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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現狀、建議
論文摘要: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后,解決了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之間利益不一致的問題,為改善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基礎,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問題并未因此完全得到解決。本文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通過對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內部、外部現狀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建議。
一、引言
公司治理概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去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之間的相互分權制衡的制度安排。廣義上,公司治理已不僅限于以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與制衡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和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李維安,2002),并通過一整套制度安排來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實現各利益相關者的經濟目標。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啟動,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實施,我國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改善,據南開大學公司治理數據庫顯示,在2007年1162家上市公司評價樣本中,上市公司治理指數均值為56,85,2004年、2005年、2006年治理指數均值為分別為55.02、55.33、56.08。對比四年來中國上市公司的整體治理狀況,整體治理水平呈現逐年提高的趨勢。但綜合看,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實際行為上的改進遠比法律規范方面的進步要小,有些方面并無實質性的改進,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缺陷依然很明顯。本文的研究基于廣義的公司治理概念。
二、公司治理現狀分析
(一)內部人(經理層)控制問題仍普遍存在雖然股權分置實現了全流通,為國有股權轉讓提供了便利,但上市公司國有控股的比例依然較大,在南開大學進行公司治理評價中按第一大股東最終控制人類型的分組樣本看,國有控股在2007評價中有787家,比例為67.73%。由于樣本的選擇具有“普查”的特點,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在數量上占絕對多數。很多國企高管形式上是由董事會任命的,實際確是由組織部門決定的,股東會和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還基本是停留在形式上,而監事會的權力空間有限,實際管理效果不夠理想。同時,經理人員并非公司的股東,在中國企業家調查綜合報告中顯示2007年大型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在本企業未持有股份的分別為58.3%、85.4%、58.3%,由于經理人員與股東的利益不一致,公司經理層并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提高公司業績以回報投資者,反而是通過對企業實行強有力的控制達到其政治仕途或個人物質利益的目的。另外,公司法雖然規定董事會對經理具有監督權,但又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這種規定往往可能出現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或者出現董事會與執行層高度重合,導致“內部人控制”。因此,在不少上市公司中,公司運作實質上呈現為內部人控制,經理層取代了董事會的部分職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評價自己,董事會形同虛設,破壞了內部治理結構的監督機制。
(二)激勵機制出現了新問題我國已經制定了年薪制、績效考核和外部獨立董事報酬等制度,2005年底中國證監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辦法規定,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自2006年辦法實施之日起,遵照該辦法的要求實施股權激勵,同年國資委也公布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這些辦法建立健全了激勵與約束機制。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首先,高管薪酬由誰確定。形式上由薪酬委員會制定并都通過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但實際上中小股東沒有真正的決定權,有時為了達到目的,管理層人員可能提議有利于董事長及董事的報酬,實際上管理層間接“操縱”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自定薪酬。其次,在現有薪酬體系中,薪酬和業績指標掛鉤,但考核指標的確定也掌握在管理層手中,管理層可以將業績指標做成合格的,不承擔任何風險。最后,股權激勵方式存在不足。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規定:股權激勵對象預期或收益占薪酬水平的比重不超過30%,為了提高股權激勵的空間,上市公司高管可能會調高薪酬總水平,如年薪、獎金,以此達到30%的政策限制。
(三)獨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依然沒有改善眾多上市公司已按證監會要求配備了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得到執行。獨立董事設立的宗旨在于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打破內部人控制,但是我國的獨立董事卻形同虛設,截至2098年4月30日已披露2007年年報的862家滬市上市公司中,只有26家公司的40位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提出異議,分別占滬市已披露年報上市公司總數的3.01%,以及獨立董事總人數的1.50%,比例極低。2008年6月4日,深圳交易所調研報告稱,2007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出勤率超過97%,但發表的意見多為套話,獨立董事述職報告內容基本雷同,年度工作總結表述空泛。筆者認為,出現以上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獨立董事不獨立,雖然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選舉獨立董事或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選舉董事、監事時,應當采用累計投票制,但我國大多數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公司董事、公司高管推薦,并由董事會提名,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股東推薦的獨立董事很少,獨立董事從一開始已經喪失了獨立性。而且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薪酬是由上市公司承擔并由上市公司支付的,獨立董事的利益與其所監督的主體的利益產生關聯性,這也使得其失去獨立性。另外我國獨立董事成員中大部分是一些有名望的專家學者,通常只是兼職,來自于企業經營管理人士偏少,應該說這些知名專家學者專業水平很高,但缺乏企業高層的經營、管理與監督經驗,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董事不懂事”的現象。并且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工作負荷大,無法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履行職責,獲得充足的信息。再加之上市公司可能會出于各種考慮,盡量不提供或少提供不利于公司的資料,造成獨立董事并沒能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獨立董事的作用難以發揮。
