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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形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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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形成要件

      民間借貸形成要件范文第1篇

      1民間金融的基本理論探討

      1.1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民間金融活動日趨頻繁,究其內涵,國內外學者提出了諸多觀點,見仁見智,至今尚未形成統一的定論。國際上,由于各國具體國情和法制傳統的差異,以及各學術流派研究的方法與側重點不同,對民間金融內涵的界定莫衷一是。美國學者施密特將民間金融界定為依靠社會法律體系之外的對象運行的金融活動,其與正規金融之間的區別在于交易過程中依靠的對象不同;德國學者卡莫爾教授將民間金融界定為游離于國家官方金融體系以外的,不受官方信用控制的金融交易活動[1]。國內學界對民間金融內涵的界定也提出了種種觀點,可謂見仁見智。張學軍教授認為民間金融是指相對于國家金融制度和銀行組織,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活動;胡德青先生則將民間金融界定為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之間、企業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以外的、以資金借貸為主的融資活動[2]。綜合上述觀點的共同之處,并對不同之處進行利弊權衡,筆者認為對于民間金融的定義應做如下界定:民間金融是指游離于在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非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之間、企業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活動。

      1.2當前我國民間金融的特征

      其一,融資規模急劇擴大。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民間資本急劇膨脹,民間金融的涉及范圍越來越廣,交易總量也持續擴張。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2011年我國的民間融資市場總規模至少超過4萬億元。融資規模的急劇擴大一方面滿足了部分融資主體的經濟需求,另一方面折射出我國民間金融的泡沫性風險。其二,利率彈性大,且趨于高利率化。我國民間金融通常根據借款的主體、用途、時間長短、急緩程度來確定利率,利率的彈性很大,既有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的互助式無息、低息借貸,又有等于或略高于銀行利率的普通借貸,也有“利滾利”試的高利貸。此外,從整體上看,民間金融的利率趨于高利化,特別是高于銀行利率的民間借貸,其利率水平持續增高。其三,潛在風險巨大。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2012年社會藍皮書,當前我國民間借貸面臨著融資規模、融資結構、利率價格、信用違約等風險,多重風險交織,使得我國民間金融市場面臨著巨大的潛在危機。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有相當比例的民間資本并未進入實體經濟,支持實體生產,而是轉入“錢生錢、利滾利”的投機性金融鏈條之中。

      2民間金融立法原則明晰

      2.1明確性原則

      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和權威性要求法律規范內容自身必須清晰明了,法律概念的內涵必須明確,邏輯必須嚴謹,并且避免出現自相矛盾或規范不清之處。法律是公民行為的最重要的規范,直接關切著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倘若公民不能從法律上知曉其行為的法律性質與法律后果,必定會使其陷入一種“行為困惑”的窘境,那么法律對人們的規范作用將大打折扣[3]。民進金融不僅涉及合會、私人錢莊、普通借貸、高利貸等諸多法律類型,而且對于合法借貸、非法集資等行為類型也極為錯綜復雜。規范民間金融的法律更應秉承明確化原則,將相關概念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后果清晰地、規范化地規定在相關法律中。

      2.2分類規范原則

      立法上應根據民間金融的不同類型進行分類規范,具體來講,主要分為以下四種類別:第一,普通民間借貸。該種類型的民間借貸利率低于、等于或者略高于同期銀行利率。這種簡單的民間金融屬于民事主體之間平等、自愿地支配其資金流動,并自己承擔風險的活動。對于此種金融活動,體現的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精神,應當受到的法律保護。第二,高利貸。高利貸是指高于正常利率的貸款,該行為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時利用他人的急需資金的特殊情況而掘取高額不當利潤,損害了他人利益,法律應對其予以否定。第三,合會。合會是一種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具有互質的自發性群眾融資組織。合會在我國有著十分悠久歷史,如今在浙閩一帶十分盛行,有著廣泛的市場需求,對于民間閑置資金的配置和民間的融資問題都有著積極的作用。法律上應對其進行合理規范,并予以保護。第四,私人錢莊。私人錢莊是指沒有經過國家相關機構審批而設立的的金融機構,其與銀行類似,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來進行運營。私人錢莊的存在不僅對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同時極大地加劇了國家的金融風險,法律應對其予以取締。

      2.3利益協調原則

      平衡協調原則,是指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要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出發,來調整民間融資法律關系,以促使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協調統一[4]。作為統指導、統領法律規范的基本原則,利益協調原則要求追求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應統籌國家利益與個體利益、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統籌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統籌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協調”不等于利益“平衡”。進一步講,實現融資主體之間利益關系的協調,僅需民間金融主體所得到利益在自己創造的利益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即可,而并不要求融資主體之間利益的絕對對等。

