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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宅建筑規范 防火規定異同 實施 整合
《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以下簡稱《住建規》)自2006年3月實施以來,其中有關防火與疏散的規定條文,由于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存在多處差異,使設計和審查人員無所適從,以致影響設計質量和安全。為此,僅就建筑專業防火設計內容,以《住建規》第9章的防火與疏散條文為序,匯總《建規》和《高規》的相關條文,對照異同,闡述討論。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設計人員(守法者)和審查人員(執法者)對條文規定的理解與實施,也可供編制人(立法者)在修編時參考。
關于規范的編制原則與技術特點
1、《住建規》的地位
作為我國首部以“一種建筑類型(住宅)為對象,涉及建造全過程和各項領域的性能或指標要求,全文強制的技術規范”,其地位在其總則第1.0.4條和第1.0.5條內已有表述。《住宅建筑規范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則更明確解讀為:“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強制性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當有關標準與本規范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若未直接違反本規范的規定,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時,亦不能免除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也即,本規范的地位在法規之下,在有關其它標準之上。
問題是:鑒于《住建規》均系強制性條文,且有不少為性能化要求,因此在執行時必須同時遵守相關防火規范中的強制性與一般性條文。然而相關規范的編制卻未協調一致,從而導致在相互矛盾的規定面前,設計和審查人員往往左右為難,不知所措。
更難以理解的是:《住建規》僅是針對一種建筑類型(住宅)的技術規范,卻要求涵蓋建筑類型更廣(包括住宅在內)的相關標準(如《建規》和《高規》)必須服從其規定。而一旦由于執行《住建規》而違反相關規范的相應條文時,其責任仍在執行者!
2、與現行相關規范整體協調。局部突破的原則
《住建規》針對住宅使用與火災的特點,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規定中有所體現,例如:
①“明確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慮防火分區的問題”。
②“在安全疏散設計中不再具體界定建筑類型,并明確用層建筑面積和疏散距離決定安全出口的數量”。
③“首次統一用層數作為各項要求的基準,并規范了樓層的折算方法”。
然而,上述理念并未獲得《建規》和《高規》的全部和明確的認同,故三個規范之間的差異在所難免。例如
①盡管《高規》也重視單元式住宅單元之間和各戶之間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許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樓層面積超過1個防火分區限值時,可以不劃分防火分區(參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第58~60頁)。
②作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體――樓梯間形式與數量的確定,《建規》和《高規》均仍按住宅類型區別對待,未與《住建規》同步。
③關于建筑層數的折算方法,對頂部戶內躍1層住宅或商住樓的層數計算,《建規》和《高規》也未與《住建規》一致。
3、關于性能化要求的條文
所謂防火設計的性能化要求,系指實現火災防治科學性、有效性和經濟性統一的基本準則。《住建規》“首次將性能化要求和具體指標融合在一本標準中”,但遺憾的是,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條文,在本規范和相關的《建規》和《高規》中,均未見鏈接的相應指標規定,以致難以落實執行。例如戶間防火分隔和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體措施等。
根本問題在于:技術規范的編制畢竟不是學術論著,應將實施的可操作性視為重要原則。因此,規范中多應為直接表達或鏈接的“處方式”的指標條文,以便大量的一般性技術問題均可“對癥”執行。只有針對特殊的建筑或使用情況,才需要依據性能化要求,由專家或專業機構進行計算分析論證(甚至通過實驗),確定相應的設計措施,普通設計和審查人員無權也無能力勝任。
住宅的安全疏散
對于2層以上的住宅,其豎向和水平安全疏散設計的主要內容,首先是確定樓梯間的形式、數量和位置。《住建規》第9.1.4條為此規定:“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條件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但系性能化要求。現將《住建規》、《建規》和《高規》(以下簡稱《三個規范》)的相關條文整理匯總如表1~5所示。通過對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基于不同類型住宅的疏散條件各異,樓梯間的形式也隨之不同。因此,盡管《住建規》提出了“在安全疏散設計中不再具體界定建筑類型”的理念,但在該規范第9.5.3條中仍規定了“樓梯間的形式應根據建筑形式等因素確定”。所以,確定樓梯間形式的具體指標,只能執行《建規》和《高規》針對不同住宅類型的相關條文(表1~表4)。
