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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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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管理

      審計管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管理審計;公司治理結構

      近些年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越來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內部審計正由傳統的財務審計向效益審計和管理審計轉型,逐漸成為內部審計的核心,管理審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財務審計主要是審查受托人在經營管理期間的財務指標達標情況,如銷售毛利率、銷售凈利率、存貨周轉率、資金周轉率、資產收益率等,審查經營管理者在財務上有無弄虛作假、

      私舞弊,確保財務數據準確完整,真實可信,用以評價財務責任的履行情況。我們知道受托人在經營管理中不僅只是經濟責任、財務責任,而且還包括企業整個經營管理活動,如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公司內外環境良好、資產運用效率、科學決策、企業文化健康發展等各方面,因此,只有全面評價人的財務(會計)責任和經營管理責任,才能創造積極的工作環境、人文環境,有利于公司的發展。因而管理審計在審計評價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并修訂的《實務標準》與《職責說明》指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增加價值和改進組織的經營。它通過系統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也表明管理審計是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的一種延伸和拓展,代表著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

      一、管理審計的功用分析

      管理審計作為一項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與評價機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獨特的功用,具體說來主要有三:

      1.經濟評價,即在對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的基礎上,著重考核和評價其預測、決策、目標和計劃是否先進可行,經濟效益水平高低及其影響因素,經營管理者是否有效地管理了企業資財,并切實履行了其經濟責任。

      2.在于經濟鑒證,即對業務活動和管理業績進行鑒定和證明。

      3.在于經濟監督,即管理審計在發揮評價、鑒證作用的同時,也發揮著對管理經營活動的監察與督促作用。

      二、管理審計與公司治理

      1.管理審計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公司治理結構與管理審計緊密相連。管理審計始終要在公司治理結構這個環境中運用和發展,不能脫離,否則就失去了它生存的基礎。從另一角度來說,管理審計又可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使公司治理更有效。

      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環境中,管理審計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并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與效果;若沒有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審計就會流于形式而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

      管理審計作為一項監督與評價機制,自然也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有效的管理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權利制衡機制并促使其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

      2.管理審計與公司治理關系的理論基礎

      在財產所有權與管理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委托人即所有者將資產的管理經營權授與管理者即人,企業的控制權轉移到人手中,從而形成委托關系,它是公司治理和管理審計共同的理論基礎。

      在財產所有權和管理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人有可能利用不對稱或不透明的信息優勢謀取個人利益。委托人必須加強對人的約束,保證其受托責任的履行。一般來說,該受托責任包括兩部分,即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通過財務審計,委托人可以從財務審計報告來評價人在財務責任方面的履行情況,但對于全面評價人經營管理業績來說就存在局限性。通過管理審計,就可以評價人在公司運營中的其他指標,如產品市場占有率、信息化建設、員工能力培養、學習創新、核心技術研發、人力資源考核體系等

      3.管理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運用

      目前,我國尚處在經濟轉型之中,不少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完善,尤其是存在較為嚴重的所有者缺位現象。這使得企業“內部人控制”情形相當普遍且內部人控制權日益過大,有些內部人還利用信息的不對稱,做出偏離甚至背離股東意愿的決策,侵犯股東權益。

      現代企業制度是建立在財產所有權與管理經營權相分離,經營者受托經營所有者財產的基礎上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成了企業的“內部人”。由于經營者與所有者各自的利益不一致,如果沒有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督機制,“內部人”很有可能憑借自己手中的控制權損害所有者的利益。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特殊,還表現在國有股的比重過大,即“一股獨大”現象較為突出。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常常被大股東控制和操縱,眾多的中小股東很難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參與對企業的控制。事實上,我國許多上市公司在這個問題上都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所以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事件屢有發生。

      從總體上看,我國大部分企業、公司的監督制約功能是分離的、不完整的。比如,對高管人員的制約監督與對公司戰略決策的監督制衡就難以結合,對財務及經營活動的監督與對經營管理者的制約也沒有結合起來。

