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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我區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區審計局作為審計監督的主體要認真履法,依照審計程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務、工商、銀行、司法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
區審計局發出審計通知后,相關部門(單位)不得以調賬檢查為由臨時跟進,妨礙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企業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非國有企業和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制度所指的審計監督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和審計調查等。
第五條區審計局要根據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部署開展審計工作,制訂好年度審計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民來信、來訪及檢舉、舉報等有關審計事項。
第二章審計監督內容
第六條企業審計監督要立足于妥善處理好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間的利益關系,建立和諧有序的經濟發展秩序。嚴肅查處涉企“三亂”行為;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職工權益的行為;嚴肅查處偷稅、騙稅和影響企業發展的行為。督促社會各界遵紀守法減輕企業負擔;督促稅收機關依法征稅、應稅盡征;督促企業依法經營,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審計監督的內容,是指企業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企業遵守會計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是否真實、合法,關注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增減變化。
(二)企業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企業是否及時、足額、依法繳納各項稅收,關聯交易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無通過會計核算等手段偷逃稅款的行為。
(三)企業遵守工商管理規定的情況。有無虛假合同、虛假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非法轉移資金資產和惡意侵占股東權益等現象。是否存在采用商業賄賂等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有無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公平交易。
(四)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工資政策,繳納的基本養老費等職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及時、足額、合法。
(五)企業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情況。占用政府行政資源、具有專營性質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壟斷企業,如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鹽業、炸藥、鞭炮、礦山、石油、醫藥等生產或流通企業,其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產品定價是否執行國家政策。
(六)企業遵守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按規定開立、使用、撤銷銀行賬戶,有無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現象,有無利用銀行賬戶偷稅等違法活動;是否存在違規騙取信貸資金、改變用途使用貸款、逃費銀行債務等問題;是否存在非法集資、違規發行代幣券、白條抵庫、坐支現金等問題。
(七)企業遵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情況。政府在參股企業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資金或資產占用費是否按時交納,投資收益是否能按規定及時分配并上交;財政補貼、獎勵等專項資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規范,使用是否有效。有無套取、挪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八)企業遵守房地產法律、法規的情況。房地產項目是否存在通過借證開發、非法取得用地、虛假手續、違規變更規劃設計等手段偷逃稅款,是否及時交納各項規費,有無違規售房等問題。
(九)企業遵守國家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情況。企業繳納的各項非稅收入,如工會經費、排污費、水資源費、河道治理費、殘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讓金、城建綜合配套費等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取、繳納。
(十)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三亂”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有無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內容。
第三章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區審計局除審查賬簿、報表、憑證等會計資料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檢查與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有關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現場勘察實物,就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或調查記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并按審計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九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區審計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按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時,經區審計局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四章審計實施及處理
