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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聘任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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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聘任申請書

      職稱聘任申請書范文第1篇

      2007年3月26日,“863”計劃了2007年度專題課題申請指南。“863”計劃專題課題申請統一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網址program.most.省略/)進行網上集中申報。為便于科技人員申請“863”計劃項目(課題),“863”計劃聯合辦公室對“863”計劃申請的共性要求進行了整理,形成了《“十一五”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申請指南》,對申請者須知、申請與受理要求、申請書撰寫等內容進行說明。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繼續堅持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增強我國在關鍵高技術領域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宗旨,重點研究開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并積極開展前沿技術的集成和應用示范,培育新興產業生長點,發揮高技術引領未來發展的先導作用。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以信息技術、生物和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先進能源技術、資源環境技術、海洋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現代交通技術和地球觀測與導航技術等關鍵高技術領域為重點,按照專題和項目兩種方式,組織開展對技術的研究開發。“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在上述高技術領域安排38個專題和一批重大、重點項目。

      專題是將探索性強、代表世界高技術發展方向、對國家未來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引領作用,并有望獲得原始性創新成果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原始性創新能力和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支持科研人員在確定的前沿技術方向,進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樣機的探索研究。鼓勵科研人員開展探索性強、風險較大,但研究思路科學合理性、具有鮮明的創新性的研究,激發科研人員的首創精神。專題每年定期公開課題指南,通過同行評議和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課題責任人和依托單位,立項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

      項目是將集成性強、有望形成未來戰略產品和技術系統、可以進行應用示范、有利于產業技術更新換代,并具備較好的人才隊伍和研究開發基礎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和形成戰略產品原型或技術系統為目標,以國家戰略需求為背景,進行組織實施。項目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原則,分次分批啟動。項目任務通過不定期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實。

      本申請指南適用于公開和定向指南的專題和項目課題申請。

      申請程序

      1.了解申請信息

      “863”計劃課題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以下簡稱“申報系統”,訪問網址program.most.省略/)進行。

      擬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的研究人員在申請之前,首先需要認真閱讀“863”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與申請工作有關的通告、通知,從而了解“863”計劃的性質、申請資格要求等事項。

      擬申請者可登陸科技部網站(most.省略/)或“863”計劃網站(省略.cn/)查閱有關辦法、規定和申請指南信息。

      2.申請單位注冊

      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均需在“申報系統”中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后,依托單位對課題申請者授予申報用戶權限。鑒于注冊需要一定時間,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應提前在網上進行注冊。

      3.撰寫申請書

      申請者在確定本人符合“863”計劃課題/項目的申請資格后,應進一步閱讀本年度的專題課題或項目申請指南,選擇合適的技術領域、專題/項目和研究方向,確定申請的研究課題名稱,在申報系統中進行申請書的撰寫。

      4.依托單位審核申請書

      申請書撰寫完畢,依托單位須對申請書的真實性等進行審核,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網絡提交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

      申請者資格

      1.申請者的構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請專題課題,法人可以申請專題課題、項目課題或重點項目。

      申請者的主體由申請負責人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構成。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項目)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

      申請負責人首先應是組織課題(項目)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項目)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項目)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項目)的研究。

      2.申請負責人(中國大陸公民)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55歲(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計算);

      (3)具有高級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

      (4)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5)過去三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申請負責人(港澳臺或海外華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對于港澳臺的科技人員,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協議或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且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的,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且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4.依托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包括:大學、科研機構等事業法人;中方控股的企業法人。

      5.申請者回避規定

      科技部及所屬事業單位借調的與“863”計劃相關的人員不能申請或參加申請。

      限項申請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國家科技計劃實行限制申請及承擔課題數量規定。每個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等)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申請者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請,且在同一批的申請指南中只能申請1項“863”計劃課題或項目。

      申請者的責任與義務

      1.申請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

      申請負責人要按照課題(項目)申請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要保證所有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申請者在申請課題(項目)時,應堅持誠信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不得將已經通過其他經費支持獲得研究結果的課題、重復進行研究的課題,以及研究內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課題等向“863”計劃再次進行申請。對于故意在課題(項目)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一經查實,將被記入信用檔案,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課題申請。

      2.依托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863”計劃課題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應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課題申請書受理截止前的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進行注冊。沒有核準注冊的單位的課題申請將不予受理。依托單位負責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并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間和要求通過網上報送申請書。

      申請與受理要求

      1.專題

      專題下設課題。專題課題分為兩類,一類是探索導向類課題,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提出具體課題名稱、研究內容和研究目標;一類是目標導向類課題,申請者應按照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確定的技術方向,結合自身的科研基礎和條件,填寫專題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

      專題課題的申請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課題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對于自然人申請者首先應是組織課題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的研究。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3家。

      探索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100萬元以下,目標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500萬元以下,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否則將不予受理。專題課題的支持年限不超過5年。

      2.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大項目任務通過定向委托、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對于以指南方式落實的課題,申請者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

