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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中,法律職業與醫師、建筑師、會計師等職業相同,都是一種專業化程度很高的獨立性職業,但其在職業準入和職業要求上更加的嚴格。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法律職業為社會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務,而是維護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的運行,是將法治所包含的公平和公正體現在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中。因此,法律職業者不能僅僅是具有法律知識的人,也不能僅僅是熟悉掌握職業技能的人,他們必須具備法律信仰和良好的職業倫理,真正成為能夠理解公平和正義的完整的人。二是法律事務涉及人的各項權利和復雜的社會關系,因此,從事法律職業的法律人應該像醫師那樣,具有比從事其他職業更為豐富的學識與閱歷。三是在國家的管理活動中,法律職業者都是直接或間接運用國家權力的人員,并因其專業特點而居于國家和社會管理的重要位置,比其他一般職業和人們更易接近權力,更容易影響和運用權力。更為重要的是,對于維護社會公正、社會正義和防止腐敗而言,法律是最后屏障和保障,其肩負的重大歷史使命和神圣的職責在客觀上要求法律職業者必須是一支優秀的高度專業化、職業化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隊伍。社會對法律職業提出的這些基本要求,在實質上決定了法律職業者應該具備的基本素養。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大體可分為下列三個層面:
1、應當掌握法學學科體系的基本知識。要從事法律職業,首要的是要求對法學學科體系有一個基本的掌握,否則其它方面根本無從談起。以我國為例,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14門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為我們勾勒出一個法律人所必需的基本知識框架。
2、應當具備法律職業的綜合素養。作為法律人,在面對日益復雜和紛繁的法律關系、法律規定和法律制度時,不僅要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條和訴訟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政治、經濟、科技、歷史、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傳統等背景;不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還是知道法律為什么是如此;在此基礎上,還要求進一步創新思維,提出法律應當是什么。具體來說,法律職業的基本素養主要包括:法律意識與現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與法治信仰;法律職業倫理與執業規則;法律語言與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推理及法律解釋技術等。也可以這樣說,從事法律職業必須具有其職業素養,是法律職業有別于社會其他一般職業的關鍵所在。法學教育的任務不僅在于傳播法律專業知識,更在于培養出在傳播法律精神、促進民主政治、維護社會正義和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法律家和法學家[3]。
3、應當具備法律職業的職業技能。這一點已成為各國的普遍要求。如英國上議院法學教育與法律行為咨詢委員會在其關于法學教育與培訓報告中曾提出七項基本的職業能力;美國律師協會于1992年出版的專門報告中,列舉了十項能力;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于1996年公布的有關法律改革的報告,提出包括協商與調節的能力等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4]。從中國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看,進入法律職業的人員也應當具有以下基本的職業技能:溝通、協商的能力;談判、妥協的能力;辯論的技巧和方法;制作法律文書的能力;獲取、掌握和應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規則的能力;起草合同的技能;審核、鑒別和有效運用證據的能力;等等。
二、法學實踐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人才所應當具有的基本知識、綜合素質、職業技能三個層面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缺乏專項的職業技能培養環節,造成人才素質和能力結構的缺陷。
(一)法律人才培養觀念落后。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應當與法學教育的目標相一致。開展什么樣的法學教育,關鍵在于明確法學教育究竟要培養什么樣的人。作為整個法學教育發展的核心,如果法學教育的目標不能準確定位,那么就會造成整個法律人才在培養標準、培養規格、培養方式等方面的混亂,使整個法學教育的方向發生偏差。我國高校大多把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熟悉我國法律和相關政策,全面、系統地掌握法律專業知識,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又能在法學教育與研究機構從事理論研究工作的全面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這與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要求不相適應,甚至是矛盾的。
