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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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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釋特征

      法律解釋特征范文第1篇

      關鍵詞:法律語言;概念轉喻

      一、引言:

      法律語言的研究以20世紀70年代為界,經歷了從著眼靜態法律語言用詞、句法結構等語言特征,將法律語言視為外在客體來研究的階段,到研究動態、現實的法律活動中語言的產生與理解來探究法律話語的生成和認知機制的階段。[1]概念轉喻作為認知語言學的重要理論之一,屬于以現象學為基礎的研究方向,被認為是人類思維中和概念隱喻一樣基礎、普遍的認知特征,廣泛表征在日常語言中。法律語言中也毋庸置疑普遍存在概念轉喻表征,并主要體現在法條表述及條文解釋技巧這兩方面。法律從業人員正是借助或潛意識使用概念轉喻這一人類基礎的思維方式,來表達、理解法律行業內話語,以及進行更加高級的法律解釋、推理結論等專業行為。

      二、概念轉喻

      關于概念轉喻的定義,許多學者引用不同的關鍵概念和對其進行定義,本文考慮定義及分類的全面性及完整性,選取Radden和Kovecses的定義。Radden和Kovecses指出,轉喻是一個概念現象和認知過程,并且在ICM(Idealized Cognitive Model)內運作,ICM意為理想化認知模式,是一個有組織的概念結構知識域。轉喻被定義為“一個認知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個概念實體或載體為同一ICM內的另一概念實體或目標提供心理可及”。該定義涉及到評判轉喻的三個關鍵:轉喻出現在有ICM的地方;轉喻作為心理橋梁使形成概念的人可想到要描寫的目標;有一些概念實體可以更好地把我們的注意力向目標引導。轉喻中包含了一個轉喻體與一個目標體,轉喻便是轉喻體為目標體提供“心理可及性”的過程。

      關于概念轉喻的分類,Radden&Kovecses的分類最為系統和全面,根據理想化認知模式中轉喻預提和轉喻目標之間的關系他們將轉喻分成以下兩大類及若干小類:

      第一類: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

      (1)事物與部分之間的轉喻,主要包括整體轉指部分和部分轉指整體兩種情況。(2)標量轉喻,標量是由標量單位構成的整體。標量可作為整體用以表示其上限,也可用其上限代表標量整體。(3)構成轉喻,事物是由材料、物質構成的整體。這種轉喻類型中,事物可代表它所含的物質和材料,材料、物質也可表示其構成的事物整體。(4)事件轉喻,事件是由眾多同時發生或相繼發生的分事件組成的整體,分事件和事件整體之間相互代替產生事件轉喻。(5)范疇和成員之間的轉喻,范疇與成員之間以及總稱和特指之間的轉喻關系也屬于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6)范疇及其特征之間的轉喻,范疇定義通常反映其主要特征。因此可用整體范疇表示其主要特征,也可用其主要特征來替代整個范疇。(7)縮減轉喻,此類轉喻是用某一語言形式的部分來替代整個語言形式。

      第二大類:整體中不同部分的轉喻

      (1)行為轉喻,行為理想化認知模式含有施事、受事、工具、行為本身、行為結果、事件等,這些因素之間存在行為轉喻關系。(2)感知轉喻,人們的感知和所感知的事物之間存在感知轉喻關系。(3)因果轉喻,用原因轉喻結果,忽視結果轉喻原因。(4)生產轉喻,生產活動中設計的各要素相互代替,“杜康”代酒,“馬列”代馬列書籍、思想等。(5)控制轉喻,控制關系中的控制者和受控物之間相互替代產生控制轉喻。(6)所屬轉喻,所屬這和所屬物之間相互替代產生所屬轉喻。(7)容器轉喻,容器轉喻包括容納內容以及容納內容代替容器兩類。(8)地點轉喻,地點與處于該地的人、機構、事物等密切相關。(9)符號和指稱轉喻,Kovecses&Radden將語言形式和所指概念之間的關系歸為符號轉喻類型。

      三、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表征及運作

      1.法條中的概念轉喻

      眾多學者指出法律條文中廣泛存在著利用概念隱喻來闡釋法條的現象,但鮮有人提及概念轉喻現象。Taylor指出在人類使用語言和認知過程中,概念轉喻比概念隱喻更為基本。結合理論與實際,我們也能夠發現概念轉喻在法條中確實普遍存在。

      A.“法律”一詞的表述

      就像在自然語言中,語言表達反映出概念轉喻的思維,在法律條文的構建中,有許多概念的表達也必須借助一定的心理通路,如“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都屬無效民事行為”這一類表達中的“法律”抽象概念。在這里“法律”這一詞代表的是所有法條的抽象概念集合,是一個抽象范疇總稱,該范疇包含了一系列的成員,即法律中的具體法條。概念轉喻中第一項分類便是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該類下包括了具體的范疇和成員之間的轉喻情況,即范疇與成員之間的轉喻關系也屬于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此處該法條中實指內涵是“違反了任何一條法條的或是社會公益的都無效民事行為。然而此處卻用抽象范疇名稱“法律”代替具體范疇內部成員“具體的法條”,此類表達中,概念轉喻思維實現了語言的經濟性――以能傳達出意義最簡的語言形式呈現,也避免了法律語言犯累贅、拖沓的毛病。

