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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創新“窗口指導”方式,增強穩健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為提高“窗口指導”的有效性,圍繞履行基層央行職責的核心內容,結合唐山市實際扎實做好《貸款投向參考指導目錄》和“最守信用貸款企業”評選兩項重點品牌工作。每年年初都將組織落實這兩項工作做為“一號工程”,切實做到政府、銀行、企業三個層面,經濟與金融兩個領域資金和信息資源的供需全面對接。2010年以來,累計評選出唐山市最守信用貸款企業1398家,通過將優勢企業、名優產品和重點項目推介給銀行機構,引導銀行機構調整信貸結構,為創造性地落實國家貨幣信貸政策,推動地方經濟金融科學發展探索出一條符合基層實際、可操作性強的成熟模式。經過幾年的努力這兩項優勢工作已經成為全省乃至全國的品牌項目。
出臺實施細則,增強穩健貨幣政策實施的針對性
結合唐山經濟金融運行實際,近幾年先后制定出臺了《關于落實穩健貨幣政策支持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落實穩健貨幣政策嚴格實施差別準備金政策調整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落實穩健貨幣政策促進地方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制度規定,將國家穩健貨幣政策和金融調控精神,細化分解為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印發各縣(市)支行和全轄各銀行業機構貫徹執行。
充分發揮再貼現、再貸款等政策工具作用
在積極向上級申請再貼現資金規模,增加再貼現業務量的基礎上,調整再貼現的投向,將支持重點向中小銀行機構傾斜,鼓勵其加大對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的支持力度。2010年以來累計辦理再貼現37.3億元,其中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等中小銀行機構占比85%以上,目前再貼現余額7.9億元,重點支持了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對商業承兌匯票、涉農、縣域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扶持,同時創造條件,為遷安市農村信用聯社辦理支農再貸款2億元,有力地增強了其信貸支農能力。
推進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直接融資
加大銀行間債券市場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宣傳、指導力度,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在深入相關企業調查走訪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推介、組織培訓、及時上報優質企業加入發券儲備庫等多種方式,幫助符合條件具有發券意向、具備成熟發券條件的企業從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2010年以來先后協助冀東發展集團等10多家企業通過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定向工具等方式融資166億元,增強了企業發展活力。
加大宣傳督導力度,努力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開展
成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唐山市跨境人民幣結算工作領導小組,推動跨境人民幣工作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的潛力,將服務與監管有機結合,在全省率先制定出臺了《跨境人民幣業務內部協調工作制度》。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市共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138筆,金額17.97億元,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量占全省前列,實現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量與唐山對外貿易和投資總額相匹配的目標。
金融穩定篇——打造一片金融凈土
前幾年,人民銀行尤其是基層人民銀行過分強調金融服務,出現了管理與服務“一手軟、一手硬”的局面,對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履行不到位。針對基層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能的瓶頸,唐山中心支行提出了管理與服務并重,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理念,在總行提出“兩管理、兩綜合”(開業管理、營業管理,綜合執法檢查、綜合評價)理念之前,就率先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綜合評價、開業管理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工作。
完善制度體系,推動“兩管理”、“兩綜合”、“一保護”工作深入開展
從2010年7月份起,先后制定出臺了人民銀行唐山中心支行《金融管理與服務辦法》、《綜合執法檢查暫行規定》、《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考核評價辦法》、《金融機構風險自評估指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暫行規定》等多個制度辦法,整章建制,先立規矩后辦事。2010年三季度,組織了第一次綜合執法檢查,受理了第一份加入人民銀行金融管理與服務系統申請,組織了第一次金融機構風險自評估,開展了第一次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的全面評價。
按季開展綜合執法檢查,推動銀行業機構依法合規經營
一是持續完善工作制度。在原有制度框架內,制定和實行了《綜合執法后續檢查工作規定》,對綜合執法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在滿一年后再次組織進行后續現場檢查,強化綜合執法檢查的嚴肅性;制定和實行了《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獎勵辦法》、《綜合執法檢查人員業績申報制度》和《綜合執法檢查人員工作紀律規定》。
二是增加綜合執法檢查內容。從2012年開始,唐山中心支行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事項報告兩項工作納入了綜合執法檢查的內容。
三是強化重點環節控制。加強對綜合執法檢查報告內容全面性的控制。中心支行綜合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檢查小組提交的檢查報告,再次與檢查底稿、檢查事實確認書核對,有效防止檢查報告反映問題不全面、事實認定不完整的現象發生;加強對檢查發現的違規事實認定依據的控制。加強對交換檢查意見環節的控制。每次綜合執法檢查結束后,中心支行綜合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及相關人員都要集中約見被查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面對面就檢查程序是否合規、檢查內容是否超范圍、檢查認定的問題是否符合事實、處理依據是否依法依規、檢查人員是否遵守工作紀律等方面,集中征求被查機構的意見,接受監督。通過開展綜合執法檢查,被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動請求人民銀行定期舉辦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培訓班,或到現場對其員工進行輔導培訓,提高全體員工業務素質。僅2012年以來,唐山中心支行先后組織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政策知識培訓班9次,金融機構參訓人員800余人次,報名參訓率達到100%。