(二)法學課程設置偏重理論教學。課程體系直接與培養目標相關聯,是實現培養目標和提高培養規格的中心環節,課程體系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目前,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上存在的普遍問題,是缺乏對學生職業技巧的系統訓練。法學是應用學科,法學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5]法律人才的培養除了傳授法學基本理論外,還必須訓練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思維技能。我國法學教育往往偏重知識傳遞和理論詮釋,忽略或拋棄對法律職業思維和職業技能的培養。由于法律職業不僅決定著法學教育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培養過程發揮著重要作用,正如季衛東先生所指出的,法律職業實際是這樣一種職業:即它是具有資格認定、紀律懲戒、身分保障等一整套規章制度的相對獨立的團體,它需要以嫻熟的專業技術,奉行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堅決維護人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開展活動,而不僅僅是一種追逐私利的營業[6]。同時,在課程設置上,國家教育部雖然規定了法學專業開設的核心課程,即現在為各高校所普遍采納的14門法學主干課程,卻未對法學專業應該設置的實踐性課程作出規定或沒有提出指導性意見,偏離了法學教育的目標。
(三)法學實踐教學偏離法律職業要求。我國法學教學內容滯后,教學方法比較簡單。這主要表現為:一是偏重抽象理論知識的講述,大量地流于抽象概念的闡釋。事實上,這種所謂的純學術理論的法學教育即使在它的發源地德國也早已消失了[7]。二是孤立細化的大學專業模式。各部門法學彼此隔絕封閉,對法律體系的內在聯系和整體屬性關注不夠,過于強調師資專業分工,不利于學生形成融會貫通、彼此呼應的知識體系,難以培養學生靈活運用的實踐能力。
由于缺乏與理論教學匹配的實踐教學環節,大部分學生經驗知識貧乏,知識面狹窄,缺少思維深度和廣度,無論是理論思維還是實踐能力都難以令人滿意。在世界發達國家,法律職業皆被認為是專業性和實踐性很強的社會職業。如英美法系國家就十分重視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在大學課程設置當中將基本的職業技能如文書制作等都直接規定在一年級的必修課程里,而在中國大學中的“填鴨式”教學依然沒有多大改觀。課堂上,教師在講臺上口沫橫飛的閱讀教材、課件,學生則在課桌上奮筆疾書。在這樣的教學環境下,教師與學生的互動被抹煞了。一堂課下來,認真的學生了解到早已在手的教材內容,在老師的閱讀下加深了印象;不認真的同學也只是為了課堂考勤而勉強坐在教室里。如果某些老師的講授水平差,學生們就算冒著“缺課通報”的危險,也會讓課堂上出現寥寥無幾的尷尬場面。近年來我國的一些高校盡管也嘗試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案例討論等方式(一般只限于辦學條件好的高校),但受應試教育的影響,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仍顯太濃,課堂教學仍流于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等。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為闡述法律條文,往往要從立法背景、各種理論流派論爭的過程到立法意圖、理論得失作系統地闡述,至于在課堂中舉個別案例則完全是為說理服務。問題特別嚴重的是,一般高校很難開設系統的實踐教學課程(如社會調查、模擬法庭、案例分析、法庭旁聽、司法見習、畢業實習等),嚴重偏離了法律職業的要求。
三、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創新
法學是關系到整個社會秩序、社會利益的科學。法學教育具有雙重屬性,即教育性和法律性,這就要求國家應該制定嚴格的法學教育準入制度,在保障高校教育自主權的基礎上,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學院系批準條件、審批機構和資格審查程序,尤其要規定法學院系必須具備的最低辦學條件。對法學教育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要對法學院系的設立,招生數額等進行調控和管理。對辦學資格的審核,不能只根據社會需求、辦學經費、藏書數量等傳統的指標來評價,更重要的是對它的師資力量、運用現代化的手段程度、課程設置(特別是實踐性教學課程所占比重)以及對外交流等情況進行評價。在這些辦學指標里,課程設置中實踐教學體系的創新尤為重要。
