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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開放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理念建設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內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的同時,在體制轉型的基礎上實現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鍵:金融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功能性監管轉變;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使金融監管既要強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國際競爭力。唯有在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實現金融監管理念及時、科學的調整,才能在開放條件下促進金融監管的不斷成熟和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1]陳建華.中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2]楊有振.金融開放、創新與監管.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一)協整檢驗兩個以上非平穩變量之間的協整關系可以通過Johansen協整檢驗來進行。使用Johansen檢驗有特征根跡檢驗(Trace檢驗)和最大特征值檢驗兩種檢驗方法,設置滯后區間為13,給出協整檢驗的最終結果,如表2所示:特征根跡檢驗和最大特征值檢驗的結果都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拒絕r≤0的零假設而接受假設r≤2,顯示存在兩個協整向量,說明各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對殘差序列進行ADF單位根檢驗,選擇不含常數項和時間趨勢,并由SIC準則確定滯后階數為1,ADF值為3.735,小于5%的臨界值,故拒絕原假設,認為殘差序列平穩。
(二)脈沖響應函數與方差分解分析協整關系只能說明變量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不能說明金融對低碳經濟的影響是正還是負,更不能表明其影響程度。下面我們進行脈沖響應函數分析與方差分解分析。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分析兩種方法合在一起被稱為新息估計法(InnovationAccounting),通過估計變量的新息,可以直接觀察各經濟變量之間的動態關系。1.脈沖響應函數分析。脈沖響應函數描述的是VAR模型中的一個內生變量的沖擊給其他內生變量所帶來的影響。具體而言,在擾動項上加一個標準差大小的沖擊對內生變量的當期值和未來值所帶來的影響。選擇滯后區間為12,所有變量做一階差分,得出VAR模型。在圖1至圖3中,橫軸表示沖擊作用的滯后期長度(單位:年度),縱軸表示內生變量對沖擊的響應程度,實線表示脈沖響應函數曲線,虛線表示正負兩倍標準差偏離帶。圖1顯示,當在本期給銀行信貸D(LNLOAN)一個正沖擊后,煤炭行業減排D(LNCC)對此的響應是,在前3期出現向下波動,在第2期超過5;之后穩定在2以內,表明銀行信貸支持對煤炭行業節能減排在短期內影響較大,但長期內影響程度弱化。圖2顯示,當在本期給原保費收入D(LNINS)一個正沖擊后,單位GDP煤耗對此的響應持續在2以內徘徊并逐步減弱。圖3顯示,當在本期給股票市場融資D(LNSTOCK)一個正沖擊后,單位GDP煤耗在第2期略微向下波動后,在第3期后穩定在0附近,表明證券對煤炭行業節能減排的支持作用最弱。2.方差分解分析。方差分解(VarianceDecomposition)通過分析每一個結構沖擊對內生變量變化(通常用方差來度量)的貢獻度,進一步評價不同結構沖擊的重要性。方差分解結果見表3。銀行信貸D(LNLOAN)對單位GDP煤耗的預測誤差方差的解釋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增大,在第8期達到33.13%,到20期仍然保持了29.58%的貢獻,表明銀行信貸對煤炭行業節能減排的支持具有長期性和可持續性特點;保險D(LNINS)對單位GDP煤耗的預測誤差方差的解釋率在第10期緩慢爬升至5%,到第20期達到5.33%,表明擔保和保險業務對煤炭行業低碳發展具有長期的、緩慢性的支持作用;證券D(LNSTOCK)對單位GDP煤耗的預測誤差方差的解釋率到第2期最高,也只有0.94%的貢獻,表明其對煤炭行業降碳發展的貢獻極小。綜上所述,信貸對煤炭行業節能減排的貢獻最大,保險支持見效慢、效果弱,證券貢獻度極低。
(三)向量誤差修正模型(ECM)Johansen協整檢驗顯示,LNCC與LNINS、LNLOAN、LNSTOCK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但短期而言,它們之間可能是不均衡的。協整關系的存在使得這種暫時的偏離能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得到校正,這就是變量之間的誤差校正機制。一般而言,經濟變量間的協整性是與變量之間的均衡與誤差校正機制聯系在一起的,可以通過建立向量誤差修正模型分離出短期偏離向長期均衡調整的速度向量。向量誤差修正模型一般用式(1)來表示。由于短期內,變量之間的不均衡關系的動態結構可以由誤差修正模型來描述。根據AIC和SC等信息準則,選擇一階滯后期建立向量誤差修正模型。上述(3)式中X1t-1和X2t-1系數為負,表明煤炭行業低碳發展進程與銀行信貸和證券市場融資成反比,以銀行信貸為代表的間接金融和以證券市場為代表的直接融資對煤炭行業節能減排的作用系數分別達到-0.815和-0.052,證券對煤炭行業低碳發展的支持作用遠低于銀行業。保費收入與經濟粗放發展成正相關,表明自1994年以來,全省保險業受經濟粗放發展拉動,行業規模不斷擴大,但從總量和結構上對經濟低碳發展的調整和促進作用不明顯。
二、政策建議
