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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上市公司 高管薪酬 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不充分
人力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同樣符合有效市場假說。在信息對稱的經理人市場上,公司可以根據有效的薪酬披露信息來甄別管理人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的原則在有效地經理人市場上可以實現。但是,作為商業秘密的高管薪酬,很少有公司將其無償披露于公眾而導致產生披露成本,甚至招致“挖墻腳”的風險。在人力資本市場中,如果公司都采取不合作的態度即不充分、不及時、不規范地披露高管薪酬,那么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就會降低,將產生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那么“搭便車”的行為也隨之而來,最終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斷發展,特別是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也經過了行成、發展和完善三個階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系。但是相對于西方國家,我國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明顯,仍需完善。
第一,缺少集中型披露模式。整合我國高管薪酬是個耗時耗力耗腦的過程,需要專業人士從年度報告的“股東變動及股東”、“董監高人員”、“董事會報告”五個部門來整合獲取高管薪酬信息。
第二,高管薪酬形式晦澀。我國高管薪酬多以文字方式,缺少直觀性,很少有薪酬討論與分析、圖表、敘述性表述的方式。
第三,我國2007年修訂的《第2號準則》規定高管薪酬結構披露不充分。第一,我國對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僅僅披露總額,對薪酬的比例和結構則無法在年報中找尋,更沒有明確的要求。第二,我國只規定了高管在任期的薪酬,對于高管任期之后,甚至高管離休后的薪酬披露只字未提,沒有法律依據。
第四,職務消費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缺失。針對職務消費的信息披露,沒有在《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明確職務消費強制披露的效力。我國職務消費信息仍存在以下問題:首先,職務消費標準不明確;其次,缺乏特定的職務消費項目表;再次,不合理職務消費追責制度缺失,對于不合理職務消費的責任人缺乏相應的懲罰措施。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對高管薪酬實行信息披露可以增加高管尋租成本,可以規范約束高管行為,保證股東的利益,使股東價值最大化,還能夠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有利于高管與獨立董事的隔離機制的建立。因此,高管信息披露制度對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督,并降低監督成本,保證有效市場的形成,增加高管薪酬的透明度,使其符合常規的薪酬標準。
第一,信息披露的形式。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當前采取的分散披露、摘要式披露以及披露不具理解性和效用性,我國可借鑒歐美國家,尤其是美國,采用集中披露、專項報告的模式披露,并引入“薪酬討論與分析”、圖表、“敘述性描述”等有效性的披露形式。集中、全面、多樣化的披露能夠降低股東搜集整理高管薪酬信息的難度和成本,提高高管薪酬信息的質量和實用性。
第二,拓寬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內容。首先,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薪酬概述表應包括:“薪酬總額、基本工資、津貼、各項保險費、獎金、以及任何形式從公司獲得的報酬”。 其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披露應全面廣泛,應重點披露的有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和可行權日,行權價格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況及變化后的最新價格,并應給出會計計算方法處理后的結果。再次,實施并完善養老金計劃的披露,使高管退休金透明化,將有利于公眾對其進行監督。最后,在職消費信息披露。一是專門開辟一項職務消費項目的披露制度。二是薪酬委員會建立預算的制定審批標準并對考核程序進行完善。三是由薪酬委員會設立評估標準和審核程序。
第三,薪酬委員會成員、決策過程、依據的信息披露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制度中仍存在很多不足。我國公司法中對高管薪酬的制定具體流程、制定依據以及薪酬委員會成員以及委員會主任個人信息披露仍未提及。建立健全的薪酬委員會報告制度和完善的成員個人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高管薪酬的合理化,更有利于薪酬委員會獨立性的地位的維護。首先,我國《證券法》應當對薪酬委員會成員進行信息披露,包括成員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任職情況或存在的交叉任職情況,以及各種關聯關系。其次,還應披露高管人員薪酬的政策以及政策實行計劃,具有什么目的、所采用的薪酬的具體形式以及薪酬的決定程序等。最后,還應披露高管的職務消費范圍的評估標準和審核程序。
第四,取消瑕疵披露的責任的時間段規定。根據我國《證券法》第69條規定,公司信息瑕疵披露造成股東利益損害的時間限定在證券交易的過程中,而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疇,不屬于瑕疵披露的過程中,這樣的規定不利于追究薪酬瑕疵披露的法律責任。建議《證券法》應當將高管薪酬瑕疵披露也歸入到瑕疵披露的范疇內,將瑕疵披露的時間段外延至公司治理薪酬制定的過程中。同時,在處罰方面,應當加大高管薪酬瑕疵披露的懲罰力度,實行行政處罰和民事處罰相結合的處罰方式,尤其是民事處罰。高管薪酬瑕疵披露歸根到底是為了經濟利益,只有進行經濟利益的懲罰,才能夠從根本上遏制薪酬的瑕疵披露。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施天濤,公司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6
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體現了安全法律法規對研究對象的作用機理及作用方式,屬于安全法律法規基礎理論的范疇。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是以安全系統工程學、安全法學為理論基礎,基于安全法律法規的特點、規律以及體系結構,能夠表達安全法律法規在運用、實施、監督、管理等過程中的普適性基礎規律。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及其方法論體系結構作為安全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研究對象主要包括:人的行為、物的狀態以及管理環境等。1)人的行為。人是行為的主體,安全法律法規主要是約束并規范人的行為,確保系統不會因為人的不安全行為而引發事故,有利于促進系統安全性能的提高。2)物的狀態。作為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狀態應該作為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隱患進行監督管理。安全法律法規約束物的狀態有利于保證安全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同時也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構建。3)管理環境。管理環境屬于人-機-環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管理環境對系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管理環境應該作為重點研究對象,使其能夠更好的為安全生產服務。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內涵
