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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張××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
借款人:××
民間借款房屋抵押合同范文二抵 押 人:
抵押權人: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積_______m2。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并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 址: 聯系電話: 合同簽定地點:
合同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民間借款房屋抵押合同范文三抵 押 人(甲方):
代 表 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 表 人: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以下稱本合同)的履行, 抵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 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 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 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m2,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土地使 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本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為______ ,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條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應于每月______日給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 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長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 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 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第七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 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 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 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 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 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 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 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積_______m2。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抵 押 人:×××××(以下簡稱乙方)×××年×××月×××日,×××××有限公司與××××××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規定浙江×××有限公司將2萬平方米×××山莊用地退還給××××××實業有限總公司,××××××實業有限總公司愿補償500萬元人民幣給浙江×××有限公司。乙方杭州×××大廈愿為××××××實業有限總公司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簽訂如下抵押協議:
協議一 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年×××月×××日甲方與××××××實業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大××××××實業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年×××月×××日支付×××萬元;×××年×××月×××日支付×××萬元。
協議二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市×××路 號的×××××大廈的房產作××××××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土地使用證號 。
協議三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實業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協議四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協議五 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協議六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七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 乙方:
代 表 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 表 人: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以下稱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本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條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應于每月______日給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長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第七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關鍵詞]: 在建房屋 抵押 預告登記
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目前在大多數國家民法理論和實務上未見有深入研究。我國關于此問題在理論上和立法上也存在許多不完善之外,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對于在建房屋抵押效力的認定仍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這導致在建房屋抵押所應具有的擔保和融資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因此,筆者力求對這一問題進行淺顯的探討。
一 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的理論基礎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與建成房屋抵押登記是不同的。首先,已經建成房屋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即建成好的房屋,在建房屋抵押的標的物則不容易確定,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還是將來建造好的房屋?筆者認為,是將來建造好的房屋,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抵押合同,一般而言,債權人必須要求債務人的標的物特定,如果債務人的標的物不特定,則債權人的抵押權就可能無法實現。如果以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那么在建房屋在工程期間每天都在發生變化,我們便無法確定抵押權的標的究竟是什么,并且在建房屋在建筑形態上表現為建筑材料,在工程尚未完工以前并沒有多大價值,通過交易債權人也很難獲得與建成房屋抵押登記實現抵押權所期望的價值,而已經建成的房屋則可以滿足上述要求。所以在建房屋抵押權的標的為將來建成的房屋。其次,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合同與建成房屋抵押登記合同不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抵押權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上,已經建成房屋抵押合同與抵押權的成立具有統一性,經過抵押登記后抵押權生效。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將來建成的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其抵押合同是以獲得將來權利為目的的協議,而不是現在就能獲得的權利,其抵押權雖然能與抵押合同在設立時一并成立,但其生效則只能在房屋建成并經過登記后才能生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現實生活中的“胡子工程”和“爛尾樓”其期限已經完成而條件并未成就。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權利人經過登記方可實現其權利。
由于我國登記機關的原因,在建房屋抵押經常出現當事人向政府、房產局報批的行為。這一行為不是登記行為,因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房屋抵押必須經過登記,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8、49條分別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所以房屋抵押必須經過登記。由于在建房屋抵押標的是將來建造的房屋,不可能在房產局辦理權屬登記,因此只能辦理在建房屋抵押的預告登記。為什么要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因為當事人間設立、變更或消滅物權,都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為了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這就需要公示為社會公眾所知曉。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是登記。通過登記使第三人了解房屋抵押的情況,知道誰是抵押債權人、誰是抵押人及其相關詳細信息。如果房屋抵押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某人享有某種物權,則極有可能使第三人與當事人遭受損害。在在建房屋抵押中,債權人應當知道該在建房屋是否設定抵押以及設定的第幾順位的抵押,關系到抵押權人將來能否實現其抵押權。因此,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設立房屋抵押時,必須通過登記的方式,使房屋抵押的事實能夠為第三人所知悉,一方面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維護,另一方面也使第三人不至于在房屋抵押中蒙受損害,從而維護抵押權利人與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因此無論是已建成的房屋還是在建房屋都必須進行登記,而在建房屋則應當進行預告登記。所以當事人向政府、房產局報批的行為因缺乏法律依據,缺乏登記程序,缺乏為第三人查閱知曉的方式而不是登記行為,其所設立的房屋抵押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受法律的保護。從而警告在建房屋抵押當事人在抵押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應當進行預告登記,增強公民的私法意識,維護自己的權利,突出法律所規定的登記行為。
二 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預告登記制度為德國民法所創立,我國學術界將其翻譯為預告登記、預登記、暫先登記等。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登記法上與本登記相對應的一項登記制度,是為了保全一項登記請求權而為的一種登記(蔡耀忠主編:《中國房地產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6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獲得將來建成房屋或者抵押順位的請求權而進行的提前登記。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與建成房屋抵押登記的區別在于:建成房屋抵押登記是抵押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以建成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所進行的抵押登記,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從房屋變價的價款中優先受償;而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是為了保全抵押權人獲得將來建成房屋為抵押標的的請求權。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作出后,并不立即導致房屋抵押權的實現,而只是使預告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房屋物權抵押的權利。納入預告登記請求權,對后來發生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房屋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保全的效力,以確保將來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的實質是預告登記債權人約束預告登記債務人使其承擔將來建成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的義務。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表現在:
1,順位優先的效力。如甲將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抵押與乙,并進行了預告登記,在存在在建房屋余值的情況下又抵押給丙,丙也進行了預告登記。此后,不管甲有履行債務的能力,還是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甚至破產,在甲履行債務時,則乙抵押預告登記的順位優先于丙。但我國法律違背私法自治的原則,規定抵押人必須以在建房屋的全部作為標的物,這不利于抵押人充分利用其財產。
2,警告的效力。由于在建房屋預告登記具有順位優先的效力,所以第二順位及其下的順位的抵押權人為了確保自己的抵押權得以實現,必須對抵押人的資質和信用進行審查,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就能提供抵押人的詳細情況,警告順位在后的抵押權人謹慎從事以決定是否提供擔保,從而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