      3我國相關立法現狀及缺陷檢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至第211條對借貸合同作出了若干規定,最高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則更為系統、具體地規范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對地下錢莊、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予以否定。此外,我國《刑法》建立了非法民間金融的刑事處罰制度。《刑法》涉及非法民間金融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三類:第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對非法集資類行為做了更為深入、具體的規定。盡管我國對民間金融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但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仍存在著不盡完善之處,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3.1民間金融法律地位缺失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已經步入高級階段,融資交易的規模巨大、范圍廣泛、方式靈活等特點,客觀上使得與正規金融相對應的民間金融可以快速適應和滿足該種需求。然而,至今為止我國沒有一部法律來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法律層面上尚未對民間金融予以明確的肯定或否定,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尚待明確。我國民間金融活動雖然“大張旗鼓”,但只能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民間金融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民間金融活動游離于法律之外,致使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3.2對超過法定最高利率民間借貸的法律后果規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同期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然而,法律并沒有對超出該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最高利率的融資行為規定某種處罰,這就導致民間金融特別是擔保公司等機構提供的短期融資中,高利貸現象非常泛濫,對我國的金融秩序構成了潛在的威脅。

      3.3非法集資類犯罪法律規定不盡合理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筆者認為,刑法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存在著如下兩方面不合理之處:其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妥。“目的”畢竟是產生并且存在自然人的內心世界,人們很難從客觀行為中精準地把握,在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極為困難。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認定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前提要件不利于嚴厲地、有效地打擊非法集資類犯罪,以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其二,非法集資類犯罪配置死刑不合理。從刑罰的公正性角度分析,刑罰剝奪權益的總效用不得超過犯罪行為侵害的總效用,刑罰的嚴厲性也應等于或低于該犯罪的嚴重性,對經濟性犯罪的非法集資罪配置死刑,用經濟利益衡量人的生命,是對生命的一種侮辱,對犯罪人來講是有失公正的[5]。此外,從刑罰的功利性角度來看,刑罰的目的就是預防犯罪,自由刑和財產刑足以有效的預防非法集資類犯罪,對其配置生命刑就顯得“殺雞用牛刀”了,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

      民間借貸形成要件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合法 融資

      一、民間借貸在我國的現狀

      (一)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截止到現在我國還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或者法規,只有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出現過民間借貸。《合同法》中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又詳細闡述了民間借貸的問題,很顯然,《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合同是和其他合同有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以及對利息的推定上。民間借貸是借貸合同的其中一種形式而已,就應該和其他相關的借貸有類似的對待。

      (二)現有民間借貸法律規定存在相互沖突

      舉個例子:在《意見》中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而在《合同法》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代表做了無息推定,很顯然,這兩條規定是相互矛盾的。《意見》規定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如果利息約定不明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息,而《合同法》規定的是無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難免會存在到底適用什么?這樣的法律沖突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是一大難題。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典型的形式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本色集團法定代表人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2007年2月10日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隨后媒體在網上開始宣傳這些詞語:非法集資、詐騙、高利貸、民間游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字眼,由此可見大家對這一案件背后的定性很是關注。

      案例2:孫大午,這個曾經家喻戶曉的名字,在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批捕,消息一出舉國震驚。很多法學家認為:孫大午的融資行為屬于合理合法的企業融資行為,該案是典型的“定罪擴大的例子。法吸收公眾存款”

      通過以上兩個典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地位如何;在中國民間大量資金限制銀行利率很低,老百姓在高額利息的趨勢下,加之國家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不是很到位,才會出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模糊。

      (二)民間借貸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當朋友來借款或者其他情形時,我們有時候需要打一些憑證證明存在借貸這個事實,最常見的有三種:借條、欠條以及收條。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可是千差萬別,合同名稱雖然不是當事人合同關系的唯一決定因素,但在現實中它所起的作用幾乎是舉足輕重,有時直接能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定性,用于判定合同的履行情況。

      借條和欠條雖然都是債券債務的證明,但是他們之間的差別還是挺明顯的。借條代表的是借貸關系形成的原因――因借貸而形成;而欠條無法從字面上看出到底因為什么原因形成的債權關系。當債權已經發生了可能當事人最關系的問題是我還能不能主張我的債權――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借條以借貸關系成立的話,適用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確定。

      三、完善我國民間民間借貸制度的法律建議

      民間借貸的出現在今天這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與銀行供給資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決公民之間日常生活和生產中遇到的臨時性資金困難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完善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促進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一)加快民間借貸立法

      結合民間借貸的特點針對我國現階段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過于零散的問題,需要制定一部規范并能適合國情的《民間借貸條例》。在條例中應包含下列內容:

      1,完善并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主體、范圍等方面,對相關的類似概念進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借款合同、民間投資等,讓民間借貸朝著有序、健康的方向發展。

      2,應當對放貸人的條件、放貸對象、放貸利率在哪些范圍浮動作出相應的規定,并且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率管制、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

      (二)規范借貸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不以書面形式為生效要件。鑒于民間借貸的隨意性,如果對方不認同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發生借貸糾紛時,由于沒有書面的或者直觀明了的證據認定借貸關系這一事實,而導致一系列糾紛。

      (三)規范借款用途

      任何一個合同行為都要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從事不法活動任然把錢借出,應明確這個借貸行為屬于非法借貸。對于非法借貸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反而要追究相應的民事、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中國法制,2009.104-105.

