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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凈月開發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時限
土地征收簡稱為征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對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實行嚴格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體現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制體現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為了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國家通過土地征收制度強制性地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過土地征用制度強制性地、臨時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國土地征收目前尚無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見于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和《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等。需要說明的是“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轉移所有權,后者是臨時性的轉移使用權。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征用”均實為“征收”的含義。
根據上述法律淵源,可將土地征收程序歸納如下。
1.查詢擬申請土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年度計劃。
(1)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2)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農轉建的,符合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
(3)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4)建設項目用地被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由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
(5)建設項目用地被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在禁止期內,不予批準。
2.申請建設用地預審,取得建設項目預審意見書。
由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的建設用地單位提交的預審申請進行審查,出具《建設項目預審意見書》。
3.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申辦環保、勞動許可手續。
5.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
6.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補償安置,辦理征地手續。
7.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被征地單位交地。
8.簽訂出讓合同或取得撥地決定書。
9.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城市規劃,規范規劃管理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縣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縣縣城城市規劃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縣縣城城市規劃用地具體范圍,在《縣縣城城市總體規劃》中依法劃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h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設規劃的審批
第五條縣城市建設規劃按不同項目、不同規模、不同地段分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會議、縣建設項目規劃聯審會議和縣城市規劃委員會三個層次進行管理,各層次均包括規劃編制、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過程的審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審批會議審議:
(一)位于道路紅線寬度15米以下(不包括15米)道路兩側或不沿街,用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建設項目的規劃;
(二)臨時用地和臨時性建筑規劃;
(三)建筑立面裝修規劃;
(四)工程管線建設規劃。
第七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實行集體審議,審議結論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作為規劃審批的依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建設項目規劃聯審會議審議:
(一)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不超過5000平方米的建設規劃;
(二)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建設規劃;
(三)其他確有必要進行聯審的建設規劃。
第九條縣建設項目規劃聯審會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召集,根據不同項目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人員參加,每次參加會議的單位不少于三個,人數不少于五人。審議結論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作為規劃審批的依據。
第十條設立縣城市規劃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和調整;
(二)專項規劃;
(三)重要地塊詳細規劃;
(四)縣城重大建設項目選址;
(五)縣城重大項目建筑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縣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一條縣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審議結論作為規劃審批或報批的依據。
第十二條拆遷安置、零星國有土地出讓等規劃要求明確的建設項目,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簡易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實行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公示制度。
(一)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塊詳細規劃方案通過公開欄、政府網站等形式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二)批準后的總體規劃、重要地塊詳細規劃通過政務公開欄、政府網站等形式進行公布;
(三)具體建設項目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前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四)具體建設項目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均應進行公示,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增加規劃審批的透明度。
第十四條重大的規劃變更和重要建設項目的審批前按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不得任意變更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指標。確需變更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指標的,應按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工業企業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以單層廠房為主的企業可適當放寬,但不得大于55%,建筑容積率按不同項目類別控制在0.8-1.5,綠地率控制在10%-20%。高層建筑的控制指標另行確定;
(二)辦公、生活及附屬用房建筑占地總面積不得大于總用地面積的7%;
(三)工業用地內不得建設成套職工住宅、人才樓、專家樓、招待所等項目。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建設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25%-35%,建筑容積率控制在1.3-1.5,綠地率不小于30%。高層建筑的控制指標另行確定;
(二)行政事業單位用地內不得建設住宅和宿舍項目。
第十八條住宅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整體開發的居住小區規劃設計條件根據城市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確定;
(二)住宅日照間距系數原則上不小于0.9,具體根據不同朝向按規定折算。日照間距按房屋正立面考慮,其他方向要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除房地產企業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商品房。
第十九條已制訂詳細規劃的區塊,按詳細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批準后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有效。在本規定實施以前核發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有效,超過期限的自動失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規劃中有不當或違法行為的,由縣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工業園區、建制鎮和集鎮規劃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前階段削減審批事項的基礎上,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優化程序、減少環節、縮短時限”的要求,對原有的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做了梳理,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制定了本方案。包括房地產建設項目指以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下同和非房地產建設項目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下同的行政審批改革程序。其中,房地產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至建設工程開工縮短為個工作日;非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限從立項至開工縮短為個工作日,體現了環節減少、時間壓縮、手續簡化的目標要求。本方案主要內容如下一、明確職責,按各自職能履行項目協調和審核的牽頭,
整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由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履行項目協調和審核的牽頭。有關職能部門針對不同的審批階段履行不同的牽頭職能,在土地招標拍賣、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施工圖評審階段,組織召集評審會議,征求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匯總協調,或者組織各相關部門會審,然后由該部門負責審批,并在可行性報告送審及相關手續辦理階段負責督促和協調。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中改革土地供應方式,實行市場機制運作
改革后房地產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由以往行政劃撥方式改為通過市場進行公開拍賣出讓,使土地資源的配置更趨合理。原經土地批租的商品房等經營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開發單位受讓土地使用權需經過的申請用地、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委托環評、申請配套條件論證、申請立項項目建議書等環節改為政府部門之間的內部工作程序,在開發土地出讓前各自做好準備,變為一個環節,開發單位在受讓地塊并與職能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不再辦理這些手續。
三、合并審批核準環節
將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并,一次受理,同時核發;行政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一次審批、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合并辦理特殊項目除外。
四、變串聯審批為并聯審批
簡化審批程序,把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對項目立項會審、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評審等由牽頭部門組織會審或以召開評審會的方式,形成會議紀要,開發單位據此辦理手續,各職能部門不再分別審核蓋章。
五、發揮社會中介機構作用
將部分事項,如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投標工作、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圖審核、施工監理等事項,轉至社會中介機構,把事務性工作與政務性工作相分離,發揮市場的機制作用,政府變事前審批為事后確認備案審查,通過事后備案的方式,加強監管。
新區是西咸新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落實《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建設西安()國際化大都市的重要承載區。為了規范新區范圍內的規劃管理、項目用地和各類項目建設,確保新區規劃建設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區位于渭河以北,西咸北環線以南,西接主城區,東至西咸分界線,包括市區底張、、窯店、正陽4個鄉鎮和縣永樂、崇文、高莊3個鄉鎮,區北杜、周陵2鎮部分區域和涇干、三渠、太平3鎮的部分區域,規劃總面積約305平方公里,具體以《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咸新區規劃建設方案的通知》(陜政發〔〕73號文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二、市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經省市政府批準設立的新區開發建設管理機構。管委會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籌實施新區規劃范圍內的規劃建設、產業發展、項目審批、土地開發、房產管理、河流生態環境治理等工作。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政府停止辦理新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審批手續,主要包括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規劃定點、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土地報批和用地性質變更及項目建設等。已經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但尚未實施的項目暫緩實施;確需實施的,須由項目建設單位征得管委會同意。審批手續齊全且正在實施的項目,要在6月底前到管委會備案。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新區規劃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用地規劃等事項均由管委會負責審批;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和工程竣工驗收等事項均由管委會負責管理,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進行建設工程竣工備案。
五、區、縣在新區范圍內的所有招商引資項目,需經管委會依據新區產業布局及土地利用等相關規劃審核之后,方可與客商簽訂引進合同;新區內的招商引資統計指標按行政區劃分別計入區和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