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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VaR;證券投資組合;風險評估;管理;體系
一、VaR模型綜合評述
(一)VaR模型簡介
VaR模型建立在統計學方法基礎之上,是在某個置信區間,衡量投資組合未來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的可能性。VaR方法是基于一些傳統方法無法滿足現資風險管理目標而產生的。傳統計算方法例如ALM資產負債管理方法存在對報表過分依賴的問題,CAPM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又無法融合金融衍生品,由于這些方法的局限性,G30集團提出了VaR風險價值方法,隨著該方法的應用推廣和不斷改進,已經逐漸發展成為控制市場風險的主要方法。VaR方法的特點在于用一個簡單的市場風險來對投資風險進行評估,并且該方法直觀明了,沒有任何專業背景的投資者都可以通過對此值的觀察做出判斷;其次與傳統風險測評方式的不同之處在于VaR風險指標可以衡量在事前對風險進行預測;再者該指標既可以對單一金融產品或工具進行風險評估,還能夠對投資組合風險進行評估,而傳統金融風險評估工具則無法對投資組合進行評估。VaR方法還有一個優點在于為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依據,將多種風險因素包含到模型設計當中,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和商品價格風險等多種市場風險,為金融監管機構提供了科學統一公平的標準,為各機構提供風險信息交流渠道,也有利于最高層管理機構隨時掌握風險狀況,制定可參考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標準對證券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二)VaR的計算方法
VaR方法的通用公式為P(ΔPΔt≤VaR)=a,其中,P代表的是資產價值損失比可以承受的損失上限還低的概率,ΔP表示的是某種金融資產一定時期的價值損失,Δt表示的就是這個時間期限,VaR(ValueatRisk)就是在某個置信水平下可能的損失上限。從這個定義出發,VaR模型的確定必須確定投資資產組合的時間期限、置信區間范圍以及觀察期。持有期的確定,需要參考投資資產的特點和狀況作為計算依據,持有期確定之后能夠幫助計算投資組合產生最大損失的時間段,對于流動性較大的交易頭寸,需要以日為單位計算風險收益,對于流動性較弱,或者是風險暴露程度較低的資產則采用保守穩健的態度以兩周或4個工作日為期限。置信水平的確定依據的是風險厭惡程度,如果是對風險比較厭惡,預測結果將會是較大的數值,從而將提高對突發時間的預測準確性。如果是風險厭惡程度低,那么置信區間范圍可以放寬,但是預測準確性將降低。各個機構或者是不同的項目會依據其對風險的厭惡程度來確定置信度,巴塞爾委員會采用99%的置信區間,該參考值趨于穩健。觀察期用于考察某個特定時間段,投資回報的波動性以及產生波動的關聯因素。例如選擇半年作為觀察期,來考察風險回報波動性。觀察期數值的確定應當依據歷史數據的變化以及市場結構的變化來相互權衡,通常可參考的歷史數據越多越有利于參考值的設定。
(三)VaR方法在金融體系中的應用
VaR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范圍廣泛,可以用在信息披露、資源分配、金融監管、控制風險、評估業績以及估算風險性價值等多個領域。具體而言,未上市企業可以采用VaR方法來控制和管理內部風險,使每個單位或員工能夠明確其金融交易項目的風險性,并通過設置VaR上限來控制風險,防止交易員或機構出現過度投機行為,從而輔助金融機構避免重大損失。在業績評估和資源分配中,對不同的投資領域應用VaR系統可以為公司提供競爭優勢,例如通過該方法評估資源配置效率高的部門,并增加對該部門的收益值分配。金融監管中,通常采用資本充足性作為風險指標來建立基礎監管框架,方便監管機構的管理。近年來VaR被廣泛接受并用于監管,因為更加適應監管機構的要求,但是其缺點在于計算模型復雜且成本高,其中有很多自主設定的參考值,對于一些目的不在于控制風險的機構而言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經營危機和管理難度。信息披露方面,VaR方法以盯時報告為基礎為機構提供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且簡單明了,增加了金融機構操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各方機構對金融機構加強紀律約束,促進他們在交易管理中謹慎行事。除了金融機構外,非金融類企業也可以采用VaR方法來分散資產風險,例如對利率、匯率、石油天然氣等因素價格變化的評估等。
二、證券投資組合風險評估及管理
(一)風險類別
通常情況下,證券投資組合風險按照風險分散標準劃分為系統性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非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風險主要由市場相關因素引起,這部分風險對投資組合來說是外部風險,無法在投資組合中分散。系統性風險的來源包含了政策風險、自然災害、經濟運行周期、經濟開放程度、利率波動等,政策性風險是由于政策變動而引發市場波動,對投資收益產生影響的風險,例如當央行采取緊縮貨幣政策或財政政策,市場資金流通少將影響到投資市場整體資金規模從而投資減值。經濟周期波動是隨市場或者行業周期性變動而產生的收益變動,經濟周期由社會經濟階段性的循環和波動決定。還有購買力風險,包括由于通脹、貨幣貶值等問題帶來的實際收益水平的下降。而非系統性風險則是風險的發生并不具有全局性,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等,可以通過機構內部采取防范治理措施進行預防和化解。舉例來說,證券公司所投資的基金受到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的影響,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受到經營管理狀況、行業發展狀況以及經濟發展周期等因素的影響,而其中經營管理是可以控制的。
(二)風險度量指標
證券投資組合風險度量的指標傳統上采用的有標準差、夏普指數。標準差指實際報酬率和期望報酬率之間的差異,用來反映投資報酬率的波動水平,標準差越大意味著風險越大。夏普指數是風險報酬率與投資組合標準差之間的比值,夏普指數能夠反映單位標準差變動情況下的風險回報,夏普指數越大,說明管理者的能力越強。還有用平均絕對差來度量,平均絕對差是隨機變量和均值之差的絕對值的均值,由于方差在度量時的敏感度較高,因此采用平均絕對差能夠有效避免這個問題。除了上述方法之外,VaR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VaR為現代企業提供了一種現代風險控制思考方式,正常情況下的市場波動以及一定的利率水平下某個金融資產或證券組合未來發生的風險用VaR來衡量和評估。VaR的計算方法依據模型設計因素的不同有多種,例如歷史模擬法、Riskmetrics方法、完全參數法等。隨著這種方法的應用和發展,逐漸衍生出APARCH以及RAROC等方法。
三、運用VaR方法對證券投資組合風險管理的作用
(一)調整資產組合