(一)整章建制,謀篇布局,建立促進煤炭行業低碳發展的長效機制一方面,要加強行業規劃,促進產業布局。通過財政補貼等多種方式,化解煤炭行業低碳化發展的外部性因素,促進煤炭低碳鏈條邊際收益回歸,努力實現資源型經濟的整體綠色轉軌。立法部門要健全能源法律體系,加強排放立法工作。近期歐盟已經出臺有關溫室氣體減排的立法,奧巴馬政府也在積極出臺《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還不健全,應盡快改善和健全煤炭低碳技術和產品的市場環境與法律體系,堅決打擊排污企業和污染項目。財政部門應盡快出臺煤炭低碳行業減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稅等稅費,并通過稅收減免、稅收返還等多種方式,鼓勵培育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充分利用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信貸支持節能減排技術創新和節能環保技術改造的長效機制。
(二)調整結構,深化創新,建立能源金融可持續發展的融資服務體系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特別是銀行信貸投放、股票上市融資操作中對環境保護方面沒有統一的法規要求。赤道原則在我國推行緩慢,金融機構探索低碳金融產品方面動力不足,信貸支持仍然傾向于煤炭行業的傳統產業。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內部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銀行采納和實踐赤道原則的經驗做法,積極開辦“低碳”信貸業務,著力探索和開展低碳企業應收賬款、企業知識產權、股權等無形資產的抵押放款,提高煤炭低碳企業的融資滿意程度。
關鍵詞:金融資源配置金融公平經濟效應
金融的基本職能就是融通資金,包括在國內和國外進行融通,并按統一的邊際收益率將有限的金融資源進行最優配置,實現金融收益最大化,但金融資源是有限的,這樣金融資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無限性之間就出現了矛盾,在金融資源的爭奪中,人們不可避免的特別關注資源配置過程中金融公平的實現問題。由此可知,對金融公平的研究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理論問題。
金融資源配置的內在機制分析
白欽先(1998)提出,金融是一種戰略性的社會資源,認為資源的有限性與稀缺性應既包括“量”的規定性,更包括“質”的規定性,是一動態的、相對的概念。金融作為一種資源,其目的就是實現自身收益最大化,要實現金融收益最大化就必須提高配置效率。從這方面說,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資源配置的公平,而進行資源配置的依據就是各個資源需求主體的收益率。任何一個追求效率的金融系統,都會優先滿足收益率較高的資源需求主體,然后再滿足收益率次高的主體,以此類推,直至資源配置完成。這樣最后一單位資源配置所達到的收益率,就是金融統一的邊際收益率。本文將其設為λ,收益率不小于λ就可以獲得金融支持,小于λ就會被排除在金融之外,即無法獲得金融資源的支持,而且隨著金融的發展,生產率的提高,λ會越來越大。
從理論上講,市場可以實現金融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但是市場的不完全性及外部變量(如政府的干預)的影響,使資源配置過程出現扭曲,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一些達到甚至超過了整個金融系統統一的邊際收益率的資源需求主體沒有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即金融系統沒有將其納入金融資源配置的范圍,但一些沒有達到要求的主體卻獲得了金融資源配置權,這便體現了金融不公平,是金融資源配置扭曲的表現,造成了金融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經濟效益的提高,對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增長質量的穩定提高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這使得金融資源配置的實現對外部變量產生路徑依賴,隨著外部變量的變化而變化,資源配置效率相應的提高或降低。一旦外部變量的變化對金融資源配置造成致命的打擊,會使整個經濟系統陷入混亂狀態,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會相應降低。但任何一個理性的系統,無論是一個國家、部門,還是一個企業,都不會以效率損失為代價而過多的干預金融資源配置的實現,其干預僅限于市場失靈的范圍。
金融公平的內涵
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公平與經濟健康發展密切相關,但在金融資源的配置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金融不公平現象,所以對金融公平的研究非常重要。單玉華(2007)認為,必須對金融進行倫理規范,使參加者公平地獲得機會和參與競爭,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人們才能由衷地接受金融活動中遭受的損失。這是從倫理方面強調金融公平的重要性,本文認為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資源配置的公平,而進行資源配置的依據就是各個需求主體的收益率。從這方面對金融公平進行定義,即金融公平就是當每一資源需求主體的邊際收益達到整個金融系統資源分配的統一邊際收益率的情況下,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的資源分配過程。
從金融公平的定義來看,首先,金融公平實現的過程也是金融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在追求金融公平的過程中,金融將資源配置到收益率最大的資源需求主體中去,提高了配置的收益,實現了資源配置的優化。其次,金融公平實現的過程也是一種“金融淘汰”的過程。金融公平實現的過程中,收益率低的資源需求主體被不斷排除在金融系統之外,收益率高的資源需求主體被不斷納入金融系統之內,就像自然界的淘汰法則一樣,可以稱之為“金融淘汰”。在這個過程中,實現了金融系統進入機制及退出機制的完善,提高了整個金融系統的活力。最后,金融公平的實現也是統一的邊際收益率不斷提高的過程。在金融資源的爭奪中,資源需求主體會通過各種途徑不斷提高自身的收益率,以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處于有利位置。
金融發展不僅是金融機構的演變、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功能的提升,更是金融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及金融公平不斷提高的動態過程。其提高主要有兩條路徑:一是增加整個金融系統的金融資源總量,將更多的資源需求主體納入金融支持的范圍,提高獲得金融資源的可能性;二是提高資源需求主體的邊際收益率,在金融并未完全開放的系統里,可能前者對提升整個系統的金融服務水平及實現金融公平更為重要,這主要依賴于系統的自身積累及發展。但在一個開放的系統里,后者可能就會更加重要。我國目前的模式是正在從以第一條路徑為主逐漸向第一條路徑和第二條路徑并重方向發展。