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是對安全法律法規學科作用對象和研究內容的提煉總結,筆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下屬4條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規范原理、安全標準化原理以及安全發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安全法治原理是指以安全法律法規為基礎,規范人的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增強安全法律法規作用效果,從而達到系統安全的目的。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規制度使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安全法治原理發揮其促進作用,有利于減少危險有害事故的發生,有利于提高系統的安全性能。法治可以消除人治的多種弊端,明確權利責任,使安全管理高效、合理。安全法治原理與依法治國一脈相承,均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制度維護系統的穩定有序,如果制度不完善就會降低制度本身的效能,進而可能會引發人們對法治的信任危機。安全法治原理的影響因素主要有安全法律法規不健全、體系得不到貫徹實施、監督監管系統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1)安全法治的原則性。原則性包括客觀性、合法性、合理性、邏輯性等多項原則。其中客觀性原則主要包括認識的客觀性、法律法規的客觀性、二者之間關系的客觀性;合法性則是表達對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尊重與認同;合理性原則則是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統一;邏輯性原則表達了其他原則的實現需要建立在邏輯性的基礎之上,在運用法律法規的時候可以依靠邏輯思維提煉安全法律法規,以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和發展。2)安全法治的至上性。安全法律法規至高無上,它是評判系統中所有成員行為的唯一標準,同時也是最高標準。系統中任何成員都必須在安全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否則都得受到相應的制裁。簡言之,就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3)安全法治的普適性。安全法律法規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和個別化。另一方面,安全法律法規要在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都能起到反饋調節作用。同時,要加強社會監督監管,避免出現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力求做到公平正義,從而保障系統秩序的穩定。
2.2安全規范原理
安全規范原理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強制力保證實施,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導并約束人的行為、物的狀態以及法律實施環境的行為準則。安全規范原理主要是從規范人的行為、物的狀態、法律管理環境等3個方面進行研究。安全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能夠起到安全指引、安全預測、安全評價、安全教育等4個方面的作用。這4個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規范人的行為、物的狀態、環境狀態,有利于提高系統的安全性能。安全規范原理可以從人-機-環三個方面具體闡釋:1)規范人的行為。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確保人的行為的安全性至關重要。安全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規范人的行為,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為而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安全規范原理具有指引作用,將為人的行為樹立正確的導向起到積極的作用。2)規范物的狀態。基于安全規范原理對人的行為的規范作用,使人的行為與物的狀態達到協調統一。規范物的狀態中的“物“,包括各種設備、設施,保障設備、設施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從而避免了因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對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進而促進了系統整體的安全性。3)規范環境的狀態。環境既指系統大環境,又指法律實施的環境。保障安全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不僅需要有素質較高的執法隊伍還要有非常有效的監督監管機構力行做好安全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監管工作,保證安全法律法規的實施環境。另一方面,良好的環境狀態將人的行為、物的狀態緊密的結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規發揮其作用,有利于提升系統的安全性能。
2.3安全標準化原理
安全標準化原理是通過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規制度,辨識并消除危險源,使人、機、環處于安全狀態,促進系統整體安全性能的提高,進而促進安全法學、安全學的發展。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規制度,既要保持先進性,又要與中國國情相結合;既要確保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系統性、強制性和權威性,又要保證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有效實施。建立健全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化體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系統的整體安全性能。我國安全法律法規相關體系還不夠完善,系統性和操作性均較差,甚至有些方面暴露出專業涵蓋面不足等問題。基于以上各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化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1)全面性。安全法律法規需要全面覆蓋行業體系,但是部分行業現有的安全法律法規還未能全面體現本行業當今的發展現狀;同時,安全法律法規應該集中立法,不應出現體系建設分散的狀況,只有保證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全面性才能更好的保障系統安全。