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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市區地下管網安全運行工作,預防和杜絕道路挖掘、建筑施工危及管網安全運行事故的發生,確保社會公共安全,現就做好市區城市道路挖掘、建筑施工涉及管網安全運行有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在市區范圍內(包括*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生態園區)進行危及地下燃氣、電力、電信、供排水、有線電視等管網安全運行的道路挖掘、建筑施工活動,均實行由相關職能部門事前聯審批準制度。
二、道路挖掘占用許可已進入市便民服務中心辦理的區域,必須嚴格按照《*市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許可等3個審批事項實施聯合辦理操作辦法》(紹政辦發〔*〕67號)實行聯審制度。*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生態園區范圍內的此項工作由各管委會牽頭負責,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紹政辦發[*]6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建筑施工涉及地下管網安全的聯審制度分別由市建管局以及*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生態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牽頭落實。在審批建筑施工方案時要嚴格把關,參加聯審的單位參照道路挖掘的聯審單位確定。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問責制。在道路挖掘、建筑施工聯審過程中,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真正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聯審部門要認真調閱申報資料并現場踏看確認安全后方可同意施工,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意見和有關標準規范施工或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否則追究聯審部門或施工單位的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