認真開展信貸效果評估和綜合評價,推動銀行業機構橫縱對比,找差距補不足
新形勢下如何創造性履職,切實提高金融管理和服務效能是一項很有挑戰性的工作,為了總結積累經驗,2010年率先在縣域嘗試開展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推動了縣域經濟增長和經濟結構調整,提高了信貸政策的實施效果,該做法得到石家莊中心支行的高度評價,制定出臺的《人民銀行縣(市)支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辦法》以文件形式在全省轉發交流;2010年在全省率先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考核評價工作,提高了貨幣信貸政策落實和金融管理服務效率,在此基礎上2011年進一步健全完善了相關制度規定,實現對金融機構管理與服務的全覆蓋,高效完成對全部14家銀行業金融機構2010年度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的綜合考核評價,同時制定出臺《與金融機構約見談話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針對考核評價結果先后對6家金融機構負責人約見談話,并印發《約見談話紀要》。通過考核評價和約見談話制度的貫徹落實,提高了基層央行的履職效能。
率先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2011年6月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確立唐山中心支行作為試點,率先在轄區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唐山中心支行從調查研究入手,結合實際,先行建立和健全各項制度,實施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工作長效管理機制,使全市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順利推進,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調查研究,明確思路,制訂工作長效開展的指導意見和實施方案。二是建立制度,規范程序,為工作長效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先后制定和印發了《唐山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暫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金融機構服務項目、產品及收費等報備工作制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價辦法》。據統計,截至2012年11月末,已累計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咨詢)205起(次),完善辦結205起(次),金融消費者投訴(咨詢)滿意率達98%以上。
堅持金融風險月度監測、季度分析、年度評估制度,維護轄區金融穩定
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測管理,健全完善了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金融風險監測月報、金融穩定形勢季度分析和金融穩定年度評估報告為主要內容的“三位一體”的監測管理體系。2010年以來,共受理并及時上報銀行、證券、保險業的重大事項報告30份,涉及到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企業經營動向、重要案件等,轄內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意識顯著增強,風險預警體制和應急預案初步健全完善。為加強對影子銀行的風險監測,中心支行制定出臺了《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監測辦法》,將小額貸款公司正式納入風險監測體系;轄內灤縣支行通過“四個支持”(政策信息支持、業務技術支持、人力資源支持、金融服務支持),助推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管理,效果明顯。
金融服務篇——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長期以來,人民銀行始終將金融服務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斷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異地匯款當日到賬,銀行卡刷卡無障礙……老百姓在不知不覺中享受著便捷的金融服務。在此基礎上,著重從三個方面做好服務:一是優化金融生態環境;二是改善農村支付環境;三是繼續提高基礎性金融服務水平。
開展“六好”金融生態環境縣(市、區)創建活動
2010年以來,相繼組織開展了以“政策環境好、經濟基礎好、金融發展好、信用體系好、司法保障好、金融中介服務好”為內容的六好金融生態環境縣(市、區)創建活動,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效改善轄區金融生態環境。一是制定出臺《唐山市創建“六好”金融生態環境活動實施方案》。以打造區域金融生態環境模范城市為目標,力爭在三年內使全市各縣(市、區)金融生態環境全部達到“六好”標準。二是成立了“唐山市六好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形成了以政府主導、人民銀行主辦、政府相關部門配合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領導體系,發揮了各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合力。三是制定了《唐山市金融生態環境考核評價體系》。將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等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內容,劃分六個方面57個指標,對各縣(市、區)金融生態環境進行綜合評價,據此作為“六好”金融生態環境縣(市、區)的評選標準,并將評價結果向金融機構公布,作為金融機構向該地區信貸授信、貸款發放的參考依據。以轄內遵化支行為試點單位探索出公司評級、農戶建檔、涉農金融機構放貸的“公司+農戶+征信+信貸”支農服務模式,吸引農戶參與到涉農企業“產業鏈”生產經營之中,增強了支持“三農”經濟發展的針對性和輻射力。轄內遷安支行推動成立了河北省第一家“金融法庭”,為金融維權、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創造了有利條件。
穩步推進,攻堅克難,全面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
為大力改善唐山市農村地區支付環境,推動形成了政府全力支持、人民銀行認真督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的“三位一體”工作機制,改善農村支付服務軟硬件環境,提高農民非現金支付知識和意識。
創建“四個示范模式”,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該行本著先易后難、循序漸進、以點帶面、全面推進的原則,通過創建三個刷卡無障礙示范市場、兩個非現金結算示范市場、兩個轉賬POS特色示范村、兩個“支付結算服務站”,發揮典型的帶動作用。