2)系統性。運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采用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方法,構建更加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可以使其更加有效的發揮作用。同時,安全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反作用于安全法律法規,使其更加有效的發揮作用,可以很好的解決因為系統性不強而導致的作用效果不佳的問題。3)強制性。強制性可以保證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有效實施,是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化體系建設的重要依據。增強安全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可以提高制度本身的效率。安全法律法規只有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才能顯示其巨大的威懾力和權威性,才能更好的為整個安全系統服務,提高系統整體安全性能。
2.4安全發展原理
安全法律法規應有與時俱進的發展性,通過安全發展原理,可以更加有效的傳承安全法律法規的精髓,同時又可以根據其原有的基礎性結構再基于現實發展的需要,修訂、補充、廢除部分安全法律法規,從而盡可能消除危險有害因素,保障系統的安全性能。安全法律法規原理從實踐中來,再到實踐中去,需要從發展的角度看待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發展原理不僅要根據安全現狀提高安全法律法規的先進性,同時也要對人的行為進一步管理,盡量降低因為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于安全發展原理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1)保持創新性。創新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不竭的動力,是應對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必然方法。創新不只是安全法律法規具體內容的創新,更要求在人的行為和安全管理等層面上做到真正意義的創新,從而促進系統安全性能的提高。2)增強先進性。我國的一些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還沒有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盡可能與國際接軌,應對法規標準的世界化和標準化。不論在安全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方面,均應朝著先進性的方向發展,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先進性建設和體系化建設是安全發展原理的重中之重。3)相似和諧性。相似和諧性可以幫助人們在生活中提高安全性能,增強安全意識,促進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同時,相似和諧性對于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這一性質對于促進安全法律法規核心原理中的發展原理、規范原理、標準化原理等具有很強的促進作用。4)構建發展趨勢預測模型。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與創新需要有學科理論知識作基礎,更需要構建良好的發展趨勢模型作參考,為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提供方向性、綱領性指導。2.5基于4條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構建的輪型模型基于4條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構建輪型模型,如圖1所示。首先,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構建該輪型模型,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互相影響構成統一整體。其次,該輪型模型內部共有4個子系統,圍繞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運轉,共同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發展。最后,每個子系統又受到多個要素的影響,通過系統工程與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構成了該輪型模型。基于4條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構建的輪型模型,可以為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發展提供理論指導,四條核心作用原理之間的協同和促進作用有利于完善安全法律法規學科體系建設,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規學科建設的發展和創新。4條核心作用原理從不同層面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深刻內涵,對安全法律法規基礎知識理論的完善具有指導意義,為安全法律法規有效地應用于實踐之中提供了理論依據,保證了系統安全性能的提升,進而有利于促進安全法學的發展。
3基于霍爾方法論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
3.1霍爾方法論簡介
霍爾方法論是基于三維結構的系統工程研究方法[10],其中,三維分別是時間維、邏輯維、專業維。霍爾方法論的核心是最優化,特點是任何現實問題都有可能被弄清且目標非常明確。霍爾方法論結構如圖2所示。1)時間維:對于一個工程項目,從規劃到更新共經歷了7個階段,這7個階段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緊密銜接在一起。2)邏輯維:將研究工作過程展開,從擺明問題到決策實施共分6步,條理清晰,邏輯嚴謹。3)專業維:專業維又稱知識維,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涉及的專業知識各異。專業維是為了完成工程項目各階段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3.2基于霍爾方法論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