      4.發揮管理審計對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作用

      管理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管理審計滲透到企業的各個方面,在公司治理結構之中,在公司治理方面發揮很大作用。我覺得要做到以下方面工作:

      (1)建立權利制衡機制與激勵約束機制,在公司內部運行有效,通過監督評價、及時反應,使者的行為與委托人的目標與利益相一致。因此委托人激勵和約束人,使他們盡心盡責,并實現或確保股東們的最大利益。我們僅從財務審計很難全面了解人是否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責任的,但管理審計卻可以降低這方面的缺陷,能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比較全面地反應委托人需要的人在經營管理活動方面的情況,能夠降低代量風險,增強管理經營的透明度,達到控制的作用。顯然,管理審計有效和充分反應加強了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2)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提高管理效率。要做到信息真實完整,反饋要及時,及時發現及糾正。從委托人的角度講,通過管理審計,人能夠有效地判斷人的經營業績和管理能力,對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能夠更加公正、全面、合理的評價,人對這種全面的評價持積極的態度,從而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通過改進工作,增加效率,突出效果,達到降費增效,增加價值的目的。

      審計管理范文第2篇

      一、何時需要編寫審計日記

      筆者認為審計人員按照審計實施方案進行現場審計時就應當每日編寫審計日記。雖然審前調查期間審計人員不必編寫審計日記,但應該編制審前調查記錄,記錄審前調查具體情況。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成員一般不再編寫審計日記。如果部分審計人員又進行了補充取證等現場審計工作,則應該在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如實記錄這些現場審計工作。如果審計人員在起草、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等文書期間,對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如改變審計查出問題的事實表述、定性、處理措施等,應該在當日編寫審計日記,記錄重大修改或重大決策的原因和過程。

      現場審計期間,審計人員臨時從事其他工作或者請假的,應當從返回審計現場當日起續寫審計日記,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沒有參加現場審計的原因。現場審計情況復雜,很可能遇有特殊情形不能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則應當于次日補記。如,為取得審計證據,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人員一直從5日下午僵持至6日凌晨,那么審計人員確實無法在5日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則應當在6日盡快補記5日的審計日記。

      二、審計日記應記載的主要內容

      按照6號令的要求,審計日記記載的審計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審計事項的名稱、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查證結果、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在具體內容上如: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等工作的人員,應將上述工作記入本人的審計日記。比如,審計組組長、副組長或者主審召開小型碰頭會,通報各自工作進展情況和發展的疑點線索,分析研究,確定下一步工作重點,明確工作步驟和具體分工。這種小型碰頭會是審計現場進行決策的重要形式,對于保證審計質量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應該在審計日記中如實記載。即使在現場審計結束后,如果審計人員對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如從審計報告中刪掉一個問題,也應當將研究過程和結果如實記入審計日記。

      三、有交叉審計事項如何編寫審計日記和工作底稿

      筆者認為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項目,應該在不同審計項目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同一審計項目的多個審計事項應當在同一審計日記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承擔同一審計事項,應當在各自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

      四、關于編寫審計事項的具體內容

      根據國家審計署“6號令”的決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都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認真編制好審計工作底稿。

      特別是對違法違規問題、審計評價所涉及的重要事項、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重要數據、群眾舉報事項等都應該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

      五、要認真編寫好工作底稿編號

      為了準確規范便于查找核對,依據“6號令”的要求審計工作底稿一定要統一編號,并要求“審計日記與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對應頭等應當在審計日記中通過索引號加以注明。”而且要求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注明該底稿與審計日記的對應關系。為此,審計人員應及時指定專用專人按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出的審計事項對應順序,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統一的流水編號,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索引號。

      六、怎樣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

      筆者認為在以往的審計項目檔案中,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書的對應關系不夠明確,難以相互核對。為方便查閱審計項目檔案,本人在工作實踐中體會到:審計組應當指定專人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反映審計報告所列事項與審計工作底稿的對應關系,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應作為證明類材料,歸入審計檔案,排列在審計工作底稿之前。

