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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主管地稅分局(全稱)
內容:本公司屬于xx(經濟性質、類型)的公司,從事xx、xx行業。由于今年以來市場競爭激烈,原材料持續漲價,而銷價基本持平,使本單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本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因此,在經營上出現了嚴重的滑坡。截止今年10月底,公司銷售收入為xx萬元,同比下降xx%,利潤虧損xx萬元,而庫存成本同比增加了xx萬元,增長率為xx%。為幫助本公司能夠渡過經營難關,保障生產經營正常維持,特向貴局要求給予本公司免征xx年度房產稅的照顧。特此請示,望批準為感。
落款:xxxx(公司并加蓋公章)
日期:xx年x月x日
網上房產稅減免申請審批
一、適用對象
適用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非正常戶、注銷戶除外。
對于非電子申報戶目前暫不提供此項網上申請審批服務。
二、用戶登錄
電子申報戶登錄“網上辦稅服務中心”,點擊“涉稅申請-網上審批”,選擇“房產稅 減免稅申請”,進入該申請審批事項。
三、操作步驟
(一)納稅人應認真閱讀相關規定及說明事項,按要求認真填寫《房產稅減免申請報告審批表》內容,確認無誤后提交申請 ,同時打印申請表(1份)。
(二)納稅人成功提交申請后,應于5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審核:
1、所有減免稅項目均應報送的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
(2)減免稅申請報告審批表;
(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產權證或其它證明材料;
(6)固定資產(房屋)明細帳
(7)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2、除上述統一資料外,請根據具體的減免稅項目報送以下資料:
(1)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
a、企業章程;
b、收費標準的批準文書。
(2)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減免稅
a、廈門市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申請表;
b、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稅務管理員應自收到納稅人報送的資料2日內進行審核,通過審驗的給予受理。按管理規定程序逐層上報審批。
(四)審批結束后,由管理員打印《減免稅審批通知單》,并聯系通知納稅人前來領取。納稅人同時可在網上查看審批結果。
四、注意事項
(一)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方可提出此項申請。
(二)填寫要求:除規定由稅務機關填寫的欄目外,納稅人應填寫完整準確。此外,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應真實準確,以便稅務管理員及時聯系到納稅人。
五、查詢和其他操作
納稅人可查詢已提交的涉稅申請事項當前受理狀態,包括待受理、已受理、正在審批、審批結束(批文已生效)、不予受理等。
對于處于不同狀態下的申請事項還分別提供可操作功能,具體如下:
(1)待受理即稅務機關尚未受理的,可查看該申請事項并可進一步修改或刪除。
(2)已受理或正在審批即稅務機關已受理該事項的,可查看該申請事項,但不能再做修改。
(3)不予受理的,可查看該申請事項被拒絕受理的原因,并可根據情況重新修改提交申請。
XX稅務局:
我司XXXXX(你們公司的情況介紹),已抄報稅證明。
我司于X月X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X張,發票號碼為:XXXXXXXXX,票面金額XXXXX元,于X年X月交給XX公司。我司也于X月進行抄報稅處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將發票丟失,為了保證對方及時認證發票,現請貴局出具一份已抄報稅證明單。請貴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需帶的資料如下:
1、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公章)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由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xx〕156號)
三、所需資料
納稅人填寫《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四、流程圖
五、文書式樣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No.