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是運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分析問題,把目標對象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是分析、辨識、處理及解決危險有害因素的工作方法。通過專業維、邏輯維、時間維三個維度對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進行分析研究,消除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高系統安全性能,使系統達到最優化,與霍爾方法論三維體系結構研究方法相吻合,故將霍爾方法論應用于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研究之中具有很強的可行性。隨著技術的不斷革新,社會不斷發展,環境對系統安全的影響越來越大,故參照霍爾方法論三維體系結構并增加環境維,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如圖3所示。1)時間維:針對一個工程項目的安全法律法規問題,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共分為安全規劃、設計、運行、更新4個階段,形成一條閉環回路系統,根據時間維的4個階段分析并處理問題,更加合理有效。2)邏輯維:如圖3所示,從擺明安全問題到安全措施實施共7步:擺明安全問題、確定安全目標、系統安全綜合、系統安全分析、系統安全評價、安全決策和安全措施實施。從邏輯維的角度處理安全法律法規問題,環環相扣嚴謹有效。3)專業維:不同的工程項目,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規問題所涉及的專業不同,安全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學都是以系統工程為核心,并圍繞其展開。其中安全法學是重點,安全法律法規問題應該更多的從安全法學的專業角度分析,能夠更加有效的解決問題并得出結論。4)環境維:環境適應性是系統的固有屬性,系統與環境之間必然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增加環境維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有利于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發展。
4應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對于安全學科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文化的發展具有指導意義,不論從理論研究的層面還是從實踐應用的層面分析,均可發揮其促進作用。1)對安全學科建設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對安全法學、安全學、系統工程學等學科體系的完善具有推動作用,法治、規范、標準化、發展等原理不僅提供了理論支撐,而且通過深入分析四條核心原理及其內涵有利于其他學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學科的發展。2)對安全生產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對人的行為、物的狀態以及管理環境等三方面產生巨大的影響力,促進了整個人-機-環系統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對于辨識、分析、處理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保障系統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指導。3)對安全文化發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統內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環境,形成和諧文明的文化氛圍,對于系統內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同時,四條核心作用原理的促進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統內部安全意識、增強安全責任感,有利于加強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的建設。
5結論
股指期貨的全稱為股票指數期貨,是以某種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標準化的期貨合約,股指期貨交易合約的標的物是股票價格指數。在合約到期后,股指期貨通過現金結算差價的方式來進行交割。
股指期貨是新生的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期貨中產生最晚的一個類別,但是卻受到投資者的追捧,在規模上與交易品種上都迅猛地發展。據2006年的數據,在全球期貨(期權)交易中,股指期貨(期權)所占的比例為38%,位居第一位。
2股指期貨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2.1美國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
1982年,第一個股指期貨產品誕生于美國,快速的發展使其在短短的時間內成熟起來,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規范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國家期貨管理法律、法規,二是交易所期貨交易規則,互為補充和配合兩部分法律規范體系不僅保證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并且實現了市場的充分競爭和高效性。在微觀方面,美國股指期貨規則是保證股指期貨交易活動正常運轉的基本法規。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保證金制度、傭金及傭金商制度、價格報告制度、價格限制制度、交易頭寸限制制度、違法違規行為制裁制度等。
2.2日本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
日本的股指期貨從產生到迅速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雖然已開放了其證券市場,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現的股指期貨合約卻并非來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階段時期,日本的《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禁止從事期貨交易。因此,法律法規并沒有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掃清法律政策障礙。
發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時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股指期貨剛推出時,并不被太多交易者關注,通過修改和制訂法律法規,如《金融期貨交易法》等法律法規,為股指期貨發展注入了一支強心劑,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政策也傾向于保護國內的機構投資者,促使股指期貨健康的發展。
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貨市場逐漸成熟。日本積極改革創新,制定新法并修改舊法,如2004年對《商品期貨交易所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走向正軌。
2.3國外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對我國的啟示
首先,從發展趨勢上看,各國都更加注重對股指期貨法律法規的完善。日本在股指期貨法律法規薄弱的情況下推出發展股指期貨,走了較多的彎路,不僅曾一度使投資者喪失信心,而且也令股指期貨市場的發展出現停滯。這樣的經驗教訓在我國即將推出股指期貨之際更具借鑒意義。
其次,從管理的組織體系上看,美國和日本都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各級監管職能部門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監管權限。均強調了政府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宏觀調控和自律組織的協調發展,使股指期貨市場在“無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靈活協調下互相制衡,分散風險,保障股指期貨市場的有序性、穩定性和持續性發展。
