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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制改革 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對策
一、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結構”一詞來自于國外,又稱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它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本質上是一種現代企業組織管理制度。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是國家法律保障、公司章程和合同約束、制度嚴謹的分權、分責、制衡體制。
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一般應當遵循四個原則:法定原則、職責明確原則、協調運轉原則、有效制衡原則。
在中國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已經成為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目標選擇。然而,在現實中眾多的國有企業雖然建立起法律意義上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但真正體現市場經濟內涵的運作機制還沒形成。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應如何大力推進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化進展,不斷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已經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規定基本上反映了公司內部機構之間分權制衡的關系,使公司的外部環境對公司及其機構的制衡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但仍存在許多缺陷:
1、近幾年國企盡管實行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國有股或國有企業法人股普遍存在比例過高、一股獨大,內部職工持股面過寬、流動性差,經營管理骨干持股量少等現象,未真正形成股權多元化結構。這種封閉式的內部股權設置,影響了法人治理結構之間的有效制衡。
2、在一些集團公司中,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意義上是完全獨立的法人實體,但在現代企業制度框架下,主要通過委托原則進行。由于信息不對稱,最終造成人的權利、義務在多層次中被稀釋。
3、越權行為普遍存在,監督職能未健全。
4、董事提名和選任機制不完善。
5、部分公司《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不完善,執行不嚴格。
造成如此嚴重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傳統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本身就存在著無人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公司管理人員的行政官員化導致只對上級個人負責,而不對國有資產負責;而放權讓利、承包制、股份制改造只在擴大企業經營者權利上做文章,使得經營管理人員的權力不受內外制約與監督。
三、政策建議
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很有必要。在《公司法》中應當將公司立法與國有企業的改革立法分別進行。
1、在《公司法》中盡可能地規定公司應遵循的共同規則,有關國有企業改革方面的特殊制度應規定在諸如《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改制法》之中,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解決公司所有者缺位的問題,確保出資人到位。國務院已經組建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并于2003年4月7日掛牌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獨立于政府部門,有利于政資分開。但要將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體制改革的宏觀決策落到實處,仍缺乏相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應盡快出臺關于國有資產管理和運行的根本性法律――《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改制法》,并在這一法律的規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這樣才能解決困擾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問題,才能確保出資人到位,從而解決“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2、調整公司產權結構,減持國家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從目前我國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情況來看,國家股處于絕對控股地位,股權所有制結構過于單一,董事會運作方式比較封閉,公司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不能真正落實。欲改變此狀況,就必須調整公司產權結構,減持國家股,擴大非國家股比重,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3、切實落實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在公司制改革中,通過調整公司產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后,可以避免任何個人、機構法人或國家單獨控制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經理人員。從而保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能真正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高層經理人員憑自己的知識和才能受聘于董事會,才能最終真正落實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
