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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和運動
1.組織的視角民國時期的勞工組織,既包括從帝國時代即已存在的舊式行會,也包括工業化興起之后出現的新式工會。在舊中國,行會是最主要的勞工組織之一。燕京大學的兩位美國教授,甘博和步濟時最早從社會學的視角對行會進行研究。甘博在1921年出版的《北京的社會調查》中,用將近一整章的篇幅專門分析了北京的行會組織,對行會的產生原因、內部組織、會員和會議、學徒制等諸多問題進行了討論。1926年4月到1927年3月,甘博的同事步濟時又在李景漢、張鴻鈞等人的協助下,對北京的42家行會(包括手工業行會和商會兩大類)進行調查,內容涉及到行會的起源和歷史,行會成員,行會組織,行會經濟,學徒制度,行會的慈善事業、宗教活動,行會的作用,行會的現代趨勢和未來等諸多方面,并在此次調查的基礎上寫成《北平的行會》,于1928年出版。在步濟時的理解中,行會意味著“一種古老的集體生活”。而該書最重要的貢獻就在于,將行會的意義放置在中國傳統的社會結構中進行討論。在行會研究中,尤為重要的是對學徒制度的討論。學徒一般為窮苦人家的子弟,年齡在7歲到17歲之間,先由家長托了保人,由保人出具保單,家長憑了保單,去到某業公所,由公所發給志愿書,只有這樣該業的店鋪才能收用該子弟為學徒。學徒守則上寫道,在店里每個人都是老師,不可坐下。學徒不僅要學手藝,而且要“打掃店鋪,替老板鋪床疊被、做飯和做其他仆人的工作”。
2.學徒期限一般為三年又一個季度,也有五年以上的。學徒期內衣食住及醫藥費由大師傅負責,賺的工資則歸大師傅所有,閑時大師傅教以手藝,徒弟在此期間失去部分自由。學徒出師之后,稱為二師傅,可以獨立賺工錢,隨著年齡和經驗增長逐漸成為大師傅,也可以收徒弟了。“公所制度完全靠收納徒弟,將技藝流傳下去,延長該制度的生命”。根據甘博等人的推算,北京地區學徒與工人的基本比例,是1誜5.8。甘博從三個方面分析了學徒制的功能:對學徒家庭來說,使孩子受到了教育且掌握了謀生技藝;對雇主來說,學徒制為其店鋪和家庭提供了廉價勞動力;對行會來說,則保證了行會的力量和團結,三年的學徒期限設置了一個門檻,且使得行業的習慣風俗可以被充分接續下來。甘博和步濟時的書中都提到這樣一個例子,一個新式公立學校畢業的學生去一家工廠求職,卻被以這樣的理由回絕:“你干不了這樣的活兒。你從來沒有當過學徒。只有伺候了三年人,你才能學到東西。”
3.從這個例子中也可以看出學徒制的重要性。在甘博和步濟時從事北京行會調查的年代,行會發生的變化還并不顯著,因而步濟時在書中“沒有過多地涉及行會的轉型”,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在他看來,“理解這些古老社會結構的本質比它目前正發生的改變更為重要”。然而,隨著工業化的進程和新式工廠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傳統行會逐步向工商同業公會轉化;另一方面,新型的勞工組織———工會開始興起。據南京國民政府工商部勞工司的調查,截止到1929年12月底,全國共有各類工會1117個,工會會員數達到1773998人。清華大學社會學陳達教授的研究對三種新式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和勞動工會)作了比較。“職業工會范圍小、容易組織,但是戰斗力不大,因為同職業的工人,數目往往不多,且一種產業里往往有好幾種職業,如果每一種職業有工會,等到罷工的時候,工人方面很難取一致的行動,勢必得每一個職業工會允許以后才能宣布罷工。實際說起來,職業工會最適合于手工業,產業工會最適合于新式工業。我國的工業,現在方由手工業漸漸變到機械工業,所以工會的組織,也須逐漸由職業工會變到產業工會。但是產業工會不是一種普遍的工會并且組織繁復,須俟工人領袖得到相當經驗之后,才能負組織產業工會的責任。至于勞動工會范圍最廣,辦事最難,須俟工人教育普及,工會組織有勢力之后,才有成效。”
