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法律畢業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畢業論文
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之我見
內容提要
入世后,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生了顯著變化,對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實踐中,一些審判人員角色轉換慢,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體現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主要是以人為本的理念遠未樹立,重視發揮刑罰的打擊犯罪功能,對被告人合法權益保護不夠;重實體法,偏面追求實體公正,漠視程序價值,違反程序法辦案的情況時有發生;沒有樹立證據裁判主義理念,對事實的認定抓不著關鍵,舉證、質證、認證說理溥弱;對量刑的均衡關注不夠,個案量刑偏輕偏重,裁判不公現象影響了大眾對司法的公信度,作者就此幾個方面的問題展開論述,闡述現狀,分析原因,提出了解決問題的辦法。
“理念”是柏拉圖哲學思想的核心概念,是指事物的原型或者說是永恒形態。今天,人們普遍認為“理念”主要是指一種完美的或指導性的觀念形態。作為一名法官,對證據的審查、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直至最后的裁判都會受理念的支配。它是法官對法律的認識,但比一般的認識和觀念沉淀更深,更具有穩定性、原則性和基礎性。裁判的理念是每一位法官在自己世界觀、價值觀的基礎上對刑事訴訟制度和刑事實體制度的一個綜合性、原則性的理性感知。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生活方式和社會觀念等都發生了有目共睹的變化,法制建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今日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秩序的穩定、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更要求法制建設同步運行,充分發揮保駕護航的職能作用。作為負有“打擊犯罪,保護人權”職責的刑事司法,其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思想等領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愈益突出。近幾年來,經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不斷努力,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并日益朝著科學化的方向發展。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著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諸多問題,客觀上制約了刑事司法之科學和公正目標的實現。筆者認為,在諸多因素中,思想觀念的轉變是第一要素。因為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沒有科學的思想,先進的理念,超常的睿智,就沒有開拓和創新可言,就無法應對紛繁復雜的客觀現實,更無法適應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和千變萬化。作為刑事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要想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做一名稱職的法官,其首要的任務是不斷加強學習,全面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用以指導實踐,使裁判得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的發展,而不是與社會的發展背離。結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目前,應樹立如下司法理念: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調解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地位,被確立為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訴訟調解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是人民法院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結案的訴訟活動。具有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對抗性弱的特點。在當前我國法制化進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民事糾紛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法院的工作量不斷加大,法官人數相對不足,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大量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凸現其強大的優勢。而且,新的歷史時期,在農村征地、城市拆遷、職工下崗等方面出現的一些民事糾紛,呈現出群體性、復雜性的特點,做好這類案件的調解工作,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因而,訴訟調解日益受到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的青睞,特別是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訴訟調解已經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結案手段。《人民法院報》2003年10月8日報道,山東省海陽縣人民法院自2000年以來,民商事調解結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海南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各基層法院,2003年度民商事調解結案率已達到60%左右,萬寧市興隆法庭2003年民商事調解結案率達72.1%。如此大量民商事案件通過調解結案,而調解案件當事人對調解案件不能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檢察院也不能抗訴,對確有錯誤的調解案件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正因為訴訟調解案件在審判監督程序上有這樣的特殊性,因而,法官在案件的訴訟調解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程序上與實體上的適法性,盡可能避免調解案件的再審,以充分發揮調解在訴訟中的最大功效。
一、正確把握民事訴訟調解的法律尺度,減少調解案件的再審概率
當前,不論是在審判實踐中,還是在理論研究方面,大家主要關注的是訴訟調解的技巧,而對訴訟調解的適法性關注不多。可能大家認為有關訴訟調解的法律條文不多,比較容易掌握,而對訴訟調解技巧問題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間大,二是可促進調解率的提高。我認為,正因為法律對訴訟調解方式的規范條文較少,在審判實踐中更要注重研究訴訟調解活動的法律規范性。法律條文是綱是主干,技巧是目是枝葉,離開法律規范談技巧,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調解案件,大都是因為調解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為了使每一件調解案件都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和法律的推敲,每一位法官在進行案件調解時,不僅要注重調解技巧,更要注意依法調解。
