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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市清濱企業公司直屬建筑工程施工隊。
法定代表人:姜廠長
地址及電話:××區電話:63543號
被申請單位:黑龍江省某廠
法定代表人楊廠長
地址:××區電話:33406號
一、請求事項:
履行合同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5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一份基本建設承包合同。主要內容:
1.接樓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價每平方米為人民幣210元,(包干)總計是111316.80元;
2.原三樓的電器維修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維修為18800.18元;
4.新建四樓增墻工程為3275.77元;這一項目是××市一商局設計室1985年11月15日“技術變更通知單”增加決定的。
5.木屋面改變為平屋頂水泥面,造價差為人民幣22608.83元。此項改變工程是依據省建委標準化設計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決定的。
以上各項工程造價合計人民幣160995.70元。
證明文件:
(1)建設承發包合同復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設計室技術通知單復制件一份。
(3)省建委對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復制件一份。
上述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價,都是按實際工、料計算出來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聯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號關于貫徹執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經(1986)第18號文件的補充規定中:(一)關于建筑材料預算價格的調整:(二)調整辦法中“6”之規定執行。“差”為材料調差金額18234.83元;人工費調差為2750.94元;管理費增調為2226.95元;增加現金5600.09元。
以上總記:189808.49元。申請方除收到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外,被申請方尚欠陸萬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償。
對此,我方認為:在建設承包合同中凡屬國家頒布的法令和有關機關下達的規定,一切被法律承認的經濟權利主體都有無條件遵照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本案申請方的請求,均有文件規定,因此被申請方的拒付款額是無理的。為此,提起仲裁申請,希望給予仲裁解決。
此致
某酒店20多位員工向本報寫信反映,酒店由于今年上半年營業額大幅下滑,虧損嚴重,要將每個員工的工資減半。但是員工都不同意,因為工資數是當初簽合同時定下的,不能說改就改,雙方僵持了一個多月,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現在,20多名員工想到勞動仲裁院上訴,希望了解有關勞動仲裁的法規政策。
深圳市勞動局指出,勞動爭議立案受理部門是深圳市勞動仲裁院。一個勞動仲裁案件的立案條件是:
1.申訴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明確的被訴人;3.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即受理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管理范圍限經市工商局注冊并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用人單位。
應提交的資料有:申訴狀、勞動合同及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辦理程序是這樣的:申訴方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市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市勞動仲裁機構在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立案后應在7日內將申訴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給被訴人15日答辯期;答辯期滿,市勞動仲裁機構決定開庭時間并在開庭前4日告知雙方當事人;市勞動仲裁機構應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延長30日;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對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立案審理后60日內結案。如案情復雜可延長30日。
“國務院的這一規定無疑是要遏制日益嚴重的‘白色污染’。但要想真正減少塑料袋的使用,簡單的禁止還不夠。”貴州省社科院研究員熊宗仁說。
“限制用塑料袋的做法挺好,起碼保護了環境。但也存在問題,就拿日常用塑料袋裝垃圾來說,以前都是重復利用超市或菜市場買菜的塑料袋裝垃圾,現在塑料袋要花錢買,我們拿什么來裝垃圾?”連日來,本刊連續接到這樣的咨詢電話。
“限塑令”下發后,習慣了用塑料袋裝生活垃圾的市民發愁,今后用什么裝垃圾呢?
發愁:用什么裝垃圾呢
5月25日在貴陽市團坡橋菜市場,記者注意到,購物者個個手里提著塑料袋,少的兩三個,最多的一位大媽,竟提著8只塑料袋。
“能多要個就多要個,趁著現在還沒收費,多攢幾個裝垃圾方便。”這位大媽提醒記者也多拿幾個未雨綢繆。
“再給我拿個吧,家里裝垃圾的袋子快沒了。”經不住顧客的央求,菜場的一位馬姓攤主多給了一個塑料袋。
為什么多要呢?一位顧客說:“我現在習慣用方便、時尚的布袋子買菜,但家里的垃圾咋處理,還真是離不了塑料袋。”
“購物可以用環保袋,但我們習慣了用塑料袋裝垃圾,不用塑料袋我們用什么?”正在一旁購物的馬先生也提出類似的疑問。“如果直接用垃圾桶裝垃圾,不僅清洗麻煩,而且費水費時;但如果用紙袋,流質垃圾又很容易將其浸透,無法盛放。”
很多市民對今后如何裝垃圾很是困惑,“肯定還是要用塑料袋,雖然會增加生活成本但不可避免。”
面對塑料袋大量使用及其帶來的“白色污染”問題,市民在“方便”與“環保”之間究竟該如何選擇?
