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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本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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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本論文

      法律文本論文范文第1篇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國的市場經濟同步發展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在法學中的獨立地位已經得到大家的認可,隨之關于經濟法理論和實踐的各種探索和研究也逐漸繁榮起來。作為一個法學分支,同其它部門法一樣,必然具有一定的價值,而且由于其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其價值目標也和其它法律部門有一定的差異存在。在這里探討經濟法的價值本質,筆者認為可以遵從這樣一種邏輯談起:價值――利益――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一“價值”的闡述

      “價值”一詞被廣泛應用于哲學、經濟學等各個學術領域,對價值的概念,有多種認識,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有如下兩層涵義: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2、是指客觀事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在這里,筆者認為作第二種解釋較好。

      “價值”作為客觀事物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筆者認為應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產生,包括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它外在的表現為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即對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夠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東西。這里的物應作哲學范疇理解,即其不僅指物理意義上的物,還包括一切社會觀念性的東西,如:正義、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學者認為:“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關系”,“它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物的價值是基于其根本屬性產生的,客觀事物所固有的屬性多種多樣,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滿足人的需要,每個人可能只會同其中一個或幾個方面建立起價值關系,而且,這些有用的屬性,有的會自動暴露于人們面前,為人們感知而滿足人們,而有些則不會自動的暴露出來直接展現于人們面前,不能為人們意識到,或即使意識到它們有用,但未能掌握它們的使用方法,人們不能主動的和客觀物建立起一種價值關系,那在這種情況下,該物是否就失去了其價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價值,是否就意味著該物所具有的客觀屬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更進一步意味著該物的滅失呢?很顯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價值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它離開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和源泉。所以,筆者認為:價值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而產生,它外在的表現未一種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

      此外,價值雖然具有客觀性,但它又與人們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所制約的需要、利益、興趣、愿望密切相關,受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變化了、發展了,人們的價值標準或所追求的價值及其構成遲早也要發生變化,而且,作為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社會屬性也會隨之變化,同樣也造成價值的歷史變化。所以,價值還是一個歷史范疇,根本不存在永恒的價值規范和價值標準。

      二“利益”的闡述

      利益是和價值相近的一個概念,有些人則完全把利益等同于價值,忽略了二者的區別,在筆者看來,二者雖意義相近,但與價值相比,利益還是具有自己顯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區別開來。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種關系,建立在人與客觀事物之間,這里的客觀事物也包括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利益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所具有的價值,所以,筆者認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價值的實現。其次:利益具有實踐性,利益作為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是通過人的實踐建立起來的,即人在某種需要的驅使下,作用于客體,同客體建立起價值關系,這時才產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觀性,客觀事物對主體有無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決于其自身的價值,而另一方面,則取決于人的主觀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會脫離于客觀物存在,更不會脫離于主體存在,而且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沒有利益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對性,利益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其外在的表現為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但這種有用性只對有需要的、并通過實踐與之建立起價值關系的主體發生作用,并非對所有社會主體都發生作用,只相對于特定主體而言。所以,筆者認為,利益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的實現,這種價值實現是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基于自身某種需要通過社會實踐與客觀事物主動的建立起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方式是社會實踐。

      利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

      三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對法的價值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法所要實現的價值,也有學者將其表述為法所中介的價值,即法的目的價值,包括公平、正義、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備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法作為一種工具,在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它所發揮的一種評價性作用。對法的價值的認識,學術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對法的價值的本質,筆者想談一談自己的認識。就法的產生來看,法是階級利益分化的產物,從這一視角分析的話,可以說利益是法產生的基礎,利益的分化是法產生的前提。而法作為一種政治上層建筑,它所體現的首先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它的意志必然要體現和反映該階級的利益。“法的功能則在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實質上也即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統治階級將法作為一種制度、一種工具,在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做出一種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時,在統治階級內部,協調各方的利益,維護一定的利益秩序,通過法這一制度來降低執政成本,鞏固其統治地位,其最終目的也是實現其自身的利益。在這兩種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實現的同時,法的價值也得以實現。法的諸多目的價值,如正義、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筆者看來,都無一例外的可以視為一種利益,而且它們也正是一種以社會觀念形態存在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相應的劃入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疇。而正義、公平、秩序、效益等不過是披著“美麗外衣”的各種利益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筆者認為:法的價值的本質,即是一種利益,但具體是何種利益,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待,根據利益沖突的雙方、沖突發生的社會背景、沖突利益的類型等具體情況考慮。