強化督導,推動金融機構特色服務。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方面,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和郵儲銀行是主力軍,該行針對它們的不同經營特點,加大指導和督導力度,倡導金融機構的特色服務,發揮“1+1>2”效應,不斷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一是針對農信社支付系統覆蓋率低,銀行卡終端機具布放還是空白的情況,該行加強了市縣兩級人民銀行的督導,明確分階段目標任務,推動農信社改進農村支付環境。二是督導農業銀行將惠農卡的發放作為重點工作,此卡兼具相關費用減免和辦理小額貸款的功能,容易得到農村居民的認同和接受。三是把督導郵儲銀行加大綠卡的發放和使用作為重點工作,郵儲銀行積極行動,推出申請綠卡“三免一低”的優惠措施。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縣城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條例》、《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保障國家、省和我縣重點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四條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縣主管部門)是我縣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確保我縣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縣國土資源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國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五條需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的建設項目,實行“誰建設,誰拆遷”的原則。拆遷人應依照規定向縣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六條拆遷人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
(三)拆遷人擬提供的拆遷補償標準;
(四)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五)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采取的保護措施。
第七條縣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縣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縣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準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注明,不得重新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拆遷人實施拆遷前,應當向縣主管部門報送預計所需拆遷補償資金明細表,經縣主管部門備案后,將資金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專門帳戶,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按拆遷許可證實行分期拆遷的,拆遷人應在同一金融機構的專門帳戶足額存入該期拆遷所需的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由被拆遷人憑拆遷人開具的領款憑證到被遷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取。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款折抵調換的安置房款。
當拆遷補償安置實際所需資金超出預計所需資金時,拆遷人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專門帳戶追加資金;拆遷人完成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后,如有余額,拆遷人方可憑縣主管部門的證明提取。
第十一條縣主管部門負責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實行監督,可以向拆遷人了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拆遷人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以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縣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5日內拆遷公告,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號)。
在拆遷公告的同時,拆遷人應當將拆遷方案予以公布;拆遷人不公布拆遷方案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必須停止施工,由縣主管部門向在建工程建設單位下發停工通知書。拆遷人應當就該在建工程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對該在建工程的補償范圍,以經證據保全的范圍為準。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交易、抵押房屋。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有與拆遷項目相適應的熟悉有關房屋拆遷、工程建設、房屋面積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委托拆遷合同。拆遷人應當自委托拆遷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委托拆遷合同報縣主管部門備案。
縣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的臨時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承擔房屋拆除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建筑企業資質,并對施工安全負責,接受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送一份給縣主管部門存檔。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筑年代、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補償金額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六)違約責任。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應載明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地點、層次、戶型、成新、結構、朝向等;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過渡用房地點、面積;