金融公平的經濟效應分析
將越來越多的資源需求主體納入金融范圍,提高金融公平的水平,是整個經濟系統發展和金融系統服務水平提高的要求,也是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達到金融系統統一的邊際收益率。其在各個潛在的金融資源需求主體之間劃出了一條明顯的界限,符合條件的將被納入金融支持的范圍,獲得金融資源,這些主體擴展了發展空間和利潤空間,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繼續發展。不符合條件的主體無法獲得相應的金融支持,只有在當前的資源約束下,將擁有的資源進行重新配置,并提高自身的收益能力,以求未來獲得金融支持,否則,就會面臨被市場淘汰的危險。故金融追求公平的過程既是一種“金融淘汰”過程,也是一種“金融激勵”過程。
由于金融總量的增加及資源需求主體收益率的提高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所以金融公平的提高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是伴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出現的一種金融過程。單玉華(2007)認為,金融活動的公平性是一個漸進過程,人們對金融活動中公平的追求,體現了金融活動的公平性從相對低層次向相對高層次的發展。金融資源總量的增加逐漸將越來越多的需求者納入金融支持的范圍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結果,也是金融發展的必然過程。在金融公平的進程中,不斷提高的統一的邊際收益率促使所有的需求主體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故集約化增長道路也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結果。可見,對金融公平的追求會產生許多積極的影響,如何發揮其積極的影響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結論
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下,金融資源難以獲得的問題會更加突出,甚至一些大型企業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這是金融公平的“淘汰”結果,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公平進程會加快,但同時也會更加追求配置效率。所以要獲得金融支持必須從自身做起,達到甚至超過金融支持日益“苛刻”的條件,這樣無論經濟形勢如何改變,都可以獲得良好的發展機遇。于是金融系統以收益最大化為前提的投資活動在客觀上會帶動金融資源向優勢產業中的企業傾斜,使有效益、有競爭力的企業得到資本的支持而成長壯大;那些弱勢企業由于無法得到金融支持而受到抑制或被淘汰出局。但是,市場是不完全的,完全由市場配置資源,雖然可以提高效率,實現收益最大化,但是一些收益率較低但對整個社會有重大意義的需求就無法獲得滿足。
政府在金融公平進程中,首先,要創造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由金融系統根據最優化目標按統一的邊際收益率進行金融資源配置,不要盲目的干預資源配置及金融公平的進程,除非會得到帕累托改進的更優結果。其次,可以參與那些收益率很低但對整個社會的福利有很大貢獻的資源分配,如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缺位及政府的過度參與都不利于金融公平的實現及經濟發展。市場和政府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可以更好的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金融公平水平。
參考文獻:
1.白欽先.金融可持續發展研究導論[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關鍵詞]:國際金融電子化,問題,建議
二戰以來,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的推動下,加上一電子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金融電子化已經成為當代國際金融發展的基本趨勢。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區別于傳統的金融業,因而針對傳統金融業所設計的法律會不能完全適用。國際金融電子化在其發展中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本文將從歷史和比較法的角度簡單的對此問題予以分析。
一、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簡史
各國的金融電子化發展之路是不同的。大體而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
第一階段,金融機構間的電子聯網,其標志為1973年美國將以電話、電報手段建立起來的“聯儲電劃系統”改建為電子化的“聯儲電劃系統”。即建立起聯邦儲備銀行間清算服務的電子計算機系統。隨著計算機在銀行間的應用,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將現鈔、票據流動而轉化為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流動。這種以電磁信息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中并能通過計算機網絡而使用的資金被稱為電子貨幣。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傳統的以有形貨幣為調整對象所建立起來的金融法律規范受到挑戰。
第二階段,金融機構進入國際互聯網(Internet)。1992年國際互聯網協會建立,網上商業活動增多,銀行開始進入國際互聯網增多,在國際互聯網設置網點,進行咨詢服務、促銷宣傳、提供金融市場信息(股票、債券以及其他投資衍生工具市場價格),為用戶進行網上金融證券投資提供便利。
