頭商議,職工方代表的建議最終被采納。
企業方從“跳腳”到“點頭”
武漢餐飲協會現有會員700家,該協會會長、小藍鯨健康美食公司董事長劉國梁先生代表企業方簽訂了合同。“開始一聽說要給員工漲工資,許多餐飲業主,特別是中小餐飲業主都‘跳腳’反對?!?/p>
武漢餐飲協會為此開了“辦公會”,大家對武漢餐飲業現狀達成共識:武漢餐飲業很火爆,實事求是地說,為員工加薪也是回報社會,這有利于改善餐飲業企業家的形象;相對于全國同類城市而言,武漢餐飲業員工工資水平略低,近些年很多企業包括餐飲業都面臨用工難題,餐飲旺季用工缺口達3%―5%。
接下來,武漢餐飲協會接連開了“5撥會議”,除了劉國梁等9個固定代表,每次都有不同“新人”參加。劉國梁說:我們反復給一些中小餐飲業主做工作,讓同行們漸漸認識到:改善員工待遇是大勢所趨,眼下可能增加支出,長遠看是劃算的。經過艱苦的“內部協商”,多數餐飲業主表示理解和支持。
合同規定,餐飲業最低工資比全市最低工資高30%,今年漲幅不低于9%,這是如何確定的呢?
劉國梁介紹,從實際情況來看,多數大型餐飲店員工工資都分別高出最低工資30%左右,多數中型企業的工資水平接近這一標準,一些小型餐館要低一些。我們綜合平衡才定了這個標準,不是拍腦袋定的?!艾F在社會上呼吁,讓人們收入水平的增幅不低于GDP的增速,我們考慮不同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今年餐飲業員工工資漲幅不低于9%?!?/p>
合同內容好,能否做得到
“整體來看,合同將對武漢餐飲行業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焙\娛樂發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謝華柱表示,該酒店員工的最低工資已經高于合同規定的最低工資,落實合同內容問題不大。餐飲行業用工量大,沒有好的待遇,很難留住人?!霸摵贤某雠_,對中小餐飲店來說是一種壓力,可能導致武漢餐飲業重新洗牌。”
周國華也估計,約5%的小餐飲店可能會被市場淘汰。
武昌、漢口的多家小餐館,員工工資一般都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最低月薪1196元,但也有一些餐館的洗碗工收入很低,月薪不到900元。
武昌東亭路上一家餐館的負責人彭先生稱,該店員工的最低工資都達到合同的要求,但對于“今年工資漲幅不低于9%等規定”,落實起來就有一定困難。
不少小餐館的服務員看了打印的合同內容后表示,合同內容雖好,但不知道能不能落實,她們經常加班,沒有加班費,餐館也沒有給她們買社保、醫保。
家住漢口古田的龔先生擔心,酒店員工的收入不斷提高,增加的這部分成本會不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3項措施促進合同落實
武漢市有近4萬家餐飲企業,中小企業占到84%,常態從業人員達45萬人,其中八成企業只在乎保證大廚和服務總監等高端員工的福利待遇,普通員工的權益缺乏保障。2009年底起,省總工會、武漢市總工會開始推動餐飲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但當時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時機并不成熟。
隨著全球經濟回暖,就業難變成用工荒?!安惋嬈髽I也逐漸意識到要突破發展瓶頸,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時機成熟了?!敝車A說。
周國華表示,在執行《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情況下,還鼓勵區域性餐飲企業結合當地情況進行二次工資集體協商,一些具備條件的餐飲企業進行企業內部三次工資集體協商。
如何確保集體合同得到執行?周國華說,目前合同正在報武漢市勞動部門審批,一旦通過,將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武漢市餐飲業協會將組織企業家們集中學習合同內容;武漢市總工會則將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在餐飲企業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
劉國梁目前對此比較樂觀。他說:正如協商過程一樣,大中型餐飲企業執行起來不難,實際上不少已經做到了,難的是一些小型企業。不過,如果這份合同推廣為行規,誰不遵守集體決定,會有損其行業信譽;媒體等社會輿論監督也很厲害,違規可能被曝光;各級工會組織也會依法介入,為員工維權。最重要的是,誰家不按規定漲工資,員工會“用腳投票”,要走人了。
楊學友,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
同意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可否主張雙倍工資?
