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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事政策思想的演進
(一)“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思想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思想,是我國從抗日戰爭時期,為了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而采用“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治斗爭策略總結出來的。1956年正式的演進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1979年刑法中,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定了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
(二)“嚴打”的刑事政策思想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嚴重的犯罪行為也越發越烈,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的治安秩序。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成為了我國刑事政策的重要內容,從此我國開始了一個嚴打的時期。
(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思想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嚴打”的刑事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總結我國長期的司法實踐和理論探討的基礎上,我國現階段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正式的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很好的控制和預防犯罪的發生,保障和諧社會的建設。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該刑事政策思想存在的一系列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一)體系不健全、結構不合理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僅僅是一種宏觀上的指導,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刑事政策思想,缺乏與其他政策思想的聯系,體系上不健全,結構上配合也不緊密,不能很好的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思想的優勢。
(二)刑法的理念反映不集中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思想,沒有集中地反映出刑法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等刑法的理念,沒有集中地反映出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需求,沒有集中地反映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思想,必須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而不能超越刑法的理念,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三)僅為原則性的思想,缺乏相應的具體政策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導下制定的刑事政策,大部分都是原則性的籠統規定,缺少對犯罪預防和犯罪矯正的具體政策,不能對現行法律進行變通和補充,缺少解決相應社會問題、改善社會環境的具體政策,從而容易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孤立和落空,不能很好地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實現其預期的目的。”
三、完善和諧社會中刑事政策思想的建議
(一)刑事政策思想必須堅持一定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導我國和諧社會中的刑事政策思想,必須要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而不能脫離法治理念的指導,違背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相抵觸,超越法律的規定,以言代法,以政策取代法律。
2.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導刑事政策思想直接的影響著社會的正義和人們的人身權益,必須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權,防止國家公權力的濫用,避免公權侵犯私權,保障國民的自由,保障社會的正義。
(二)實現刑事政策思想的具體化
1.實現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執行措施的具體化我國現階段的刑事政策,過于原則化,缺乏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具體的政策和法律才可以有效的適用,這就需要把“寬嚴相濟”的刑事思想體現在具體的法律和政策中。
2.實現刑罰執行的社會化不能只重視刑罰執行的法律效果,更要重視刑罰執行的社會效果,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實現社會的和諧。刑罰執行的社會化,可以很好的化解社會矛盾,改造罪犯,使其適應社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3.建立犯罪預防機制不僅要重視刑事政策對犯罪的懲罰打擊作用,更要重視對犯罪的預防。加強對犯罪的預防,建立預防機制,實現與其他具體刑事政策的相互結合,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思想。
作者:張全印宋亞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平頂山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