VaR模型被廣泛應用到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金融監管中,尤其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運用該方法有利于幫助調整資產組合。用于為交易者確定資金頭寸的上限以及配置這些資源的時間和地點,在應用過程中VaR方法能夠幫助機構在多樣化市場中創立一個與各種風險相比較得到的公分母,從機構總風險中分解不同VaR增加值,使用資金頭寸進行交易來分散交易風險。VaR在傳統馬克維茲資產配置模型基礎上增加了約束條件,也就是置信水平為C的情況下能夠承擔的最大損失,在資產收益率服從正態分布的情況下,有大數定理可以將VaR值轉化為以期望收益率表示的函數值。在VaR構建的資產模型結構中,可以畫出一條基于VaR約束條件的投資組合有效邊界,邊界線截距為市場風險邊界,在該直線上的投資組合都能夠保證在C概率下滿足風險約束條件,因此投資組合可性。VaR資產配置模型結合了VaR技術和投資組合思想,相比較傳統方法更直觀有效,具有較好的靈活度和敏感性。
(二)評估績效
在績效評估中,VaR能夠輔助機構依據投資交易風險來調整績效,其基礎風險資本付出是交易者提供一種糾正后的激勵。證券投資組合的預期收益率受到風險因素的影響,因此業績測度含義除了計算平均值外,還需要依據風險狀況進行調整。VaR依據客觀概率,分析資產組合不考慮傳統業績評價方法,高層管理比較不同基金風險暴露,對投資操作人員的業績進行科學評估,如果交易員從事高風險投資項目讓VaR值增高,其業績評價也不會高,這樣有利于有效控制風險。運用VaR方法進行業績評估為證券投資組合機構高層管理者提供基于業務部門資本狀況和風險暴露是否超過其承受能力的預測指標。在這種情況下,基于VaR的證券組合風險評估方法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經過風險調整的業績評價方法能夠更全面準確地描述基礎收益,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風險資本的效率。
(三)交易風險限額設置
運用VaR風閥能提高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除了準備重組資本金之外,適當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流動比率,其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在于量化可能發生的虧損,從而真正實現風險上限控制。利用VaR方法進行風險控制讓每個交易參與者能明確其正在進行的交易風險,防止過度投機行為,在交易風險限額設置中,需要首先設定一個機構整體可以承擔的總風險,然后將風險額度向下分配到不同部門,再由不同部分下分到不同的交易員,交易員進而分配給其手下正在進行操作的不同交易品種。這種分層方式能夠讓各部門負責人對其管理額度做到了然于心,有利于控制風險,在部分之間可以預估哪個部門的風險大,從而進行不同比例的配置。風險額度的設置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需要考慮過程中從一些應用問題,例如整個金融機構能夠接受的VaR風險限額,可以超過限額的次數以及金額,還需要依據不同部門的不同情況和不容交易員的不同經驗水平來確定其可承擔的風險范圍,在評估中交易員和各部門的歷史業績水平和盈利能力都成為評估的主要參考依據。
四、VaR在證券投資組合中的風險測算
(一)確定置信區間和時間距
本章節基于案例研究來說明VaR在證券投資組合中的風險測算,根據長城證券2015年年報給定置信區間值為95%,根據統計圖的收益分布狀況來看,該公司的日均收益為500萬人民幣,即E(ω)=500萬人民幣,如果給定α=95%,只需找一個ω*,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概率為5%,或者使日收益率低于ω*的ω出現的天數為254×5%=13天,ω*=-1000萬美元。根據VAR=E(ω)-ω*=500-(-1000)=1500萬美元。需要注意的是在過去歷史數值中,依據過去來推算未來的準確性是建立在歷史數據的準確性情況下,還需要結合各種因素條件和形勢,判斷這些因素的相關性或者在未來同樣情況下數據是否具有同質性,如果過去未來發生情況不同程度較高,就需要對歷史數據修正。因此,在選擇置信區間過程中需要加強對歷史情況的分析,相關金融機構在對證券資產組合進行評先評估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意識,重視非完全市場作用下得到的數據變動情況。
(二)計算收益率
根據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間共93個交易日每日的收益率分布情況來看,由于我國兩個證券市場的相關性高,因此本文以上證綜合指數來計算。通過收益分布情況來看,上證綜合指數的日平均分布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收益率在眾數附近集中,尾部收窄,經過比對發現深圳指數有同樣的特點。通過數理統計方法計算得到2015年10月~12月期間的三種指數收益率分布情況的正態性檢驗結果如下:W(深證綜指)=0.971562;W(深證成指)=0.977945;W(上證綜指)=0.971983W表示的是正態假設檢驗統計量,當樣本容量為50及以上的情況下,取α=0.05,表示允許出現偏差的錯誤概率為0.05,此時W0.05=0.94,只有當W時我們拒絕原假設。由此觀察上述指數的檢驗結果,可以得出結論以上指數的組合日收益率都符合正態分布的假設。關于三個指數的描述性統計數值如下:1.日收益率均值深圳綜合:0.001202;深圳成分:0.001102;上證綜合:0.0013952.均值標準差深圳綜合:0.013201;深圳成分:0.012618;上證綜合:0.012492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判斷三種指數的日均收益率總體上服從正態分布,且平均收益率接近等于0。
(三)計算VaR
基于日收益率正態分布的特點,眾數集中在均值附近約1.53σ區間范圍內的概率為90%,運用計算公式表示為:P(μ-1.53σ,再根據正態分布的對稱性可知P(X<μ-1.53σ)=P(X>μ+1.53σ)=0.05;則有P(X>μ-1.53σ)=0.95。根據上面的計算結果可知在95%的置信度情況下VaR值=T日的收盤價×1.53σ。選擇2015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間共93個交易日的數據,然后根據上面的公式可以計算出深證綜指、深證成指、上證綜指3種指數在2015年10月4日的VaR值分別為1.深證綜合指數VaR=602.34×1.53×0.013201=12.982.深證成份指數VaR=4651.88×1.53×0.012618=97.163.上證綜合指數VaR=1873.25×1.53×0.012492=38.25從現實意義上講,根據該模型95%的置信區間,可以判斷指數有95%的可能性在下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會比前一日的收盤價和當日VaR值的數值低。計算結果如下1.深證綜合指數≥602.34-12.98=590.362.深證成份指數≥4651.88-97.16=4554.723.上證綜合指數≥1873.25-38.25=1835.00。
(四)可靠性檢驗
