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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邊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礎
雙邊合作作為國家間交往的一種重要模式,應用領域非常廣泛,從投資、貿易、科技、文化到軍事防務、爭端解決,幾乎涵蓋國家交往中的所有領域。雙邊合作所表現出的廣泛性,主要是由于在這一交往模式中,參與方數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選擇空間非常大,從對雙方具有完全約束性的正式雙邊條約(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約束效力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聯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參與方可以根據議題的領域、談判的時間、國內的政治情況自主決定最終進行合作的方式。雙邊關系的本質是典型的雙人博弈過程,在這一博弈過程中,會因為議題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博弈類型。在金融監管的雙邊合作關系中,國家其實面臨著兩類博弈情境。
首先,國家與他國,特別是在全球金融市場中與本國金融市場相比,具有較弱競爭力的國家,在金融監管合作領域中呈現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盡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監管領域進行合作,對兩國而言將獲得更高的絕對收益。但同時,對于具有較強金融市場競爭力的國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監管領域展開合作,特別是就集中性較強的證券市場準入問題展開合作,會加大本國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的融資壓力。因此,對于處在這種金融關系中的兩國,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對于占有金融市場競爭優勢的國家而言,并不具有強烈的合作激勵。
其次,金融交易技術手段的創新與便捷,使得巨額資本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跨境轉移,從而給一國的資本市場與外匯市場帶來巨大波動;與此同時,現代金融交易技術與金融交易工具的創新,也給金融犯罪帶來了更多的機會空間。就維護兩國金融市場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而言,兩國的合作關系又體現出了“性別之爭”[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兩國對于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領域應當進行合作是具有共識的。但是,鑒于相關的金融利益集團在每個國家中的政治地位與影響力有所不同,兩國會在合作的范圍與方式等具體執行問題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礎
前文闡述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中的博弈類型,說明了兩個國家面對金融監管的不同問題,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勵。除了合作激勵以外,雙邊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兩國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威廉姆森將交易頻率分為一次、數次和經常三種類型[2]35。交易頻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兩國間關系的聯系程度。較高的交易頻率意味著兩國之間的聯系度較高,有著較強的相互依賴關系。特別的兩國在金融領域具有較高交易頻率,就意味著由此產生的較強相互依賴關系,將給兩國帶來較高的監管合作激勵,進而提升兩國進行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意愿。
第二,兩國具有較高的同質性。國家的同質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國家的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兩國如果同屬市場經濟型國家,且具有較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兩國就具有較高的同質性。金融是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兩個具有不同經濟類型的國家,在經濟發展與管理理念中會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而這種差異性也會反映在金融監管領域,包括金融監管的目標、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部門的實際執行能力。這種差異性越高,意味著金融監管雙邊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費用就越大,而過高的交易費用很可能使得雙方對監管合作望而卻步。如果兩國政府能夠克服經濟類型的差異性,而決定開展金融監管合作,但如果兩國的政治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則會使得政府間達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終獲得通過的概率有所不同,而這將直接影響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順利執行。
第三,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對對方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與交易頻率有關,兩國在金融領域的交往頻率越高,勢必對彼此的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歐漢與奈在關于世界政治的復合相互依賴理論中,對復合相互依賴的三個特征做出了詳細的描述。其中,第一個特征就是強調社會之間的多渠道聯系。這種多渠道聯系包括國家間聯系、跨政府聯系和跨國聯系三個層面①。跨國銀行與跨國公司構成了跨國聯系的主力。兩國在金融領域中較高的交易頻率,表明了兩國跨國金融企業往來密切。跨國金融企業通過具體實踐可以更多的、更為具體的了解對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進而幫助本國政府在實踐層面而非原則層面了解對方的監管法律制度與模式。
第四,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是決定兩國能否在金融監管領域開展雙邊合作關系的一個前提性因素。如果兩國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處于嚴重政治對立狀態,即使已經具備了前三項雙邊合作條件,兩國也絕對不可能在對國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金融領域展開雙邊合作,甚至會單方面終止已經存在的雙邊合作關系。由此可知,兩國間的政治關系直接決定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存續。
二、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雙邊模式的兩個模型