第三階段,網絡虛擬銀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國亞特蘭大設立第一家網絡銀行,該銀行在24小時之內提供銀行業服務,包括儲蓄、轉帳、信用卡、證券交易、保險和公司財務管理等業務。目前,電子化已是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國以言,其發展也呈現出類似的過程。[2]所以我們可以從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三個發展階段中得出以下結論:金融電子化的發展一方面取決于金融業對信息技術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術本身的發展水平。進而,著者認為要加快國際金融電子化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以電子計算機為主導的信息技術。
二、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的比較
要認清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的性質,有必要對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作一比較分析。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實現與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銀行的業務處理和管理的舊體制,建立了以信息為基礎的自動化業務處理和科學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電子貨幣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傳統的現金交易和手工憑證的傳遞與交換,大大加快了資金的周轉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業從單一的信用中介發展成為一個全開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現代化金融體系,可以說,現代的國際金融業,是集金融業務服務和金融信息服務為一身的金融“超級市場”。
再次,金融業的營業網點已從磚墻式建筑向ATM、POS、網絡等系統轉移,提高了金融業的效率,降低了經營成本。
最后,它使銀行業務的重點從存、貸款轉向了提供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從而讓銀行的收入結構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銀行以傳統的存、貸款利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的局面,將被以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和金融信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所代替。
三、國際金融電子化所面臨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安全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意味著金融企業的內部網絡間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網。任何開立網上交易帳號的人,都有機會利用技術手段獲取內部信息,或者供給金融網絡,從而造成重大的損失乃至產生交易網絡癱瘓的嚴重后果。隨著系統處理能力和網絡速度的不斷提高,網上交易系統的系統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據統計,美國每年因網絡安全而造成的損失高達75億美元。中國的因特網服務提供上、證券公司及銀行業也多次被黑客攻擊。
就目前來看,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網上委托的技術系統被攻擊、入侵、破壞,導致網上交易無法進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戶資料以及資金數據等被盜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資金的損失。[4]為有效地防范以上問題的出現,首先需要加強技術控制,另外也要加強立法和司法。
(二)管轄權問題
因特網是面向世界,無處不在的網絡,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規則加入進來。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業的客戶可以根據既定的協議,訪問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的站點,而金融機構也因此可以為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服務。國際金融的這種跨國界的運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國的法律和金融法規。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管轄權的確定問題。比如,中國客戶登陸美國的一家銀行,成為美國該家銀行的網上客戶,那該銀行是否要受中國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國還未有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的法律法規,對跨國電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轄問題也未見一致。[5]
(三)信用問題
國際金融業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欺詐。欺詐人以銀行客戶的名義,向客戶的銀行發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從客戶的賬戶中劃撥一筆款項到受益人的賬戶。這個受益人就是欺詐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詐,在票據資金劃撥中,核證問題可以簡化為核對簽字蓋章。但在電子資金劃撥中卻無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沒有找到欺詐人或欺詐人無力賠償時,那應給有誰來承擔這個損失?[6]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體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實現貨幣電子化。從而使銀行從堆積如山的金融紙票(現金、支票和各種憑證)中解放出來。而這種解放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問題。關于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的范圍界定便是一個。