      B.“……人”的表述

      在具體法條中我們常常使用限定語對法律施事的對象進行限定,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幾個概念限定了法律作用的對象,這些對象都是“完整的人”,而非人的某一部分,這些人也并非只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方面的特點,而是指包含了民事行為能力特點的全部人的范疇。但此處法條對這些人的描述建立在對象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特點之上。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中包含了范疇及其特征之間的轉喻,即可用整體范疇表示其主要特征,也可用其主要特征來替代整個范疇。在此處,這幾個詞的使用便屬于用主要特征來替代整個范疇的情況,用范疇總指的那一部分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特點指代范疇總體。這樣的表達不僅保證了語言的經濟性,還能夠凸顯出范疇的最顯著的特點,實現法律語言的有效、準確表達。

      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運作機制與在自然語言中并無二致,都遵循找到實現目標體“可及性”的心理通路,但法律語言的目的及功能決定了其轉喻體及目標體之間的關系大多利用整體、部分轉喻思維。

      2.條文解釋技巧中的概念轉喻

      概念轉喻是意義拓展或縮小、語法關系的建立、語用推理和語篇連貫這些認知過程中的思維的“橋梁”。[2]法律條文術語運用至實際案例中,需要通過解釋技巧得出解釋結論。在常見的法律解釋技巧中,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從方法角度來看都是概念轉喻思維的直接體現。

      A.擴大解釋

      擴大解釋指對用于解釋后的含義大于字面含義,但該含義仍處在該用于可能的含義范圍內。在法律解釋中法律從業人員總是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來拓展法條的內涵,實現自己的辯論目的。擴大解釋這種方法本身是被允許的,但是其解釋后的結論并不一定具有可適用性。[3]律師們也通常通過對法條中的一些概念進行表達上的轉喻替換來實現擴大解釋。例如,將網絡上的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物”,沒有超出“財物”可能的含義范圍,屬于擴大解釋。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將虛擬財產擴大解釋為“財物”將對應法條中更多關于財物的相關規定,增添了維權方的論據。但是,將這種擴大解釋的結論適用到具體的財產犯罪中是否合理,則需要具體分析。在將“虛擬財產”擴大解釋為“財物”的這一過程中,虛擬財產屬于是財物這上位范疇中的一個成員,所以這一擴大解釋過程反映了用整體代替部分的概念轉喻思維。通過使用“財物”這一整體來代替“虛擬財產”這一部分,引導聽者想到與“財物”有關的法條,爭取更多的論據。

      B.縮小解釋

      縮小解釋指用于解釋后的含義小于字面含義。例如,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嚴重后果。該嚴重后果是指槍支被不法分子撿到用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由此導致的嚴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見到槍支后,在陽臺把玩時,由于過失,導致槍支掉落砸死了行人。這種后果不應視為該罪的嚴重后果。這就要求對該罪的嚴重后果進行縮小解釋,僅限于撿拾者將槍支當作兇器,故意用于違法犯罪而導致的嚴重后果。上述陽臺中的槍支只是起到一個花盆的作用。此時的縮小解釋,需要強調“槍支”發揮的“高空墜物――花盆”的功能,忽視槍支這一具體范疇,而是突出槍支這一范疇具有的邊緣屬性――“可做砸人墜物”。因此,在后續法律縮小解釋中,解釋人必須發揮轉喻的思維,使用槍支范疇的一具體特點――“可做砸人墜物”這一部分屬性來代替槍支這一個整體范疇。[4]這一部分整體轉喻為解釋人及聽眾提供了“嚴重后果”不成立的心理通路,使得從原法條解釋到縮小解釋之間的轉變能得到理解。

      四、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功能

      1.實現法律語言的自然、經濟性

      概念轉喻作為一種人類特有的思維機制,普遍表征于法律語言中,保證了法律語言的自然流暢,也幫助實現了其語言的經濟性。概念轉喻恰當的使用可以有效促進法律溝通交流有條不紊的運行。注意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運用,可以有效確保對法律術語的把握,提高法律語言的運用水平,促進法律文化的交流。同時,法律語言中概念轉喻思維也保證了法律、經濟交流中的用語得當,做到用語的嚴密、嚴謹和有效,以保證法律事務的有效進行。在國內的經濟交往中,很多糾紛緣于法律語言的表述不當。對法律用語的把握不當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也易造成法律從業者工作的失誤。可見,概念轉喻于法律語言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發揮了保證語言自然、有效運行的作用。

      2.凸顯法律表達中的重點

      概念轉喻中常出現以范疇特點代替范疇總體這樣整體部分之間轉喻的情況來表達法律表達中所限定的對象。為凸顯其法律上最重要的特征,法律從業者往往選擇用對象的某一重要法律特點這一部分屬性來代替這個對象整體,從而凸顯出對象法律上的特點。正是人類特有的概念轉喻思維保證了這種以凸顯為目的的替代行為得以被理解。

      3.意義延伸

      法律從業者正是通過法律解釋來得出解釋結論,因此解釋技巧在法律解釋發揮了很大作用。法律解釋技巧中的擴大解釋、縮小解釋正是通過利用整體和部分之間的相互替代關系實現的,通過概念轉喻,運用整體轉喻體代替部分目標體實現擴大解釋,運用部分成分作為轉喻體代替整體目標體來實現縮小解釋。概念轉喻為意義延伸提供了心理通道,是實現意義擴大或縮小的關鍵所在。

      五、結語

      概念轉喻廣泛表征于法律語言表達中,是法律語言的特點之一。從概念轉喻視角研究法律語言,除了幫助我們進一步認識這一專業語言之外,還有助于向大眾剖析出了法律語言的內在含義、顯化法律從業人員話語中的內涵,對法律語言本身及它所屬的法律學科有著重要的理論及現實意義。(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J],《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6期,第66-67頁。