遵義市環衛處的一位工作人員認為,“限塑”后最大的問題不是購物時是否方便,而是市民用塑料袋裝垃圾的習慣將面臨很大的改變。
“因為,市民拿免費塑料袋的一個重要用途就是當垃圾袋。”他建議,市民可以購買專門的垃圾袋來存放生活垃圾,也便于清理。
改變:用垃圾袋裝垃圾
截至本刊發稿時,“限塑令”已經實施了20多天,記者在貴陽市區一些商場、超市門前看到,不少市民開始自帶購物袋購物,購買商品少的顧客就直接用手拿著。市民開始主動“拒塑”,家中塑料袋“儲備”自然少了,多年養成的用免費塑料袋裝垃圾的習慣也開始悄悄發生改變。
“限制使用塑料袋后,家里生活垃圾的處理也要換袋了。”家住貴陽市在水一方小區的李女士說,在“限塑”前,家里攢了二三十個不花錢的塑料袋,等這些塑料袋用完后,會考慮買一些塑料垃圾袋來裝垃圾。
在隨機采訪中,記者發現有些年紀較大的市民表示考慮重拎垃圾筒,但更多的市民則表示會買專用垃圾塑料袋裝垃圾。
“限塑”后,一些市民處理生活垃圾開始“換”袋,各大商場、超市的環保垃圾袋銷量已明顯上升。
一家超市的售貨員告訴記者,“‘限塑’后,買塑料垃圾袋的顧客比6月1日前翻了三四倍,最多的一天銷了100多包。”
QQ交易買賣合同
賣方:姓名_______性別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姓名_______性別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達成了以下協議:
一交易內容 以上雙方就QQ號碼XX達成協議:買方于20xx年X月 X 日與賣方交易虛擬物品(深圳騰訊公司QQ號碼XX)總價值達XX人民幣。號碼自此成交后使用權變更為買方所有,賣方有義務在號碼的使用安全方面提供一切原始的注冊資料(早期的歷史資料也可以),一旦日后號碼出現爭議(被申訴或者被盜,丟失)需賣方幫助申訴找回號碼。 交易方式 當面簽訂購買協議,掃描賣方身份證件,提供賣方證件申請的銀行卡號,身份證復印件.手機號碼.將號碼的歷史資料(早期資料)包括注冊的地點,號碼注冊方式,歷史密碼和開通業務,證件等!
二. 此QQ包終身申訴,如以后出現爭議,如果查出是賣家申訴他將4倍賠償。(如果買家惡意在號碼沒出現申訴狀況無理找賣家麻煩,賠償號碼的5倍價錢作為賣家的精神損失費)
三. 此協議書將有法院受理。
四、如果買家將此QQ號碼所有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人后,出現申訴爭議(被申訴或者被盜,丟失),賣家不負擔任何責任。但是被盜了賣家有權利協助買家找回
五、此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附件賣方身份證件. 雙方簽字的協議或者收據等!
賣方簽字: 日期:
買方簽字: 日期:
試用買賣協議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雙方約定,若試用后乙方認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乙方認為不合意,應立即將機械退回,以示買賣不成立。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因此而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若其損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屬運輸中之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第五條 試用期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視為試用合格,買賣即應生效。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整。如買賣成立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要求甲方調換或延長試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
雷曼迷你債券風波源自9月15日,雷曼宣布破產保之后,香港大批持有雷曼“迷你債券”的投資者接獲銀行通知,稱其投資的債券已經無法獲得固定利息,并有可能無法收回本金,由于這一團體人數眾多,被香港媒體冠以“雷曼苦主”稱謂。
銀行的通知引發大批債券持有人的不滿與驚愕,許多人反饋,這與當初銀行職員向他們推銷這些迷你債券時的講法不同,當時銀行方面根本沒有提及可能產生的“無保本”風險。隨著媒體的廣泛介入,人們發現這批迷你債券其實根本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債券,嚴格地說,它只是雷曼兄弟相關的信貸掛鉤金融工具,大部分屬于風險極高的衍生品,業內人士稱根本就不適合向一般散戶發售。
此外,苦主之中相當部分都是老年人,毫無任何財經背景。個別甚至是精神病患者:他們在銀行職員的巧舌之下,把自身大部分身家、甚至是全家人的儲蓄投入迷你債券之中,最終造成重大損失,令許多人多年來的儲蓄化為烏有。
僅僅數天時間,苦主們便聯合起來,向香港證監會、金融管理局、消費者協會及立法會進行申訴,甚至向警方報案銀行欺詐。
10月中旬,一位在立法會外高舉申訴狀的關女士向本刊記者介紹了“受騙”經過。
今年初,關女士進入經常存款的中銀香港某分行時,銀行的一位銷售小姐主動跟她打招呼,并拿出一份迷你債券宣傳單向她推銷,該債券為迷你系列35――奪金債券,上面標明全期3年,年利率最高可達6%,與匯豐、和黃、太古等企業掛鉤。
“因為她過去經常向我推銷不保本的產品,所以我當時就回絕了她,”并說,“我跟你說,不保本的產品就不要跟我說了,我只做保本定期,志在保本收息,不想發達。”
對方馬上轉變口氣,說這個債券是三年期的,如果中途賣給銀行,可能會有價格上的損失,就不保本;但是如果放足三年又賺取利息,就是保本兼獲利的。該職員還拿出計算器,幫關女士算了一筆賬,按她買入100萬港元迷你債券來計,每個月將獲得4000港元的收益,這比當時的銀行固定存款利息收入要高不少。
關女士說:“我不懂投資,只求保本,千萬不能有損失,否則晚景會很凄涼。但她跟我講,你不懂投資,但是我們銀行有一班精英,每年都是評為優秀的,如果你不相信銀行,又可以相信哪家機構呢?”
關女士向記者出示了該宣布單的復印件,記者發現,在一處并不起眼的地方,印有“本債券并不保本”字樣,由于該字體底色為灰色,如果不認真識別,很容易被忽略。在雷曼倒閉之后,關小姐再找那位推銷小姐時,已經不獲接見了。“我這1 00萬的資金是我和女兒的所有儲蓄,我現在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女兒。”關女士哽咽著說,“希望銀行和政府方面都要替我主持公道,歸還我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