4、健全董事會制度,這是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董事會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它對經理層做出的決定進行管理,決定高層管理的水平和結構,監督公司的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系統,以及決定公司的主要戰略和決策。因此,健全董事會制度勢在必行:(1)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徹底消除董事會產生的隨意性、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以及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高度重合的現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委托關系。(2)公司黨委負責人和職工代表依法進入董事會,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和功能,以防止公司出現多個決策中心;提高董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同時強化董事會的決策支持系統;確保董事會集體決策,防止內部合謀行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確保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透明。基于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公司股東有權利獲悉關于董事活動、薪酬以及商業利益的相關信息。(4)建立董事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董事代表股東利益:董事對公司的權利、義務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關系而產生,主要義務和責任有: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借貸和擔保的限制。
5、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經理層的運作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選拔聘任機制,這是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點。
如何能既保證那些具有經營才干的高層經理人員放手經營,又不致讓所有者喪失對公司的最終控制,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1)實行經營者持有股權制度并完善經營者報酬制度。根據企業的規模、性質等實際情況有區分地實行經營者持有股權。同時,“公司經營者的報酬應與公司經營業績相掛鉤,對經營者的貢獻應給予應有的回報和獎勵,對業績突出的經營者的獎勵上不封頂,對不能按期完成指標的,應相應扣減其報酬或所擁有的股份。”(2)嚴格實行經理層的董事會授權制,避免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培育和建立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完善經理聘任制。在經理與公司之間,形成真正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加強經理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論文摘要: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很多,其中就包括公司資本結構,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的方式或機制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文章通過對公司資本結構類型和合司治理結構內涵進行分析,總結出資本結構對,司治理結構的影響,進而從資本結構的視角針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問題提出一些建議。
企業的資本結構問題,是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出現而形成的,它揭示了企業資本的來源渠道及其構成比例。隨著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公司的資本結構也將越來越受到重視,原因就在于公司的資本結構將對公司的治理產生一系列的影響,進而使公司的治理順應資本結構的變化。可以說:“有什么樣的資本結構就有什么樣的公司治理結構”。
1資本結構與治理結構的概述
對資本結構的集中研究源于MM定理,廣義的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全部資金的來源構成及其比例關系,不僅包括主權資本、長期債務資金,還包括短期債務資金。狹義的資本結構僅指卞權資本及長期債務資金的來源構成及其比例關系,不包括短期債務資金。文章所指文章所指的資本結構是指廣義的資本結構。
現代企業普遍存在的資本結構有以下三種:權益資本占主導的資本結構、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混合結構、債務資本占主導的資本結構。這三種結構體現企業的一種治理方式,不同的資本結構所表現出的企業治理結構也是不同的。不同的資本結構所賦予資本所有者與債權人得話語權將出現很大的差異,話語權的大小將直接影響到公司控制權的分配或轉移,也就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同。
所謂公司治理,就狹義上而言,它是指公司的股東、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上來說,它是對公司中的所有者、監管者、經營者及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和運行機制進行一系列的安排,并且制定了他們對公司事務決策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公司治理問題是隨著公司制企業的發展,以及現代公司股權的分散化,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等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并且其逐漸成為現代公司的焦點和核心。
2資本結構的公司治理結構效應
所謂的公司治理效應,是指企業通過資本結構中的負債和股權結構的選擇而對企業的治理結構效率的影響。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企業資本結構的選擇決定了企業破產可能性的大小。當一個企業選擇權益性融資占主導地位的資本結構時,股權出資者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行使對企業的索取權,而由于企業的資產幾乎是通過股東的出資得到的,股東會對董事會、經營者的決策則更加予以關注,此時經營者的經營決策權將大大減少,而更多的是體現了股東的意愿,這也就降低了企業破產的可能性。但是股東或董事會對經營者的委托成本將會提高,但是這絲毫不會影響企業破產可能性的減弱;當一個企業采取以債務融資占主導的資本結構時,公司的每一項經濟行為都會牽動債權人的神經,債權人在缺乏對經營者或董事會決策行為的監督時,其實際意愿往往得不到很好的體現,只能通過設置相關條款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事項進行限制。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使得經營者從事高風險高報酬的經濟行為,由此可能增加了企業破產可能性。而債權人只能在破產時才能取得剩余索取權。因此企業對不同資本結構的選擇就決定了其破產的概率。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進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的規定。1956年,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規定公開上市公司至少必須選任兩位外部董事;197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uchitCommittee);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后美國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類似的決定。至此,獨立董事作為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成為一種正式制度被確定下來。
