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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好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鞍山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本辦法中的被征地農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在籍農業人口。轉為城鎮戶口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由各鄉鎮政府(辦事處)負責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要堅持生存與發展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凡符合年齡要求(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5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除外)自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137元/月(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養老保障待遇;被征地農民全部或大部分失地是指以戶為單位,該戶全家人口擁有的土地被征用70%以上的(含70%)。對當時未達到年齡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從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養老保障待遇標準隨著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各鄉鎮政府(辦事處)全額承擔,個人不繳費。各鄉鎮政府(辦事處)要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列入當地政府(辦事處)財政預算。基金由各鄉鎮政府(辦事處)管理,縣財政局每年定期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對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需求的被征地農民,各鄉鎮政府(辦事處)要采取切實措施,促進其實現就業。企業要對有就業需求的失地農民優先安置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按就業的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
第八條各鄉鎮政府(辦事處)要免費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技能培訓和職介服務。開設專門服務窗口,為其提供用工信息、創業指導、推薦創業項目等“零距離”就業服務,要搞好就業與招商引資上項目、發展現代服務業和發展中小企業的對接,促進被征地農民盡快實現就業。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