      [2] 張輝、盧衛中:《認知轉喻》[M],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

      法律解釋特征范文第2篇

      摘要:

      法教義學是以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為依據,并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科學研究方法。法教義學以現行的實在法秩序作為堅定信奉的前提,并運用體系梳理功能、體系化的體系解釋功能和自我批判與修正功能,致力于現行實在法秩序的優化。對我國刑法學的發展而言,法教義學在體系化刑法典的構建、刑法條文的準確釋義和刑法典安定性的維護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

      法教義學;體系;體系解釋;方法論

      1法教義學之概念及存在依據

      1.1法教義學之定義

      法教義學始于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的學者對此概念并沒有相關的論述,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此概念也鮮有表述。對于“Rechtsdogmatik”中文法學界存在很多譯法,諸如法釋義學、法律釋義學、法教義學、教義學法學等,以及法律信條論[1]。有學者認為,法教義學的基本工作有三個層次:法律概念的邏輯分析、將這種分析概括成為一個體系、將這種分析的結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證立[2]。也有學者將法教義學與部門法學等同,認為在某個特定法秩序之層面,部門法學就是法教義學[3]。筆者認為,法教義學是一種體系化的體系解釋方法。首先,法教義學是一種體系化的方法,具有體系化的梳理功能,其次,是一種體系化的體系解釋方法。法教義學還具有批判和修正的功能,可通過此功能不斷地完善自身。

      1.2法教義學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分析

      法教義學并不是通過理性證明,即理性地界定正義的標準,并運用其解決問題,而是在信奉概念的基礎上,予以修正和完善,并達到優化概念的目標。法教義學的精髓在于預先設定一種合乎基本標準的模式,并根據其效力的來源———社會實踐的發展,以不斷地批判和修正的方式,使預先界定的標準更加合乎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以期在應用于社會實踐的過程中完善自身的理論或者標準。任何適用和遵循的法律制度都必須有一套可以提供適當解決各種沖突和糾紛的方法,并且不得背離法律的要求和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為此,必須運用法教義學賦予其權威的被信奉的效力。但問題隨之而來,法教義學不可能對任何已知事物和未知事物都可以設定相對合理和有效的解決方法,以處理適用司法中的問題。這樣,體系與解釋二者的重要性便凸顯出來。

      2法教義學的“體系化”價值分析

      2.1體系化是確保法律的明確性與和諧性的基本要求

      每個體系都是透過研究個別問題所獲得的概括總結,包括被認識的法律原則和其中的相互關系。它不僅有助于概觀實際工作,也成為借助那些透過體系才清楚顯現的脈絡關聯得以發現新知的根源,因此它是法秩序繼續發展的基礎。在法教義學中,信奉的法律不僅包括一切基本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也包括為適應司法實踐需要而設立的新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在整個未體系化的法律中,由于法律受環境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不同,以及制定者主觀因素的差異,必然存在法律條文的不確定性,以及存在類似法條之間沖突和法條混亂不清,而無法取舍的問題。而體系化的進程正是對法條進行篩選優化的過程,以提高法條用語的準確性、法律條文的系統性和法律適用的簡易性。

      2.2法教義學要求“體系”本身具有開放性特征

      體系性的工作是一種持續性的過程。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體系性的工作必須要吸收新的元素。法教義學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的特征,這要求義學方法下的體系化進程要在開放性的前提下,才符合法教義學自身發展的要求。在對所有的法律要素進行梳理的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必然產生新的值得考量的因素,應將這些基于社會變遷而產生的新的因素納入到體系化梳理過程所應參照的價值判斷標準中,并參照社會發展現狀取舍體系中的各種法律要素,只有如此,法教義學具有的借鑒和吸收功能才可以顯現,不斷有選擇地吸收新要素,完善體系,為將來的體系化過程奠定基礎。

      3法教義學是一種體系化的體系解釋方法

      3.1法律解釋在法教義學中的價值

      由于法律條文表述的不明確性和文字語言內涵的多樣性,必須運用恰當的方法解釋法律條文。法律解釋是理論和實踐的認識性和創造性、創作和再創作、科學性和超科學性、客觀和主觀等各種因素不可分割的混合。隨著社會情勢的不斷變化,法律條文的語意也將有所改變,為此不能拘泥于封閉的法律體系,必須在開放性的前提下,對部分法律條文乃至整體法律體系作出符合社會環境發展需要的解釋。“法律的安定性需要法律的實證性?!盵4]而法律的實證性離不開解釋方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正當運用。不斷地通過解釋,使法律條文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使法律體系保持穩定性,從而使人們確保法律體系。這是法教義學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

      3.2體系化的體系解釋方法及其功能

      法律經常是由不完全的法條構成,只有視其為規整的部分,方能獲悉個別法條的意義[5]。解釋必須立足于法律體系。在體系解釋過程中,解釋方法不僅要適合對大的法律體系解釋,還應適合對小的法律體系中具體的法律條文,及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甚至與上下法律條文間的聯系的解釋。以刑法為例,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及刑事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共同構成了刑法典這一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必須要將刑法分則的某一具體罪名與刑法總則中相關規定結合起來,方可正確解釋。在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中,解釋是一種體系化的體系解釋方法。只有運用體系化的方法,把握刑法的體系脈絡,才能發揮法教義學本身的作用和功能。