      社會的發展,社會主體的多樣性、主體需求的多樣性,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多樣性等這些都決定了利益的多樣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體間的劇烈沖突,同時也決定了各種利益的必然沖突,而且,這些沖突是在所難免的,在沖突發生的情況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在制定、適用、解釋法律時,必然會產生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對這些利益如何評價?用什么原則來決定它們相互之間的分量?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那些利益應該讓位?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的利益本位問題,或者說法律在調整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關系方面發揮作用時,調節的前提是什么的問題。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相互關系的不同認識之上的。因此,對于法的各目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做出一定的價值梯度的劃分,而且,法的各目的價值是應該具有價值梯度的。如果從法的整體性或抽象性來看,正義、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價值應是平等的,都作為法共同的價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為利益調整的工具,其作用體現在“社會失靈”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出現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來發揮其作用的,而且,作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會生活中是不具體發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實現則要靠具體的各部門法來實現,而各部門法,都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每一部門法如果都將這些目的價值作為其平等的價值目標而存在的話,則會陷入一種自我糾纏、難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筆者建議在各部門法中,根據其調整對象等具體情況對法的目的價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劃分,這樣有利于目的價值的系統化,有利于各部門法的立法和實施。有學者認為由于不能對法的目的價值足夠精確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劃分價值梯度。但筆者認為:該論斷理由是正確的,但結論卻絕對化了。誠然,作為社會觀念形態的正義、秩序、安全等法的價值是無法量化的,但是,無法量化并不意味無法進行比較。在利益沖突沒有發生時,沖突雙方和利益類型是不確定的,但在具體利益沖突發生時,沖突利益的類型及沖突雙方就確定了,這時,作為法的價值本質的利益就可以相對量化進行比較,“兩利相較取其大,兩害相較取其小”,并不是要將其絕對數量化以后才可比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絕對順序化的書面的1、2、3、4……的東西來展示給大家。所以,價值梯度的確立應作為一種原則性的指導,不能陷入教條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這種劃分,要根據沖突發生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它的價值如法的價值一樣有如下三層含義:1、經濟法所要表現的價值,即經濟法的目的價值,它要表現和促進哪些價值。2、經濟法自身的價值,即經濟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價值。3、經濟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經濟法在其所調整的領域內發生利益沖突時,它所發揮的評價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對經濟法價值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分析,一是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二是經濟法的體系。

      一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早期的資本主義是一種完全競爭的社會,社會的每個主體在經濟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這種社會模式的形成與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代表人物亞當·斯密、重農主義思想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亞當·斯密基于資產階級的人性論和自由主義提出:“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它是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唯一動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這種要求,人類的利己心促成了變換”,他認為,每個人雖然追求的是個人利益,而沒考慮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個人利益同社會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級的,“每個人改善自身境況的一般的、經常的、不斷的努力是社會財富、國民財富及私人財富所賴以產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來,政府對自由秩序的干預都幾乎是有害的,抽象為“經濟人”的個體在自私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他們好像為“看不見的手”引導而實現公眾的最佳福利,這是所有可能出現結果中最好的。產生于18世紀中葉的法國的重農主義,把農業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個社會領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對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張自由放任。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要每個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的最大利益”。在這幾種思想的影響下,早期的資本主義舉行完全競爭,國家在社會生活中只充當了“守夜人”的角色,對社會經濟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這種思想在當時占據了主導地位,政府也就作為一個“夜警政府”,除賦稅外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職能,因為他相信,他所統治的“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可以自動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就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這幾種思想在早期的資本主義發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們犯了一個共性的錯誤,他們都忽視了社會關系的存在,割裂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把人看作是絕對獨立的個體,而社會是一張“關系之網”,每個人都處在這張網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個人利益最大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發生沖突。但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生產和資本進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嚴重的后果。19世紀末20世紀初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話。社會經濟過度集中,各種形式的經濟壟斷大量出現,工人大量失業,社會貧富差距懸殊,市場秩序遭到“理性經濟人”的嚴重破壞,整個社會處于近乎癱瘓狀態,這時,充當“守夜人”的政府發現,他們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來只是一種理想,放任主義非但沒有促進社會利益的增加,反而對其造成了破壞,于是,應運而生的凱恩思主義通過主張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不僅拯救了資本主義世界,也促成了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的誕生。同時資本主義集團為了各自的利益,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經濟法”也應運而生。所以,從這一時期看,經濟法在誕生之初,就承擔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抑制貧富差距的擴大,實現社會公平的職能,而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它最后所要維護的仍然是一種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次。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兩大部分。

      市場管理法究其本質是國家權力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依法適度干預,而其根源則是市場失靈。它的宗旨在于重現和復制公平的市場交易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屬性、主要優點和發展動力,要發展市場經濟必須促進和維系市場自由競爭,而要實現這一點,最根本的在于賦予和保障市場自由競爭權,作為市場管理法核心和基礎的市場競爭法很好的承擔了這一職能,它的建立旨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通過禁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為社會各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提供給大家公平競爭的機會,在全社會實現競爭民主。

      宏觀調控法其本質是國家通過經濟政策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法律手段,和市場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預是間接的,他主要通過一些諸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經濟性的政策來影響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選擇。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流的無政府主義經濟,宏觀調控可以校正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協調市場經濟的總體平衡,調節市場經濟的發展態勢,維護市場經濟的宏觀秩序,抑制市場主體的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文本論文范文第2篇

      一、我國公司法禁止人力資本出資

      新公司法即將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舊公司法里保留較多計劃經濟痕跡相比,新公司法更多地還原了公司法作為商法部門的特色,充分地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理念,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增加了任意性規范,把公司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變為任意性規范,減少法律的強制性干預。在公司的設立和出資方式的規定中,新公司法為鼓勵投資,大大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但是,在新公司法對股東(發起人)出資方式的規定上,之前各方呼聲很高的“人力資本出資”卻仍然未被寫入新法,甚至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新公司法其實禁止公司股東(發起人)以人力資本這種方式出資。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第八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新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相比舊公司法嚴格限制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這五種類型,新公司法大大放寬了出資方式的范圍,代之以“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這樣的表述。然而,從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來看,它實質上禁止了股東采用人力資本這種出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作為出資方式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人力資本即使可以通過種種復雜繁瑣的手段來進行評估作價,但是,它是否能夠轉讓,在法律上和實踐中仍然存在著非常大的問題。