第三,從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上看,美國具有完備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體系。比如傭金及傭金商制度、價格限制制度、違法違規行為制裁制度等。而日本因為是“三省分口管理體制”,沒有設立期貨行業協會,只是有全國商品交易所聯合會等民間協會,與美國的期貨監管模式有異同之處,因此日本在借鑒美國模式同事積極創新與改革,摸索出一套適合本土現狀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模式。在此處,中國與美國、日本股指期貨發展現狀都有所不同,所以“閉門造車”的空想立法方式不僅易出現法律漏洞,而且浪費調研資源。因此,參考國外先進法律制度與結合自身現狀并適當創新,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為我國股指期貨立法思路的首選。
3我國對股指期貨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3.1社會背景角度
從外部環境看,我國已加入了WTO,經濟全球化進程要求期貨市場更加完備,推出股指期貨是期貨行業創新發展的必然選擇。
從內部環境看,我國欲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以及股票市場對股指期貨的需求,都需要法律法規對股指期貨的推出墊定基礎,并對推出后的市場行為進行規制。
3.2經濟學的角度
第一,股指期貨一方面是有效的投資手段和套期保值工具,能夠加入到傳統的證券投資組合中,改善其投資績效。并且股指期貨的推出可以豐富我國金融市場的品種,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給了期貨投機者以投機的機會,得到了不同類型投資者的喜愛。
第二,通推出股指期貨能夠有效規避風險、實現資產保值,吸引投資者和資金,有利于擴大期貨市場的規模,加強市場的流動性,并以此優化社會資源配置。
第三,推出股指期貨后,通過法律法規可以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化,可以提高期貨市場服務水平,確保期貨功能的發揮,因此有利于期貨市場的穩定和社會安定,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3可行性的角度
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成為我們的既定目標,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基本治國方略。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法制不健全,投資者鉆法律漏洞,投機現象嚴重的情況為我國進行法律規制提供了歷史性的契機。并且勤于變動的股指期貨政策對金融市場是不利的,而基本的期貨法律制度與股指期貨法律法規將一勞永逸地解決這種“政策的重復建設”。因此,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股指期貨順利的推出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從根本上、從長遠保障我國的股指期貨的順利上市與其后的平穩發展。
4我國股指期貨立法的基本原則
4.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不僅為證券立法的基本原則,也應當為股指期貨立法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之分,在資金量和信息資源等方面雖然有所不同,但是股指期貨立法應該貫徹公平的原則,為各類不同的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交易機會,參照期貨交易規則中的“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而并非“數量優先”“和資金量優先”。立法者也必須根據市場狀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中處于弱者的一方,真正貫徹股指期貨要求公正立法的基本原則。
4.2符合國際慣例原則
規范化和國際化的交易品種名稱不僅為他國投資者交易本國股指期貨品種帶來便捷,而且能夠保障安全與提高效率。雖然這些國際慣例能夠促使股指期貨的成熟發展,但在借鑒的同時也需要與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現狀相結合,堅持“國際慣例引進為主,創新為輔”的原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獨具特色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體系。
5我國股指期貨法律規制的立法模式
5.1“應急型立法模式”與“設計型立法模式”
從美國和日本的股指期貨發展過程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中可以看出“立法先行”的“設計型立法模式”更適合中國的國情。股指期貨在中國論證了如此多年卻遲遲不能推出,究其根本原因即是有關期貨的法律法規滯后,并且內容簡略,效力層次較低。在立法結構的實體性和程序性也不規范,致使期貨市場的發展處于法律的軟約束之下。因此,填補法律的空白,從美國和日本的立法中吸取經驗,為股指期貨“量身定做”適合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但是出現問題后再立法的“應急型立法模式”也不應該被摒棄,多變市場狀況需要法規的更迭與修改,“應急型立法模式”應為“設計型立法模式”的補充。
5.2來源:()“單獨立法模式”與“混合立法模式”
證券衍生品主要分為兩類,證券型(如權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期貨),不同的證券衍生品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風險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將不同的證券衍生品種與公司債券等現貨交易并列去制訂法律法規,會造成適用和執行的混亂。與此同時,制訂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既要做好與《公司法》、《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法律的銜接,又要保證股指期貨立法的有效性與前瞻性。因此采取“單獨立法模式”比較合適,制訂一部專門調整股指期貨的《股指期貨法》,不僅能將股指期貨制度創新建立在規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臺上,真正有效地控制風險,而且能夠促使市場當事人、市場執法人遵法守法。
5.3“官僚型立法模式”與“民主型立法模式”
“官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法律法規體現的意志是當權人士與各級政府官員意志的集合,是內部部分民主的集來源:()中,不適合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這種立法模式來源:()弊端較為突出,具有單一性、可控性和上位性,背離了現代立法的民主原則。
【關鍵詞】建筑法;部門規章;問題;對策
一、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的問題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分工不夠明確