      4法教義學對刑法體系化研究的價值分析

      4.1體系化要求下的刑法條文梳理

      法教義學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對刑法規范予以體系化梳理。體系化的條文是確保法律適用明確、簡潔、方便等要求的體現。具體而言,首先,要對刑法的相關規范進行有區別的收集和歸納。應保留符合社會司法實踐要求的法律規范,剔除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精神以及不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規范。其次,對涉及到同一刑法內容的不同刑法規范予以綜合考慮,在充分衡量相似規范的適法性的基礎上予以取舍,以解決因法條競合而產生的司法適用無法抉擇的問題。最后,還應運用法教義學的方法,將這些法律規范整合成一個體系,使之成為一個體系化的法典??傊?,法教義學的體系化梳理功能對于解決我國前的立法混亂現狀乃至優化我國的法律內部評價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4.2刑法條文明確性及體系化之要求

      法教義學的穩定性和開放性特征得以存在還在于法教義學體系化的體系解釋功能。體系化解釋的主要功能在于使法律條文明確并使法官正確使用。一方面,法教義學可以使刑法的條文更加明確;另一方面,法教義學也可以使經過解釋的條文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就刑法條文的明確性而言,體系解釋要求法律條文的適用性必須在整體的分析視角下考察。解決實務問題的首要步驟是體系化對待刑法的法規。在綜合分析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及相關刑事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還應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分析與之關聯的刑法條文,行為之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其他的相關因素都應該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而納入司法審判考量的因素中。

      4.3法教義學下的刑法典之安定性塑造

      法教義學具有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穩定的功能。社會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元素、新觀念,以及條文本身由于立法者或者某種潛在的社會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疏漏和誤區等,要求對條文進行理性的審視和批判。批判也是理解的過程,通過理性的批判,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條文,并找到符合條文表述規范的相關詞語,從而實現對條文的修正,達到符合立法原意和社會發展要求的標準,使整個刑法體系趨于合理,內容趨于明晰,表述趨于規范。保持基于批判和修正功能之下的刑法學體系“穩定性”的特征,是法教義學的重要任務。

      5結語

      綜而觀之,法教義學作為一種體系化的體系解釋方法,對于解決我國法律條文表意粗疏不明及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有很好的幫助作用,它將為我國部門法體系乃至大法律體系的構建、法律規范之間沖突的解決、法律自身及法律體系自身穩定性的實現能夠奠定很好的基礎,由此產生的對實踐中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引作用和規范作用更是不可忽視。作為我國不可或缺的一種基本的刑法學研究方法,法教義學在我國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務實踐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將會不斷地彰顯出來。

      參考文獻:

      [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M].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36.

      [2][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308.

      [3]林來梵,鄭磊.基于法教義學概念的質疑[J].河北法學,2007(10).

      [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哲學[M].王樸.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1.

      法律解釋特征范文第3篇

      關鍵詞: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專利風險預警;權利要求解釋;專利侵權認定;全面覆蓋原則;禁止反悔原則

      中圖分類號:F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34-0015-04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高科技企業在走出國門、參與國際市場角逐的過程中不斷地遭遇“專利門”事件,引起大家對于海外市場專利障礙的重視。專利預警及應急在此背景下走進人們視野,得到相關政府部門、企業的高度重視,在增強預警意識、提高預警水平等方面取得許多成果。北京市于2011年8月了國內首個專利預警指導性文件――《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預警指導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以“引導更多企業在走出國門之前排查知識產權隱患,防患于未然”。該《規程》在總結實務經驗的基礎上,將專利預警工作運作體系概括為“一大基礎、四大模塊”,即以預警工作組為基礎,分“數據檢索和篩選”、“數據統計分析”、“法律侵權分析”、“風險規避策略”四大模塊進行知識產權風險的預警分析。其中,“法律侵權分析”是預警工作的核心環節,對預警結果有著直接的影響。然而《規程》對“專利侵權分析”的著墨并不多,有必要對專利風險預警中的專利侵權分析做更進一步的研究,以期對企業的專利風險預警工作發揮點滴啟發作用。

      二、專利侵權分析是專利預警分析的核心和難點

      企業專利風險預警及應急是指企業通過收集、整理和分析判斷與本企業主要產品和技術相關的技術領域的專利和非專利文獻信息、國內外市場信息和其他信息,對可能發生的重大專利侵權爭端和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等情況向企業決策層發出警報,其實質是一種危機預警。對于中國企業來說,這種“危機”大多是指企業產品在海外市場上遭遇專利侵權指控、專利高額收費事件以及在美國市場上遭遇“337”調查等情況。預防此等專利障礙,保證產品順利進入海外市場,關鍵就在于預先確定企業的產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預警目標國的專利權,即關鍵在于專利侵權分

      析工作。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企業海外專利風險預警中的專利侵權分析就是指基于專利數據檢索和分析所得的、與預警產品所采用專利技術關聯度較高的專利,并依據預警目標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雙邊條約、互惠條款等規定,對企業預警產品進入該國家或地區是否侵犯專利權進行分析。專利侵權認定一般發生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由法官根據一定的步驟和原則來判定被控侵權物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專利權。專利風險預警中的“專利侵權認定”,實質上是將專利侵權訴訟中法官判定專利侵權的活動提前上演,由預警工作組的人員根據預警目標國關于侵權認定的法律規定和原則等,判定預警對象產品或方法是否侵犯預警目標國的專利權,確定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并及時加以規避的行為。

      由于專利侵權分析涉及細致的技術特征對比和專業的法律原則的適用兩個方面,一直是各國司法和實踐中的難題。要認定專利是否侵權,首先需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就需要進行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然后根據一定的方法,通過對比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物品或者方法的技術特征,以確定是否構成侵權。另外,專利制度發展到今天,雖然已經形成了一些世界通用的專利侵權認定規則,但“因專利權具有地域性,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自身的專利法以及審判體系,企業應全面了解并合理運用產品出口相關國家或地區的專利侵權判斷原則,才能獲得準確的專利侵權分析結果?!币虼耍瑢@L險預警中的專利侵權分析比某個具體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的專利侵權分析更要復雜,是目前中國專利風險預警工作中的難點。

