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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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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第1篇

      一、對市場主體及其權利的基本認識

       

      (一)對市場及市場主體的基本認識

       

      市場是一個古老的經濟范疇。自人類社會出現社會分工及產品的剩余就需要產品的交換或交易行為,而要進行產品的交換或交易就需要一個固定的場所,這一場所就被人們視為“市場”。為此,市場的基本定義就是商品交換的場所。其中,之所以將“產品”替換為“商品”是因為需要通過市場這一特定場所,使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成為“為他人生產的商品”,從而使產品具有了商品的屬性。發展至今,市場已經由單一的場所,發展成為一種商品交換的渠道或途徑?,并進而形成了與計劃經濟相對應的市場經濟形態。對此,學界將市場經濟稱之為“看不見的手”。該理論的經典論述見于1776年由亞當斯密所著的《國富論》。他認為每個人都試圖應用他的資本,使其生產品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來說,他并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清楚增進的公共福利有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他個人的安樂,個人的利益,但當他這樣做的時候,就會有一雙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達到另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絕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于追逐他個人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利益,其效果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效益時所得到的效果更大。”[1]其最初的意思是,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受“看不見的手”驅使,即通過分工和市場的作用,可以達到國家富裕的目的。后來,“看不見的手”便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競爭模式的形象用語。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私有制下,人人都有獲得市場信息的自由,并在此基礎上可自行決定自己的經濟活動,無需政府干預?。與之相反的是,政府計劃指導下的經濟和市場運行會通過政府的計劃安排而實現,故為“看得見的手”。

       

      古今中外的市場實踐表明,要形成市場就要具備市場的基本要素。其中,賣方(供方)和買方(需方)共同構成了市場主體的兩極,并且,無論是賣方(供方),還是買方(需方)均應由多個主體構成。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只有存在多個生產同類產品的賣方(供方)或買方(需方),才能在市場交易中出現以產品質量和價格競爭為導向的市場運行機制?,并實現經濟資源在賣方與買方之間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見,賣方(供方)與買方(需方)是市場主體的基本形態。如果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細分的話,所謂賣方實際上涵蓋了作為提供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者?;在買方(需方)方面,則表現為個人和家庭商品的消費者(可簡稱為私人消費),以及開展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消費者(可簡稱為生產消費者)?。至于對公共產品的消費而言,由于基本采取了計劃經濟的分配方式?,這種消費不屬于市場的范疇,因此,公共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通常均不是市場的主體。但是,當公共產品基于“擁擠”或效率低下等原因采用市場機制配置時,該公共產品的提供就具有了部分商品的性質?,進而使公共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也成為了市場主體。

       

      (二)市場主體的權利問題一般而言,市場主體及其權利亦屬于經濟范疇,具有其自然的和固有的一面。市場主體、市場主體權利及其市場存在的價值,在于為滿足市場主體的消費需求實現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尤其在現代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雙重條件下,市場主體權利的確定,不僅關系到市場主體法律地位的肯定,也關系到市場主體行為的邊界問題,即市場主體的行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有作為的可能;而在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情況下,市場主體或應不作為,或其作為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圍或程度之內。按照以上對于市場主體的基本分類,本文對不同類別的市場主體權利予以進一步的分析。

       

      1、關于消費者與生產者權利的分析(1)消費者權利的分析

       

      在一般意義上,消費者的存在是市場形成的邏輯起點。這是因為,只有有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才會產生相應的商品生產、經營或服務,進而出現市場行為。而消費者的需求動力主要來自于人類對“吃、穿、住、用、行”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長的更高層次的需求;至于對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消費,則來自于為實現生產、經營或服務目的的成品或半成品商品的需求?。為此,要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首先應當明確消費者在市場運行中的基本權利,以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實現。對此,世界各國均通過制定和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專門保障。我國在推進市場經濟的同時,還及時地出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生活資料消費者及生產資料消費者所享有的九大權利,即保障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結社權、接受教育權、獲得尊重權、監督批評權[2]。從而為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而在生產消費領域,則通過《產品質量法》的制定和實施,有效地保護了生產者消費的權利。

       

      (2)生產者權利的分析

       

      生產者亦即市場的供方,廣義的還包括市場經營者和服務者。從一般意義上講,法律在規定生產者法律地位的同時,必須明確生產者開展生產、經營與服務活動時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并明確其生產、經營或服務行為及活動的范圍。法律的基本法益目標在于,促使生產滿足消費需求,創造和積累社會財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通常的法律形態是企業或公司。因此,生產者的權利,也就是指企業或公司的基本權利。而企業或公司的基本權利,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組織體所應享有的人、財、物三大權;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所應享有的自主性生產權、經營權和服務權。具體來說,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者按照市場運行規律所應享有的,有關生產、經營和服務什么,以什么樣的方式和手段生產、經營和服務,以及對生產所獲得的利益如何分配的自由權。例如,就生產者而言,集中體現為產、供、銷和內部管理與分配權;而就商業經營者而言,則體現為購、銷、調、存以及內部管理與分配權。

       

      2、市場主體權利的物權基礎及其禁止與限制問題

       

      從市場運行與結果來看,生產者、經營者、服務者和消費者對商品(或財產)所享有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物權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基礎性權利。這是因為,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者所擁有的財產,隨時可以被他人拿走或剝奪,那么,市場主體的權利是無法實現的。因此,市場主體權利應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在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單個市場主體權利的行使可能妨礙其他市場主體權利正當的或合理的行使時,市場主體權利的行使就會被禁止或限制。其中,禁止者如的生產、經營、服務與消費;限制者如對涉及特許經營和生產許可領域生產、經營與服務行為的限制。如果從歷史角度考察,這種禁止與限制古代即有之,即使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也屢見不鮮。只不過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其禁止或限制的范圍和程度不同而已。在當前及今后,這種對市場主體權利的禁止或限制,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新提法,被稱之為“市場負面清單”。