      項目課題必須由法人申請。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5家。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項目課題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3.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點項目任務通過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重點項目的申請原則上只針對項目整體進行,不接受針對項目部分研究內容的申請,申請者填寫重點項目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重點項目申請指南提出的項目名稱、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項目的實施方案和下設課題安排。重點項目經評審立項后,項目下設的課題自動立項。

      對于參照重大項目管理的重點項目,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而非項目申請指南。申請者應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有關申請要求參照重大項目的課題申請。

      重點項目必須由法人提出申請,項目申請單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單位的組合(但不得超過10家),申請單位需提出項目的技術路線、實施方案及課題分解情況。項目申請單位超過一家時,應確定項目牽頭申請單位和項目召集人,項目召集人是當然的申請負責人。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控制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重點項目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申請書撰寫要求

      “863”計劃課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集中申報,申請書格式類型包括專題課題申請書、項目課題申請書和重點項目申請書。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請書可從科技部網站的申報系統中下載。

      申請者登錄申報系統,點擊進入“863”計劃申報界面,根據申請課題(項目)的類型選擇申請書進行在線填寫,也可先下載申請書模板離線填寫,再逐項填寫至申報系統中。

      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員情況、課題(項目)情況、協作單位(聯合申請單位)情況、附件、審核意見和聲明等幾部分。其中重點項目申請書還需填寫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任務分解情況、項目下設各課題的目標和研究內容等)。

      申請者應按照申請書中的填寫說明和申報系統的提示進行填寫。申請者在填寫預算申請書時,應與課題(項目)申請書中填寫的各項信息保持一致。申請書附件中的相關材料需要以電子文檔方式進行上傳,上傳的具體格式和要求詳見申報系統中的“863”計劃申報用戶手冊。

      職稱聘任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業余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四)指導、監督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做出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考級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三)審批藝術考級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委托的考級承辦單位;

      (四)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考級簡章;

      (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審核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第三章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七條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

      第八條下列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高職學校);

      (二)中國文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的專業協會;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第九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與其主要業務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

      (四)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五)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所屬協會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其他單位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同意的,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招考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開辦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五)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六)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三條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部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

      (二)具備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

      第四章考級管理

      第十六條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考級簡章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考場。下列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報經文化部核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一)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

      (二)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

      (三)中國文聯所屬協會;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

      (五)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十九條藝術考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可以委托當地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

      承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

      第二十條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的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藝術考級機構。

      禁止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二十一條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藝術人員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考級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做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藝術考級證書由文化部統一規格,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制,藝術考級機構印制。

      第二十七條審批機關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文化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開辦藝術考級工作情況的總結;

      (二)藝術考級機構和藝術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考官變動情況、考級場所條件現狀等;

      (三)考級收費收支情況;

      (四)繳稅證明;

      (五)審批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年檢合格的,可繼續進行下一年度的藝術考級工作。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藝術考級活動,限期整頓;連續2次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并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或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其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擅自考級簡章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的;

      (三)未經批準,委托其他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四)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五)考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發放的藝術考級證書名單不報備案的;

      (二)自行發放不符合統一監制規格的考級證書的;

      (三)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報送虛假材料的;

      (四)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外國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職稱聘任申請書范文第3篇

      名稱

      負責人

      電話

      乙方(應聘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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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職稱)

      聯系電話

      陜西教育學院系(部、處、室、館、科)(下稱甲方),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規定,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與(下稱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二、工作崗位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崗位從事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崗位職責。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目標。

      2、甲方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成果擁有知識產權(中國現行知識產權法有明確規定的或另有合同約定的除外)。

      4、甲方為乙方提供合同上規定的工作培訓條件和保障。

      5、其它;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作為甲方職工,享受學院和甲方在政治、學術、教學和科研經費支配等方面規定的權利。

      2、乙方享受學院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的社會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規定的權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5、其它:

      四、工作報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以后隨工作變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甲方與乙方協商再作調整。

      2、乙方享受所聘崗位與聘任層次相對應的崗位津貼,并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其它津貼。

      3、乙方因工負傷、致殘及職業病的待遇,探親、結婚、喪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員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的報銷標準和醫療期按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應嚴格遵守人事法規、紀律,努力維護乙方人事權益。

      2、乙方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工作、盡職盡責,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1、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

      2、乙方根據所從事的工作及自己貢獻情況認為有關條款需要變更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不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4)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負傷,醫療期欺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2)履行公民義務,批準應征入伍的。

      (三)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四)合同續簽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終止前30天內通知對方,經另一方同意,可續簽合同。

      合同到期后未辦理續簽手續但事實聘任關系仍然存在的,視為續簽與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補辦續簽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1、甲方對作為優秀人才引進的乙方,根據其學歷層次、教學和科研水平,按照《陜西教育學院優秀人才引進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住房、購房補貼、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等費用。

      2、乙方在聘期內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乙方違反約定,需向甲方退還有關費用,并按約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補償費和違約金。

      3、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簽條款,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賠償金確定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學院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組提交《陜西教育學院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或向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學院人事處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經合法授權代簽或涂改無效。

