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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履行審計職責,妥善解決人員編制不足的問題,科學整合審計資源,優化審計專業結構,擴大審計覆蓋面,規范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行為,提升審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是指我廳機關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時,向社會中介機構、其他機構或面向社會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的行為。
第二章工作范圍
第三條我廳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下列審計:
(一)財政審計;
(二)財務收支審計;
(三)金融審計;
(四)國家建設項目審計;
(五)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國際貸援款項目審計;
(七)經濟責任審計;
(八)其他適宜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的審計。
第三章資格條件
第四條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時,重點聘請我廳緊缺人才,特別是工程技術和計算機審計等方面的專門人才。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社會信譽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第五條擬聘請的外部專業人員(包括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以外聘請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審計、會計、工程造價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文憑;
(二)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審計、會計、工程造價類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國家認可的執業資格;
(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四)職業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五)年齡在65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聘請具有本科以上的審計、會計、工程類應屆畢業生。
第四章外部專業人員備選庫建立與管理
第六條為規范人員管理,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應當從外部專業人員備選庫中挑選。
第七條備選庫應當保持一定的規模和合理的人員結構,以保證用人質量。備選庫人數在100人左右,其中:工程審計人員40%,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人員40%,計算機審計人員10%,其他審計人員10%。
第八條外部專業人員備選庫建立與管理工作由人事教育處負責。
第九條備選庫采取以下方式建立:
(一)我廳根據審計業務工作的需要,通過媒體向社會招聘(招標)信息;
(二)各業務處和有關單位推薦的外部專業人員要征得本人同意;
(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的報名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四)所有愿意進人才庫的個人必須向自治區審計廳人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人事教育處對報名人員提供的執業資格證明、相關工作經歷進行審核,并向報名人員所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進行咨詢,從中挑選符合資格條件的專業人員進入備選庫,并通知報名人員本人。
第十條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堅持優勝劣汰。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每年對備選庫進行一次調整補充。備選庫調整結果及時通報相關人員。
根據考評結果,業務能力強和職業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員將列為今后重點聘請對象。
備選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調整出備選庫: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違反審計職業道德的;
(二)業務能力不強,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實績不突出,不能勝任審計工作的;
(三)工作失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四)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擔負工作任務的;
(五)經常遲到早退,不遵守勞動紀律的;
(六)不服從工作安排,不聽從指揮的;
(七)年齡偏大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參與審計工作的。
第五章聘請程序
第十一條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一般按審計項目制定計劃。
有關業務處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前,應向人事教育處提出申請,填寫《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申請表》,提出擬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的審計事項、聘請人數、工作天數、聘請費用等具體意見,報分管業務廳領導審核。
聘請人員在3人以下(含3人)的,由分管業務廳領導審核并批準;聘請人員在4人以上(含4人)的,由分管業務廳領導審核后,報廳長審定。
第十二條人事教育處按照廳領導審定的聘請人數和資格條件,與有關業務處一起,從備選庫中確定聘請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十四條外部專業人員或其所在機構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能參加相關項目的審計。
第十五條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時,由相關業務處代表我廳與其簽訂聘請協議。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專業人員的,應當與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簽訂聘請協議。聘請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內容和職責范圍;
(二)工作時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員的權利;
(四)費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諾;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六章受聘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由人事教育處牽頭,辦公室、法規處參與,負責對擬聘請的外部專業人員資格審核及辦理聘請外部專業人員的相關事務。
第十七條相關業務處應當將受聘人員編入相關審計項目的審計組,作為審計組成員統一參與審計項目,但不得安排其擔任審計組組長、副組長、主審。審計實施方案中應明確受聘人員的分工。受聘人員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十八條相關業務處應當對受聘人員進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審計業務培訓,并對其進行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九條審計組組長在審計實施中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的督導和業務復核,審計組所在部門和我廳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保證其審計質量。
第二十條受聘人員在審計實施中享有審計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調查取證等相關權限。
受聘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需要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單位調查的,應當有審計組中的廳機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審計項目或者事項,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時,應當嚴格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條受聘的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應當遵守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相關的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審計機關形象。
第二十三條審計項目完成后,相關業務處應當組織對受聘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業務質量和履行聘請協議情況進行考評,并填寫《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評估登記表》,報送人事教育處備案,作為以后能否繼續參與競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受聘人員應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將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原件和電子資料,及時移交相關業務處。受聘人員不得將其參與審計工作的相關結果用于與所審計事項無關的目的。
第七章聘請費用
第二十五條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費用由我廳相關業務處與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或受聘人員本人協商,可根據具體情況按以下方式之一支付聘請費用:
(一)有關單位自愿以支援的方式派員的,由有關單位負責受聘人員開支的全部費用及出差補貼;
(二)受聘人員的工資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我廳按審計外勤經費標準負擔受聘人員的費用;
(三)我廳負擔受聘人員的費用,根據所聘人員職務、職稱等情況確定。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一般在70元/日或2000元/月的標準內支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一般在60元/日或1800元/月的標準內支付。聘請特殊專業技術人員,需要提高標準的,應事先報經分管財務廳領導批準。
受聘人員審計期間食宿等費用與我廳參審人員相同;
(四)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執行中需要調整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或者經費預算的,也應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年初由各業務處對本處計劃年度內擬聘請外部專業人員的數量、專業要求和費用預算等情況進行測算匯總,送辦公室審核并報廳領導批準,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由我廳支付聘請費用的,納入年度審計項目經費預算。
黨委、政府臨時交辦審計事項、項目審計中發現違法違紀重要線索,需要聘用外部專業人員的,經分管業務廳領導批準,可以計劃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二十八條向受聘人員支付費用,由相關業務處報辦公室審核,并報經分管財務廳領導批準后支付。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在大額核減工程造價、減少財政撥款等重要審計成果中,起主要作用的,經廳長辦公會審定,可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條聘請外部專業人員應充分考慮審計成本,盡量減少聘請人員數量。辦公室要加強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費用的財務管理,嚴格按預算控制把關。凡未經批準擅自開支和超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業務處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二)以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名義,從事與該審計事項無關的活動。
(三)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將審計結果用于與審計事項無關目的的;
(五)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的;
(六)拒絕接受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的;
(七)不履行聘請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八)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擅自聘請外部專業人員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聘請外部專業人員相關職責的;
(三)從受聘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要求受聘人員或者與其串通實施違反審計工作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九章
第三十三條聘請外部專家對與其專業相關的特定事項提供咨詢意見或專業鑒定意見,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