      人力資本與知識產權不同,知識產權作為人特殊的智力成果的表現形式,它可以在物化后脫離產權人的控制和占有,成為一項與權利人人身相分離的財產性權利。人力資本卻不限于特殊的智力成果,諸如人的普通的知識、經驗、技能、勞務都可能成為人力資本,但是前提是它們要和具體的特定的人相聯系。可以說,人力資本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離開了特定的人,人力資本毫無疑問將一文不值或者貶值。既然這樣,那么具有極強的人身的人力資本是否可作為純粹的物力意義上的財產權進行轉讓?如果轉讓,是否會到出資人的人身權?轉讓的真正標的是什么?歸根到底,人力資本是因為人才成為資本,而人,在我國法律上是不能成為物權的標的。這樣的話,即使轉讓人力資本,用只能轉讓與人所脫離的知識、經驗、技能。離開了人,這些的貶值,肯定會為公司、股東、轉讓人和受讓人帶來一系列法律上的難題。因此,從這些方面考慮,新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中為人力資本出資設立了禁止性規定,無疑是為了避免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不管在舊的公司法還是新公司法中,都未給人力資本出資留下絲毫空間,然而在知識經濟,經濟運行已從對貨幣、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物質資本要素的倚重轉向對知識、管理技能等人力資本要素的倚重。對新公司法而言,硬性禁止以人力資本出資終非長遠之策。

      二、人力資本內涵界定及引入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人力資本是指凝結在人身的知識、體力、技能的總合早在1676年英國古典經濟學創始人威廉配第在生產要素創造勞動價值的過程中,曾把人的“技藝”列為除了土地,物力資本和勞動以外的第四個特別重要的要素。其后,著名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明確提出了人力資本的概念,他在《國富論》中指出:“工人增進的熟練程度,可和便利勞動,節省勞動的機器和工具同樣看作社會上的資本。”到20世紀的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物資資本的供給日益充裕,不在是“稀缺的”資源,而人的智力因素逐漸成為生產中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人力資本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顯。1960年,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奧多舒爾茨在美國經濟年會上以主席的身份發表了題為《論人力資本投資》的演講,轟動了西方經濟學界。西奧多舒爾茨認為,“資本”有兩種存在形式:其一是物質資本形態,即通常所使用的主要體現在物資資料上的那些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其二是人力資本形態,即凝結在人體中的能夠使價值迅速增值的知識、體力和價值的總和。

      人力資本是指人力資本主體以其自身的知識、體力和技能等進行出資的行為。承認人力資本出資的合法性是順應時展之潮流的措施,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一)促進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性。與傳統企業相比,

      高科技企業是一種知識、技術和人力密集性的企業群體,以追求創新為其核心經營內容。隨著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發展和重租,人力資本產權等一系列問題也逐漸浮現。雖然由于人力資本與其載體的不可分割性,而使之不能轉讓其所有權,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會促使人力資本所有者通過交易主動出讓其部分權利,如人力資本的使用權、支配權等。高新技術企業的物資所有者(如股東)往往不是企業的經營者,所以他們往往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卻沒有直接的控制權,而另一方面,人力資本所有者(如經理)將其知識、技術、才能等投入企業,卻沒有像企業其他生產要素所有者一樣獲得企業的所有權。人力資本所有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將部分產權讓渡給企業所有者(股東),股東擁有對經營者人力資本的占有權、所有權、支配權甚至收益權。這對人力資本所有者是不公平的,會挫傷他們的積極性。

      為扭轉這一局面,讓人力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所有權,創建有效的激勵機制能夠對企業的經營發展起到極大的作用。況且高新技術企業是以人力資本為主要支撐的企業,其人力資本效益的提高,對企業的自下而上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讓人力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的所有權,使得人力資本的收益與企業的收益與企業的經營績效掛鉤,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激勵作用將是十分顯著的。

      (二)人力資本具有資本性,可量化折股。公司法意義上的資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冊資本,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東對公司的投資;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擔保。由此可見,公司法意義上的資本主要有兩大功能。具體表現在:其一,它是股東對公司的投資;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擔保。由此可見,公司法意義上的資本主要有兩大功能。具體表現在:其一,對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獲得獨立人格的必要條件,又是公司得以營運和發展的物資基礎,即營運功能;其二,對債權人而言,它是公司債務的總擔保,是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障礙,即擔保功能。1.從功能角度而言,人力資本的營運功能早已為經濟學界的學者們多次以理論和經驗的證據所證實,如西奧多﹒舒爾茨認為:“人力資本是資本,因為它是未來滿足或未來收入的源泉或者是兩者的源泉”,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本在高新技術行業已反映出比傳統的物力資本更強的營運增值能力。2.擔保功能和信用功能。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設立時的資本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并制定了“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維持、不變三原則),以作為公司對債權人履約的信用擔保。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公司資本的這種擔保功能是虛構出來的,因為公司成立后,公司實有資本的數量將隨著經營狀況的好壞而不斷變化,公司的履約能力也不斷變化。從法律角度來看,它也并不能完全起到立法時的預期目的。實際上,人力資本出資的這些功能“虛擬化”現象并非人力資本