      三、權利要求書解釋是專利侵權認定的基礎

      (一)解釋權利要求,確定專利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書在英語中稱為“claim”,其基本含義是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自己主張的其發明應當包括的范圍”。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泵绹⑷毡镜葒鴮@▽嗬髸灿蓄愃朴涊d,要求專利申請人應當使用權利要求對自己的發明進行界定,并應當明確、清楚地進行表述。因此,根據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和理論,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由專利權利要求書決定的,即由權利要求界定專利發明。權利要求書將專利權人的發明物或者方法與其他物或方法區別開來,為專利權人的獨占權劃定權利行使的邊界,同時根據專利制度的公開原則,權利要求書也向社會公眾公示了該權利邊界,公眾可以通過說明書等材料了解權利要求書界定的權利邊界以避免侵權。更為重要是,在侵權訴訟發生時,法院首先通過解釋權利要求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然后將被控侵權物或者方法與權利要求進行對比,判定被控侵權物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判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權利要求書在專利文件中有著非比尋常的地位,其內容是對發明的技術特征的記載。技術特征是對該發明進行限定的條件,其可以是構成發明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也可以是對這些技術要素之間關系的表述,一般通過發明的構成部件或者步驟,以及該發明與已知技術的差別的形式表現出來。專利權人將其發明的技術特征通過專利權利要求用語言的形式表述出來時,因語言的多義性和不確定性,或者發明的新事物無法用現有的語言表述出來時,難免出現一詞多義、詞不達意、自造詞等問題。因此,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以消除歧義或確定自造詞含義,才能準確確定專利權的獨占權的范圍,這關系著專利權人利益的大小以及被控侵權人是否構成侵權等重要問題。另外,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專利保護范圍是最大的,一般不需要解釋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限定從屬權利要求。但是如果存在可能侵犯從屬權利要求的情況時,也需要對從屬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關于如何進行權利要求書解釋,在專利制度的發展過程中曾出現過三種觀點:中心限定主義、周邊限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中心限定主義”的核心思想是認為權利要求書的描述僅是一種將技術思想具體化的例子,初始描述發明實物并記載發明所含特質,不是用于確定專利技術獨占范圍的。這種主義下書寫的權利要求范圍僅僅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利范圍,應當對該基本范圍做擴充解釋,才能對坦誠公開發明技術的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較好的保護,以避免其他人參考其技術僅作簡易改動便實施其專利也不構成侵權的情況發生?!爸苓呄薅ㄖ髁x”的核心思想認為專利是發明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就發明實施獨占權范圍所簽訂的契約,而權利要求書就是該契約的條款,所以專利權的范圍應該只是涵蓋在已描述于說明書,并定義在權利要求書中的事項,專利權人不得任意將申請專利范圍做擴充解釋。上述兩種觀點各有弊端,因而在專利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折中主義”的觀點,主張根據權利要求書寫明的字面內容進行解釋,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說明書和附圖作為輔助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說明。預警工作組進行侵權分析,進行權利要求解釋時,應該按照折中主義方式進行。

      在解釋權利要求時,即使權利要求請求項所界定的范圍是恰當的,專利權人也可能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有意或者無意將權利要求朝向涵蓋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進行解釋,其結果可能超出或者偏離原來的專利申請范圍。反之,對于被控侵權人亦然。因此,一般來說只有法院解釋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才具有法律意義,當事人或其人所進行的解釋只是法院在認定專利侵權過程中的參考。也只有法院確定的權利要求解釋的規則和方法,對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理解專利權利要求具有指導意義。在專利風險預警的專利侵權分析中,需要預警工作組人員以公正、客觀的立場,避免利益關系的影響,盡量準確地按照預警目標國法院確定的規則和方法進行預警對象專利或方法和預警目標國專利或方法的權利要求的解釋,以免無法正確確定預警所涉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無法得出正確的預警

      結果。

      (二)確定專利保護范圍,對比技術特征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侵權認定,是在確定專利侵權范圍后將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特征進行對比,以確定其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的權利要求范圍內,從而確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專利風險預警中的技術特征對比也是同樣的道理。技術特征的對比過程和結論的得出須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步驟,這就是專利侵權認定的基本原則。雖然各國的司法實踐各不相同,但目前已形成了三個世界通用的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原則,即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和禁止反悔原則。這將在下文中詳細

      分析。

      四、專利侵權認定基本原則在專利預警中的應用

      如前所述,專利侵權認定的基本步驟是把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以及被控侵權物的主要技術特征分別找出來,然后再將兩者逐一進行比較。目前各國均已認可的侵權認定原則有三個: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和禁止反悔原則。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又稱字面侵權原則,是指如果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包含了一項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且這些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在專利法意義上兩者相同,則認為被控侵權客體落入了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完全相同則侵權成立。此原則在各國雖提法不一(如在臺灣稱為“全要件原則”),但卻是判定專利侵權通用之第一原則。在專利風險預警中,如果發現自己產品所含技術的技術特征與預警目標國某專利的權利要求完全相同,此時面臨的侵權風險無疑是巨大的,預警工作組在確認該目標專利仍有效的情況下,一定要敦促企業采取相關避險措施,不能貿然將產品出口