在確定模型之后需要檢驗該模型的可靠性,根據測算三種指數的VaR來預測下一個交易日的指數變動下限,并比較該下限和實際收盤價,看預測的結果與我們的期望值之間的差別。可以將該模型模擬的數值與實際數值進行趨勢對比,并利用VaR進行預期下限來擬合圖形,通過模擬值與實際值的比較得到數據如表1所示。通過計算對比可以判斷VaR模型與實際情況擬合度高,因此采用VaR方法來控制風險方法可行。VaR方法基于一些傳統方法無法滿足現資風險管理目標而產生,其用一個簡單的市場風險來對投資風險進行評估,并且該方法直觀明了,沒有任何專業背景的投資者都可以通過對此值的觀察做出判斷。VaR模型的確定必須要確定投資資產組合的時間期限、置信區間的大小以及觀察期,其在我國證券投資風險計量管理中發揮了良好作用。隨著我國金融投資市場的快速發展,風險控制是保證我國經濟穩定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眾多方法中,VaR方法尤其特殊性也有實用性。我國證券市場正處在蓬勃發展階段,投資風險的控制成為另一項需要加強關注的內容,因此研究VaR方法的應用具有現實意義。VaR是一種既能處理非線性問題又能概括證券組合市場風險的工具,中國金融市場正在不斷發展,當前如何加強風險管理控制成為各大機構面臨的重要問題。VaR作為被廣泛采用的先進風險測評方法,引入我國證券投資組合風險評估將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帶來重要促進作用,有利于測量風險、將風險定量化,進而為金融風險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VaR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我國金融市場現階段與VaR所要求的有關應用條件也還有一定距離。要認識到風險管理一方面需要科學技術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經驗性和藝術性的管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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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聯合投資;政府引導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f2011104-0077-04
在亞洲諸多市場的實踐中,創業投資與傳統意義上的創業投資有著顯著差異,而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差別不大。我國亦是如此,Brutona和Ahlstrom(2003)就對此進行了分析。結合這一實際情況,本文所研究的私募股權投資同時包含了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與風險投資,并將其統稱為私募股權投資(簡稱為PE/VC)。
我國的PE/VC業起步于1980年代中期。由于權、責、利的不明確以及監管措施的缺位等制度原因,其發展一直受到制約。直至1998年,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及PE/VC產業發展的政策,我國的PE/VC投融資市場才真正發展起來。《合伙企業法》和創業板的推出則進一步推動PE/VC產業進入新一輪的發展機遇期。在此背景下,一批由政府發起創辦的PE/VC正成為我國PE/VC市場上的積極投資者。
不過,隨著我國PE/VC行業的發展,政府資本最終也將讓位于民間資本。那么在現階段,政府參與PE/VC產業的目的除了在于實現投資收益外,還在于引導行業投資方向、培育PE/VC產業本身的發展。在這一目標的指導下,政府背景的PE/VC與非政府背景的PE/VC就會在投資模式、投資風格上存在差異,并進一步影響目標企業。因此,本文的研究擬將PE/VC分為有政府背景和非政府背景兩類,以考察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資行為上與非政府背景PE/VC是否存在差異,是否通過聯合投資的方式發揮了一定的引導作用。
一、文獻綜述
國內外針對PE/VC的研究大致從兩大視角展開,一類是基于PE/VC投資機構自身的視角,研究PE/VC的投資策略、資產組合配置、契約設計等:另一類則是站在目標企業的立場,研究PE/VC的入股對目標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經營業績、就業狀況等方面的影響。
大部分理論研究都認為,PE/VC具有價值創造功能,能夠在投資目標企業后通過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來行使監督職能,為企業提供經驗、管理咨詢以及人脈關系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如Hellmann和Purl(2002)),提升公司治理結構、降低成本(如Masulis和Thomasf2009)、Kaplan和Stromberg(2009)),起到良好的第三方認證作用,從而提升企業的價值。而聯合投資能夠強化這種作用,同時能夠給PE/VC投資機構自身帶來價值。
聯合投資是一種企業間的聯盟,在這個聯盟中兩家或兩家以上風險投資企業合作投資于目標企業并共享投資收益。PE/VC投融資市場中信息不對稱問題較嚴重,投資期限較長、風險大,通過聯合投資,PE/VC可以參與更多項目,分散投資風險,也有利于獲得更多的項目流;其次,PE/VC的聲譽與投資經驗對其發展至關重要,通過與富有經驗的同行合作,PE/VC可以豐富自己的閱歷;第三,通過合作分享信息,可以降低項目篩選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風險,最終選擇出經多方認證的優質項目;第四,Middlemas(1986)提出聯合投資中,一方有機會借助合作者來驗證自己的觀點,實現雙重驗證:第五,Lemefl9941提出聯合投資條款通常能夠保障VC在目標企業的后續輪次股權變動中維持其權益份額。
在當前我國PE/VC市場中,政府背景的PE/VC與非政府背景的PE/VC聯合還具有以下優勢:①有政府背景的PE/VC資金實力雄厚、業界聲譽良好,通過與其聯合,非政府背景的PE/VC可以擴大自身的知名度,為后續的投融資奠定良好基礎;②政府背景這一因素可能使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所投資的項目在IPO審核的過程中更具優勢,從而便于PE/VC退出,這一因素有利于吸引非政府背景PE/VC與其合作;③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對更注重投資收益與資金周轉的期限,因此在投資過程中會更有效率,可能擁有其獨到的甄別和判斷能力,值得有政府背景的PE/VC借鑒。
二、研究方法與樣本描述
本文試圖通過實證分析,從聯合投資行為、投資方式和規模兩方面來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資行為。研究數據主要來源于Wind資訊、國泰安數據庫及目標企業IPO招股說明書。
根據企業IPO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信息,將①主營業務為私募股權投資或風險投資;②已投資2家及以上目標企業;③投資機構本身與目標企業的其他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的PE/VC投資機構認定為目標企業的PE/VC股東。IPO前所有PE/VC股東持股合計超過3%的IPO企業被定義為有PE/VC背景,其余為非PE/VC背景。招股書中被界定為國有法人股性質的PE/VC股東為政府背景PE/VC,將相應的目標企業定義為PE/VCfGl背景企業,非政府背景PE/VC持股的企業定義為PE/VCfNCl背景企業。
2006年至2009年間我國A股市場共有369家企業成功IPO,在篩除了①采取換股、借殼等方式上市的企業;②在A股市場IPO前已在境外其它市場上市或以A+H模式IPO的企業;③金融(包括保險)業企業;④上市后第二年即開始連續虧損,且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被標記為sT或*ST的企業后,得到331家上市公司,本文研究的總樣本為其中91家具有PE/VC背景的企業。總樣本中,有38家PE/VC(G)背景企業和53家PE/VC(NG)背景企業,本文將采用描述性統計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對兩組分樣本進行分析,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資行為和效果。經統計,共計105家PE/VC參與了對這91家樣本企業的股權投資,涉及170起投資事件;在38家PE/VC(G)企業中,共有55家PE/VC參與了81起投資事件。