第十一條區審計局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區政府依法采取有效的處理處罰措施。
區審計局對企業審計的情況,可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必要時,經區政府批準,審計結果可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區審計局依法給予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區審計局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及處理處罰建議書,要及時送達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需要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協助執行的,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落實,及時向區審計局書面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四條區審計局要與區法院、區檢察院、公安分局加強協調配合,對審計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區審計局要及時移送公安分局或區檢察院立案審查。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區審計局做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由主管部門(單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獎懲
第十八條區審計局查繳的稅款應納入區級預算管理,但不計入稅務部門年度任務完成數。對區審計局依法查處、稅務部門予以征繳的稅款,區政府將按年度《稅務征管部門收入任務完成獎勵政策》的規定,相應扣減稅務部門的超收獎勵、基本獎勵;未征繳的,加倍扣減稅務部門的超收獎勵、基本獎勵。
第十九條對區審計局查繳入庫的財政收入,區財政按實際入庫金額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企業審計經費,區審計局要專款專用。
關鍵詞: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內審監督;研究
目前,加強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內審監督工作是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活動的重中之重,發揮著不可比擬的作用。事業單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始終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要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和內審監督工作的開展,保證事業單位信息管理的準確性、真實性,從而為事業單位帶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一、事業單位內控制度與內審監督工作開展的相關論述分析
(一)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建設的作用
1.有利于順應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企業之間都在經營管理活動中進行深度性的變革。事業單位在管理模式中正在朝著多樣化、豐富化的方向發展。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建設,符合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的發展需求。2.有利于為事業單位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事業單位的發展方向也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已經改變了以往傳統的財政撥付模式,自利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經濟活動方式也更加全面化、系統化,既涵蓋最基本的管理職能,也增設了多種不同的經濟活動。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可行性因素分析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建設環節,以往事業單位都在普遍使用退休金制度,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下,國家積極出臺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大大促進了事業單位的進一步發展與變革,具體意義為:首先,是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下的必然發展趨勢。公平市場競爭可以有效增強市場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公正合理的市場環境是維護社會收入分配的公正性與合理性。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推動公平市場競爭機制環境的形成,并且推動人才的合理流動。其次,可以使事業單位改革進一步深入,事業單位制定科學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推動事業單位人才的合理流動,將收入分配與養老待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中,體現出一定的平衡性,進而成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建設環節。
二、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內審監督工作開展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內控制度的不合理性比較明顯
目前,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過渡階段,政府職能也在發生著相應的變化。公共財政框架的制定,這些被視為事業單位內控標準體系的初始形態。基于此,事業單位在內部控制標準方面嚴重缺少制度的約束性,使事業單位尚未建立健全更加全面完善的內控準則,從而造成了事業單位在財政預算支出管理很難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內部管理的弊端和問題越來越惡化。
(二)缺乏高度的內控觀念
事業單位管理領導者在思想上都普遍缺少對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機制建設的重視程度,嚴重忽視了內控機制建設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造成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事業單位領導者誤認為公共事業管理是事業單位的重點管理職能[1],再加上缺少成本核算建設,對內控制度的建設漠不關心,甚至認為是一種無關緊要的做法。由此可以說明事業單位管理者在內控制度的認知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心理誤區,僅僅局限于財務管理和審計中,進而使事業單位在管理工作與業務控制方面出現了較大的不平衡性,無法展現出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監督工作的優勢。
