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河道管理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20xx年9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
第三條 河道的保護、治理和利用,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遵循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保護和治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保護、治理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和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河道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的相關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編制航運、水力發電、漁業養殖等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河道保護與治理
第九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兩岸堤防、堤防背水面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河道的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的有關標準劃定,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標志。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國土、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組織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暢通。
第十一條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確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毀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鄉建設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堤岸;確需填堵、縮減或者廢除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基本農田或者占補平衡用地。對于長期居住在河道灘地的群眾,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攔水、蓄水工程,應當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保護河道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將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計劃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在界河河道內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應當經毗鄰各方協商一致,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六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河道資源利用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產養殖的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減少水產養殖污染。河道水產養殖不得妨礙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運行安全。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對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灘地、河床的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查,項目施工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界限及相關措施落實的現場監督管理,并組織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九條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采取功能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一)黃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外的黃河一級支流和嘉陵江、白龍江、西漢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三)市(州)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四)跨市(州)的同一線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五)大型水庫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石羊河、疏勒河、討賴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前兩款規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關規劃銜接。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并保證防洪、通航、漁業生產安全。
河道采砂規劃中劃定的禁采區、禁采期應當向社會公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在可采區、可采期內因度汛、供水、航運安全調度及應對河道管理緊急情況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臨時采取禁采措施。
第二十二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統一發放。
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期限、范圍、深度、作業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在界河河道內未經毗鄰各方達成協議,不得單方面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河道采砂應當隨時轉運或者清除砂石料、棄料堆體,隨時復平采砂坑道,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平整河道。
在通航航道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應當服從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攔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依照法律程序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邊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或者建設項目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河道采砂結束后未及時清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河道內的航道,適用國
家和本市有關航道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本市對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水利部門是本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本市河道管理工作,并負責管理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以下稱市管河
道)。
區、縣水利部門是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
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以下稱區縣管河道)。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河道防汛和
清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六條市和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河道管理單位、河道管
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河道管理,執行防洪調
度命令和供水計劃,維護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七條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管河道委托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實施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九條對維護河道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河
道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和水系綜合治理規劃,符合國家
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涉及航道的,應當征求
航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土地變更的,應當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計劃,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籌集。
第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修建開發水利、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
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纜線等建筑物和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
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設程序履行
