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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標任務
1、計劃生育率達100%,無早婚、早育和非政策性多孩生育;
2、晚婚率100%;
3、晚育率100%;
4、當年一孩出生放環率達100%;
5、獨子子女領證率達100%;
6、全面和重點對象(包括男村民家屬)環透、孕檢率達100%;
7、深入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人口與計劃生育責任書2017年人口與計劃生育責任書2017年。
二、雙方責任
1、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和人口理論學習,按照各個時期的任務活動,達到人人皆知,常抓不懈。
2、甲方監督和檢查乙方是否按照婚育政策落實執行。
3、對乙方婚育指標的執行結果進行考核驗收和獎罰。
4、乙方根據婚育指標的各項內容,履行甲方的擬定要求。
5、發生違反計劃生育事例,乙方要及時寫出書面檢查報告甲方、并抄報有關部門備查追求責任
三、考核和獎勵
為落實上述目標和責任,甲方對乙方主要指標任務情況進行如下考核并實行獎罰。
1、在年內達到上述各項指標任務要求,甲方給予乙方責任人獎勵500元人口與計劃生育責任書2017年百科。
2、所轄育齡婦女,發生違反指標其中一例,除按區、鎮有關規定處罰外,扣罰乙方責任人500元。
3、乙方對計劃生育各項措施實績,不得有任何隱瞞虛報,凡一旦發現,其后果自負,責任人處以罰款200元,
四、本責任書有效期限,自甲、乙代表簽訂之日起到獎勵兌現止。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為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千方百計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作如下規定:
1、凡已婚育齡婦女一律按規定時間參加每年兩次的生殖健康檢查。各村、各辦事處要認真落實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年兩次的生殖健康檢查率要達到99.5%以上。
2、凡已生育對象一律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上環等長效節育措施;違法多生一胎對象,限期落實結扎措施;當年長效節育措施落實率要達到85%以上。
3、凡違法懷孕的對象,一律落實引、流產補救措施。
4、凡已婚育齡夫婦一律要與鎮政府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合同簽訂率要達到100%。
5、對不按時參加生殖健康檢查,不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上環、結扎)和補救措施的對象,將按計生法律、法規、計生合同的規定,及時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其本人及其家屬不得推薦為本屆村級組織換屆候選人,并督促其履行計劃生育義務。
6、嚴禁非婚生育。按照《婚姻法》規定,男為22周歲,女為20周歲,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后,經審批,方可生育,否則屬違法生育,按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7、各村黨員、干部除自身自覺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外(如“兩查”、“四項手術”等),還要做好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計劃生育工作,使其按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如發現沒有完成計生任務的,從嚴追究黨員、干部責任。
8、對違法生育對象,必須憑村、鎮計生辦出具證明落戶,村級在出具證明之前,必須與鎮計生辦聯系,根據情況出具證明。嚴禁擅自出具證明。
9、各村要根據本村實際,依法制定、完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規范村民生育行為,明確規定遵守和違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行為的獎勵和制約措施。
10、對于違法生育對象戶:必須從嚴就高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結扎),夫婦雙方不得推薦為村級組織換屆候選人,在其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落實長效節育(結扎)措施完畢前,停止享受村、組集體經濟等一切待遇和各種分紅,該戶款項全部由村集體統一掌握,待社會撫養費征收和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結扎)完畢后,村級可根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和計生合同規定給予享受。各村不得擅自發放,否則,將視情節輕重,嚴重追究村、組主要干部及責任人的責任。
11、對出現違法生育的村,計劃生育率達不到考核指標的,扣撥該村獎金2萬元;出現2例以上(含2例)違法生育的村,停發該村除救災、救濟、優撫、低保、五保、殘疾人補助外的各類補助(含村干部報酬補助)一年,并取消各類先進集體評比資格及外出考察資格。經一年整改,計劃生育工作達到考核標準的可給予補發,仍達不到標準的,不予補發。
12、計劃生育工作考核不達標的村,第一年給予村計生工作責任人誡勉談話,連續二年計劃生育工作考核不達標的村給予黃牌警告,并對計生工作責任人給予免職等處分。
13、村級黨員、干部有違法生育的,除按有關政策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落實結扎措施外,是黨員的處分,不是黨員的不安排工作,責成其辭職。黨員、干部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違法懷孕的,停職做其思想工作直至引、流產。停職期間不安排其他工作。
14、對在村計劃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沒有積極配合鎮、村抓計劃生育工作的,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計劃生育工作失控的村主要干部及計生服務員,堅決予以調整,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15、村級計生服務員應積極做好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當年已生育對象長效節育措施(上環、結扎)落實率要達80%以上,低于80%的,扣除年度計劃生育工作補貼;在生殖健康檢查及計劃生育工作過程中情況反映不及時、弄虛作假,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造成工作延誤或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16、加強外來、外出流動人口管理,對外來流動人口實行居住地管理和村民化服務,對外出流動人口要摸清底數,重點管理對象要建立個案,保持聯系,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各村、計生辦對現居住地寄回的檢查證明、引流產和節育證明,要進行認真核對,發現有疑問的,要及時與現居住地相關單位和人員聯系;發現假證明的限期復查;對偽造、編造、買賣和使用假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和事,要依法予以查處。
1.即便是進行人口計生工作檔案管理的人員,在檔案的保管技術和業務方面知識背景上都十分欠缺,普遍存在著“存放就完事”的工作心態,沒有合理的管理就使得檔案雜亂無序,給后續工作的開展造成了諸多不便。盡管國家在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管理上有著明確的規章制度,對于檔案管理工作的硬件設施要求也有著相應規定,但在實際的工作中依舊普遍存在檔案管理辦公環境差,辦公用品質量低下等問題,以至于經常會出現檔案資料丟失或損毀的情況。