      到該國。

      (二)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指即使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沒有落入權利要求字面含義的范圍,如果被控侵權物與專利發明中的技術特征之間的差別是非實質性的,被控侵權物仍可能被認為與專利發明是“相當的”,從而構成專利侵權。等同原則從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出發,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專利發明的等同物,“等同”的認定標準是適用該原則的關鍵。若“等同”的標準過于寬松,則將不適當地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社會公眾或被控侵權人造成損害;若“等同”的認定標準過于嚴格,難以達到其對專利權人進行適當保護的目的。目前,世界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對等同的認定標準和司法適用,確有很多細微差別之處,在進行專利風險預警的專利侵權分析工作時,分析者一定要考慮此因素,以免對“等同”的認定標準把握不清而做出錯誤的判斷。例如,英美等國家對于等同原則適用掌握得比較嚴謹,且許多認定細節(如效果等同)需通過判例學習才能掌握,對預警工作是種挑戰。中國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等同原則的把握相對寬松,也已經有不少適用等同原則的案例出現。

      (三)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并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該原則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禁止專利權人出爾反爾,任意擴大專利保護的范圍。如前所述,禁止反悔原則一般應用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侵權認定,而對于專利風險預警分析中的專利侵權分析的啟示在于,預警工作組人員應該嚴格按照對方專利文件中的所表述的權利要求、說明書、附圖等所確定專利保護范圍進行侵權分析,并注意對方專利文件是否做過修改及其修改之處,以防日后萬一發生侵權訴訟而使用該原則進行抗辯。

      關于以上三個原則的適用順序,一般先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進行逐一比對,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每一項必要技術特征,則判定成立專利侵權。否則,比較二者的技術特征是否等同,如果成立等同,則也成立專利侵權。由于等同原則的適用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了實現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被控侵權人可以針對專利權人的指控之具體情形,提出禁止反悔等抗辯理由。

      另外,專利侵權分析不但要求分析者熟知專利侵權分析的一般原則,更需其熟知預警產品目標國的法律環境、專利法體系、優先權、審批程序、專利侵權形式、不構成侵權之例外、對被侵權方和涉嫌侵權方的救濟措施、取得專利的實質性要件、專利侵權訴訟程序、判決和執行相關規定等,有時甚至需要其了解該國某些法院或者某個法官的判案傾向。企業在進行專利預警及應急分析的實際操作中,須根據自己的預警目標、預警目標國法律規定嚴格進行。

      五、結語

      海外專利風險預警中的專利侵權分析不同于具體某個案件的侵權分析,其更復雜,工程也更浩大。企業應全面了解并合理運用預警目標國或地區的專利法律規定、專利侵權判斷原則等,有針對性地進行準確分析,判定是否存在專利侵權風險,為企業產品進入該國市場做好法律準備。

      參考文獻

      [1] 北京市《企業海外專利風險預警指導規程》,2011-08-25.

      [2] 毛金生,馮小兵.專利分析和預警操作實務[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

      [3] 閆文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解釋和等同原則適用[M].法律出版社,2007.

      [4] 洪瑞章.專利侵害堅定理論[M].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2009.

      法律解釋特征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法律 德沃金 法律解釋

      1德沃金法律解釋理論的提出

      德沃金的法律解釋理論,往往被學者稱為其理論的解釋轉向。這是由于在他與實證主義論戰的早期,曾沿著司法現象學的分析路徑,質疑實證主義在司法過程和司法裁判中的不足,典型的如他的語義學之刺問題,也被類比于法官應當遵守法律還是創造法律的問題。但是反對者認為,法律理論可以是概念性的、描述性的或規范性的,而哈特的法律理論是描述性的,一個描述性的法理論是不會與概念性的法理論相沖突的,即使存在沖突,它也是以反例而非反理論的形式展現出來的。這樣,基于司法現象學的法律理論難以在法律的理論爭議上有效攻擊實證主義,而最終難免被視為一種法官應當如何斷案的裁判理論,為了避免落入這一陷阱,德沃金轉向一種解釋性的法律理論,在《法律帝國》中,他提出,“法律是一個解釋性概念”。為了區別與一般的解釋理論,它從三個方面對其理論進行了闡述。

      2對話解釋與創造性解釋

      德沃金區別了對話解釋與創造性解釋,他認為社會實踐中充滿了解釋,其中最為普遍的就是對話解釋,對話解釋具有目的性,不同于機械性的因果性,其目標不是為了說明人的發聲原理,而是為了揭示隱喻在說話者語言中的意圖。他認為除了對話解釋,還存在一種創造性解釋,創造性解釋不是對話式的,而是建構性的,例如在藝術和科學上,解釋的對象是由人創造的又獨立于人自身的實體,雖然這種解釋也帶有一定的目的性,但這種目的不是作者的目的,而是解釋者的目的,因此,建構性解釋就是:“將目的施加于某一個對象或實踐,以便使其理解成其被認為所屬之形式或類型的最佳可能實例”。從這一定義來看,建構解釋具有如下特征:(a)它以展現對象可能的最佳形態為宗旨;(b)它是一種類型依賴的解釋,即解釋者對解釋對象的類型的把握;(c)解釋包含解釋者的意圖;(d)雖然解釋包含了解者的意圖,但這并不意味著解釋者可以隨意進行解釋,因為實踐對象的現實形態,限制了對它的可能解釋。