      民間借貸形成要件范文第3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現狀;制度缺陷;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117-02

      一、中國民間借貸概述

      1.民間借貸的內涵。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歷來眾說紛紜,經濟學界多持“金融說”:“民間借貸又稱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1] 法學家陶百川、王澤鑒等認為,“謹按消費借貸者,當事人約定一方轉移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于他方,而他方于消費后,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也。各國習慣上多有此事,且為實際上所必不可少者。”[2]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產生的資金(資本)信貸關系,以地緣、血緣為基礎,是一種非正式的、民間的金融運行機制。主要依托熟人的信用關系來控制信貸風險。

      2.民間借貸現狀分析。近年來,民間借貸根據市場需要發展得較為迅猛,呈現出以下特征:(1)覆蓋范圍廣泛,總量逐步擴大。雖然民間借貸因各地經濟水平差異而規模不一,但是在各個地區普遍存在,并且已經滲透到城鄉經濟生活的各個角落,規模呈擴大之勢。(2)資金用途以生產經營為主,生活消費為輔。當前民間借貸已從生活消費轉向以生產經營和投資為主,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了,現在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轉變,主要用來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的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3]。(3)由于地區經濟的差異、行業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不同、借款期限不一,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低不同,有些地區甚至相差較大,高利貸現象突出。(4)手續日趨完備,借貸本金回收率較高,風險逐漸降低。雖然民間借貸方式簡便,但手續趨于完備,大部分借貸雙方都訂有書面協議,有的還有訂立擔保協議,還有的會設置抵押等。

      二、民間借貸制度的缺陷

      1.現行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成體系。當前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參照的條文都比較分散,分布在多部法律中,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各地對管理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所依據和遵守法律規則和原則也各有不同,難以統一。當前對民間借貸的規制主要參照《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合同法》、《最高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最高院關于一些具體問題的批復。如此琳瑯滿目的法律法規給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在執法上、司法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2.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行為的邊界不清,抑制其發展。中國現行的民間借貸制度中關于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地下錢莊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沒有清楚的界限。實務中對一些大型的民間借貸存在定性爭議,雖然“孫大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已經塵埃落定數年,但是,對于該案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之爭論卻從沒有停止過。眾多的社會人士從道德同情的角度對法律進行的圍堵與非議,認為錯的不在孫大午,而在于法律[4]。《刑法》第176條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沒有界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一些法院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界定,這不僅違反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法基本原則,也容易導致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擴大化而且有可能把非法集資和一些合法的民間借貸這兩種《刑法》根本就沒有規定的行為定為犯罪[5]。

      3.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不明。現行法律中關于非法民間借貸的認定標準以及利率的確定規定不明,存在沖突。對大規模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應否區分、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是否應承擔同樣的義務、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的區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立法均未予以明確。

      三、中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完善

      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已經提供了立法基礎,法律規則的創新和完善是在立法上作出回應的最好方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筆者建議從主體、客體、內容、責任等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規制

      民間借貸的主體包括出借人和借用人,出借人有權請求借用人依據借用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履行償還義務;而借用人負有實施該行為的義務,民間借貸的主體應為一般主體。在私法領域,依據《民法通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有獨立的財產和責任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人均可。《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可以說,這個條文是把所有的非金融法人都排除在了借貸合法主體的范圍外,大大抑制了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從當前來看,《貸款通則》的修改勢在必行。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法人而言,其從事專門的金融業務,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調整,理應排除在民間借貸主體之外。但對于其他法人,以營利和增加積累、創造財富為目的,把自有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的行為,應該屬于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應該支持,給予其自由。

      (二)民間借貸的客體規制

      民間借貸的客體又稱為標的,是指出借人和借用人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關于債的客體,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認識,王利明認為其客體應為債務人的特定行為,這種特定行為,通常稱為“給付”[6]。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債權,筆者認為,其客體是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給付行為。給付應滿足三個條件:其一,合法。給付行為必須合法,不為法律所禁止,以違法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為給付的行為無效。其二,確定。給付至少應該在債務履行前是確定的,應該以能夠實現的行為為給付,否則無效。其三,適格。是指以事物的性質,應當適于作為民間借貸的客體。

      民間借貸的標的物涉及的種類比較多,從古代的“麥、粟、豆、絹、布、褐”等日用借貸到現在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貨幣借貸都可以成為民間借貸的標的。但是民間借貸標的物的來源應是合法的,防止洗錢行為,嚴格禁止黑錢、熱錢從事民間借貸。同樣,民間借貸標的的流向也應該是合法的,標的物禁止非法使用,從事賭博、販毒、走私等犯罪活動,打擊黑色金融,保護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民間借貸的內容規制

      1.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與生效。有效的形式,民間借貸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但最好采用書面形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具體形式應本著靈活、方便、快捷的原則自愿選擇。可以是借條、借據、協議、合同等等。內容約定,包括借貸的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償還方式等條款。標的物的交付,民間借貸成立后,出借人應按照約定及時將標的物交付給借用人,在約定的歸還期限屆滿以前不得要求償還。另有約定的除外。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應遵從《合同法》的要求,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律關系成立的要件,理應認定其有效成立。