三、實證分析
(一)聯合投資行為
從目標企業的IPO基本情況看(表1),PE/VCfG)企業的成立至上市時間、IPO時總資產規模、發行規模、發行價等指標均較小,每股發行費用較高、主承銷商資質略優,但兩組樣本差異不顯著。不過PE/VCfGl企業的PE/VC股東家數平均為2.03家,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高于PE/VC(NG)企業的1.55家,PE/VCfGl企業中存在著顯著的聯合投資行為。
在38家PE/VC(G)企業中,有半數企業的所有PE/VC股東均為國有法人股性質,將這類企業簡記為“PE/VC(AG)企業”,另19家企業(簡記為“PE/VC(NAG)企業”)兼具了政府背景與非政府背景PE/VC股東。圖l顯示,政府背景的PE/VC在選擇合作伙伴時,更傾向于選擇非政府背景的PE/VC,且主要是以一對一的形式,一對多的形式大多出現于2009年的IPO企業中,聯合投資模式正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如前所述,有55家PE/VC參與了對這38家企業的投資,涉及投資事件81起,其中的29家政府背景PE/VC參與了39起對目標企業的首輪投資,參與目標企業所有輪次投資的達30起,政府背景PE/VC正通過聯合投資的方式扮演著積極的股權投資者的角色。
(二)投資方式與規模
兩組分樣本中PE/VC投資總輪次平均分別為1.63輪和1.57輪,中位數均為1輪,PE/VC的政府背景不會對其投資輪次產生顯著影響。在投資人股的方式上,PE/VC對目標企業的投資大致有現金出資、受讓股權兩種,也有PE/VC會在目標企業IPO前通過轉出股權退出。前兩輪投資中,現金增資的方式使用較多,后續輪次投資中受讓股權的方式更為普遍,這與目標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是相一致的。分組來看(圖2),PE/VC(G)企業中,68.42%企業的PE/VC股東在首輪投資中采用現金增資,后續投資中現金增資和受讓股權兩種方式被使用的頻率大致相同;相比之下,53家PE/VC(NG)企業中,首輪投資中50.94%企業的PE/VC股東采用了受讓股權方式,第二輪投資中,現金增資被使用的頻率增至63.16%。由于現金增資會稀釋原有股東的股權,受讓股權的形式則不會。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到,當目標企業接受PE/VC的現金投資時,尤其是在初始投資中,會更偏好政府背景的PE/VC,這可能是由于PE/VC的政府背景給予了企業一種更為穩定的感覺,這部分股權及其持有人不會發生很大的變動,且政府背景的存在能夠幫助提升企業的信譽度;而非政府背景的PE/VC相對更傾向于市場化運作,注重投資的回收期和收益率,因此其持有的股權可能會面臨更多、更頻繁的更替。數據也顯示了PE/VC(NG)企業中,PE/VC投資機構問的股權轉移現象更為常見。
進一步對分組樣本的PE/VC投資總額和持股比例進行分析發現(表2),在54家僅涉及一輪PE/VC投資的IPO企業中,PE/VC(G)企業的PE/VC股東投資總額的平均水平低于PE/VC(NG)企業,且標準差較小,不過兩者的中位數十分接近,每股出資單價方面兩類企業的相關統計值差異不大,現金增資模式下的每股出資單價均低于受讓股權模式下的單價。在26家涉及2輪投資的樣本中,每股單價方面,在第l輪投資中,PE/VC(NG)企業的PE/VC股東出資單價更高,在第2輪投資中,這一差異顯著縮小,這主要是由于PE/VC(G)企業的PE/VC股東在進行第二輪投資時,成本顯著高于第一輪投資而導致的。
持股比例方面,PE/VC(G)企業中PE/VC的持股比例主要集中于5%至30%,其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17.96%和19.07%。相比之下,PE/VC(NG)企業中PE/VC的持股比例在3%至30%的區間內相對分散。其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12.73%和11.54%,經獨立樣本T檢驗和M-W檢驗,兩者差異均在1%水平下顯著(圖3)。同時,PE/VCfG)企業IPO前平均有2.03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比例11.27%,而PE/VC(NG)企業IPO前平均有1.55家PE/VC持股,平均持股9.24%。即無論是PE/VC股東家數還是PE/VC平均持股方面,PE/VC(G1企業都顯著高于PE/VC(NG)企業。可見,有政府背景的PE/VC在投資中的絕對投資總額雖不及非政府背景的PE/VC,但其相對投資總額顯著較高,政府背景的存在對于PE/VC開展投資是具有優勢的。
四、結論
本文結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的實際情況,提出現階段政府背景的PE/VC可通過聯合投資起到一定的投資引導作用,并試圖通過實證分析,從聯合投資行為、投資方式和規模等方面來考察政府背景PE/VC的投資行為。實證結果表明,在PE/VC(G)企業中,PE/VC股東存在顯著的聯合投資行為,政府背景PE/VC會更多地選擇與非政府背景的PE/VC合作,積極參與股權投資。研究還發現在投資人股時,政府背景的存在是一種隱性優勢,使PE/VC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和較小的投資總額獲得較大的權益份額,目標企業在接受現金增資時會更偏好政府背景PE/VC。不過,形式上的聯合投資行為和投資優勢并不代表政府背景PE/VC通過聯合投資發揮了實際的引導作用,引導作用的發揮還有待加強。
一方面。在所處地域和行業上,政府背景PE/VC所投資企業有84.21%集中于東部地區,中西部分別占7.89%和7.89%:而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資企業位于東部地區的占71.70%,中部和西部分別占15.09%和13.21%,并率先嘗試了在甘肅、青海、四川等地區投資。行業方面政府背景PE/VC所投資38家企業集中于7大行業,信息醫藥行業占比23.68%:非政府背景PE/VC所投資53家企業分布于17類行業,信息醫藥行業占比24.53%。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非政府背景的PE/VC更傾向于市場化運作,而政府背景PE/VC具有較好的信譽,在東部地區基礎更好,因而使得非政府背景PE/VC將業務向西部地區拓展。
關鍵詞: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 持有損益 納稅調整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與申報日益重要。會計上長期股權投資有成本法與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難度更大,且與稅務處理差異更多。企業進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終進行納稅申報調整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因而對此進行研究對會計實務操作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損益處理的財稅差異分析