      3建構解釋與法律解釋

      正如德沃金指出藝術解釋的建構性特點,他特別選取了文學解釋中連環小說的例子進行分析:在連環小說的創作中,除了第一個作者以外,其后每一位作者都兼具作者與解釋者的雙重身份,每一位創作者,都必須在領會之前作者意圖的基礎上融入自己的觀點。他認為法律解釋也是建構性的。其一,從哲學詮釋學的觀點來看,解釋者將其意圖賦予解釋對象,來把握對象最佳形態的方式,蘊含了理解何以可能的觀點:所有理解的實現,都預設了某種經驗結構,如果理解須以一種自覺的方式來進行,那么首先要揭示出這一經驗結構是什么,它要求解釋者必須對事物有一個完全性的先把握,這與法律解釋相類似,法律價值的實現,依賴于對社會價值的整體性把握。其二,建構解釋為所有的解釋類型提供了一個基礎性的普遍描述,解釋者對歷史視域與現實視域的籌劃,展現了一種視域融合的理解結構,有利于消除在主觀性與客觀性兩端進退失據的困境,從而構成所有解釋類型的共同基底。

      4法律解釋的形態

      解釋具有多樣性,德沃金認為“一個解釋理論是對所使用的解釋性概念的高階實踐的一個解釋”,為此,他區分了概念與觀念并將概念與觀念的關系比作樹的主干與枝椏。概念是由對某一對象最普遍最抽象的的命題所構成,它是進一步反思和論證的平臺,構成樹的主干,觀念是在不同時代,不同群體的特殊性境遇下的解釋,這些不同理解構成了樹的枝椏。在這一設想下,法律實踐的內在參與者在探尋法律是什么的問題時,他總是身處于具體的解釋情景中。這使他的法律解釋成為一個地方性的釋義性概念,為了彌補這一問題,他設想發現有關法律要旨的抽象性描述,并且這一描述是絕大多數法律理論所能接受的法律要旨,這一要旨可以作為不同法律觀產生的平臺。德沃金認為,法律實踐的最抽象的基本要旨是,法律以一種個人權利和責任的方式來指引和約束政府權力的行使。

      5德沃金法律解釋的本體論意義

      德沃金法律解釋的巨大優勢在于,它描繪了一個理想狀態的法律理論展開并運用于實踐的圖景,在這一狀態下,我們不再固守于絕對的法,而是法律的實踐本身,這是認識到絕對、靜止而永恒意義上法之本體的虛無性,這種形式的本體是不存在的,相反,以這種虛無性為背景,法在其中的顯現才是法的實存,這樣,法的價值之錨就表現為司法實踐本身,這與薩特“現象是什么,就絕對是什么,因為他就是像它所是的那樣的自身揭示”。的觀點一致。在詮釋學意義上,這種虛無的背景就是我們對法的完全性的先把握,并成為理解法的條件。

      參考文獻

      法律解釋特征范文第5篇

      關鍵詞: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限制規則;規范作用

      中圖分類號:D923.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28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10-78-03

      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等同侵權是指: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一個或幾個技術要素雖然與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要素不一樣,但二者只有非實質性的區別;或者說,在專利法看來,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的那一個或幾個技術要素等同于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技術要素。”①從等同原則的概念可以得出等同原則的適用結果是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之外。

      等同原則的適用擴大了專利權保護范圍,且使專利的權利要求具有不確定性,不加限制地適用等同原則可能會不適當的擴張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破壞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及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最終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整體創新能力。等同原則的適用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專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等同原則的適用受到全部技術特征原則、禁止反悔原則、現有技術抗辯原則、捐獻原則等規則的限制。這些限制規則不僅起到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的作用,還起到規范專利申請文件的作用。

      一、等同原則的限制規則

      (一)全部技術特征原則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第2款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p>

      該司法解釋確立了我國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原則。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判斷等同侵權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將多余指定的情況排除在外。②應當注意的是,強調考慮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并不意味著各個技術特征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區別技術特征可以是一個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幾個技術特征組成的集合,這時,應當將幾個技術特征組成的集合作為一個整體看待,這沒有產生忽略技術特征的結果。

      全部技術特征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否定了備受爭議的多余指定原則。全部技術特征原則的實質是限制等同判斷的比較對象,不允許忽略權利要求的任何一個技術特征,而不是排除等同原則的適用。

      (二)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專利解釋的一個原則,他要求解釋專利時應當根據專利審查檔案進行,專利權人為了獲得專利而放棄的內容不能通過作為等同物而重新進入專利的保護范圍?!雹?/p>

      導致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修改導致的禁止反悔和陳述導致的禁止反悔。

      導致禁止反悔原則適用的最常見的情形是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程序中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的修改,尤其是對權利要求書進行的修改。申請人為獲得較大范圍的專利權,通常采用“討價還價”方式的申請策略,開始先寫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權利要求,收到審查意見后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刪除、放棄有關權利要求或是縮小權利要求的范圍。在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過程中,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即使申請人不采取“討價還價”的申請策略,申請過程中對權利要求進行限制性修改、放棄也是經常發生的。在授權后,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也是需要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的,尤其是修改權利要求書,縮小權利要求的范圍或是刪除或放棄有關權利要求。這些申請文件的修改、權利要求的刪除或放棄都會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陳述意見也會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在專利申請程序中,針對審查員的審查意見,申請人需要進行答復。答復審查意見不一定修改申請文件,但一般需要對申請文件尤其是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說明,如果這些解釋、說明對原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了縮小或限制,這種陳述就會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另外,在授權后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進行的限制性陳述也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禁止反悔原則是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具體應用,判定是否適用該原則,不應當考慮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修改或陳述的主觀目的,也不應當考慮是否與專利授權條件或維持專利有效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只需判斷修改或者陳述是否縮小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只要修改或者陳述縮小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就應當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該司法解釋表明,只要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縮小了其原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就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而不必考慮該修改或者陳述的動因、與專利授權條件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是否被審查員采信。④ 該司法解釋的實施,將使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原則的適用起到非常大的限制作用。

