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審計監督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建設*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確保有關部門和單位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設資金,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目是指以國有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目、技術改造*目。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對建設*目的審計,不能替代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檢查。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建設*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市場,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強化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省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下列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性資金;
(二)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
(三)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自籌資金或者銀行貸款;
(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貸款;
財務監督分析1
摘要: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代化和科學化進程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要想保障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核心在于強化企業內部的監督。企業的審計監督和會計監督作為監督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市場化的發展環境當中,應發揮良好的監管效能,正確作用于企業實踐階段。本次研究基于現階段的發展狀況,對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存在的關系進行探索,了解市場經濟環境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信息化背景下的企業治理方案。
關鍵詞:會計監督;審計監督;關系
引言
在企業改革的環境之下,審計監督和會計監督工作兩者之間具有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的監管效率直接關系到我國企業的業務管理水平。從公司治理和內部審計的角度來看,強化審計監督和會計監督,有助于提升企業的內部控制水準,并做好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制衡。在未來的工作當中,應進一步明確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必要性和區別聯系,為企業開展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打好基礎。一、企業會計監督和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審計工作的核心是對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評估,同時,在審計工作中還要根據企業最終獲得的效益是否合法來進行審查和監管。這表明在整個管理階段,需要將會計資料作為進行審查和監督的前提,讓審計監督能夠有效進行。各類會計資料作為企業經濟活動的主要內容依據,確定企業的會計活動方案。這表明會計和審計工作相輔相成,都是企業內部的監督管理重點,其中會計監督更加傾向于會計層面,用來記錄財務數據信息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財務收支狀況,并且會計監督是會計部門工作人員參與各項經濟活動時的主要監督模式。與會計監督相比,審計監督則更加依靠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進行經營管理活動的審核,嚴格按照國家的財政法規和制度要求對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判定,如依靠《會計法》來展開內部經濟活動和財稅業務的監督、利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對某些大中型上市企業進行執行監督等,體現的是一種獨立性的經濟監督,表明我國對于審計工作的重視。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都具有各自的優勢和存在的必要性,是現代企業監督管理環節不可或缺的要素和內容,一方面能夠防范企業內部存在隱性違法風險,另一方面則可以確保各項管理活動的公平性,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為企業的各項工作推進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1]。
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區別與聯系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進一步提高對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職能;進一步改善審計執法環境;進一步加強審計機關自身建設;進一步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保障;進一步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這幾方面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方針;促進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強力推進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樹立“民本審計”理念;推進效益審計等,具體材料請詳見下文: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我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憲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州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1、審計監督制度是黨的十七大要求重點加強的制度,是憲法確立的基本經濟監督制度,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系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審計監督工作是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保證國家機關和領導干部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保證政府各部門廉潔從政、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是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的基礎;是政府加強宏觀調控,強化市場監管,保證財政資金安全完整,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現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體制機制上存在問題的重要手段。
3、審計機關是政府重要的職能部門,是依法治州、依法行政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機關,是建設活力*、構建和諧彝州的重要力量,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方面。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1982年的憲法,確立了我國審計監督制度的法律地位。從1983年審計機關成立至今,我國的審計工作已經走過了18年的歷程。18年來,廣大審計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大膽借鑒國外審計的有益做法,不斷發展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審計監督制度,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根本、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了一支基本適應工作需要的審計隊伍,審計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黨的十五大確立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跨世紀發展的宏偉目標,是我國邁向新世紀的行動綱領。從新世紀開始,我國將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與此相適應,我國的審計事業必將得到長足發展。可以預見,在新的世紀里,我國審計體制將日趨完善,逐步過渡到人大領導的立法型審計模式;審計內容不斷擴展,效益審計將被國家審計廣泛接受和采用;審計重點更加突出,財政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將成為國家審計的主導任務:“人、法、技”建設取得新的突破,為審計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和保證。
一、審計體制日趨完善,最終將過渡到隸屬于人大領導的立法型審計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適合自己國情的國家審計制度。從總體上講,各國的國家審計體制主要分為立法型、司法型、獨立型和行政型等四種模式。立法型審計模式在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十分普遍,它代表當今世界審計體制的發展方向和主流。司法型審計模式下的審計機關擁有一定的司法權限,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強化。獨立型審計模式,從形式上看是獨立于三權之外,實際上它更偏重服務于立法部門。行政型審計模式獨立性比較差,目前只在瑞典、沙特等少數國家實行。最近,瑞典正在研究將國家審計署由政府領導過渡到議會領導。而且從發展趨勢看,即使實行行政型審計模式,它也越來越多地在為立法部門服務。
我國在審計機關籌建過程中,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經過反復權衡,決定實行行政型的審計模式。1981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建立審計機構的指示,財政部研究提出了建立審計機構的三種設想方案:一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設立國家審計院或審計委員會;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設立國家審計部或審計總局;三是在財政部領導下設立審計總局。財政部認為,第一方案權威性大,獨立性強,較為理想,但短期內難以實現。第二方案也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比較可行,但需要一個過程。第三方案監督面窄,權威性小,有一定局限性,但比較容易實現。在1982年我國修改憲法時,最終確定了實行行政型審計模式,即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由此可見,我國在選擇國家審計模式時,主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和各方面條件來決定的。18年的審計實踐也進一步證明,審計機關設在政府,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特別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財經領域的違法亂紀和有法不依的情況還十分嚴重,弄虛作假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仍比較普遍,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不規范的狀況還沒有根本好轉,實行政府領導下的行政型審計模式,有利于審計部門貼近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更加直接、有效地實施審計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各種違法違紀問題,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審計模式畢竟有它的局限性,特別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受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這種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審計監督的客觀公正性,甚至出現人為干預審計機關依法審計、如實揭露和嚴肅處理重大違紀問題的現象。因此,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各方面條件的日趨成熟,改變我國目前的審計體制,將行政型審計模式過渡到人大領導的立法型審計模式,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至于到底能否改革以及何時改革我國現行的審計體制,主要取決于這幾方面的因素: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加強,特別是從整體上實行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我國各級人大職能的加強,特別是人大監督政府職能的不斷強化和細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財政管理體制的完善,以及財政經濟秩序的根本好轉;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程度等。隨著這幾方面條件的日趨成熟,改變我國現行審計體制就成為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