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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民政部辦公廳關于確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對試點單位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自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機制。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對對象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困難和城市低收入救助待遇對象;
(二)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困難和城市低收入救助待遇對象;
(三)申請享受城市臨時救助待遇對象;
(四)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救助對象;
(五)申請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救助對象;
(六)受委托需要核對的其他對象。
二、核對內容及方式
(一)核對內容
1.城市居民收入信息,包括月工資收入、辦公司及經營企業收入、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各種賠償、辭退金、贍(撫)養費、遺屬補助金等;
2.城市居民財產信息,包括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車輛、經營性資產、有價證券、存款等。
(二)核對方式
1.系統核對。由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與相關委辦局建立居民收入信息核對網絡系統,每月對新增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每半年組織1次對已享受救助待遇對象的核對。
2.人工核對。對部門間暫時不具備建立專網系統的,由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與相關部門間采取用加密U盤方式,每月對新增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每半年組織1次對已享受救助待遇對象的核對。
3.實地核對。由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站或相關部門,在審核社會救助申請時,對救助對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取證等方式,對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
三、責任分工
(一)各級民政部門是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機制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工作;負責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系統的開發建設、安裝、調試、升級和數據中心機房、網絡專線建設;負責協調與相關部門建立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網絡平臺,實現社會救助信息共享;負責制定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操作程序、規范表格和工作制度;負責提供享受社會救助家庭有關信息。
市民政局負責推動、指導各縣(市)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機制工作。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負責市區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的具體核對工作,指導核對部門及縣(市)民政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完成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的核對及信息匯總、上傳、反饋、數據分析整理等工作。各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按照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有關要求,完成需核對人員的初審、信息整理、核對數據模板錄入及匯總上報等工作。
(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公益性崗位收入、勞動保障協管員收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收入信息,以及最低工資標準、一次性買斷工齡收入標準等相關信息。
(三)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養老保險收入信息。
(四)各級地稅部門負責提供地稅部門掌握的個人收入和個體工商戶納稅情況信息。
(五)各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現有房產登記信息。
(六)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戶籍人口、分(立)戶時間、直系親屬(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狀況和購置私家車輛相關信息。
(七)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
(八)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辦理營運手續及從業情況等相關信息。
(九)各級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待遇申請人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信息。
(十)各級殯葬事物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當地死亡火化人員信息。
(十一)各級統計部門和物價監管部門負責提供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消費價格指數等相關統計信息。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工作所需資金給予必要的支持。
四、核對程序
(一)形成核對信息。需要進行數據核對的單位(部門),將核對人員的相關信息錄入模板,并簽訂《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委托書》。
(二)上報核對信息。需要進行數據核對的單位(部門),于每月15日前將錄入的數據模板報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
(三)數據匯總。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負責于每月17日前,將需核對人員的有關信息分送各核對部門進行核對。
(四)信息核對。各核對部門負責于每月22日前,完成救助待遇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工作,并將核對情況通過專網或加密U盤反饋給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
(五)反饋結果。由市社會救助管理中心負責于每月23日前,向申請核對單位(部門)進行反饋,并出具《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收入和財產核查反饋單》。
五、組織領導
成立市建立城市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機制推進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社會救助局,負責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開展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工作,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促進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是提升我市社會救助工作水平的重要標志。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核對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安排專項工作經費,按照全市統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實現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系統網絡化,并保證其安全運行。各縣(市)政府也要按照市建立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工作機制程序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縣(市)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機制。
(二)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各承擔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的部門要建立救助待遇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核對工作責任制度,規范工作人員崗位職責,保障核對工作及時、準確、公正。各區縣(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時間、規定項目,向市民政局提供詳實準確的核對人員名單,對每月反饋的救助待遇申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資料進行存檔備查。
(三)嚴肅紀律,依法辦事。負責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核對的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核對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漏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