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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黨委、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市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建筑業發展環境,完善建筑業領域的法律保障體系,切實打擊建筑業經濟犯罪活動,促進建筑業做大做強和持續健康發展,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優化建筑企業法制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營造公平正義的建筑業發展法制環境。要深刻認識宏觀經濟對我市建筑業的影響,著力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出發,綜合運用政法機關預防、監督、保護、打擊等職能作用,營造一個公平正義的法制環境,切實為我市建筑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二、建立優化法制環境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法委牽頭,建立由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建管局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參加的優化法制環境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分析打擊建筑業經濟犯罪活動,通報經濟犯罪活動的新動向。政法機關要定期走訪建筑企業,排查經濟犯罪線索,積極探索建筑業防范法律風險的預防管理措施,并有選擇性地在建企航母、龍頭企業、骨干企業中設立警企聯絡員,更加快捷地為企業提供預警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
三、嚴厲打擊建筑業經濟犯罪活動。對涉及刑事案件管轄、犯罪主體認定等問題,政法機關要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從有利于挽回被害企業經濟損失出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予以管轄和確定犯罪主體,以有效打擊犯罪。如遇有爭議的案件,由市政法委牽頭,召集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三家協調解決。市公安局要進一步完善案件立案審查制度,接到報案后及時開展立案前審查工作,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依法立案偵查;需要移送管轄的,固定證據后及時聯系移送;需要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及時采取措施再行辦理移送。
四、妥善處置建筑企業的勞資糾紛。積極引導建筑企業建立健全預防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注重從源頭上解決民工工資足額發放的保障機制,加強對民生問題的司法救濟,及時做好申訴人的息訴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防止各類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對少數借機插手群體性事件,策劃、組織、指揮鬧事的嚴重犯罪分子以及打砸搶等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政法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五、切實維護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在辦理建筑企業經濟案件時,要加大追贓力度,最大限度地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對已經民事判決的工程拖欠款、借款,要加大執行力度;涉及外地政法機關通過我市政法機關辦理對我市建筑企業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扣等法律措施時,要督促外地政法機關依法、及時向企業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對落實經濟責任制承包的項目經理在施工過程中墊付各類材料款、租賃費用等的追償案件,應優先受理、優先審執;對惡意逃避債務的實際施工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涉嫌犯罪的,優先偵查、及時追贓;對信譽好的建筑企業在提供擔保或者保證的情形下,應當依照民訴法相關規定解除財產保全,或在財產保全前作出擔保或保證,以盡可能減少企業信譽方面的不良影響。慎用對企業負責人的強制性措施,盡量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不良影響;原則上不得查封、凍結招投標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等有關專用帳戶,不能超標的全面查封帳戶,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六、積極幫助建筑企業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管理水平。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在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工作環節中,要注意發現建筑企業深層次存在的管理問題,對需要提請注意的各類問題,應當及時有針對性地向有關建筑企業發出預警通報和提出司法建議,并逐步實現預警通報和司法建議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積極運用預警通報、司法建議等手段,幫助建筑企業堵塞制度漏洞。市建管局要定期開展建筑施工企業風險防范排查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風險防范監督和檢查工作,切實提高企業風險防范意識和管理水平。
七、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政法機關要結合執法實踐,深入建筑企業舉辦法制講座、以案說法、警示教育等活動,增強警示教育實效,積極營造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制氛圍。確定每年12月為建筑業法制宣傳月,政法機關要利用法制宣傳月的有利時機,對涉及建筑業的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年度積案清理,并由市政府牽頭,進行一次專項整治,營造高壓態勢,積極預防建筑業職務犯罪活動,有力震攝行為不軌者,有效防范新的犯罪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