NO.銷售方名 稱購買方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貨物(勞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稅額
報稅及納稅申報情
況報稅時間:
納稅申報時間: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證明范文《已抄報稅證明》。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xx]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國稅函[20xx]1077號文附件)精神,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一式三份)
(二)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當場辦結。
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按規定通過了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年至20*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無違規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行為。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配額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營貿易企業;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三)持有20*年食糖進口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
(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的制糖企業;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關稅配額申請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按規定通過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海關背書簽章的20*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復印件和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五)經稅務部門審驗的“20*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批表”復印件。
有進口實績的申請者需提供以上1-4項規定的材料;新申請企業需提供以上規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請企業屬20*年以后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基本原則是根據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準。
(一)如供分配的進口關稅配額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量分配關稅配額量。
(二)如供分配的進口關稅配額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有進口實績的申請者,優先獲得以上一年進口實績為基數的配額;按此分配后,如還有配額量,將以申請者加工能力及銷售額為主要依據,在有實績和無實績申請者間按比例分配,申請數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數量的,則按申請數量分配。
五、2009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時間為20*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上述時間內向工商注冊地所在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交申請。
六、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內注冊企業的申請,并于20*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申請送達商務部,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對再生水生產企業的免稅優惠政策促進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項目的實施,拉開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該企業的京廣客運再生水利用項目、污泥資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項目等先后實施。再生水利用項目投產后,2013年再生水實現銷售收入5000萬元,水質均達到規定標準。ABC公司2013年度的污水處理收入20000萬元和再生水銷售收入5000萬元,符合財稅[2008]156號的規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稅,獲得了增值稅節稅利益。大力發展再生水利用項目順應了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宏觀政策,解決了汛期淹沒農戶莊稼的問題,拓展了污水處理產業鏈,而且使企業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繳增值稅申請報告,提交書面申報資料,獲得稅務機關的備案審批。
二、兼營免稅或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核算的納稅籌劃