(一)一般投資損益的確認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在持有投資期間,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損失時,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投資收益。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外,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時,應在被投資單位賬面凈利潤的基礎上,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1)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是否與投資企業一致;(2)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是否存在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不一致;(3)投資期間,投資企業是否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內部交易。
按照稅法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且該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確認損益時,在兩個時間點上存在財稅差異,企業年終申報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第一個時間點是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損失時,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上不確認所得或損失。第二個時間點是當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會計上不確認收益,僅調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而稅法上確認投資收益。
(二)被投資單位發生超額虧損的確認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損失,原則上以長期股權投資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在會計處理上,首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不足沖減的,考慮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通常通過“長期應付款”賬戶核算;最后確認“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將履行其他額外的損失補償義務”,通常通過“預計負債”賬戶核算。在上述情況之外,如果仍有虧損,需要在賬外備查簿進行登記。將來,如果被投資單位開始盈利,應按以上相反順序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進行恢復。
按照稅法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可見,當被投資單位發生超額虧損時,在會計處理上需特別注意,但稅務處理與一般損益處理相同。
(三)被投資單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確認
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并沒有相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變化。雖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價,但這種市價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權日,開盤股價會由于派發股票而降低,即使日后股價回升,但在股票尚未出售前,仍屬于未實現的增值,根據收益實現原則,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收益。因此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作賬務處理,只需在除權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份變化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我們可推知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即被投資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相應的投資收益,同時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由此可知,當被投資企業作出股票股利分配決定時,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稅法上作投資收益,并相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年終申報所得稅時需要納稅調整,且該調整處理與現金股利分配存在很大差異。
二、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損益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實例分析
例:甲公司于20×3年1月1日購入乙公司30%的股份,購買價款為1 500萬元,能夠對乙公司施以重大影響。同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5 000萬元,除表1所列項目外,乙公司其他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
(1)20×3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700萬元(其中包括甲公司投資時的賬面存貨全部對外出售;乙公司將其成本為150萬元的某商品以200萬元出售給甲公司,甲公司將其作為存貨,尚未出售),20×4年3月1日宣告分配現金股利400萬元。
(2)20×4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400萬元(甲公司已將內部交易的存貨全部對外出售),20×5年3月1日宣告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分配股票股利200萬元。
(3)20×5年度,乙公司投資出現重大失誤,發生凈虧損6 000萬元。
(4)20×6年度,乙公司進行經營戰略調整,獲利1 000萬元,未分配股利。
解析:
(1)20×3年度。
甲公司在確定其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時,應在乙公司20×3年實現凈利潤700萬元基礎上,根據被投資單位購買日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異、未實現的內部交易的影響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損益為:[700-(120-80)-(120/6-60/6)-(200-150)]×30%=180(萬元)。