      2.利息的確定。《意見》第6條規定,用于生產的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主要是從利率上作出限制,即在利率限度內的民間借貸關系為合法、有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限制的過死,否則就失去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但是對高利貸的打擊是不得松動的,允許民間借貸在法律規定的上限和下限之間自主確定,以適應市場要求。這里涉及到一個問題,對于發現有“超利率”的民間借貸如何處理的問題,實踐中,有的地方可能因受高利借貸為非法之思想的影響,而將“超利率”的借貸關系統統(指已超和未超利率之和)以無效借貸處理,這是不符合上述《意見》的規定精神的。這種“超利率”的借貸關系,依民法原理,宜以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借貸關系處理為妥。

      3.擔保的設定。民間借貸可以設定擔保,包括擔保物擔保和保證人擔保。關于擔保的規制應依《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其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留置權不適用民間借貸。民間借貸設定擔保的實踐早已存在,法律應在尊重習慣的基礎上進行規制。在實踐中,民間借貸抵押的設定一般都沒有經過登記,這與抵押權經登記才生效的制度是不符的,筆者認為,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金融的優勢之一就是在與其靈活方便,成本低廉,如果要求民間借貸的抵押也要登記,勢必會增加其成本,對民間借貸產生不利影響。所以,立法應對原有的抵押制度進行適當的修正,以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

      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以民事責任為主,嚴重者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包括:(1)瑕疵擔保責任。實踐中存在因標的物的瑕疵而致人損害的的事實,因此法律應該對民間借貸的瑕疵擔保責任作出規定,可以參照《合同法》和其他國家的制度。有償的民間借貸,出借人應承擔擔保責任,對于無償的,除非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2)違約責任。當事人違法借貸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形式有四種:繼續履行、承擔違約金、定金責任和賠償損失。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責任規定應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把法律制約和道德約束結合,充分發揮傳統道德和輿論約束的作用,提高民間借貸的違約成本。

      參考文獻:

      [1]高小瓊.制度背景、經濟運行與民間借貸[J].金融研究,2004,(12):135-137.

      [2]陶百川,王澤鑒,劉宗榮,葛克昌.最新綜合六法全書[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2001:319.

      [3]高小瓊.制度背景、經濟運行與民間借貸[J].金融研究,2004,(12):135-137

      [4]黎四奇.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38.

      民間借貸形成要件范文第4篇

      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發的民間融資活動,它主要在城鄉主體間直接發生的一種自發的、互助的信用行為。它如一把雙刃劍,有助于企業發展的同時,因缺乏監管也蘊含著巨大的風險。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激增,糾紛訴至法院后,案件審理和執行難度加大,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在地方經濟加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因受國家利率政策變化及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影響,民間借貸更趨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張化、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點。

      據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調查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正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估計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占當地銀行貸款的20%。 這一估算是根據抽樣調查,從資金介入方和貸出方雙向測算并相互驗證而得的,是該時點上存續的債券債務關系的借貸余額。據悉,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已于2010年建立了溫州民間借貸交易活躍指數監測,該項監測以溫州市近1000家融資中介的1300多個銀行賬戶為樣本根據抽樣調查,定期采集這些賬戶的資金交易。從監測結果來看,2010年以來五個季度的賬戶交易額分別為208億元、327億元、262億元、335億元和396億元,規模總體呈增加態勢。其中,2011年一季度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8倍。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認為,在社會資金總體趨緊的背景下,短期墊資需求增加,社會資金拆借鏈條延長,轉手環節變多,“空轉”而沒有進入實質領域的民間借貸資金有所增加,當前社會融資中介市場的資金鏈脆弱性日益上升。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由于缺乏監管、主體風險意識不足等因素的共同制約,因此而產生的糾紛日益普遍。

      一、當前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基本特點

      現有銀行體系很難全面滿足廣大中小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生產生活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必然具有廣闊的市場。隨著商業銀行體制改革和金融創新的深化,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了信貸風險管理,對信用度較低的小企業提高授信門檻或提高抵押及擔保比例,使這些企業和個人融資成本提高。另一方面,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村居民缺乏有效資產擔保,“三農”貸款受到限制。一旦小企業和農戶有資金需求,即將眼光投向資金富裕的工商業主、親戚、朋友、同學等,形成民間借貸。目前,溫州各類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寄售行、典當行、舊貨調劑行等共1000多家,其中部分機構假借經營之名,違規辦理墊資業務,收取高額傭金和利息。

      當前,還有相當一部分民間資本專門進行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和轉貼現,即少數規模較大又掌握較多貨幣資金的企業對需融入資金的持票人進行貼現,只要貼現利率高出其存款利率即可買入票據。同時只要貼現利率低于其存款利率,又可將票據轉出,從中賺取差價獲利。

      在國家對產能過剩和需要調控的行業如房地產業等緊縮信貸后,嚴格的貸款條件使這些行業的企業難以得到急需的資金支持,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來源,客觀上誘發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機構的發展。同時,帶有明顯洗錢目的的民間借貸的比重也逐漸增多。