(一)強化法學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建設。法學師資是法學教育水平的保障,只有一流的教師,才能帶出一流的學生。高校的法學教師應當具有寬厚扎實的專業知識、開闊的學術視野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相當一部分法學教師缺乏實務經驗,講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運行,講票據法的不知道各種票據的實際制作和使用,講稅法的不熟悉稅率的計算,教師只是照書講課,自己的認知都不具體,怎能教會學生?因此法學教師除了要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外,還需具備辦案的實踐經驗或對法律實務比較熟練,才能在課堂傳授知識并指導學生,否則法學教師就會落伍于時代要求,更不用說傳道解惑了。為此,學校一方面可以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優秀律師、優秀法官和優秀檢察官來學校兼課,另一方面也可以安排法學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兼職或掛職鍛煉,以彌補社會閱歷和實踐經驗的不足,從而提高法學師資實踐教學技能。
(二)設置相對獨立的綜合性實踐教學課程。傳統的實踐教學往往從屬于理論教學,是理論教學的附屬品。盡管目前許多高校極力倡導提升實踐教學的地位,但由于受傳統實踐教學課程從屬于理論教學的限制,實踐教學的地位和實施效果仍然沒有多大的改觀。為此,筆者建議采取如下舉措:第一,將實踐教學從理論教學中獨立出來,單獨設課。對于法學專業本科教育而言,特別要重視加強法律職業技能的綜合培訓,而這一目標完全可以借助于獨立的實踐教學課程的形式來實現;第二,實踐教學課程的設計要實現教學內容的綜合拓寬和整體優化,以培養高素質的創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高實踐教學學分,從制度上保障實踐教學的重要地位。
(三)建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評價體系。傳統的教學評價體系一般包括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兩個部分,即“一個體系、兩塊內容”。但是,由于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評價體系中的權重較低,再加上沒有詳細的評價標準,因此實踐教學評價的效果不佳,沒有起到促進實踐教學改革和發展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教學評價體系。同時,為了提高實踐教學評價的真實性(避免實踐教學評估形式化)和科學性,確保實踐教學質量,可以采取動態跟蹤式的質量控制方法。
(四)確立穩定的實踐教學激勵機制。在傳統教學管理中,許多高校對于教師教學工作量的計算,往往比較注重教師課堂教學工作量計算,而對于非課堂實踐教學(如指導模擬法庭)則不給予計算工作量或者計算很少的課時或補貼。這種做法嚴重挫傷了教師開展實踐教學活動的積極性。因此,為了提高教師實踐教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應該提高實踐教學工作量的計算標準,并針對教師的創新性和學生的實踐教學效果設定不同的計算標準。此外,還應針對教師的實踐教學改革情況設立一定的獎勵基金,從而確立一套穩定的實踐教學激勵機制。
(五)實施寬嚴相濟的柔性管理模式。傳統的實踐教學管理模式是一種剛性管理模式,即實踐教學過程整齊劃一,教學形式與內容單一,缺乏靈活性。而以培養創新性人才為目標的新的實踐教學管理模式則實行寬嚴相結合的柔性管理模式。既要嚴格把好實踐教學質量關,同時又要創造寬松的制度環境,為教師創新實踐教學形式以及塑造學生實踐品格提供條件。
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一方面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塑造創造了有利條件,另一方面也為我國建立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提供了機遇[8]。由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同質化”程度越來越高,國家法官學院和檢察官學院原來承擔的培訓任務將會逐步減少,因此,開設法學專業的各高等院校必須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勇于創新實踐教學模式,才能真正擔負起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做好人才儲備的重大使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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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正昌,韓祥.構建我國法律職業培訓體系的思考[J].中國教育研究雜志,2006.12
摘要: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學科。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定位模糊,傳統的理論灌輸型教學模式難以培養具有實踐品格的法律人才。因此,為保證法學教育健康發展,培養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富有時代創新精神和實踐品格的高素質、綜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創新法學實踐教學模式。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實踐教學;實踐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