增值稅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在采購過程中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企業實際應當向國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的進項稅額作為在征收環節中可抵扣的稅額,對于企業最終實際應繳稅的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就會越小。因此,企業可以仔細研究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內涵,按照增值稅稅收相關政策來決定自己的經營項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對企業有利的稅收法律法規條款,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使股東的權益達到最大化。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應當劃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企業可以通過計算來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實際免稅項目、非應稅勞務不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應正確劃分并按照規定轉出進項稅額;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無需在核算時正確劃分,而改按公式計算。案例2.某軍工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生產軍工產品(屬于免稅增值稅項目)也生產民用產品。2014年10月購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萬元,增值稅稅率17%。當月該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產民用產品,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750萬元。另外20%用于生產軍工產品,取得收入150萬元。該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籌劃方法:
(1)若劃分不清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51×150÷900=8.5(萬元)
(2)若準確劃分各自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1×20%=10.2(萬元)由此可見,若準確劃分進項稅額可以節省增值稅1.7萬元(10.2萬元-8.5萬元)。若該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產品,30%用于軍工產品,則情況正好相反。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1×30%=15.3(萬元),與不能準確劃分進項稅額相比,反而增加稅負6.8萬元(15.3萬元-8.5萬元)。因此,企業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自己的稅收策略。
三、稅率的納稅籌劃
[關鍵詞]預約定價制;轉讓定價;關聯企業
一、對預約定價制的簡單介紹
預約定價制,也稱預先定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rrangement,英文縮寫apa),是近年來國際上興起的用以解決跨國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問題的一項制度,是指跨國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與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報告,經納稅人、關聯企業、稅務機關的充分磋商,預先確定受控交易所適用的標準(如方法、可比的合適調整、對未來事件的關鍵性假設等)共同簽署的一項協議。預約定價制首先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美國于1991年初正式實行。自美國正式實行預約定價制以來,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亞、德國、荷蘭、韓國等相繼都實行了預約定價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預約定價制也頗為推崇,于1999年專門制定了預約定價指南,明確規定了預約定價制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和基本程序。近年來我國也開始引入預約定價制,但目前尚處于初級階段。
如上表,概括來說,apa與傳統的轉讓定價稅制相比,優點有:(1)由事后調整改為事前規范,對公司采用的轉讓定價預先做出規定,能較好解決轉讓定價的濫用問題,有效保護相關國家的稅收利益。(2)降低了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調整的不確定性,使稅收收入穩定且可預期。(3)避免雙重征稅或雙重不征稅,特別是有助于同時解決幾個國家的轉讓定價問題。(4)有利于企業進行經營決策,同時減少征納紛爭,以避免稅收對經濟的干擾。(5)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納雙方的管理成本。
當然,apa也有缺點,主要體現在對簽訂協議企業的不利影響方面:(1)迫使企業披露敏感性機密信息。企業提出預約定價申請,需要提交大量資料,這些通常是企業比較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給競爭對手,將給企業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2)在調整轉讓定價政策方面缺乏彈性。采用預約定價制以后,企業在調整轉移定價政策方面將受到協議的限制。(3)要提交大量文件并成立由多種專業人士組成的專門管理機構。(4)遵循和應用較為復雜,費時費力。在美國,完成一件apa協議的平均時間為25個月,而在其他國家時間可能更長。這些缺陷的存在,使預約定價制的應用受到極大限制。但總的來說,預約定價制仍不失為一種新型的對轉讓定價進行稅務規范的有效方法。
二、我國稅法中關于-n約定價制的原則性規定
目前,我國的預約定價制尚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非常迅速。稅收法規與規章中有關預約定價制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具體法規條款中:
(一)《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國稅發[1998]59號)。其中。第七章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其他合理方法”中規定,“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采用預約定價方法”。在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條“采用預約定價方法”作了更詳細的規定,“為節約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稅收審計成本,允許企業提出一個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論證確認后,據以核算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的應納稅所得或者確定合理的銷售利潤率區間。凡采用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同時填寫《預約定價確認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應與企業簽訂預約定價協議,并監督協議執行。”這項關于預約定價制的規定,首次在我國稅法上提出了預約定價制,首次允許在轉讓定價工作中應用預約定價方法進行調整,為我國運用單邊預約定價協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但是,此文件僅提及預約定價方法,并沒有一整套正規的執行程序和配套制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2002年《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五十一至第五十六條對轉讓定價稅制進一步明確,包括對關聯交易的認定、明確納稅人要向稅務機關提供關聯交易的價格制定標準、明確預約定價制度、明確轉讓定價的追溯調整期限。其中,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這是關于預約定價制度的規定,這一規定首次將預約定價制度引入我國稅法的正規立法中。但也僅僅是對預約定價的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并未對預約定價所應采取的具體形式和方法做出規定。
(三)《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
2004年9月3日,我國頒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這是我國關于預約定價實施程序的第一部立法,是我國在運用apa方面的重大進步,其主要內容包括預約定價的預備階段、正式申請、審計與評估、磋商、簽訂安排、監控執行等詳細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以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規定了稅務機關針對各種避稅行為而進行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調整,明確肯定預約定價安排可以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重要方法,即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反避稅規則立法層次較低、約束力不強的狀況。
三、預約定價制在我國的實踐
在1998年《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頒布以前,早在1997年,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就曾協助某外資企業簽訂了我國第一份專業性的apa協議。1998年后,全國有130多家外資企業與稅務機關簽訂了1-3年不等的單邊apae21。2005年4月19日,我國的第一個雙邊apa由中日兩國稅務當局正式簽署,這是我國預約定價管理的里程碑。
(一)深圳市:預約定價的跟蹤管理
我國在apa方面的初步嘗試是采用“跟蹤管理”的方式。跟蹤管理是指對已實施過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企業以后年度的定價策略、經營狀況進行跟蹤監督,并對企業的轉讓定價情況、經營情況的變化定期及時提出質詢,力求企業保持正常交易的利潤水平。深圳市地稅局在傳統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上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大膽實踐,最早摸索出跟蹤管理這條途徑,而且隨著跟蹤管理的深入,深圳地稅局嘗試使用了預約利潤率的跟蹤管理方法。
為適應這一形勢,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其中第十一章對“跟蹤管理”進行了特別規定,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凡企業與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被稅務機關進行稅收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日管中。應對其被調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內實施稅收跟蹤監管。主要內容包括:(1)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2)企業納稅申報額的變化情況;(3)通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分析,對經營成果進行評價;(4)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變化情況等。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收跟蹤管理期內,如發現企業稅收異常,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采用“跟蹤管理”的方式調整轉讓定價,是我國對預約定價的初步嘗試。此方法有效地解決了利用傳統轉移定價調整方法時稅務機關工作量大,而且年年有新變化,又年年需要重新調整的被動局面,兼顧了成本與效益。
(二)我國預約定價制的突破:首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
自東芝復印機(深圳)有限公司于2002年底表達了雙邊預約定價意向以來,深圳市地稅局成立了包括深圳市地稅局專業人士在內的我國首例雙邊預約定價工作小組,負責雙邊預約定價申請的受理、審核評估、擬定立場報告、與日本國稅廳相互協商等。在國家稅務總局的直接參與下,雙邊預約定價工作小組共與日本國稅廳分別在北京、東京和深圳經過了三輪磋商,最終達成共識,并于2005年4月19日在北京由中日兩國稅務主管當局,就東芝復印機(深圳)有限公司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事宜正式簽署了有關協議,并授權深圳市地稅局按照《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規則》的規定與企業簽署相應的預約定價安排。
首例預約定價協議的簽署,使我國轉讓定價稅收管理邁出了重要一步,標志著我國稅收管理中轉讓定價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也暴露出我國相關立法上的缺陷,與雙邊和多邊apa配套的法律與法規應盡快出臺,以規制這種稅收管理現象。
四、我國現行預約定價制中存在的問題
