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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規范,只有不斷地完善法律,才能夠使法律工作者在發揮法治精神的同時,可以根據社會要求提升法律思維能力,以確保整個社會的運行符合法律規范之下按照正常軌道運行。在此形勢下,一定要重視法律專業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讓學生可以通過法律視角辨析問題,并且予以解決,提高學生的專業素質與技能。
一、刑法教學中對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重要性
法律思維是針對于法律內容所建立的心理過程,以法律概念作為基礎,對法律常識以充分運用,根據法律邏輯推理對有關問題進行判斷,并予以詮釋。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備的素質是提升法律思維能力,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項標準。法律工作者要能夠有效執行法律,就要具備法律思維技能這項技能。但是從中國的教育體制出發,在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意識方面,還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沒有注重學生法律認知的培養,使學生沒有形成從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觀念,無法利用專業知識與思維思考問題。在此形勢下,只有不斷提高學生法律專業素質和有關技能,才能夠使學生的法律素質符合法律從業標準。
(一)法律學習的主要目的就是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專業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養具備法律專業基本素質的從業人員,借助法律專業教育過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理論與知識,具有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職業素質與專業能力。縱觀法律從業者的綜合能力,主要涵蓋了諸多方面,諸如法律知識、法律思維等等,其中法律知識是前提和基礎,法律思維則是建立在知識經驗的基礎上的,以此為中介借助對各種感知信息對于事物進行分析、比較,并進行總結和概括,做到對于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通過培養學生獲取對事物本質及其規律的認知,使得學生能夠在思想意識中形成法律思維,并根據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運用,對于法律知識進行擴展,并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調整知識,以發揮法律知識的實踐性。法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學生,具有較強的應用性,如果學生不具備一定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就很難運用所學知識。為了更好的適應實際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視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這是確保法律工作有序進行的前提與基礎。
(二)法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素質為法律思維能力
一、我國法律邏輯學課程存在的問題
綜合性高校僅開設“邏輯學導論”在課程設置上,中國政法大學屬于相對比較完善的,除了為本科生開設“邏輯學導論”之外,還開設了訴訟邏輯、法律邏輯和偵查邏輯等。但是一個學校的課程完善不代表整個中國的高校都具有這樣的課程設置。一般的綜合性大學的法律專業僅開設“邏輯學導論”這一門課程作為法律邏輯學的基本理論,同時在教材的選擇上也不盡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課時數的限制,僅僅對邏輯學在法學中進行生搬硬套,這樣的教學結果就是學生對邏輯學稍有理解,對法學理解也不是很深,在兩者的結合上簡直就是在云里霧里,摸不著頭腦,這樣的“人才”走向社會可以為社會帶來怎樣的效果呢?這種形式的授課,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的內容,沒有突出法律的科學性,也沒有深入考慮法律內部的問題,膚淺得很。
第二,對于法律和邏輯結合所產生的“法律推理”的講述讓人十分詫異,要么拋開法律講推理,要么拋開推理講法學,這樣的課程設置簡直讓人發笑。有的人說“實質法律推理”也叫“辯證推理”。而事實上“實質法律推理”的根據并不是取決于推理的邏輯問題,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實依據,應該屬于“內容推理”。還有的教科書認為“個案適用推理”、“民事責任劃歸的推理”等其他責任劃歸推理都劃歸到法律邏輯學里。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是對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邏輯學屬于不規范以及分類偏差的錯誤,這樣的錯誤是由于不能堅持以“邏輯學”為研究基礎,必然會把法律邏輯術語搞混,造成不規范和分類錯誤的情況。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對于法律邏輯學的教學在講“法律辯證推理”時卻去講“實踐推理”和“實質推理”,并且不重視法律邏輯學的法律的主體地位的情況,在進行法律邏輯學的講授過程中需要進行糾正的。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方案
通過筆者研究,在解決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上可以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一、應實現向法律實踐的轉向
非形式邏輯在實踐中體現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語言來加以論證,而形式邏輯的論證則用的是人工的數學語言。形式邏輯側重研究論證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邏輯則側重研究論證的合理性。早在兩千多年以前,邏輯學就與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古希臘的第一批邏輯學家就是律師。19世紀以前,在邏輯學的教學中就一直延續著一種所謂大邏輯的傳統。亞里士多德一直重視關于論證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論》和《修辭學》的研究對象就都是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的分析與評價。亞里士多德還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提出了三種評價方法,即分析方法、論證方法和修辭方法。在亞里士多德那里,論辯理論與形式邏輯是受到同等重視的。但是,自19世紀中期數理邏輯興起以后,現代邏輯就統治了對邏輯學的研究,人工語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語言。但這種過度形式化的邏輯與人們的思維是嚴重脫節的,所以它就不能滿足論證實踐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實踐中論證的需要。20世紀中后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非形式邏輯便應運而生了。佩雷爾曼認為,“形式邏輯是關于演繹和強制的論證,非形式邏輯是關于說服的論證。法律邏輯是一種啟發性的邏輯,而形式邏輯則是證明的邏輯”。非形式邏輯運動的興起既是因應法律實踐需要的一種創新,也是對邏輯學研究傳統的回歸。非形式邏輯拒絕為邏輯而邏輯,它使法律邏輯學因而能面向真實的法律實踐,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實現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互補