關于住宅樓梯間數量的規定,對于2~9層的任何類型的住宅,《住建規》與《建規》是一致的(表1)。而對于≥10層的高層住宅,《住建規》與《高規》的規定則差異較大(表2~4)。主要為以下幾點:
①《住建規》不允許≥19層任何類型的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而《高規》對≥19層的單元式高層住宅仍規定了可以設置1座樓梯間的條件。
②《高規》允許10~18層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的條件較《住建規》嚴格,并根據住宅類型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如對通廊式高層住宅甚至規定不得設置1座樓梯間。
至于樓梯間位置的確定,《三個規范》的相關規定基本是一致的(表5)。只是《住建規》更明確規定了戶門至樓梯間的距離指標(2~9層住宅為15m;10~18層住宅為10m),并成為界定樓梯間數量的條件之一(表1~4)。住宅建筑層數的折算
《住建規》第9.1.6條規定:“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并明確給出建筑層數的折算方法。現將其與《建規》及《高規》的相關條文對比如表6所示,從中可以看出
①關于哪些樓層可不計入住宅建筑層數的規定,《三個規范》是一致的。
②《高規》對建筑層數的折算無條文規定,僅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第2頁中注有:“9層頂部戶內躍1層的住宅適用于《建規》”(也即按9層計)。至于11層和18層頂部戶內躍1層者如何界定未見注釋。
③《住建規》與《建規》二者對此
的主要矛盾在于:《住建規》對頂部戶內躍1層的戶型仍按2層計算(《實施指南》第125頁,例題3,9層躍10層,按10層計),而《建規》則按1層計算。
④由于《三個規范》對住宅建筑層數折算的上述差異,導致(9+1)層、(11+1)層和(18+1)層頂部戶內躍1層的住宅或商住樓,是按9層、11層、18層,還是按10層、12層、19層進行防火設計的兩難選擇。
戶間防火分隔措施
《住建規》第9.2.1條規定:“住宅中相鄰套房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系性能化要求條文。為此,按分戶墻、樓板、窗檻墻、戶間窗間墻、戶門等部位,將《三個規范》中有關的戶問防火分隔措施匯總如表7所列。從表中可看出主要問題是
①戶間窗間墻的寬度,《三個規范》均無規定,僅當單元式高層住宅設置1座樓梯間時,《高規》要求≥1.2m。
②對戶門的防火要求,由于《住建規》本身未鏈接具體措施條文,只能根據《建規》或《高規》針對不同情況的規定選用甲級或乙級防火門。若屬于《建規》或《高規》允許選用非防火戶門時,如何達到戶間防火分隔要求,則無法得知。
同棟內住宅與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
該分隔措施匯總對照如表8所示,并可明確下述三點:
(1)關于住宅安全出口及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的要求,《三個規范》的規定是一致的。
(2)關于同棟內住宅與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住建規》系性能化要求,《高規》則未提及,故應執行《建規》的具體指標,而該指標恰與《住建規》對于分戶墻和樓板的要求一樣。
(3)住宅的樓梯和電梯直通下部的汽車庫時,該出入口的具體防火分隔措施,《三個規范》的正文中均無規定,只能參照《住建規》和《建規》相關的條文說明執行,但二者仍不一致。
其他相關條文規定的異同分析
1、住宅的耐火性能
經過逐條對比,《三個規范》關于住宅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
①盡管《住建規》表9.2.1與《建規》表5.1.1的限值有所不同,但《建規》在該表的注5中已說明,對于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規》執行。
②同樣,《住建規》第9.2.2條規定四級和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允許建造的最多層數分別為3層和9層,與《建規》第5.1.7條規定的2層和5層不同,但《建規》在該條的條文說明中允許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規》執行。
③至于《高規》與《住建規》二者的相關規定則完全相同。
《三個規范》的不同點則為:《住建規》將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難燃性”表述,而《建規》和《高規》仍沿用“不燃燒體”和“難燃燒體”。
2、住宅的防火間距
《三個規范》規定的限值完全一致。但不同條件下住宅防火間距的調整值,《住建規》第9.3.2條為性能化要求,具體指標應執行《建規》第5.2.1條的注1~4,以及《高規》第4.2.2~4.2.4條的規定。
3、住宅的防火構造
《三個規范》的相關規定有三處不同:
①《住建規》第9.4.1條規定:“窗檻墻高度應≥0.8m或設耐火極限≥1.0h的不燃性實體挑檐,其寬度≥0.5m,長度≥開口寬度”。《建規》無相應條文,《高規》也只有“單元式高層住宅設有1個安全出口時,其窗檻墻應≥1.2m”的規定。
②《住建規》第9.4.2條規定:“樓梯間窗口與套房窗口的凈距離應≥1.0m”,《建規》和《高規》均無此要求。
③《住建規》和《建規》均規定: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封堵,但《高規》則為 建筑高度≥100m時,每層樓板處均封堵,
④《三個規范》均規定管道井的檢查門應為丙級防火門,且不得開設在樓梯間內。而在防煙前室(含合用前室)內《住建規》和《建規》允許開設檢查門,《高規》則不允許。
⑤《住建規》關于設置管道井的規定中均不含垃圾道,《建規》和《高規》仍保留。
4、住宅的消防求援
《三個規范》相關具體措施的主要不同是
①《住建規》第9.8.1條規定≥10層的高層住宅當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時,至少沿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而《高規》第4.3.1條規定至少沿二個長邊設置。