當下,對此的看法未盡一致。在美國,對于結算服務提供者的范圍是以聯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為基礎的。即是在實施一定的條件下,允許廣泛地參與者加入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行列。在歐洲大陸各國,以加強金融監管為目的,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原則上限制于金融機構,并將此作為金融監管的對象。在中國,信用卡的發行限定在商業銀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監管。因而一個迫切的問題是如何協調各國的規定。[7]
(五)其它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上述問題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還面臨以下問題;信息技術本身的改進問題,技術人才的培養問題,各國的立法協調問題以及各國的司法協助等問題。[8]
四、有關的建議
由于筆力所限,著者僅從宏觀角度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信用法制建設
信用是一個多視角、多范疇的概念,既然它是一個法學概念,就應該在理論和立法上不斷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強信用法制的建設。
加強信用法制建設,為國際金融的電子化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十分重要。要繼續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對關乎市場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要制定好、執行好。《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場法。
這里還要提一下的是,要強化電子合同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對電子合同的規范是電子商務法最為重要的部分,也是電子商務信用機制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狹義的電子合同法主要包括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總則性規定及各類合同的特殊規定,亦涉及少量管轄問題;廣義電子合同法除包括狹義電子合同法的內容外,還應包括電子合同涉外管轄(連結點的確立等)問題、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等。此處所說的電子合同法從狹義。由于虛擬化的操作,電子合同關系的主體通過電子手段來設立、變更、終止合同,因此必須在保證電子手段技術本身安全、準確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終端用戶的收、發、轉行為的標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應當明文規定電子合同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對電子錯誤、電子監控等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電子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實體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條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轄問題,建議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電子合同交易中的“場所”等問題。通過電子合同,在源頭上保證電子交易行為的信用度是當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電子銀行業務法。
各國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電子銀行業務法。
首先要制定《電子銀行法》。《電子銀行法》作為電子銀行市場發展的核心法律規范,應對電子銀行的性質、監管、市場準入、業務范疇與標準、金融創新、法律責任、市場退出機制等做出明確規定。
其次是《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的問題是目前電子銀行業務發展最大的盲點,因為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一些國家現有法律尚未對其做出明確的規范。對此,應借鑒發達國家電子簽名立法的成功經驗,制定符合各國國情的《電子簽名法》。
再次是《電子資金劃撥法》。雖然電子資金劃撥與票據交換都屬資金收付,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二者的當事人不盡相同,法律關系也不盡相同,并且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電子資金劃撥中電子化的票據既非無因證券,也不具有流通性,從而根本喪失了票據的特性,所以應當制定獨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在該法中主要規定有關客戶與銀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損失賠償的范圍、禁止欺詐等。[9]
(三)完善監督系統
完善監管體系的意義在于能夠及時發現并懲戒不誠實的行為。國家可以對數據交換、電子化交易等進行有效的監管,在國際金融電子化下,由于很多電子商務企業在Internet上進行交易,國家基于對電信通信信道的監管權而同時可以對Internet上的電子交易進行監管。
國家對電子金融信用的監管主要的方式和途徑是規范信用制度、搭建信用公共信息平臺。按照“部門協調、聯合征信、統一管理、分類使用”和“政府發起、部門聯合、相對獨立、逐步社會化”的原則,建立企業信用公共信息平臺,其目的在于將信用信息公布于眾,以此懲戒具有不良信用記錄者。
