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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保險管理的意義
地鐵建設過程中精心的施工和全面的管理是為了一項質量合格甚至優秀的工程,然而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不可預見因素一旦發生會給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地鐵建設單位需要工程保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雖然投保了工程保險難以避免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事故,但是意外發生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從而減少事故帶來的財產損失,使工程的損失降低到最小,保證地鐵建設進度。
二、工程保險管理部門
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通過工程保險來得到一定的補償。所以地鐵建設單位都很重視工程保險工作,但是不同的建設單位劃分工程保險管理的職能部門不同。
1、計劃部門管理
由于工程保險應在地鐵建設線路工程前期開始準備,并最遲在地鐵建設實質性開工前予以投保,以保證工程建設過程中規避風險的發生,減少承擔損失。部分地鐵建設單位把工程保險管理職能劃分給類似計劃部門作為工程項目開工前計劃進行管理,此種管理方式著重前期管理,而忽略了建設過程中及后期管理的過程。
2、工程部門管理
部分地鐵建設單位因為施工過程中容易發生出險案件,而予以工程部門來管理工程保險,工程部門容易與施工單位進行溝通,便于處理出險案件,具有一定事故處理的掌握性及便利性。但是工程部門對于工程保險前期準備方案及數據控制管理還是存在不完整性。
3、財務部門管理
很多地鐵建設單位將工程保險的工作分派到財務部門管理,因為工程保險本身需要從數據和專業等多方面角度進行管理控制,財務人員前期了解地鐵項目的建設信息,如概算、進度等,可以合理安排工程保險金額。在出險事故處理過程中,結合事故實際情況,可以審核報險及理賠數據,增加出險理賠的合理性,以減少事故帶來的損失。財務部門本身肩負著對地鐵工程項目的財務數據的計量與核算職能,在保險合同支付等環節可以更好的控制保險合同管理。
三、工程保險管理的現狀
1、確定工程保險承保金額的依據不一致
工程保險應在地鐵項目建設前期準備保險方案,尤其是需要確定合理的承保金額,目前由于地鐵建設的實際情況,工程保險承保金額多數是以建設項目概算為基礎進行項目選取來計算的,但還存在以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或者是由于零散建設工程而直接選取合同價款作為承保金額的。工程保險承保金額的確定依據不一致,體現了各城市地鐵工程保險管理主觀性大、不具規范性,尤其是地鐵建設單位對不同的線路工程確定承保金額依據變更,會給工程保險后期管理帶來不便。
2、工程保險支付方式的不確定性
由于地鐵建設而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不斷增多,在工程保險采購合同中,工程保險的支付方式也在不斷變化和完善。由于本身工程保險合同規定的保費是暫定金額,根據工程建設最終情況需要調整。正常保險合同是按照固定時期和固定比例進行支付,而工程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存在類似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形式。不同種類付款形式的存在也不利于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
3、工程保險承保期限存在矛盾性
現有工程保險合同期限通常以地鐵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試運營先發生的時間為準,一般來說地鐵項目爭取提早通車,在工程基本完工驗收后就進入試運營階段,工程保險合同結束,接下來進入試運營期的財產保險安排。但是試運營期間財產保險承擔現有形成財產的風險,而試運營期間會不斷發生零星建筑、安裝工程,無法包含在財產險中,所以工程保險合同期限的矛盾性需要亟待解決。
四、從財務角度安排工程保險
鑒于地鐵建設單位多數把工程保險的職能安排在財務部門,從財務角度能更多提供地鐵建設項目的相關數據,便于工程保險更好的管理,下面主要對工程保險的籌備、實施等階段從財務角度進行安排思考。
(一)工程保險方案的準備
在地鐵建設項目正式進入實質性開工前,應著手準備工程保險方案,包括確定承保的項目范圍、保險金額及條款等。
1、保險金額的確定