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并與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確保河道功能正常發揮、保障防洪安全的責任書后,
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原審查同意的
河道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查手續。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影響河道功能
正常發揮和防洪安全的項目。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工程施工影響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發揮的,建設
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報
告、質檢報告、竣工圖報送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責任書的
要求進行清理。建設單位因施工造成河道堤防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賠償;
未按照責任書要求清理施工現場的,應當交納清理費用。
第十四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確定
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高程必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
要求確定。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線路的凈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
兩堤之間埋設管道的深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五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已修建的閘涵、泵站和埋設的管道、纜線等設施,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并服從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不符
合堤防安全要求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施管理單位限期改建或者采取補
救措施。
第十六條利用堤頂或者戧臺修建公路、鐵路的,必須報經市河道行政主管
部門批準。利用堤頂、戧臺修建的公路、鐵路,應當服從堤防安全管理。具體管
理辦法,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路、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城市、村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城市、村鎮建設
規劃的臨河界限為河道管理范圍的外緣線。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涉及河道管理范
圍的,應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例施行前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八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涉及河道岸線開發利用規劃,立項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為: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腳為準;無河堤的,以護岸為準;
既無河堤又無護岸的,以天然河岸為準。
第十九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由市
和區、縣人民政府解決。因整治河道和河道入海口清淤增加的土地,屬于國家所
有,優先用于河道整治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
第二十條河道整治和清淤棄土,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和處
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與建設,免交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
河道整治工程,必須報經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市管河道以外的區縣界河
或者跨區縣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未經市河道行政主管部
門批準,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二條河道管理設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第二十三條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
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岸、護堤地及河道入海口。護堤地范圍按照下列規定
劃定:
(一)海河、永定新河、獨流減河、子牙新河、潮白新河為河堤外坡腳以外
各30米;
(二)州河、氵句河(含引氵句入潮)、還鄉河(含故道和分洪道)、薊運
河、青龍灣減河(含引青入潮)、永定河、北運河、金鐘河、子牙河、南運河(
獨流減河以上)、大清河、中亭河(左堤)為河堤外坡腳以外各25米;
(三)北京排污河、馬廠減河(獨流減河以上)、新開河為河堤外坡腳以外
各20米;
(四)區縣管河道為河堤外坡腳以外各10米;
(五)市區和塘沽區、漢沽區城區內的行洪河道不宜設護堤地的,在河道兩
側各設不小于15米寬的防汛搶險通道作為河道管理范圍。河道入海口的管理范圍,
縱向由擋潮閘起,無擋潮閘的由河道入海口的海岸線起,向海側延伸至攔門沙的
外緣;橫向由河道入海口的中心線起,向兩側各延伸1500米至4000米。海河入海
口的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河道保護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
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河道,為護堤地以外30米;(二)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
款第(二)項規定的河道,為護堤地以外20米;(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第(三)項規定的河道,為護堤地以外15米。市區和塘沽區、漢沽區城區內的行
洪河道,以及區縣管河道不設保護范圍。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河道行洪、排
瀝、輸水、蓄水和航運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
監測設施、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未鋪設路面的堤
頂,除防汛搶險車輛外,禁止載重量3噸以上車輛通行;在雨雪泥濘期間,除防
汛搶險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通行。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
河道淤積的,應當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修復、清淤費用。
第二十八條禁止非河道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
第二十九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墾河道;
(二)擅自攔河筑壩以及修建阻水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灘地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和樹木;
(四)設置阻水漁具或者其他障礙物;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七)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在堤防和護堤地內建房、放牧、開渠、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
窖、挖筑池塘、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進行集市貿易活
動。
第三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經
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河灘地內采砂、采石、取土;
(二)在河灘地內鉆探、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三)在河道內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設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
行。
第三十一條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
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市和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河道管理單位,應當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流的故道、舊堤、原
有工程設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
毀;確需填堵、占用、拆毀的,必須報上級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未經河道行
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砍伐。河道護堤護岸林木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由
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河道
護堤護岸林木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和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
交育林基金。
市區和塘沽區、漢沽區城區內行洪河道護堤護岸林木的營造和管理,按照城
