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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修訂和實施,對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給會計、審計實務工作提出了新挑戰。本文從債務重組的審計特征分析入手,探究其合理可行的審計對策,旨在對審計實務工作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一、債務重組審計的特征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中對債務重組的定義為: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新準則強調了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并突出了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實質條件,排除了債務人不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等的債務重組事項,如在債務人發生困難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庫存商品抵償到期債務,且不調整償還的金額和時間,實質上債權人并未做出讓步,則不屬于債務重組。因此,對債務重組的審計有別于對其他會計要素的審計。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債務重組審計目標具有交叉性
債務重組審計目標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審查債務重組的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和正確性。審查債務重組的確認是否符合真實;公允價值的運用是否正確;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是否準確。
3、審查債務重組所涉及的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動情況在財務報告中的分類列示的合規性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恰當性等。
(二)債務重組審計風險具有特殊性
一般來說,客戶經營業務越復雜,其固有風險越高,因而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出的要求也越高。修訂后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所涉及定義的不同、債務重組方式的整合、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會計處理的變化還有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用等新規定,對我國廣大會計審計工作者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同時增加了會計責任的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債務重組審計的各種測試程序中,應始終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態度,努力提高風險意識,以便對客戶相關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正確性做出結論,并就其對客戶整體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發表審計意見。
二、對債務重組審計的幾點思考
針對債務重組審計的以上特征,注冊會計師在具體操作時,應在熟悉各種法規、準則的基礎上,善于思考,并合理應用各種審計技巧,順利完成審計目標。
(一)適當引入審計風險模型
注冊會計師審計是一種風險高、責任重的職業,針對債務重組的特殊性,面對復雜多變的審計環境,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意合理規避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應評估債務重組交易的固有風險是否為高水平的;注冊會計師應評估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注冊會計師應合理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該水平不令人滿意,或債務重組業務在客戶全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概率很小,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詳查法對債務重組業務進行審計。
(二)重視債務重組中公允價值的使用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審閱債務重組業務有關的協議、合同、票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以判斷債務重組會計處理的正確性。特別地,對涉及關聯交易的債務重組,注冊會計師應尤為重視,因為關聯方交易中交易價格的選擇帶有很大的彈性。因此,注冊會計師對關聯雙方的債務重組的審計應采取詳查的方式,以降低審計風險。注冊會計師應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對關聯方之間債務重組中存在的弄虛作假的欺詐行為予以披露,有效防止公允價值被濫用而產生嚴重的利潤操縱問題,以保證債務重組中公允價值的有效使用。
(三)審查債務重組損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美債危機,國家外匯儲備,不利影響,對策
一、美債危機使我國外匯儲備面臨縮水風險
2011年8月3日,美國參議院以74票贊成26票反對高票通過了提高國家債務上限的議案,令美國在最后時刻避免了違約風險。此議案上調美國政府債務上限2.1萬億美元,并提出10年內削減政府支出1萬億美元。雖然議案通過令全球投資者暫時松了一口氣,但正如美國前審計長、智庫機構“喚回美國計劃”負責人華克8月4日所說,“我們還沒脫離債務危機。盡管我們永遠不會違約,因為我們可以印出鈔票。但與此同時,利率將大幅上升,貨幣風險很大,隨著時間的流逝,通脹風險也會越來越高。”
據美國財政部最新公開數據,截至2011年7月28日,美國公共債務已經達到14.34萬億美元,其中累計9.75萬億美元由美國國內和國外投資者持有;在9.75萬億美元的公共債務中,近一半,即4.5萬億美元被外國投資者持有;其中對策,中國無疑是這部分投資者中手筆最大的一個。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從未公布外匯儲備幣種及結構,但外界普遍認為中國持有的美元資產的比重應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至少占外匯儲備總額的70%。試想,如果美國債務上限沒有提高,美債信用評級無疑會大幅下降,債券價值的隨之下降勢必造成我國外匯儲備的大幅縮水,給國民經濟帶來巨大損失。這也是為什么央行行長周小川一再敦促“美國政府和國會從自身和全球利益出發,切實采取負責任的政策措施,妥善處理債務問題,保障美國國債投資安全和市場正常運行,維護全球投資者信心”的原因。同時,近些年來,我國外匯儲備縱然增長幅度有所放緩,但總體仍保持增長態勢(見表一)。
表一 中國外匯儲備情況單位:10億美元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外匯儲備存量
818.9
1066.3
1528.3