(三)內審監督管理體系存在著較多的不足
1.事業單位的內審監督機構設置并不合理。事業單位雖然建立內審監督機制,但是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強,仍然處于較為封閉式的自我監督模式之中,而且一些單位的管理者認為內審監督機制無關緊要。2.事業單位內審監督機制的獨立性嚴重缺乏,在實際監督管理工作中,呈現出一種表面化、流水化的趨勢。我國事業單位大都實行“雙重領導”的內審監督機制。在這種機制的影響下,內審監督機構大都需要事業單位多個部門的領導參與,獨立性得不到相應的體現,從而導致了內審監督結果很難形成相對統一的思想共識。
三、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內審監督工作開展的相關建議
(一)建立健全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在我國事業單位內控制度的建設中,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關鍵的,而且還需要配套可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事業單位內控機制建設可以大力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也可以按照國際慣例中全面性、重要性以及適應性等內控的五要素原則來貫徹實施,使事業單位內控評價標準都進趨統一和完善。以此同時,事業單位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中,要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為其帶來強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增強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的共通性[2],有效促進內控責任追究制度的形成,發揮出事業單位各個部門內控監督的作用。
(二)形成高度的內部控制觀念
內控制度與內審監督建設要從事業單位的發展現狀出發,要求事業單位相關人員要從自身做起。要加快創建事業單位健康良好的內控環境,單位的管理者要嚴格約束自身的行為,樹立起榜樣帶頭作用。不斷強化管理者的內控觀念,提升事業單位全體員工對于內控制度建設的重視程度與認知程度,從而將內控制度建設的落實力度得以進一步的強化。此外,事業單位在明確負責人經濟責任制的基礎上,要加強責任風險、內控制度以及內審監督建設的相互關聯性,使之成為有機協調地統一整體。深化單位管理者都能夠嚴格履行自身的管理職責,并且使事業全體職工充分發揮出各自的工作潛能,進而實現內控制度建設與內審監督的目標。
(三)加快建設以內審監督水平為重心的審計體制
在事業單位建立內控制度建設水平中,內審監督機制是建設的重點,內審監督可以較為真實準確地反映出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執行現狀,還可以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管理領導者的權責意識,不斷體現事業單位內部各個方面的監督功能。1.強化內審監督機構的獨立性。事業單位全體人員要加強自我監督、自我管理意識,成立相關的內部審計監督的預算委員會,避免內部監督管理機構受其審計單位的限制和約束,要全面發揮出全面審計的功能,增強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建設的科學性、真實性。2.為內審監督制度注入一定的創新因素。信息化技術的不斷更新和完善,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內部審計技術與方法的變革,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處于機遇與挑戰并存的發展趨向,事業單位在內部監督制度方面必須要做好積極抓住機遇、并且勇敢地迎接挑戰,加快轉變以往傳統的經驗內審監督模式,不斷向現代化信息技術內審監督的趨勢發展[3],進而實現事業單位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目標。
(四)形成以內控制度建設和內審監督的報告機制
事業單位內部報告機制可以利用書面形式充分地反映出事業單位各個項目的發展狀況,為單位領導管理者的決策提供準確合理的依據。對于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來說,資金的使用情況、運營管理情況等方面都是內部報告機制的重要執行內容,內部報告機制可以使事業單位管理者做出與自身戰略目標相契合的重要決策。同時也為事業單位的預算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有力的根基。此外,以內控制度建設換個內審監督報告機制的建立,對于改善事業單位的信息交流水平具有強大的推動力。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內審監督工作的開展勢在必行,可以為事業單位在其經營管理活動中帶來廣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事業單位內控制度建設和內審監督工作的開展任重而道遠,要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及時解決事業單位在內控制度和內審監督建設中所存在的問題,促進二者的同步、協調運轉;同時要不斷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借助外部力量來不斷優化事業單位的內控機制建設,進而實現事業單位長遠發展的建設目標。
作者:葉玉蘭 單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1]文科.內部控制審計在電網企業的創新與實踐[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05):152-154.
關鍵詞:審計監督 職能履行 綜治維穩 落實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越加重視審計工作的開展,并在審計監管工作進行的同時不斷推進綜治維穩工作的落實,企業的審計工作也不斷深化。現階段,我國企業在審計監督職能履行與綜治維穩工作的開展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筆者在本文中著重就企業審計監督職能的落實與綜治維穩工作的落實兩方面工作的進展進行了條理化的總結。
一、著重加強審計監督工作重要性教育,推進審計監督制度的完善
近幾年來,我國不斷深化審計工作,加強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并不斷推進綜治維穩工作的落實。在綜治維穩工作落實中樹立了“一個堅持,兩個始終”的工作指導思想,在綜治維穩工作中堅信穩定能壓倒一切,并在工作中始終強化治理、始終“維護穩定”,在企業的經濟工作中便始終堅持將綜治維穩作為社會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實經濟領域的綜治維穩工作需要著重進行企業審計部門的審計工作,并通過履行審計監管職能改變傳統的審計工作無效的局面,從而反過來推進社會綜治維穩工作的開展。
近幾年來,國內企業從綜治維穩的中心工作出發不斷加強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部分地區的企業審計部門不斷開展審計培訓工作,建立系統的審計工作負責人制度,倡導全部門綜合化共同監管,形成了基于審核職能履行的全面、全角度的維穩責任制度落實的良好局面,保障了維穩工作中各項內務管理工作的良好進展。