4.值得注意的是,陳達尤為欣賞舊式勞工組織中體現的勞資合作精神,因而他提倡重視工人組織的傳統資源,而不像馬派學者那樣單純強調階級斗爭。也正因為如此,陳達更傾向于以職業為基礎發展工會,而非以產業為基礎。與甘博、步濟時、陳達等人的實地調查方法不同,全漢昇的《中國行會制度史》則是一部主要根據歷史文獻寫成的社會史著作。這本書本來是全漢昇在北京大學的本科畢業論文,后于1934年作為陶希圣主編的“中國社會史從書”之一種出版,到目前為止仍被公認為行會史研究的經典之作。在書中,全漢昇對自隋唐、宋元直到近代以來行會的起源和流變進行了詳細的考察,他將行會區分為手工業行會和商業行會,此外還對會館和近代的苦力幫等行會的變體也做了獨具只眼的分析。在書的最后,全漢昇還對行會在民國時期式微的原因做了分析,他雖然指出行會在阻礙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弊端,但也承認行會無論是對于維系行業內部的道德和團結、還是通過師徒制來化解勞資斗爭等方面,都存在可取之處。這個看法,與陳達等人的觀點是一致的。
二、勞工立法
1.勞工治理的關鍵環節勞工治理的一些關鍵內容,例如工會的組織問題、女工童工問題等等,最終都需要落到到勞工政策尤其是勞工立法上,因此立法可以說構成了勞工治理的關鍵環節。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民國時期的一些社會學家也從立法視角出發對勞工問題進行了考察。例如,就工會的組織標準而言,1923年農商部草案提倡以同一職業為標準,1924年國民黨工會條例提倡以產業組織為主。面對法規之間的相互沖突,陳達根據自己的研究,提出應該以職業組織為主,但同時鼓勵產業組織。原因在于,“工會條例不能和行會的精神相去太遠,否則難以實行。現在雖然新式工會勃興,但行會勢力還是很大,廣州是勞工運動最重要區域之一,然據廣州市政所報告廣州180個工會之中,由行會改組者占74個。他埠受新生活影響較少者,行會勢力當更大,所以立法者的要務在定一種法律,使得我國向有的行會可以漸向工會方面改組(如果改組是必要的),不可使工會成一種嶄新的組織,似乎與國內工商業和社會習慣根本沒有關系,仿佛完全是仿照外國的辦法,假使如此,工會條例很少在全國實行的希望。”
2.與陳達重視“社會習慣”的立場一致,方顯廷也批評勞工法規“與我國現在之工業實況毫不相關”,因而“礙難實施,只可堆積案頭,以壯觀膽耳”。他的研究以紡織業為個案,考察了南京國民政府1929年底頒布的《工廠法》對于工業發展和勞工的影響。《工廠法》規定的適用范圍是30人以上的機械工廠,而根據1933年的官方統計,當時合乎此規定的工廠工人只有40萬人,其中紗廠工人就占了25萬,因而工廠法之實施與紗廠關系最大。方顯廷因此具體考察了工廠法的實施將會對紗廠產生的影響。工廠法第十三條規定“女工不得在午后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方顯廷指出當時國內紗廠普遍實行白班和夜班并行的兩班制,且女工占了工人總數的70%,根據他的計算,如果取消女工夜班的話,將會有30%的紗廠女工被解雇,而紗廠還必須再招募同等數量的男工,這一點對于女多男少的紡織業來說殊為不易。顯然,立法者在擬定第十三條時并未考慮到對紡織業的沖擊。工時問題是當時勞工立法的一個重要爭議問題。孫本文關于工時制的研究也強調不能盲目效仿西方,而是要看到中國自身的特殊性。他認為,歐美各國之所以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在生產過剩引起消費停滯和工人失業的背景下,通過縮短工時來緩和生產,從而解決一部分失業問題。因此。工時問題“不僅僅有業工人本身的福利問題,而是整個生產過程及勞工階級中失業工人的調劑問題”。而中國則不然,孫本文引用孫中山的話“在外國生產過剩,中國生產不足”,因而,“中國勞工階級,正應與雇主階級合作,努力生產,以振興實業,發達資本。凡在不妨礙身心健康的時間以內,應盡量工作,不應效法歐美生產過剩國家的工人,過分要求時間的縮短。