      從溫州市的現實情況看,民間借貸活動相當頻繁,是一種非常普遍和有效的融資方式。其活躍與發展,基本同步于地方經濟的逐步推進,具有量大、息高、手續簡便等特點。

      1.總量大

      民間借貸隱蔽性較強,對其資金周轉總量尚沒有精確測算辦法,只能在某些地域范圍內進行深入調查和盡可能了解的基礎上,對該地區范圍內的總量做出一個初步估計。據被抽取的60家企業樣本中,43家企業發生過民間借貸行為,占71.7%,借入總金額4273.6萬元,單家企業民間借貸最低余額2.6萬元,最高400萬元,平均余額為99萬余元。抽取的100戶個人樣本中,87戶有過民間借貸的經歷,占87%,借入總金額421.3萬元,單筆借貸余額5萬-100萬元不等,平均余額20萬元。

      2.利率高

      民間借貸利率主要是受地方資金供求狀況所決定,在經濟活躍時期較經濟平穩或疲軟時高。此外,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對民間借貸利率影響甚大,如2008年以來,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調整影響,信貸政策放松,民間借貸利率相應有所下降;反之信貸收緊時,民間借貸利率也隨之上漲。2010年以來,溫州市民間借貸利率有小幅走高的趨勢,一、二季度民間借貸加權平均利率分別為13.2%、13.4%,比2009年末分別提高0.46、0.59個百分點。借貸雙方利息約定大部分高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貸款利率的2倍,年利率集中在10%至15%之間,甚至有40%以上的,存在事實的高利貸現象。

      3.手續便

      相對銀行的借貸手續,民間借貸適應了民間資金需求“短、頻、快”的特點,手續簡單快捷。部分親友和關系緊密客戶之間的民間借貸,因相互間了解與信任,仍采用口頭承諾的借用形式,或一般只需寫張借條,注明期限利率,找一個中間人作證明即可。部分的民間借貸雙方訂立有書面協議,且協議內容較為完備,包括如借貸雙方姓名、金額、利率、期限等要素,若通過中介者達成的借貸行為,還會訂立擔保協議。被調查的60戶企業均有正式的借貸合同,雖然條款相對簡單。被調查的100戶個人112筆借貸中,無任何借貸協議的32筆,占總借貸筆數的28.6%,有簡單借條的75筆,占總借貸筆數的67%,有正式借貸協議的僅5筆,占總借貸筆數的4.4%。

      4.糾紛多

      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同時,民間借貸重點流向中小企業。據調查,100戶樣本中,規模靠后的30家企業存在民間借貸現象,后10家企業基本靠民間借貸來維持正常的資金流動,向民間借貸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不下6家。這些企業規模較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大力向個人及民間機構舉債是這一類企業生存發展的主要手段。在2011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雙重打擊,一些小的企業資金鏈斷裂,隨之江浙等地一大批借貸糾紛出現,并呈現涉案標的大,矛盾突出、執行難度大的特點。

      二、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對財產權的理解,應當既包括公民對財產的所有權,也包括公民對財產的使用權。我國《民法通則》也特別指出公民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使用、處分的權利。因此公民對財產使用權的行使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財產權確立的意義之一在于使公民獲得了對自己財產的自治權。資金作為公民財產的主要形式,理應由公民自由支配。我國《合同法》亦承認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貸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確認,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因此,從憲法精神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出發,民間融資并不屬于違法融資。

      我國目前對民間融資管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刑法》和行政法規《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簡稱《取締辦法》)。《刑法》中確認了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并未對這種行為劃定范圍,難以適應對非法融資行為進行規制的客觀要求。《取締辦法》雖然將未經金融管理機關批準而從事的融資行為認定為非法融資行為,但是缺乏法律這—位階來連接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與《取締辦法》這一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民間非法融資實行限制或剝奪就缺乏完整的法律規定。

      因此,從法律規范位階的角度分析,民間融資的合法性問題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民間融資的存在具有合憲性,從民法的意思自治看,它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并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第二,無任何法律(狹義的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第三,未經批準的融資行為屬于非法融資這一規定來自于行政法規,其效力相對弱化。因此,由立法機關制定民間融資法律制度顯得十分迫切。

      三、民間借貸市場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中小民營企業和群眾的資金需求,彌補了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的空白,在解決廣泛存在的貸款難問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民間借貸的發生與發展缺乏法律的有效管控,從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近年來產生的糾紛也不斷增多,有的甚至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對一定區域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利影響。

      1.從法律主體上分析

      (1)加重企業財務負擔,擠壓利潤空間。許多企業或個體戶從民間所借資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高出銀行同期利率數倍。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負擔進一步加重,收益率比較低的企業容易形成資金使用的惡性循環,影響企業今后的健康發展。

      (2)無法有效保障債權人權益,風險補償機制尚不健全。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債務人如果不按時償還貸款,債權人很難通過正常的法律手段追回損失,而且沒有完善的保險機制對債權人的損失進行補償。

      2.從法律監管上分析

      (1)削弱了貨幣政策執行力度,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效果

      大量的民間融資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資金體外循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一是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根據我國利率政策在一定區間內浮動,而民間借貸利率是根據資金市場供求關系,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由于民間借貸大都發生在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資金的情況下,因此利率水平通常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二是影響國家信貸政策的實施。民間借貸具有盲目性、隨意性、自發性、隱蔽性等特點,不受各種政策法規的限制,只注重利益,不注意投向與社會效益,資金流向往往偏離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效果。