      目前審計工作底稿匯總表還沒有統一格式,廣大審計工作者還可以大膽開拓創新。筆者建議首先看把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流水編號排成一列,然后在每一行注明該審計工作底稿對應審計實施方案的哪一部份,對應審計報告的哪一部和對應審計決定書的哪一部分和對應移送處理書的哪一部分等。

      七、審計報告應怎樣去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審計管理范文第3篇

      一、精心組織,協調配合,整體聯動。

      1.為了全面優質完成對中國銀行的審計,成立了以副特派員為組長的專門領導小組,對各審計組統一組織、統一協調,并成立中心組,負責與金融司及各地審計組的溝通聯系。

      2.為保證各審計小組的審計順利進行,分管特派員定期到各審計小組聽取情況,現場解決問題。

      3信息共享。對審計中發現的宏觀性問題,涉及其他分行的問題,以及具有共性的違紀問題,要求各審計小組及時通過網絡與中心組溝通,由中心組全面推廣。

      同時,對各小組審計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碰頭,研究對策。如我們在審計某支行時發現,該行利用代辦人員多提費用存放賬外,用于職工福利獎勵等支出。針對這一做法,我們進行了研究,并將這種違紀做法向各審計小組及時予以通報,從而使各級能夠及時對這一問題予以查處。

      4.建立片區中心組與審計署金融司之間的聯系制度,注重從制度環節完善分行審計與總行審計間的溝通。中心組根據本片區各小組的審計情況。線索及需要請示的問題,不定期編發《審計信息》和《審計線索》,直報署金融司,把與審計署的聯系通過這種程序化、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上下結合落到實處。

      二、圍繞審計方案,結合當前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工作中心,突出審計重點。

      根據中央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中心工作,及沈陽是全國最大的貨幣回籠城市、全國三大票據貼現市場之一的特點,我們把規范和維護金融市場經濟秩序作為中行遼寧片區審計的一個重點。根據這一指導思想,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注重通過常規審計,發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為國家決策機關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決策依據。例如,我們在審計時發現,某行營業部保證金戶有兩筆證券公司存入的保證金,為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開出無商品交易的銀行承兌匯票作擔保的情況。通過對這兩家企業的延伸審計,發現兩企業開出的承兌匯票無真實的貿易背景,并貼現后,轉入股市。根據這一情況,我們組織專門人員,進一步延伸到某票據貼現市場及相關金融機構,查清4家銀行的10余個分支機構,利用假合同、假增值稅發票,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入證券機構。其主要手法是:由證券公司提供100%資金擔保,銀行向證券公司關聯企業開出無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然后由關聯企業狀況后,轉入股市。其中,僅從某票據貼現市場和某支行為13家企業貼現的資金延伸追查,發現有上億元貼現資金轉入證券市場。為此,我及時撰寫《票據市場違規操作,金融風險積聚》、《某分行違規操作信貸資金流入股市》、《假增值稅發票泛濫票據市場》等簡報,上報審計署后,被朱總理和李嵐清副總理批示,人民銀行在接到總理批示后,迅速派出調查組,并對有關金融機構負責人給予了撤職、記過、警告等處分。同時人民銀行據此頒布《關于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對全國的銀行票據市場的違規行為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整頓,維護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起到了審計一點,帶動全面的作用。

      三、結合抓大案要案線索,強化中行審計力度。

      審計中我們認真貫徹中國銀行審計方案的要求,根據北方地區中國銀行不良資產占比較大的特點,把違規開證、新增不良貸款等嚴重違規問題作為審計的突破口,并注意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如我們在審計某分行時發現,該分行違規開證形成墊款高達上萬美元,占全行不良貸款的48%。通過審查進而發現某私營業主,涉嫌通過其下屬三個合資公司騙取銀行資金近萬美元的重大違法問題,審計署高度重視并以《審計要目》的形式上報國務院;再如,我們對某分行審計時發現企業逃避債務問題,雖經過國家三令五申,已有所收斂,但仍是造成中國銀行不良資產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某總公司改制重組,新組建的有限公司接收了有效資產和進出口權,但中行某分行的貸款和利息卻由已成為空殼的該總公司承擔,總公司以收取管理費維持職工開支。因無力還本付息,目前該貸款已成為呆滯貸款。我們將本片區此類問題進行歸類,報審計署以《審計要情》的形式上報給國務院領導,較好的發揮了審計為國家宏觀調控服務的目的。