2.領導對檔案管理的不重視。對于檔案管理工作上出現的諸多問題究其根本還是相關領導對工作的不重視,基層檔案的保管和管理工作是開展整個人口計生工作的基礎,而這卻恰恰是目前我國計生工作最為薄弱的一個環節。領導往往都過于重視人口計生工作中實踐工作的展開,而忽略了更加重要的檔案管理工作,在檔案管理人員的選擇上也十分隨意,這也造成了目前我國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管理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的現象。這一系列的問題直接導致了目前檔案管理工作難以有效的開展,對于今后檔案的規范化管理增加了不小的難度。
3.人口計生檔案內容的造假和管理手段的落后。對于人口計生工作管理意識的缺乏也就造成了對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忽視,一些單位在將管理數據進行上報的時候,為了省事將部分檔案資料進行人為的杜撰,瞞報漏報現象時有發生,嚴重違反了檔案真實性的基本原則。另外,受到經費等方面的限制,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管理大多仍為手工管理,沒有將現代科技進行有效的運用,造成管理工作效率地低下,使得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管理無法高效地開展。
二、人口計生工作檔案規范化管理途徑
1.提高人口計生工作人員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對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人口計生人員對管理工作意識缺乏的現象,就需要讓人口工作人員意識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重要性的認知中主要的讓工作人員認識到:人口計生檔案可以促進人口計生工作的進一步改進;人口計生檔案可以給領導在做出宏觀調控的決策上提供依據;人口計生檔案能夠為育齡婦女的護理提供保障;人口計生檔案可以讓流動人口的生活更加高效有序;人口計生檔案可以讓農民致富奔小康的速度加快。
2.領導對檔案管理重視度的加強。讓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管理在根本上得到加強就需要讓領導對檔案管理工作重視度提高。對于領導而言,也同樣可以進行檔案管理工作重要性意識的傳播,同時國家在人口計生工作上對于檔案管理也需要有更加進一步的規范制度,這樣可以給予計生工作的領導們一定的壓力,可以使他們逐漸地對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管理重視起來,讓他們意識到首先在基層人員的選擇上必須達到一定的素質要求,然后在次基礎上才可以展開進一步的檔案管理工作。
3.開展人口計生工作檔案管理的監督工作。上文中也提到了在實際的檔案管理中,一些單位為圖一時安逸,將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資料進行不真實地上報,這樣對于人口計生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有著十分惡劣的影響。為了保證人口計生工作中檔案資料的真實可靠性,就需要在對各級各單位的計生檔案管理上指派人員進行監理和督查,讓人口計生工作的檔案資料整合數據始終處在一個真實的環境中。
近年來,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指導下,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不斷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的服務作用。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一是本行政機關機構信息。包括本部門機構名稱、職能、辦公電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辦公時間、辦公地址、郵編、網址、電子郵箱等;領導班子成員的姓名、職務、工作分工等;本部門內(下)設機構的名稱、職能、辦公電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辦公時間、辦公地址、郵編、網址、電子郵箱等。二是公文法規。包括近幾年出臺的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隨時新出臺的此類文件。三是行政執法事項。主要是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標準、時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詢投訴渠道和辦理結果等情況。四是辦事服務事項。包括職能范圍內所有辦事服務事項(除行政許可、審批以外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所需提交的相關材料、表格、收費標準,以及具體辦事服務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理時間、咨詢投訴渠道等。五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信息。經批準由我局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等。涉及到我單位的只有出生醫學證明。
(二)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一是通過政府網站和人口網,在單位網站中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瀏覽量已達12000余人次;二是設立了“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按照職責分工,遵循最大限度方便群眾和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我們在辦公室設立了“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三是印制了依申請公開《申請表》,隨時準備為群眾進行現場辦理依申請公開相關手續。四是設立基層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我局尚未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四、咨詢和投訴情況
我局共接到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方面的政策咨詢電話300余個,在“四下鄉、送溫暖”“法制宣傳日”等活動現場咨詢人次達30余人次,網上咨詢50余人次.無投訴情況。
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我局尚未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訴的的案例。
六、工作人員和費用支出情況
(一)我局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主要由局辦公室人員組成,日常主要負責人員為局辦公室主任科員袁花同志負責。
(二)政府信息公開事務過程中需涉及的財政與實際支出情況,都是嚴格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落實。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不夠。
以下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內容:
根據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現就市衛生計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系統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或者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p>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p>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p>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p>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p>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