      (三)現有技術抗辯原則

      現有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是與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知技術相同或明顯相近的技術,就可免除侵權責任。⑤從現有技術抗辯的概念可以看出,該抗辯的內涵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只要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是現有技術,他的實施行為就不構成專利侵權,就得以免除侵權責任?,F有技術抗辯的實質并不是去否定專利權的效力,而僅僅是通過審查被控侵權技術或產品與現有技術之間的關系來否定原告專利權的行使。

      我國《專利法》第62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备鶕摋l的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首先將被控侵權技術與被控侵權人提供的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判斷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如果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則無需再將被控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進行比較了。

      為增加《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可操作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現有技術?!备鶕摋l規定,現有技術的對比方式為,首先將被控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進行對比,確定被控侵權技術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然后再將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人提供的現有技術對比,確定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司法解釋確立的對比方式有自己的特點和優點,判斷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不是直接將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對比,也不以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為前提,而是將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對比。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屬于現有技術,被對比的技術特征范圍要受到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的指引和限制,只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對比,這對正確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于現有技術具有突出的意義。⑥

      《司法解釋》規定的對比方式與《專利法》規定的對比方式是不沖突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是對《專利法》規定的細化,而是對《專利法》規定的補充。⑦具體應當適用哪種對比方式,應當由被控侵權人根據自己實施的被控技術與掌握的現有技術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進行選擇。如果被控侵權人掌握的現有技術披露了被控侵權技術的全部技術特征,則可以按《專利法》規定的方式提出抗辯,否則,可以按《司法解釋》規定的方式提出抗辯。

      現有技術抗辯的對比標準在理論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因為《專利法》第62條規定的比較原則,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明確,在理論界長期存在的爭議沒有得到解決。關于現有技術抗辯的對比標準,理論界主要有相同或明顯近似標準說、⑧新穎性標準說、⑨相同或等同標準說、⑩創造性標準說。11

      從我國現有國情考慮,采用相同或等同標準更適合我國現在的國情。新穎性標準盡管容易掌握,但是新穎性標準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范圍限制在與現有技術相比無新穎性的較小范圍內,不符合我國目前需要對等同原則的適用進行嚴格限制的現實需要。創造性標準能夠擴大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范圍,能夠更嚴格地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對被控侵權人也更有利,但是,創造性標準過于復雜,需要將被控侵權技術與幾項現有技術對比,現階段我國法官尚缺乏創造性判斷的經驗,采用創造性標準不符合我國現有國情。相反,采用相同或等同標準,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范圍比新穎性標準大,而且,我國法官對相同或等同的判斷經驗比較豐富,能夠實現標準的統一。另外,相同或等同標準與《司法解釋》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相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認為,《司法解釋》第14條所稱的“無實質性差異”,在實踐中可以參照等同的標準掌握。12

      (四)捐獻原則

      捐獻原則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另一個重要限制原則。捐獻原則的含義是,僅在說明書中記載而未在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視為專利權人已經將這些技術方案捐獻給了社會公眾。

      適用捐獻原則的基礎在于:專利申請人不能通過提交范圍較窄的權利要求的方式來規避專利局的審查,在專利授權之后再以說明書中已公開了等同物為理由,試圖通過適用等同原則來認定侵權。專利權人不能“兩頭得利”。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2009〕21號司法解釋規定了捐獻原則。該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璜I規則在我國的確立,有利于改善等同原則過度過濫適用的現狀。

      二、等同原則的限制規則對專利申請文件的規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2009〕21號司法解釋確立了全部技術特征原則,從而徹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則。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專利權人不可能指望通過多余指定原則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了。專利申請人可能會采用在權利要求中少寫入技術特征的方式,來追求專利保護范圍的最大化。但是,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禁止反悔原則,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縮小了其原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就導致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而不必考慮該修改或者陳述的動因、與專利授權條件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是否被審查員采信。這樣,申請人一般不會在權利要求中少寫入技術特征以追求保護范圍的最大化,而不考慮授權的可能性,一般也不會再采取“討價還價”的申請策略了,而是在申請時就確定合理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

      捐獻原則的確立,申請人會將可行的技術方案都寫入權利要求中以獲得保護,而不是像以前一樣通過等同原則的適用將未要求保護而在說明書或附圖中披露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的保護范圍。

      限制等同原則適用的全部技術特征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的確立,對專利申請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會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尤其是對權利要求撰寫的規范作用更加明顯,增強了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及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最終將增強社會整體的創新能力。

      注釋:

      ① 李明德.知識產權法(第一版)[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286.

      ② 李曉明.專利侵權中等同原則適用的發展[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2).

      ③ 閆文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解釋和等同原則的適用(第一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5.

      ④12 孔祥俊、王永昌、李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J].知識產權審判指導,2010,(01).

      ⑤ 楊志敏.關于“公知技術抗辯”若干問題的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02).

      ⑥ 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第一版)[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706—708.

      ⑦ 張廣良.現有技術抗辯適用規則:法律規定中的差異及其解析[J].中國專利與商標,2010,(02).

      ⑧ 學者認為“近似性”=無創造性,參見楊志敏.關于“公知技術抗辯”若干問題的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02).

      ⑨ 張鵬、崔國振.現有技術抗辯的對比方式和對比標準探析[J].知識產權,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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