英國倫敦幾家著名的從事審計和管理規范的研究機構建立了由艾德里安·凱得伯瑞(CADBURY)爵士為主席的委員會。凱得伯瑞委員會除明確指出董事長和總經理應由二人分任外,特別要求董事會至少要有3名非執行董事,其中的兩名必須是獨立的。該委員會于1992年提出了關于上市公司的《最佳經營準則》(TheCodeofBestPractice),建議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構成如下:“董事會中應有足夠多的有能力的非執行董事,以保證他們的意見能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視。”凱得伯瑞準則被倫敦證券交易所吸收到上市規則中,并且融合進了實際的市場操作。可以說,倫敦證券交易所用間接方式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包括獨立董事。
我國是在1999年首先從境外上市的公司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動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步入實施階段;2002年,中國證監會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二、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現狀產生的作用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存在著一系列復雜的委托——關系,其中股東——經營者和中小股東——大股東的關系最重要,矛盾最突出。建立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基礎上的現代企業理論,對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內部人控制作了具體研究。用此理論來分析我國上市公司的制度變革,就會發現其內部人控制的問題非常嚴重:決策失誤,經營管理失控,缺乏有效監督。具體表現為來自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董事會不可能有效監督和約束經理人;經理人通過董事會來操縱股東大會;監事會的法定職能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監事會監督職能極度弱化,甚至一些監事會形同虛設。這個勢必使健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制衡機制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顯然,增強董事會獨立性,公司的成本就會降低,有利于公司績效的提高。否則,公司可能被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團所操縱,從而損害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保證董事會的獨立和公正,增強董事會的透明度,完善董事會的職權與結構,已成為企業所關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產生的。
獨立董事亦稱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是指代表公司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具有完全獨立意志的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益聯系,都是具有特殊專長的戰略經營管理專家,可以獨立、公正、客觀、科學地作出有關決策判斷。其獨立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獨立于大股東;二是獨立于經營者;三是獨立于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獨立董事的這種特殊地位和獨立性,能對內部董事起著監督和制衡作用,并對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督和約束公司的決策者和經營者,制約大股東的操縱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股東乃至整個公司利益起著關鍵作用。
三、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獨立性問題
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關鍵,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則,獨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從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的情況來看,其獨立性遠沒有形成。
1.公司所有制性質。由于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家或國有企業法人控股,經營者在政府部門授權下享有經營決策權,有的甚至作為國有股東代表,集經營權與所有權于一身。而行使監督權的國有控股公司經營者或政府官員既不分享經營成果,也不承擔對投票后果的責任,難免與企業經營者合謀。在此情況下,獨立董事的提議和決策難以貫徹下去,當然也就不能發揮其作用。
2.獨立董事的任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門、董事會或董事長聘任。于是,盡管聘任的獨立董事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但由于其任免權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或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手中,便失去了其獨立性。在獨立董事的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現象非常嚴重,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知情權和工作時間都得不到保證。
3.獨立董事的權力。賦予獨立董事獨立的權責有利于提高其獨立性。為此,《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除賦予獨立董事具有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應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和獨立意見發表權。為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意識,應明確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獨立董事“必須”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否則便是未能認真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4.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獨立董事的存在最終是為了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但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仍較小。全國已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獨立董事僅300多人,這不利于獨立董事發揮應有的作用。