現在,我國已頒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以下簡稱《規則》),為我國推行預約定價制提供了法律參照,并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對于美國和oecd預約定價的相關規定,《規則》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有關“保密問題”的內容過于簡單和抽象
apa的簽訂是由納稅人自愿申請的,這樣就增加了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所需資料的主動性。但是,納稅人所提供的信息大都屬于商業秘密,一定要通過法律手段予以保護。許多國家都在apa的相關立法中高度重視apa的保密問題,并且在某些稅收協定中明確列出apa的保密條款。《規則》第八章第二十五條對于保密問題有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正式談簽、審核、分析等全過程中所獲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并受到稅法以及國家保密法有關規定的保護和制約”。但并未對違反保密義務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我國還應在apa的相關立法中,建立完善的保密機制,使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受到國內法的保護,且在相應的稅收協定中也應保證信息交換的保密。例如在相應立法中規定“對泄露相關秘密的國家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由主管稅務機關給予納稅人適當補償”等懲罰措施。
(二)沒有規定預約定價的申請費用
在美國的apa相應立法中,對apa的申請費用作了分段式的規定。而《規則》中卻未對費用作任何規定。在當前apa申請數目很少、開展面較窄、大多為簡單apa的情況下,我國應借鑒許多國家的經驗,對apa的申請實行免費,以鼓勵apa的實施。
(三)關鍵假設條件的內容不夠詳細具體
所謂關鍵假設條件是指實質性作用于所提出的轉讓定價方法的所有作為前提的有關納稅人、第三者、產業狀況、商品和經濟條件等事實。所采用的轉讓定價方法總是與特定的交易方式和經濟條件相關聯的,關鍵假設對轉讓定價結果具有實質影響,能夠導致apa協議的撤回或重新談判。當這些關鍵假設所指向的經濟條件發生變化時,原來所約定的轉讓定價方法是否還符合正常交易原則,就需要重新考證了,所以,關鍵假設對于一項apa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一旦對apa關聯交易產生影響的經濟條件與發生的實際情況有較大的不同時,雙方就應對apa進行審查和重新談判。可見,假設條件在apa的實施過程中必須得到重視,其關系到apa是否可以繼續實施下去。而《規則》中僅在部分條款中簡略提及假設條件,并未列舉關鍵假設的內容。一般情況下,關鍵假設包括:相關的國內法律和稅收協定條款;關稅、稅收、進口限制以及政府管制;經濟條件、市場份額、市場條件、最終銷售價格和銷售量;企業的本質職能與風險、匯率、存貸款利率和資本結構;管理和財務會計、所得與支出的種類。在實施過程中如果以上關鍵假設發生變化,apa的前景就會發生變化,或是終止,或是重新談判,所以,非常有必要在《規則》中補充詳細具體的關鍵假設內容。
(四)沒有規定撤銷apa協議的條件
《規則》第七章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遵守了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并符合安排條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認可預約定價安排所述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如發現納稅人有違反安排的情況,可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撤銷安排。如發現納稅人存在隱瞞或拒不執行安排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終止安排時間追溯至預約定價安排實施第一年的第一日。”其中提到了“撤銷協議”,但未明確規定撤銷協議的條件。oecd《指南》規定撤銷apa的條件應為:“1 納稅人在提交多邊安排的申請、年度報告或其他支持文件或有關資料時,由于疏忽、過失或故意而發生不實陳述、錯誤和遺漏;2 納稅人嚴重地不履行多邊安排的重要條款和條件。由于撤銷是這些后果中最嚴厲的一項,撤銷安排的稅務當局應在對有關事實進行認真和全面的評估后為之,并應及時與受到影響的納稅人和稅務當局進行協商。”apa的談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耗費稅企雙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對于撤銷apa的情況來說,是所有執行apa的后果中最為嚴重的,所以撤銷的條件就尤為重要,必須重點加以規范。
五、國際社會關于-n約定價制的立法實踐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國內法或其稅收協定中規定預約定價制,除美國、oecd有關預約定價制的規定外,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墨西哥、英國等一些國家在預約定價制的項目上也非常積極并都有各自的相關立法。
(一)美國
美國的預約定價制在立法中體現出以下原則:(1)apa程序是一個彈性程序,是為納稅人申請apa提供恰當和公平的解決辦法,使納稅人在征稅相對方上處于確定地位,因此apa的處理過程要基于稅務局和企業的合作和有原則的談判。(2)apa不能采取與轉移定價法規相違背的方法,必須與轉移定價法規所規定的精神相一致。(3)轉回原則,即apa所規定的轉移定價方法可適用于以前年度。當然,當以前年度的客觀情況(如事實、經濟條件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與現在有所不同時,需要做出調整。(4)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即apa的辦理過程應盡量方便當事人。
(二)日本
日本的預約定價制在立法中除了吸收美國的先進經驗外,還具有很多自身的特點:(1)積極嘗試簽訂雙邊或多邊apa。(2)由專門管理機構和專業人才開展apa工作。日本國家稅務總局專門設置預約定價管理辦公室,并配備由經濟、法律、國際稅收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業人員小組。這樣的安排能夠提高預約定價工作的效率。(3)完善的信息系統。日本各相關地區稅務局都通過預算申請購買商業數據庫,根據使用權限和區域分別付費,使apa的相關信息在數據庫中一目了然。這樣做非常便于協議雙方了解跨國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行業信息,也加強了不同地區稅務機關的合作與溝通。