      (2)民間借貸的無序發展,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首先,民間借貸的存在直接減少了銀行資金來源,加劇了金融機構的存款競爭,提高了銀行吸收存款的難度。其次,借款人總是想方設法歸還高息貸款本息,而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能拖就拖能欠就欠,加劇了銀行信貸資產的風險,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民間借貸監督制約機制缺失,資金風險不易規避

      由于民間借貸不規范,資金所有者無法對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督,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容易引發借款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使資金到期無法歸還。

      3.從法律糾紛上分析

      (1)滋生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由于民間借貸手續不規范,部分采取白條的形式,擔保簡單,并且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人為因素較大,不能合理確定借款周期,一旦借款人因天災人禍等原因不能按時歸還,有可能釀成不穩定因素,甚至發生刑事案件。

      (2)高利貸較為普遍

      據調查,目前的民間借貸利率大部分高于2-4倍基準貸款利率,有的甚至高達月息7%,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高利貸認定標準,不在司法保護范圍之內。而由于金融產品供給不足,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得不到解決,少數企業不得不通過借新債還舊債、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維持運轉;城鄉居民急需不可預測的生活性借款時,在出借資金者的選擇上余地不大,利率不是首先考慮因素,只要能解決燃眉之急就行,在資金周轉不靈情形下,從而引發債務危機。

      (3)借貸“陷阱”現象突出

      有在借貸時故意為對方設下圈套,以致引發大量的糾紛。一是玩“文字”游戲。如甲向乙借款5000元,為乙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乙5000元。”在發生糾紛時,甲稱是乙欠其5000元,在乙還款時所出具,由于乙給他寫的借據丟失,因此他才為乙寫了收條。二是玩“數字”游戲。出借人借款時在金額前后故意留下空隙,雙方借條簽字后,再在金額前后添加數字,使借款金額巨變。三是“偷梁換柱”。在向他人借款時,借機離開現場,讓他人代自己寫借條,爾后以不是自己筆跡為由拒絕還款。

      (4)借款人故意逃債

      有的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為躲避債權人追討,在發生糾紛時便消失的無影無蹤。在溫州市法院系統2009年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二分之一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只能制度審理和判決并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也無從查找可供執行財產,權利人的債權長期難以實現,成為法院執行難案件新的增長點。

      四、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

      1.誠信缺失是糾紛產生的最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個人征信系統包括的交通、通信等相關信息數據尚處于不斷建設之中,社會信用體系不夠完善,民間借貸只能依據相互間的信任和雙方間的某種既定社會關系作出選擇,缺乏理性。現實中,很大一部分糾紛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但由于現實需要和投機及賭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貸。這種情況在個別暴利和投機行業中比較明顯。如前期的房地產業利潤驚人,很多人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舉債進入,在2010年國家對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后,矛盾糾紛得以顯現。有的房地產建筑開發企業,對利息多少不問,只要能借到錢“,反正只有賺錢,才能還,賺不到,他拿我也沒辦法!”種種因素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不堪,糾紛直至訴訟案件頻發。

      2.唯利是圖的投機思想是根本原因

      在現有的投資渠道不暢、投資產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間資本在高息引誘下涌進借貸市場,這些出借人貪圖暴利,只考慮高額利潤,不顧一切地向當事人放款,根本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在審判實踐中,有為數不少的當事人根本不去過問借款人的情況,他們只關心利息多少,多長時間結一次利息等等。特別是周圍個別人通過放貸一夜暴富的“示范”作用,更刺激他們的沖動,暴利迷住他們的眼睛,最后導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償的結局。

      3.借貸風險意識不強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會執行嚴格的貸前、貸時、貸后“三查”制度,審查借貸方的經營、誠信等情況,而民間借貸出借人缺乏金融風險意識,也不具備審查的專業手段,如未通過法律、中介機構或即使設定擔保、抵押不足以清償,在不了解借貸方經營前景的情況下,也盲目出借。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實現,特別是在借貸方惡意逃貸情況下,即使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難執行到位。

      五、完善民間借貸市場的法律對策

      作為一種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有其邏輯合理性和客觀必然性,是整個金融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民間借貸行為的不規范對正規金融和實體經濟產生了重要影響。民間借貸有問題,又為民間所需。因此,強化和完善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是我國經濟發展刻不容緩的任務。

      1.創新金融理財產品,疏通民間資金出口

      完善我國的金融投資體系,針對不同公眾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而設計多種投融資金融產品。同時,健全股權融資私募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分流到民間融資市場并進行股權融資,或者是股權與債券的混合融資,以提高其整個社會的股權融資的比例,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其別是儲蓄替代型的低風險金融產品,包括貨幣市場基金、保本基金、債券等。實際上,中國居民儲蓄主要用來提供防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功能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一,如果要對這一部分儲蓄進行分流,不能鼓勵其從事高風險的投資,因此必須要提供相應的金融產品來滿足他們的這種低風險的投資需求。