      所獨有,在非現金的物力資本出資中也同樣存在,如技術等無形資產而形成的“摻水股”。鑒于此,許多學者認為應該放寬對公司資本限制,并允許人力 資本拆股作為資本出資。

      三、人力資本出資中出現的

      人力資本具有無形性和人身依附性特質。無形性使人力資本很難通過物質載體加以外化,因而難以評估。人身依附性決定了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離,不能作為抵押的標的,也不能變現用于清償債務。但是,無形性和人身依附性并未抹殺掉人力資本具有與物質資本同質的經營功能即營利性,人力資本使用權不僅可以通過勞動表現出來,也可以轉讓并可被其他主體支配。人力資本作為公司出資方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其評估困難和擔保能力的欠缺,而這完全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加以克服。

      人力資本出資立法主要應解決以下四個問題。

      (一)人力資本出資價值的評估。人力資本與物力資本有本質的區別,即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性。離開了人這個載體,人力資本就不能存在。其實,人力資本的價值仍然可以確定,因為人力資本作為資本的一種,它與物力資本具有相通之處,它們都是由過去的投資形成的。西奧多舒而茨進一步到人力資本的五大要素:一是醫療和保健;二是在職人員培訓;三是正規的初等,中等和高等;四是成人繼續教育;五是個人和家庭適應于變換就業機會的遷移。對這些投資加以。再將其融入人力資本的市場動態供求關系中考察,就可以正確評估人力資本的價值的。由此,人力資本出資就具有了現實的可操作性。

      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具有兩種特性:即:其一,人力資本的專業性使得同樣的人力資本在不同的環境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價值判斷;其二,人力資本的價值無法在事先完全確定下來,而需要在使用過程中或使用后加以確定。總之,人力資本的價值評估受許多非所有者所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響。實際上,人力資本出資所面臨的以上問題在以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時亦同樣存在,但這并不妨礙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資本化的過程。因此,我們也沒有理由以此排斥以人力資本作為出資。但是人力資本評估問題得不到解決,則會影響人力資本作為出資的可能性,歸根結底該問題時立法技術所要解決的問題。

      針對人力資本的評估規則,我們可以借鑒知識產權的評估辦法,并結合人力資本的特殊性予以制定:第一,強制性評估原則。即如果以人力資本出資,則必須由法定評估機構以法定規則對此進行評估,杜絕以自制契約的形式自行評估。第二,評估因素法定原則。即必須以立法形式確定評估人力資本所依據的各種因素。當然確定該因素,其難度要遠遠大于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評估因素。畢竟人力資本基本上表現為一種無形的管理資源或生產。鑒于此,我們可以借鑒已經以立法形式允許人力資本出資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現行法律規范,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的需求而制定法律規范。

      另外,就人力資本的特殊性,在評估制度中還必須注意以下問題。基于人力資本是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識、體力和技能的總合,并且人力資本在各個公司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所體現的價值亦會發生變化。因此,如果以人力資本出資,其價值的穩定性更為重要,對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定期的評估機構,每經過一定年限,經出資人請求,對人力資本進行重新評估,重新確定其價值,并且由此造成的評估結果變化,以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解決。

      (二)人力資本出資對交易安全的威脅及對策。以人力資本出資組建從事交易可能對債權人權利產生威脅,因此以人力資本出資而獲得股權(份),實質上是一種“攙水股”,與這種公司從事交易,產生不安時正常的。然而法律功效的發揮取決于合理的責任機制的構建,這已經是一個制度公理。由于人力資本出資者并未以實有財產向企業出資,可能難以產生對公司經營的關切,并且人力資本存在主觀性貶值的可能性,人力資本所有者可能會利用其對人力資本的使用環境,使用績效的天然控制優勢,而產生消極怠工。為防止這種經營惰怠和道德危險的發生,應對人力資本出資者可能造成交易威脅進行檢討。資本股東出資填補責任或強制減少或注銷其股份的責任。二是針對在公司清算時人力資本不能變現要求人力資本股東承擔相當于剩余年限人力資本使用價值的債務清償責任。三是針對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離而受到健康、意外風險等因素的影響較大,要求人力資本股東承擔強制人身保險責任,該保險以其人力資本折股價值為投保額,以公司為受益人。

      (三)關于人力資本股份的轉讓。從股東平等和營業自由筆者以為,一是對人力資本出資縮水或因自身原因貶值的人力的角度講,榮立資本股份的轉讓與物資資本股份一樣,是股東權之一,只要其他股東同意,可自行轉讓。但是,榮立資本出資設立的公司的信用往往更多地建立在人力資本股東的個人能力之上,一旦其在公司成立后迅速退出公司,可能會有損公司外部人尤其是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人力資本股份轉讓時不僅應獲得一定比例的其他股東的同意,還應獲得一定比例的債權人的同意。也可以仿照股份公司關于發起人轉讓所持股份限額的規定,要求人力資本在持有股份后一定時期內不得轉讓。

      (四)關于人力資本股東的多次出資與競業禁止。人力資本出資折股可能與其全部人力資本并不完全等價,就像某人可以將其資產分成兩份向兩個公司投資一樣,法律不宜禁止人力資本的多次出資。但是,人力資本股東兼具公司者和公司股東身份,公司利益與其人力資本的使用密切相關,因此人力資本股東應承擔竟業禁止義務,即不得以其人力資本向與其所出資公司的業務相競爭的企業出資。

      〔1〕朱慈蘊:《職工持股立法應注重人力資本理念的導入》法學評論,2001,(5)

      〔2〕將大興:《人力資本出資觀念障礙檢討及其立法政策》法學,2001,(3)