1946
2399.1
2649.3
外匯儲備增長幅度
30.2%
43.3%
27.3%
論文關鍵詞:CFO,角色,會計,戰略
CFO承擔的越來越多的董事會的責任使其有資格成為CEO,從近幾年的調查來在全球知名企業中有三分之一的CEO是從CFO發展而來的,并且這個比例還在增長,如惠普公司的羅伯特偉曼(Robert Wayman)、家樂福的瓊斯杜丹、畢博公司的哈里尤等(Harry You)。圖1是CFO和高管團隊其他人員的行為指南。
法律部負責人
人力資源部 財務部負責人
負責人 市場部負責人
計劃部負責人
人力資源部
負責人
CEO/COO
計劃部 財務部負責人
負責人
財務部負責人
公司所有者
CEO 投資者
董事會 債權人
法律部負責人
法律顧問
圖1 CFO的十種角色
一、會計、稅收政策角色
先從會計核算開始,因為這是CFO的傳統職責。CFO最基本的職責就是帶領財務部門實現公司的財務目標。但是CFO不但需要會編制幾套會計賬簿,一套編制的目的是為納稅,一套編制的基礎是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一套編制的目的是為內部決策所用,除此之外CFO還要有清晰地和稅務審計師、股東和公司其他的管理人員進行溝通的能力。通常CFO和CEO一起為股東分析公司的財務業績。
二、資本結構和成本控制角色
CFO也要負責籌募公司發展所需的資金。為了企業的良性、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他必須計算出公司的債務權益比即公司的資本結構以此來降低公司的資金的加權平均成本,從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的企業價值。企業融資最困難且最復雜的決策之一就是確定公司的資本結構,Modigliani and Miller也是因為做這個課題得到了諾貝爾經濟學獎。許多決策很難做出,如一個公司的債務和權益資本該如何組合,債務資本中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又如何分配戰略,是否應該使用項目去融資,利率應該采用固定利率還是可變利率,債務是否應該從國外借,債務是可立即償還的還是可轉換債券,長期債務是有優先償還權的還是僅僅持有到期的?
三、投資角色
投資決策推動公司的發展。這主要由公司的CFO和其他的管理人員尤其是相關部門的業務主管進行評估決定,投資包括合資企業的對外投資、兼并和收購,也包括公司內部的投資,如購買新的生產設備等。對這些項目的評估主要采用凈現值方法(NPV),首先預測一個項目的預期自由現金流量,然后減去每年運營成本的折現值,并減去出示投資金額,由此得出的數字稱為項目的凈現值,凈現值是對股東財富增量的估計,因此CFO必須熟悉這些計算的方法。但是他也必須知道當前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稅法對這個項目投資決策的影響。同時CFO也可以使用實物期權分析來評價項目投資的可行性,這與凈現值相比更具有靈活性。因為凈現值是有缺陷的,管理人員通常忽略當凈現值為負值的時候。每一個項目的凈現值通常都被低估,只是數量多少的問題。
在大多數大型且資本密集型的公司中,只有非常大的項目才會采用凈現值的分析方法。其他的要么用于對環境、健康和安全等沒有經濟理由的分析,要么按管理層的判斷進行預算。有研究發現通過專注于資本效率CFO可以減少資本支出計劃的10%―25%,但這中永恒不變的是不降低對顧客的產品或服務質量和數量。因此,資本效率的研究也是CFO的十大工作之一,CFO有效的提高了資本效率將會提升公司的價值。
四、預算和業績評價、激勵計劃
績效測量和激勵設計一般由CEO和CFO負責,當然要有人力資源部主管進行匯報怎么寫論文。Monitor研究發現股東的總回報與傳統的每股收益或每股收益增長沒有或者很少有聯系。例如,1998年10月英特爾公司宣布其盈利增長了19%,但是它的股票價格卻下跌了6%。為什么?經過調查發現多數人預期它的盈利將增長24%,因此,當英特爾公司的盈利沒有達到這個預期值時,所以它的股票價格下跌。十大角色中的一個就是強調CFO在制定內部管理團隊的業績期望時要盡量與現實貼近。這樣可以保證激勵計劃能得以實現。
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實現價值管理戰略,提升經營內涵作為績效評價的原則。CFO可通過平衡計分卡等手段進行業績評估。業績管理是各管理層理解與貫徹企業長期戰略的重要保證,能確保各業務單元的目標與總部協調一致。
五、風險管理
CFO最重要的角色是公司的風險管理。它涵蓋了一系列的風險,從外匯風險到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這對金融機構尤為重要,因為他們必須要控制信用風險、利率波動的風險及其本身業務的風險。巴林銀行在1994年破產時其設于香港的政府債券交易是導致其風險管理體系的失敗問題之一。風險管理是十大角色中的一個重點領域,關注風險管理,可以實現減少風險并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的價值的目標。CFO必須要轉變風險管理的思維方式,選擇最佳的顧問,并建立最大化的風險管理政策。
六、小結
正如我們看到的一樣,現代CFO的角色是全面的,涉及到很多且一些是相當復雜的決策,它們可能是相互聯系的。例如一家公司有太多的債務可能要錯過一個良好的投資機會,即資本結構的決策可能影響投資決策。如果公司有一個有效的套期項目,但是同樣數量的債務可能不會影響投資決策。結合這些復雜的管理和會計方面的要求,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盡量減少稅收是CFO的工作之一。財務部、計劃部、設計部、人力資源部、法律部等的負責人向CFO匯報工作。與此同時CFO向CEO匯報工作,CFO通常是董事會成員。他還必須處理好公司與外部的關系,如審計部門、稅務機關、銀行、信用評級機構等。
參考文獻:
[1]徐榮華,陳翠.CFO的新角色:企業的平衡師和協調專家[J].財會通訊.綜合(上)2009(9):140―141
[2]孫玲芳.試論二十一世紀CFO的角色定位[J].中國總會計師.2009(8):76―77
謝獲寶教授長期致力于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準則制定、人力資源價值和人力資本定價、價值創造和預算管理等領域問題的研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出版《市場營銷審計研究》、《會計師事務所的運營與管理》等個人編著、主編或與他人合著的著作10余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我國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企業資本的充實性研究》等項目的研究工作,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銀行債務契約、財務報告質量與公司投資效率》、《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應計與真實盈余管理及其經濟后果:基于跨國和中國的對比研究》等項目的研究工作。
謝獲寶教授2003年出版的專著《市場營銷審計研究》明確闡述了市場營銷審計的本質,認為市場營銷審計是受企業經營者的授權或委托,為了改進企業整體的市場營銷管理績效,以市場營銷戰略、計劃、預算、制度、本企業的歷史指標值、競爭對手的指標值、同行業中優秀企業的指標值、行業平均的第二標值等為標準,通過搜集、整理和分析相關的證據,對整個企業或業務單位的市場營銷環境、市場營銷戰略、市場營銷組織、市場營銷制度、市場營銷生產率、市場營銷的功能領域等所作的全面、系統、獨立、定期的評價與控制活動。該書全面系統分析了市場營銷審計產生的歷史背景、理論基礎及相關研究成果,深入研究了市場營銷審計的特點及程序,并對我國企業的市場營銷審計進行了實證研究,為當時學術界提供了全新的審計研究視角,填補了該領域的研究空白,為管理審計領域的研究作出了卓越貢獻。