企業在落實綜治維穩、強化審計職能履行的工作中進行了企業內部管理文件的修繕,制定了一系列的企業內部維穩治理工作要點,其中包括企業綜合維穩綜合治理文件、應急事件的處理預案、審計審查制度管理文件、審計部門的審計管理制度文件等。這些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與辦法的制定融合到全社會審計職能的發揮與全社會的維穩綜治工作中,保證了社會經濟領域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進一步促進企業維穩與社會治安狀況的改良。
企業審計部門的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培訓教育,以及制定的各項管理規定,使企業在組織、制度、思想等各個層面上都推進了經濟乃至全社會的維穩工作開展。
二、圍繞社會維穩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將社會維穩綜治工作作為中心指導,強化企業各部門合作,認真履行審計部門的監管職責,充分發揮審計及審計監管工作在企業綜治維穩中心工作中的積極作用,這是近幾年來企業經濟工作開展的宗旨。
現階段,一些企業審計部門不斷從全局角度上加強審計與審計監管工作,而且立足于企業實際情況強化審計工作的經濟衛士作用,將審計監管工作與企業的綜治維穩工作相結合。為此,一些企業的審計與審計監管工作開展中堅持三大原則,首先力求以真實的數據保證工作的有效性。在企業審計工作中成立專門的審計小組,進行企業內財務的相關數據審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業數據、賬務的公開透明度。企業審計工作開展中還進行思想矛盾的化解工作,以降低企業內部的利益糾紛。第三是企業審計工作中將重大的審計項目作為審計的重中之重,以各部門的協調合作保證審計工作的全面開展,審計部門堅信重大的審計工作直接關系到企業與社會的綜治維穩工作的開展,為了維持企業與社會穩定,在審計工作中著重財務公開透明。
近年來,國內企業開展的審計工作直接將審計工作與社會的綜治維穩聯系起來,形成兩項工作相互配合,互相促進的局面。
三、完善審計監管工作的法律保障,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功用
當前我國憲法審計監管職能履行的相關法律事宜已經做了規定,但在實際的工作開展中仍需要法律的變通,近幾年的國家與地方機關就審計職能的履行細節做了進一步法律規定的完善,以保證審計監管功用的發揮,企業的審計法規完善工作也不斷深化。
近幾年來,一些企業審計部門嚴格開展審計工作,將企業的經濟效益、財政狀況、社會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的扶持參與等作為重大的審計項目,并依照法律規定同步加強開展企業內部的審計調查,保證企業利于員工、惠及員工的政策有效性,減少部門矛盾因素,促進企業穩定運營,以企業局部的穩定推進全社會的和諧。譬如一些企業審計部門為了發揮審計工作的免疫效用,還著重加強了企業內各業務的審計工作,以防止企業資金的浪費與流失,極大程度上降低企業內業務腐敗的可能性,充分提升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企業的長足穩定發展。
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免疫功效,一些企業的審計部門還著重加強了審計工作中的預算編制,將公司的采購與支付等工作都制定了專門的規定性文件,以保證審計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保證審計工作有章可循,可以保證審計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強普法宣傳,強化網絡化的治安防控,推進綜治維穩
國內企業在社會治理中均堅持將社會為綜治維穩與社會法律建設與宣傳工作結合起來,全力推進法律保障下的和諧企業與社會建設。總的來看,企業的綜治維穩與法律建設過程中采取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加強企業職工的法律教育,強化企業與社會綜治維穩意識。一些部門將法制教育與社會建設工作相結合,在實際工作開展中提升職工法律素養。審計工作中借助法律意識培養,力求建立一支知法、守法、懂法的企業審計干部隊伍。其次是企業穩定防護網絡的建設方面,加大企業的經費投入,完善內部防范措施,切實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結合。
五、結語
本文著重總結了近幾年來企業的審計工作的開展及綜治維穩工作的落實情況。企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社會的穩定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建設事業,作為經濟與整理領域的綜合治理環節的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能直接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胡相如.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切實抓好綜治維穩工作[J].審計事務,2012(1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統計監審,是指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公民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執行統計制度方法,依法準確、及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情況;
(二)依法設立統計機構、設置統計人員、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帳,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審核、交接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和公布統計資料的情況;
(四)依法加強統計自動化建設和數據庫建設的情況;
(五)其它應當依法履行的統計義務。
第三條統計監審應由實施監審的政府統計部門事先擬訂計劃,內容包括監審依據、監審時間、監審對象、監審事項等。擬訂的統計監審計劃應形成文件正式下達,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確定的職責范圍,指定相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統計監審計劃應報上一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涉及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還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上一級政府統計部門可對統計監審計劃進行必要的協調,能夠合并的,應當合并。
第四條政府統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統計監審,可采取隨機的辦法確定統計監審對象,也可采取重點抽取的辦法確定統計監審對象。
同一政府統計部門對同一企業的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的,或有理由認為存在違法嫌疑的除外。
第五條政府統計部門進行統計監審時,應在監審前告知被監審對象,出具統計監審通知書。內容包括:監審的法律依據、監審的內容、監審的時間、實施監審的人員及其負責人。