      四、結合審計項目,加強宏觀調研工作,為宏觀決策服務。

      審計中,我們把宏觀調研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審計前我們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確定調研題目,使每一個同志在審計中能夠帶著題目審計,做到有的放矢。同時,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微觀問題及行業性的情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探討審計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撰寫審計信息。如我們針對票據市場存在的問題撰寫了《票據市場違規操作,金融風險積聚》獲朱總理的批示;針對中行新增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撰寫的審計簡報(商業銀行掩蓋不良貸款的幾種方式),獲副總理批示。到目前我們共撰寫審計信息50余份,被國務院辦公廳、審計署采用30余次,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審計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計劃,是指審計機關按年度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預先作出的統一安排。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第三條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復,減少交叉。

      第七條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

      第八條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第九條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署各專業審計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并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匯總提出計劃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布、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

      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于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第十條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后,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制,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由下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請,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協調后依法審批。授權審計項目的確定,要從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和有利于加強對上級所屬基層單位的審計監督出發,注意上下結合,重點解決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升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二條審計署對中央審計項目的授權,實行統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則,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審批一次。省級審計機關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審計署提出授權審計的請示,同時抄送審計署有審計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授權申請應說明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目的、理由、范圍和內容等。署辦公廳負責匯總審核,統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審計長審定后,批復地方審計機關執行。

      第十三條中央審計項目只授權給省級審計機關,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省級審計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審計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審計法、審計準則以及授權審計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確保審計質量。

      第十四條審計署授權項目審計結束后,省級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情況綜合報告。審計署每年對上一年度授權審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審計署每年有重點地對中央授權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抽查。對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或審計質量未能達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其授權。凡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地方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審計機關制定。

      第十七條審計署派出機構在確保完成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基礎上,如確有余力,可在各自審計管轄范圍內,向署申報自行安排審計項目計劃。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符合審計署確定的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且從嚴加以控制。

      第十八條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后,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

      (三)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四)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和省級審計機關分別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審計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劃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第二十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計劃完成的質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高計劃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審計管理范文第5篇

      一機構設置

      印度審計產生于十九世紀中葉,1860年,英國殖民政府按照英國模式在印度設立了審計長一職,負責政府審計和會計工作。1919年為制約腐敗,避免納稅人的錢浪費,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總審計署的職能,確立了印度審計長獨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1935年,印度政府法頒布實施,該法規定設立審計長,成立印度審計會計部(IndianAuditandAccountsDepartment),即主計審計長公署。1950年,印度共和國成立,印度審計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印度審計會計部實行垂直領導、分級負責和歸口管理的政府審計管理體制,主要由主計審計長公署、聯邦審計、地方審計(會計長審計辦公室)、地方會計(26個會計長賬戶與撥款審批辦公室)和培訓機構組成。最高審計機關是主計審計長公署(theComptrollerandAuditCeneralofIndia,簡稱CAG),由主計審計長負責,設在德里,共有6萬多員工,在全國各地設有各類專業機構104個,其中大約有3.5萬員工和68個單位從事審計上作,每年審計工作經費大約55億盧比(折合人民幣約9億元)。每年要審計84000多家單位,向管理部門提交77000多份調查報告并向國會和邦議會提交80份審計報告及300份專題報告。

      ①主計審計長公署(CAG)包括會計和審計兩部分職能,不涉及具體的審計業務,主要負責制定政策,指導、監督和控制各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考核和培訓審計人員。CAG設主計審計長一名,對國會下屬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負責。

      IA&AD組織結構示意圖:

      ②聯邦審計機構指CAG下設的多個“主任審計局長辦公室”和一個“企業審計局”。主任審計局長辦公室負責對中央政府部門與機構、海外機構、國防、印度鐵路、印度郵政電信局等聯邦政府部門的審計。企業審計局由副審計長領導,專門負責審計中央政府部門下屬公司和企業。