除國家監管外,還應建立交易相對人監管制度和企業內部監管制度。交易相對人的監管不像國家監管那樣具有完整性和系統性,一般為個案監管。由于相對人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債權關系,相對人一般都不會怠于監管,而恰恰相反,相對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積極進行監督、催促。企業內部建立信用監管體系一般也較為完整、系統,但是一些企業往往不愿意自揭其短,從而影響了內部監管的效果。未來應當強調在企業內部建立相對獨立的會計信息監管結構,強化責任意識,實現自我監管。
(四)完善電子金融配套法
電子金融法的發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規范相聯系的,主要有稅收征管法、合同法、國際稅收法、電子商務立法、刑法、訴訟法、票據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現行法律規范對于傳統金融發展起到了較好的規范作用,但面對電子金融新興業務的發展,則相形見絀,難以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如稅收征管法中對于電子商務的規定幾近于零,特別是這種網上支付方式對稅收問題沒有做出較好的規范,因而必須做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再如洗錢犯罪在電子銀行業務中發生頻率較高,對此必須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的規制,這樣才能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此外,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標準等現行規定對于電子銀行糾紛取證極為困難,不利于其發展,對此我們也必須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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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金融市場的均衡機制
國際金融市場的均衡機制,是在不考慮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等制約因素的情況下,具有相同特征的證券或資產不存在從國際流動中獲利的機會的一種市場穩定性,這時,國際金融市場處于一種靜止平衡的狀態。其形成條件分析如下:
以S表示直接標價法下的即期匯率,F表示遠期匯率,以r、r*分別表示本國貨幣利率與外國貨幣利率(投資收益率)。假設從國內籌措的資金為一單位本國貨幣,從外匯市場上拋出得1/S外國資產,再把1/S外國資產投資于一長期投資項目,一年后可得(1+r*).1/S外幣資產,再到外匯市場上兌換本幣,可得(1+r*).F/S本質幣資產。同樣道理,投資者也可以從國外籌措資金,投資于本國資產,最終可得(1+r).F/S單位外幣,兩種投資操作方式正好相反。資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流動方向取決于兩種投資方式的最后收益率與投資成本的比較。以第一種方式為例說明,
如果(1+r*).F/S>(1+r),即期資本流出,遠期資本流入。
如果(1+r*).F/S<(1+r),即期資本流入,遠期資本流出。
如果(1+r*).F/S>(1+r),投資于本國資產與抵補后的外國資產收益率相等,市場處于均衡狀態。
如果以f表示遠期貼水或升水,即f=(F-S)/S,即F/S=1+f,代入以上三式,經過轉換,得出r+r*f=(F-S)/S。其含義與上三式相同。
從上述分析可知,只要投資的最終收益與資本不一致時,國際金融市場就失去均衡,資本流動就會產生。事實上,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國際資本流動方向和規模是變化莫測的,如果一國的經濟基礎、金融監管手段或金融市場建設等不相適應,就有可能釀成金融風險,并有可能傳染、擴大成國際金融風險。那么,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均衡是如何被打破并釀成風險的呢?下文將從國際金融市場其本身的內生變量進行分析。
二、國際金融市場的非均衡與金融風險
國際金融市場非均衡主要由國際金融投資者主觀預期、投資交易成本、投資者的投機行為和一個國家本身的金融市場狀況等因素引起,這些因素的變化內在地使國際金融市場失去均衡,導致國際金融資本流動變化無常,如果資本流出流入國家沒有防范能力,就極易產生金融風險。下面是具體分析。
(一)主觀預期機制
國際金融市場的活動一般由外匯交易商和金融投資者充當主體。無論是套利保值還是投機,都是以匯率和利率的預期為基礎。“外匯交易商制訂買賣外匯的決策奠基于他們的匯率預期,而匯率預期又取決于他們對匯率趨勢相關的政治、經濟的掌握。”各交易商和投資者對未來匯率或利率的預期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對匯率和利率預期的差異直接導致國際資本流動的大幅波動。
按現代經濟學的觀點,預期均衡是指合理預期和預測。即是對所有現在可得的、與變量的未來發展趨勢有關的信息所作出的預期和預測。只要市場參與者都能根據自己現在所能得到的、與變量的未來發展趨勢有關的信息來進行預測,那么最終結果必然是與從市場角度得到的信息相一致,達到預期均衡。所以,只要投資者或投機商發現市場的實際情況與他們的合理預期有差異,他們就會改變其定價策略,利用市場差價獲利。各投資者主觀預期的差異可以內生地擴大或縮小資本流動的波動性。
主觀預期對國際金融非均衡性的內生作用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1.通過對匯率的主觀預期產生預期差異,影響國際金融市場的均衡,是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的內生因素
我們知道,“價格大幅度的急劇變化和持續易變性是證券化票據市場的特點,由可以覺察到的有關風險與利潤的變化來驅動投資也是市場的特點。”“當進行匯率是否呈無偏性波動實驗時,有效的匯率預測者能更容易地解釋遠期匯率的情況,同時,也能更容易地判斷呈什么趨勢變動及其左右因素”。在國際貨幣市場中,投資者的未來收益決定于兩國資產之間的有效收益與成本差,而“外國資產的有效收益等于外幣利率加上匯率的預期變化”。如果把遠期匯率F加上預期因素,就是預期未來即期匯率,可以表述為Et+1,那么升水率f=(Et+1-S)/S。對r-r*f=(F-S)/S式兩邊同時減去匯率的預期變化(Et+1-S)/S,得:
r-r*-(Et+1-S)/S[(F-S)/S]-[(Et+1-S)/S]=(F-Et+1)/S……A式