(一)美國—歐盟間的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兩個金融市場,代表了現代金融的發展方向。兩個金融市場之間聯系緊密,歐洲企業15%的股權融資來源于美國市場②,美國在銀行業與其他金融部門的對外直接投資的50%是在歐盟,而在銀行與保險領域的歐洲投資者將75%的對外直接投資投向了美國③。鑒于美歐金融市場如此緊密的聯系,美國與歐盟在2002年設立了美國—歐盟金融市場監管對話機制(USEUFinancialMarketsRegulatoryDialogue,簡稱FMRD)。美國與歐盟委員會派出本國的高層決策者與監管者,通過一系列正式與非正式會議實現雙方的經常性對話機制。雙方的會議議程,主要包括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有關監管政策變化的信息分享,解決雙方的監管沖突以及協調雙方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法規。由FMRD負責解決的問題包括同意逐步完成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與國際金融報告標準的趨同;由美國證監會(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負責組建一個監管大型非銀行性金融聯合企業的部門,以符合歐盟對金融聯合企業的監管要求;以及制定新的外國私人發行者撤銷登記的監管要求。美歐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歐盟委員會在2005年的一份有關美歐金融市場發展關系的報告中指出,美歐良好緊密的金融市場關系,為兩個市場間節省了60%的貿易交易成本,增加了50%的雙邊貿易量以及降低了9%的股權融資成本①。美國與歐盟之間的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良好的成果,主要是因為雙方具有良好的政治關系,在金融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和緊密的市場聯系,在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方面較為相似,對彼此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有著較為深刻的了解,且金融企業間的聯系緊密,符合上述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所有條件。
(二)美國—澳大利亞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澳大利亞在2008年簽訂的備忘錄(MOU)中,就兩國在證券市場中對證券經紀業務以及交易業務的相關監管問題達成了合作共識。與美國—歐盟的雙邊對話機制所關注的監管合作范圍不同,美國—澳大利亞在諒解備忘錄中達成監管合作共識的,僅限于證券市場中對跨境服務者,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管權限分配問題。在這份備忘錄中,美澳雙方允許一方的證券經紀商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域內,為對方國民提供包括證券經紀與證券交易兩項業務的金融服務,前提是為對方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證券經紀商已得到了母國的嚴格監管。與此同時,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須對本國與對方國家的證券經紀商以同樣的標準實施同樣的監管行為②。美國與澳大利亞在證券市場對彼此的證券經紀商做出開放性的經營活動規定,源于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在對于經紀商以母國監管為主的監管原則達成共識的同時,要求母國證券監管機構需與東道國證券監管機構時時共享對證券經紀商的監管信息,并保證兩國的監管標準與所實施的監管行為具有可比性。美國—澳大利亞的諒解備忘錄不僅要求雙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在監管標準的制定上進行合作,也要求它們在實施具體的監管行為時進行合作,以協調兩國在證券監管方面的沖突,即真正做到了管制(regulation)與監督(supervision)兩個方面③的雙邊合作。這與美國—加拿大間在對證券發行者監管問題上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美國—加拿大“多重管轄披露系統(MultijurisdictionalDisclosureSystem)”中僅要求,加拿大證券發行者只要依照加拿大國內有關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規定做出了發行信息披露,就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④。美國—加拿大間在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合作,僅體現在了監管標準的承認上,并不涉及在具體監管行為實施階段的合作,與美國—澳大利亞監管雙邊合作模式相比,在合作范圍與程度上都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有學者(PierreHuguesVerdier)也指出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在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中,缺乏一個與雙方都不存在利益關系的獨立執行機構;其次,美澳間的監管標準是建立在雙方各自的監管標準具有可比性的基礎上的,而沒有獨立的、包含具體細節的,適用于雙方的監管標準存在;最后,美澳間的合作關系并不牢靠。這種合作關系是建立在任何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關系的潛在威脅基礎上的[3]81-83。首先,對于PierreHuguesVerdier教授指出的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中,很難在兩國國內設立一個與兩國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獨立監管合作機構;兩國也更不可能將合作監管下的執行任務交由除兩國以外的第三方執行。這種高度的對外授權化行為,在關涉國家重要金融安全與利益的領域是不可能發生的。其次,關于兩國應當制定獨立的、具體的適用于兩國金融監管合作關系的標準方面,在考慮時間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情況下,這一做法似乎并不可行。這類標準的制定因為涉及雙方在金融領域的根本利益,必然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談判協商,對于一些根本性利益雙方甚至很難做出妥協。與此同時,盡管雙方在證券監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差異,雙方在監管技術與監管機構的職能分配上都存有不同,完全的統一是不可能實現的;最后,對于合作關系建立在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的基礎上是否牢靠的問題,本文認為,任何一類松散的雙邊合作關系都存在單方終止的潛在威脅。顯然,國家不會因為這種潛在威脅的存在而決定是否展開雙邊合作關系。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開展是建立在雙方因頻繁的交易活動、緊密的市場聯系需要通過監管機構間的監管合作,以降低兩國金融機構在雙邊金融交往中因監管政策法規沖突而引發的交易成本,減少市場風險傳遞的需求之上的。
[關鍵詞]銀行 金融監管體系 立法體系 立法建議
一、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
如果從學理的層面上來講,一國的法律體系應該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緊密聯系的完整體系。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法》,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門規章。雖然我國已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整合,但是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仍需要增強協調性和系統性,其還未形成緊密聯系的統一有機整體。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首先表現為,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缺少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設計,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當前已在金融市場運行的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還沒有對其運行做出完善的規范,這使得它們在實踐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經超出法律之外,這無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的發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另一方面表現為,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在金融監管立法體系中所占的比例過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夠的權威性。