      2.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我國目前的社會融資結構直接融資比例過低,社會投融資過多依賴銀行貸款。一方面,商業銀行需要向企業提供大量的流動資金貸款,而相當部分流動資金貸款被作為企業鋪底資金長期占用。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還承擔著向企業投資項目提供大量中長期資本性投入的任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市場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融資結構單一將導致整個經濟運行的不平衡。因此只有規范民間融資,開拓銀行以外的各種融資渠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資本金不足、銀行貸款困難的問題。應當利用市場經濟成熟的做法,用疏導的辦法解決民間融資問題,制定靈活的信貸政策引導商業銀行設立小額信貸部和批準一些小額信貸組織專門做小額信貸業務,推動小額信貸市場的發展。同時允許成立小型的民間借貸機構,如農民和城市居民自發組織的信用合作社、資金富裕的企業或個人組織的貸款協會、資金經紀人等,借此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為社會底層服務的信息成本優勢和交易費用優勢。

      3.強化監管,把民間借貸納入到金融監測和監管體系中

      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讓民間借貸按規矩辦事、按規定操作,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時職能部門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引導,既給以地位,也受規矩約束。

      首先要設立監測和監管機構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監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的民間借貸登記制度。賦予被登記業務主體合法地位,對每一筆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方、交易金額、利率、期限等進行詳細的登記,將民間借貸的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來,在制定貨幣信貸政策時充分考慮民間借貸的影響,降低民間借貸對貨幣信貸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

      4.加強立法,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給予民間借貸以合法地位

      從立法設計的角度看,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建立全面規制的法律體系不但比較困難,也沒有多大必要,世界范圍內的這種立法范例迄今極為少見。因此,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在多層次的立法體系下,根據借貸行為、借貸主體及借貸目的等不同因素,采用由普通法律、相關主體法律及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進行分別規制的模式。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結構和法制現狀,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制那些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所進行的商事性借貸,主要包括對借貸主體的準入、借貸利率、借貸地域等加以規范。對于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即那些非專門性的私人借貸,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對其它人的利益產生影響,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規范即可,無需引入過多的國家干預,也不需要再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

      民間借貸在小額或小范圍金融活動中具有交易費用優勢,因此有必要對民間借貸這一非正式的金融制度進行重新審視,并重新調整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政策。相對已存在多年的民間借貸現象,尤其國外在此領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國相關立法和法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如美國為了規范民間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頒布了《聯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專門的信用社全國管理局,此外還有日本的《賃金法》、中國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幾條司法解釋。它們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了。央行雖然早在2008年就著手起草了《放貸人條例》,試圖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但歷經前后4次修改,《放貸人條例》依然未能通過,民間借貸依舊無序運轉,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利率管制、稅款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嚴格界定什么是非法的民間融資行為,什么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同時,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嚴厲打擊高利貸活動和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和銀行表外業務的全面監測和有效監管,妥善處理企業資金鏈斷裂事件,防止風險擴散蔓延。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這為我國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指明了前進的方向和道路。過去十年,我國資本市場無論是在廣度還是寬度上,都有長足進步。我國一直實施的“金融抑制”戰略,即政府主動地、有意識地對金融市場進行全方位的介入,在一定時期保證了國家對資金價格的有效引導,促進了實體產業的發展,但其在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卻存在消極作用,對長期經濟增長有負面影響。因此,我國金融體系應導向“金融深化”路徑,逐步減少國家對金融市場價格的控制,鼓勵更多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重視“非正規金融”的積極作用。“非正規金融”也稱民間金融,其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但其存在的合法性、無序性、利息計算方式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筆者認為,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對于緩解融資權與政府規制權之間的矛盾、防治民間融資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以及解決“用錢荒”、促進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民間借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載《金融縱橫》2011年第6期.

      [2]李 存:“民間借貸在公法領域的法律問題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19期.

      民間借貸形成要件范文第5篇

      【關鍵詞】 中小企業; 民間借貸資金; 賬務處理

      一、民間借貸現象普遍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很突出,其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的資金極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優勢,民間借貸對于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在民營經濟發達、民間資本豐裕的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表現更為突出。

      這種民間借貸是以民間信用為基礎的一種非正規金融活動,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它是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目前,民間借貸正在成為國家投資、金融機構貸款之外的重要融資途徑。而民間借貸主要是企業向個人借貸、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長三角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課題組于2009年3月對長三角中小企業進行的調查顯示,有86.9%的民營中小企業表示最短缺的生產要素是資金,且67.22%的資金總量來自民間借貸。但資金供求關系存在明顯的無序與混亂,資金流向與使用效益不明晰,主要表現在企業對民間借貸資金的賬務處理上。

      二、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資金的賬務處理方式

      (一)借款企業對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賬務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每一種處理方式都有其原因

      1.企業將借入的本金通過“短期借款”或者“長期借款”科目核算;應支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或者“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

      企業在向非金融機構、企業借款,且取得合法合規的原始憑證(放款方每次收取利息的時候出具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時,一般采用這種方式核算,將本金通過“短期借款”或者“長期借款”科目核算;應支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或者“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

      2.企業將借入的本金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應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或者不在賬面反映出來。