②《住建規》第9.8.3條規定:≥12層的住宅應設消防電梯,而《高規》第6.3.1條規定:≥10層的塔式住宅和≥12層的單元式及通廊式住宅應設消防電梯。
③關于街區內道路的間距,以及穿過沿街建筑與通入內院消防車道的設置規定,《住建規》未涉及,應按《建規》和《高規》執行。
關于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編制體系的整合
綜上所述,規范編制單位、時間、理念、體例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協調統一,是導致《三個規范》對住宅防火設計規定出現矛盾的根本原因。例如:《建規》的修編在《住建規》之后,并多處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較少:《住建規》的編制則在《高規》之后,但因多處“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對較多。由此,如從更深和更廣的層面考慮,有必要對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編制的整體構架進行反思與整合。
眾所周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規)是我國早期借鑒前蘇聯體系編制的,涵蓋一般民用和工業(含倉庫)建筑,可視為“母規范”。隨著我國建設的需求與技術進步,此后曾多次修訂,并按建筑類型(如汽車庫、人防工程、石化企業等)和專業技術(如噴水滅火、火災自動報警等)編制了多部“子規范”。但由于前述的原因,也導致規范間往往出現矛盾,執行時難以取舍并遺留隱患。為此,筆者建議:
首先,應理順我國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編制體系(表9),其中“母規范”應按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含倉庫)分別編制。民用建筑則不以建筑高度24m為界分別編寫,而應融為一冊。高層與低層建筑規定有差異處,可在同一章節內分條或在同一條目內分別表述。
其次,要明確每部防火規范在編制體系中的定位,據以確定編寫的廣度與深度。如作為“母規范”者,應編制指導原則及普遍通用的條款,屬于“子規范”的內容只需索引;而對于“子規范”則應只編制“母規范”未涵蓋和不同的條款,相同者不應重復。
2、建筑物沉降的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的設計等級,應至少符合乙級建筑規范要求;
3、建筑物沉降加層,應符合擴建建筑規范;
4、建筑物沉降,其深基坑開挖施工,應符合環境變化因素影響的建筑規范;
關鍵詞:建筑企業;施工資料;規范化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每一幢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就是對該工程的質量驗收。工程質量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觀感、實測和工程資料,并對三項內容量化考評,實行百分制。其中觀感占50%,實測占10%,工程資料占40%,從三項驗收內容所占比例來看,工程資料所占的比例僅次于觀感,由此看出資料對工程質量控制起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建筑法》的頒布和《建筑規范》的完善,對工程資料的整理要求越來越規范、嚴格,且工程驗收完畢后,必須按要求存檔。
施工技術資料是施工單位自工程開工至竣工備案的整個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真正反映并記錄施工全過程的原材料合格證、復試、檢側、隱蔽等文字、圖紙、圖片、聲像等資料的總稱。一旦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或有業主投訴時,具有備查和追朔責任的功能。但是,目前在建設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編制與審核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規范之外,如以圓珠筆填寫、簽名不真實、甚至偽造資料,嚴重影響了施工技術資料歸檔的價值,無法為質量事故分析提供佐證。為了進一步加強技術質量管理,規范和統一資料的整編工作,確保工程的順利驗收,為用戶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施工資料,就必須對資料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有效的預防。為此,應采取以下措施和編制方法:
(1)強化監控
企業的技術質量部門應強化對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的監控,始終把它作為保證工程質量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在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時,對于技術資料的整編要做出具體安排和部署,以便有計劃、有步驟地克服資料中存在的各類問題,使資料整編工作不斷規范化。檢查工作時,將資料列入必檢對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與此同時,還可以運用一些靈活多樣的方式強化監控。
1)編制本企業技術資料整編實施細則
按照國家及上級各項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在細則中明確各類工程應編制那些資料、如何編制、各類資料的具體要求、各類人員在編制之中的職責,使企業的規定具體化,使資料的整編標準化。
2)制定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常見問題的治理辦法