(2)法律規范不具備可操作性
金融監管立法應當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稽查、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已覆蓋前述幾項內容,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方面的實施,由于我國相關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則性的,具體的實施細則規定相對較少,所以不具備可操作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為例,雖然破產法已對企業的市場退出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破產法的許多規定就成了原則性規定。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很明顯大多時候僅具有指導意義,不具備操作性。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問題了最終只能求助于中央銀行和政府運用行政手段來解決。長此以往,法律法規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的作用就會越來越弱,人們會更多的依賴行政機關。所以造成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出現了金融監管的法律風險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大家所說的“一行三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都不斷在進行業務創新,混業經營的趨勢逐步加強。我國這種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市場發展的需要,舊的金融監管立法中關于“一行三會”的權責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監管的實踐需求。以銀行的監督管理為例,它的核心在于兩方面一是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銀行業監管法的融合與協調;二是實現銀行監管權的重新配置與分離。但是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其規定的中央銀行的權責和銀監會的權則有重疊,這就會導致在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中會出現央行和銀監會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局面。在監管實踐中,由于多年的監管歷史中央行一直在發揮著主要作用,所以銀監會的許多監管權被架空。這種權利和責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顯不利于促進央行和銀監會積極的運用自己的權利履行本機關的義務,也不利于追責,使得監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立法的建議
當前,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機構的審查退出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并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法規接軌。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1)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已經進行過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注意全局的規劃,避免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和重疊,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和協調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實踐運用中的困難。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銀行和國務院各部位制定的規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監管所依據法律文件的權威性。然后,應當進一步彌補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針對新出現的金融產業、金融產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運行,提高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最后,應當進一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期貨法、保險法司法解釋。
(2)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已經出臺多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人民銀行法》、《保險法》,但是具體的每部法律的某個條文,很多仍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細則規定仍不完備,缺乏可操作性。針對這些已經出臺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立法的重點應當是抓緊制定出與它們配套的具體的實施細則。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湖南調研考察時強調要推動盡快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快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進程,從根本上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但至今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制度。
(3)結合國情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接軌
自從我國加入WTO后,按照國際慣例和WTO金融開放規則,我國的金融市場應當對外開放,所以我國的金融市場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沖擊,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就不僅要考慮國內的金融市場還要兼顧國際金融市場。在實踐中,我們應當立足國內,放眼全球,堅持我國特色的金融監管立法同時,虛心學習國外的先進立法,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對于一些舊的已經不適應金融全球化和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監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廢除。這樣才能逐步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接軌。
(4)通過立法明確金融監管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類金融機構不斷地創新金融業務類型、提出新的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模式的不斷加強,所以我國根據監管機構的類型來確定監管對象的傳統做法,已經不再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尤其是混業經營的出現導致舊的立法規定已經不能再明確各個法定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力和責任。這就要求我們應當在協調各法律之間關系的同時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場的監管立法。這樣由于權責的明確就避免了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現象,不僅能夠提高執法的效率,而且還能達到很好的執法效果。