(一)正確把握調解案件的適用對象
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廣泛適用性。從案件的性質上說,凡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從訴訟程序上來說,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都可以適用調解的方式。但是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不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不適用訴訟調解。
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法院網上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做了較為詳細的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當進行調解的案件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1.婚姻糾紛案件;2.收養糾紛案件;3.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糾紛案件;4.相鄰關系案件;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規定不得進行調解的案件有:“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1.合同代位權訴訟;2.股東代表訴訟;3.民事行為無效確認訴訟;4.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5.適用特別、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6.身份關系確認訴訟;7.其他依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述內容作了一些調整和簡化。本人認為,法官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對上述列舉的各類案件仍可作為確定是否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選定論文題目
以自己的個人愛好與所長、學術能力、現有參考資料、論題的學術價值與實踐價值、寫作時間及論文字數要求為綜合因素確定某一法學學科特定論文題目(一般在學校預先公布的法學學科論文題目中選定)。
二、論文寫作的基本步驟
(一)進行必要的學術及實踐資料調查,確定論文題目;
(二)確定論文提綱與基本結構,論文題綱應確定至論文的第三級標題,行文序號為:一、(一)1、(1)第一;
(三)檢索近3年或5年內與所寫作論文同名和同類論文、著述調查報告、司法數據資料,了解所寫作論文題目的研究動態(如論文數量、質量、巳解決的問題、正在研討的熱點問題、應當著重解決的問題),確定自己所寫作論文的重點內容;
摘要: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是法學專業本科教學中的重要關節,是強化人才培養質量和提升學生綜合素養的重要保障,構建兩者關聯性實現機制將助力卓越法治人才的培養,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現實需求。要實現法學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的關聯,需要通過深化實踐基地建設,搭建合作平臺,兩者的視界融合才能得以實現。
關鍵詞:法學;專業實習;畢業論文;關聯性
法學專業實習和畢業論文作為卓越法治人才培養不可或缺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對學生實踐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維的養成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直至當下,在法學專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兩個教學環節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阻滯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并解決問題的實踐性能力提升的多種因素,如何發掘兩者之間的關聯,并實現兩個教學環節質量的共同提升,便成為當下法學教育特別是卓越法治人才培養必須面對重要問題。
一實現法學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關聯的必要性
(一)是卓越法治人才培養提出的新要求。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強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積極開展覆蓋面廣、參與性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切實提高學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2012年教育部等《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實踐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各高校要努力建設教學與科研緊密結合、學校與社會密切合作的實踐教學基地”“要全面落實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對實踐教學的基本要求,加強實踐教學管理,提高實驗、實習、實踐和畢業設計(論文)質量。”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出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司法實踐的法治人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又在《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中進一步強調:“要著力強化實踐教學,……積極探索實踐教學的方式方法,切實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和效果。”[1]由上觀之,符合國家依法治國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應兼具良好法學理論功底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實踐性能力。而培養法科學生實踐性能力實際上就是要解決理論性教學和實踐性教學的銜接問題,為此,必須使法學專業實習與畢業論文這兩種實踐性教學形式相互關聯。
(二)為進一步提升法學專業實習效果所必須。《關于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建立法治實務部門接收法學專業學生實習、法學專業學生擔任實習法官檢察官助理等制度,將接收、指導學生實習作為法治實務部門的職責。專業實習是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其在法學專業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顯,它有助于學生在實踐中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法學素養的提升以及法律思維的運用。但若限于此,法學專業實習的目的便較為偏狹。卓越法治人才的關鍵還在于能夠將實踐中的所思、所想和經驗等進一步上升為理論上的研討、分析與總結。而構建畢業論文與專業實習的關聯機制,使學生帶著任務去實習,為畢業論文的寫作提供實證基礎,無疑會使法學專業的實習效果上升到更高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