       

      3、市場主體權利的辯證分析

       

      任何事物均有兩面性,市場主體的權利也不例外。法律賦予市場主體權利,并讓經濟資源以市場機制來配置,以此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并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是其正面效應所在。如果從負面效應來分析,市場主體權利行使的優勢可能也是其最大的劣勢。例如,即使在市場主體依法正當行使其權利時,也會出現“市場失靈”,使市場發展走向對市場自身的否定。比較突出的例子是,在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推動下,必然導致經濟壟斷,進而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更為重要的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導向的市場價值目標,會促使人類消費的無限增長和生產的過度化,但人類消費和生產所需要支撐的自然資源和環境卻是有限的。當地球上有限的資源和環境難以支撐人類無限貪婪的消費欲望時,市場經濟體制必然被計劃經濟體制所替代。這一歷史過程,一開始可能僅僅涉及個別地區、行業或產業,最后將逐漸擴展到所有領域。正因為這樣,馬克思在100多年前即預見到,所謂社會主義是在資本主義進人高級階段后必然的產物,是人類的無限需求與資源有限性矛盾無法解決的必由之路。到那時,既然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存在的必要,那么,市場主體的權利也必然會消失。因此,在現階段,雖然市場經濟及其市場主體權利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但從人類社會的長遠發展觀點來看,它是不可持續的,對此,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市場經濟的邏輯,市場的運行本應按照消費的需求組織相應的生產、經營和服務。然而,市場經濟的實踐卻往往是生產、經營和服務在總體上引導著消費,進而使生產過剩成為普遍現象并導致經濟危機。為此,政府的干預便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如果從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能力角度分析,在法律既定情況下,誰擁有資本,誰就具有了行使市場主體權利的行為能力。在此情況下,市場主體權利實質上就會被演化為市場資本權利。換言之,誰擁有更多的資本,誰就掌握了市場發展的主動權。對此,本文認為,就資本的結構及其歷史演變來看,無非是國家資本、私人資本和金融資本之間關系的協調或相互博弈。在經濟和社會處于非常規發展時期時,國家應當擁有更多的資本權利;而在經濟和社會發展處于常規時期時,私人應當擁有更多的資本權利。至于金融資本,從本質上講,金融資本是介于國家資本和私人資本之間的相對獨立的社會資本力量,其存在的價值在于為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服務。但當金融資本脫離實體經濟虛擬運行,或通過金融資本權利的行使控制產業經濟發展,進而形成金融寡頭時,經濟危機的爆發便不可避免。對此,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以及我國2011年發生的溫州金融危機,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為此,法律必須防止金融資本權利行使不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與此同時,

       

      力提升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解決市場發展固有的貧富差距,做到社會財富分配的大致均等,使大多數人處于中等水平的生活狀態。從此意義上講,市場主體權利又可演化為市場消費權利,因此保障了市場主體的消費權利,也就為市場的良性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但市場主體的消費權利又可分為基本需求性的消費權利和奢侈需求性的消費權利兩類,法律不可同等對待。基于基本需求性消費權利的必要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它應當是法律所保障的基本內容;基于奢侈需求性消費權利,由于其與當代社會所提倡的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理念以及傳統的“勤儉節約”的消費理念相沖突,因此除非為了擴大內需在特定時期予以容忍外,總體上講,法律是不予鼓勵的。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市場主體權利包括了消費者權利和生產者權利兩個方面,它們各自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具有不同的功能。而在資本制約市場行為條件下,資本對市場的推動力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并形成了國家資本、私人資本和金融資本的基本結構,進而使市場主體的權利實質上演化為市場資本權利。而不同的資本權利,也應有其自身合理的定位和功能。這些分析的基本結論,可用下頁表格說明。

       

      二、經濟法對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歷史考察

       

      按照市場的邏輯,市場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雖然有其自然和固有的一面,但是,自人類社會國家產生以來,法律即開始以不同的形態對其調整。這種調整影響著市場主體權利的行使,并進而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此,從法律形態的歷史演變來分析,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對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禁止、限制和促進,是影響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重要因素,并呈現出階段性特征。下面,對之予以逐—分析。

       

      (一)民商法之補充法階段

       

      毫無疑問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市場主體權利實現最為密切的部門法為民商法。從世界范圍考察,在既有的政治與法律體制下,除國家行政之強制性規定外,民商法在肯定市場主體獨立法律地位的同時,也賦予了市場主體盡可能的自由與公平交易的私有權利,其所依托的經濟學基礎是市場自由主義和“看不見的手”的理論。在此理論指導下,民商法通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及救濟權等權利制度的配置,為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法律基礎。從歷史發展來看,西方社會經過了由《羅馬法》、《法國民法典》、《法國商法典》、《德國商法典》及現代民商法的歷史演變,逐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而在中國古代,與西方國家一樣,民商法的形態主要表現為各種民間的商事習慣,并以國家認可的方式獲得了法律地位,直至清末民初才從德、日引進了部門法體制,制定了民法和商事特別法,使其成為民國時期“六法全書”之一,并至今影響著我國的臺灣地區。

       

      然而,民商法市場主體權利的保護,并沒有保證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一方面,基于“市場失靈”,使市場主體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壟斷行為,從而使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走向了市場的反面;另一方面,市場主體權利實現中“趨利性”的無限膨脹,會使其越來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發生沖突。為此,國家或政府需運用新興部門法對市場主體權利實行干預。這一新興的部門法就被稱之為經濟法。但這種經濟法的功能通常僅限于如何防止“市場失靈”的發生,其并不否定市場的基礎性地位。因此,學界認為,此階段的經濟法為民商法的補充法。它賦予了政府依照市場經濟規律干預市場的職權,因而,又區別于主要對政府行政予以限制的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其基本的經濟學基礎是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此種意義上的經濟法,最為典型的是反壟斷法以及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法;而以克服經濟危機為由的金融調控和財稅調控法則成為當代西方市場經濟法的典型形態。但這種克服經濟危機的經濟法,對于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而言,無論是禁止、限制或促進,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恢復市場運行機制。因而,其仍處于民商法的補充法地位。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共同調整階段

