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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積極營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環境,充分發揮政府人才公寓的積極作用,引導用人單位增強自主解決人才住房的主體意識,切實解決我區部分引進人才安居,根據政辦發〔2008〕167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公寓承租人主要為在本區企業工作的國內外引進人才。申請入住的對象一般應同時符合如下的條件:
(一)在依法設立的注冊納稅企業中,連續在當地工作三年以上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人員,或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或具有高級技師資格人員,或已辦理人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
(二)原籍在寧波市六區以外,且在寧波市六區無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等。經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認定的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人才,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租住人才公寓。
第三條教育、衛生、文化傳媒等領域引進的高素質人才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可按政辦發〔2008〕167號文件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甬黨〔2011〕1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執行。對我區重點引進企事業單位的急需緊缺人才,經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批準,視房源情況,可直接安排。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優先申請租住人才公寓: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或入選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的,或獲得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優秀人才、杰出人才等榮譽的,或入選市級及以上“千人計劃”的;或與上述相當及以上層次的人才;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或高級技師資格人員;
(三)夫妻雙方均在本區企業工作的,且至少一方符合本辦法規定符合租住條件的;
(四)符合其他優先條件的。
我區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引進的企業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給予重點保障。
第五條人才公寓租住由用人單位統一提出申請,由所在的鄉鎮(街道、園區)或主管部門負責材料初審,符合條件的,每年一次上報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對于引進的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視具體情況,可隨時提出申請。
第六條符合第四條規定的人才,申請租住人才公寓按照“輪候補租”方式安排,即一般按照規定中各項排列順序依次候租人才公寓,未輪上人員排隊候補;在滿足第四條規定人才的基礎上,還有剩余房源的,其他符合申請租住條件人員按照“抽簽配租”方式安排,即通過公開的抽簽方式,分配剩余的租住房源。租住方案由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領導小組確定。可承租人才公寓的人才,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予以公示,無異議的則予以確認。
第七條由區城投公司負責與用人單位、租住人才三方簽訂《人才公寓租住協議》。租住協議采取一年一簽,若續租或退租需提前一個月辦理手續,續租原則上兩次,累計租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八條區物價部門按照當年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當年人才公寓出租基準價,基準價一年一定。承租人第一年租金標準按當年基準價給予40%的優惠,第二年租金標準按照當年基準價給予20%的優惠,第三年租金按照當年基準價標準確定。
第九條人才公寓租金以及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用人單位或租住人才及時繳納。
第十條在租住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租住:
1.承租人由用人單位或自身解決住房的;
2.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后未在本區重新就業的;在本區變動工作一個月內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
3.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租金或違反租住協議的;
4.其他不符合繼續租房原因的。
第十一條對用人單位違反租住協議內容的、當年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的、不能積極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關配合工作的等情況,可取消該企事業單位人才當年度新申報租住人才公寓資格。
第十二條區城投公司負責人才公寓的資產管理、人才公寓租住協議簽訂、入住手續辦理、租金的收取和人才公寓的日常運營管理等工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承租對象的資格審核,提出方案。區發改局負責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重點發展的相關新興產業企業的認定。用人單位應將承租人聘用情況變動在15天內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書面報告。區城投公司應將租住人員居住情況每季度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一次,并牽頭區房管處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人才公寓租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