      法律文本論文范文第3篇

      1國內外高技術產業成功關鍵因素的調查

      同傳統產業相比,高技術產業內部技術要素的集約化程度高,產業發展的特征深深烙著高技術產業的特征,主要表現為智力密集、范圍經濟、高風險、高投入和高收益等,這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內在規律。為總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律,我們分別對美國、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的一些專家、學者和高技術產業界的人士進行面訪和問卷調查,讓他們分別結合該地區發展高技術產業的經驗,從問卷中列舉的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的22個因素中選擇出認為最重要的5個。調查結果如下。

      1.1美國高技術產業成功的關鍵因素調查結果

      美國的調查對象主要是麻省理工大學、哈佛大學、斯坦福大學和加州大學等從事科技和創新管理的一些知名專家和教授,被調查人數為26人。調查結果中出現頻率較高和集中的因素有企業家(選此因素的人占調查總人數的52%)、創新文化(51%)、研究型大學(48%)、生活與工作環境(46%)、風險資本(40%)、人才的可流動性(38%)和中介機構(36%)。調查結果見圖1。

      附圖

      圖1美國高技術產業成功因素調查結果統計直方圖

      1.2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高技術產業成功關鍵因素調查

      考慮到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起作用的關鍵因素不同,所以在國內調研中分別就起步和成長階段的成功關鍵因素向各地官、產、學界的專家進行面訪和問卷調查。各地區被調查的人數在20~30人左右。調查結果經處理后見圖2(a),(b),(c)(處理方法同上,圖中百分比為選擇此項因素的專家占調查專家總人數的百分比)。

      附圖

      圖2高技術產業成功因素調查結果

      (a)北京;(b)上海;(c)深圳

      2基本規律總結

      從國內外調查結果看,各地在發展高技術產業方面的成功因素具有很大的相同性和近似性。這些因素,基本上反應了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一些內在規律,因此,我們可以根據這些因素,以及國內外的成功實踐,總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律。主要有: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文化創新相統一的規律;分散經營與企業集群相結合的規律;起步階段的政府扶持與成長、成熟階段的市場選擇相統一的規律;風險資本市場相配套的規律。

      2.1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文化創新相統一

      2.1.1技術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礎高技術產業是建立在高技術基礎之上,技術的高低是相對的概念,今天的高技術在明天就可能成為普通技術。技術、知識要素的高密集是高技術產業的突出特點,當前國際上劃分高技術產業的一個通行標準就是R&D的投入強度或研發和技術人員占整個從業人員的比例。由此可見,技術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礎,是高技術上水平、經濟持續發展的基礎與核心。區域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程度同當地技術創新的成果和技術的發展水平息息相關。據調查,深圳高技術產業持續、快速高質量地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在深圳,企業創辦的研發機構占深圳研發機構總數的93%左右,全市研發人員約有90%集中在企業,研發經費中的90%來自企業。2000年深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產值占全部高技術產業產品產值的50.22%。前面的國內外調查結果中,創新文化、研究型大學、產業技術的選擇等被認為是高技術產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所暗含的正是強調以技術創新為基礎的創新活動在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重要性。技術創新為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技術源。美國硅谷、臺灣新竹等地的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無不是伴隨著大量的技術創新得以實現的。在技術創新中,方向的選擇極端重要,國內三地的調查中,專家都將產業技術的選擇作為高技術產業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之一。進入80年代后,美國硅谷的迅速崛起和128公路的逐漸衰落,一個根本性的原因就是產業技術的選擇不同。硅谷產業技術的基礎是半導體和PC機,而128公路的產業技術基礎是大型機。技術生命周期決定了產業的循環(如圖3),這一點對我國和各地發展高技術產業具有極強的借鑒意義。

      附圖

      圖3128公路與硅谷的產業技術基礎與產業發展示意圖

      2.1.2制度創新是高技術產業長足發展的前提如果說技術創新解決的是生產力層次的問題,那么制度創新解決的就是生產關系層次的問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是科學、技術和商業的完美結合過程,是一種全新的商業和經濟發展與運作模式。這一模式的正常運轉是需要相應的制度予以保證,以解決高技術產業發展中諸如技術創新的動力機制、產業化的資金籌集、知識產權的保護等問題。這些制度是傳統產業發展下所不曾有的,這需要根據高技術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實際情況,不斷地進行制度設計和創新,為高技術產業提供發展空間。如美國風險投資公司的有限合伙制、二板市場,以色列的技術孵化器等都是制度創新成功的典范,這些制度的出臺,使得該地區和國家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發生了質的飛躍。

      從國內高技術產業發展較好地區的經驗來看,制度創新水平同當地的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是相輔相成的。如上海和深圳的高技術產權交易所;深圳的高交會;北京的高新周,中關村風險投資公司的有限合伙制等制度形式都極大地刺激了當地高技術產業的發展。

      高素質的人才是高技術產業發展一個必備要素,這在調查中都有所體現。在對人才的認識上,是專家意見較為集中的一個要素,并且這一要素貫穿于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所有階段。在激烈的人才爭奪戰中,如果缺乏制度創新,沿用原來的人事制度,必定無法吸引和調動人才的積極性。如當前的知識產權入股、期權股權激勵等制度必定是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常用的制度形式。