       

      以上論證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其介人市場的基礎是要解決市場自身及民商法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總的來看,處于被動的地位。但是,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學界發現,當國家或政府以經濟法的力量介入市場時,并不僅僅被動地發揮作用,而是為實現國家發展戰略目標,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在對市場發展做出規劃或計劃的基礎上,以國家資本主義的方式促進了經濟的迅速發展,提高了國家或地區在整體上的市場競爭力,其重要的經濟學基礎就是宏觀經濟學的誕生。此外,在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中,國家或政府以經濟法的形式干預經濟時,必須堅持適度原則及民主協商和監督原則。要尊重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意愿,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這也是為克服“政府失靈”所必需的。而所謂“政府失靈”,西方經濟學針對現有西方民主體制的弊端,提出了基于金錢選舉的政府缺乏代表性、政府目光短淺、機構臃腫、活動效低下等觀點A而在我國,在政府經濟管制中,存在多種形式的“設租性管制”。其主要表現形式有:政企不分;政策落差和體制落差;新增企業的“冠名”與掛靠關系;地方保護主義等[5]。在此情況下,經濟法已不僅僅是一種“被動的”民商法的補充力量,而是一種主動地規范市場行為和促進國家或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獨立的部門法律形態。為此,經濟法除作為補充法彌補民商法的不足外,還負有更高層次的、實現國家和社會整體發展戰略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這一任務使得經濟法與民商法成為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權利實現所依托的兩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引領階段

       

      上世紀90年代,世界性的“冷戰”結束。冷戰結束意味著世界上國家間的軍事競爭被經濟競爭所取代。而在此之前,“二戰”結束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如何使本國盡快擺脫經濟貧困,迅速提升國家經濟競爭能力的道路選擇。在此背景下,同樣是發展市場經濟,各國或地區對經濟發展戰略的選擇與實施,對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影響極大。因此,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發展僅定位于微觀市場的規范和促進是不夠的,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只有充分調動國內外生產要素發展市場,才能適應新的世界競爭與全球化的格局。為此,經濟法的引領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主要通過產業發展規劃、宏觀經濟政策與措施的實施,促進本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在此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亞洲“四小龍”的崛起。在此情況下,由民商法所確定的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無不受到經濟法引領作用的影響。但經濟法的引領并非主要是強制性的,更多的是在充分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并在市場主體做出有利于自身發展的理性判斷基礎上,使自己的市場權利實現與國家或地區發展目標相契合來體現的。

       

      (四)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新發展

       

      在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前30年,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不僅不存在經濟法,也不存在民商法。后逐步產生的經濟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事,它是為完善民商法并適應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而出現的。就經濟法的發展而言,它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發展形成的。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就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相適應的部門法。按照官方提法,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X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經濟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我國共制定60余部經濟法^官方對部門經濟法的這種定位,與我國學界,特別是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定位略有區別?但其大致反映了經濟法對市場經濟關系調整的現狀。而就其與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關系或關聯性而言,本文認為,可以具體地歸納為以下10個方面:

       

      第一,作為對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預算法、價格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通過規范的宏觀調控和管理行為,一方面賦予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職責,使其調控與管理行為直接或間接地促成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則通過這些法律影響市場主體的利益分配與權利的實現。其基本的邏輯關系是:政府依照預算法對市場收益拿走的越多,留給市場主體的收益就越少,兩者成反比關系。

       

      第二,稅收征管制度及其一系列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直接影響到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其中,作為間接稅(或成本稅)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由于實際負擔者是消費者,因此這類稅收的增減,必然會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實現;作為收益稅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則會影響到生產者和消費者權利的實現。

       

      第三,作為對金融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等法律,不僅關系著維護金融運行秩序,而且關系著金融行業經濟風險的控制問題,甚至涉及到國家的金融安全。為此,這類經濟法實際上為金融行業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預設了一張不可突破的“網”,當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突破了這張“網”時,金融監管部門就會發出預警,并可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第四,作為保障農業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農業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在賦予農業市場主體發展農業權利的同時,也同樣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農產品的安全角度出發,對農業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規定了禁止或限制性條件。并針對農產品惡性案件頻發的嚴峻形勢,出臺了《食品安全法》。

       

      第五,作為對重要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產業促進的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等法律,一方面,通過監督管理,保證其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服務;另一方面,在保持國有控股的情況下,引進市場機制,促進產業的發展。

       

      第六,作為規范重要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為市場主體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預設了前提條件。按照規定,一切禁止或限制開發和利用的自然資源,對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都起著禁止或限制的作用;而即使是允許開發和利用的部分,也必須合理地開發和利用。

       

      第七,作為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的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不僅提倡或要求消費者進行節約型消費,而且要求生產者的生產符合節約、清潔和循環經濟的要求',進而影響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

       

      第八,作為保障市場主體之間公平、有序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與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有著直接的關系。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需求,禁止仿冒、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公平競爭的權益。價格法規定國家主要實行由市場形成的價格機制,即使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它是市場主體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權利的保障法。反壟斷法對經營者實行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該直接影響到企業與公司權利的實現。

       

      第九,根據官方公布的法律體系《白皮書》,將與宏觀管理體系相關的財稅、金融、外匯、投資等體制改革納入了經濟法的范疇。從實踐來看,每一項改革舉措,主要通過依法出臺相關的政策予以實現,而政策法屬性即是經濟法的一個鮮明特點。對此,實踐表明,國家每一項財稅、金融、外匯、投資等體制改革政策的出臺,對于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均是一個“風向標”,即政策的指向也就是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努力方向。例如,金融組織體制的改革,直接導致金融市場主體的產生及其權利的實現,而放松金融管制,將導致更多的民間資本投向金融領域。