甲公司20×3年末,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800 000
貸:投資收益 1 800 000
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180萬元,稅法上不確認持有期間投資收益,應進行納稅調整。具體納稅申報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80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4列根據附表十一為180萬元;主表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為180萬元。
(2)20×4年度。
3月1日,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1 2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200 000
稅收上確認投資收益120萬元,但該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年末,會計處理如下:
20×4年確認投資收益為:[400+(200-150)-(120/6-60/6)]×30%=132(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320 000
貸:投資收益 1 320 000
20×4年,具體納稅申報表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32萬元,第8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免稅收入”為120萬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120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3、4列根據附表十一分別為120萬元和132萬元;第15行“免稅收入”根據附表五為120萬元;主表第14行“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和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分別為120萬元和252萬元。
(3)20×5年度。
3月1日,乙公司進行股票股利分配,甲公司不作會計處理,但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稅法上,甲公司應確定60萬元投資收益的實現,同時增加長期投資計稅基礎,股利分配后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 560萬元。同樣,該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年末,會計處理如下:
20×5年初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 500+180-120+132=1 692(萬元)。20×5年乙公司虧損6 000萬元,則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確認應分擔的損失為:[6 000+(120/6-60/6)]×30%=1 803(萬元)。公司沒有其他實質上構成對乙公司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項目,則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損失僅為1 692萬元,超額損失111萬元進行備查登記。賬務處理為:
借:投資收益 16 92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6 920 000
20×5年,具體納稅申報表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 692萬元,第8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免稅收入”為60萬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60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3列根據附表十一分別為1 752萬元;第15行“免稅收入”根據附表五為60萬元;主表第14行“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分別為1 752萬元和60萬元。
(4)20×6年度。
[1 000-(120/6-60/6)]×30%=297(萬元),先彌補在備查簿中登記的未確認的111萬元投資損失,然后再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 860 000
貸:投資收益 1 860 000
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186萬元,稅法上不確認持有期間投資收益,應進行納稅調整。具體納稅申報調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第7列“會計投資收益”分別為186萬元;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第4列根據附表十一為186萬元;主表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根據附表三為186萬元。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法 投資收益 累積凈利潤
投資是企業為了獲得收益或實現資本增值向被投資單位投放資金的經濟行為。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通常是指企業長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資單位權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投資。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旨在通過股權投資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施加影響,或為長期盈利,或是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隨著我國風險投資隊伍的不斷壯大,長期股權投資被更多的企業所重視,因而規范與完善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也顯得愈加重要與迫切。
一.《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的規定
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年版)一書中進一步闡明,一般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凈損益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用公式表示如下: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投資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800萬元價格購入未上市的乙公司3%股份,并支付相關費用3萬元,甲公司采取成本法對該投資進行核算。乙公司于2007年3月宣布分派利潤900萬元,2007年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2008年4月,乙企業又宣布分派1600萬元利潤,當年實現凈利潤2000萬元。
