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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規范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執業。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三)受聘于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
(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或者其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注冊證書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憑證。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取得執業資格超過3年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證明材料;
(五)聘用單位委托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證明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四)聘用單位委托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證明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在新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分支機構執業的,應當在申報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或者分支機構備案的同時,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房地產估價及相關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四)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五)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的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申請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的;
(八)為現職公務員的;
(九)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聘用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交回注冊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注冊證書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遺失注冊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第三章執業
第十九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與其聘用單位業務范圍相符的房地產估價活動。
第二十一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在房地產估價過程中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聘用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追償。
第二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繼續教育,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四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執行房地產估價及相關業務;
(三)簽署房地產估價報告;
(四)發起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
(六)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七)參加繼續教育;
(八)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九)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五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和職業道德規范;
(二)執行房地產估價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保證估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六)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五)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七)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
(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
(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估價報告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估價報告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直轄市、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需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
第三十四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其聘用單位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合理利用國有土地,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本市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依法到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到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市房地產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進行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房地產轉讓、抵押及房屋租賃的經營管理工作,對房屋進行權屬管理。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劃分,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房地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切實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房地產權利人依法辦理各種手續,房地產管理的機關必須按規定的時限予以辦結。
房地產管理中的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計劃、規劃、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和方案,報市、縣(市)或者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集體土地未經依法征為國有,其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方式;商業、旅游業、娛樂業、豪華住宅等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程序: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招標公告;
(二)投標者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招標文件,繳納保證金;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房產等有關管理部門進行開標、評標、決標,并在決標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者退還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
(四)中標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超過期限,取消其中標權,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另行組織招標。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程序: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
(二)競投者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到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競投登記,領取有關文件,并繳納保證金;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競得者當場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定金;
(四)拍賣后5日內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其他競投者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程序: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有意受讓人提供經批準出讓地塊的必要資料;
(二)有意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計劃、資信證明等有關文件;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意受讓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核論證,在15日內作出答復;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有意受讓人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由受讓人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定金。
第十一條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基準地價。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從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必須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未按照前款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所交定金不予退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未按合同約定提交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憑證,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0%至20%征收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者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協議,辦理變更登記,換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六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期,除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十八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郵電、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九條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一)申請用地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申請用地者依法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四)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申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規定進行建設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申報,經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三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依法申請取得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檢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資質證書;
(二)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的任職文件、個人資料;
(四)經濟、技術、財務、統計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文件、聘用合同;涉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提交外商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期限、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其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準和處理的意見,定期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未經綜合驗收或者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載明的內容進行項目綜合驗收。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房地產轉讓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轉讓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進行房地產轉讓時,須持有居民身份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涉及下列情形的,還須提交相應文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商品房,須持《商品房登記注冊證》;