       

      第十,為積極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承擔的義務,對外貿易法賦予了企業和公司更多的對外貿易權利,這大大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而在新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下,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直接受到了世界貿易規則的影響。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第2篇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隱私權;銀行;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0)02-0106-05

      隨著金融信息化的發展和深入,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所掌握的大量客戶財務數據已經成為其重要的商業資源。“9?11”事件之后,美國監控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近8000家金融機構交易情況的事件引起了各國的憤慨,其侵犯世界金融隱私權的行為不僅受到各國人民的責難,而且還引發了全球對金融隱私權的關注。依法有效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犯和非法濫用已成為各金融機構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強化對金融消費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是國際立法趨勢之一,其中如何規制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如何在保障銀行營運自由與尊重個人隱私權之間尋求利益平衡也已成為各國金融立法及隱私權立法保護中的重點。

      一、金融消費者隱私權的法律界定

      1 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或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的自然人。它僅僅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或者團體,體現的是對這一特定經濟關系中弱者的特殊保護。它與客戶、儲戶或持卡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以銀行為例,其區別體現在:(1)銀行的客戶包括機構客戶及公眾客戶,而消費者僅指自然人;(2)儲戶或持卡人必須是與銀行之間正式成立銀行業務法律關系的組織或個人,而銀行消費者包括那些在銀行經營場所內挑選產品而沒有買單或者沒有簽約的人,范疇要廣泛得多;(3)從本質上說,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因此銀行對儲戶或持卡人的保護是一種契約義務,由于對消費者的保護是法律義務,故銀行對消費者的義務是出于一種法律規定。

      2 金融消費者隱私權的內涵

      金融消費者隱私權是“金融消費者為保護人性尊嚴而對自己私人領域事務的自我決定權。”其主體是作為獨立個體的自然人,范圍是私人領域事務,內容是自我決定權,保護的利益是人性尊嚴。其具體內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1)私人信息:指消費者預留在金融機構的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工作單位、財產狀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信息資料。(2)私人關系:指權利主體有權對在其接受金融服務或者使用金融產品時候的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話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

      3 金融消費者隱私權的貶損事由

      隱私權不是絕對的權利,在《歐洲人權法案》中,隱私權被劃歸為可以貶損的權利,賦予政府基于特定的事由貶損其權利。隱私權可以基于以下事由貶損。(1)自己同意。從法諺“自愿即無侵害”的觀點出發,只要是當事人真實地同意放棄該權利,那么其他對這一權利的侵害不會導致對權利主體的侵權。(2)公共利益。由法律來確認或者形成客觀的公共利益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普遍做法。美國《布萊克法律大辭典》將公共利益定義為:公眾和社團普遍享有的包含某種金錢利益或者公眾和社團的權利和義務因之受到影響的某種利益。在中國“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社會、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的利益。它既不同于國家利益、地方利益,更不同于簡單的“大家利益”。(3)他人權利。他人權利在國際法的層次上是指人權公約規定的各項權利。在國內法層次上,包括他人的基本權利,也包括他人的一般權利。

      二、金融機構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主要表現――以銀行為例

      在中國,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歷:上午存錢,下午就有人打電話要為你提供理財服務;剛在銀行填完貸款申請表,立馬有短信告知你“我公司”辦理貸款業務;你的銀行對賬單上的廣告越來越多……更讓人覺得可怕的是銀行將其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賣給其他經營者,就連對賬單也成了銀行的“搖錢樹”。

      1 發卡銀行把消費者的相關信息擅自提供給其他經營者。如保險借助銀行信用卡客戶信息“嫁接”銷售模式其實質就是銀行與保險公司聯合推出依托銀行信用卡業務,通過在銀行營業場所內現場銷售或通過電話呼叫中心聯系客戶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推銷保險。“××銀行信用卡對賬單專遞廣告報價表”載明“每份1.5元~3.5元,3萬份起發”,這不菲的廣告收費源自“實名制銀行”對賬單的郵寄可以確保100%的到達率及準確率。

      2 銀行工作人員工作中的過失導致消費者隱私權被第三人侵犯。2006年10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私人擅自查詢并在境外披露他人銀行賬戶信息案件。雖然當事人只了非法取得其銀行賬戶信息的人,但是多數人認為對消費者的隱私負有保密義務的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履行好自己的法定義務,造成第三人對消費者賬戶信息不合法的使用,他們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招行保管箱“飛”走事件隱私權之爭也是如此。

      3 銀行共享、公布欠貸黑名單,侵害消費者隱私權。銀行為遏止不良貸款繼續增加、制裁欠債不還的失信者,出臺欠貸“黑名單”。如北京16家中資銀行于2003年10月聯手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系統”(俗稱欠貸“黑名單”),截至2004年9月,2876名個人住房貸款客戶和3701名汽車消費貸款客戶上了“黑名單”。甘肅蘭州的6家銀行直接在主流媒體刊登了欠款催收公告,并曝光了客戶姓名及相關資料。

      4 “友情提示”及歧視性質的管理方式導致消費者隱私權被侵犯。“取款2000元以下的持卡客戶請到ATM機辦理。”“1號儲蓄柜為5000元以上存取柜,2、3號儲蓄柜為5000元以下存取柜。”該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想改變傳統的服務方式,減少客戶排隊等候時間,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可實際效果卻走向了反面。這種劃分容易造成明擺著告訴別有用心的人。我取了5000元以上的現金的后果。這不但泄露了消費者的隱私,而且讓犯罪分子的盯梢更加簡單有效。