保險金額是對地鐵建設項目已確定承保項目的金額合計,根據地鐵建設實際情況,根據初步設計中的概算項目進行選取,確定承保的概算項目,然后匯總承保項目的概算金額,來確定暫定的保險金額。地鐵建設項目概算中通常包括四個大項: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專項費用。這幾大類項目并不是都需要投入保險,應扣除管理費、監理費等不構成資產的成本項目。
(1)工程費用是構成地鐵建設成本直接項目,其中包括車站工程、區間工程、軌道、供電、通信、信號、采暖通風、給排水、車輛段等,工程費用正常全部納入保險范圍。
(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地鐵建設過程中與建設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用、拆遷補償、三通一平、管理費、監理費、招標費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僅部分項目根據實際需要納入保險范圍,如管線改移、臨時設施費、工器具購置費。
(3)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及價差預備費,不納入保險范圍。
(4)專項費用,包括車輛購置費、貸款利息、鋪底流動資金。其中僅僅車輛購置費納入保險范圍。但車輛保險具體保險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可與工程一起進行安排,也可以節省資金時間價值而在車輛進場前單獨進行安排。
2、付款方式的確定
在地鐵建設項目中,工程保險合同普遍存在的付款支付方案是根據暫定的保險金額與招標確定費率的乘積確定暫定的保費,然后在地鐵工程建設期內較為平均確定支付比例來支付保險費。這種方式的弊端是工程保險不能與工程完工進度有效的結合起來,因為保險費確定的基礎是兩個因素,其中保險費率是確定的,而保險金額是根據工程概算暫定的,在地鐵建設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導致地鐵建設成本投入與概算不一致,同時地鐵建設工程進度與初始確定的固定支付保費比率不一致,差據過大甚至達到10%。從財務角度安排工程保險費的支付,需要考慮比例確定的合理性和建設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從財務角度更合理的安排保險合同的支付方案,應在保險合同生效之時起30天內支付總保費的不高于一定比例的預付保費,保險合同生效后第二年起,于每年定期按照上一年實際工程進度支付,若達到總保費的90%時不再支付。在累計進度保費金額達到總保費的一定比例時,開始將預付款從當次支付中扣回,應在支付的累計進度保費金額達到總保費的不高于80%時扣完。待工程完工后,根據工程最終結算金額調整保險金額及保險費。調整的保費=費率×預計總保險金額-最終結算金額。
3、合理安排雇主責任險
地鐵建設工程保險涉及的險種是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通常還會附加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是為保障地鐵建設單位的員工而安排的。通常雇主責任險由于是附加的,條款中的保險人數及保險金額等數據都很低,不能切實地為地鐵員工提供保障。財務人員應該根據對工程信息掌握情況,從財務角度利用財務預測手段確定保險人數,查詢有關社會保障規定,確定保險金額及分項保險金額,來發揮出雇主責任險對地鐵建設人員的最大保障作用。如保險金額中醫療保險金額分項應適當提高,以提供更好的保障效果。
(二)工程保險方案的管理實施
1、工程保險合同付款
在安排工程保險方案時,已經確定了工程保險費支付的方式是按照工程建設成本投入進度支付保費的方式,在工程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財務人員應利用財務核算軟件系統進行數據統計,匯總歸納地鐵建設項目投入成本,并計算出建設成本與概算完成百分比,進而得出工程完工進度,根據這個進度比例來支付保費。
2、理賠環節
當在地鐵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事故后,通常保險公司人員或保險公估人員根據報損項目進行核定損失,作出理賠方案。財務部門本身需要針對不同地鐵建設線路的合同進行記錄、管理。這時財務人員可以翻閱合同文本或財務合同軟件來查找合同相關信息,進而核查理賠方案在單價及項目上的合理性,監督理賠方案的有理有據。
3、賠款的處理
在發生的出險事故經過保險公司人員或保險公估人員進行核定損失,最終出具理賠方案及報告后,財務人員需要接收保險賠款同時進行賬務處理。然后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理賠方案作出最終的賠款劃撥方案,經審批后就可以正常支付了。但在支付的時候,可以根據財務核算軟件查詢出被劃撥保險賠款的施工單位是否存在需要扣除的款項,如工程借款等。如需要扣除款項,則剩余部分再進行劃撥。
作者:戰捷單位:沈陽地鐵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