(四)公司控制權市場難以充分發揮優勝劣汰功能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進資本有效地重新配置,形成對公司董事和經理的外部市場約束。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國資本市場的并購更加活躍,但是在公司控制權市場卻無法正常發揮作用。其原因在于:一是市場價格無法近似反映股票的真實價格。由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未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或集團公司之間分而不開,存在著不規范的各種聯系。而且有的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為了從股市上“圈錢”,這使得不少上市公司通過各種辦法“包裝上市”,造成了我國股市的股票價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其內在價值,有效率的兼并收購難以發生。二是行政部門的干預。在公司控制權轉讓過程中,政府往往會利用行政權力或者補貼、扶持性手段來參與公司控制權重組。政府補貼還可能使一些市場交易主體產生不合理的預期,進行非理性炒作,從而影響市場的價格配置。
(五)注冊會計師行業缺乏獨立性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就需要由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獨立審計,從而達到對經營者的監督。審計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司治理機制,其有效性依賴于其獨立性,但我國注冊會計師極其缺乏獨立性。上市公司中,雖然審計委員會可以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經股東大會批準,但由于上市公司多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由審計委員會提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通常只是形式,實際上是由公司的高層管理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自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收費也取決于雙方談判的結果。這就從根本上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另外,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大,據披露全國“百強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僅占全國執業注冊會計師的21%,但其收入占全行業的51%,其余近80%的注冊會計師爭奪49%的市場,在目前這種賣方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如何維系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生存和發展下去,是擺在會計師事務所面前的頭等大事。而且國外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咨詢業務,審計業務占很小比例,而我國恰好相反,這些壓力經常會迫使會計師事務所違背獨立性原則,出具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協會雖然每年都處罰一批注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但是行業自律的力度不足,有時還會出現行業保護主義傾向。這主要是因為從嚴格意義上講,目前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是半官方組織,中注協理事會的大部分成員來自于政府部門,中注協本身就足夠的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三、公司治理優化的政策建議
(一)強化董事會功能,優化董事會結構雖然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了全流通,但我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的比例依然較大,內部人控制問題依然嚴重,因此要加強董事會的權威地位。首先,董事會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成員不僅要有大股東的代表,還應有中小股東的董事代表。對中小股東代表應作強制性安排,如規定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有1/3名只能由持股低于5%以下的中小股東單獨選出的董事,大股東不參與該1/3名董事的選舉,這樣才能吸引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活動,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其次,要避免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從法律層面而言,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股東為委托人,董事為人,董事會成員本著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原則,對公司經營進行戰略指導和對經理層保持有效監督。若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則董事會對經理層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最后,董事會成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董事會作為決策監督機構,要使決策科學、監督到位,必須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作為內部董事,應具有企業專有性的知識和公司管理的專門化技能,而外部董事也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背景和專業化理解能力,這樣才能提高決策和監督的質量。