第六條對統計監審中發現的問題,一般性的應由監審的政府統計部門發出《統計檢查建議書》,責令其限期整改;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由監審的政府統計部門依法立案,作出必要的行政處罰。
沒有發現問題的,負責監審的政府統計部門應向被監審的單位出具《統計監審結論書》,提出客觀、公正的監審結論。
第七條統計監審結束后,負責監審的政府統計部門應及時向上一級政府統計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交監審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監審工作情況。
第八條政府統計部門應加強對下級政府統計部門和統計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開展統計監審工作情況的考核。監審任務完成情況和工作質量,應作為開展統計行政執法和貫徹執行統計行政執法責任制評比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政府統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統計監審時,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紀律,嚴禁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應依法嚴肅處理,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制定內部規范統計監審工作的責任制和有關規章制度。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收貸審計質量對策建議
一、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的關系
審計收費(AuditFee)也稱審計定價(AuditPricinz),是指審計服務供需雙方就審計服務所達成的價格,是客戶與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簡稱CPA)之間的經濟聯系。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承接業務時不能不考慮成本與效益的問題。只有當審計服務的收人大于審計成本時,事務所才會提供審計服務。審計收費是決定事務所成本與收益的關鍵因素,也是事務所業務競爭的突出問題。
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之間相互影響,Copley(1994)的實證研究證明了審計費用與審計質量呈正相關關系:即事務所和CPA提供的審計質量越好,審計收費就越高;但過高的審計費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選擇較小規模的事務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審計質量。就某一個審計約定而言,審計費用隨事務所的不同而變化,事務所不同,提供的審計質量特征也不同,選擇了事務所就同時選擇了審計費用和審計質量。
審計收費嚴重影響著審計質量。低廉的收費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質的審計人才,不足以支持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的投入,使得CPA沒有專業勝任能力去發現錯弊。低廉的收費只能與低服務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減少審計程序,無法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水準,降低了審計質量。反之,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越完善,執業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成本也越多。
我國恢復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是審計市場的低價競爭一直困擾著CPA行業的發展。從“理性經濟人”角度來說,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只有較高的審計收費才能保證事務所有實力去完善質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證事務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審計成本去執業,也才能保證較高的審計質量。當然,審計收費過高,也可能存在著“購買審計意見”的行為,造成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的極度依賴。
在我國,對高水平審計質量的需求并非來自市場的客觀需要,政府、股東、公司管理當局等對審計服務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來。企業缺乏自愿聘請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戶以審計收費的高低,或者以是否為其出具“滿意報告”作為選擇事務所的標準。面對審計市場的激烈競爭,很多事務所為了生存和發展,只能降低審計收費,這就不可能付出較高的審計成本,因而無法保證審計質量。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經濟陷入“滯脹”,一些企業希望聘請收費較低的會計公司,會計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日漸激烈,一些會計公司采用了不正當的手段(包括低價競爭)招攬審計業務,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憂慮。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注會計師協會(AICPA)等的推動下,美國會計理論界開始關注審計收費問題。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運用多元線形回歸模型,考察了可能影響審計收費的各種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認為,事務所的規模可以用來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沒有直接衡量標準的情況下,審計所花費的時間可以用來衡量審計質量的高低。隨著針對會計公司和CPA的訴訟案件數量的顯著增加,審計收費作為委托人與CPA之間重要的經濟聯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當作研究的主要對象,逐漸成為理論研究的熱門話題。
我國對審計收費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認為審計收費低是壓價競爭的產物,而導致壓價競爭的根源在于企業對CPA高質量服務的需求不足,同時指㈩治理惡性競爭行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費的最低限價。王振林(2002)認為,大事務所由于客戶多,來源于某一特定客戶的審計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就越低,其屈從于該客戶的壓力相對就低;同時由于遷就某一特定客戶而帶來的名譽損失就越大,因而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規審計意見,大所和小所在獨立性和產品質量上存在著顯著不同。此外,還有劉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許多專家和學者對審計收費的大量研究,對解決審計收費問題也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審計收費的現狀與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業執首,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市場競爭激烈
