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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湖南資興市的調查資料為依據,論述了林權、森林限額采伐、林業稅費、生態效益補償等幾個基本的法律制度與集體林權改革的關系及本身內容存在的不足。指出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度的執行與應用、政策措施制定的滯后性是我國林業發展長期不能突破自身發展瓶頸,阻礙我國集體林改革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林權集體林權森林限額林業稅費生態效益補償
2003年,黨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出了總體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號文件,都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定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重大舉措。在全國各地已全面推行或正在試點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也是當前研究的熱點問題。當前研究主要從改革的內容、績效、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展開。本文根據目前集體林權改革中備受學者關注的幾個基本法律制度與集體林權改革的關系及本身內容存在的不足出發,結合生產調研實際,指出阻礙我國集體林權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制度的執行與應用問題,就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幾點具體建議。
1對林權法律制度的認識
林權是林業產權制度建立的基礎,如果林權本身的涵義模糊不清、界定不嚴,建立完整的林業產權制度就無從談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林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目前國家已出臺的有關集體林權改革的政策文件都已明確指出,集體林權改革的目標就是要改變我國集體林長期以來產權主體虛置的現狀,落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以及各省相繼出臺的有關<森林資源的流轉暫行規定)都明確指出,森林資源流轉的對象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也就是說,幾乎目前所有的林業法規、政策都規定,森林和林木是兩類不同的資源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民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森林資源只能屬國家和集體所有。眾所周知,林木是森林資源的基本組成單位。根據大家對森林定義的一般標準:“森林應是指連續面積不少于0.067hm2,郁閉度達到0.20以上的林分”。如果林農大面積承包林地種植,最后形成一個大面積相連的林地,達到大家對森林的認定標準。林農享有的林木所有權與森林資源只能屬國家和集體所有的矛盾何以解決。根據已實施生效的<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這樣含糊不清的規定實際上無形中就剝奪了林業個體經營者的合法財產所有權。
根據我國的法律制度,土地的所有權只能屬于國家和集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產權的本質是落實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無論是林農通過承包經營的形式,還是社會的其他投資主體通過各種林權流轉方式取得林權都只是林地的使用權和依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只是由于國家對林木所有權,即林農和社會投資主體對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的不確定的態度,導致相關規定的含糊不清。這也是長期以來林業發展不能突破自身的瓶頸,不能從根本上擺脫發展困境的一個關鍵性原因。
摘要:本文從法理的角度對比分析了西方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的修訂、變遷,從個人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設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理由、如何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破產法律體系等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充分論證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關鍵詞: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構想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了破產法程序的適用范圍,但仍未提及關于個人破產的相關內容。但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對多個債權人形成的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普遍存在,如果自然人也可能通過破產法律程序來消除這些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對于當事人雙方權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雙方當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
(二)破產原因不明確且缺乏實際操作性
一、金融風險防范法律制度體系的構建
1.完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
在當前國際金融業由“分業經營”逐漸轉向“混業經營”的背景下,國內的金融監管仍以分業監管為主,各部門自成系統,涉及部門間監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監管的支持系統還有待加強,金融控股公司與準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斷涌現,加劇了跨行業違規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業務交叉監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風險爆發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風險的影響范圍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須加強國與國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一方面,制度化各類財政監管部門的合作與協調程序,重點完善信息共享途徑與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平等、互利基礎上,實現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共同制定相關的國際金融監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備一定規范效力的軟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當前,國內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許多漏洞,關于金融風險的信息披露法律條例較少,且內容單一,缺乏可行性。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從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增加對資本結構定性披露與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規制度,并對銀行賬戶的股權與利率風險披露方面作出規定。其次,對信息披露頻率進行完善,規范具體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對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徑、頻率等方面的規定。第三,協調信息披露與商業保密保護之間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與權限范圍,結合特定時期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信息披露標準與法律條例。最后,明確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通過立法,明確信息披露歸責原則與責任主體,多元化責任承擔方式。
3.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摘要:產業政策是一個國家為實現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與限制某些產業、規范產業組織、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技術等制定的政策體系,產業政策法則是產業政策的法律化,它由產業結構政策法、產業組織政策法、產業技術政策法、產業布置政策法、產業國際化政策法、產業循環化政策法幾部分組成,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
關鍵詞:產業政策產業政策體系產業政策法
一、產業政策的含義和基本
(一)產業政策的定義
有的認為”產業政策是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社會目的對產業實施的經濟干預,這種干預包括對產業的規劃、調整、保護、扶持、限制等”。[1]有的認為”產業政策一般以各個產業為直接對象,保護和扶植某些產業,調整和整頓產業組織,其目的是改善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穩定與增長,增強國際競爭力,改善與保護生態環境等。政府對每個產業和企業的生產活動,交易活動進行積極或消極的干預,直接或間接地介入市場的形成和市場機制”。有的日本學者將其定義為”產業政策是指為了促進國家經濟福利的發展,政府部門干預而實施的對于一個國家的整個產業或特定的產業部門的有關政策。具體地說,為了扶持或培育將來的國家主導產業,政府實行稅收優惠待遇,以改善信息不對稱狀態為目的進行信息提供,對市場機制失靈狀態的產業實施一些規則等”。還有的學者認為產業政策是指”以建立比較理想的國家產業活動為目的的有關產業活動的政府干預”。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學者們大都主張產業政策是國家為產業的發展,以產業為對象所采取的一系列干預措施。我認為,在當今的社會,整個產業的正常發展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的主導,但是過多的干預不一定有利于產業的發展,甚至會造成產業發展的障礙,所以在有些情況下,政府不干預發展也十分的重要。政策包括政府對某些事情的態度及對其采取的具體行為,而不干預也體現了政府對某些事情的態度和意志,因此我認為政府對某些產業的不干預態度也是一種產業政策。因此得出:產業政策是一個國家為實現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與限制某些產業、規范產業組織、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技術等制定的政策體系,它要求政府對某些產業或企業進行干預,而這些干預包括消除在某些產業之問或產業中已經存在的某些政府部門的過多干預的行為。
摘要:農業清潔生產是2l世紀農業發展的新模式,吸取了傳統農業和現代農業的精華,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有效途徑。在梳理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對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詞: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完善
清潔生產概念從一提出,就已經涉及農業領域,考慮到化學肥料的清潔施用。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環境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關注,清潔生產的重點還是放在T商業領域。事實上,無論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還是污染程度,農業都不亞于工業,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工業。因此,將清潔生產的概念引入農業,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現狀
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我國清潔生產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在這之前,我國在農業法律制度建設上沒有直接提到“清潔生產”.也沒有專門的農業清潔生產法規.農業清潔生產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中。
1.1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