由A式可以看出,投資者必須承擔的風險升水或貼水(F-Et+1)/S,即國內外兩種資產的收益差取決于遠期匯率F與預期未來即期匯率Et+1。遠期匯率成為未來即期匯率的有偏預測指標。假設即期匯率不是按隨機走動方向式運動,那么即期匯率St可以表述為:
St=αSt-1+βSt-2+γZt+δZt-1+U。……B式(Z是某種其他變量,如貨幣存量,α、β、γ、δ是參數,U。是預測隨機誤差)
因為S和Z的過去值在t-1期都是已知的,所以下一個時期的合理預期遠期匯率也根據過去的S和Z值來推測,可以用Et+1St來表示:
Et-1St=αSt-1+βSt-2+γEt-1Zt-1)+δZt-1……C式
現將B式減C式,得到:
St-Et-1St=γ(Zt-Et-1Zt-1)+U。……D式
由此看出,如果風險中立,則D式左邊表示:在t-1期簽訂一個按合理預期遠期匯率(即Et-1St)買進外幣的遠期合同,然后在t期以St交割,并將該外幣即期賣出所得到的收益。這種預期投資收益的大小由預期匯率Et-1St決定。在國際金融市場中也正是這個由預期遠期匯率決定的投資收益決定國際資本的流向和規模,當不同投資者在同一時期的預期大致相同時,這時大量國際資本就將同時流入或流出一國金融市場,增加該國金融市場的動蕩性。
2.對利率的預期影響國際金融市場的均衡
按利率平價理論,利率是國際資本流動的決定因素。“相對的利率在影響金融分配別重要,促使資金從利潤率低的地區或部門流向利潤率高的地區或部門。”按照歐文·費雪提出的費雪方程式r=I+π,名義利率等于實際利率I與預期通貨膨脹率π之和。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可以將其分解為本國和外國兩個方程式,分別為r=I+π和r*=I*+π*。
如果國際上的實際利率相同,即r=r*,那么,名義利率r和r*僅因預期的通貨膨脹而有所不同,所以得r-r*=π-π*,與A式合并,得:π-π*-(Et+1-S)/S(F-Et+1)/S……E式
所以,國內外金融資產的收益率差(F-Et+1)/S由預期的通貨膨脹率π-π*、預期未來即期匯率Et+1和即期匯率S共同決定。這種收益率差影響著國際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其波動性成為國際金融風險的一個助長因素。
現實中,當利率和遠期匯率有相同的到期期限時,兩國利率的差距等于遠期升水或貼水。遠期匯率經常被看成是未來即期匯率的市場預測,利率差也大約等于即期匯率的預期變化。因為,一國利率高于他國利率時,預期高利率貨幣會對低利率貨幣貶值。由于各地的有效收益會趨于一致,因此,一國利率高于他國利率的唯一辦法就是預期高利率貨幣貶值,有效收益率r+(F-S)/S要低于觀察到的利率r,因為預期貨幣貶值,即F
另外,主觀預期還有其他方面的表現,但是不是短期、直接的決定因素,而具有長期性。本文不作具體論述。
(二)交易成本機制分析
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投資的交易成本是買賣價差。買賣價差由二部分構成:第一是國內借款利率rB,國內投資收益率rL,國外借款利率rB*,國外投資收益率rL*四者之間構成的利率差。第二是外匯買賣價差。投資主體必須考慮利率差和外匯價差,以調整其資金投入方向及投資規模。這種交易成本是國際金融市場非均衡性的一個內生因素。
在rB≠rL≠rB*≠rL*的前提下,國際金融市場的投資有四種方式可供選擇:
1借一單位本幣(美元),投資于外國,再賣出遠期外匯,最終得(1+rL*)。F/S美元,這時報酬率為F/S(1+rL*)-(1+rB),即[(1+rL*)、F-S(1+rB)]/S
2投資者作反向投資,此時報酬率為S(1+rL)-(1+rB*).F/S
3借款于本國而投資于外國,報酬率為rL-rB
4在外國借一定資金,投資于外國,報酬率為rL*-rB*
投資者對四種投資方式進行不同的效益比較,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
以1和2的比較為例進行分析:
第一步,假設銀行外匯買賣價差相同。
有[(1+rL*).F-S(1+rB*)]/SS(1+rL)-(1+RB*).F/S
移項得:[(F-S)/S][(1+rL*)+(1+rB*)][(rL+rB)-(rL*+rB*)]……(1)
第二步,假設投資者同時面臨四種利差和買賣價差構成的交易成本。以Sa、Fa、Sb、Fb分別表示即期外匯和遠期外匯的買價(ask)和賣價(bid)。那么(1)式將轉換為:[Fb-Sa/Sa][(1+rL*)+(1+rB*)/(1+τ)](rL+rB)-(rL*+rB*)/(1+τ),其中τ=(Sa-Sb)/Sb
對其進行變形移項,得:FbSa[(1+rL)+(1+rB)]/[(1+rL*)+(1+rB*)/(1+τ)]……1.a
根據同樣方法對其他五種投資選擇進行比較,得出其余五種結果,分別是:
FbSa[(1+rL)/(1+rL*)]……2.a
FbSa[(1+rL)+(1+rB*)-(1+rL*)]/(1+rB*)……3.a
FbSb[(1+rB)/(1+rB*)]……4.a
FbSa[(1+rB)+(1+rL*)-(1+rB*)]/(1+rL*)……5.a
FbSb[(rL-rB)/(rL*-RB*)]……6.a
投資者可以對上述六種投資結果進行比較,取出最優解,作出投資選擇,從而決定國際金融資金的流向和規模。而且兩種價差引起不同投資方式的效益差別大小直接影響著資金流動的波動及幅度,導致國際金融市場的非均衡。
以S+a,S+b分別表示未來即期市場的外匯買價和賣價,以1.a式作為分析對象,并把它加上預期因素,列括號內容為M。如果S+b>Sa.M,或者S+b>Fa.M,即期資本流出,遠期資本流入。如果S+a>Sb.M或者S+aFb.M,資本流動正好相反。
所以說,不同國家的存貸利率以及外匯的買賣差影響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和規模,當兩者產生變動以及投資者對其變動的預期估計產生偏差時,就必然有大規模的不穩定性流動資金,當其波動幅度超過一個國家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監管能力時,就有可能醞釀成金融風險。(三)投機行為分析
國際金融投機主體經常以各種基金的合法身份出現,其資金具體表現為國際游資(HOTMONEY),投機行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非正常的投機手段,獲得正常投資收益以外的資本利益。當投機基金非常龐大,達到對特定的匯市形成和匯率趨勢基本控制的程度時,投機行為就會給金融市場產生直接沖擊,導致一國金融市場風險的產生。
投機行為的基本特征是,市場參與者在預測到經濟政策或諸如匯率和利率等經濟變量不能維持時,突然進行大幅度的資產重組,“投機性沖擊是在市場預測經濟政策不一致時所作出的理性反應”,“不一定要將投機性沖擊視為市場的反常行為,相反,它被看作是競爭性市場在預測到經濟政策的不連續性后的典型反應”。投資者的大幅度資產重組還有其他原因,典型的有二種:第一,投資者為避免損失,在即期市場上賣出外匯;第二,投機者為獲取利潤,在遠期市場中賣出外匯的空頭頭寸。