從《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百家信息》數據來看,“四大”國際所的審計收入不僅穩居前四,而且遙遙領先于國內所。“四大”所不僅擁有“世界500強”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戶,更以其優質的服務、過硬的品牌、較大的資產規模和雄厚的實力,保證了它們在遭遇訴訟之后具有較強的賠付能力,吸引了原屬于國內所的大量客戶,導致國內所嚴重的客戶流失,給國內所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部分國內所面臨著生存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國內所審計價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難免。
近年來,我國事務所的數量增長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務所居多。審計市場需求不足、供給過剩,事務所之間壓價競爭現象普遍存在。雖然《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費的方式招攬業務”,但事務所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納“低價進入式審計定價策略”(low-balling)招攬審計業務,引發審計市場的價格戰爭。由于過度競爭,打折已成為業界公開的秘密,甚至以支付傭金、回扣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這種違反職業規范的競爭行為嚴重降低了審計質量。大量數據表明,低于政府定價的審計價格招攬審計客戶行為的審計回扣高達40%—60%。
由于中小事務所林立的現狀,特別是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事務所,數量多、規模小、水平低、業務范圍窄,賠付能力有限,較少考慮或者根本不考慮預期損失費用的因素,因此相應地給出更低的審計定價,造成審計收費秩序混亂。有些事務所短期意識嚴重,不注重改善業務能力,拓展業務廣度,而是專注于以低價招徠客戶,使事務所陷入惡性競爭的旋渦之中。
(二)沒有合理標準,審計收費高低相差懸殊
《獨立審計準則》規定:“CPA的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但收費的多少應當以服務性質、工作量大小、參加人員層次的高低等為主要依據,按照規定的標準合理收費。”根據國家計委1992年12月頒布《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審計業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目前審計收費的基本政策依據是2002年7月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在第五章《收費與傭金》第27條至第33條做中的原則性規定,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審計收費標準。審計收費既有計時收費標準和計件收費標準,也有按被審計單位資產規模或營業收入計算收費,更多的則是通過與被審計單位的討價還價來確定具體收費金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審計收費缺乏行業指導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務所之間在價格上的惡性競爭,從而對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質量產生了負面影響。
然而,在我國境內執業的國際所,其審計收費卻從不受國內政府收費標準的約束。國際所可以憑借自身的實力以高收費攬得優質客戶,國內所為求生存,只得爭取規模效應再次壓價以吸引客戶,審計質量再也無法得到保證。這種有失公平的競爭環境從某種程度上造成了國內所以低收費敗給了國際所的高收費。
(三)審計關系變異,審計收費競爭愈發激烈
理論上的審計關系應該是CPA接受審計委托人的委托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并向審計委托人報告工作和收取審計費用。但是,我國審計市場的委托人與CPA之間的經濟關系與審計獨立性相悖。在實踐中,公司管理層實質上具有聘請CPA的決定權,因此CPA與事實上的審計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層之間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由于我國對CPA職業的期望不高和廣大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審計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狀態,交易主動權掌握在委托方手中,決定交易價格的不是服務質量,而是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與委托人的親密程度等非市場因素。
在我國,被審計單位就是審計委托人,收費方式是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這就出現自己出錢申計自己的怪現象,審計關系變異使CPA在經濟上受制于委托人,審計獨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審計費用支付方式使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構成一個無法解開的內在利益關系鏈,這種依存性使事務所處于被動地位,在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談判時,由于經濟制約而擔心收不到預期的審計費用,甚至擔心失去客戶,使惡性競爭愈發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標方式聘用事務所時,審計服務質量與價格的關系——“信價比”無法事先預測,有些事務所以低價中標,但提供了低質量的服務,審計服務的低價中標在客觀上不夠合理。從國內外CPA,職業競爭的特點看,價格競爭是個不爭的事實,但這種競爭是基于金錢而不是能力的競爭,惡性競爭的壓力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服務質量的下降。
(四)非審計業務是審計收費復雜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紀80年代以后,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展,非審計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管理咨詢等非審計服務有超過審計服務成為事務所核心業務的可能。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波士頓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說,審計費用提高是因為客戶要求審計師做更多的工作,這顯然是因為他們要承擔的會計責任和職責越來越多。