      5 透支被追款易導致消費者隱私權侵犯之糾紛。有這樣一則咨詢案例:咨詢人的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時還款,銀行把催收電話打到了他家里。當時是他女朋友接的電話,她告訴銀行的人當事人不在家后,銀行的工作人員仍進行催收。女友知道其財務狀況后,不久與咨詢人分手。該咨詢人認為這個催收過程向外人泄露了卡主的經濟狀況,侵犯了卡主的隱私權,欲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6 不安全的銀行系統,導致消費者的隱私權被侵犯。信息技術和網絡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機構面臨

      交易系統被非法入侵、傳輸過程中信息被非法竊取或篡改、賬戶被非法盜用等問題。如2007年,由于信息安全漏洞,美國發生了惡意黑客竊取約4000萬信用卡賬戶資料的事件,這是有史以來最嚴重的信息安全案件。黑客和有組織犯罪勾結是信用卡信息安全案件的新趨勢。

      三、金融機構侵犯消費者隱私權行為成因分析

      (一)根源:隱私權保護理念不先進

      相對于自由權或平等權而言,隱私權是不是被認為是一種絕對的、基本的人權?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分析該問題的主流范式。鑒于兩次世界大戰對人權、自由和權利的漠視與踐踏以及由此帶來的深重災難,多數歐洲國家和歐洲人民高度重視人權,屢次強調人的自由與權利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在隱私權利保護方面,歐洲走在世界前列。聯邦德國的“人口普查案”最早將隱私權利獨立出來,成為法律保護的客體之一,該判決認為:個人原則上有自行決定是否將其個人資料公開及使用的“個人資料自決權”。不少歐洲國際組織和政府紛紛制定隱私保護法律,在金融隱私日益重要的今天,又制定出金融隱私保護法律,賦予公民數據控制權、接近權與救濟權。可以說,歐盟對金融隱私權的理念代表了世界最先進的保護理念。在中國,顯然沒有把隱私權視作與自由權或平等權同等重要的權利,理念上的闕如是實踐不盡如人意的最深刻根源。

      (二)核心:立法實踐的不完備

      中國關于隱私權的立法包括:(1)《憲法》第38、39、40條關于公民人格尊嚴、私人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的規定;(2)《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高法《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確定了公民的隱私權保護,但這些均為原則性規定,且將“隱私權”放在“名譽權”之下;(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要保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4)《商業銀行法》第29條及《儲蓄管理條例》第5條共同確立了“為儲戶保密”的原則。較之于歐美的立法實踐,中國的立法是不完備的。

      1 立法層次不高,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在歐洲,隱私權作為一項最基本的人權赫然寫入《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足見其在權利體系中的地位之高。美國則在1961年的彼特森案中,確認了銀行保密義務是銀行與客戶之間契約的默示條款。美國法院認為。銀行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認為它有權向外界透露與客戶賬戶有關信息。不容侵犯的保密性是銀行與客戶關系的內在的最根本原則之一。而中國《憲法》本身沒有明確隱私權這一概念,未突出隱私權的重要性。

      2 立法模式不清晰、立法缺少系統規劃。有學者認為,世界共有三種金融隱私法律保護模式,歐盟對金融隱私的綜合保護模式,代表了世界最高的保護水平;美國對金融隱私的分業保護模式,具有很強的實用性;還有分立保護模式,主要是把政府等公有機構與民間機構等私有機構區別開來,根據信息處理機關的不同性質,對信息處理活動給予不同規定。考察中國銀行消費者隱私保護的法律規定,很難確定中國的立法究竟屬于哪一模式。同時,整個立法非常松散、凌亂,缺少系統規劃,所涉內容既有沖突規制之處,也有立法內容不周延、存在不少立法空白之處。如《商業銀行法》第53條雖然規定銀行有保密義務,但是該義務僅限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這就意味著銀行對消費者(自然人)不負擔此義務,因為他們不掌握上述兩秘密,這就意味他們的隱私權不受此條保護。

      3 具體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法條缺少可操作性。為增強實用性,美國在金融隱私權保護立法方面采取了區分行業、分別保護的模式。銀行等金融行業的隱私保護以聯邦法律為主,保險業的隱私保護則以州法律為主。此外,州法、自律規則、行為準則和市場機制等也發揮了重要作用。1999年美國制定《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該法第五章專門規定客戶金融隱私保護,確立了一個基本前提,即每一個金融機構有“明確而持續的義務尊重其客戶的隱私,并保護這些客戶非公開個人信息的安全與秘密。”同時,該法針對銀行與消費者關系的持續過程中的通知問題、選擇問題、安全問題、信息披露問題及執行問題做出了詳盡的規定。歐盟委員會在1995年10月24日通過《數據保護指令》(Direetive 95/46/EC)后,于2000年12月18日制定了《數據保護章程》(Regulation(EC)No 45/2001)力圖細化與補充《數據保護指令》。《數據保護章程》明確規定個人享有獲取權和拒絕權,并設立了“預先審查”制度,主張成立專司個人數據保護的工作組。縱觀中國的相關立法,在適用范圍、數據主體接近權、對信息的二次使用控制權及對敏感信息的特別處理等重大問題都缺乏具體規定。試圖用這樣空洞的法律法規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談何容易?

      4 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的沖突。中國實行的是個人儲蓄實名制,金融機構在業務中必定會獲得消費者的一些私人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又是一個企業,承載著一定的社會責任。金融機構保護金融隱私權的義務時常與金融機構的披露義務相沖突。

      5 法律救濟手段不足。盡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因違反金融隱私保護義務而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行政責任的規定明顯多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且行政責任內容比較完善,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規定的較為原則,比較籠統,導致受害者很難尋求應有的救濟。在金融隱私保護的實踐中,個人客戶“事前無知情權、事中無選擇權、事后無救濟權”,處于典型的弱勢地位,個人金融隱私權利難以實現與保護。㈣