市園林綠化管理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護堤護岸林木。
第三十五條在海河航行的船只必須限制航速行駛。限制航速的標志,由市
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設立。汛期內,在河道行駛和停靠的船只
必須遵守防汛指揮機構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建設項目臨時占用堤防、河灘地以及利
用河道、堤防、閘橋的,應當征得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七條山區河道可能發生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災害的河段,河
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質等部門加強監測。
在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
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
市和區、縣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
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九條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
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責成設施管理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
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門或者設置臨時排水泵點的,
必須經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向河道排水(含污廢水),必須服從防汛統一調
度和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排污口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排污口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排水。
在非汛期,因排放污廢水造成河道(不含永定新河)水質污染、河道工程設
施腐蝕損壞的,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
四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
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
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
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
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治安
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
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管河道管理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河道
管理的行為,可以直接查處。區、縣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的委托,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市管行洪河道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河道管理行為,進
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不服從河道管理的行為時,可以采取
暫扣車輛和機具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拒絕、阻礙河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
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
警鐘長鳴:特種設備安全不容忽視
事故頻發,給生命帶來的是不能承受的痛。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其實,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從1955年起,我國就對特種設備實行安全監督管理,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規、規章。去年,國務院又正式頒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進一步推動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序開展,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然而,在現實中,仍有不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或業主不認真履行安全義務,不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其他法規、規章,導致特種設備安全問題多多。
特種設備“沒戶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問題突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應當向市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目前我市特種設備“沒戶口”的現象仍然存在,少數單位的特種設備在未辦理使用登記證和未履行報檢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安裝、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鍋爐”,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機,給特種設備安全帶來隱患。
特種設備“帶病運行”。國家對特種設備使用實行強制檢驗和定期檢驗制度,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同時,不同的特種設備有不同的檢驗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氣瓶每4年要檢驗一次;壓力容器3-6年檢驗一次;鍋爐每年要檢驗一次;電梯每年檢驗一次。我省仍有少數單位,在特種設備檢驗期限屆滿后,不向質監部門申請檢驗、檢測,繼續使用,導致一些特些種設備“帶病運行”,超期“服役”。
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特種設備的管理、操作技術要求高,因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關愛生命,關注安全
生命無價。是什么導致特種設備安全存在這么多的問題呢?首先是企業對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的淡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部分企業受地方保護,廠門都不讓進,不少企業尤其個體業主安全意識不強,拒絕設備檢驗,拒絕培訓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觀上為安全監察工作增添了難度。
此外,目前的特種設備監察體制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增加了工作難度。特種設備涉及各行業、各部門,僅僅依靠質監部門單一的安全監察,沒有形成全社會的齊抓共管,是難以取得較好的監管效果的。
關鍵詞: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管理;引導
大學生微博是指以網頁為載體,由背景相似、興趣相投、認識相近、情感相依的大學生所發起的新型的信息系統和交流平臺。按照法律地位情況,網絡社團等青年自組織被界定為“準民間組織”,屬于民間組織,是典型的“自組織”①。
針對大學生微博行為進行管理和引導,要注意保護大學生的網絡自由權利,尊重他們的個性、培養個性。對大學生微博行為進行管理和引導,其本質不是單純的“管、卡、壓”,而是充分相信學生,發動學生,使學生自發投入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中。需要認識三個重要問題:大學生網絡自組織要不要管?能不能管?如何管?這三個問題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需要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部門全面思考并予以解決的問題。
一、 大學生網絡自組織要不要管?
網絡自組織為現代青年提供了一種公共空間,一種不同于傳統“他組織”的新型的自組織樣式。這種自組織信息的傳播由于信息的者和接受者具有一定的類同性( 相同的生活、學習、工作背景, 趨同化的目標追求以及類似的職業生活狀態等) 而帶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指向性( 主要集中在社會公益、時尚交友、時尚運動和社會娛樂等領域) , 呈現出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社會組織化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從高校管理和德育發展的角度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究竟要不要管?
從目前來看,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的高校管理系統和德育部門還沒有確立明確的意識和態度,基本的做法是“放羊”,這里邊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是認為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屬于私人空間和“課余活動”,不在自己的管理范圍和德育職責范疇之內,故而理所當然地對其放任自流。第二,從技術的角度,相關部門認為無法對大學生網絡自組織進行管理和引導,缺乏介入的即時性設備、手段和制度,而如果對大學生網絡自組織進行管理和引導,勢必增加管理部門和德育部門的工作量。第三,相關部門對于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現實效應沒有建立起明確的意識,從割裂的角度去看待大學生線上和線下的活動,這個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是代際隔閡,沒有認識到90后大學生基本上是網絡化、信息化條件下成長起來的一代人,網絡對他們的影響是其他代際人群無法想象的,但也是客觀存在的。
那么,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究竟要不要管?