CPA對同一企業既提供法定審計業務又提供非審計業務,會過多地涉足企業事務,從而與客戶管理當局形成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親密關系。雖然CPA不是決策者,但他是決策過程的參與者,在提出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判斷最好方案的整個過程中,CPA一直與管理當局有親密接觸,CPA在非審計業務的結果中就不可避免地與客戶存在著財務利益關系。如果事務所對客戶出具合規意見,就有遭到更換的可能,擔心失去除了審計收入還有更為可觀的非審計服務收入,在審計的同時對管理咨詢服務進行自我評價,審計服務質量必然受到影響。
(五)審計收費披露機制不夠健全
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我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以便考察事務所的獨立性和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遵循國際慣例,我國證監會于2001年12月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將支付給事務所的報酬作為重要事項加以披露。但實際情況是許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規范,只是含糊公布一個數據。審計收費披露極不充分,透明度較低,使許多投資者對CPA行業表現出更多的懷疑。
(六)缺乏有效監管,違法違規處罰較輕
目前,我國審計監管和執法方面對審計造假的處罰比較多,而忽視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公司法》、《審計法》、《證券法》以及《注冊會計師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事務所和CPA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所受的處罰進行了歸類,但對違法、違規的事務所和CPA的處罰較輕,主要采用警告、沒收違法收入、罰款、通報批評和暫停執業資格等形式。法規中即使有相關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遇到現有法律制度對民事訴訟的限制,CPA民事賠償制度形同虛設,即便審計失敗,也沒有經濟賠償的壓力,因此事務所在制定價格政策時很少考慮提高審計質量與防范審計風險所需要的審計成本,審計收費低廉也就不足為奇了。三、完善審計收費制度、提高審計質量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大型審計執業單位的建設
目前我國有4000多家事務所,總體上存在著規模較小、執業水平不高、人才難以引進、風險抵御能力差和審計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因為中小型事務所太多,在數量上使我國的審計市場的供給大于需求,在多年無序的發展中引起價格的惡性競爭,當國內所采取“底價進入式競爭策略”打得不可開交時,“四大”國際所卻以其高收費吞噬著國內審計市場。只有擴大事務所的規模,才能應對市場發展對審計服務質量和審計服務多樣化日益強大的需求。進一步擴大國內事務所的規模,強強聯合,走集團化的發展道路,能夠相互彌補業務廣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從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競爭力。
加強國內事務所自身規模的建設,有必要提高事務所設立條件,完善事務所注冊程序,并通過合并改組等方式,鼓勵中小事務所進行改組形成大型事務所。從經濟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務所承受管理當局壓力的能力比較強,即使被解聘其損失也相對較小,這有利于其保持獨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務所注重長期發展,更在乎自身的聲譽,往往選擇保持獨立性以提高聲譽,增強聲譽收費能力。從法律責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務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夠的賠償,發揮CPA風險收費承擔潛在民事賠償的責任。從行業監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務所更容易受到關注,監管部門會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因此不會輕易放棄獨立性。
(二)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審計費用的收取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可以借鑒國際慣例,根據公司的規模、銷售收入、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強弱和所處行業會計處理復雜程度等多種因素,事先預測出工作量和不同級別審計人員的配備需要,根據不同級別人員的每小時收費標準,來決定審計費用。具體地說,以成本作為出發點找出行業成本規律,從人力資源投入收費的角度來制定行業成本標準,以此規范價格秩序形成有序競爭。收費標準可以考慮規定審計收費的上下限,全國各地的CPA審計時按照該標準執行,在標準的上下限之內收費,但實際收費不得低于標準的下限,防止審計市場的惡性競爭。
當四大國際所進入我國時,國內CPA行業還相當幼稚,有關部門對國內所沒有像其他行業那樣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護,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傾向于國際所。國內CPA行業從“深圳原野”到“瓊民源”再到“銀廣夏”等一系列違規違法案件,被看作是導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證券市場泡沫現象的罪魁禍首,在剛起步不久就自釀“苦果”。但是,應該看到企業造假有許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預的結果,CPA卻成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國際跨國公司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業務基本上由四大國際所分享,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16號規定的“補充審計”也要求由國際所進行。國內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場上和國際所競爭,與一些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規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關系。國內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別,只會加速國內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國內審計市場發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關部門應該調整政策,取消國際所的超國民待遇,改變審計收費有失公允的雙重標準。政府部門應該同等看待國內所和國際所,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主導國內會計業培育寡占型的審計市場結構。國內所要認識到服務水平和質量同國外所的差距,提高審計技術、積累管理經驗、研究市場開發和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才能在市場規范化前進的道路上健康發展。