5.獨立董事的激勵。獨立董事也存在激勵問題。否則,獨立董事可能與經營者或大股東合謀,可能缺乏開展工作的積極性等。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設計不合理,這也是獨立董事未能發揮作用的一個原因。
(二)法律依據問題
從世界范圍來看,獨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公司權力屬于一元模式、不設監事會的國家,如美國和英國。它們由于受信托法律制度的深遠影響,形成了嚴格的董事責任,加上發達證券市場外部監督,客觀上不需要在股東會下設立與董事會平行的監事會。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任命主要經營者,公司內部沒有一個常設的監督機構,由此演變出外部董事對內部董事的監督。
我國與日本相仿,同屬二元權力模式,講求權力制衡和結構對稱,三權分立,各司其職,公司機構中已經存在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如引入獨立董事,容易導致功能上的重疊。日本曾在1950年修改商法,監事會只保留會計事務的監督,將業務監督權賦予了董事會。但結果并不成功,1974年日本再修改商法,恢復了監事會的業務監督權。因此,我國必須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合理配置到現行的治理框架內,既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用,又避免與監事會的功能沖突。
(三)中國公司的現實問題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存在管理經營績效評估機構和相當完善的經理人市場,獨立董事多由具備專業管理能力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在我國,職業經理層和人市場尚未形成,獨立董事資質評定機構缺乏,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多為經濟學或法學學者,往往缺少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對公司經營業務的敏感度也不夠,未必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另外,中國向來強調個體服從整體,缺少個性張揚的傳統,獨立董事一旦進入董事會,極易與內部人員同化,喪失獨立性。
日裔美國學者福山把美國、日本、德國歸類為高信任度國家,中國則被歸類為低信任度國家。事實上,西方各國通過長期的努力,業已形成完整而規范的信用體系。個人信譽度因而成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主要動力來源,其良好的表現將極大地提升他們的聲譽,而一旦聲譽受損,將直接影響其未來發展。在我國,傳統的信用關系依賴道德約束而非法律約束。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新的公共信用還沒有形成,導致了嚴重的信用危機。然而,在公共領域以契約為基礎建立誠信關系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獨立董事功效的發揮也會受其阻礙。
四、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角色定位。
根據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首先要避免監事會與獨立董事之間權力和職責的重疊和沖突。獨立董事職責的設定和角色定位,應考慮在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能之外的未監督到的地方、獨立董事“獨立性”所承擔的特殊職能和獨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專長。據此,我國獨立董事的職責應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制衡角色,獨立董事的首要職責是對控股股東濫用控股權進行制衡,協助董事會維護所有股東利益,尤其是維護公眾股東的權益。第二,戰略角色,獨立董事憑借其特有的專長和技能,為公司長遠發展戰略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三,裁判角色,通過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等機構,來履行提出經理人員候選人、評價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業績、提出董事和經理人員的報酬方案及對公司關聯交易發表意見等職責。第四,監督角色,獨立董事在監督經營者方面也要發揮重要作用,如可以通過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檢討董事會和執行董事的表現,督促其恪盡職守等。
(二)建立獨立董事行業自律體系。
1、成立獨立董事協會。成立獨立董事協會,保障獨立董事合法權益,并通過制定內部懲戒措施,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如制訂具體執業準則,明確獨立董事執業責任,組織業務培訓提高獨立董事執業水平,促進職業經理層的建立。另外,由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資質和經營績效定期進行評估,提供權威的可行性論證,增強獨立董事的行業自律性。
2、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獨立董事以加入事務所的方式執業,把獨立董事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這樣,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獨立董事事務所還可以防止獨立董事同時在處于競爭關系或有利益沖突的公司之間任職,客觀上起到自律的作用。另外,使獨立董事職業化,限制獨立董事同時任職公司的數量,確保其對公司經營業務和信息的必要了解。
(三)建立和健全獨立董事的生成和退出機制
首先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其次,對已有的和潛在的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專業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執業水平,由政府制定獨立董事的行為操作規范并發放資格證書。再次,成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獨立董事協會,人員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這些人員進入董事會可以直接由協會推薦,證監會考核認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員會審核提名,將候選人的資歷、背景與公司有無關系等情況予以公布,最后進入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第一大股東在表決時應予回避。
一個有效的獨立董事退出機制應包括以下幾點:一是用法規的形式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期限。目前我國已有這方面的規定,獨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即6年),屆滿自然退出。二是市場選擇。隨著獨立董事資源稀缺狀況的改變,當供求矛盾緩解后,由市場機制來選擇獨立董事。三是依靠獨立董事協會作為民間自律組織。對那些無法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者,勸其退出;對那些敗德的獨立董事,應予以懲罰。