按照上述會計準則的規定,甲公司2007年3月從被投資單位乙公司取得利潤27萬元(900×3%)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7
貸:長期股權投資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潤48(1600×3%)萬元時:
應沖減投資成本=
(900+1600-1000)×3%-27=18萬元
應確認投資收益=
48-18=30萬元
借:銀行存款 48
貸:長期股權投資 18
投資收益 30
二.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有關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規定
根據財會[2009]8號文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沿用上例,甲公司2007年3月從被投資單位乙公司取得利潤27萬元(900×3%)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7
貸:投資收益 27
甲公司2008年4月取得乙公司利潤48(1600×3%)萬元時,直接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48
貸:投資收益 48
很顯然,無論是投資當年還是以后各年度,收到紅利一律不沖減投資成本,全部計入投資收益。
三.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新會計準則解釋的積極意義
1.簡化了確認投資收益的計量難度與會計處理的復雜性。
無論是2001年的《企業會計制度》還是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處理一直比較繁瑣,這不僅增加了初學者學習的難度,也使得企業會計實際操作起來,在每年分得利潤時,都要追溯到最初投資至當前被投資企業累積凈利潤,無論是獲取被投資方各年凈利潤的數據還是會計操作,都變得較為困難。由于新頒布的會計準則解釋將每年獲得的紅利一律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既利于理解,也方便了會計人員的實務操作。
2.新會計準則解釋真實反映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經濟實質。
按照定義,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的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除增加或收回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始終反映其初始成本,賬面價值不會因被投資方產生的凈損益變動而變動。但
原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都強調成本法下的投資收益與從投資后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累積利潤份額掛鉤,更多體現了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精神,即投資收益與被投資方產生凈利潤變動聯動,卻與成本法的基本內涵有所背離。新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很好地還原了成本法的本來面目,即收到的紅利一律與投資賬面價值無關。
四.成本法下投資收益新舊會計政策可能產生的財務影響
1.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由于成本法下投資方都是在被投資方實際宣告分配紅利時確認投資收益,被投資企業產生凈損益當期均不需確認應享有的損益份額。所以,無論被投資單位盈虧,只要其不宣告分配利潤,新舊會計政策對投資方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均不產生影響。
一旦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紅利,由于原準則規定在投資當年以后的各年份中,被投資方一旦宣告分配利潤,投資方即有可能在確認投資收益的同時,對于收到的超過被投資方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沖減投資成本,因而會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下降,從而影響企業資產總額;同時由于所收到的紅利中部分沖減了投資成本,也使得計入投資收益的金額減少,利潤數額有所下降。
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規定,則將收到紅利均記入投資收益,不會影響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同時會使得投資企業利潤表利潤額比較原規定總體有所提高。
2.消除了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以實際分得的紅利金額確認應納稅所得額。而按照會計準則的原規定,因成本法下的應收股利中部分沖減了投資成本,從而使得當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有所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出臺,會計上投資收益確認時間及金額與所得稅法的規定一致,既簡化了會計核算,也消除了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間的差異,很好地體現了會計法規與稅法間的協調。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3.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人民出版社;
4.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文件;
5.劉永澤主編,《中級財務會計》(第二版),2008,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1. 私募基金的概念辨析與投資范圍
私募的概念與公募相反,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來籌措資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過私募的形式設立,進行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基金。