(三)通過第三方介入改變現有審計費用支付方式
現行審計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用,導致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形成財務依存性,長期以來是審計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針對目前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合二為一的現象,應該設立審計收費監管機構。由于我國現在還不具備由審計報告使用者支付審計費用的條件,應該在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加入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審計監管中心,該機構必須與雙方單位均無直接或間接經濟關系,其性質是非營利的監管機構,必須能夠保證公正性。
審計監管中心的設置,改變審計者與被審計者的“直接見面”的委托關系,切斷兩者之間的經濟利益談判關系,防止購買審計意見,建立起“企業(委托方)一審計監管中心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委托關系,組織審計業務的招投標,改變審計付款方式,監督審計質量。加入這一中立機構后,在審計費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這一環節,使審計費用在審計工作開始前由被審計單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審計單位對事務所的鉗制,由第三方負責聘用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最大程度地切斷了被審計單位與事務所之間的利益聯系,在這種新型的審計關系框架下構建了一個審計收費與審計質量相關性較高的審計收費模式。
改進招投標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最低限價。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應只注重服務價格,應充分考慮到事務所的信譽、規模、服務質量等因素,給出綜合評價。同時,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規范事務所聘用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強社會監督。
(四)應該適當限制與審計業務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務
在目前審計市場管理體制下,事務所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生存和發展,只有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服務。但是,如果事務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審計服務又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必將嚴重影響審計獨立性。“雙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國總統布什簽署通過了《薩班斯一奧克斯萊法案》(Sarbanes-OxleyAct,簡稱“SOX法案”),正式禁止會計公司向其審計客戶同時提供任何非審計服務。
我同現行法律規定,采取“對非審計業務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規定:CPA不能為審計客戶提供不相容業務,但未明確規定不相容業務的具體范圍。上述兩者內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審計事業的發展。因此,建議立法實施“部分禁止非審計服務”模式,從法律上對部分非審計服務做出禁止性規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務所同時購買兩種服務。對某些非審計服務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務所從事非審計服務,而是指某一個事務所不得對本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可以向其他所的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咨詢業務和審計業務之間的關系,要求CPA把為客戶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審計服務分開,即只能提供一種服務,從而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提高CPA的獨立性。
(五)強化監管,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違法違規的懲治力度
應形成一個完善的關于CPA的法律責任方面的規范,加大CPA的法律責任,強化賠償責任。改變違規成本和違規收益嚴重不對稱的狀況,從根本上消除其違規執業的動機,進一步加大對CPA行業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在出臺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之后,各地注協應監督事務所遵循最低限價標準,過度偏離合理水平的審計收費可能意味著審計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政府部門可以據此監控事務所的違規違法行為,嚴禁各事務所搞不正當的低價競爭,應該對超低價收費的事務所加大處罰力度,以保證審計收費標準的順利實施。
為了提高對審計質量的長期監督,有必要在CPA行業大力推廣誠信制度,加強事務所和CPA的品牌意識建設,信譽好的事務所可以執行級別高的審計收費標準,實行優質優價,引導事務所將低層次的價格競爭轉為高層次審計質量競爭。監管部門應經常對全行業的誠信狀況展開檢查,適時地公布各事務所的信譽等級。通過誠信制度與經濟利益掛鉤的機制,促進CPA行業的良性發展。
(六)強化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社會監督的透明度
審計收費信息的公開披露有助于社會公眾對事務所進行監督,減少審計收費環節的不正當行為,遏制利用價格進行的不正當競爭。我國現有的審計收費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較分散、相對粗略、執行力度較弱。因此,應重新制定條文或修訂原有的規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選擇事務所的決策程序和事務所的收費模式,減少管理當局操縱審計結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詳細和強制三者結合,才能保證事務所披露的信息質量,讓利益相關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規范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將披露審計費用及相關信息作為企業的應盡義務,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審計費用,并規定其披露內容,披露的信息必須全面、客觀、清晰和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