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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大做強勞務輸出產業,加快建設經濟強縣步伐,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縣委、縣政府決定,鼓勵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外出務工,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目的意義
進一步解放全縣廣大干部職工的思想,更新觀念,提高干部職工素質;鼓勵和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帶頭外出務工,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拓寬輸出渠道,壯大輸出規模,促進全縣勞務輸出產業的發展,增加干部群眾的收入;開展招商引資,加速經濟發展。
二、對象范圍
凡縣鄉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干部職工(公、檢、法干警和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全體人員、衛生、農林、水利等系統中高級職稱人員除外),年齡在40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年齡可放寬)均可外出務工。
三、輸出方向
干部職工外出務工,主要面向東南沿海地區。
四、職責任務
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外出務工的職責任務主要有三項:實際務工;組織和帶領農民群眾外出務工;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五、外出待遇
經批準同意的外出務工人員,堅持“四個不變”,即人事關系、工資關系、本人身份、本人職務“四不變”。干部職工外出務工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1年。外出務工期間,正常晉升檔案工資,工齡連續計算,2年內工資照發;2年之后,發50%的工資;5年之后停發工資,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統籌。
鄉鎮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外出務工人員,工資發放必須與在崗人員同步。由鄉鎮財政所在每次發工資時,將外出務工人員的工資單列發放,由縣財政局監督執行。如不能同步發放的,將追究鄉鎮長和財政所長的責任。
縣級差額和定額事業單位的外出務工人員,工資發放必須與在崗人員同步、同比例。否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六、審批考核
凡自愿外出務工的干部職工,由本人書面申請,并與單位簽訂外出務工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本人、單位、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勞局各一份。一般人員由縣人勞局審批,科級干部由縣委組織部審批。
干部職工外出務工,由縣勞務輸出工作領導小組抽調有關人員進行考核調查界定,界定以外出務工人員所在務工單位的證明、務工所在地暫住證明和實際考察調查等為準。
外出務工人員因各種原因中途返回的,可回原單位工作,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七、獎懲措施
凡外出務工的干部職工,組織帶領其他人員外出務工,按縣上有關政策規定予以獎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的,按我縣有關招商引資的政策予以獎勵;在勞務輸出和招商引資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組織部門可優先提拔任用。
對經審批外出務工的干部職工,由縣勞務輸出工作領導小組考核調查,發現弄虛作假,未外出者,按待崗對待,停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