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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中美兩國曾圍繞知識產權爆發過首次激烈的爭端,在美國規定的談判最后期限翌日即1992年1月17日,以簽署了《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而結束第一次爭端。筆者曾就此發表過“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的背景和啟迪”一文(見“國際貿易問題”1992年6期),指出這次爭端只是“暫告平息”。
3年后,中美兩國圍繞知識產權再生爭端,并又在美國規定的談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達成了《中美知識產權磋商協議》,結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的爭端。
歷史仿佛是在重演。但是中美兩國的貿易關系隨著歷史的發展不斷改善。中美兩國第一次知識產權爭端是圍繞著“立法”問題,這次爭端是圍繞著“執法”問題。兩次爭端的中心問題不同,但都是通過談判協調來解決,反映了在國際形勢從“冷戰時代”轉為“冷和平時代”的情況下,全球科技經濟走向一體化,各國科技經濟既存在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競爭的關系,一切國際爭端都可以通過談判協調來解決,可以避免彼此間采取貿易制裁和其它形式的制裁行為。
在新的國際形勢下產生的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又結束了,但給我們留下眾多啟迪。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亟待提高
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已經15年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已初成體系。我國在1983年實施了商標法,1985年實施專利法,1991年實行著作權法,在短短的10年中頒布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三大法規,完成資本主義國家花費幾百年做完的工作。同時,我國在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1989年加入“關于商標注冊的馬德里協定”,也初步實現了同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接軌。另外,我國最近又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規,采取了通過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協調機構的三種管理形式來增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取得相當有效的作用。
盡管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制度和執法制度以跨世紀的速度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卻未能同步發展,而呈現滯后發展的現象,同發達國家相比還呈現較大的差距。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是由歷史傳統、文化教育水平和科技經濟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1.從歷史傳統來說,雖然我國具有長達數千年的悠久文化和歷史,擁有世界“四大發明”等古代的先進科學技術。但是長期以來,卻沒有產生和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許多發明創造或是通過“祖傳秘方”“世襲”沿襲下來,或是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湮沒在歷史的長河中,或是大公無私地奉獻給世界各國,始終未能形成激勵創造發明的競爭機制。雖然到廿世紀初期在我國曾經出現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這種歷史傳統,自然而然地在國民意識中長期呈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空白。因此,一旦從政府立法制度上完成我國這個跨世紀的進程,但是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上卻非一朝一夕所能改變的,不僅需要有一個認識和教育的過程,還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的轉變過程。
2.從文化教育來說,我國解放以來長期灌輸一種“技術公有”、“知識共享”的思想,從小學到大學都沒有將“知識作為有價值的商品”的觀念加以教育,幾十年來都接受了無償使用他人的技術發明,無償使用科研成果的作法。直到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后,技術作為商品、知識作為有價值的資本財富,才逐步地為社會各界所接受。但是對于政府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條例,由于缺乏廣泛深入地宣傳和教育,廣大群眾尚不能具備應有的國民意識,不能積極主動地保護本國或外國的知識產權。例如在改革開放中,我國部分企業領導和技術人員,為了引進外資和技術,在接待外賓來訪和進行外事談判中,不自覺地泄露了我國傳統產品的技術給外方人員,使我國的景泰藍、宣紙、唐三彩等傳統產品技術流入國外,造成在國際市場中我國這些產品面臨強有力地競爭對手;另外我國許多名牌產品出口到國外,由于商標保護意識不強,被國外當地商人搶先注冊商標,影響了我國這些名牌產品的繼續出口。同樣,我國部分地區企業也在國內仿制外國的產品,造成對外國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地發生。