      ③印度地方審計局指“會計長審計辦公室”,負責審計邦級政府的財政財務收支賬目,審查地方國有企業和一些自治機構的賬目,根據主計審計長公署的審計計劃,承擔對聯邦政府設在行政區范圍內的機構和組織的審計項目。

      ④印度地方會計局指26個“會計長賬戶與撥款審批辦公室”,主要負責邦(省)一級政府的會計和撥款審批事項,如為大多數邦級政府編報賬目,發放工資、津貼和退休金,制定政府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等。從1996年3月起,聯邦政府和一些邦級政府已經開始自行負責會計賬目的編制。

      ⑤培訓機構包括CAG培訓局、一個國際培訓中心、國家審計會計學院和九個地區培訓機構。印度審計人員必須經過為期兩年的培訓,通過考核后方能分配具體工作崗位。在各個不同的工作崗位上還要進行專業化崗位培訓,并隨著工作的進展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培訓。

      二審計職責和范圍

      1.審計職責

      審計的職能是審計本身所固有的內在功能,包括經濟監督、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根據規定,印度國家審計的職責與權力可概括如下:

      (1)政府支出審計。

      對中央和各邦國庫賬的所有支出進行審計并報告,確認各賬戶中支出的貨幣是否獲法律批準,且用于法律批準之用途,確定各類支出是否與批準的要求一致。

      (2)政府資金流動審計。

      對中央和各邦的所有資金交易進行審計并報告,包括債務、各種存款、沉淀資金、預支、吊銷賬、匯款賬、工商業的損益賬等。

      (3)負責記載中央政府的各種賬目,但與鐵路、國防及各邦有關的賬目除外。

      (4)準備反映中央和各邦年度收支的各種賬目,并將其交與政府有關部門。

      (5)準備財務總表,并交給總統。

      該表反映每年度的各種賬目,如總統要求,還反映各類余額、過期未付債務及其它有關資料。除憲法中規定的這些職權外,還履行其他一些職權,包括由議會通過的法律所規定的某些與政府公司賬戶有關的職權。如對政府審計員的任命及重新任命,必須征求審計總監的意見。有權對公司賬戶進行補充性或試驗性審計。可根據與有關政府部門達成的協議,對某些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賬戶進行審計。要在財政管理領域內捍衛憲法和法律,不允許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支出,客觀地估價財政領域的執行情況。

      2.審計范圍

      “審計范圍可以擴大到這樣一些方面,諸如財務方面(會計錯誤、舞弊、財務控制、財務報表的公正性等等),合規合法性方面(忠實地執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要求、政策和規定等等)、以及工作績效方面(經營控制、管理信息系統、項目等方面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引自《審計方法與實踐——稅收審計》,印度審計署,摘自《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會議文選》)。具體包括:

      (1)中央和26個邦政府部門和機構。

      (2)政府性的商業機構,如印度鐵路、印度郵政通信公司。

      (3)由中央和邦政府控制的大約1200個公營企業。

      (4)由中央和邦政府擁有或控制的約400個非盈利性自治機構。

      (5)4400家靠聯邦和各邦撥款的機構和團體。

      但印度人壽保險公司、印度國家銀行、印度工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等不屬于主計審計長公署的審計范圍。

      三印度國家審計體系的特點

      1.地位崇高,獨立性強

      印度國家審計體制采用的是立法型審計模式,最高審計機關CAG隸屬于立法機構,直接對立法機構負責,薪金及其他行政費用由印度統一基金交付,勿需議會表決批準,對政府機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印度《憲法》(1949年11月26日制憲會議通過,1979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次修憲法令最后修改)專門以一章篇幅規定了印度審計長的職責權限,明確規定:總審計署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代表議會立法機關,監督和確保行政部門收支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另一方面代表聯邦政府,確保地方政府開支“有法必依”。作為印度審計署最高負責人,總審計長地位十分特殊,他由總統直接任命,監督公共財政,并對總統負責,級別和待遇與印度最高法院院長等同。如果出現行為不當或失職等情況,只有議會兩院以2/3票數才能罷免總審計長,程序等同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和總檢察長的罷免。各邦審計長是主計審計長的代表,執行主計審計長的命令。1971年印度還制定了《主計審計長法》,賦予審計工作廣泛而獨立的權力。正是總審計署地位獨立特殊,因此在近年來印度腐敗之風屢禁不止的情況下,總審計署加大了對各級政府的審計力度,查起來毫不手軟,取得了顯著成效。

