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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可以找法律援助,沒有能力請律師或者應訴的時候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填寫的資料需要當事人到當地的司法局或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申請之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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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無罪律師要根據實施情況來進行辯護,證據充分律師是可以做到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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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市文聯、市文化局擬訂的《關于文藝創作人員深入生活差旅費開支和生活補助的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文藝創作人員深入生活差旅費開支和生活補助的暫行辦法
關于文藝創作人員深入生活的差旅費開支和生活補助問題,長期以來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單位掌握標準不一致,給文藝創作人員深入生活帶來一些困難。為了進一步推動從事創作的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與新的時代的群眾相結合,繁榮文藝創作,加強文藝隊伍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發展,經研究,對文藝創作人員深入生活的差旅費開支和生活補助,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1.在本市(包括塘沽、漢沽、大港、郊區、縣)深入生活,伙食補助分別按下列標準執行:凡去市區、郊區深入生活,不能在單位食堂和回家就餐者,每餐可發給誤餐費三角五分(早餐不補助);去市屬各縣者,每人每天補助七角,往返時間不足六小時者減半發給,不足四小時者不發。
2.去外省、市、自治區工廠、農村及其它單位深入生活,從離津之日起至回津之日止,每人每天一律補助七角,不發途中伙食補助費,往返車費和住宿費,均按現行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執行。
3.去本市或外省、市、自治區工廠、礦山深入生活,凡參加高溫、高空和有毒作業、野外作業者,可取得深入生活單位同工種工人的補貼證明,經派出單位領導批準,按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發給與同工種工人同等的補助。
一、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現狀
近年來,河北省也在推進困境兒童保護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很大進步。2003年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救助保護聯誼會,致力于困境兒童生存、保護、參與、發展的各項工作,十年來,該聯誼會為我省困境兒童救助做出了具體而實際的貢獻。2010年6月,河北省“困境兒童關愛行動”正式啟動,包括大病兒童、流動兒童等四類兒童受到關注,同時專門針對貧困先心病兒展開了預防、捐助治療等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12年12月6日,河北省還專門以困境兒童救助為目的舉行了慈善晚宴,向社會募集款項613萬余元,為各類困境兒童提供物質幫助和教育服務。這些活動使得河北省在困境兒童保護方面的工作一直在穩步推進。與此同時,應當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同步推進的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卻一直沒有得到相應的深入進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依據除了通行于全國的《法律援助條例》外,還有2007年7月通過施行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在這兩個法律援助領域最重要的基礎法律文件中,卻都沒有關于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特別規定,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明確、具體、針對性強的法律依據,很多援助無法展開并切實到位,這已經成為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領域的難題之一。
二、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法律援助制度對困境兒童關注度不夠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我省公民在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情況下,共有十種情況可以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對于困境兒童這個特殊困難群體,并沒有特別涉及,同時對于困境兒童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徑、程序等,也沒有做出專門性規定。而且,從條款意思來看,申請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是“經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會導致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然而有其他困難的困境兒童無法申請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證明經濟困難需要辦理相應手續,對于那些農村、偏遠地區的困境兒童和流浪兒童而言,這種手續的辦理是非常困難的。
(二)重訴訟援助、輕非訟援助,與困境兒童現實法律需求不符合
根據《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關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河北省將法律援助的重點放在了為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人、辯護人的訴訟當事人提供、辯護服務上。而關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只籠統規定了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仲裁、辦理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活動。從多年法律援助實踐來看,由于資金、人員等方面條件的限制,絕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活動集中在了訴訟領域,甚至有的法律援助機構一年甚至幾年都沒有辦理過其他法律援助業務。而作為困境兒童而言,大多數需要的并不是訴訟援助,而是國家政策咨詢、代辦相關社會保險、代辦國家救助申請手續等活動。因此,法律援助在困境兒童救助和保障中能發揮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存在沖突
困境兒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內部的非法對待,如虐待、忽視、遺棄、傷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的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這意味著,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如果無法得到其監護人同意,法律援助就無法實際進行下去。而在監護人本身侵犯困境兒童權益的情況下,監護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活動如何開展?應當與哪些部門協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兒童基本權益的實現?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四)沒有針對困境兒童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其獨特之處。首先,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往往與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慈善機構直接相關,涉及大量的各部門具體實施細則、規定、辦法等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而一般的法律援助人員對于這一類型法律文件往往很少接觸,辦理起來難度較大,比較吃力。其次,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需要與流浪兒童、殘疾兒童、大病兒童進行接觸,因此,了解其心理、善于取得兒童信任、掌握必須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而這一點,也需要工作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方法,通過耐心、持久的具體援助活動積累經驗才能實現。因此,在我國目前困境兒童數量龐大、實現對其充分保障已經成為社會福利領域最重要、最緊急的任務的社會背景下,仍然沒有建立專門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和缺失。