3.從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來說,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科技水平同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的差距。1993年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600多元(合310美元左右),而美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卻達到2.4萬多美元。發達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70%部分是依靠科技進步來實現的,而我國卻只有20%左右是依靠科技進步來實現的。顯然我國在改革開放10多年中科學技術取得了巨大發展,但是我國總體科技實力還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我國公眾的科學水平也比較低。按照有關公眾科學素養衡量標準的指標體系,具備理解科學知識、理解科學過程、理解科學技術對社會的影響等3個條件,則被認為是具備科學素養的公眾。中美兩國的有關數據可見下表。
中美公眾科學素養衡量指標比較中國(1992)美國(1990)
理解科學知識30.1%35.7%
理解科學過程236%13.3%
理解科技的社會影響1.9%26.4%
具備科學素養的公眾0.3%6.9%
在高技術產業方面,我國同發達國家的水平也相距甚遠。據統計,我國高科技產品出口只占我國外貿出口的5%左右,1993年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46.8億美元,進口159.1億美元,進出口逆差達112.3億美元,占全國進出口商品逆差的92.2%。我國外貿出口總體商品的結構,也表現出技術含量高的商品出口比例低,隨著國際市場上技術商品的比重越來越多,競爭越來越激烈,我國的外貿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份額就不容樂觀。
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低技術含量的商品競爭不過高技術含量的商品,一些地方和企業為了本地方和本企業的利益,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忽視國家的法律,不顧國家整體經濟利益,防止和假冒國內外的名牌產品,特別是高技術、高投入的商品,損害了國內外廠商的利益,輕則引起國內外的民事糾紛,重則引起國際關系的摩擦,兩種情況均給國家、地方和企業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引起了政府和國民的重視,告誡我們務必加快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意識,適應國際發展需要。
二、科技發展不斷更新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和形式
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從第一次產業革命以來,伴隨著世界工業化的進程,在商品貿易特別是技術貿易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侗Wo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奠定了傳統產業革命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保護對象主要為機械、化學發明與文學藝術著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保護形式能夠較好地適應這一時期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
本世紀中葉以來,隨著新技術革命的興起,以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新材料技術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迅速走向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例如60年代末,美國IBM公司率先使計算機軟件這種新型的知識產品在世界上走上獨占銷售道路;70年代后,半導體芯片在美國商業化,并進入世界貿易的行列;而生物技術的發展,使其在醫藥,食品、農業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高新技術領域已成為國際間技術競爭的熱點,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成為衡量一國科技經濟實力的重要標準,高新技術產品是占領國際貿易市場份額的重要競爭力量。正因為高新技術競爭的激烈以及在國際貿易中地位日益重要,有關這個領域的知識產權國際糾紛層出不窮,沖突的激烈勝過以往任何時期,表現出與傳統領域顯著不同的特點。這是由于:
1.這些領域智力勞動創造出知識高度密集型產品,如一枚數毫米的半導體芯片上可集成數十萬個元件,使用的原材料只占整個生產成本的1%左右。計算機軟件的價值與其有形載體軟盤、磁帶等關系也不大,但它們的開發都要耗費大量的心血,如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開發涉及新的工藝技術和復雜的設備,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巨額資金;新材料產品可靠性檢驗,要花費龐大的費用,需要較大的試用時間;計算機軟件開發凝聚著發明者嘔心瀝血的智力勞動等;激光唱盤和電影制片的載體材料雖然并不昂貴,但是灌輸唱盤和拍攝電影過程中卻要付出巨大的資金投入和高級編導、演員的無價的文藝創作勞動。
2.與研究開發成本不斷上升,風險不斷增加形成強烈反差的是,新技術領域的產品一旦投入市場,仿制、復制卻相當便利且成本低廉。任何有相當技術背景的人都可以用很少的時間和資金復制出集成電路芯片、計算機軟件、激光唱盤、電影制片和原版書籍期刊、醫藥品等。正因為如此,在國際貿易中,上述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仿制、侵權屢見不鮮,一旦這類現象發生,投資者和發明者在這個領域的損失又是傳統領域所不能相比的。例如,據美國官方估計,僅由于計算機軟件的盜版復制,就給美國每年造成5億美元的損失;而據歐洲電腦軟件出版協會(SPA)統計報告顯示,歐洲15國使用盜版軟件的情況嚴重,每年因此損失大約10億美元以上;美國指責南方29家工廠每年生產7500萬張盜版激光唱版,使美國每年蒙受8億美元的損失。