(四)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1.聲譽激勵。對獨立董事的資質進行考核和認定,發放資格證書,把這一職業看作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高尚職業;對成績突出、素質高、職業道德良好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獨立董事協會確認為終身獨立董事,使他們珍惜自己的聲譽和地位;發揮優秀獨立董事在獨立董事協會中的作用。對被授予終身獨立董事者,在獨立董事協會中,他們對獨立董事的資格認定和推薦具有決定權;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獨立董事。
2.報酬激勵。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的報酬一般是由津貼和車馬費構成,上市公司給獨立董事開展工作提供費用的情況并不多,導致獨立董事因經費不足而無法有效開展工作。對于股東來說,為了使獨立董事的工作獨立而負責,應當付給他們較高的報酬,給予獨立董事開展工作必要的費用,其數額出股東大會決定。而且,出于獨立董事需要具備一定的學識、能力和經驗等,為了吸引優秀人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擔任獨立董事,支付一定的報酬亦是必要的。事實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規定了董事有權獲取報酬。
3.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獨立董事,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和津貼及其他回報。同時,對獨立董事的敗德行為應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并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獨立董事協會、證券交易所和中介機構組織對獨立董事的操守行為也應提出相應的要求,通過制定一些自律性準則,增加行業自律性和指導性。在未來的獨立董事制度框架中,獨立董事的生成和約束都應市場化運作,通過潛在的獨立董事對在崗的獨立董事形成競爭性約束。特別是通過獨立董事的退出機制淘汰那些不稱職的獨立董事。
(五)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機制
1.完善相關的外部監督機制。有人認為,美國公司經營管理層得到了有效的監督,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完善而發達的外部監督機制,如強制的信息公共制度、股東衍生訴訟、股東證券訴訟、證券交易所的自律規則、公司并購、機構投資者以及對股東訴訟極為有利的風險訴訟機制等等。獨立董事的存在只是一個方面,而以上這些在我國都極為欠缺,必須盡快建立。
2.建立有效的信用評估體系。有效的評估體系有助于信用意識的培養。一方面,上市公司能夠隨時了解專業人員的信用狀況(資產和負債)和信用記錄,擁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任職的機會將大大減少,同時為尋找適合自身的獨立董事提供了有效渠道,防范了風險;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在公司中的所作所為將被準確地記人信用檔案,不守信的獨立董事一旦發生非法獲益或嚴重失職行為,將給自己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一直伴隨其以后的執業經歷并直接影響其未來發展。在為了獲益所支付的成本遠遠大于非法收益的情況下,獨立董事將能更好地履行職責。
3.增強獨立董事的市場透明度。對于規模龐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大部分股東了解公司的狀況主要是通過公開披露的信息,其中當然也應包括獨立董事的信息。股東有權利也有必要知道獨立董事的狀況,以便了解其利益與自身利益是否沖突,另外,這些信息也將幫助上市公司的股東判斷獨立董事是否能夠獨立有效地對公司的運作進行監控。就信息所涉及的內容而言,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主要就以下事項進行披露:一是有關獨立董事的基本信息,二是獨立董事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三是未來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信息。
獨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國上市公司真正發揮作用,還有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如監事會制度,證監會監督機制,投資者的參與等等,但只要科學合理地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無疑對完善公司監督機制,客觀上促進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朝著良性的軌道發展具有真正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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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期以來,據新聞媒體爆光,因弄虛作假遭到處罰的上市公司累累發生,其手法一個比一個惡劣,后果一個比一個嚴重。究其根源,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認為法人治理結構是一個關鍵問題。目前,我國已有上市公司一千多家,從其運行機制和實際治理水平來考察,確實距離法人治理的實質要求,差距很大。因此,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就成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也成了證券監管部門工作的重點。2001年10月24日下午,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張維迎教授,以"公司治理結構:理論與實踐"為題,向在國家會計學院舉辦的第二期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人員培訓班的學員作了報告。
張維迎教授的報告,理論新穎,論證翔實,內容豐富,開拓創新,聯系實際,敢想敢說,深入淺出,生動活潑,贏得了到會聽講的監事會人員的高度贊賞。
張教授從鄭百文、猴王實業、方正科技三個實例講起,首先提出了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問題。
他說:鄭百文重組方案,有人漠然,有人反對,有人同意。交織著政府、股東、大小股東等各個方面的十分復雜的關系。從理論上講,一個企業既然已經破產,股東就不再具有股東的權力,按照《破產法》的清理程序,其權力應當屬于債權人,我想,銀行應當是最大的債權人,但銀行能作得了主嗎?難說!正因為關系復雜,使得重組進行得非常艱難。據查,鄭百文有三大作假:一是虛增利潤:在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中稱:1994年該公司凈利潤為2,513萬元、1995年為2,740萬元。經查明,"鄭百文公司"在上市前的1994年-1995年,采用虛提返利、少計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虛增利潤1,908萬元。其中:1994年284萬元,1995年1,624萬元;二是股本金不實:經查明,1992年12月,"鄭百文公司"實施增資擴股,應募集資金19,562萬元,而1992年末實際到位資金僅334萬元,其余資金直至上市(1996年4月)后的1997年才陸續到位;三是上市公告書重大遺漏:經查明"鄭百文公司"1994年-1995年度,累計有22家外地分公司的經營情況未并入股份公司會計報表,其中:1994年度6家、1995年度16家。象鄭百文這支股,如果不是政府撐腰,靠財政補貼,誰能重組得起來?又有誰敢買這支股?