      職稱聘任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確保醫療質量,保障人民健康,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醫療機構,系指社會團體、派、大專院校、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舉辦的對社會開放的各類醫院、療養院、預防保健、醫療咨詢、門診部等各類醫療服務機構。

      第三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開設的社會醫療機構,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市、縣(市)、區衛生局是社會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機關,按職責分工對社會醫療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會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恪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文明行醫,保證醫療安全,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社會醫療機構負有承擔衛生防疫、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義務,應及時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衛生防疫預防保健任務。

      第二章開業條件

      第七條開辦社會醫療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場所和資金。

      (三)有相應的醫療器械、藥品、消毒、隔離、搶救等基本設施。

      (四)有與職業范圍相適應的醫、藥、護、技人員。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必須擁有二十張以上的固定床位,并設置門診(療養院可不設)、住院和相應的醫療技術科室。工作人員與床位的比例不低于零點六比一,衛生技術人員應占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獨立門診部必須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醫療業務用房,應有六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其中主治醫師不得少于一名;配發藥品的,必須配備藥劑衛生技術人員。診所、專科、門診及咨詢門診必須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醫療用房,配備二名以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士”級以上技術職稱。

      (五)開業地點應符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區域衛生規定和醫療網點布局要求。

      (六)有健全的并符合科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具有本市、縣(市)常住戶籍,且不在衛生系統全民或集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社會醫療機構中從事相應的衛生技術工作:(一)中醫、西醫、助產、護理和醫護技術人員中取得“士”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者;

      (二)臺灣、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持有當局或外國政府頒發的“士”級以上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核合格者;

      (三)定居在中國的外籍醫師、護士、口腔技士,持有外國公立或私立醫學院校文憑和外國政府頒發的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其中醫師級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驗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士級”需經省衛生行政部門驗證,考試合格;

      (四)通過家傳、師授、自學掌握某一專長,經縣(市)、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或經臨床驗證療效確切,并取得有關證書者;

      (五)從國家、集體、部隊醫療機構離休、退休、退職,經原單位同意,并且取得“士級”以上技術職稱者;

      (六)大專醫學院校畢業滿五年以上,并有一定從醫經歷的非在職人員。

      第九條非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技術工作。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社會醫療機構工作:

      (一)被判處徒刑正在服刑的;

      (二)國家、集體醫療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和擅自離職人員或被開除不滿五年的;(三)大專醫學院校畢業生從事醫療工作時間不滿五年的;

      (四)被撤銷行醫資格不滿五年的;

      (五)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醫的;

      (六)醫療衛生機構的病退人員;

      (七)其他不適合行醫的。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凡具備執業資格的社會醫療機構,需對社會開展醫療服務的,均應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醫務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三)機構人員登記表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組織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五)醫療業務用房產權證書(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文本;

      (六)流動資金及醫療器械設備情況材料;

      (七)機構人員體格檢查表;

      (八)聘任的離退休醫務人員證件及原單位同意其行醫的證明;

      (九)聘任的停薪留職、退職、離職醫務人員的證件;

      (十)醫療業務用房布局平面圖;

      (十一)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十二)有新醫療技術成果的,應有技術鑒定書。

      第十二條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醫療布局、群眾要求、專科特色等情況,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合格,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行醫執照。

      第十三條社會醫療機構經批準領取行醫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四條以經營藥品為主的社會醫療機構,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審批手續外,還必須經當地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領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應冠以主辦單位名稱,不得以大冠小任意冠以“中國”、“浙江省”、“××中心”等名稱。其使用牌匾和印章必須按照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應報發照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社會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執業地點、機構名稱、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并、分立、歇業、轉業的,均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停業后,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保證所用藥品質量,不得私自配制藥品和對外銷售藥品。對確有療效的中藥秘方,需配制成藥使用時,必須經發照部門的藥政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或性病治療活動,嚴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的行醫執照每年驗證一次,三年換發一次。

      第二十條社會醫療機構自領取行醫執照之日起半年內不開業,或停止醫療活動滿一年,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不驗照、換照的,視為歇業,由原發照部門吊銷其行醫執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科別、業務范圍和地點開業,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業務范圍。

      (二)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行醫執照。

      (三)按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亂立名目增加收費,主要收費項目應明碼標價,張榜公布。

      (四)建立病人門診日志、門診住院病歷、傳染病登記表,做到看病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診治有病歷,收支有帳目,并按月向縣(市)、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和賬目收支情況。

      (五)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病歷、處方、登記冊、報告書、證明書、報表和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收據等。

      (六)業務公告或在報刊、電臺、電視臺做廣告,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七)發生醫療差錯事故,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辦理。

      (八)必須依法納稅,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轄區內的社會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受檢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檢查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對模范執行本辦法并在醫療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業行醫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及醫療器械,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借行醫執照,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

      (三)不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遵守有關病人、病情登記、報告制度,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制作、設置、刊播、張貼醫療業務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醫療服務質量低劣,管理不善,內部秩序混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對發生醫療事故,隱瞞不報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手術、性病治療和胎兒性別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醫執照。以上處罰,處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行醫執照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職稱聘任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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