高新技術領域由有關知識產權的摩擦在作為競爭對手的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日益富有競爭力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地區)之間表現特別激烈。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味著保護技術開發國的世界市場和國家利益,保護開發者在世界技術競爭中的領先地位。而這個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也將促進技術開發者與社會、公眾者之間的利益協調,有利于投資者信心的增強,從而加速高新技術的國際間轉移,推進全球科學技術的發展。
高新技術領域的迅速發展,使世界產業結構、貿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生產力的突破性發展使人們從思維到社會生活諸方面都產生一系列突破舊傳統的變化,也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課題,對高新技術新領域、新產品給予某種新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已經為越來越多國家所接受。但是高新技術發展帶來的生產力的突破性發展,并沒有給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民意識帶來跳躍性的思維變化。受到傳統觀念的約束,阻礙了他們對新技術革命中的新技術、新發明、新產品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的認識,從而跟不上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步伐和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進程,出現與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準則相悖的行為和作法,更談不上具備主動性地和前瞻性地預測下一階段時間,隨著世界科學技術發展而涌現出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新對象、新形式,這是一種觀念滯后的效應。無論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這種觀念滯后效應都或大或小的存在,而總體科技水平發達的國家的觀念滯后效應則顯得相應小些。
三、引進技術不能成為本國的知識產權
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要處于科技領先地位還是發展中國家要趕上世界科技發展水平,都需要“兩條腿”走路,一是依靠本國的自主科研與開發,二是引進外國先進發達的科學技術。對于發展中國家,技術引進是節省本國研究開發資金和時間,在短期內縮小同發達國家科技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國自1978年至1990年的13年間,引進先進技術設備17000多項,使用外匯360億美元。1991年技術引進359項,金額34.6億美元;1992年經審批的技術引進合同502項,合同金額為65.9億美元;1993年經審批的技術引進合同493項,合同金額為61.1億美元。我國技術引進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成套設備引進、關鍵設備引進、技術許可引進、合資生產引進、合作生產引進和技術服務引進等。長期以來,我國引進技術的主要方式是以進口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為主,引進軟件技術為輔;以企業引進為主,缺乏科研設計和生產單位聯合引進;近來又為了吸引外資而以合資、合作生產引進技術居多。例如我國在化肥工業、電視機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電冰箱、洗衣機、空調生產及食品飲料生產、激光唱盤生產等大量重復引進外國的生產線,這些生產線中的成套設備雖然對我國而言尚屬于先進設備,但在技術母國而言,已經是處于下降階段的技術設備,因為技術母國絕不會將剛剛研制開發且處于上升階段的科技轉讓他人,為自己樹立起市場和商品的競爭對手,而只是希望延長那些已經處于下降階段技術的商業生命周期和市場效益,將其轉移到綜合科技水平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在發達國家以各種形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時,出現的一些問題越來越引起我們的嚴重關注。這些問題表現為:
1.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并不能擁有外國的知識產權。當先進技術主權國家向技術接受方國家轉讓技術時,并沒有將知識產權(專利、技術訣竅、商業秘密、商標等)給予完全轉讓,被轉讓的技術和設備的原配件還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依靠轉讓方的技術服務和配套生產,技術接受方國家并不能擁有轉讓國的知識產權。例如我國引進的化肥、石油化工、電視機、汽車、電冰箱、飲料、激光唱盤等生產線,都是由于對引進的技術不能實現國產化而重復引進。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本國的設計能力弱、生產制造水平低、原材料質量差,不能實現創新改造;另一方面則主要是并未擁有外國的知識產權,許多關鍵技術、專利、商業秘密不能得到,導致不允許仿制,而只能重復引進。例如我國引進的可口可樂、雪碧等飲料生產線,就根本無法擁有其外國的商業秘密(配方)和商標;另外前幾年我國引進日本許多條彩電生產線技術,但其中有的專利是屬于美國的,致使我國生產出的彩電出口到美國和西歐時,就造成對美國公司的侵權等。如此種種,不勝枚舉。