最后,金融監管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還應當有與之相配合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再注意運用必要的先進的電子技術、網絡等高科技監管手段,我國必定能夠建立一個運營良好的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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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傳德,劉鴿,《金融結構優化與金融監管完善》,《理論學刊》2007年第3期
[4]李金洋:“加入WTO中國銀行法制的局限性及克服”,《法律科學》2002年
關鍵詞:低碳經濟;綜合金融監管;碳金融;監管模式;雙峰模式
一、 引言
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碳金融的發展使資金流向低碳市場的效率大幅提高,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催化劑。碳金融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基于碳項目的金融活動,另一類是基于碳配額的金融活動。
目前,國際碳金融市場已經發展壯大并趨于成熟,成為碳金融發展的基礎。我國的碳金融市場雖然起步較晚,發展相對滯后,但碳金融產品的創新和碳市場的發展非常迅速,一方面碳金融的發展促進了低碳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碳金融風險隨著碳金融業務的發展而日益增加。目前,國際上有關碳金融風險監管的研究尚屬罕見,國內相關研究更是處于空白階段。由于金融系統具有內在的脆弱性,金融機構的企業性質決定了其具有趨利性的本質,并且金融風險一旦發生,具有極強的負外部性和傳染性,所以碳金融風險的防范是碳金融穩健發展的必要保證。
歐盟在建設碳金融市場方面有相對豐富的經驗,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學者們的研究始終圍繞金融發展和金融風險的范疇,而沒有突破并上升為碳金融監管的研究,即缺乏政府如何控制碳金融風險方面的研究。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集中在碳金融市場建設方面的政府的角色問題。申文奇(2011)在研究我國碳金融市場建設方面,通過比較歐盟金融市場以及碳金融制度,提出有關我國碳金融建設以及碳金融體系建設的幾點建議。他認為在碳金融市場建設上面,政府角色十分關鍵,政府先行引導,后續市場主導。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規劃者、監督者、管理者和引導者,引導各級市場向規范有序的方向發展,最終保障環境資源在市場中得到合理配置。二是在肯定政府在碳金融市場中的主導地位的同時,研究碳金融發展中政府如何給予配套政策,沈冰等(2011)也認為發展碳金融需要完善碳金融發展的綜合配套政策。三是關于京都議定書的討論。在國內,同樣難以找到碳金融風險監管方面的研究。在把風險控制在一定限度的條件下發展碳金融是我國政府的必要選擇,因此,在大力發展碳金融以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討論如何預防碳金融風險,建立怎樣的碳金融監管模式具有理論和現實意義。
在過去的20年內,大的跨國經營的金融集團的出現,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融合和金融趨同的出現,使銀行、保險和證券呈現出一體化的趨勢,這使得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因此,采用綜合機構模式來監控金融風險的國家逐漸增多。碳金融產品不斷創新,碳金融市場逐步建立起來,政府、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擔保公司等各家金融機構都可能開展碳金融業務。碳金融業務涉及到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采用原來的分業監管模式可能效率低、效果差、不能形成規模經濟,不適應碳金融發展的要求,因此,借鑒國際上的金融監管實踐和研究,討論我國的碳金融綜合監管模式的可行性具有現實意義。
全文分為五部分。第二部分分析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用于碳金融監管可能出現的問題;第三部分探討采用綜合監管模式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研究如果采用綜合監管模式,采用綜合監管哪種模式更適合;第五部分為本研究的主要結論與總結。
二、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分析
我國現行的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采取了“三會一銀”的監管格局。在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的大環境下,我國的金融機構呈現出以全能化為特征的混業經營趨勢。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的變化也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吳思麒(2004)分析我國現行金融監管組織機構模式時,認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分業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混業經營的現實要求,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和有效控制風險。二是分業監管對上市金融機構的監管存在目標沖突。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使分業監管暴露出許多弊端,出現了監管的內容相近,職能重復;地位平等、各司其職;信息不能共享,難以溝通和協調;規模不經濟;監管真空等一系列問題。四是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不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外資金融機構。
碳金融市場中跨國合作更為普遍,碳銀行、碳保險、碳證券之間密切相關。碳基金、碳項目讓國際合作變得更加緊密。目前分業監管的模式的問題變得更為顯著。
【關鍵詞】金融;監管;央行;風險
一、引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2011年公布了我國“金融部門評估規劃”成果報告——《我國金融體系穩定評估報告》和《我國金融部門評估報告》。這是IMF對我國金融部門的首次正式評估。報告指出,我國的金融體系總體穩健,但脆弱性在逐漸增加。我國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正在積累,受到的外部沖擊越來越多。面對越來越復雜的金融結構和金融環境,潛在金融風險很容易被低估。IMF指出,我國的金融部門面臨著幾個近期風險:快速的信貸擴張導致貸款質量惡化;房價下跌;全球經濟形勢不明朗。這樣的情況如果繼續下去,將帶來進一步的風險。
近年來,我國監管機制與監管方式改革相對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金融機構業務創新與交叉融合不斷深化,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現實環境比較滯后,明顯不適應金融發展形勢要求,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均面臨挑戰,監管有效性面臨質疑。2003年,銀監會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力度,全年共查處違規經營機構1242家,直接或責令有關單位對3251名違規人員進行了處分。中國下一步金融改革關鍵還在于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及金融體制變革。這些都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繼續推進改革。我國亟待突破既有的金融監管思路,建立與新時代相適應的新監管框架。
著名的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指出:“一個國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個開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圍就越大”,從金融監管改革歷史看,雖然各國的金融監管在不斷完善與發展,但總體而言,金融監管改革都可以說是程度不同的危機推動與問題導向的,以事后的完善為主,缺乏前瞻性。對于應該如何建立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等問題,都需要貨幣當局有新的未來的管理思路。從未來的發展趨勢看,央行將更多的承擔金融監管和金融調控的職責。金融監管改革的歷史規律決定了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更多需要從問題導向入手,需在有較強外部推動力下進行。就目前改革而言,可根據我國金融監管以及金融體系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趨勢,推進思路,確定金融監管改革具體目標。