又如猴王實業:據媒體公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猴王"的公告。猴王公司1994年7月以來,長期借款給猴王集團使用,金額達8.91億元,另有3.3億元大金額銀行借款不入賬。1998年以來,又為其提供擔保2.44億元。公司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共32項,金額達3.5億元。這里面交織著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母公司辦了個子公司,成為上市公司,上市圈到的錢,到了母公司的口袋,上市公司成了空殼,股民的錢跑到猴王集團那里去了!
還有方正科技,那是企業內部關系問題。不存在"一股為大",方正沒有大股東,他們最大的股東的股份也只有3%,但是,他們內部斗爭很激烈,權力之爭,誰來坐頭把交椅?誰也不服誰!也很復雜!
這三個案例,就引出了公司治結構的核心問題: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問題是經理應該對誰負責。這不僅在世界具有共性,在我國尤其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國家的經濟活動,關聯關系、關聯交易特別多,經理究竟應該對誰負責?需要很好研究。
張教授介紹了國際上的五種模式:
一是股東導向模式。股東導向模式日益為各國所仿效,它以股東利益為基礎,以盈利為導向,應當是一種標準模式,從九十年代開始流行,美國大多采用這種模式。隨著資本市場進一步全球化,公司治理模式的發展也呈現出強烈的趨同趨勢,重視資本市場的作用,更能夠適應經濟的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即將加入WTO,也面臨這個十分緊迫的問題;
二是經理人員導向模式。經理人員導向模式是對經理負責,經理對企業實行強有力的控制,但由于經理人的頻繁更換,使得這種模式不夠穩定。在企業中,經理人員掌握企業經營管理權,把追求自己的利益作為企業經營導向,顯然是不利于企業的長期利益。我國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 三是勞工導向模式。這是德國的模式。德國的公司法要求要董事會要有一半的員工擔任董事。德國沒有監事會這個詞,都用董事會這個詞。我們的《公司法》起草者中,有一部分是從德國歸來的,所設想的是德國的模式;
四是國家導向模式。國家導向模式的企業經理主要對政府負責,服從政府利益需要;在世界上是以法國為代表,中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更是如此。企業只對國家、對政府負責;
五是利益相關者模式。利益相關者模式服務于債權人、工人、當地居民、客戶、供應商、政府等與企業有利益關聯的各方需要。 從治理結構的趨向看,是向第一種模式發展。美國的股東導向是最成功的。股份的大小并不是主要問題。證券市場要培養機構投資者,要發展基金。國外有的基金是最大的持股者,幾乎對有的上市公司占有70~80%有股份。股東小,你可買,買來買去,你就成了大股東。股東越大,責任越大,當然利益也就越大,所以他就一定要想把企業辦好,短期行為倒霉的是自己。我國加入WTO以后,國有企業怎么辦?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
張教授接著講到非股東導向模式失敗的四種力量:
一是邏輯力量。來自三個方面:
首先是誰的利益最容易由合同保護?工人的利益由勞動工資合同、最低工資待遇等規定及工會組織來保障;債權人可以把企業狀告到法院來維護自身利益,公司破產后剩余資產也可以補償債權人損失;消費者有消費者保護法維護利益。只有股東,自擔風險,無法用合同規定投入的資本免于損失。大家知道,任何合同都不是完美的,都會留下難于解決的問題,現實中合同所能保護的只能是極少的一部分。而股東的利益卻是無法用合同來保障的,誰能保證你只贏不賠!?而這恰恰是最合理的,最能操作的,最公平的;
其次是誰的偏好最容易加總?在一個企業中,集合了很多的利益相關者,籠在一起不好辦。沒有一個好模式,影響企業決策效率。好比吃飯,大家都是四川人,都吃辣的,那好辦。如果南方、北方不同地方的人在一起,那就不好辦了,眾口難調!企業不是一個人,如果說由工人說了算,那也不好辦,工人群體中有新工人、老工人,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年輕人說,活多,我應當多拿點;老工人說我快老了,要多拿點;而股東是同質的,只要企業價值增加,股東利益就增加,同股同利,利益均等,才好協調;
第三是誰最容易監督經理人?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所有的人都能監督,那等于沒有監督!最好是請所有者來監督,這種監督最為有效。現在,我們的政府管事太多,班組百姓就沒辦法監督。治理結構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辦法監督當事人,那只有股東!張教授指出:逃避責任的最好辦法是為所有的人負責,負責面太寬,最終導致對所有各方都不負責,對任何一方懈怠都可以以兼顧其他方利益為托詞。股東導向模式目標明確,穩定性強,有英美的成功經驗為榜樣,依靠活躍、有效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約束監督經理人,保持公司的競爭力。