在會計準則制定方面,謝獲寶教授提出了會計準則制定導向的權變觀,會計準則的制定應該以會計目標為指引,考慮會計系統內外各種環境因素,平衡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的關系,最大化會計系統的總收益,從而實現會計目標。在這個過程中,會計目標是基礎,一個起指導作用的、完善的、內在一致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前提,現實中的各種環境構成了會計準則制定導向的權變因子。謝獲寶教授系統研究了權變觀的定義、特征,以及權變觀對我國會計準則制定的適用性。以此為基礎,謝獲寶教授的系列論文從會計準則制定導向權變觀的內涵出發,分析了各種環境權變因素對會計準則導向權變觀的內涵出發,分析了各種環境權變因素對會計準則制定導向選擇的作用機理。
論文摘要:我國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應切實完善資本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
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東的唯一性。不論是一人發起設立的一人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兩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
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唯一股東的人格與公司的人格相互分離,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治理結構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股東,傳統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法人治理結構不能機械地加以運用,需要在機構設置、運作程序等方面重新設計,以使其在內部治理上能如同傳統公司一樣顯現出公正性、科學性、合理性,并體現出一人公司的簡單性、靈活性。
二、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不足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明確承認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了規制交易風險的制度,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規定了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規定了一人公司的財務監督制度,禁止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謂是《公司法》立法方面的一大進步。
但是,與世界先進立法相比,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制度的規定及其立法技術方面尚有諸多不足,不利于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公司的健康發展。
具體而言,新《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其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金為1O萬且須一次繳足,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金為3萬的規定更為苛刻;其二,沒有針對一人公司特征規定特殊的內部治理結構;其三,在對一人公司運營的規制方面,規定的過于原則;其四,在對一人公司責任的規制方面,規定一人股東在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時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一規定并不能解決一人公司股東在實踐中濫用公司人格的所有問題。
三、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切實完善資本制度
強化資本充實義務。我國新《公司法》已規定了最低資本金制度。此外,為了使最低注冊資本額具有實際意義,還應重視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充實,強化資本充實義務,要求股東完全或適當履行出資義務,防止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日本在l990年全面確認一人公司設立和存續之后,為了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其修改后的商法、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特別加強了發起人、原始股東、董事等對出資承擔擔保責任和價格填補、責任的規定等。再如,根據德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個公司在申請商事登記時,股東僅付清資本額的四分之一(但最低不少于25000馬克)即可。當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時,則單一股東應擔保其余出資。若單一股東不能提供擔保,則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拒絕該公司登記。對此,我國也應適當借鑒,嚴格資本充實制度可以保證最低資本金在實際中真正發揮作用。
嚴格資本維持制度。公司資本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和獲取信用的基礎,尤其是在一人公司,公司的資本極易流失,使公司成為空殼,所以自公司成立后至解散前皆應力求保有相當公司資本的現實資產。公司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一人公司資本的多少,對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應當要求保證公司資本金與其經營規模相吻合。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制度,通常需要確定的法律規則主要有: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其面值發行;單一股東在一人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侵占、非法處置公司財產;在公司無盈利或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之前不能分配紅利或對外無償捐贈;公司不得借款給股東或為股東及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適時建立儲備金制度。一人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最典型做法是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后讓公司出現資不抵債而破產,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對公司來說,其生命在于資產,只要有資產存在就不能使公司人格歸于死亡,因此,除在設立時嚴把驗資關外,還可以規定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若賬上的資金減少到某一下限時授權銀行對該款項予以凍結,當公司出現了非支付不可的債務,等到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查,證明確實沒有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后,方可解凍基本儲備金,付款后公司仍未破產,在以后的業務進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儲備金。這樣不會讓公司輕易破產,加上嚴格的財務檢查,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阻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