關于邏輯學的定義,以下幾種觀點具有代表性。1)邏輯學是關于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的科學;2)邏輯學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學;3)邏輯學是研究區別正確推理與不正確推理方法與原理的科學;4)邏輯學是研究區分好論證與壞論證的方法與原則的科學。從法律專業教學要求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前述第四種關于邏輯學概念的表述更為可取。邏輯學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工具性的學科,其中的非形式邏輯不僅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并且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重點。因此,那種認為非形式邏輯不是邏輯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維的基本形式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理論都屬于邏輯學的理論。在法律論證中,一直存在著兩種邏輯方法:一是形式符號的方法,二是論辯的方法。前者強調的是其論證的正確性、可控性和確定性;后者則強調意見沖突、選擇評價和理性抉擇。實際上,法律論證是非形式的,法律邏輯學的使命就是要為這種非形式論證的有效性確立起一種理性的標準。這樣,與其說非形式邏輯研究的興起是對形式邏輯的“去形式化”,還不如說非形式邏輯是把形式邏輯能把握的邏輯法則用另一種形式運用于實際論證的過程之中而已。歷史地看,邏輯學一直在關心論證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開始,它開始轉向專注于數學。在整個20世紀,邏輯學中“哲學性的成分漸漸地變得越來越少,而技術上卻越來越精致”。邏輯語言因此也在高度技術化,也完成了它從自然語言到人工語言的巨變。然而,法律實踐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法律思維必須面對的恰恰正是這種復雜性,所以企圖人為地用某種形式之義的思維方式或處理方式將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實上,包括一些數學家在內,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棄其母語的,而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教師脫離自然語言與符號泛化也是使學生產生不滿的原因之一。作為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學科,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也要求學生應掌握其中的符號技術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將其應用于法律實際的論證時,卻會困難重重,因為學生在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其中的符號化的語言后,卻無法在實踐中得到驗證。人工語言中的邏輯形式與自然語言中的語句有明顯的區別,以數學形式出現的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講或不愿講、不能講的語言,會讓他們覺得法律邏輯不是關于推理和論證的。學生要求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要求能學一門真正的關于推理和論證的課程。形式邏輯明顯地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在教學過程中,筆者曾屢次聽到過學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邏輯演算對他們認識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沒有幫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與結論的相關性及結論的可接受性等,這些法律論證過程中的問題,形式邏輯幾乎都不能給出回答或無法對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現代邏輯在特定的領域中很有價值,但它不適合法律領域。隨著邏輯學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它也就越來越脫離我們的生活,以至于會使學生談邏輯而“色變”。法律邏輯學作為一個應用性學科,必須立足于實踐,必須能發揮它的推理和論證的功能。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臨床”邏輯學,如果將之建立在一種“純粹”邏輯的基礎之上,那么它就會失去應用價值。波斯納曾說:“法律總是吸引并獎勵那些善于運用非形式邏輯的人們而不是形式邏輯——數理邏輯和謂詞演算之類的;那是吸引另一類人的邏輯。”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強調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邏輯學首先是一門形式科學,它首先關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將形式邏輯中的數學式的推演方法應用于法律實踐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們無法通過邏輯性的演繹來得到具有強制力的自證性的結論。法律邏輯學應以法律論證的實踐為導向,否則就只能是一種“大眾邏輯”或“普通邏輯”。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繹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據不完全的前提所進行的可修正和可廢止的推理。“隨著舉證事實數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結論就可能被改寫、被證偽、被廢止”。在法律實踐中,面對某個被演繹出的有效的論證,具備理性思維品格的人對之都必須予以承認。承認了前提,就要接受結論;如果承認了前提卻拒絕接受結論,那就必然使當事者陷入一種自相矛盾的狀態中。