在投機活動的形成過程中,存在下列因果關系:基本經濟因素的錯位程度、收支衡的頻率和嚴重性引起資本流量的增加,資本流量的增中引起投機活動量的增加。伴隨著資本流量的增長,外匯需求規模擴大,不穩定性出現增強,發生動蕩的事件的可能性也會增加。如果外匯具有作為一種理想資產的特征的話,那么,隨著外匯價格越來越大的波動,從中投機的機會也將增加,只要投機主體存在,就會引起投機活動量的增加。
投機活動量對國際金融市場產生三個效應:第一,投機活動量的上升直接導致外匯需求規模和不穩定性的上升,金融動蕩增加;第二,投機活動量的增加造成匯率沒有穩定點或者基本走勢不能獨立于投機影響的狀態;第三,金融機構在外匯交易活動中的投機行為大大增加。與傳統銀行業務獲利性減少相聯系,投機活動量的增加使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重點越來越傾向于貨幣投機,隨此重心的轉移,外匯市場的任何波動更有可能引起投機性的買進和賣出,使金融市場的波動更加復雜化。
(四)市場因素
1.信息傳遞與預期因素
首先,信息制約了市場主體對匯率、利率或其他金融變量的預期。勞倫斯·科普蘭認為,國際金融市場的特殊信息,即是出乎意料之外的“新聞”,市場主體對新聞作出預測性反應。如果市場是有效的,那么,即期匯率St=-ρ(t-1)+ft+1+η(1+ε)-1.Σβk.(EtZt+k-Et-1Zt+k),(0<ρ<1,ε>0)。
由此可以看出,即期匯率由前一時期的遠期匯率ft+1、目前到期的遠期合同在當時簽訂確定的風險報酬-ρ(t-1)和關于對基本因素的所有未來值(即“新聞”因素的影響)三個部分組成。“新聞”作為市場主體預期之外偶然出現的事情而導致的隨機誤差因素,包括內生影響因素,如利率、通貨膨脹等,也包括外生影響因素如政府宣告、地震等偶然因素。科普蘭認為,基本變量中使人吃驚的成分能否解釋匯率波動的百分比,取決于我們觀察到的每周、每月或者季度資料,也取決于我們選擇的貨幣和觀察到的其他因素。“新聞”事件對匯率的影響有一定范圍,“外匯市場對市場的反應不是取決于這些信息是‘好’還是‘壞’,而是取決于這些信息比預期是‘更好’還是‘更壞’,預期到的信息已包括在現在的市場匯率之中,匯率只對未預料的信息作出反應。”比如,當政府公布貨幣供給、貿易差額等統計數字之后,市場匯率的變化并不取決于這些數字本身的大小,而是取決于這些統計數字與人們預期之間的差額,只有這種“新聞”才會影響匯率的變化。
其次,“新聞”信息的滯后是金融風險的一個內生因素。“滯后”是指新聞變量的發生日期和實際公布日期之間缺乏同步性,市場主體不能對其資產進行合理的組合調整,導致滯后摩擦成本。這一點決定于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投資主體對信息的反應靈敏度。
再次,信息約束還表現在市場的進入障礙。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奧德和威斯等認為:由于市場上信息不完全,有一部分投資者有可能被排除在金融市場之外。他們以國內信貸市場為例加以證明。假設有A和B兩組投資者,其投資預期收益為Ra和Rb,由于A組的工作特點或銀行掌握信息不完全,在銀行看來,對A組進行貸款的預期收益Ea相對于Ra來說大打折扣。相反,銀行對B組熟悉,而且B組的工作穩當,風險較小,因而在銀行家眼中,對B組的貸款預期收益Eb有可能高于Rb。相對于B組而言,A組投資者可能被排除在借貸市場之外。國際金融市場,特別是在占重大比例的國際信貸市場中也存在、甚至更為嚴重的信息不充分問題,嚴重影響了國際借貸資本的流向和規模,加強了國際金融市場的不平衡性,容易引起國際金融市場的波動。
2.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不足和交易約束
首先,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不足表現為金融投資主體的非完全自由交易。例如,在遠期市場交易中,客戶必須交納一定的保證金,以保證遠期市場交易人履行承諾。這筆保證金將使交易人承擔機會成本,因為它不能被用來投資以取得收益。這種機會成本有礙于國際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正如勞倫斯·科普蘭說:“國際貨幣市場均衡必須有充足的套利資金作為條件,換句話說,某個或更多的套利者可以利用自由資金以驅使相應的比率達到均衡”。
其次,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不足表現為金融工具的短缺。金融資產單一化使國際金融投資者無法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一旦遇到風吹草動,加上主觀預期,資產無法在國內金融工具之間進行轉移,這時只有大規模地逃離本國市場,從而誘發金融風險。
金融市場的流動性越不足,金融資產轉換的成本就越高。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只有匯率預測貶值的幅度更大才能抵消金融資產的轉換成本,一旦在流動性不足的市場上售出大量金融資產,就會因供求關系導致市場價格下降,從而使國際金融市場嚴重失衡。例如1994年的印度尼西亞,外國投資者大約擁有上市股票的30%,占有交易量的70%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失去信心,就出現了因流動性不足而找不到買主的現象,需要進行金融資產轉換的投資者面臨嚴重的“租金”分割,使其預期變得更壞。
3.金融市場壟斷的存在有害于國際金融市場的運行
金融市場的壟斷者往往擁有更充裕的信息和資金以及高明的投資或投機技術,操縱市場價格,獲取壟斷利潤。在當前的國際外匯市場中,集中與壟斷現象相當明顯。根據英格蘭銀行1995年10月的一份調查,在倫敦外匯交易市場上,銀行間的交易集中在少數大銀行之間,前20家銀行控制了整個倫敦匯市交易量的68%。金融市場主體的集中與壟斷,人為操縱市場的行為,勢必增加匯市的波動,醞釀金融市場的風險。
三、結論
根據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加入WTO,金融國際化是必然的選擇,但是完全開放一國的資本市場要有一個過程,這里是指國際收支的資本項目實行自由化。原因在于我國金融市場在交易制度和監管體制上還不完善,市場信息傳遞不暢、金融工具短缺,投機操縱行為等非法現象還比較嚴重,在此情況下,對幾萬億美元的巨額國際游資“開綠燈”,無異于“引狼入室”。東南亞國家為我們提供了教訓,在準備不充分的情況下,過早地開放了國內資本市場,加上金融市場管理混亂,為投機者提供了大量的條件和機會。世界銀行經濟顧問穆斯地塔法·納布利說得好:“一個國家應該尋求國內金融體系及資本帳戶的自由化,但進行這些改革的時機選擇和次序安排對于最大限度地減少危機和風險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