      2.科學合理的審計準則體系

      只有保證審計質量,審計才具有可信性,審計意見和建議才會受到認真的考慮和執行。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是具有衡量和改進績效的標準。主計審計長公署編制了《主計審計長公署工作守則》

      (ComptrollerandAuditorGeneral′sManualStandingOrders),確保了審計實務有章可循。其內容除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外還包括審計規定和指示、審計原理和邏輯以及審計程序。印度的審計準則體系包括審計標準和審計指南兩個層次,審計標準又分為一般標準、作業標準和報告標準:(1)一般標準,主要規定審計人員任職要求和審計機關質量保證機制。(2)作業標準,是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和對審計工作進行管理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框架。(3)報告標準,對審計報告階段的框架性規定。《審計指南》是指導審計人員規范有序地開展審計工作,確保審計準則得到遵守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費用支出審計,收入審計,公共部門的附屬商業機構審計,控制制度審計,人力資源審計,電算化審計,績效審計,中央和邦政府的預算和撥款賬戶的審簽以及鐵路等重要審計領域的單項指南(包括鐵路審計指南、郵政電信部門審計指南、聯邦政府收入審計指南、公營商業組織的審計指南等)。

      3.獨具特色的補充審計制度

      補充審計,即指政府審計人員運用測試審計的方法對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國有企業進行的補充審計或追加審計。印度實行混合經濟發展模式,國有企業生產總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以上,根據1971年主計審計長法,主計審計長有權對國家控股51%以上的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印度的公營公司分為司局級企業、政府公司和法定公司(引自《公營企業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印度審計署,摘自《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會議文選》)。其中,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根據主計審計長的指派,可對政府公司進行審計。為了對注會審計結果的正確性負責,CAG建立了獨特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由政府審計師和專家組成,有重點地對注會已審的國企再進行一次補充審計。審計內容包括:注冊會計師已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公司會計制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及其資格等。補充審計完成后,國家審計人員把補充審計結果通知注冊會計師和被審企業,并給予兩周時間征求對補審結果的意見。CAG最后要把所有企業補充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報送議會。

      4.卓有成效的績效審計制度

      印度審計的主要類型有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財務審計是對部門和單位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鑒證意見,主要審查有關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活動,看其是否合規、合法,并對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收支活動、財政狀況以及是否遵守了有關的會計制度等發表意見。績效審計是以項目為基礎,考察有關項目是否有效地使用資金并取得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印度自稱,印度已由過去的財務審計,發展到測試評價政府活動和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的總體效益,即測試其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階段。審計委員會對國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檢查和評價,除年度財務審計外,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績效全面評估。其內容包括:投資決策、工程項目實施與管理、生產情況、設備能力利用率、勞動生產率、物資管理、內控制度和成本控制制度、價格及財務狀況等。由于印度績效審計往往能披露出政府或公共部門管理中的問題,所以受到了執政黨、在野黨的重視,社會公眾也很關注政府和公共部門的服務質量,給予了績效審計較高的評價;被審計的單位可以通過績效審計提高和豐富自己,使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這項工作也容易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同。例如,印度節油研究協會(具有印度官方背景)為推動能源節約,確保石油產品高效合理使用,推動經濟持續發展,該協會把對企業的“能源審計”作為協會每年工作計劃中的“重點戰”。2005年底,由印度節油研究協會向政府提交的2004年石油節約項目成績單中,已確認石油節約總額達到了22.7萬噸,總價值29.7億盧比(摘自2005年8月31日《人民日報》國際版《印度能源審計顯成效》)。