(四)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縣主管部門裁決??h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在裁決前,應當就拆遷補償的估價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縣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就裁決確定的補償款中被拆遷人未接受的部分辦理提存公證。未辦理證據保全和提存公證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進行估價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情況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提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雙方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實行產權調換折抵的貨幣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拆遷補償費組成。
第二十二條縣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縣物價等部門根據《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擬定我縣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方案,然后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作為我縣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
第二十三條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協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的差價;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遵循《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技術規范(試行)》。
房屋評估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估價時,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運用相同的估價方法,對被拆遷的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分別進行估價確定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期房的,該期房按同類地段、環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價格的95%進行估價。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進行拆遷補償估價的,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并將評估報告送達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姓名(名稱)、被拆遷房屋門牌號、拆遷補償估價結果等在被拆遷地段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被拆遷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3日內出具復估報告;被拆遷人對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經復估,另行委托評估,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產權清晰,未設置抵押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重新核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h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出具核定結果證明。
被拆遷房屋沒有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在建工程除外),
被拆遷人持有能說明產權來源合法證件的,應當由縣房地產管理局確認產權后,核定房屋建筑面積,并向被拆遷人出具房屋建筑面積核定結果證明,費用由被拆遷人負擔。沒有合法證件或證件不齊全的,按照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準。原作住宅的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連續2年已改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的,拆遷時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屬于連續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遷的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額應當足以保證被拆遷人在低一級別的地段購買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二條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報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第三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蜻_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蛘卟荒苓_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屬于現房安置的,應當支付1次搬遷補助費,屬于期房安置的,應當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6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每月付給3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按照贛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到供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待搬遷期限(含強制拆遷限定的搬遷期限)結束后,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等。
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供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和其他重要設施遷移的費用,由拆遷人按照各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因拆遷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規定拆遷人完成拆遷工作的期限;
(四)過渡期限,是指實行產權調換且屬期房安置的被拆遷人自遷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搬入產權調換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遷方式,是指拆遷人實行委托拆遷或者自行拆遷的方式;
(六)搬遷補助費,是指拆遷人補助給被拆遷人用于搬遷的費用;
(七)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的情況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未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租用臨時住房費用的補償。