二、我國金融監管改革面臨的問題
(一)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建設與改革進展緩慢
金融危機反復證明,系統性金融風險是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最為危險的因素之一。與發達國家不斷加強宏觀審慎金融監管改革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建設與改革進展緩慢。隨著我國金融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和有效應對正在不斷加大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壓力。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始終是我國金融管理的首要任務。2003年央行就提出貨幣信貸增長偏快,將會增大潛在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警示。2005年央行再次指出,我國金融業要注重防止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傳染,核心是防范系統性風險。我國“十二五”規劃也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金融機構尤其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始終是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的關鍵領域。
(二)金融創新發展受到傳統的監管方式制約
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結構的靈活調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金融監管仍習慣于行政審批與準入限制等傳統的監管方式,制約了金融功能的發揮與金融創新發展。監管機構不能替代行業創新,但必須為行業創新提供服務,從實際出發不斷推進監管改革,圍繞市場需求不斷開發金融產品,最大限度放大自主經營和發展空間。在政府管制的金融監管體制下,監管部門通過市場準入限制、牌照限制、對創新業務的管制、對直接金融活動嚴格的行政審批等手段,影響金融服務的有效供給,阻礙了金融結構的靈活調整,制約了金融功能的發揮。例如對民營資本進行金融行業限制,影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與活力,也制約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深度與廣度;對股票債券等直接金融工具的發行進行嚴格的行政審批,制約了金融功能的發揮與資本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下存在諸多潛在風險
長期以來,中國金融在行政管制的條件下,形成了以機構監管為重心的分業監管框架,這種體制具有監管專業化優勢,職責明確,分工細致,有利于達到監管目標,提高監管效率,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具有競爭優勢。但是這種體制也存在監管重復、成本高、監管缺位、難以適應金融創新與金融混業發展需要等弊病,監管規則和監管實踐中的條塊切割、溝通不足,嚴重影響有效金融監管的實現。我國金融業發展與改革“十二五”規劃中雖已明確提出構建健全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目標,但在目前的“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的簡稱)監管框架下,各家監管部門也難以做到有效協調,沒有一家金融監管機構是具備監控市場系統性風險所必需信息與權威的。在現行法律法規下,又難以對混業經營進行實質性突破,監管處于分業的狀態,形成了監管體系中的各種潛在風險。
1.金融機構的功能邊界由于業務創新與產品創新逐漸模糊,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常常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按機構類型分業監管容易產生監管標準不統一與監管真空現象,引起不公平競爭等問題,形成金融體系潛在風險隱患。
2.隨著理財產品、資產管理等領域的開放和創新,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勢不可擋,跨領域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與產品,特別是交叉性產品的創新日益涌現。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間業務交叉與融合程度也不斷加深,例如銀行廣泛參與證券基金與信托產品的銷售,并為證券與期貨提供資金結算與存管服務,證券與基金為保險資產與銀行理財產品提供投資服務等。相對分割的監管體制難以識別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跨領域的傳遞。單獨來看,相關業務均為無風險的中間業務或資產委托管理業務,但業務交叉后通過相對分割的金融監管體制難以有效識別是否存在損害消費者利益,是否會產生風險傳遞感染等。
3.為適應金融業務交叉和融合趨勢,更有效地發揮協同效應,以控股集團或母子公司等形式開展金融綜合化經營的金融控股集團紛紛出現。而基于獨立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難以識別金融控股集團整體的風險狀況。推行綜合化金融平臺正是目前眾多的國內銀行、保險等機構的發展目標。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在為客戶提供了一條龍式金融服務,提高服務效率與質量的同時蘊含了新的風險,對相對分割的監管體制形成新的挑戰。
4.在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的過程中,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界限也逐漸趨于模糊,但監管方式上信息披露與透明度要求并未隨之提高,金融市場潛在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風險突出。以銀行理財產品為例,從投融資雙方關系看,銀行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非定向募集資金,投資風險由產品購買者承擔,具有直接金融屬性,投資于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項目融資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而在監管上,對銀行理財產品未按直接金融的要求進行持續的信息披露,資金供給方對資金缺乏有效的監督與控制,因此存在一系列道德風險問題。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不當也可能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累積,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余額達7.4萬億元,超過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10%。
(四)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管存在較大問題
