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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對和諧社會秩序的保障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會中所產生的各種影響的總和,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與內容之間的區別進行分類,可把法的作用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兩者分別代表方法與目的,也就是通過法的規范作用來實現其社會作用。只有充分發揮法律在協調社會主體間利益關系的基礎性作用,才能呈現出自由與秩序并舉的社會環境,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順利進行。法的規范作用集中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教育作用,強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體現在于法為社會主體的法律行為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從而引導其在法律的框架內活動。法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評判社會主體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評論作用,在現今社會中法律已成為評判社會主體行為的根本指標。法的預測作用指依據法律的規定,預先估計社會主體相互之間的行為可能性,從而調整優化行為人的行為方向與方法。法的強制力表現在法以其國家強制力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要求人們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制裁違法行為,從而維護正常的法律秩序,保護人們的正當權益,提高人們的社會安全感,法的規范作用在于通過協調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規范社會各界的行為從而保障和諧的社會秩序。
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希望達到的社會目的的視角來表達的,法的社會作用包括經濟,政治,精神,生態等方面的內容,法能夠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發展,法能夠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法能夠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態文明協調發展的社會。和諧社會的根本目標在于促進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根本宗旨在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只有四方面相鋪相成,互為條件,互為表征的才能建立和諧的社會秩序。目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伴隨經濟增長的還有社會矛盾的加劇,在這樣一個關鍵階段,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需要通過法律以其強制力和威懾力防止社會矛盾激化,并消減各種社會隱患,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法的運行對和諧社會制度的構建作用
法的運行是法的運動狀態,即從制定生成,再到實施實現的動態運動過程。法的運行具有階段性,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階段。
(一)完善立法促進和諧社會制度的形成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民主法治所要實現的是通過法律的調整使權利約束權力,權利和權力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法治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起到的是總攬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民主的先決條件,只有法治才能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的社會環境離不開法治的保障,需要通過法治來激發社會成員的建設熱情,法治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也離不開法律的有效調整。總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法律為支撐發揮法律的基礎性作用。
(二)科學執法保障和諧社會制度的建設執法是各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行政管理活動涉及面廣,涵蓋了生產生活中的各個領域。行政機關各項權力的行使能否做到科學有效,民主公開,確保合理分配社會資源,依法平衡利益關系,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直接影響到社會關系的融洽,社會秩序的穩定,進而直接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在現今的法治建設中,必須嚴格貫徹執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公平性、民主性,加強執法過程的公開透明度,引進權力監督機制,健全權力問責機制,利用法治來提高施政理念的科學性,制度規則的規范性,組織運作的合理性,執法目標的正確性,確保政府的各項行政管理行為和社會活動嚴格依照法律運行,從而做到依法行政,真正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貫徹實施。(本文來自于《法制博覽》雜志。《法制博覽》雜志簡介詳見)
(三)公正司法維護和諧社會制度實現司法獨立,確保司法公正。司法是國家各級司法機關獨立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和司法程序,綜合運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業性活動。全社會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監察審理案件,嚴格遵守執行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和裁決。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必須自覺遵守與全面落實司法公平公正理念,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以及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的救濟手段,如果司法不公失去其應有的公信力,難以發揮司法定分止爭的作用,必將造成民眾對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使得矛盾激化,引起社會動蕩。因此司法機關必須準確定位,正確處理和解決社會矛盾與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四)加強守法保障,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和諧社會制度守法就是包括國家機關在內的一切社會主體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依法辦事。守法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守法意味著社會主體法律行為中的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單靠強制不能達到守法的目標,守法應當是社會主體的內在品質,要把法律的強迫性變為主體的自覺意識。因此,應當在全社會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修養,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提高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因為其違法行為會帶來更為嚴重的不良法律后果,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
作者:王科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