三、民國視角的當代意義
1.在家庭視角的研究中,陶孟和等人的家計調查,為我們提供了從階級形成或階層分化的視角之外來理解勞工的另一條替代性思路,即勞工可能既不以某一“集體性”的、具有自為意識的工人階級面貌出現,也不能被簡單化約到以“個體性”的職業、收入乃至社會資本等為標準劃分的農民工階層中,而是要將勞工放置在具體的家庭關系和家庭結構中來理解。而只有從“家”的角度來理解勞工,我們才能認識到近30年來因為農民工進城所引發的農村家庭人口模式變遷乃至農村基本社會結構瓦解問題的嚴重性,從而才能進一步理解當代農村中“老”與“少”這兩端所體現的種種問題———在“老”的一端,是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困境乃至部分地區出現農村老年人大量自殺的極端現象,在“少”的一端,則表現為留守兒童在學校教育中的失敗以及農民工子弟恒為農民工的再生產現象。
2.在工廠視角的研究中,吳知和方顯廷等人關于“包買制”的討論,為我們理解當代中國很多地區(尤其是浙江、江蘇等地)在農村工業化過程中一直存在的家戶工廠模式提供了歷史的線索;而史國衡關于昆廠中社會解組現象的研究則提示我們關注現代企業組織的社會團結的困境,認識到這一點,我們可能才能更好地理解轉型時代的世界工廠的某些現象和危機,例如富士康工人連環自殺事件。第三,在組織視角的研究中,陳達“以職業為基礎發展工會”的觀點,也促使我們反思當代中國勞資治理中所推行的以產業為基礎的集體談判制度的局限性。換句話說,如何重新認識職業共同體的內涵,甚至如何重新發掘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意義?事實上,已經有學者在思考這一問題。
3.在運動視角的研究中,吳半農和陳達等人關于勞資爭議和罷工原因的分析,都表明,勞工的集體抗爭可能并不一定出于階級意識的覺醒,而是與政治機會結構、族群與籍貫政治、甚至民族主義等因素緊密聯系在一起。這也提示我們,在思考當代中國的勞工治理時,既不要將勞工的集體維權和抗爭妖魔化,視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洪水猛獸,也不能將其浪漫化,視為導向“工人階級再形成”、從自在走向自為的必由之路。第五,在立法視角的研究中,方顯廷關于紡織業中《工廠法》適用性問題的研究,揭示了法律畢竟是要從文本走向實踐,成為“行動中的法律”(lawinaction),因此,在對勞工立法進行討論時就不能光做字面上的討論,而必須要充分考量具體產業、行業的現實情況,換言之,必須要考慮到民情、習慣的重要影響。這一方法論對于我們在反思近幾年來由于一些新的勞動法規出臺或修訂所引起的爭議時或將不無啟發。從以上幾點簡短的討論中,我們已經可以看到,民國社會學家關于勞工問題的研究并沒有過時,它們對于當代仍然具有相關性。事實上,這些寶貴的研究為我們今天思考勞工問題和勞工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論資源、歷史線索和豐富的想象力,因而,仍然值得今天的勞工問題研究者重視。
作者;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