      (三)沖突:不同利益主導下之必然

      由于金融機構利益不同于消費者利益,也不同于公共利益,因此作為“經濟人”的金融機構其行為的出發點在于對自己利益甚至是短期成本的考量之上。在法律法規存在滯后、模糊、空白等問題的情況下。其行為不可避免地將傷害消費者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包括濫用隱私權貶損事由。以“自己同意”為例,民生銀行《隱私權政策》規定“本行會對其持有的客戶數據保密,你同意讓第三方共享資料情況除外”,筆者在其他銀行的規定中也見到類似規定。究竟怎樣的情況屬于“自己同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根本沒有規定,那當然由銀行來解釋。其結果當然就會與傳統民法中的侵權的抗辯事由之“自己同意”

      (當事人在知曉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后,真實地同意放棄該權利)相去甚遠。“自己同意”原則不僅在銀行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領域被濫用,而且在整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都有這種濫用現實。

      四、金融消費者隱私權保護之改進

      (一)立法層面之改進

      1 更新立法理念。從源頭上來說,我們應該改進對隱私權的保護理念,視之為一項與自由權或平等權同等重要的基本權利,在《憲法》中明確其地位,在《民法通則》中或者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將隱私權在人格權制度中單列,清晰界定隱私權的內涵;在

      具體的法規中做出對金融機構應采取何種適當措施來保證對客戶信息和隱私的保護的具體規定。

      2 立法模式及內容的選擇。由于中國金融分業經營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歐盟的綜合立法保護模式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而制定專門的《金融隱私權保護法》則是一個必然路徑。未來的《金融隱私權保護法》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金融隱私權概念的清晰界定;明確金融機構可以采集消費者的信息范圍,一般應禁止金融機構采集消費者的敏感信息,即消費者的種族或人種,政治觀點,宗教或哲學信仰或從屬關系等等。(2)明確金融機構對其消費者的隱私保護義務,包括在業務關系建立前到業務關系終止后的一段時期內,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除法定情形或客戶明確同意外不得披露、使用客戶金融信息。(3)明確保密的例外條款(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免、客戶明確同意、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為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不允許擴張解釋保密例外條款。(4)規范采集、存儲、使用、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條件及程序,明確金融機構使用消費者私人信息的告知義務及消費者的選進權甚至選退權。(5)明確規定當對客戶金融隱私權保護義務與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義務沖突時,金融機構應該如何行為。這可以借鑒美國新墨西哥州上訴法院審理的“派克”案的經驗。本案中,法院認為披露義務應優先于保密義務。如果法院發現有要求適用“特殊情勢”原則的關系的存在,并且存在該“特殊情勢”,則銀行負有披露義務,而不必擔心會因此而違反了對另一客戶的默示的金融隱私權保護義務。(6)明確消費者的舉證責任負擔,明確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7)完善隱私侵權救濟手段,明確責任條款。“無救濟,無權利”,《金融隱私權保護法》應明確規定消費者的救濟方式。包括可供消費者維權的路徑(協商、調解、申訴、仲裁、訴訟)及相應的部門、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及形式。要改變現行法律以行政責任為主,甚至以行政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做法,一方面,增加金融機構不當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損害賠償之規定,另一方面,加大對金融機構的懲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充分保障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救濟權利。

      (二)法律實施層面之改進

      從廣義的法律實施層面而言,中國應積極參與簽訂雙邊或多邊金融協作條約。目前雖然沒有達成金融隱私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但金融隱私權保護規則趨于統一是金融全球化的大勢所趨。因此,中國要積極參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舉行的雙邊、多邊談判和有關標準的制定工作,努力建立一個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金融隱私權保護體制。

      從狹義的法律實施層面而言,我們應該注意到當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產生隱私權糾紛的時候,金融機構的“尚方寶劍”就是“在其他本行認為需要公開、編輯或透露個人信息的情況下,本行可以不受隱私權保護政策限制”之條款。為避免由此產生的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糾紛,可以分別采取如下措施。(1)對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實行報工商行政部門備案管理制度,這種做法在很多地方已經實施;同時規定“經備案的格式條款(合同),不排除經營者因格式條款(合同)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2)賦予法院對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所簽協議的司法審查權,即法院須審查契約條款所含的交易條件,依法決定其效力。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授權法院解釋合同的效力。由法院來審查合同是否違法,是否違背了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司法審查的內容僅限于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限制性規定,而且做為事后審查。(3)對有爭議的條款進行解釋的時候要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進行,即“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免除自己主要義務的條款無效”以及“做出利于格式條款被提供者的解釋”;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之內容出現應按照訂立合同的目的來進行解釋。

      (三)金融機構層面之改進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第3篇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內涵與外延。

      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和使用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其在金融產品和金融活動中享有安全權等“十大權利”,金融機構及相關部門應通過適當的程序和措施,推動實現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得到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對待。隨著金融模式的創新,金融消費者的內涵與外延更難界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涵越來越豐富。如,互聯網金融模式與其他服務于資金配置的金融模式一樣,涉及資金供給者、資金需求者、資金中介三個方面,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內容滲入其中各方:從資金供給者來看,需要投資者具有對投資項目的鑒別力以及額外風險的承擔能力,在我國應堅持適度的投資人門檻;從資金的需求者來看,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眾籌融資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從資金中介來看,考慮到中介平臺的金融服務性質,應當給以特定的行業或牌照約束,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重中之重。在資金供給、需求和中介三者中,更注重后兩者的利益。現有的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眾籌融資、銀行運營的網絡化、金融產品的網絡化銷售等成為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基于金融業的特殊性及消費者權益法保護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通常也被視為金融消費者。

      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點由柜臺業務、產品營銷、投資理財風險提示、收發服務等傳統業務,向網上銀行、信用卡支付、第三方平臺、線上投資等互聯網領域轉變。近年來“存款失蹤”、信用卡被盜刷、P2P卷款跑路的風險頻現,金融消費者權益呈系統性、區域性受損的趨勢,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信息安全受到較大的威脅。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現狀及難點。