自2003年農村信用社管理和風險處置交由地方政府負責,2008年又逐步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交給省級政府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從最初的風險處置向推動地方金融、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等方面拓展。目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都已成立了省級金融辦公室。截至2012年底,全國283個地級以上的城市中已有近240個成立了金融辦,許多縣或縣級市也成立了金融辦。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法律依據空白,監管方式與手段落后,難以有效控制金融風險。部分地方政府面快速增長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的新挑戰,依然采取事后補救手段。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人才嚴重缺乏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近年來,我國各地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地方性股權、大宗商品交易市場迅猛發展,很多新型金融機構實際上部分扮演了“影子銀行”的角色,承擔了地方企業與政府融資信用中介職能,部分股權交易市場與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具備金融市場屬性,但目前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由于監管力量的限制,難以對眾多的中小型金融機構與分散的地方性市場實施有效監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由于法律依據的不足以及監管方式與手段的落后,重視準入環節的審批監管而輕視行為與風險監管,可能成為潛在的金融風險的累積點。
三、改革的思路
(一)明確金融監管改革具體目標
1.增強金融監管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更好地適應金融混業發展要求,有效防范與控制金融風險。為應對金融混業趨勢與金融綜合化經營發展要求,金融監管改革需要降低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成本,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并確定以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與金融消費者或投資者權益保護為共同監管目標,對金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業務采取統一監管標準,促進公平競爭,防范監管套利、監管真空與監管重疊,防范與控制金融風險
2.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流動的變化,中央銀行要進一步豐富和強化逆周期調節手段,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應當強化監管政策和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的協調配合,提高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有效性。近年來,銀監會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包括加強資本監管,要求商業銀行計提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引入杠桿率這一新的監管工具;實施動態撥備以及會同其他相關部門采取逆周期信貸政策等。構建適合我國金融體系特征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通過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明確宏觀審慎監管責任主體,并賦予識別、早期預警、防范和處置系統性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對應權限,明確宏觀審慎監管部門對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職責。
3.明確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新型地方型金融機構監管職責,彌補監控空白,防范風險。通過立法或授權制度安排,明確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統一監管目標與監管標準下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例如組建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強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成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偵查支隊和金融法庭等等舉措。充分發揮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門分散與靈活性的特點,平衡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責任。
4.形成有利于金融結構靈活調整的監管方式。金融監管改革應放松管制而加強監管,逐步取消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限制,減少金融業務與產品的審批,放松或取消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金融行為的行政審批,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監管與事后處罰,通過推動建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形成有利于金融結構調整的監管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與社會轉型發展需求。
5.打破金融監管行政分割的格局,構建有利于金融創新發展的監管體系。為適應金融改革重心轉換以及跨領域金融創新發展要求,金融改革需要打破金融監管的行政分割與利益保護的格局,構建有利于金融市場創新的體制,促進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應對金融市場開放面臨的挑戰。
(二)從體制、方式以及產品監管三方面推進改革
1.在金融改革的過程中,無論是調整立法與監管等外部層面,還是從產品、服務等金融機構內部進行調整,都會面臨一些難題。隨著國內金融市場對外的逐步開放和資本管治的開放以及國內銀行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監管體制也將面臨從機構型分業監管模式向功能型統一監管模式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一致性與適應性;金融系統的結構性風險有一部分是由內而生的,比如道德風險上升為彌漫全系統的普遍現象,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上升等,由于金融體系特定的機制和體制安排,特別是創新因素,致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下降。因此也應加強對包括資本充足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金融體系的監管,從而有助于從內部增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2.從市場準入監管到行為監管轉變,從合規導向型監管向風險導向型監管轉變,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注重事后監管處罰與建立市場退出機制。通過放松市場準入限制提升金融結構調整的靈活性,通過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監管彌補放松管制后的監管空白,防范金融風險。