      2.1.3文化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保證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主旋律,無論是技術創新還是制度創新,從根本上講都離不開觀念和文化創新,可以說文化和觀念創新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保證。在對國外專家學者的調查中,51%的學者認為,創新文化是美國高技術產業發展成功的一個主要因素。國內調查中,深圳和北京學者中有相當高比例學者認為一個健康的創新文化是當地高技術產業發展成功的一個重要經驗。高技術產業是一個高風險的領域,這就需要一個容忍失敗、鼓勵創新的文化氛圍。世界各地都在移植硅谷模式,但都不成功,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硅谷的創新文化沒法移植,硅谷鼓勵創新,容忍失敗的文化氛圍不是靠簡單的模仿能夠學得到的,這需要觀念上的根本革新,需要一定時間的蘊育。

      2.2分散經營與企業集群相結合

      2.2.1分散經營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本經營模式國內外的調查中,企業家的數量和質量被國內外專家一致認為(美國52%,北京60%)是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一個極為關鍵的因素。企業家意味著敢于冒險、勇于創新的開拓者,高技術產業正是由一大批執著、不畏艱險、具有遠見卓識的企業家所造就的。高技術產業中的企業主體是中小型企業。這些企業往往都是由一個創新思想開始的,知識資本是這些企業的主要資本。在高技術領域中,技術進步的速度極為迅速,這就需要這些企業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對外部環境變化的敏銳性,善于捕和技術發展中的各種商業機會,而這一切只有靠分散經營才能獲得。硅谷同128公路的一個明顯不同就是硅谷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體構成的生態群落,而128公路邊上的企業規模相對較大,企業官僚習氣嚴重,作風過于保守,缺乏靈活性和對動蕩環境的適應性。由此也可看出,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體是發展高技術產業的基本思路。而擁有大批高素質的企業家隊伍是分散經營的前提。

      2.2.2企業集群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生態特性較傳統產業而言,高技術產業具有更明顯的集群特性,這主要是由高技術產業的知識密集、信息密集等特征決定的。建立在最新科技成果基礎之上的高技術企業,要生存和發展,需要有把握市場信息,持續研發和知識創造的能力。而大多數高技術企業,規模都比較小,無法在孤立狀態下準確地把握市場信息,也沒有力量單獨培養出高素質的知識員工和進行大范圍的基礎研發,這一矛盾促使高技術企業集群的產生。這是因為集群內企業地理上的彼鄰,一方面使得集群內企業信息收集成本的節約。集群內企業之間形成的協同效應和疊加效應使得集群具有敏銳和龐大的信息加工、解釋能力,企業間的正式抑或非正式的關系網絡又使得信息在集群內的傳遞低成本和高效。另一方面,集群具有很強的知識溢出效應,同單個處于孤立狀態的企業相比,集群內的高技術企業很容易找到自身發展所需的高素質熟練員工。集群內的企業分工與合作也大大提高了研發的效率和成功率。集群內企業間的模仿學習加速了技術創新成果在高技術企業中的應用。一項新的技術創新成果一旦在集群內某一企業中首次使用,這一成果會立即“傳染”給集群中的其他企業,從而促使整個集群整體水平的提高。

      在當前國內的許多高新園區,我們可以看到高技術企業集群的現象,如基因群落、軟件園、通信城等,就是高技術企業集群的很好例證。

      2.3政府扶持與完善市場機制相結合

      現有的許多市場機制是應傳統產業發展而產生和形成的。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許多與傳統產業不同的內在規律,如產權、融資等。按這些規律來發展高技術產業,是高技術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前提。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初期,服務于傳統產業的市場機制,在短期內還不能提供高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的生產關系。如果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然演化,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速度勢必相當緩慢。另外,國家、地區間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水平極為不平衡,全球化的國際競爭勢必會使高技術產業發展水平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對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國家和地區發展的壓制。所以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初期,政府扶持是完全必要的。從北京、上海和深圳的調查中可以看到,多數專家(北京35%,上海66%,深圳60%)都認為這些地區高技術產業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是起步階段政府的扶持。這一點在上海和深圳發展高技術產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政府扶持既可是財政和稅收的政策傾斜,也可以是資金的直接支持;既可是制度的規范完善,也可以是基礎設施的建設;既可是直接以經濟主體的身分參與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活動,也可以是高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環境的營造。從國外發展的成功經驗看,各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初期,政府都起到了重大作用。如美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初期成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政府通過為中小企業投資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提供1:4配套低息貸款的形式,解決新成立的中小高科技風險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支持科技企業的發展。在國內,從北京、上海和深圳等高技術產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看,在發展的起步階段,地方政府在高技術產業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如為解決起步階段民間風險資本的不足,三地政府部門都成立了政府背景性質的風險投資公司,直接進行風險項目的投資;為吸引投資和增強處于創業期和成長期的高技術企業的自身積累能力,三地的政府都實行了幅度較大的稅收優惠、減免和財政補貼政策,如深圳市政府1999年出臺的新22條等都體現了政府在發展高技術產業中的重要角色。