建筑工程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現階段廣泛存在的問題是建筑法中規定的管理標準可以達到,但施行監管權力的部門過多,使得現場質量控制混亂。法規中對特種工種劃分不夠詳細,工程建造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特種項目,由于科目劃分時存在模糊的情況,監管工作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現行的特種作業監管法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部門出臺的法規對作業要求不同,在對現場進行核查時不同標準使得技術人員思緒混亂,不知該依照何種標準開展施工。管理部門的特種作業資格證規格存在差異,并且互相之間存在不通用的情況,體制中的矛盾在現階段廣泛存在,是困擾建筑法律法規進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監管部門執行標準得不到統一,下級單位很難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
2、總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不明晰、專業承包資質范圍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規模龐大,施工團隊會將總工程劃分為多個小項目進行分包。現有的法規對分包團隊監管不夠嚴格,缺少對資質經驗的審查。團隊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添加原料,導致結構強度達不到要求。確定建筑工程后會召開招標大會來選定承包團隊,在確認期間需要簽訂各項承包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法中對合同擬定內容進行標注,卻忽略了對承包方資質的審查。造成很多不具備大型施工作業能力的團隊混入其中,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國家了《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對照表》。但這份文件中并沒有對詳細的資質以及承包能力進行介紹,并且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規定不夠詳細。工程團隊在開展項目時缺少明確的參照標準,法律法規也喪失了應有的威嚴性,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缺少統一的監管整治。施工細節處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廣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潔,對其安全標準缺少規定,盲目開展很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3、對施工人員的準入門檻設置較低
建筑行業的興起使得包工團隊數量也隨之增多,人員組成較為隨意,基層工人多數是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并沒有接收過系統的建筑知識培訓。建筑法律法規中對團隊技術水平的規定標準低,并且缺少詳細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沒有建筑過大項目,為獲得利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很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管理部門對建筑行業入門標準制定過低,這種現象在縣級城市最為常見,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提升。部分團隊自身資質欠缺,為提升同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力,只能在人員組成上下功夫。花費高新聘請工程師,掛牌頂替,但實際施工時現場的指揮人員仍是原版人馬,工程質量很難保障。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團隊入門的控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行業技能進步。
4、法律法規針對行業亂象的規定和處罰力度弱
建筑法規中對工程質量以及作業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卻存在不能被落實的現象。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團隊成為一體,發現違規現象并不舉報,而是從中獲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對質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轉包與分包更是混亂,不能開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團隊自主決定。建筑施工中的違法現象屢見不鮮,雖然管理部門一再強調,還是存在不服從條款的團隊。這些現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規落實程度不足導致的,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不足,并沒有在市場中形成嚴謹規范的風氣。處罰停留在表面并沒有落實到個人,這對地區的建筑行業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懾力,選用的方法也不夠科學,繳納罰款并不能解決建筑團隊水平不足的問題。應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案,對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應該吊銷團隊的資格證書,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現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市場以及社會的發展會在內容上不斷做出優化,使之更好的為廣大人民服務。現有的法規中,多數是針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對于工程前期準備、場地測量、使用時對綠化區域的影響等并沒有涉及。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同行業之間競爭也逐漸走向白熱化階段,其中法律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科學完善的法規可促進行業良性競爭,提高工程質量。但由于這一體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區建設情況不能及時上報至政府部門,相應的統計工作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最終造成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脫軌。對建筑團隊基本信息的完善監管不嚴格,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形成穩固的信息共享系統,工程確立后在承包階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競標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度不完善衍生等問題眾多,并且隨著時間的增長向更嚴重的層面發展,不能得到及時的整治。團隊應該有自身擅長的項目,并且在競標時依據能力來選擇,法規中并沒有將這部分管理細則納入其中,競爭局面也隨之混亂。
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議措施
1、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