(三)獨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依然沒有改善眾多上市公司已按證監會要求配備了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得到執行。獨立董事設立的宗旨在于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打破內部人控制,但是我國的獨立董事卻形同虛設,截至2098年4月30日已披露2007年年報的862家滬市上市公司中,只有26家公司的40位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提出異議,分別占滬市已披露年報上市公司總數的3.01%,以及獨立董事總人數的1.50%,比例極低。2008年6月4日,深圳交易所調研報告稱,2007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出勤率超過97%,但發表的意見多為套話,獨立董事述職報告內容基本雷同,年度工作總結表述空泛。筆者認為,出現以上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獨立董事不獨立,雖然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選舉獨立董事或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選舉董事、監事時,應當采用累計投票制,但我國大多數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公司董事、公司高管推薦,并由董事會提名,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股東推薦的獨立董事很少,獨立董事從一開始已經喪失了獨立性。而且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薪酬是由上市公司承擔并由上市公司支付的,獨立董事的利益與其所監督的主體的利益產生關聯性,這也使得其失去獨立性。另外我國獨立董事成員中大部分是一些有名望的專家學者,通常只是兼職,來自于企業經營管理人士偏少,應該說這些知名專家學者專業水平很高,但缺乏企業高層的經營、管理與監督經驗,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董事不懂事”的現象。并且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工作負荷大,無法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履行職責,獲得充足的信息。再加之上市公司可能會出于各種考慮,盡量不提供或少提供不利于公司的資料,造成獨立董事并沒能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獨立董事的作用難以發揮。
(四)公司控制權市場難以充分發揮優勝劣汰功能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進資本有效地重新配置,形成對公司董事和經理的外部市場約束。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國資本市場的并購更加活躍,但是在公司控制權市場卻無法正常發揮作用。其原因在于:一是市場價格無法近似反映股票的真實價格。由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未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或集團公司之間分而不開,存在著不規范的各種聯系。而且有的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為了從股市上“圈錢”,這使得不少上市公司通過各種辦法“包裝上市”,造成了我國股市的股票價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其內在價值,有效率的兼并收購難以發生。二是行政部門的干預。在公司控制權轉讓過程中,政府往往會利用行政權力或者補貼、扶持性手段來參與公司控制權重組。政府補貼還可能使一些市場交易主體產生不合理的預期,進行非理性炒作,從而影響市場的價格配置。
(五)注冊會計師行業缺乏獨立性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就需要由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獨立審計,從而達到對經營者的監督。審計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司治理機制,其有效性依賴于其獨立性,但我國注冊會計師極其缺乏獨立性。上市公司中,雖然審計委員會可以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經股東大會批準,但由于上市公司多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由審計委員會提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通常只是形式,實際上是由公司的高層管理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自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收費也取決于雙方談判的結果。這就從根本上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另外,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大,據披露全國“百強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僅占全國執業注冊會計師的21%,但其收入占全行業的51%,其余近80%的注冊會計師爭奪49%的市場,在目前這種賣方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如何維系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生存和發展下去,是擺在會計師事務所面前的頭等大事。而且國外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咨詢業務,審計業務占很小比例,而我國恰好相反,這些壓力經常會迫使會計師事務所違背獨立性原則,出具不恰當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協會雖然每年都處罰一批注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但是行業自律的力度不足,有時還會出現行業保護主義傾向。這主要是因為從嚴格意義上講,目前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是半官方組織,中注協理事會的大部分成員來自于政府部門,中注協本身就足夠的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三、公司治理優化的政策建議
(一)強化董事會功能,優化董事會結構雖然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了全流通,但我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的比例依然較大,內部人控制問題依然嚴重,因此要加強董事會的權威地位。首先,董事會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成員不僅要有大股東的代表,還應有中小股東的董事代表。對中小股東代表應作強制性安排,如規定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有1/3名只能由持股低于5%以下的中小股東單獨選出的董事,大股東不參與該1/3名董事的選舉,這樣才能吸引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活動,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其次,要避免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從法律層面而言,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股東為委托人,董事為人,董事會成員本著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原則,對公司經營進行戰略指導和對經理層保持有效監督。若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則董事會對經理層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最后,董事會成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董事會作為決策監督機構,要使決策科學、監督到位,必須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作為內部董事,應具有企業專有性的知識和公司管理的專門化技能,而外部董事也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背景和專業化理解能力,這樣才能提高決策和監督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