2.為了吸引外資和引進技術而損失本國的知識產權。近幾年我國在吸引外資和引進技術中出現一種不良傾向,就是只要吸引外資和獲取經濟效益,而不惜以損失本國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和產品市場為代價。尤其是在汽車、電冰箱、化妝品、飲料等產業,為了吸引外資、引進技術、合作生產,不惜“改名換姓”,摘下本國的商標,而使用外國的商標,什么“大眾”、“奧迪”、“夏利”、“標致”、“依維柯”等外國商標的汽車到處可見到在國內大街上“奔馳”,而我國原有的“紅旗”、“上海”、“解放”、“躍進”等等商標的國產汽車消聲匿跡。上?!懊兰觾簟碑a品在與外方合資后,其商標被外方以300萬元買斷,豈料改用商標后,廠方僅在第一年就損失了300萬元。這種作法,不僅損失了本企業的聲譽,嚴重地是以我國的知識產權和民族工業作為代價,長此以往,中國的自主技術和民族工業還要不要發展?南京“熊貓”無線電集團公司就弘揚了民族精神,寧可不與外商合資生產,也不愿更換該公司無線電產品的“熊貓”牌商標。
3.引進技術是為了提高本國的技術水平和產品結構,而不是為了暫時的經濟利益而侵犯別國的知識產權。近幾年我國南方29個廠家引進了許多條激光唱盤生產線。由于在文藝創作著作權、技術制作水平和原材料生產的種種制約因素,這些生產線不能生產擁有本國著作權的激光唱盤,而被國內外的一些不法廠商,為了暫時的經濟效益而復制生產侵犯外國知識產權的激光影視、唱盤,侵害了外國公司的經濟利益,引起了知識產權所有國的指責,成為中美兩國知識產權的新一次爭端導火線。為了維護我國的政治聲譽,保護知識產權者的利益,我國政府不得不下令查除和關閉這些生產激光唱盤的盜版的工廠,以杜絕這類現象再次發生。
4.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的同時,要注重保護本國的幼稚工業及其產品。隨著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和生物技術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的發展,我國同發達國家在這些領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們在引進這些高新技術及其產品時,要注重保護本國的這些高新技術產業及其產品市場。但是最近有一項統計反映的情況值得引起我國各界的重視。該統計表明,目前國外生產的許多高新技術產品幾乎壟斷了國內市場或占據國內市場的50—80%的份額:外國產傳真機和攝像機分別占98%和99%,移動電話機占80%(主要是摩托羅拉公司和瑞信公司產品),大中小型計算機占75%,微型計算機占60%,錄象機占60%,電子元件占70%,轎車占70%,機床占63%,局用數字程控交換機占50%。這些嚴峻的數據給我敲響了警鐘。
我國的對外開放度在不斷擴大,并不等于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外依存度越來越大,而是應通過對外開放,通過引進技術、引進外資和各種形式的合作,學習、了解和借鑒外國先進和發達的東西,運用外國的資金和先進技術,促進發展本國的科學技術和工業,研究開發本國的知識產權及其產業。否則我國廣大的市場就會在引進外資、技術,尋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情況下,舍棄本國產品的商標,在本國生產和使用外國商標的產品,出現萬國牌汽車、萬國牌冰箱、萬國牌飲料食品、萬國牌電視機。如此下去,我國的民族工業就會衰落,我國的科學技術就會永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國的產品就缺少競爭力,我國的市場就成為外國產品市場。
四、維護國際貿易中科學技術的公平競爭
處于“冷和平時代”的世界各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主要取決于各國科學技術及其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在國際貿易中各國商品占有國際市場份額的大小,取決于商品擁有的技術含量。商品的技術含量越高,其附加價值就越大,商品的競爭力就越強。因此科學技術既是第一生產力,也是商品擁有的第一競爭力。要保護商品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就要保護商品負載的科學技術的先進性及其知識產權,但另一方面,還要維護國際貿易中科學技術的公平競爭。
無論是科學技術領先的發達國家還是科學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為了在國際貿易中爭奪商品市場,都會采取不同形式的不公平競爭方式。這些形式表現為:
1.技術貿易標的物(即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和技術秘密)的所有人濫用法律上享有的獨占權或壟斷權,而在技術轉讓中采取限制性貿易慣例。這些限制性貿易慣例表現為:①限制對引進技術的研究、修改;②不平等地回授改進技術;③限制技術買者的產量或銷售量、產品價格和品種;④限制技術買方出口產品;⑤限制買方獲得類似的或競爭性技術;⑥強制技術買方從技術供方或指定方購買原料、設備或零部件;⑦搭賣行為;⑧限制技術買方在轉讓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先進的技術;⑨對專利權的不等議條款,⑩要求引進方支付失效專利的費用;⑾過長的合同期限;⑿對技術買方的經營和管理的限制。發達國家往往采取這種不公平的競爭方式。
2.技術貿易標的物的非所有人采取侵權、盜版、竊取商業秘密、假冒商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技術貿易標的物的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作法。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均會發生。
3.第三代實質或潛在的貿易扭曲措施。由于世界各國科學技術的差距,對知識產權保護表現不同的利益取向,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要求對知識產權提供全面、高標準的保護,以維護其經濟、科技的領先地位和本國的貿易利益。而發展中國家則反對這種作法,更多地強調促進科學技術的國際轉讓。而無論是對知識產權缺乏有效的保護還是實行過度地保護,均會損害各國的貿易利益,阻礙經濟、科技的進步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對知識產權過度保護已被視為:繼第一代關稅壁壘、第二代非關稅壁壘相繼撤除之后的“第三代實質或潛在的貿易扭曲措施?!?/p>