      金融消費者可通過營業現場投訴、電話投訴(營業網點監督電話、金融機構客服熱線、部分地區人民銀行123633等)、意見簿、網絡投訴、信件投訴等渠道向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媒體、司法、政府等部門進行投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金融機構正按照“一行三會”的要求,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保障機制等方面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設立投訴處理部門及處理聯動機制,加強投訴渠道建設,強化網點現場處理投訴能力,規范處理流程,從產品與服務、消費者投訴、宣傳教育、應急管理等方面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對理財投資風險、銀行卡防詐騙、自助機具使用方法、反假幣、非法集資等與消費者關系密切的知識熱點,通過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組織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周,宣傳月等方式,開展防范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宣傳、金融知識進社區、金融知識萬里行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普及教育,告知金融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的渠道和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知識輔導和信息支持。

      消保工作由于涉及的產品、服務種類多,業務面廣,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側重于客戶的投訴處理,受理投訴的人員業務能力往往難以滿足廣大消費者的給類訴求,尤其像客服熱線,在第一時間為消費者提供的幫助多限于模板類的固化解答,解決消費者操作性、咨詢類的處理流程長,特殊業務的處理流程更長。消保工作處以應付狀態,存在重營銷、輕服務;重投訴、輕權益的問題,風險事件披露不及時、對消費者投訴信息的再加工和價值利用不夠。

      現行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難以適應互聯網大環境下的金融創新。由于偽基站和網絡安全類軟件的惡意侵害,導致金融消費和金融機構維權舉證艱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不能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加上消費者自身存在知識儲備不足、防范意識不強,對金融消費者加強教育任重道遠。金融消費涉及千家萬戶,金融消保工作面向全社會,金融消保諸多難點亟待解決。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設想

      (一)深入研究互聯網金融的理論基礎、體系框架、風險所在

      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和制度規則,線上與線下同步。由于混業經營更加突出,監管理念要從過去機構監管逐漸轉向功能監管,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對某些互聯網金融模式,逐漸出臺有針對性的規則,如央行負責支付,銀監會負責金融機構及P2P等互聯網信托和消費金融,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和基金銷售,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同時要提高網上支付平臺和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的準入門檻。要使得線下已有的規則,進一步在線上落實。加快P2P和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完善,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奠定根本性基礎。第一時間發現問題,以最快的速度收集有效證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調解、訴訟、仲裁、追索等后期權利的維護機構。

      (二)提高互聯網籌融資的準入門檻

      需求者、中介機構必須提供風險披露、投資者教育等材料,實行公安、電信、業務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制和審批制,全面加強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

      (三)實體金融機構注重為互聯網金融提供經驗

      金融機構如發現有關存款失蹤的投訴,應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鎖定證據等。

      (四)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和培訓

      改變宣傳代替培訓的消費者教育模式,關注普通人最需要的金融服務,深入淺出的把金融知識和資訊以傳導給消費者,通過媒體、定期培訓等及時予以風險警示,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和自律,避免為高收益前赴后繼,提供類似信用卡被盜刷短信提示,應在最近的自助設備刷卡取證的維權取證常識等,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受教育權等。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銀行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制度構建

      一、銀行消費者權益概述

      (一)銀行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行業自律已經成為不少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行業自律機構應承擔起銀行業自律監督及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

      金融消費的基本權利范文第5篇

      內容摘要:金融技術的發展促使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金融消費者的危險指數隨之變高。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韓國因金融商品交易而發生的金融消費者糾紛不斷增加,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面臨新的局面和挑戰。本文將結合他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相關做法,對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現狀及其改善路徑進行探討。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 信息不對稱 金融糾紛

      金融消費者及其保護的必要性

      (一)金融消費者的概念

      在韓國,消費者與事業者是相對應的概念。韓國《消費者基本法》明確消費者是指“為消費生活而使用事業者所提供的各類物品的人以及為了生產活動而最終使用的人”,即消費者是指最終購買商品后消費的人,也是承擔其商品風險性的人。那么,什么是金融消費者?但與一般消費者概念相比,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界定時,應考慮信息不對稱、專業知識、金融交易的對象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以增加自己的資產為目的,購買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商品的人,具體包括《銀行法》上的存款者、《資本市場及金融投資業法》上的投資者、《保險法》上的保險契約者等在內的消費者都可以視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核心,社會公眾無法離開金融消費。這就要求對金融消費者進行有效保護,理由如下:隨著金融現代化,大量金融衍生品的出現,但這些金融商品的日益復雜化,導致了信息不對稱問題。與一般商品相比,金融商品屬于專業性和風險性極強的特殊商品,可理解程度比較低,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公司進行交易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承擔著較大風險。由于金融商品日益專業化,消費者需要更高的專業知識方能理解,因而金融消費者在金融市場中自然而然是弱者,這種地位上的障礙就影響到他們基本權利的享有。金融是一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可以提高金融業的行業發展信心和民眾消費信心,從而奠定國家經濟發展的有效基礎。因此,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義就在于最大限度減少兩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實現有效的資源配置。

      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

      1997年金融危機后,韓國意識到金融監督的重要性,借鑒英國建立了統一金融監督機關(以下簡稱FSA)的經驗,制定、完善了有關金融監督政策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措施。

      (一)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

      近來,韓國隨著對金融消費監管和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識增強,逐漸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該體系以1980年的《消費者基本法》為基礎,由《金融委員會法》、《壟斷規制與公正交易法》、《存款者保護法》、《銀行法》、《資本市場及金融投資業法》、《保險業法》等法律組成。其中,《消費者基本法》是旨在防止壟斷和不公正交易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保障國民消費生活的穩定。《金融委員會法》作為金融監督院(以下簡稱FSS)的設立依據,其宗旨就是保護存款者和投資者等金融需求者的權益。金融監督院為了擴大宣傳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于2006年制定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模范標準》。此外,韓國與金融消費者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其目的不同,劃分類別參見表1。