首先,從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特點和現狀來看,必須管。從技術方面來看,目前對大學生用戶使用網絡自組織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無法通過對內容進行分類,查看不同類型的QQ群和微博;缺乏讓自己獲得更多關注的有效手段,失落感普遍存在;線上活動與線下活動割裂,線上活動虛擬化難以成為現實生活中人際關系的有力依托,朋友熟人少,缺乏互動;微博等新的網絡自組織產品是新產品,認知和學習的門檻較高,難以在朋友圈子中推廣,形式限制多,活動范圍有限,比如微博就限制140的字數上限、不能發多圖、評論中不能發圖,等等。實際上,與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在人文方面暴露出來的問題遠比這些要重大。
網絡自組織作為新型的網絡生活平臺,應當成為大學生開拓視野、廣交好友、接觸社會的一個平臺,應當是素質教育的良好載體、人際交流的好平臺、師生溝通的好場所、家長和社會考察新一代大學生的好鏡子。根據上海青年中心的研究,截至2008年底,上海青年群體中有高達81%的人加入過青年自組織。②然而從現狀來看,網絡自組織有時候起到了相反的作用。當前我國社會正在發生深刻的轉型,傳統的觀念與秩序逐漸失效,而新的倫理道德秩序還在建立當中,這也集中體現在信息化和網絡化生活中。而基于大學生這一特殊人群,家庭教育的監管很多時候是缺位的,高校教育和學生管理則循于舊例,固步自封,缺乏對高校大學生網絡生活進行管理和引導的必要機制,就使得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生活處于道德荒漠化狀態,這是讓人十分擔憂的。
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具有兩面性,它對高校的管理和運行以及大學生健康成才具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的影響,這種兩面性構成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必須介入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重要考量。從積極方面來看,許多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行動取向與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的總原則和大方向是吻合的,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規則意識和參與意識,有利于促進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大學生網絡自組織作為一種線上虛擬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對線下的學校正式組織形成了補充,它適應了愛學生的多種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大學生增強社交、克服心理障礙。然而從消極方面來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對信息的開放態度容易在特定條件下形成輕信和盲從的態勢,有時甚至阻礙了正常信息的傳播,不利于高校的穩定;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受核心人物影響甚大,特定條件下一些自組織容易形成對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的抵觸甚至對抗行為,如一些高校近年來出現的“抵制食堂”、“拒交費用”等學生,背后都有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因素存在。
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自發、自為特點,使其在目前基本游離于制度化、常規化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藩籬之外,既是新穎的高校大學生生活樣式的體現,也是潛在的問題域,它將在未來的高校發展中日益體現出它的重要性。
其次,從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的角度看,必須管。
大學生網絡自組織是一種新型的網絡傳播系統,是一個人—機—人相結合的動態復雜系統,它不僅是軟硬件結合的技術系統,也是社會與人文容納其中的精神—心理系統,在當今高校大學生網絡生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
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的重要內容,是規范、引導大學生進行健康的人際交往,正確對待社會關系發展。大學生作為新的代際人群,他們不滿足于傳統的基于人緣、地緣、校緣、職緣而形成的人際網絡和交往模式, 試圖在不同的地域、領域等差異性空間中尋找新的信息來源和生發點,以極大的興趣去尋找因為差異性的人際關系, 這就使網絡自組織呈現發散性、開放性的特點,是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介入進行管理的一個難點問題。
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的目標,是直接為社會培養思想政治素質過硬、道德情操高尚的合格人才,對大學生健康成長和學校工作具有導向、動力、保證作用,對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在網絡化、信息化為代表的科學技術進步的影響和推動下,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觀念也在不斷更新。因此,因應大學生網絡生活的日益重要,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應該予以重視,才能增強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全面實現高校人才培養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 大學生網絡自組織能不能管?