二是榜樣的力量:誰的表現最佳?
三是競爭的力量:誰最有能力生存?
四是機構股東的力量:誰有辦法監督經理人?
由于這四種力量,導致非股東模式的失敗。
(二)為什么需要企業?
人類的所有活動分為兩類:經營活動決定干什么,如何干;生產活動是執行過程,將投入變成產出。
由于個人能力存在差異性,各人都不一樣。現代信息很多,有的人能夠抓住機遇,當機立斷進行拍板,很快取得成績;有的人即使占有再多信息,不能迅速決策,失去良機,一誤再誤,無所作為。正象我們的國有企業,開始叫沒有自主權,但有了自主權以后
,又不知道怎么用!?那你說怎能么辦!?
企業的本質是不同能力的人的合作:經營能力高的企業家制定決策,經營能力低的管理中層及工人執行決策。企業家如果不能進行決策,決策后又不能執行,那這個企業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干脆解散算了!
這樣,企業面就臨的兩個基本問題:一是經營者選擇問題,二是對經營者的激勵問題。誰有能力?誰沒有能力?應當有一種制度造就一批人才出來,要有一整套評價指標。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不是象注冊會計師、律師,出一套考試題,讓他去考試,合格了就是企業家,沒有那么回事,全世界就沒有企業家的考試。如果這樣能解決問題,那就好辦了,通過考試,建一個企業家人才庫,取得90分的管特大型企業,80分的管大型企業,70分的管中型企業……。但這確是一件非常難的事,當今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硬性的指標測度企業家能力。由于主客觀因素,單純依靠企業經濟效益衡量企業家能力是不全面的。你不知道他是不是說了假話、報了假賬,只有靠一套有效的制度。
如何保證能力最高的人經營企業?如何讓人對自身能力說真話?張教授強調:越富有的人越不愿意高估自己的能力,股東擁有的財富越多,就會更謹慎評判自身能力,聘請高水平的企業家代替經營自己的資產。因而,讓經營者擁有財富是選擇經營者的有效手段。另外,越易偷懶的人越需要擁有所有權,越重要的人越需要擁有所有權,因為經營者最難監督,經營者最重要,經營者理當擁有一定所有權。
激勵機制研究如何讓人不偷懶。人可以偷懶緣于合約的不完備性,合約無法明確個人每時每刻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團隊生產使區分每個人的貢獻較難。
解決企業這兩個問題的核心是所有權結構,即分配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剩余控制權是難以用合約規定的權利。剩余索取權即股權。
(三)公司治理結構的運作
公司治理結構的運作核心有兩條:一是職業經理與投資者的關系,二是控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完善 一人公司 治理結構
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指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我國《公司法》本著回應現代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為宗旨,允許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一種新興的市場經濟主體,它具有比普通公司更多的優勢。其獨特的治理結構優勢主要表現在投入資本較低,設立更為便捷,管理成本相對也會比較低,這種結構既有利于鼓勵公民的自主創業,也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增加就業。然而,我國一人公司的發展卻經過了一段相當長的歷史時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改變了傳統公司的社團性。
公司治理結構就是指企業內的不同制度安排。對于我國傳統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這一結構集中國外相關公司法上的主要部分,在公司內部針對權力的劃分采用了民主的方式。譬如股東大會是通過法定程序將股東的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而監事會則監督股東會和董事會的運作。這三權分立的結構是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標志。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一人公司由于其產業的一元化,其治理結構當然與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有較大的差異。它的出現勢必會對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挑戰。
一、一人公司特征與缺陷
一人公司的特征很多,但是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根本特征:
1.一人公司的股東具有唯一性,這也是一人公司最基本的特點。
2.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一人公司同傳統公司一樣也享有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有屬于自己的名稱住址。