第四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用手續。
關鍵詞:商業銀行 操作風險 新資本協議
中圖分類號:F830.49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07)-024-004
一、新資本協議對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提出的要求
(一)新資本協議對操作風險的界定與識別
任何損失事件的發生往往不是單一風險造成的。大量信貸損失案例表明,信貸損失是由于信貸流程關鍵環節人員不盡職、人情貸款、違規操作、內控不嚴等造成的。操作風險很大程度上引發和放大了信用風險。既然操作風險是國內商業銀行面臨的重要風險,且又與其他風險交織在一起,那么,準確界定和識別操作風險就成為商業銀行加強操作風險管理的基本前提。
根據對巴塞爾委員會于2003年的《新資本協議征詢意見稿》,操作風險是指“由于內部程序的不完善或失靈、人員和系統的操作失誤,或外部事件導致損失的風險”。國際銀行界也有將操作風險界定為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外的風險。我們這里采用的是新資本協議的權威界定。其主要內容詳見表1。
(二)關于操作風險的計量
巴塞爾委員會根據不同國家和不同管理水平,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三種可供選擇的關于給操作風險分配資本的計算方法,即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
1、基本指標法
根據基本指標法,銀行持有的操作風險資本金應等于其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個固定比例α,α為固定值。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KBIA = 基本指標法需要的資本,
GI = 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
a= 15%,由巴塞爾委員會設定。
在公式中,總收入被定義為: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
2、標準法
標準法的計量原理是將銀行的所有業務劃分為八個產品線,對每一個產品線規定不同的風險資本系數,并分別求出對應的資本,然后對八個產品線的資本進行加總,即可得到銀行總的操作風險資本金。計算各產品線資本金要求的方法是,用銀行的總收入乘以一個該產品線適用系數(用β值表示)??傎Y本要求是各產品線監管資本的簡單加總??傎Y本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KTSA =(GI1-8 x b1-8)
其中: KTSA = 用標準法計算的資本要求。
GI1-8 = 8個產品線中各產品線過去三年的年均總收入。
b1-8 = 固定系數,建立各產品線總收入與資本要求的聯系。各產品線及其對應的b值詳見下表:
3、高級計量法
高級計量法包括內部度量法和損失分布法,為國際先進銀行所普遍采納??紤]到操作風險計量方法處于不斷演進之中,巴塞爾委員會并沒有規定用于操作風險計量和計算監管資本所需的具體方法和統計分布假設。這賦予商業銀行極大的發揮空間,他們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構成和對應的各類風險,開發自己的操作風險評估方法。不過,采用高級計量法必須達到巴塞爾委員會給出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且除非監管當局另有規定,一旦批準銀行使用較為先進的操作風險計算方法,則不允許銀行再使用其他更加簡單的計算方法??紤]到國內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還處在初級階段,故這里對高級計量法不再作詳細介紹。
(三)計量方法的選擇
這三類計量方法對商業銀行不同風險管理水平的要求,按照基本條件、實施基礎等五項指標加以比較,詳情參見表3。
考慮到國內銀行業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所處的實際情況,還需要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之間作出合理選擇。這就需要在如何控制外部監管資本,如何降低資本占用及如何提高經濟資本使用效率之間作出權衡,說到底就是要在貫穿于風險文化、風險敏感度和計量成本等三要素之間進行權衡。
對于現階段國內大中型商業銀行,尤其是資產規模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銀行來說,較有前瞻性地和挑戰性地選擇,就是標準法或替代標準法。對于資產規模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下的,特別是在500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小銀行來說,考慮到操作風險計量成本及各種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模型開發等投入難以獲得規模效益等不利因素,較為現實的選擇應該從基本指標法做起,待經驗與相關數據積累到一定程度再選擇標準法或替代標準法。
二、新資本協議下國際先進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實踐與經驗
這里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和荷蘭銀行作為個案,了解他們在新資本協議下是如何加強對操作風險管理的。
(一)匯豐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的實踐與經驗
1、匯豐銀行對操作風險的識別
匯豐銀行關于對操作風險的界定與新資本協議基本一致。在他們的定義中,操作風險事件涵蓋以下內容:(1)內部員工帶來的操作風險,包括“員工盜用公款”、“關鍵人才流失或缺失”、“沒有遵守勞動法”等;(2)操作失誤帶來的操作風險,包括“執行、運送和流程管理”、“銀行保密法案”及“隱私保密條例”等帶來的風險;(3)系統本身帶來的操作風險,包括“系統故障”、“系統安全”、“系統容量”和“技術投資風險”等;(4)外部事件引發的操作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其他人為事件”、“犯罪”、“外包或供應商風險”。
2、匯豐銀行對操作風險的管理程序及目標
匯豐銀行操作風險的基本程序包括:一是通過識別并充分了解集團所面臨的所有操作風險種類,在已有目標基礎上定義集團的風險管理偏好;二是對各種風險和控制手段進行評估,根據成本績效原則來作出公開的行動,降低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降低整體業務表現的不確定性;三是將操作風險管理與內控、安保、合規及設施管理等管理部門結合起來,爭取更準確地識別出各種風險。匯豐銀行操作風險的管理目標包括:一是盡量減少操作損失,降低監管當局對操作風險的告戒;二是增強操作風險透明度,提高管理信息誠信度;三是維護集團信譽和風險評級。
3、匯豐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構架
在各業務部門設置“協調人”專職崗位。其職責包括:支持并協調操作風險管理計劃在其部門的推行和提交操作風險管理報告;按照要求安排各部門業務經理討論會,對所負責的業務部門風險自評和行動計劃結果進行總結并報告;當操作風險發生變化時,負責更新操作風險評分、行動計劃和報告;與財務人員協調部門操作風險損失和預期損失報告的提交;與操作風險協調人共同工作,保證集團各公司對操作風險計劃需求的及時更新。
在各業務部門之上設置“協調人”專職崗位。其職責包括:建立并維護代表所有業務及內部支持單位、部門的操作風險業務協調人網絡,按照要求協助和培訓操作風險業務協調人;引導對集團操作風險數據庫的使用;向管理人員提供操作風險報告,并充當操作風險管理人同其他部門管理層的溝通中介;按照要求對執行委員會、資產負債委員會、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提交報告,并與集團總部、監管機構監管人員及整個行業保持經常聯系;向各業務部門主動提供反饋意見,增強風險自評質量。