3.從注重產品審批轉移到注重信息披露監管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結合。金融產品的監管與金融消費者或投資者保護密切聯系。過去習慣于忽視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設,而通過對金融產品的嚴格審批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結果大量不適當的投資者在缺乏透明的市場中盲目投機,嚴重扭曲了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未真正保護到投資者的利益。建議逐步取消直接融資行政審批制度,通過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確保參與主體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促進市場定價效率提高和配置效率的優化,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信息披露監管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上來。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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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一體化;監管效率;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監管一體化模式的運用,世界各國一直存在爭論,就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經濟、金融發展時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國政府把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出來,將原來的9個金融監管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行一體化監管。[1]隨后,韓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紛紛效仿,掀起了“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受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不存在一個適應于所有國家或各種金融產品的一個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所要求的監管技術水平和監管側重點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監管政策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監管效應。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金融機構眾多且組織形式復雜,金融風險及其表現形式也存在較大差異。對于我國是否適于實行金融監管一體化模式,能否實現一體化改革所倡導的監管標準和手段的統一,實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論界認真思考的一個現實問題。
一、金融監管一體化的優勢分析
從國際金融發展情況來看,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家適合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經濟發展水平高;資本市場發達;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水平高;混業經營在金融體系中居主導地位;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高;金融監管水平高。統一金融監管有以下好處。
1.成本優勢。一體化監管不僅能節約人力和技術投入,降低監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
2.提高監管效率。一體化監管能夠全面真實反映被監管機構所有經營業務,監管組織結構更具有優勢。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機構已日益多樣化,不同類型機構之間傳統的職能分工已經消失。盡管有多種辦法可解決多樣化經營機構的全面審慎監管,但是一個一體化的綜合監管機構可能更有效地監督這些機構的所有經營,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覺不同業務潛在的風險危機。在日常監管中,一體化的監管機構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標準來加強監管,同時又能更有效地考慮各業務品種的區別,提高監管效率。
3.改善監管環境。一體化監管不僅可以避免重復機構體制容易引發的不公平競爭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監管的重復交叉與遺漏,而且能夠避免由于監管者的監管水平和監管強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機構或業務面臨不同的監管制度約束,可以使消費者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能便利地進行投訴,降低相關的信息搜尋費用。
4.適應性強。隨著技術的進步和人們對金融工具多樣化要求的不斷提高,金融業務日新月異,―體化監管能迅速適應新的業務。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創新形成的新的系統性風險,也可以避免多重監管,降低不適宜的制度安排對創新形成的阻礙。
5.應變協調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監管對象被置于同一個監管者的監管之下,監管者的責任認定非常明確。在處置金融風險的過程中,一體化監管機構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協調的權威性和反映的及時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監管資源處置、平息金融風險或金融危機。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中,銀行管理委員會和證券管理委員會不僅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對危機處理不當,而且當危機升級的時候,兩家機構還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機過后,墨西哥立即統一了金融監管機構。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的韓國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監管一體化的缺陷分析
雖然理論上一體化監管有諸多優勢,但是沒有證據表明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效率高于分業監管機構,而且實行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國家至今仍面臨諸多困難和障礙。
首先,盡管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但并沒有真正實現監管標準和手段的同一,分業監管下的以機構為基礎的監管仍在發揮作用。其次,已實行一體化監管的國家,其監管機構內部運行機制不夠完善,相關的監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絕大多數國家的一體化監管機構表示,他們目前遇到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目標不明確、權責不清楚。由于各監管目標之間往往存在沖突,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僅難以達到強化監管責任的目的,而且使監管道德風險的情況更加嚴重。尤其是在轉軌經濟國家,由于操之過急,相關的配套改革措施沒能及時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簡單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說:改革沒有充分體現出統一監管的好處,卻集中了兩者的壞處。最后,統一監管機構缺乏監管者之間的競爭,容易導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監管權力過分集中還容易產生,甚至滋生腐敗現象。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認為,多家監管機構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競爭機制,從而促使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創新。因而,美國在1999年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監管體系并沒有太大變革,美聯儲、貨幣監理署與證券交易委員會均在不同場合表示沒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國卻是世界上金融監管最為有效的國家之一。這也從某種意義上說明,混業經營不是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必要條件,多家監管機構并存同樣能夠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監管服務。
三、我國金融監管正處于一個兩難境地
