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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維穩工作責任落實,充分調動各級維穩工作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認真履行“第一責任”的職責,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努力構建和諧平安。依據《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實施辦法》及《區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責任評估機制》規定和省、市維穩領導小組要求,結合我處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和諧平安建設目標,狠抓維穩工作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落實,深入開展對影響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因素的大排查、大整治、大調處、大防控活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建設新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責任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責任目標
各管理處、各單位要嚴格履行維護社會穩定職責,確保本地社會和諧穩定,具體做到“七個不發生”;
1、不發生維穩工作重點對象串聯、組織非正常上訪事件;
2、不發生非法越級集體訪和極端上訪事件;
3、不發生堵路、堵橋,沖擊黨政機關、重點要害部門和打砸搶燒等群體性事件;
4、不發生敵對勢力和“等邪教組織非法聚集、滲透破壞事件;
5、不發生有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
6、不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惡性刑事案件和暴力恐怖案件;
7、不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治安災害事故。
(二)工作原則
1、屬地管理。按照行政區劃,各管理處負責領導,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2、歸口管理。各管理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處理本部門的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各企事業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處理本單位內部的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
3、配合協調。對跨區域的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有關部門或單位積極主動配合牽頭協調部門做好工作,各管理處之間應相互配合,協助處理好與本單位有關聯的矛盾糾紛的群體性事件。
4、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主足于“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升級,杜絕群體性事件發生。
5、依法調處。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處矛盾糾紛,重在解決問題,力求“案結事了”。
6、綜合治理。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三、責任落實和考究
各級維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掌握和分析維穩形勢,及時報告維穩動態,貫徹落實上級黨委、行政和維穩領導小組有關維穩工作部署及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加強維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協調處置重大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對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督辦。
(一)建立健全交辦、督辦、回復制
1、實行重大涉穩問題的交辦、督辦、回復制度。辦事處維護穩定領導小組根據各管理處出現的涉穩事件情況,依據《區重大不穩定問題維穩與應急處置辦法》確定承辦責任主體,將涉穩問題書面交辦相關責任主體和涉事單位,并視情下發督辦單,督促責任主體和涉事單位全力處置涉穩問題。
2、責任主體和涉事單位對涉穩事件應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有關力量在限期內妥善化解、依法處置,確保“早控制、早處置、早穩定”。
3、涉穩問題得到有效控制或解決后,承辦責任主體或涉事單位應及時向辦維穩辦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和結果。
(二)實行維穩工作通報制
辦事處維穩辦對各管理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及報送情況每季度匯總排位,實行季度通報制度,通報情況將作為年度維穩工作內容列入考評。
(三)實行年終考評倒扣分制
年終綜治考評時,對各管理處上交矛盾糾紛和穩控不力造成有影響的事件進行單列五筆型評,實行倒扣分。
1、本轄區、管理處發生的矛盾糾紛,沒有及時妥善化解造成上交,并由辦里組成工作組進行調處的,每發生一起在年終綜治考評總分中扣0.5分。
2、本轄區內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由于處置不當、穩控不力,致使公安部門調動警力處置,或者集體(5人以上)赴區、市、省和進京非正常訪事件的,每發生一起在年終綜治考評總分中分別扣0.5分、1分、1.5分、2分和2.5分。同一事件出現多次、多級集體上訪實行雙重扣分。出現重大責任事件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