在大區設立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大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采取措施以確保操作風險管理在大區內部各區之間有效持續推行,并符合國有關法規和集團要求;對相關政策、方法、資源和項目計劃的時間安排提供指導和解決方案;定期對操作風險管理架構進行更新,在快速變化的商業與政治環境下考慮主要的風險敞口問題;審閱操作風險評估和損失數據,幫助識別特殊機構或機構層面的操作風險問題;監督、征詢和監控重要操作風險的管理,營造適當的風險管理文化。
4、匯豐銀行的主要風險指標和損失報告
匯豐銀行主要風險指標的設計包括“衡量損失”,“衡量流程”,“環境評價”等。這些指標的設計過程中較好地體現其設計原則與管理要求。匯豐銀行對損失或近乎損失的報告依照如下程序:一是對于所有損失或近乎損失總額超過1萬美元(“近乎損失”=操作出現問題,但很幸運沒有造成損失)的,要找出損失事件的根源所在,并通過學習從中汲取教訓,爭取在未來降低操作風險;二是由部門總監批準形成正式報告;三是將損失與相關風險、相應評分及緩釋風險行動計劃聯系起來,用于分析、報告及最終進行經濟資本計算和分配的數據庫。
5、風險監控及操作風險損失分布狀況
匯豐銀行在對操作風險實施監控的主要方式是: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查和詢問損失及風險評估;分發損失事件的反饋報告來分享學習經驗;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集團審計委員會報告。匯豐銀行近年來還在操作風險管理實踐中對造成損失的操作風險及其相關事件進行了科學分類。其中,造成損失的按操作風險種類分布狀況是:由業務流程造成損失的占63%;由外部因素造成損失的占19%;由員工造成損失的占18%;由系統因素造成損失的占1%。造成損失的按事件種類分布狀況是:執行、傳送及流程管理造成損失的占48%;外部欺詐和盜竊造成損失的占33%;內部欺詐和盜竊造成損失的占11%;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造成損失的占5%;實物資產造成損失的占2%;業務中斷和系統癱瘓造成損失的占1%。從中可以看出,業務流程因素所帶來的損失位居首位,是操作風險管理的重點,而由系統因素造成損失的只有1%,表明類似于匯豐這樣的國際先進銀行在系統方面幾乎不會發生什么操作風險。
6、內部審計及審計的責職
匯豐銀行的內部審計政策有如下三條:第一,內部審計必須獨立且客觀;第二,內部審計部門有必要時可以得到任何信息資料;第三,內部審計可以對操作程序以及對操作程序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但不會參與對意見的落實。匯豐銀行的內部審計結構包括:集團內部審計總經理直接向集團主席和集團審計委員會報告;獨立的審計部門分散于各個主要地理區域;所有地方內部審計部門都有向集團內部審計總經理的獨立匯報條線。
7、應急預案
匯豐銀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主要包括:有一份書面計劃和聯系人名單,能夠從一場火災、地震或恐怖襲擊中迅速恢復過來;符合集團標準并每年提供證明,滿足內部與外部審計,以及法規監管的要求;演習做一些必須做的事。匯豐銀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集中于為客戶提供無縫隙服務;保護股東價值,使財務損失最小化;充分了解各種風險,在損失事件的最初就將發生概率減少到最?。煌ㄟ^事先擬訂的反應機制可以應對任何突發事件;將應急預案融入到計劃過程之中,保護集團員工。
匯豐銀行應對成本收益的應急預案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成本應急預案,它包括“人才流失”、“恢復業務運作的高成本”、“長時間的停業”、“法規監管的懲罰及責任”、“極大的壓力”、“信譽受到損害”、“不了解業務經營的風險”、“數據丟失”、“保險不充分”等;二是收益應急預案,它包括“生命受到保護”、“股東價值和銀行資產受到保護”、“維護了客戶服務水平”、“提高了經營的恢復能力”、“符合監管要求”、“減少了風險敞口”、“縮短了停業期”等。
(二)荷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的實踐與經驗
1、荷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識別
作為全球領先的金融機構,荷蘭銀行在改善和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方面擁有獨到的見解和豐富的經驗,在同行中遙遙領先。荷蘭銀行作為新資本協議的起草單位之一,對操作風險的界定與新資本協議保持一致,即將操作風險界定為“因不恰當或失敗的內部操作流程、內部員工問題,以及系統故障或外部事件所引發而導致銀行損失的風險”。荷蘭銀行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范圍,與匯豐銀行基本一致。
2、荷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模型開發與運用
早在2000年,荷蘭銀行就建立起了操作風險管理模型,并由此實現了經濟資本的有效配置,使商業客戶業務運作在操作失誤方面的損失大大降低。商業客戶操作是荷蘭銀行企業客戶戰略業務單元的子業務,擁有現金、股權衍生產品、固定收益、債權衍生產品、外匯、貨幣市場和資本運作等多項業務,它通過多邊交易、清算人和中央系統,每天同48個國家進行幾百萬筆交易,這其中極易發生操作風險。2001年,荷蘭銀行以商業客戶業務運作為突破口,成功地開發出了可運用于全球各分支機構的一系列軟件系統。這些系統基本能夠覆蓋全球交易,并能及時檢測出極易發生操作風險的異常交易現象。這些系統的顯著特點就是在商業客戶業務操作的同時,能夠檢測到“近乎損失”和“預測到的”風險事件,系統將識別出這兩種操作風險,故它可以更好地防止操作風險的發生。
荷蘭銀行在開發操作風險管理系統和建構操作風險相關模型的同時,還培育出了一支操作風險管理團隊。這個團隊在2001年同時實施了一個風險自評和主要風險指標項目。該團隊的風險自評過程包括通過自動匯報機制,每月向主要經理和監管人員對操作風險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接下來會進行為期2天的風險自評討論會對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商業客戶業務操作的重點不僅僅在于衡量和收集分析數據,該子業務單元將操作風險管理的目標和具體的單項操作的集合,而在于商業客戶操作每年二次以“穩定操作風險”為目標進行風險評估測量,而且每月考核風險指標。與此同時,荷蘭銀行還由此成為操作風險數據交換中心的組成成員,并作為一家瑞典的行業外部數據協會會員,以幫助該協會測評全行業的操作風險管理水平。
3、荷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特點
荷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特點包括:一是通過總結自身管理經驗和管理層的參與,建立起了操作風險管理架構,這可以被視為該行實現成功的操作風險管理的關鍵;二是形成了操作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即將操作風險管理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起來,以保證新資本協議給出的標準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三是配備了專業化的管理人員,為操作風險管理投入了專門的人力資源和物力資源,通過組織體系和管理層委托去了解和識別操作風險;四是為操作風險管理提供工具,開發出較為完備的信息技術系統,運用操作風險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來評估操作風險,使操作風險事件和損失大為減少;五是為操作風險分配資本,通過對高級計量法,即損失分布法的運用,嚴格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為操作風險分配資本。