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分析本單位資料整編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常見問題的糾正方法,以便使有關人員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少走彎路。
3)編制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樣本
工程技術資料具有非消耗性和共享性,可以給本企業內部編得較好的資料加上工程簡介,做出評語,指出其優缺點及努力方向,裝訂成冊后發到各基層單位,供有關人員參考。
(2)各方協作
由于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來源分散、信息量大、原始數據資料加工方法具有多樣性、資料的整編在加工空間上和時間上具有不一致性,從一定意義上來講,工程技術資料的整編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需要外部各相關部門協調一致外,還需要企業內部資料供應、材料試驗、施工管理、技術質量管理人員的密切配合。在資料編制中靠資料員或質量員包攬一切的做法是不對的,必然會出現不少漏洞。
要搞好施工技術資料的整編,關鍵在于提高專業工長的工作質量,如果專業工長該制訂的措施不制訂,該記錄的不記錄,該填寫的表格不填寫,技術資料就很難搞好。所以,在資料整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資格崗位責任制,堅持各行其事,各負其責,同心協力,步調一致。
(3)資料分類及編制
工程竣工資料應分為下列5大類:①質量保證資料;②分部分項工程評定及感官評定資料;③施工技術資料;④施工管理資料;⑤竣工圖。對于5大類資料應單獨組卷,大型或較復雜的工程,資料較多時每類資料可分冊裝訂。資料整編工作任務繁重,責任重大,必須設置專職資料員。對專職資料人員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訓,堅持持證上崗,使他們懂得有關規范和標準,能夠熟練地從事資料整編工作。在資料整編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收集,力求齊全
隨時掌握材料進場情況和工程進度,每進場一種材料,按要求作必要的測試,并且充分利用現場例會收集資料。已收到的文件、資料要做好記錄,妥善保管,以防丟失或損壞。
2)仔細核查,不留隱患
主要核查資料的內容是否齊全,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符合工程實際,結論是否正確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規定的程序正確處理。如:有的合格證復印件沒有加蓋經銷單位公章的,可讓經辦人到經銷單位補辦;從實驗報告中發現混凝土或砂漿強度等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立即向技術負責人匯報,待經過處理達到設計要求后,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三方共同研究的處理方案,施工單位的處理記錄,權威性部門的檢測報告等作為補充文件歸入整編資料中。
3)歸納分類,條理清楚
對已收集齊全并確認符合要求的同一類單項資料,應按一定次序編排整齊,填寫好匯總表,打印出分類封皮,以備裝訂成冊。需要分析計算的,還應按要求做好計算,并將計算式放入適當位置。同時要裝訂規范,便于存查。工程竣工資料應分為5大類單獨組卷。編制成冊的資料尚應由企業法人代表或總工程師簽字,并應加蓋企業的公章。
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其產生、管理、使用過程都具有明顯的信息性。隨著計算機的普遍應用,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必須實現計算機收集、儲存、加工、管理和開發應用,這是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實現快速、高效利用的根本手段。開發和研究工程技術資料信息儲存、加工、處理、分析的使用軟件,是計算機這一現代化手段用于工程施工資料整編及管理的前提條件,也是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為社會化服務和現代化服務的基本要求。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的整編與管理和計算機技術信息化相結合,是發展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整編與管理的必由之路。有條件的單位應使用計算機進行施工技術資料的整編與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早日實現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編制管理現代化,真正體現施工技術資料的價值。
結束語:工程資料的管理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綜合管理水平高低和工程質量優劣的反映。因此必須重視建筑工程資料的管理工作,使資料管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總之,所有的建筑工程資料在控制工程質量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而要求專職資料員在整理時,必須保證資料的完整、規范、真實,以使工程竣工驗收能順利通過,保證建設工程文件的移交歸檔。
參考文獻:
[1]黨維花.安全管理資料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建筑安全,2004.
[2]郭俊英.淺談如何搞好工程技術資料的管理.山西建筑,2002.