首先,從技術手段等客觀條件來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可以管,有條件管。
目前,針對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分類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根據一份基于東莞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的題為《高職院校網上青年自組織發展現狀、趨勢及對策研究調查報告》顯示, 按照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互動關系,課題組在調查中發現現存的高校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可以劃分為三種主要的類型,他們分別是:信息咨詢型自組織、情感關系型自組織和興趣探求型網絡自組織。這是按照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內容進行分類的結果,不一而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類盡管都是客觀現象,但是這三種類型僅僅是一種劃分的方式和可能性,它們在邏輯上和內容上具有差異性,但在現實的網絡自組織生活中它們并非是截然相分的,而是更多地呈現交集現象,體現了網絡自組織本身的復雜性和變動性。另外,我們也可以按照網絡平臺的技術載體將今天流行與高校中的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分為: 群—即以MSN、QQ、Fetion 等即時通訊工具為載體、客—以Web2. 0、Blog 等個人信息中心為載體、吧—以BBS 等網上交流平臺為載體、游—以各種網絡游戲平臺為載體,等等。
以上分類的結果顯示,大學生網絡自組織所使用的技術和平臺,同時也是大眾化的網絡信息流通、人際交往的平臺,是一個開放性的、參與性極強的平臺。從大學生網絡自組織自身的發展來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中不僅存在著相同年齡段、相同興趣領域等“靠近”因素,也存在著非相同年齡段、非相同興趣領域等其他因素。在我們的調查中,我們發現許多以班級為單位的微博、QQ群等網絡自組織中都有教師、班主任等代表高校管理和德育發展力量的因素存在,甚至團委、學生處也建有滿員的微博、QQ群等網絡自組織形式,對學生進行管理和引導。從技術的角度看,對大學生網絡自組織進行管理和引導,是完全可行的。問題不在于能不能管,而是愿意不愿意管。
其次,從管理學和行為科學的角度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可以管,有條件管。
根據協同學的一般原來,自組織是系統自行、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過程或現象,依據的是成員間的相互默契與協同工作、各盡其責,組分的行動具有自發性、開放性和流動性,但在整體上能夠形成、維持和發展整體的組織結構。在這一點上,微博等網絡自組織區別于一般的“他組織”,但也有共通之處。自組織和他組織一樣有組織者,但是自組織中的組織者并非來自外部系統,它的演化動力在系統內部各組分之間相互作用,沒有外在的組織者。組織者管理、控制系統,系統按照預定的計劃、方案發展,達到預定的目的,
大學生網絡自組織是一種典型的自組織形式,具有自組織的一般特征,同時又有其特殊的表現。它不能完全離開來自學校、教師和相關部門的行政命令和組織形式。從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現狀來看,QQ群、微博、bbs等組織形式中均缺乏外在的權威性的組織者,不同于學生會、團委等外在的他組織形式。但更深入來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建立和形成、維持盡管建立在大學生之間基于共同的興趣和愛好,以及現實生活的需要,比如學習過程系統化的要求(指向學習型的QQ群)、課余生活的需要(如各種課外社團的網絡組織)、個性發展和交友的需要,等等,但是從根本的角度看,它還是在利用高校提供的各種資源,包括場地、設備、圖書資料、觀念熏陶,等等。因此,從自組織與他組織的關系看,作為他組織的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部門如學生會、團委、思政部(社科部)等組織形式完全可以發揮自己的作用,對大學生網絡自組織進行管理和引導。
此外,Web2.0的多種應用形式如博客、微博、WIKI等網路用戶互動平臺也容易形成信息咨詢自組織。就Wiki來看,它是一種開放式的平臺,大學生用戶可以在上面發表網絡內容以及修改編輯網絡內容,其他用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見解跟進修改相關內容,逐漸形成一些公認的、共通的Wiki內容,并以其質量形成某種程度上的“網絡聲望”③。從這個角度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對于“權威”和“秩序”的需求,絲毫不亞于一般意義上的他組織。來自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相關部門和個人的管理和引導,既是可能的,也是受到大學生網絡自組織成員歡迎的。
三、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如何管?