(二)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
加強獨立會計制度。我們不能在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時就一味地否認公司人格,而應該在事前就盡量明確責任。加強財務會計制度就是一個有效的方法:一人公司的會計必須由公司所在地的會計事務所選任,會計的報酬按統一標準由一人公司支付,無正當理巾不得減少或拒付;賦予會計充分的權利參與公司的絳營,一人公司的業務執行者不得無故隱瞞或妨礙;會計有不正當的行為,損害一人公司的利益的,一人股東可要求更換,但要陳述理由。會計事務所拒絕更換的,一人股東可訴請有關部門或法院強令其更換。這樣可保證會計一定的獨立性并運用專業知識來使股東賬戶與公司賬戶分立,將公司發生的每一筆業務登記在冊。
加強獨立審計制度。審計機構即注冊會計事務所必須參加一人公司的年檢,提交審計報告,而且在破產、歇業、停業程序中,也要有審計機構的參與,未經審計不得破產、歇業、停業。審計機構在執行職務時,有權對公司重要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審查公司賬簿、賬戶、憑單及其他一切與公司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當公司財務出現疑點時,審計人有權要求公司上層對此做出解釋。一人公司應與審計人員密切配合,不得對審計人員的工作設置種種障礙,否則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一經發現一人公司有脫離正常價格的交易、無限制支付給股東巨額報酬、隱匿資產等行為,審計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可根據情況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當所得,同時按比例對公司課以罰款,以保證公司支付行為合法。
(三)構建一人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在一人公司中,單一股東享受著傳統公司中股東會的全部權力,甚至還控制著董事會與監事會,出現嚴重的權力傾斜,因此必須對一人公司的組成與運行規則做出調整與修正,建立起一套對單一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這對于維護有限責任制度,并借此加強對一人公司的風險防范,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可考慮借鑒國外立法,規定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而由單一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限,但單一股東不得將該權限委托給他人行使,任何股東會決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記人公司記錄簿。
一人公司可以由單一股東、職工代表和外部人士共同組成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而由單一股東或外部人員擔任執行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可以聘任單一股東或職業經理人擔任公司經理。由于外聘經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員,參與了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業務執行,我國法律可確立外聘經理與單一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制度,讓經理承擔一定的監督義務與賠償責任,從而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充分發揮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作用。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可以充分運用其本身具有的專業知識,來確定一人公司的合理負債指標。銀行可以運用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財務指標來評價公司負債情況,揭示公司負債中存在的問題,如果負債過高,說明公司的利息支付高,財務風險加大。反之,負債過低,表明公司沒有發揮適度負債對公司經營的調節作用。在大量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使一人公司決策層有針對性地做出借貸決策,適時注入資金,以增量促轉化,增加公司的造血功能,改善自身狀況,合理搭配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務結構,防止還債高峰的過早到來,切實提高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經過論證和科學分析,認為該一人公司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銀行就應及早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還債,防止債權人的損失繼續擴大。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明確“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與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關系。獨立法人人格是公司的基本制度,這是不可動搖的;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與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否則可能會導致“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濫用,從而背離了采用這一原則的初衷。
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具體規定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情況,并嚴格按照這些具體情況援用這一原則,不得類推適用。一方面,在立法的重要性上,“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不能和獨立法人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相提并論;另一方面,“揭開公司面紗”的內容非常繁雜,結合本國的公司特點,總結規律需要長時間的積累。
嚴格規定這一原則只能適用于審判程序,而不得適用于執行程序和仲裁程序。這是為了確保這一原則不被濫用,從而危及到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五)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