      盡管民間借貸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在自愿和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發生的借貸關系,但國家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銀行基準利率的4倍,實際上民間借貸短期周轉資金月利率已高達30‰~50‰,有的甚至達到100‰~250‰,明顯超過銀行基準利率的4倍甚至更多。所以,有些企業將借入的本金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應付的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或者干脆不在賬面反映出來,用其他方式支付給對方。

      3.企業將借入的本金存入個人結算戶,暗箱操作,賬外循環,這種情況下本金和利息一般在賬面上都反映不出來。

      這種情況更多出現在企業向個人借款。企業向個人借款分兩種情況:一是向內部職工借款(集資),一般很少與職工個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這是因為:按照稅法規定,向內部職工個人借款,個人收取利息時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個人不愿意;無借款合同,借款企業的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二是向企業外部個人借款,無論信用還是擔保借款一般簽訂有借款合同,個人收取利息應當向企業提供利息收入發票,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實當中,為逃避監管或者嫌麻煩,雙方約定將本金和利息都不通過企業銀行賬戶結算,企業借貸業務不在賬面反映出來,但實際上資金已經曲線進出企業。

      (二)放款企業在資金收放、資金損失的賬務處理方式

      放款企業在這方面賬務處理方式更加隱晦,能不在賬面反映的盡量不在賬面反映,具體有幾種做法:

      1.企業將借出的本金通過“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核算;應收的利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核算。

      采用這種相對“正規”處理方式的,往往是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或非金融機構,每次收取利息的時候到稅務機關繳納有關稅款,取得發票。

      2.企業將借出的本金不在賬面反映,應收的利息不通過銀行賬戶結算,也不在賬面反映。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要么私下采用現金交易,以采購款出去,賬面不反映借貸;要么從銀行匯出,企業不做賬,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之間形成未達賬項,長期對不上,直至對方還款。

      3.無法收回的本息,或長期掛賬不做處理,或轉為當期損失,沒有計提準備金。中小企業關門倒閉的例子比比皆是,尤其2008年到2009年期間,廣東省81萬戶中小企業中,因經營不善、出現資金鏈斷裂而倒閉的達兩萬家,筆者在廣州地區放款企業了解到,因為沒有政策規定,幾乎沒有企業計提壞賬準備,一旦部分或者全部資金無法收回,要么掛賬不做處理,要么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

      三、各種賬務處理方式的分析

      以上所列幾種賬務處理方式,使用的會計科目五花八門,似是而非。筆者通過對廣州地區的一部分中小企業調查、走訪發現,會計人員的處理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一)法律制度缺失

      民間借貸長期處于“非法”的狀態,沒有一部完善的《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出臺,明確界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對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融資方式、利率浮動范圍、風險糾紛的處理、收益的稅收調節以及會計核算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均缺少對民間借貸資金賬務處理的規定

      嚴格地說,上述幾種賬務處理方式均不符合現行的會計制度。

      1.民間借貸資金不在賬面反映的做法是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一章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規定。

      2.《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里面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核算的是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各種借款,民間借貸對象顯然不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放款企業而言,也沒有相應的會計科目來核算本金,“貸款”科目是用來核算銀行類企業按照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委托貸款”科目是用來核算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資金基本上是直接融資,極少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目前,借款企業只能將借入的本金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應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放款企業將借出的本金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核算,支付的印花稅、營業稅等稅金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四、規范民間借貸資金核算的建議

      (一)國家盡快建立健全有關民間融資的法規體系

      國家要合理引導地下金融資金到“陽光地帶”,規范民間借貸資金行為。要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期限利率、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界定,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同時,從行為目的、對象、利率約束等方面,界別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發放貸款行為。會計只有在肯定民間借貸資金行為的基礎上才能核算。

      (二)建議修改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完善會計制度

      將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非金融機構的民間借貸行為視同企業向金融機構借貸。具體做法如下:

      1.擴大“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科目核算的核算范圍,即:企業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通過“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業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種借款通過“長期借款”科目核算。

      2.放款企業借出的本金通過“貸款”科目核算,這樣,借貸雙方可以正確、合理核算各自的資金。

      3.借款企業應支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或者“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核算,為借款而發生的擔保、公證等中介費用,作為“財務費用”核算。放款企業利息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為放款而發生的稅金、公證等中介費用,均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4.放款企業要遵循謹慎原則,期末將“貸款”科目余額與“應收賬款”余額一并考慮,計提壞賬準備。

      5.在資產負債表上,借款企業的借貸資金反映在“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或“長期借款”項目。放款企業的借貸資金應分為短期貸出款和長期貸出款兩項,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項目下增設“短期貸款”項目,在“非流動資產”項目下增設“長期貸款”項目,分別反映兩種貸出款。

      為遵循重要性原則,借貸雙方在財務報告中,應對金額重大的借貸資金行為做單獨反映,以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陳勇江.長三角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制度缺失與合理規制[J].現代經濟探討,2009(12):40-43.

      [2] 吳偉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現狀、問題與對策[J].企業研究,2010(6):45-46.

      [3] 劉長祥.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障礙與對策分析[J].科技創新導報.2009(34):140-143.

      [4] 嘉思瑤,宋若峰.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行為探討[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9(4):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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