1、明確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管理與育人目標的關系,使之納入學校管理范疇。
高等學校一定要明確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管理和引導在高校人才培養中的地位和意義,它關系到培養什么樣的人,如何培養人這個根本性問題。重視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要加強制度和組織建設,優化育人環境,加大力度,強化軟件建設,建立與完善一支強有力的工作隊伍,將團委、學生處、思政部和教師等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整合起來,加強隊伍的組織與培養,齊抓共管,貫穿于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的全過程,貫穿于大學生線上和線下生活,貫穿于大學生課前、課中和課后,確保不使大學生網絡生活成為管理和引導的死角,形成“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德育格局,努力使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工作形成黨委領導、黨政結合、強化行政、突出自我、強調創新、齊抓共管的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運行機制。
在具體工作中,我們要以網絡誠信為重點,加強關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改造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的教育,引導大學生在網絡世界中大力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將其作為德育教育的根基。要重視學生的網絡心理健康教育,要開展網絡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大學生網絡心理健康知識教育,建立網絡心理咨詢與心理輔導機構,對大學生進行必要的網絡心理輔導,幫助學生加強自身修養,保持身心健康。
2、從校園文化建設入手,營造良好的線下環境。
當前我國高校普遍實行完全學分制、彈性學制和選課制,這些制度都是新的學生管理模式和規范,但客觀地看它們都還不完善,高校中的學生會、團委等正式組織還沒有完成角色的轉變,所開展的活動較少,形式過于簡單、內容不活潑,很多時候帶有政治色彩和任務意味,難以滿足大學生的多層次需求,使大學生在參與活動中基本上處于應付狀態,沒有吸引力。正是在滿足多層次需求的基礎上,大學生網絡自組織受到了大學生的普遍歡迎。此外,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大學校園缺乏厚重的文化氛圍,是大學生網絡自組織遍地開花的重要背景,也是今后高校加強網絡自組織管理和引導的一個著力點。
高校校園文化作為一種“文化無意識”存在于大學生的觀念中,是高校的生命力,對于大學生來說是一種無言的推動力、生產力,校園文化具有“潤物細無聲”的品質,能對大學生的言行、性格發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可以增強大學生對高校的歸屬感和認同感。良好的高校文化會形成不斷擴大的集體積極參與,是贏得大學生的理性支持、情感支持和精神支持的重要渠道。
高校校園文化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昂揚的激情鼓舞人,以豐富活潑的活動吸引人。因此,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部門應以團委、學生處以及班主任、輔導員等一線工作人員為助理,多方位地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比如“價值拍賣”、道德模擬實驗等,突出活動的創造性和趣味性、知識性,擴大社團活動的范圍和功能,增強大學校園文化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3、強化大學生網絡自組織的積極作用,克服其消極影響
首先要有換位思考,充分認識高校大學生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需求,理解大學生在不同時期的不同需求,理解這些需求受到自身目標變化、社會時尚的引導和變遷等諸多因素的交叉影響,而采取盡可能規避其中的不合理需求,引導其需求向合理的、高一層次的需求提高,盡可能滿足其中的合理需求,為這種需求的滿足提供最大程度上的客觀條件。
其次,從人才發展的角度進行激勵。引導大學生確立適當的目標,引發、導向和激勵他們使自身利益與高校整體利益相契合,使大學生自覺地把個人追求與高校發展融為一體。學習激勵,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和德育部門向學生提供各種第二課堂、再教育和培訓的機會,如開展團校、黨校、三下鄉等活動,促進學生素質和能力的提高,為大學生提供接觸社會、參與生活的機會和平臺,滿足大學生自我實現的需要。
結語:大學生網絡自組織是網絡化、信息化條件出現的新鮮事物,在當前社會生活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大學生網絡自組織要不要管,能不能管,如何管,這三個問題始終是高校學生管理和德育發展一個不可回避的系統問題,需要高校管理者從以人為本和協調管理的角度去考量并予以解決。
[注釋]
①王名,劉培峰等.民間組織通論[M].北京:時事出版社,2004 :16- 17.
②黃洪基等.參與熱情的高漲自主意識的張揚———上海青年自組織研究報告[M]/ / 盧奉杰,楊.改革開放三十年與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發展研究報告———第四屆中國青少年發展論壇暨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優秀論文集.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9.
③關于網絡聲望的解釋,見王京山著《自組織的網絡傳播》。
[參考文獻]
[1]王名,劉培峰等.民間組織通論[M].北京:時事出版社,2004 :16- 17.
[2]黃洪基等.參與熱情的高漲自主意識的張揚———上海青年自組織研究報告[M]/ / 盧奉杰,楊.改革開放三十年與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發展研究報告———第四屆中國青少年發展論壇暨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優秀論文集.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9.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淤泥。違者,自本通告之日起應立即停止非法活動,自行拆除所有非法設備,并主動配合河道采砂整治行動。
二、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一切非法采砂活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對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可以查封、扣押專用于采砂的機具:
(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而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
(二)在禁采區、禁采期內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石料破碎、洗砂選砂行為。自本通告之日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四、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任何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非法采砂活動,對、阻撓本次河道采停止違法行為,7日內將作業設備、料堆及工作場所拆除、清理,恢復河道原貌。逾期拒不執行的,將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