尤其在民商法領域,對證據的要求是要以其“蓋然性占優勢”,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實踐中,對證據的要求也是正確性與可靠性,遠不是邏輯學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實踐中,有效的邏輯推理可能產生的條件及其適用范圍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論是以真前提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謬誤時卻并不是一個有用的標準,對“真”的終極確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對話中的參與者必須先接受某些承諾,必須以這些已被接受的承諾而非命題的真偽來展開對話,這種承諾是不適合用“真”或“假”來評判的。況且,法律規范本身也只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而無所謂“真假”之別。在法律實踐中,人們更關心的不是某種論證或推理在邏輯關系上是否嚴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對其結論提供足夠的支持。法律思維要同時關心思維的形式和內容,但形式邏輯只涉及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系,對可接受性卻缺少關注。法律論證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標準以外,還要求要有相應的實質上的標準。法律邏輯不僅應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還應有推理前提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1目前中職法律教學的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中職法律教學主要是以教師講述課本上面的知識為主,教師常用的法律教學手法是教師按照課本上知識點進行灌輸式講解,然后讓學生進行大量的練習。但是,這種中職法律教學方式并未達到啟迪學生思維的效果,更不用說激發學生更深層次的思維活動了。導致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教師并沒有采用更加形象生動的方式進行教學,甚至會導致中職學生對法律的學習失去興趣。因此,在中職法律教學過程中,必須要采用更加明確、形象、生動的教學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在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更好地提高學生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的質量。當然,基于信息技術下的多樣化教學手段對于改變現存的中職法律教學現狀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2中職法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2.1教師的主導作用并沒有改變在當前的中職法律教學中,以教師為主導作用的教學方式并沒有改變。即使在中職法律教學中會出現部分的引導,也由于過于形式化而未能結合中職學生的特點進行指導,也不能達到啟發和鼓勵學生的效果。這樣的教學方式從根本上不利于中職法律教學中高新技術的實施。因此,在中職法律教學中一定要改變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方式,真正實現以學生為主。
2.2法律教學思維的膚淺性目前,我國中職法律教學的過程中,由于中職法律教學方式比較單一,造成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第一,中職學生在解決實際法律案例時,學生只會根據法律題目和問題思考案例,造成學生缺乏探索解決問題的能力;第二,中職學生缺乏足夠的抽象思維能力,學生大多只會處理一些比較直觀的法律問題,而對那些抽象的法律問題,學生往往不能抓住其本質。
2.3法律教學思維的差異性由于中職學生的法律基礎不一樣,進而就使得中職學生的法律思維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學生思維方式的特點也不同。因此,這樣就使得學生對同一個法律案例的認識和理解不同,從而使得學生的法律思維不同。然而,中職學生在分析中職法律案例問題時,一般不注意法律思維的差異性問題,進而影響對法律案例的分析。
初中的法律課是思想政治課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個人和社會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學生學習法律知識,可以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法制觀念,做到知法守法;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知法守法者越多,也就越利于建立并維持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因而,探討法律課的教學方法以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而在法律課教學中,機械地、教條地灌輸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從而使得學生萌生枯燥乏味的感覺,以致不能取得應有的教學效果。因此,法律課教學方法的探討又有著迫切性和必要性。
法律課在內容上有著自身的特殊性,而初中法律課的教學,由于學生的年齡特點,有著更多的特殊性。因而,我們探討初中法律課的教學方法,從其特殊性而始,至教學效果而終。
初中生抽象的邏輯思維能力還不夠強,但思維活躍,興趣廣博,探索精神強。如能采用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教學方法,則可以激發其興趣,調動其主觀能動性,從而使他們積極地參與到法律課的教學中,成為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的主體,而不再是被動地、機械地接受知識的對象。而且,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教學方法更符合初中生的接受特點,有利于學生將具體、直觀的材料和經驗同法律課的內容聯系起來,從而更好地理解一些比較抽象的概念、知識和理論。下面,我們來分析、探討法律課教學中能夠收到上述效果的幾種方法。
一、多種層次、多種形式的演講
所謂多種層次,就是從正規的演講一直到不太像演講的各個層次;所謂多種形式,就是記敘、議論、夾敘夾議、感想、心得等等。這樣的演講,雖然常常會不太像演講,但可以使更多的同學積極參與到演講活動中來,因而,對于法律課的教學來說,是有其特殊功用的。
開展演講活動,應先確定一個較大的主題范圍。主題的確定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剛開始接觸法律課的時候,很多同學認為法律是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的事,跟自己的關系不大,反正自己不去犯罪。針對學生的錯誤觀念,不妨選擇這樣的主題:法律和公民的關系。主題確定后,可安排同學預先準備。每一節法律課開始的時候,可以請兩位同學來做演講。每個同學的演講不少于兩分鐘,不超過三分鐘。演講結束后,可先由同學組成的評比小組評一下,再由教師作簡要的歸納和引伸。比如,一個同學說,他去買了一個微風扇,沒過多久發現是偽劣產品,于是去找消費者協會,可購買時忘了開發票,結果消費者協會不予受理。教師引導說,法律是最講證據的,刑事方面是這樣,經濟方面也是這樣。要想維護自己權利和利益,就必須掌握充分的證據。通過演講活動,同學對法律課有了嶄新的認識,不僅糾正了原來的偏見,而且學到了很多與現實生活關系非常密切的法律知識,增強了法律意識。這比教師光講大道理效果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