(五)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兒童權益保護機構之間的協作關系尚未建立
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是一個龐大的社會問題,牽扯到立法、財政、教育、醫療甚至宗教等方方面面的內容,絕非法律援助機構能夠獨立承擔和處理的。因此,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公安部門、教育部門、醫療單位以及殘聯、婦聯等組織之間,應當建立順暢、合理、權責分明的聯動協作體系,方能使困境兒童得到迅速、有效、有針對性的法律援助保障。而這需要相關立法機關立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援助機構配合才能充分實現。
三、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對策
(一)法律援助應加強對困境兒童的關注
在我省法律援助資源整體有限的情況下,先針對包括殘疾兒童、大病兒童、流浪兒童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出臺專門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較符合需求狀況和容易實現的。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應當保證制度構架與困境兒童的現實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中,應通過專門條款將困境兒童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確定下來;其次,明確對于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經濟困難作為衡量標準和條件;再次,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請作為基本前提,當法律援助機構從各種渠道了解到困境兒童的相應需求信息時,有權主動開啟法律援助程序,為困境兒童提供幫助。
(二)為困境兒童提供持續、日常、非訟的法律援助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主要針對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訴訟主體,注重訴訟援助,忽視非訟援助。這使得實踐中大批亟需社保、醫保、社會照管的殘疾兒童、大病兒童及流浪兒童無法享受到這項免費公共法律服務。因此,針對困境兒童提供有針對性的非訟援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需要進行的最重要的調整。因此,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時,必須要做到非訟援助與訴訟援助相結合、以非訟援助為主。而在非訟援助過程中,要注意將法律咨詢、相關法律文書撰寫、社保醫保手續辦理、慈善活動申請等事項進行概括性納入,以保證現實中困境兒童能夠充分得到有關幫助和支持。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的沖突應得到解決
首先,我們應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擴大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如達到一定年齡的困境兒童本人、其近親屬、其所在學校、所在村(居)委會以及相關維權組織等有權代為提出申請。這能夠有效改善監護人獨攬法律援助申請權的現狀,確保在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能夠及時、有效介入。其次,法律援助機構在提供援助過程中,一旦發現有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應當及時向相關機關(如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進行通知、匯報,并作為困境兒童利益的保護者協同處理相關問題。
(四)應建立專門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決定了其對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應當在援助人員的專業性、程序上的特殊性、進行援助時的靈活性與優先性等方面作出規定,利用有限資源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作為我國最大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多年來辦理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很多地方也開始嘗試建立專門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組建專業的兒童法律援助團隊,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內容就是對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幾年來運轉效果良好,社會反響突出。我省應當在借鑒這些地區經驗的基礎上,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的建制和基礎上,盡快開始組建我省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部門,做到人員專業化、工作常態化。
(五)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機構應實現與相關機關的協作和聯動
天災人禍意外工傷
2005年11月底,26歲的王銘經老鄉介紹到河南省濮陽市某防腐公司打工。12月26日,王銘按照公司的安排來到武漢市東西湖供電公司徑河變電站防腐工地,負責給防腐部位刷油漆。在給刀閘刷防腐油漆時,3.5萬伏的高壓電突然將王銘擊倒,他被火團包圍。猛地從工作臺上摔下來。四天后。他在醫院蘇醒過來,面對的卻是自己“燒傷面積達42%,右上肢被截肢、右下肢關節被截肢”的結果。
病情穩定后,王銘被送到河南省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在商丘住院2個月后,王銘所在公司的負責人勸他回民權老家治療,并承諾將繼續負責醫療費和生活費,省下來的錢作為賠償金支付給王銘。可王銘回到老家后,僅僅收到3000元。就再也找不到公司的人了。
面對這突如其來的災難,面對公司給出的空頭承諾,面對無力支付的巨額治療費用,這個26歲的年輕人頓時失去了繼續活下去的希望。
求助法援兩地聯手
在走投無路的時候,聽說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幫困難群眾打官司,王銘抓住了這最后的一線希望。
2006年5月16日,王銘坐著輪椅來到民權縣法律援助中心時,所有的工作人員都被他的傷勢震撼了:他虛弱地躺在輪椅上,右腿、右臂被截肢,臉上的燒傷更是慘不忍睹。聽完他的哭訴,中心當即決定對他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時任民權縣148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王學田承辦此案。在詳細了解情況后,王學田開始認真分析案情,由于事發地在武漢,他覺得應該同武漢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系,一起為王銘維權。經過溝通,武漢市東西湖區法律援助中心與民權縣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王銘案件,兩地的律師開始聯手為這個河南農民工維權。
2006年5月17日,在受理王鉻案件的第2天,王學田就趕到了武漢,開始調查取證。武漢市東西湖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怡達律師事務所林理安律師。
第一次見面,雙方就對兩地取證、賠償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民權方負責河南方面的取證、調查,武漢方則負責從東西湖區供電公司等地取證以及與當地各單位的溝通、參與法院開庭審理。根據武漢當地的工傷賠償標準,林理安律師對王銘提出的賠償金額進行了重新界定,準備向法院提出80萬元的賠償請求。
可事情進展并不順利,王銘當時沒有與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一時也拿不出證據,致使工傷鑒定受阻。王學田與王銘家人一起趕往濮陽,在公司找到一起做工的伙伴,請他們出具了王銘工作的證明,同時調取了濮陽這家防腐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明;在武漢。克服重重困難的林律師也拿到了供電公司與防腐公司簽訂的安全協議等證據。
據理力爭充分維權
2006年8月1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法律援助中心王銘向武漢市東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詳細的證據。23天后,東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了工傷認定。這份認定,成為日后索賠的法律依據。
2006年9月25日,林理安、王學田兩位律師建議王銘向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交鑒定申請,最終王銘被鑒定為二級傷殘。之后,兩名律師王銘提起了勞動仲裁,武漢市東西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濮陽市這家防腐公司賠償王銘各項損失共38萬余元。王學田及時同濮陽市這家防腐公司協商要求和解此事,但在簽訂書面協議時。濮陽這家公司又反悔,最終和解無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