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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職院校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解析
為了正確理解高職院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我們需要準備地界定“高職院?!薄ⅰ按髮W生”、“人身傷害”、“學生傷害事故”等相關概念的內涵。高職院校:根據《高等教育法》第16條的規定,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相對于普通高等教育培養學術型人才而言,高等職業教育偏重于培養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即目標是實用化,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礎上培養出一批具有大學知識,而又有一定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識的講授是以能用為度,實用為本,高職在大陸主要是??茖哟巍4髮W生:大學生包括??粕?、本科生和研究生(碩士生、博士生)。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學籍,在校全日制就讀,接受高等教育,才能稱之為“大學生”。人身傷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兩種權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體上受到的不法侵權,也包括人格方面諸如名譽、榮辱、隱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權利受到的侵犯,如名譽傷害、隱私傷害、姓名傷害、自由傷害等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2高職院校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客觀因素
2.1家庭教育環境的影響
現在的高職院校大學生是90后,而且90%以上都是獨生子女,缺乏兄弟姐妹的成長環境,使他們童年時期無法建立同齡人之間的伙伴關系,導致他們的社會性品質和集體主義精神缺失。如言談中注重個人感受,過分強調個人建議;部分大學生在新的集體里,不善于與人溝通、對新環境適應較慢,認為自己“被孤立”,憤世嫉俗,心理失衡,產生浮躁、壓抑等負面情緒。更有鉆牛角尖者與周圍同學因瑣碎小事產生摩擦、碰撞,甚至斗毆導致傷害事故發生。
2.2學校教育模式的影響
2000年1月17日,教育部印發的《關于加強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規定,高職高專教育要“培養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美等方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學生應在具有必備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門知識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從事本專業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本科線與大專線有300分左右的差距,從錄取批次和分數線能客觀地反映出與本科生的差別。簡而言之,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在培養目標上的主要區別在于:高等教育重在學歷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更重視職業教育、實踐教育。
2.3高職院校大學生自身的因素
高職院校大學生的生源具有特殊性,他們也經歷過高考,經過中學系統知識的學習,他們具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基礎和學習方法。但是他們高考分數不高,有的因為家庭貧困無錢復讀,有的因為基礎薄弱無法使高考成績再提高,在親友勸說下帶著無可奈何的心情就讀于高職院校。他們中大多數人都有一種失敗感、挫折感,一部分人不能調整好心態面對現實,產生了悲觀厭學、混個文憑等消極心理。
2.4社會環境和網絡媒體的影響
大學校園不是世外桃源,因為大學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上存在的任何問題,必然會反映到大學里。在現代社會中,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媒體的表現形式極為豐富,它對大學生的思想行為起著積極和消極的作用。一些游戲、電視劇通過網絡滲入暴力內容。如在網絡游戲中常見的武力、謀殺、斗毆或者使用武器攻擊他人,長期耳濡目染后,容易使大學生處理矛盾時用武力攻擊他人,發生傷害事故。
3高職院校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劃分
近些年來,高校和大學生之間因法律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案件經常見諸于媒體報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劃分大學生傷害事故的類型有助于理清責任主體,界定責任范圍,明確責任形式,為及時準確地處理大學生傷害事故創造條件。一是從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方面劃分,大學生傷害事故可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大學生責任事故和第三人責任事故。例如2004年4月20日,廣東省中山大學自考生牛某、陳某和林某三人為償還10萬元賭球債務將同學潘某綁架并殺害,潘某父母以學校疏于安全保護為由提起上訴,但是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規定:自考生非大學生,應歸屬于社會在職人員或繼續教育人員,潘某所受損害應由牛某等三人共同承擔,中山大學不承擔任何責任。二是從大學生人身傷害的對象劃分,大學生傷害事故可分為身體傷害事故和精神損害事故。身體傷害事故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造成大學生身體上的損傷、殘疾甚至于喪失生命的事故,而精神損害事故則是宣揚處分決定、非法搜查身體、捏造謠言等給大學生造成精神痛苦和心靈創傷導致嚴重后果的事故。三是從大學生身體傷害的后果劃分,大學生身體傷害事故可分為一般損傷事故、殘疾事故和死亡事故。
4現行處理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規范及相關章程
通過近幾十年來不斷的教育立法,我國目前已經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善的處理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規范體系。涉及到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行政規章比較復雜,因涉及眾多相關部委,本文主要選取幾部作以介紹:
(1)頒布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2)頒布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四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其立法目的是發展我國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3)頒布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其立法目的是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4)頒布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其立法目的是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5)公布于1992年4月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其立法目的是加強高等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財務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6)公布于2002年8月21日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
(7)公布于2005年3月25日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8)公布于2005年10月15日,自公布之日開始施行的《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其立法目的是加強教育教學管理,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指導學校處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5傷害事故的應對措施
隨著大學生管理中傷害事件的不斷增多,加強大學生心理危機的有效干預,保障大學生健康成長,已成為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首先,教育應該是社會、學校、家庭三位一體的,作為孩子第一任老師的家長要本著德育與智育并行的觀念,使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能夠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其次,校園暴力、學生自殺事件發生時,學校對學生的安撫主要是通過輔導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真正從心理援助、危機干預這方面來進行輔導的卻很少,危機事件處理方法單一。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需要一支專兼結合、專業互補、素質較高的隊伍。最后,正處于人生最重要“心理斷乳期”的大學生挫折承受力較差。學業不順、發展受阻、戀愛受挫、人際沖突、就業困難等因素常常使大學生處于心理危機狀態,作為大學生的管理者尤其是高職大學生的管理者,應當及時緩解學生的心理危機,才能減少大學生管理工作中傷害事故的發生。(本文來自于《林區教學》雜志。《林區教學》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康廣宏張舟單位: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