      但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最終是一種經濟行為、市場行為。高技術產業的健康發展,要靠市場機制來組織和協調,不能長期依賴政府的扶持。因而,政府的扶持應同完善市場機制相結合。隨著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逐步成熟,政府對高技術產業的扶持應逐步讓位于市場,在市場機制健全的環境下讓高技術企業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生存、發展和消亡。從國內的調查結果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成長階段,政府扶持這一因素已讓位于其他因素。在北京和深圳的調查結果中,政府扶持這一起步階段處于前4位的關鍵因素在成長階段已不再在前5位關鍵因素之列,在上海,政府扶持這一起步階段處于第一位的關鍵因素(占調查專家人數的66%)在成長階段已退為第6位(占調查專家人數的35%)。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建立和完善適合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市場機制是政府的一項職能,政策供給職能逐步替代政府在高技術產業發展初期的扶持職能。由此可見,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政府和市場在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作用,是動態變化的,初期政府的扶持作用較為重要,隨后逐漸讓位于市場。

      2.險資本市場相配套的規律

      一項高技術成果商業化,會面臨著技術風險、財務風險和市場風險。高技術產業投資風險大、投資周期長的特點決定了服務于傳統產業的投融資方式無法適應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要求,需要一種基于新運作模式的資本市場來服務和推動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這種新的融資制度就是風險資本。風險投資給高技術風險企業提供的不僅是資金,更重要的是增值服務,這對新成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可以說一個國家和地區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程度直接決定著該國家和地區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程度,風險投資是高技術產業的孵化器和助動器。從發達國家發展高技術產業的經驗看,風險資本市場的建設和完善在發展高技術產業中處于突出重要的地位。對國外26位專家的調查結果證明了這一點。26位專家對風險資本在發展高技術產業中的作用認識有較高的集中度。風險資本成為集中度位居第5的關鍵因素。正如前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所說的那樣,歐洲高技術產業發展大約滯后美國10年,主要在于歐洲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滯后于美國10年。我國國內高技術產業發展較好地區的經驗也恰好證明了這一點。國內三地的調查結果表明,無論是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起步階段還是成長階段,風險資本一直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

      風險資本市場的建設和完善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風險投資中的融資、投資運作和資本退出等諸多環節。為此,要設計有利于風險資本市場發育和完善的市場機制,如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等。只有具有一個健康、完善的風險資本市場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相配套,高技術產業才能真正取得長足、快速和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浙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課題組.杭州市高技術產業發展對策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空間拓展研究報告[R].杭州:浙江大學,2001.

      [2]RossCDevol.America''''sHigh-techEconomy-Growth,Development,andRisksforMetropolitanAreas[R].MilkenInstitute,1999.

      法律文本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律文本 語言特征 功能對等

      1 引言

      法律文本作為一種特殊文本,是綁定了法律效力的文本,是法律內容和法律效果的載體。由于法律文本具有高度的嚴肅性,其翻譯必須準確無誤地譯出原文的內容。與此同時,在文體風格和法律效應上也要盡可能的達到對等。因此,奈達的“功能對等論”對法律文本的翻譯具有很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筆者通過分析WTO法律文本的語言特點,從奈達的“功能對等論”理論出發,以翻譯目的、文本功能為切入點,深入分析奈達的“功能對等論”理論對于法律文本翻譯的較強適用性。

      2 WTO法律文本的語言特征

      WTO法律文本是很正規的國際法文件,具有權威性、莊重性、規范性,其用詞準確,結構嚴謹,具有獨特的文體及篇章結構特征。

      2.1 詞匯方面

      2.1.1 使用古體詞。呂俊和侯向群指出:“使用古詞語給人以自古至今法律就有傳統,不容輕易改變的心理含義,這些復合性副詞幾乎成了法律文體的一種詞匯標記,是這類文本的一大特色。”(2001:182)。這些古體詞形式簡單,語言精煉,不易出現歧義,有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例1:Desiring to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該例中的”hereby”相當于”here”+”by”,即“特此”之意。文中該句之意即“特此達成如下協議:”。

      2.1.2 使用subject to等短語。在法律文本中,頻繁使用subject to這一類短語,以準確表達法律概念。

      例1:Each Member shall accord to … subject to the exceptions……

      其中,”subject to”在文中是指“依據……,遵守……”。

      2.2 句式結構方面

      2.2.1 條件句的使用。在法律條文中,除了規定雙方應履行的義務外,還設想了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和處理的辦法,所以,在法律條款中有較多的條件句。但條件中不僅僅局限于if 的表達,還會較多使用 provided that等。

      2.2.2 長句的使用。WTO法律文本在表達較為復雜的概念時,習慣用較長的句子,尤其是復合句、從句等來完成。《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中使用了大量的長句,以準確表達法律概念,從而體現法律語言的嚴謹性。

      3 功能翻譯理論

      3.1 功能目的論。“功能目的論”以“目的原則”為核心,試圖把翻譯從原語的奴役中解放出來, 從譯入者新視角來詮釋翻譯活動。它首先關注的是文本功能和翻譯目的, 強調翻譯是譯者在分析原文的基礎上, 根據客戶要求,實現譯文預期功能的目的。

      3.2 尤金?奈達的功能對等理論。1964年,奈達在《翻譯科學探索》中第一次提出了“形式對等”和“功能對等”兩個概念。就形式對等和動態對等而言,奈達更強調后者。1993年,他將其觀點綜合起來,用“功能對等”代替了“動態對等”。

      4 功能對等理論對法律文本的指導意義

      4.1 普通詞匯的翻譯

      在WTO法律文本中,有許多普通詞匯,如action, party, duty等有著其特定的內涵。

      例如: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GATT 1947 ……

      該原文中的” contracting parties “,如果譯成“買賣雙方”,則不符合該原文所屬文本類型。考慮到該詞語是在法律文本的語境下,則其應指“締約方”。