      5.初具規模的計算機審計制度

      當前世界審計辦公自動化工作,主要集中于審計計劃自動化,審計管理工作自動化,審計統計自動化,數據傳遞自動化,計算機編制審計表格和審計報告等方面。印度是世界第一大軟件生產國,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和公共企業廣泛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系統,印度審計部門已開始對被審計單位計算機系統進行審計。一是電算系統開發審計,包括對開發計算機應用系統的規范和標準的審查、對計算機應用系統開發管理的審查、對計算機應用系統開發成果的審查等;二是電算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即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審計人員就必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查;三是對電算系統程序的審查,評價控制功能是否恰當、邏輯流程是否合理、程序設計是否符合用戶的需要;四是對系統數據文件的審查,包括紙性數據文件和磁性數據文件的審查。例如,印度特許會計師協會(InstituteofCharteredAccountantsofIndia,簡稱ICAI)理事會最近在新德里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2005版《銀行審計指南注釋草案》(DraftoftheGuidanceNoteonAuditofBanks),就包括電算化審計方面的內容。

      6.比較完善的審計報告制度

      印度主計審計長公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審計報告制度。每年,總審計長會就聯邦政府賬目向總統提交財政審計報告,并由總統轉交議會兩院審議,此外還就各邦賬目向邦長提交財政審計報告,并由邦長轉交邦議會審議。審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主計審計長確定,除了提交聯邦政府的預算與決算的鑒證報告、法定公司的審計報告外,還按部門行業提交分類審計報告。分類審計報告也稱專項審計報告或專題審計報告,是對某個待定的項目和內容進行的專題審計所編寫的審計報告,如公共分配系統績效評估審計報告、農村綜合發展規劃評估審計報告、掃盲績效審計報告、能源審計報告、武器裝備審計報告等。審計報告由立法機關下設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審查研究,公共賬目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賬目,公共企業委員會負責獨立經營企業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要指出各種浪費及資金的不恰當適用,并按財政原則進行明確評論。如已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損失的事項,新的服務支出及與各種程序及先例相背離的事項等。審計人員還將編寫的重要問題備忘錄(問答表形式的)隨時提供給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以便政府對審計報告中做出的調查結果給予具體的回答,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補救措施和改正方法。

      7.近乎苛刻的人事管理制度

      CAG擁有一大批資深的審計工作人員,他們具備執行審計職能的廣泛技能和豐富經驗,能夠勝任這一工作。為了保證審計人員的素質與能力,審計人員都是通過全國范圍的激烈的競爭考試并從不同的專業和學科中挑選出來的,如金融管理、會計學、成本計算、法律和工程學等。其附屬機構人員的更新也要通過競爭考試來完成。一方面,實行嚴格的人員招聘制度。印度國家審計人員(輔助人員除外)都是通過招聘錄用后才安排到審計員、審計監督員、審計總署官員等崗位。其中,審計員由大學文理工商等科畢業生通過“政府人才選拔委員會的考試”錄用;審計科長(審計會計監督員)由審計員通過“基層審計考試”或社會招聘兩種方式產生;審計長和會計長從審計科長(審計會計監督員)中選拔;印度審計會計服務局官員由“聯邦公共服務委員會的競爭考試”產生。另一方面,實行成熟的人員培訓制度。在印度要想正式成為一名國家審計人員,還必須經過為期兩年的崗前培訓,包括四個階段:(1)四個月的行政管理培訓,在國家行政管理學院學習基礎理論課(在印度,所有高級官員都要學習這些基礎理論課程)。(2)十四個月的專業培訓,在印度審計會計學院進行為期一年的學習。(3)地方專業審計局、財政局、計劃委員會等單位的實習;(4)年度結業考試。實踐證明,嚴格的錄用、培訓和晉升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它使印度政府審計人員保持著較高的素質,確保了審計工作的高效運行。

      「參考文獻

      [1]印度駐華大使館網站

      [2]OfficeoftheAccountantGeneral,Haryana網站aghry.nic.in/

      [3]印度駐上海總領事館.on/ch/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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