4.將知識產權保護同貿易利益、經濟實力掛鉤,以貿易手段、外交手段將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法規來取代國際貿易準則法規,和世界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慣例和條約。
美國在80年代后期,為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利益,通過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規,不僅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科學技術的政策,而且使其在外交政策和貿易政策上也置于重要地位。美國幾經修改的《綜合貿易和競爭法案》中的超級301條款和“特殊301條款”,就是將貿易政策和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結合起來,在國際貿易中向許多國家采取了“葫蘿卜加大棒”的政策和作法。
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之所以能夠達成協議,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政府在涉及我國民族尊嚴和立法、司法主權問題上堅持原則、決不退縮;另一方面在執法制度上,我們實事求是地看到我國存在的薄弱環節,接受了美方提出的那些有利于改善和加強我國執法制度和措施的合理建議,積極向關貿總協定TRIPS國際規范靠攏。同時從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全局出發,有尺度地承諾為外國知識產權產品提供有限度的市場準入,從而使談判取得進展,最終以經過九輪會談達成協議。
而美國在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中,又以強大的經濟貿易實力為后盾,采取以“特殊301條款”為脅制手段,與雙邊貿易掛鉤的談判作法,促使我方修改執法程序,嚴厲查處違法侵權行為,并提出為部分美國知識產權產品提供開放的市場準入;在雙方達成協議后,美國承諾對我知識產權執法提供技術援助,宣布終止對我國的“特殊301條款重點國家”的調查和撤消實施貿易報復的命令。
由于美國通過雙邊貿易談判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努力已經奏效,因此美國聲稱:杜絕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最大進展來自雙邊努力。那么,如何看待以“特殊301條款”為手段,在雙邊貿易中推行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呢?
1.美國“特殊301條款”的威攝力建立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國內市場接納外國產品能力的優勢上,同時也取決于各國產品對美國市場的依賴程度,兩者缺一,就談不上威攝力。中國正在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美國是中國的第三大貿易伙伴,中美貿易額(據我方統計)自1989年以來,連續幾年以中國貿易順差為主,因此若美國“特殊301條款”的報復機制一旦實施,對中方貿易的影響無疑是重大的。
2.美國以“特殊301條款”為手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實質是一種“美國利益至上”的、帶保護主義色彩的貿易政策。表面上看起來“特殊301條款”,執行一套嚴格的程序,但實際執行往往取決于美國當年的貿易狀況,對貿易伙伴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損害美國利益的判斷,美國貿易代表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特殊301條款”對美國貿易伙伴中富有競爭力的亞洲等地區新興工業化國家往往給予特別的“關注”。不難理解,由于中美貿易長期順差,從美國利益至上的角度,美國終于對中國揮舞“特殊301條款”大棒,以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突破口,力圖達到重新調整美中貿易利益,改善美國貿易環境的目的。
3.美國運用上述策略雖然對維護自己有利的競爭地位取得了實際效果,但美國在此扮演了“國際警察”的角色:以美國標準評價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以“特殊301條款”貿易報復機制迫使貿易伙伴就范;不能令美國滿意就單方調查、限期談判、單方制裁,這種美國利益至上的作法并不符合當今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精神以及關貿總協定的自由貿易原則。
4.美國在雙邊貿易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上述作法,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推行,已與貿易利益、經濟實力掛鉤,以貿易手段、外交手段推行,帶有一定的政治色彩,這是當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發展動向。
綜上所述,當今國際貿易中必須反對各種形式的不公平地競爭行為,維護科學技術的公平競爭,這對維護各國的經濟貿易利益,促進各國的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維護科學技術的公平競爭,世界各國不僅要加快制定、認真執行與國際標準慣例相接軌的本國法律政策,而且要加強國際間的協調、合作、共同建立和維護一個有利于各國科學技術公平競爭的國際秩序,以促進全球科技經濟一體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