      4.2 條件句的翻譯

      法律文本要求思維縝密,邏輯性強,既要考慮到各種不同情況,又要排除各種例外情形。

      例如:Members may, ……provided that such protection does not contraven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根據功能目的理論,在不違背原意的情況下,盡可能譯成貼切中文表達的句式,以方便中文的閱讀對象更好地理解(譚載喜,2010:213)。所以,原文中的provided that譯成“只要”這樣的表達方式,既忠實于原文內容,又使讀者易于理解。

      4.3 長句的翻譯

      法律語言作為法律信息的載體,必然是明確的。在法律英語中,句子結構較復雜,且多狀語從句、定語從句、多分詞短語等。

      例如:Members, Desiring to ……;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這段話出自《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最開頭,多達近三百個單詞。該原文雖較長,但其實是由諸多個現在分詞構成的多個分詞短語,句子主干實則為“ Member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因此在翻譯時,必須盡量達到文本各個方面的對等性,以最大限度的使譯文與原文達到對等。

      5 結束語

      鑒于WTO法律文本的規約性、準確性以及莊重性等特點,在翻譯此類文本時,譯者必須在全面透徹理解原文基礎上,以功能對等原則為指導,盡可能與原文保持內容與形式的統一,從而實現法律效力的對等。總而言之,奈達的功能對等理論對WTO法律文本的翻譯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Nida, Eugene A, Charles R. Tabe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M].Leidan: E.J.Brill, 1969

      [2]呂俊,侯向群. 英漢翻譯教程[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1

      [3]譚載喜.新編奈達論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9

      法律文本論文范文第5篇

      投稿須知

      1.1文章質量:文稿應具有創造性、科學性、實用性,文字精練,數據準確,邏輯性強。

      文字限制:文章一般不超過5000字,如遇特殊情況請與編輯部聯系,編輯部同意后方可。編輯部將對超額部分加倍收取版面費。

      1.3介紹信:投稿請寄單位介紹信,介紹該文作者、單位,文章的真實性,是否屬于機密、一稿兩投,是否有各類基金資助。

      1.4基金項目:如為基金資助項目,應附帶資助的合同文本封面(具有詳細信息)復印件或獲獎證書復印件。

      1.5文章格式:投稿格式請參考本刊已發表的近期文章。點擊本刊網站左側菜單“過刊瀏覽”查看相應的文章。

      2文稿中應注意的問題

      2.1作者和單位的中英文名字、所在地、郵編分別列于中英文題目之下,單位的英文名稱應是系統內認可的、符合規范的。

      2.2個人署名作者在2人(含2人)以上以及集體作者,應指定一位通信作者(CorrespondingAuthor)。第一作者及通信作者應有簡短的中英文自傳:姓名、性別、學位、職稱、主攻研究方向,放在文稿第一頁的左下方。副高以上職稱的作者應在郵寄給編輯部的論文紙版上親筆簽名。

      2.3受資助的情況(資助單位、項目名稱、合同號)用中英文分別列于文稿左下方。

      2.4所有稿件都應有中英文摘要。一般科技論文的摘要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作者應能使讀者通過閱讀摘要就能掌握該文的主要內容或數據。為便于國際讀者檢索并了解文章的基本信息,英文摘要應比中文摘要更詳細。

      2.5每篇文章應標注中英文關鍵詞各3~8個。

      2.6縮略語、簡稱、代號除了相鄰專業的讀者清楚外,在首次出現處必須寫出全稱并注明以下所用的簡稱。如新術語尚無合適的中文術語譯名可使用原文或譯名后加括號注明原文。

      2.7用于表示科學計量和具有統計意義的數字要使用阿拉伯數字。

      2.8研究對象為人時,需注明試驗組、對照組受試者的來源、選擇標準及一般情況等。研究對象為試驗動物時需注明動物的名稱、種系、等級、數量、來源、性別、年齡、體重、飼養條件和健康狀況等。

      2.9藥品、試劑使用化學名,并注明劑量、單位、純度、批號、生產單位和生產時間。

      2.10儀器、設備應注明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單位、精密度或誤差范圍。

      2.11圖和表格與文字的內容不要重復,圖、表應有自明性,即不看正文就能理解圖意、表意。圖題和表題均應中英文對照。

      2.12所引的參考文獻應僅限于作者親自閱讀過的。未公開發表或在非正式出版物上發表的著作如確有必要引用,可用圓括號插入正文或在當頁地腳加注釋說明。原文作者若不超過3人應將作者姓名依次列出,中間用“,”隔開,3位以上作者則列出前3位,逗號后加“等”。

      3文后參考文獻

      3.1文后參考文獻的定義

      文后參考文獻,即指為撰寫或編輯論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關文獻信息資源。

      3.2著錄文后參考文獻的目的與作用

      1)可以反映作者的科學態度和論文具有真實、廣泛的科學依據,也反映出該論文的起點和深度。

      2)能方便地把本論文作者的成果與前人的成果區別開來。

      3)有利于節省篇幅。

      4)能起索引作用。

      5)有助于通過引文分析對期刊水平做出客觀評價。

      6)有助于科技情報人員進行情報研究和文獻計量學研究。

      3.3文后參考文獻的著錄原則

      1)只著錄最必要、最新的文獻。

      2)著錄的文獻一般為正式出版物,非正式出版物可作為文內注釋列出,其格式可參照參考文獻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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