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在開展工作前要將任務落實到個人頭上,避免出現重復監管或者遺漏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將工作內容進行劃分,將施工種類作為參考,并對不同階段容易發生的質量問題詳細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資料中。進行監管時可參照這部分資料,使工作開展更順利,避免工程現場秩序混亂。總包與分包項目雖然在施工階段相對獨立,但建設完成后還是會進行總回合,建筑管理部門要處理好這之間的關系。在溝通交流過程中將規章制度統一,通過對執行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可幫助確定最科學的管理制度。與建筑相關的規定應該隨著行業發展而做出改變,勇于面對體制上的欠缺,并不斷的優化,更好的為建筑工程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監管功能,促進結構安全質量的提升。溝通可改變原有僵持的局面,促進體制向科學嚴謹的方向發展,同時對解決內部矛盾有很大幫助。緊密配合的工作環境必然是嚴謹的,不會發生脫軌現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在溝通的基礎上對體制上的漏洞進行整理,結合對建筑行業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規。在已有的條款中,并沒有對細節進行規定,對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時間內完成復雜的規劃工作。法律規定的范圍必須做到科學全面,在前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并且設定一段試運行階段,在此基礎上開展全面的實施,保障建筑工程行業有法可依。建筑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與國際接軌,技術也進步明顯,建筑法更應該做好帶頭作用,加快法規的完善速度。在借鑒先進方法的同時不能忽略總結經驗的重要性。在補充法律制度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做出整改。建筑法涵蓋范圍廣,可同時進行多個部門的改制工作,可有效減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時間。對建筑團隊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幫助明確各項建設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違規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單體現在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建筑行業高效發展。
3、引用信息化技術
建筑監管部門應將信息化技術引入工作崗位中。對各施工團隊進行調查登記,將技能水平與人員組成依次整理到資料中,可避免掛名頂替現象的發生。工程招投標階段可快速了解各團隊的技術情況,作為項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標準。同時建筑行業的進步也可以在平臺中體現出來,政府部門在對區域建設情況進行統計時可通過查閱信息來完成。在信息化平臺中可將國內各區域的建筑執行標準匯總,可促進建筑質量控制得到統一的標準,并且面向公開透明化發展。信息平臺的建設在現階段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地區的建筑工程進行全面考察,若存在違規現象在此階段可以幫助發現。由此可見應用信息化技術具有多重優越性,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促進作用。建筑行業進步與規章制度的完善有著必然聯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善這一體系。
三、現存問題的解決對策
1、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總之,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結束語:
建筑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筑市場有很強的規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樣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行業內的各種亂象。研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性、規范性,加強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當然完善法律法規只是第一步,最終還是要將法律精神落實在實處,并不斷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將法律法規進行持續改進,讓建筑業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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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前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
當前,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對物流領域的發展和整體調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緩解了物流領域發展的法律真空狀態,在物流業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促進作用。
1.1 主體立法方面
我國的物流主體立法主要是兩方面,一個是物流行業組織和協會的立法規范,另一個是各種物流業經營主體的立法規范。前者主要是在行業自律和保證市場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經營者主體資格認定、并更、滅失的立法規范。在法律意義上,國家還未制定關于物流主體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當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規范都散見于部門規章制度中,法律執行效率較低。
1.2 行為立法方面
物流行為立法調整的是物流業經營主體之間從事物流活動的立法規范,在法律意義上屬于民事行為法的性質。當前頒布的民事行為法規當中,對物流活動的表述本質上就是合同行為,但是《合同法》中合同行為注重的是交易的結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務過程,兩者在本質上有著明顯的區別,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區別,有必要對這種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進行規范。
1.3 物流經濟調控立法方面
在調控方面,物流經濟調控主要由宏觀調控和微觀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構成。大部分國民經濟宏觀調控法律規范同樣適用于物流經濟的宏觀調控,如《預算法》、《金融法》、《價格法及投資法》、《外匯管理辦法》等,物流市場的宏觀調控也有其相應的法律制度和規范,如《航空法》、《郵政法》等。物流微觀市場法律規范是指國家在對物流市場進行微觀調控管理時發生的物流經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而言,市場微觀法律制度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補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些市場微觀法律制度同樣也適用于物流經濟微觀調控。
1.4 爭議救濟立法方面