3.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具有特殊性。公司不設立股東會,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此外,董事會和監事會也不是法定必設機關。由于一人公司股東的唯一性導致了董事會和監事會設立不像傳統公司一樣有強制性要求。
4.一人公司中股東是兼有所有者和經營者兩重身份,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只有自然人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大多是同一人。而做為公司僅有的股東,它擁有股東大會的所有權力,可以做出符合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決議,甚至是自己監督自己。正是由于此種特征和情況的出現,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必須有自己的特點才能保證市場交易的安全以及債權人的利益。
二、完善我國一人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
1.一人公司股東會的建議。一人公司一般沒有設立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由此一名股東做出股東會決議。在一人公司中,股東會職權仍應由該惟一股東來行使,一人股東出席會議即公司全體股東出席會議,為了使一人公司的股東會發揮其應有的做用,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第一,應強化一人公司由其惟一股東行使股東會職權,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因一人公司僅有一位股東,在股東會召集、決議的程序上,應加以簡化并建立相應的書面存檔制度。日本學界多數學者認為,當股東大會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股東大會全體股東都一致出席了,股東會就算有效成立,其決議也是有效的。此種觀點仍然可以適用于一人公司,我國也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相關立法,規定一人公司只由單一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限,但單一股東不允許再將該權限委托給他人行使,任何股東會決議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載人公司記錄簿。
2.一人公司董事會的建議。筆者認為,一人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由單一股東來擔任執行董事,公司再聘任職業經理人擔任公司經理。由于外聘經理是公司的特殊雇員,可以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業務執行。最重要的建議是一人公司的治理中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將獨立董事做為公司治理結構內生性的制度。獨立董事的作用就應該更傾向于監督董事會,以保護債權人和相關利益者。當然,獨立董事要發揮作用的一個很關鍵的條件是他必須有實際職權并附以相應的責任。我國目前獨立董事被訴的風險時時存在,依法限制獨立董事的責任很有必要。
3.一人公司監事會的建議。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其設立目的是在于彌補公司股東會監督的不足,它是公司自治監督的重要機制。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現行的監事會卻很難發揮其效用。為了解決監事會獨立性無法受到保障的弊端,我國可以借鑒國外關于獨立監事的相關規定。根據日本等國家的做法,獨立監事的職責仍是對董事會的工作以及公司的財務實施監督。在筆者看來,自然人為唯一股東的一人公司的獨立監事可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也可以從公司外部人員中聘任。另外,獨立監事不得由與唯一股東有特殊關系的人員擔任。
三、結語
一人公司由于其設立便捷,吸收社會資金的優點,使其存在對經濟的發展有重要意義,然而由于其股東的唯一性導致一人公司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為了使一人公司健康發展,發揮其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做用,必須嚴格貫徹“所有與經營分離”的原則,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以達到一人公司損害債權人利益以及市場交易安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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