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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生育保險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生育保險的發展現狀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就有生育保險。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對企業女職工生育待遇作了規定,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了貫徹實施勞動法,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生育保險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1994年12月又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監督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后,全國有31個省(區、市)出臺了生育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本省(區、市)生育保險制度作出了具體安排。2011年7月《社會保險法》第六章又專門規定了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籌資和待遇項目。2014年年末,我國生育保險參保職工17039萬人,全國就業人員77253萬人,生育保險覆蓋率僅為22%,遠低于醫療保險覆蓋率77%的發展速度。綜上所述,我國生育保險一直在發展,但力度不大,進展不快。
(二)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
1.覆蓋范圍不合理。
在制度設計的宏觀層面和參保機會的公平性上,生育保險與養老、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不統一,2014年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84232萬人,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59747萬人,生育保險參保占比分別為20.2%和28.5%,不符合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現行的生育保險辦法,不包括農村婦女、進城務工婦女以及非正規就業的城鎮婦女,這恰恰是一個最龐大的群體,特別是全面二胎政策實施后,這部分群體對生育保險的需求更為迫切,而她們的生育保險在制度上還是空白,顯失公平。
2.制度建設滯后。
盡管社會保險法對生育保險有專章規定,但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現行生育保險辦法仍為原勞動部1994年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試行辦法》也是各地實行生育保險的主要依據,其僅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此辦法與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意圖和基本要求也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不能將其作為施行社會保險法第六章生育保險的操作依據。相較于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均有國家頒布的決定或條例作為執法依據,只有生育保險在我國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政策制定與法制建設中最為滯后,生育險立法滯后也與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現實有很大差距。人社部曾于2012年11月21日發出關于《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但新辦法至今未下發。
3.協同措施不力。
一是現行辦法與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協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而現行辦法僅適用于企業及其職工,企業之外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不在制度覆蓋范圍。說明現行辦法與社會保險法缺乏統一性。二是缺乏制度建設的良好氛圍。社會特別是企業對女工生育的社會貢獻缺乏共識,就業上的性別歧視根深蒂固。一些企業招工招聘,名為男女平等,實為只招男性,育齡婦女因生育需要休產假常被冠冕堂皇的理由拒之門外,男女平等就業的社會環境尚未形成。
(一)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存在必然聯系
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生育醫療與普通醫療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在懷孕期間、生育期間引起的其他疾病費用和生育期間的各種醫療費,很難分清是生育醫療費還是疾病醫療費。這種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難以準確界定,只能憑借社保經辦機構的經驗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治療證明進行簡單的區分,使得參保人員的個人利益難以得到保護。只有把生育保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才能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權益.
(二)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障目的相同
生育保險是國家組織實施,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用于化解職業婦女,因生育而暫時中斷勞動所產生的收入損失風險,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解決公民或勞動者因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后的治療費用及服務,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兩者都是對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保障,同時對享受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生育保險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內,若出現特殊情況,可能同時享受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但兩者保障的目的都是幫助參保職工盡快地返回自己的工作崗位,這使得將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具有可行性。
(三)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待遇保障標準一般高于醫療保險待遇,從2010年至2014年全國生育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來看,醫療保險基金完全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險基金。
三、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的重要意義
(一)實現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
國家“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首先要有公平可持續的發展理念。當前,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面臨良好機遇,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借鑒經驗和參照路徑。尤其是城鄉統一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不會在基金管理與使用上引起較大變化,相反對于精簡機構、監督基金起到促進作用,可為兩險合并直接利用。
(二)全面實施二胎政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的迫切需要
將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無論從優生角度還是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在減輕孕婦及其家庭經濟負擔的同時,不僅關系家庭幸福和民族素質,還關系國運興衰和家運大計。全面二胎政策實施后,那些不在生育保險保障范圍的女性同胞更加迫切要求享受其基本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講,推進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更顯重要和緊迫。
(三)提高全社會人口素質是維護婦女權益的重要途徑
從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長遠利益來認識,婦女生育不僅是公民家庭的私事,更是人類社會世代延續,社會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國家和社會的大事。將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有利于婦女權益的維護,有利于降低新生兒死亡率、缺陷率、從源頭提高人口素質。
四、探討及建議
(一)研究制定合理的籌資
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生育保險基金,但是將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必定會增加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因此,應充分考慮全國各地醫保基金結余情況,在不增加用人單位繳費壓力的情況下,合理確定繳費比例,制定切實可行的籌資模式。
(二)研究制定合規的結算模式
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后,在不降低生育保險待遇及服務水平的基礎上,合理保留和延伸生育保險服務項目,研究制定新的醫療保險結算方式,使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婦女發生的生育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三)研究制定合適的管理模式
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之中,可以將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分管模式合并為一個部門的專管模式,這種模式不僅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還可充分利用醫保基金,保障生育婦女的基本權益。
五、結語
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聯系緊密,將生育保險納入醫療保險是解決生育和醫療交叉問題的有效途徑,也是實現“五險一金”精減歸并的重要舉措。要使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更好地融為一體,需要國家從制度設計層面給予保障,最終形成一個綜合的醫療保險,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
作者:康春華 單位:焦作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