去年10月初,張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為技術員。與張先生一起被聘用的共有5人。上班的當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勞動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簽訂,此前這3個月屬于臨時工性質,不算工齡,如果不同意,公司將不予聘用。并拿出寫有此項內容的意向書,讓張先生等人簽字。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張先生他們均同意并簽字。最近,張先生因與技術部主管幾次發生矛盾,決定辭職,并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3個月時間,要求公司按雙倍工資給予補償。公司回答說,當初有言在先,而且是你自己同意并在意向書上簽字的,不同意給予補償。
A:無論勞動者同意與否,只要不屬于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當事人雙方對此有明確的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所以,凡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后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者拖延簽合同,就不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小田于今年2月1月應聘到某陽光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種原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6月25日,公司書面通知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想再過幾天,滿5個月時再正式簽訂合同,于是就拖延了5天時間。又過了2個月后的8月下旬,小田決定辭去工作,并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了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時,小田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5個月的雙倍工資。公司以小田拖延簽合同為由,拒絕支付。
A:公司的做法沒有法律根據,小田應當得到3個月又22天的雙倍工資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小田公司是在他工作到4個月另24天時,提出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此前的時間內未簽訂合同的責任在公司,此后的責任在小田。那么,公司向小田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小田上班滿一個月的次日,即2011年3月2日,截止時間是6月24日。小田應得雙倍工資補償的時間為3個月另22天。
試用期被辭退,可否主張雙倍經濟補償?
2011年6月下旬,馬先生應聘到某礦業公司工作,并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3個月試用期。就在試用期屆滿之前,公司因環保不達標被要求停產,如果安裝環保設備將需要一大筆投資,公司決定停止該項目,對新錄用的員工均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馬先生認為公司的行為屬于違約,應當給予被辭退者以經濟賠償,可公司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理由,拒絕賠償。
A:公司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案例】2011年12月28日,菊女士與月兒圓的酒店達成口頭約定:菊女士負責酒店的整個大廚工作,第一年每月工資3800元,第二年4000元。聘用期限為2年。2012年11月開始,受禁止公款大吃大喝消費整治活動影響,酒店生意接連下滑,菊女士獎金沒了不說,還兩次被減少工資,每次減200元。2013年五一假過后,酒店效益也未見好轉,菊女士主動提出離職,并提出給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要求,但被酒店方拒絕。菊女士以月兒圓的酒店為被告,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酒店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快做出仲裁:以菊女士系主動辭職為由,未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訴求;而對雙倍工資訴求予以支持。
菊女士、酒店均不服該仲裁裁決,至人民法院。法庭審理后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酒店按菊女士12個月工資標準,一次性補償菊女士34000元,雙方勞動報酬爭議就此全部了結。
【點評】本案主要爭議焦點:
首先,勞動者主動辭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菊女士入職時,雙方明確口頭約定菊女士的月工資第一年為3800元,第二年為4000元,且無工資可隨酒店效益上下浮動之約定,亦無酒店方有權可視情況增減勞動者工資的約定。既然沒有約定,酒店方擅自兩次減少菊女士的月工資,應屬于違約行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非調解結案,菊女士應得到2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其次,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時,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秳趧雍贤▽嵤l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條法律有兩層含意: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二是“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 “應當(必須)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倘若在“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依然繼續未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項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結合本案,菊女士的雙倍工資賠償應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用工之日起至滿一周年時止。此階段的雙倍工資賠償應為11個月。第二階段的起算時間是:從用工滿一周年開始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止。此階段的雙倍工資應一直延續并全額計算。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與分析,本案若非調解結案,菊女士應得到近15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遭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應該到所在市區的勞動局對公司進行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立案,留下基本資料。然后去公司調查了解,事情屬實他們會出面調解,并警告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遇到拒不執行的公司他們會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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