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私募基金可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這兩種投資基金的共同點是均需要在特定階段持有企業股權。而兩者的不同點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更關注企業的成長性,投資后一般均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響企業治理結構和經營收益,待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實現資本增值(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經營工商業業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重點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衍生工具投資等資本運作,其更加重視價差交易等交易性機會,而不是長期投資。簡而言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根本不同點為:前者幫助企業成長,通過資產增值實現財富的創造;后者則實現的是財富的轉移。
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其投資范圍涵蓋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之前各個階段(包括孵化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以及預IPO期等)的權益性投資,也包括對不良債權及不動產的投資。但按照投資階段側重點和風險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創業投資或者風險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重振資本、預IPO資本(如過橋資金)、不良債權基金和不動產投資基金等。從上述分類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屬于產業投資基金范疇(多數產業投資基金亦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范疇),風險投資基金則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范疇。
2.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托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手中,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其優勢是治理結構較為清晰,缺陷是面對雙重征稅處境,即以公司名義繳納各種經營稅費并以個人名義繳納所得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建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其優勢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信息透明度較高,缺點是運作程序較為復雜。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促使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價值取向實現統一,實現激勵相容,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前兩種類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風險,并降低投資者在投資失敗后需要承受的損失。在這種架構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同時也對其管理的基金進行一定比例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5%,一旦出現損失,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彌補損失缺口;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分紅,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為20%以上;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不承擔管理責任,只負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3. 私募基金的運作程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流程大概包括三個步驟:一是通過項目篩選購買公司股權,具體包括項目初選、審慎調查和價值評估,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相關投資協議。投資方通常從管理層素質、行業和企業規模、成長性、發展戰略、預期回報和3-7年內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資對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預期回報率不低于20%的情況下才會投資一家企業,且對新興市場預期回報率有特殊要求。二是進行投資方案設計。投資方案包括估值定價、董事會席位、否決權和公司治理結構、發展戰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設計或改造事項。三是選擇合適的渠道實現股份退出獲利。退出方式包括公開上市、股權出讓或者管理者回購等方式。相對而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流程則相對簡單,包括選擇投資策略,構建收益與風險相匹配的投資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點
與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一是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投資手段更加多樣化,投資方式更加靈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非上市成長性企業股權為主要投資對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則以證券市場各種投資品為主要投資對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系往往較為密切,且能夠有效影響管理人的投資策略選擇,因此在監管相對寬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手段更加豐富,變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監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約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是與資本市場關系更加密切,資本市場是其實現退出的主要通道。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的退出形式往往較為簡單,基金到期后自動清算。而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需要通過所投資企業上市或者通過資本市場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資本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