在物流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物流活動的不斷延伸以及物流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各種物流權益糾紛也隨著增多。在國內程序立法領域,解決物流糾紛的途徑還是主要以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為主,依據相關法律作出的判決書和裁定書等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是解決物流糾紛適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據。
2 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2.1 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我國物流業執行的法律法規還是計劃經濟體制環境延續下來的,這些法律規范是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制定的,對推動當時的物流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基本上能維持當時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由于時代的發展,這些物流法律規范難以滿足物流業的發展需要,更難以滿足中國物流業國際化的發展需要,需要補充、修訂和完善,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著物流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2.2 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
由于物流活動的環節眾多,這種特點使得調整物流的法律規范散見于體現為代表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利益制定和頒布的部門法中,形成了多頭而分散的局面。同時由于協調不到位,有時候會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存在法律法規打架的現象,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屬于立法資源浪費,不利于物流產業的發展和規范。
2.3 對物流市場的準入條件缺乏統一法律規范
從物流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物流準入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是保證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國,對物流業的審批制度是非常嚴格,物流公司的注冊要有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雙重審核制度,對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歷要求,而我國對物流企業的準入門檻比較低,現有的《民商法》和《工商注冊法》也僅對運輸企業成立作了若干規定和詳細要求。而我國多數的物流企業都是從運輸公司和倉儲企業轉型升級而來,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完善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2.4 我國物流立法無法適應入世的需要
當前,國內物流行業執行的物流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是某一領域的法律關系,而現代物流業涉及的領域眾多,包括運輸、倉儲、包裝裝卸、電子商務等。運用這些法律規范來調整物流關系時,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無法滿足現代物流對法律的一體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滯后、缺乏前瞻性的這種特點,導致的結果就是物流新業務、新問題無法可依和無法可行,進一步會導致物流市場的混亂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場健康和快速發展。當前我國物流政策的出臺,往往都是出現問題后才會進行法律規范的調研和退出,這與高速發展時期的新型產業物流業的發展完全不相適應。
在經濟全球化、物流國際化、商務現代化的現代物流供應情景下,特別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更加需要對我國現行物流法律規范進行深入的修改和補充,以適應物流高速發展的要求,同時也是為國內物流走出國門,成為大型跨國物流企業提供機制保證。
3 構建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幾點建議
3.1 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針對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規
面對我國相對滯后的物流法律法規,必須盡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國內物流產業發展的相關規定和法律規范。國內各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物流業發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業起步較晚,在這種情況下,不通過調查而制定出來的相關物流法律法規和實際脫節,達不到制定之初的預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門和國內立法機構要根據國內物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規。
3.2 建立一個協調的物流管理機構,制定出統一的物流法律規范
從以往經驗來看,物流業在宏觀和微觀經濟中的作用非常明顯,因此我國應建立一個統一協調的物流管理執法部門,統籌物流活動的整個環節。在這方面,可以學習德國的管理模式,德國采取政府監督控制、企業自主經營的市場運作模式對物流業進行管理,統一管理物流部門的政府機關是德國交通、建設和城市規劃部(BMVBS),德國聯邦物流采購協會(BME),德國物流聯盟(BVL) 以及德國運輸物流協會(DSLV) 等協會部門具體負責行業管理,同時這些協會也負責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這樣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規就比較適應物流業的發展。
3.3 完善現代綜合物流準入法律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目前在國內,關于物流產業政策有《關于促進我國物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物流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物流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還沒有上升為法律規范。而目前我國的第三方物流等綜合物流服務發展迅速,從單一的提供運輸、倉儲服務轉向更廣泛、全面的綜合物流服務,而現實國內關于第三方物流等綜合物流服務的準入制度立法還處于空白階段,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所以應盡快加強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確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責任,界定其服務范圍,規范其組織形式、準入資本、技術設備要求及服務人員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潤、低技術的企業進入物流行業,破壞市場信用,明確市場準入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