(三)oecd國家
oecd《相互協議程序下制定預先定價安排指南》中有很多考慮周到的細微之處是非常值得借鑒的:(1)完善的、信息對等的保證機制。oecd鼓勵稅務當局投入足夠的財力與人力以確保快速有效地達成安排。(2)保證資料和信息的保密。《指南》中規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應受到有關國家國內法盡可能的保護,根據協定進行交換的資料也應根據協定及國內法進行保護。”(3)建議各國給予多邊安排以國內法效力。一旦多邊安排被最終同意,各稅務當局需在各國內給予該協議以法律效力。(4)完善的監督程序。稅務當局應根據國內保證或協議程序監督納稅人的履行。
六、國際經驗對我國的有益啟示和思考
(一)加快雙邊或多邊apa的立法工作
隨著《規則》的頒布,我國在預約定價制上的相關立法剛剛出臺,但是它還只是主要針對單邊apa。《規則》第八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涉及稅收協定的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按照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需要啟動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相互協商程序的,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并制定相應程序”,可見,《規則》僅就單邊apa適用的程序進行了規定,卻欠缺了雙邊或多邊apa的相關規定。預約定價制的顯著優點便是避免雙重征稅,而這一優點在雙邊或多邊apa中才能顯示更大優勢。
為了消除潛在的雙重征稅的影響,應采取鼓勵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政策,同時,兼顧成本效益原則。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協議有效期以3-5年為宜。低于3年,期限太短,不符合效率原則;5年以上,期限太長,可能會不適應市場情況的變化。一般來說,對于初次申請的企業原則上以3年為限,以后可視協議實施效果和具體情況適當放寬期限;對于市場情況變化不大、波動范圍小、相對成熟的產:業和產品可適當放寬期限。在對申請預約定價協議的企業的資格限制上,原則上以轉讓定價交易的規模為主要依據。具體以什么規模為限,應以預期稅收收益和稅收成本相等的臨界點為基礎,需要進行測算。
(二)制定“預約定價操作規程”
這是實施預約定價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法規,那么稅務當局和企業在預約定價實施中缺乏依據,難以執行。而且,各地稅務機關各搞一套,也會造成不同地區間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環境,使預約定價喪失了應有的準確性和嚴肅性。目前,應盡快制定“預約定價操作規程”,以使各地實施預約定價時有章可循。“預約定價操作規程”至少要包括以下內容:預約定價協議簽定的程序和內容、預約定價的跟蹤管理、預約定價協議范本等。制定的預約定價操作規程要詳盡具體,并注意其可操作性,特別是有關申請、審定及文件修訂等都要做出具體的規定,包括對企業提供的資料中有關關聯企業的組織結構、歷史、財務報告、產品、職能分工和風險責任、市場條件的總體描述,對未來經營效益的推測,有關重要假設及前提條件等均應作出詳盡的規定。
我國在制定“預約定價操作規程”時可以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做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將其分為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專門制定適合于中小型企業的預約定價規則,簡化中小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協議的程序,節省其申請時間和費用,從而提高中小企業申請預約定價的積極性。預約定價制度自身的完善是推動預約定價發展的內在動力,應在積累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促進預約定價程序的簡潔化、規范化,盡量縮短訂立預約定價協議的時間周期,以降低預約定價的成本。
(三)增加處罰條款和保密條款
apa是一種更偏向行政契約性質的協議,在apa的申請和簽訂過程中,耗費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若非關鍵性假設發生變化,雙方都應盡量將所簽訂的apa履行完整,否則不但造成浪費,也會使apa的雙方當事人喪失信心。所以在相關立法中應增加“處罰條款”,對故意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進行處罰,以保證協議的嚴肅性。
另外,在訂立預約定價協議的過程中,由于納稅人必須首先向稅務局披露有關轉讓定價方法的必要信息,其中很可能有一些對納稅人來說是機密或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將對納稅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所以,納稅人與稅務當局在訂立預約定價協議時,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納稅人的許可,稅務當局無權向第三人或外國稅務當局泄露相關信息。
(四)加強對apa信息利用的管理工作
關于apa信息的利用問題,應在預約定價相關立法中予以明確,宜本著誠信的原則。尊重納稅人的權益,不得擅自將納稅人提交的信息用于對納稅人轉移定價的審計工作中,但可以與納稅人進行相關談判并做靈活處理,這樣即使談不成預約定價協議,也會提高雙方的轉移定價調整工作的效率,節約成本。
另外,稅務機關應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建立企業轉移定價資料信息庫,加強事中監控,并經常性地與企業進行溝通。在協議執行完畢以后,應當對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測試。此外,國內稅務機關之間,包括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國稅與地稅機關也應當加強溝通與合作,避免一家企業需與國內多個稅務機關簽訂多份預約定價協議,從而無謂地提高企業的成本。
(五)進一步修正和完善相關的轉讓定價稅制
事實上,還應當在借鑒oecd和美國等先進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不斷修改和完善有關的轉讓定價稅制的法律規定,特別是關于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具體內容,有關勞務、無形資產等調整方法的特殊規定等,為預約定價在我國的順利推行清除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