當前,我國政府大力新建、改擴建托兒所、幼兒園,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啟動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努力解決“入園難”問題。實施推進農村學前教育項目,支持中西部地區鄉村托兒所、幼兒園建設,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大力發展公辦托兒所、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辦園。政策導向和城市擴張帶來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發展,隨著入托兒童逐年增加,托兒所、幼兒園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也隨之增加,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頻發對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提出了新的要求。幼兒是建筑防火的重點和難點,從個體人員本身素質及疏散心理分析,他們是弱勢群體,不能獨立應付突發事件、緊急情況。幼兒不具備自救以及疏散逃生的能力,一旦火災來臨,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因此,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合理,可以大大降低此類場所的火災危險性。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我國現行的國家建筑規范為1987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87。在建筑防火設計上,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95三部消防技術規范。這四部規范具體規定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設計中的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安全疏散、電氣、內部裝修和消防設施器材。
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總平面布局的防火設計。
托兒所、幼兒園在選址時,距其50 m 的范圍內不得有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或倉庫,距其30 m 的范圍內,不得搭建易燃性建筑,不宜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內,人防工程內不宜設置幼兒園、托兒所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二、三層,并應設置單獨出入口。
托兒所、幼兒園內部的廚房、液化石油氣儲存間等用房,應與幼兒活動、休息的房間分開設置,且保持一定的距離,該距離不得小于15 m。
二、托兒所、幼兒園耐火等級的設計規定。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建筑內開設托兒所、幼兒園, 其兒童活動場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層數為三層,不應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建筑內。在耐火等級為三級的建筑內開設托兒所、幼兒園,其兒童活動場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層數為二層,不應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建筑內,且建筑吊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的難燃燒體。在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筑內開設托兒所、幼兒園時,其兒童活動場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層數為一層。
設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樓板與其它場所或部位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三、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安全疏散的防火設計。
托兒所、幼兒園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采用彈簧門、推拉門、側拉門和轉門。位于兩個外部出口或樓梯間之間的房間距安全出口或樓梯的最大距離:一級、二級建筑為25 m ,三級建筑為20 m ;位于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的最大距離:一級、二級建筑為20 m ,三級建筑為15 m。
四、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電氣防火設計。
幼兒活動房間、睡室的照明電燈功率不得大于60 W, 不應使用電暖氣、電爐、電熱器等。不得將燈具安裝在可燃構件上,不許使用臺燈、行燈及落地燈等,各種燈具距地高度應保持在2 m 以上。應選用安全密閉型的插座,其高度應在1. 7 m 以上,且所有電源線均應采用穿管暗裝的方式,不應明線敷設。
樓梯間,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氣體管道等,不應設置影響安全疏散的凸出物。
五、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防火設計。頂棚A級,墻面B1級,地面B2級 ,隔斷B1級, 固定家具B2級 ,窗簾B1級,其他裝飾材料B2級。(A級:不燃性建筑材料;B1級:難燃性建筑材料;B2級:可燃性建筑材料)
六、托兒所、幼兒園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防火設計。
1、消火栓
托兒所、幼兒園設置在建筑體積≥10000m3的民用建筑內和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2、火災應急照明
托兒所、幼兒園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
⑴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⑶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⑷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3、疏散指示標志
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4、建筑滅火器
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按GBJ 140―90標準執行,滅火器的選型應適于撲救;托兒所、幼兒園火災,宜選用ABC干粉滅火器。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建筑市場中的各方主體,以及各方主體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從工程項目報建至竣工驗收的行為。
第三條所有工程項目應當執行法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承擔法定責任。
第四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主體,依據各自職責對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執行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準擅自開工;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六條**市行政區域內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環保、園林等)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應當依法公開招標發包,不得違法進行議標發包,不得規避招標和在招標中弄虛作假。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邀請招標。
第七條建設單位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自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15日內,應當向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評標報告。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其招投標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進行審查,并在3日內答復。
第八條**市行政轄區內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界定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進入市或縣級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有形建筑市場與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實行機構分設、職能分離。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招標資質的中介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它利益關系。
第十條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有關工程技術規范,勘察、設計還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律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并同時簽訂“廉政”合同。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一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建設任務,不準利用掛靠、出賣圖簽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監理單位一律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三條資金不到位或資金沒有保障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準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準墊資承包工程。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五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得設置市場障礙,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
第十六條市及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城市居民室內裝飾裝修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破壞房屋結構安全的各種裝飾裝修行為。各房地產企業和建房單位對其所管轄范圍內的房屋負有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鄉結合部、鄉鎮村各類建筑物和農民自建房進行監督和管理。三層樓以上(含三層)的農村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進行勘察和設計,并由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
第十八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落實各自的質量責任,并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應當執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查處直接責任人,追究有關領導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審批時應當做到程序公開,手續簡便,按權限審批,實行審批與責任掛鉤的原則。對失職、瀆職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建筑市場監督執法隊伍應當提高素質和執法水平,執法人員不得執法犯法、。
第二十二條設立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和新聞媒體對建筑市場實行監督,依法查處建筑市場中的腐敗行為。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和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