      (二)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內容

      金融糾紛調解制度。根據《金融委員會法》規定,在FSS內設立金融糾紛調解委員會,由法律界、金融界、學界及消費者團體等組成,負責調解金融糾紛。調解委員會接到金融糾紛調解申請后,調查當事人的主張和事實關系、通過合議案件提出調解意見,而不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最近,調解委員會為了提高金融公司和金融消費者之間糾紛的調解能力,金融監督委員對于社會影響較大的金融糾紛案件,將召開聽證會聽取外部意見;為了提高審議的正確性和調解效率,在調整重大案件的糾紛時,將引進事前審議制度。

      金融申訴專員制度。在發達國家,金融申訴專員制度是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FSS于2009年引進了以中立第三者進行獨立調查并處理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的不公平、不滿事項的金融申訴專員制度。在因FSS的不當處分,金融公司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金融申訴專員就可負責解決這些問題。但由于金融申訴專員在執行業務時,需要與有關部門進行調取資料、咨詢法律等其他程序,因此可能效率比較低。

      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金融商品日益復雜化和專業化,金融交易時所需具備的知識也急劇增加,信息不對稱問題越來越嚴重。尤其是,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商品的了解不足被認為是引發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因此,各國以提前預防為目的,非常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教育,以加強金融消費者的實力或金融理解能力。FSS為了增加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多有關金融商品的信息,從多方面對金融消費者開展教育。

      金融商品利用者監控制度。由于金融公司的大型化和兼營化及金融商品的多樣化和復雜化,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意識中受損的可能性也不斷增大。FSS為了聽取金融消費者在金融交易方面的不滿事項,推進以金融需求者為中心的金融監督政策,從1999年起引進金融商品利用者監控制度。金融商品監控人向FSS提供金融交易時的不便事項或需要改善的制度等信息。對于金融商品監控人所提供的有用信息,支付3-30萬元的獎金。為了確立有效的運營機制,按照居住地、性別、年齡、金融領域,每年選拔250名金融商品監控人。

      此外,為了聽取金融消費者的意見,FSS建立了回音系統,即通過電子郵件對人進行問卷調查、分發有關金融的信息,對消費者保護政策的建立和監督提供參考的機制。向金融消費者分發的信息主要包括金融交易時應注意的事項、對應電話詐騙的方法等重要信息。同時,為了迅速處理金融,2005年引進了自律調整制度,即不經過金融公司的,先向人和金融公司提供自律調整的機會,如果無法調整時才由FSS直接處理。這些制度和措施的引進和建立,在一定程度有效地改進了韓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

      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及其職責

      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大體可分為金融監督機構(金融委員會和金融監督院)和公正交易委員會兩類。依據韓國法律法規規定,它們各自具體職責如下:

      FSS。FSS是根據《金融委員會法》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FSS作為金融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據《金融委員會法》,其主要負責對金融公司的日常業務和財務情況進行監督;其專司消費者保護的部門,主要負責提供信息、消費者教育、處理、調整金融糾紛等工作。

      韓國消費者院(以下簡稱“KCA”)。KCA是韓國政府于1987年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專業機關,主要負責消費者咨詢及救助損失、研究有關消費者的制度和政策、進行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培訓及宣傳等工作。根據1999年修訂的《消費者保護法》,韓國消費者院也可以承擔有關金融糾紛的業務,但目前其影響力仍有限。

      公正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FTC”)。FTC作為直屬于國務總理的中央行政機關,通過營造競爭性市場環境和致力于交易形態的改善,試圖確立公正交易秩序,對消費者保護發揮著巨大的作用。FTC根據《公平競爭交易法》,通過對金融公司的不公正交易、信息披露、不正當廣告等進行規制來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

      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KDIC”)。1996年,根據《存款者保護法》成立的準政府機關,KDIC通過存款保險有關法規來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責。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從事存款業務的金融公司建立保險機構,該機構接受金融公司交納一定比率的保險費,當發生金融機關破產等無力支付存款的情況時,由保險機構代替金融公司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在韓國引進存款保險制度初期,保障額度為每人兩千萬元(保險公司為五千萬元),1997年金融危機以后,保障額度暫時變為全額。但是從2001年1月1日起,額度調整為保護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內5千萬韓元以下(約30萬人民幣)。

      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足

      沒有綜合性的法律。目前,韓國還沒有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目的的綜合性法律。雖然資本市場法有明顯反映保護金融投資者的一面,但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分散在各領域,且只有銀行法和保險法各自明示有關消費者保護的事項。在英國,通過金融服務法,金融服務監管局具有可以制定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定的權限,與此相比,韓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制化,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沒有綜合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功能分散在金融監督院、公正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院等多個機關,并且在這些機關的功能中,金融消費者保護功能屬于附屬功能。其中,綜合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的機關是金融監督院。雖然金融監督院是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機關,但在知名度或執行組織性業務方面,與發達國家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相比,其作用還有些不足,并且不具備制定和修訂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定的權力。此外,公正交易委員會和金融監督機關之間的業務調整區分也不完善,造成了沒有一貫性和規定重復等混亂現象,因此無法展開有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

      自律規定不足。在韓國,主要由金融監督院、公正交易委員會、韓國消費者保護院等政府機關執行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業務,并由其它消費者團體協助其開展業務。在發達國家,自律規定發展為協會及金融機關自律性地制定及公告保護消費者行動綱領的形態。韓國也接受這種制度,各領域的有關協會制定了標準行為準則,但是作為拘束金融公司職員行為的規范,沒有完全發揮作用。

      因此,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的先進性、有效性,韓國有必要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并對其進行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方面,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綜合性法律。在韓國,金融委員會的金融監督功能向來主要以建立健全的市場機制為主,而對消費者的保護相對有些疏忽。因此,金融委員會決定制定綜合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定,應考慮兩個問題:首先,確定金融消費者概念和保護力度。另外,為了實現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應與《 壟斷規制與公正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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