1.從我國金融發展總體狀況看,我國尚不具備金融監管一體化的條件。一是我國GDP總量雖然較大,但人均GDP較低,經濟發展結構不平衡,經濟發展質量較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國資本市場雖然近幾年取得了長足發展,但遠未達到國際慣例所公認的發達程度,資本市場還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資者非理性表現較強,市場投機成分仍然較濃。三是國有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革尚在進行中,股份制銀行還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相應的約束機制不健全,整體內控水平不高,各種各樣的案件發案率較高。四是金融法規還不十分健全,金融監管人員綜合素質較低,對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和分析能力不高,對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監管計量模型掌握不精,運用也不嫻熟,金融監管水平較低,金融創新處于較低層次。[3]
2.從我國金融業最近幾年發展的情況看,似乎已經逐漸出現了對統一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無論是金融產品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益緊密,對金融業的監管和控制也變得更加復雜、更加困難,尤其是國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現。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體系更加靈活、更加綜合、更加統一,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經營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中國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
目前,商業銀行越來越多地參與證券資金的清算服務,而證券商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允許銀行開辦券商股票質押貸款,允許保險資金通過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政策創新,則開辟了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資金流動渠道。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產品,擴大了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混業經營的基礎。與此同時,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險業務方面,新的業務創新不斷涌現,這些新的保險業務,既有投資功能,又有儲蓄功能。[4]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所有這些都在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方面邁出了新的一步。作為前瞻性的金融監管建設,應積極做好混業經營監管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種形式的混業必然呼喚金融監管的統一。
盡管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于未開放的狀態,最近幾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只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客觀現狀和現實條件都決定了金融監管一體化在短期內實施還缺乏穩固的基礎。現實告訴我們,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立即拋棄當前的金融分業管制結構,推行全面的、激進化的改革,可能會使我國陷入金融混亂之中。
四、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需要做的重點工作
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于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效率,重點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立法,加強金融監管執法。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是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金融監管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證。在完善我國金融立法的過程中,應根據形勢和客觀條件的變化,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加強研究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同時,應強化金融執法,賦予監管機構更大權利,并使其在運作上保持獨立性,增強金融監管的嚴肅性,維護監管人員的正當權益,樹立監管部門權威,更好地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當前,在金融監管立法方面,應重點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審視現行的金融法規,修改已不符合實際或不適應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條款;另一方面,根據新形勢、新業務的發展要求完善有關條文。
2.加強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方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監管和現場監管的有機結合;二是建立金融監測、預警機制及金融風險的防范、化解機制;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對金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措施,實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3.建立嚴于自律的監管客體系統,完善金融監管客體的自律機制。一是建立系統完整的自律機制;二是以完善各類責任制為契機,強化自率機制的真正落實,增強自律制度的執行力度;三是健全內審機制,增強自律機構的權威性;四是鼓勵金融機構實施ISO9000標準,提高自我約束能力;五是加強銀行同業公會的同業自律監督作用,對金融機構自律機制實行有效監管。
4.加強金融機構內控體系建設,盡最大努力把經營風險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創造良好的內控文化氛圍;二是建立相對獨立和權威的內控機構,負責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三是明確各管理部門職責,建立權責制衡機制;四是建立對內部控制科學有效的綜合評價體系。
5.加強各監管主體間的高效配合。在現階段,三大監管機構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如何協調各個監管機構,提高監管質量與效率至關重要。應切實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監管中的問題展開討論,研究對策,建立公告制度、通報制度、督辦制度、咨詢制度、金融機構整體測評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間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
6.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對證券業的合作監管;二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工具和對沖基金的風險監管合作;三是完善國際金融統計,加強會計與信息批露的國際合作與標準化;四是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外國監管當局的合作與交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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