三、國內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對操作風險的認識存在誤區,操作風險意識薄弱
1、認為操作風險就是“操作性風險”
從操作風險的定義看,屬于“操作性風險”的僅包括人員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中的“操作失誤”、“違法行為”、“越權行為”和“流程因素”等引起的對流程執行不嚴格的情況。顯然,“操作性風險”不能等同于操作風險,盡管“操作性風險”是操作風險中發生頻率最大、占比最高的風險類型。這種將操作風險狹隘地理解為“操作性風險”的做法,往往使得建立在這一認識基礎上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不能覆蓋所有的操作風險。
2、將操作風險等同于“金融犯罪”
嚴格地講,“金融犯罪”僅是操作風險中的類型之一,并不能涵蓋所有類型的操作風險。根據我國對“金融犯罪”的定義,“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場秩序以及其他社會經濟關系,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對比巴塞爾委員會關于操作風險的定義,“金融犯罪”顯然不包括那些由于銀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統漏洞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風險。將操作風險等同于“金融犯罪”,會使銀行無意識地縮小操作風險的管理范圍。
3、認為操作風險是無法計量的,無法為其分配資本
與其他類型的風險相比,操作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偶然性和難以預測的特點。一旦將這些操作風險事件放在很長一段時間和同類型的數據中看,這些操作風險往往會以某種穩定的概率在發生。這正是量化操作風險的科學基礎,商業銀行可以建立起內部和外部的操作損失事件數據庫,并從數據擬合操作損失的概率分布,據此可以計算并為之分配資本。
4、認為操作風險管理只是內部審計部門的事
將操作風險等同于“操作性風險”或操作中發生的風險,就會將操作風險管理看成是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事,與其他部門無關,這其實是大錯特錯。首先,從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構成看,內部審計部門屬于內部控制機制中的評價與監督機構,而不直接參與風險管理。如將操作風險管理職責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就會造成該部門在職責上的沖突。其次,有效的操作風險管理既需要一個獨立的管理部門,也離不開各業務部門的支持。將操作風險管理單獨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并認為與其他部門無關,只能導致很多專業性的風險隱患無法被發現。最后,操作風險是一個涉及面廣的范疇,涉及諸如安全保衛部門、科技部門、后勤事務部門等。這就難免出現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情況,這僅靠內部審計部門是不夠的。
(二)國內商業銀行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
1、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根據本文對以匯豐銀行和荷蘭銀行為代表的國際銀行業所做的研究顯示,外資銀行普遍由專門的部門負責操作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包括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計量和監控,對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管理流程的編制與修正,以及對操作風險報告系統的設計與執行等。因此,他們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已相當健全,且責權較明晰。具體來說,大多數外資銀行在集團總部設有專門的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與信貸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市場風險管理委員會并列。該機構是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中樞機構,是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單獨運作的機構,它直接向董事會負責,負責操作風險管理實施過程中的授權和日常決策等工作,同時確保操作風險管理過程的正常運行。在集團的主要業務部門,則設有專門獨立的操作風險控制部門,對本部門從事的所有業務的操作風險進行評估和監控,對每項業務的進展都出具風險評估報告,操作風險控制部門根據該項業務所可能出現的操作風險進行預估并標示出操作風險等級。
2、國內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
與國際銀行業相比,國內商業銀行的情況不容樂觀。多數商業銀行尚未設立專門的部門全面負責管理操作風險,操作風險管理職責分散在諸如風險管理部、內部審計部門、法律與合規部門等部門,普遍缺乏健全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在這種分散管理的模式下,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不清、溝通協調不順暢,管理效率低下,且涵蓋操作風險的識別、監控到報告等各環節的操作風險管理流程尚未建立。
與外資銀行的情況不同,國內商業銀行對不同類型的操作風險由不同的部門來負責,沒有一個協調部門。比如安全保衛部負責安全保衛方面的操作風險,內部審計部門負責操作性風險,科技部門負責系統方面的操作風險。這種分散管理的做法使得銀行系統缺乏統一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高層管理者更是無法了解銀行面臨的操作風險的整體狀況。同時,分散管理還使得有些操作風險因無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狀態。
(三)缺乏統一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
綜合來看,外資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一般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在整個銀行的政策層面上;另一個是在各個職能部門的具體操作規程層面上。整個銀行層面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明確了從董事會、高管層到各業務部門、內審部門的操作風險管理職責,同時制定了操作風險管理的整體程序,包括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初步評估、關鍵風險指標的設計、風險測量、風險監控、風險轉移到風險報告等。
國內銀行業大多沒有建立起全行統一的、標準化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國內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主要表現為各業務管理部門制定的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辦法,比如,“信貸業務操作規程”、“資金業務操作規程”、“個人按揭貸款管理辦法”,等等。這就造成各業務部門“各自為政”的現象。同時,各業務部門的操作風險管理標準和管理目標也不盡一致,不同部門之間對同一問題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偏差,不利于從整體上把握和控制銀行面臨的操作風險。
(四)操作風險管理手段單一,電子化手段缺乏
從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管理趨勢來看,隨著電子技術和金融工程的不斷發展,操作風險管理的手法也日趨完善,從早先的定性管理到現在的定量管理;從原來的手工管理到現在的電子化運作。相比之下,國內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差距十分明顯。這集中表現在:(1)過分依靠內部審計,忽略外部審計力量。國外很多銀行會聘請權威的外部審計所對銀行進行審計。這是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往往不如外部審計強,而國內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上幾乎全部依賴內部審計部門,這些部門往往因專業人才缺乏和電子化手段跟不上,很難擔此重任。(2)制度建設跟不上,制度執行不力。國內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方面明顯不足,很多情況下往往是先開展業務,后制定規章制度,從而在引發了大量操作風險之后才注意操作風險管理問題。此外,制度執行不力也是國內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上的一大難題。制度執行不力就會使制度形同虛設,失去約束力。(3)信息系統裝備滯后,電子化手段普遍缺乏。國外先進銀行憑借其先進的信息系統裝備,越來越多地采用了電子化手段。如國際先進銀行的金融業務運作大多采用電子化方式,從信貸人員調查資料的錄入到信貸經理的審批,再到最終信貸資金的發放等,都是借助于計算機系統實現的。這就大大減少了人為因素引發操作風險的可能。在對操作性風險的審計監督上,國際先進銀行大多也采用了電子審計方式,國內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差距還很大。
(五)報告機制尚未形成,量化管理技術運用受到制約
國際先進銀行為建立完善的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以實現操作風險的量化管理,大多建立了先進的操作風險報告信息系統,制定了詳盡的操作風險報告制度,其操作風險的報送規則十分明確具體,確定了統一的報送模板,模板中對操作風險的種類按起因、業務類型等進行明確分類,便于按各種口徑進行統計并建立起數據庫,對報送時限、數據確認等方面也作了詳細規定。
國內商業銀行尚未建立完善的操作風險報告制度,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報告制度不夠標準化,統一的操作風險事件報送模板缺乏,不能對操作風險種類進行詳盡的科學分類,在報送時限、數據確認、例外事項規定、報送人員職責等環節也未能作出統一規定;二是實行逐層報告制度,各部門將自己職責范圍內的風險事件和控制情況向其上級匯報,上級管理者再對自己管理范圍的風險事件與控制情況進行考慮,再向上報告,直到總行,導致報送不及時;三是報告的覆蓋面不全,目前國內中小銀行對重大案件的報告較為重視,但對日常性的、損失較小的操作風險事件尚未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因此無法建立完整的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制約了操作風險的定量管理。
(六)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工作質量受到制約
從根本上講,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水平的最終決定因素在于人,而非計算機系統或數學模型。不管計算機系統多么先進,數學模型多么準確,它們都是由人來開發,并由人來選擇使用和具體操作的。系統參數設置不當、輸入數據不準確或模型選擇錯誤等行為將導致整個操作風險管理的失效??梢?,擁有一批對操作風險有充分了解、熟練運用計算機和掌握豐富風險管理知識的風險管理人員是國內商業銀行有效管理操作風險的基礎和前提。國外先進銀行大多為操作風險管理建立起一支專業隊伍。與之相比,國內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人才極度缺乏,現有的風險人員仍專注于信用風險,對操作風險尚未有深入研究,還不具備專業操作風險管理人員的一般條件。至于說那些既懂計算機技術,又具備金融工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更是缺乏,更不用說經驗豐富的操作風險管理專家。可以預見,人才的缺乏將成為國內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進程中的最大制約因素。
四、國內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正確理解和準確識別操作風險內涵與事件類型,是國內商業銀行強化操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為此,應結合中國銀監會、各地監管機構提出的要求各類商業銀行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尤其是針對操作風險管理出臺的具體舉措等,并參照匯豐和荷蘭銀行的某些做法,對照操作風險事件的主要類型、表現形式及風險損失分布狀況等在銀行內部開展對策性研究,明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重點環節,著力培養全體員工操作風險管理意識,形成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
2、為操作風險管理搭建行之有效的管理架構,積極研究并選擇合適的計量方法。除了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內大多數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普遍偏小,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操作風險管理職能納入現有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努力構建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此基礎上加強對操作風險的量化研究。
3、操作風險管理是建立在操作風險計量基礎之上的,而操作風險計量需要銀行內部各相關部門的協調一致,并為之儲備必要的數據。國內商業銀行可聘請國際先進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專家介紹風險計量的經驗,與他們合作研究與模型開發,盡快使國內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步入正軌。同時,要積極做好操作風險計量的前期準備工作,重要的是要為將來的量化管理積累數據和儲備數據。
4、走向成熟的操作風險管理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國內商業銀行可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分階段實施對操作風險的量化管理,并為最終走向國際銀行業通行的計量方法創造條件。當前情況下,適合國內大多數小型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計量管理可以從基本指標法做起??紤]到既要提高風險敏感度和經濟資本使用效率,同時又要加快與國際銀行業的接軌進程,大中型商業銀行則可以從標準法或替代標準法做起,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分配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