(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購買私有房屋,須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三)行政、企事業單位轉讓房地產,須提交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規定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交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房地產權利人,須持規定證件、批準文件和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建設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設有他項權利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
第三十三條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出租人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三十四條共有房地產轉讓,必須經共有人簽訂書面協議或者持有共有人書面委托書及公證文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拆遷安置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六條預售商品房,預售人與購房者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屋面積、坐落位置、界限并附圖;
(二)土地使用的面積和年限;
(三)房屋的用途、價格;
(四)預售款交付辦法和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預售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七條商品房預購人再行轉讓預購的商品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節房地產抵押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建設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三)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依法宣布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商品房屋已經預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抵押的。
第三十九條按份共有的房地產抵押,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額。預購的商品房抵押,應當按不高于已付款金額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人應當如實告知抵押權人,并書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訂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一條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并登記后,土地上新增的合法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三條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從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6O日內持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抵押期滿,雙方當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注銷登記,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從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6O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并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抵押期滿,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獲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節房屋租賃
第四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用途、價格、修繕責任、糾紛解決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合同簽訂后3O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賃: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托管的房屋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委托出租的;
(三)建設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四)不能保證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已經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限制出租的。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改變用途以及與他人聯營、互換,但必須與出租人簽訂補充協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房屋產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交財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或場地,發生土地增值的,增值的土地收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收交財政。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所承租的房屋轉租、改變用途或者與他人聯營、互換使用的;
(二)承租人利用所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承租人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前款規定的,出租人不得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第四節中介服務
第四十九條設立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和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對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必須經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管理機關考核認證,取得資格。
第五十二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必須由依法設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取得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進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科學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五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按規定向市房產、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報表,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申報制度。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對交易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或者越權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非法占地和越權批準行為依法查處,越權批準的文件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越權審批的機關承擔。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繳土地使用稅費、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一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轉讓無效,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轉讓價款總額1%至2%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售價總額1%至2%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受理登記的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受理登記的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交易額1%至5%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50%至100%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不按規定報送報表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國家統計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轉讓雙方當事人各處以隱瞞額50%至100%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拒絕、阻礙房地產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市場信用危機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論文摘要:中國目前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新舊體制的摩擦和各種社會經濟矛盾日漸凸顯,其中,信用危機尤其是關乎百姓生活的房地產市場中的信用危機已成為中國現階段備受關注的社會經濟問題。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對這一現象進行分析,認為中國房地產市場信用危機主要根源于正式制度約束軟化、非正式制度約束缺失、制度實施機制不健全等。
一、問題的提出信用,即信守承諾,說到做到,是一個人、一個組織的品行,也是整個社會的道德觀
信用起源于交易的需要,交易越發達,信用越重要。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但是近些年來我國經濟活動中不講信用、違規、違約、違法現象呈現出有增無減的態勢。這其中又以房地產市場領域表現較為突出。
首先,信息壟斷是開發商和中介的慣用手段。信息不對稱在市場經濟中司空見慣,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尤為嚴重。相關媒體受利益驅動,不加審核與鑒別地為房地產開發商與房地產中介大作廣告,甚至推出了一些名不副實的所謂房地產排行榜,嚴重誤導了普通消費者。
其次,房屋銷售中的“隱蔽行為”、“隱蔽知識”讓人防不勝防。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它們經常是作為兩類不同的非對稱信息糅合在一起出現。例如,開發商為建好房子選擇了怎樣的建筑承包商、監理公司、裝修公司是購房者不清楚的,這是隱蔽知識問題;開發商、建筑承包商、監理公司、裝修公司為建好房子又是否共同努力工作,這是隱蔽行為問題。無論是房屋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開發商和中介都在購房者面前表現得空前的團結和行為統一,這是購房者所無法明確了解的。例如,明明是銷售手續不全的房子卻也堂而皇之地參加房展,還帶著顧客來售樓處交定金甚至全款以緩解其資金不足的困境;明明是銷售情況不好的房子卻也在樓盤銷售表上貼滿了代表已售出的小紅旗,而且都是戶型好、位置佳的房子,給看樓者以供不應求的假象;更有甚者,有的開發商極力控制房屋銷售的各個環節,等到房價大漲了,“典藏”房源才開始正式限量發售。
最后,房地產的暗箱操作現象,從大的方面概括起來主要集中在土地和規劃指標上。據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統計,2003年全國共發現各類土地違法行為17.8萬件,立案查處12.8萬件,涉及土地面積5.59萬公頃,其中耕地2.84萬公頃。在這些違法違規案件中比較常見的手段有: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肆意更改規劃指標(例如更改容積率)等等。最近,“房產假按揭”案件在北京的公開審理又進一步暴露了房地產市場的信用危機。“假按揭”是開發商、放貸銀行和律師事務所三方之間的合謀,開發商假借他人個人信息,炮制虛假購房交易。他們或是威逼利誘公司員工,使其提供身份證、簽名個人信息,或是利用其親朋好友關系,甚至有償購買“業主”信息。“假按揭”成了開發商的一種融資渠道,而帶來的副產品就是“炒高房價”。
綜上所述,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信用危機已經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加以控制和解決,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以下,筆者從新制度經濟學的層面進一步剖析該問題,嘗試找到問題的根源。
二、房地產市場信用危機的根源
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制度是一種社會游戲規則,通過提供一系列規則界定人們的選擇空間,約束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減少環境中的不確定性,減少交易費用,保護產權,促進生產性活動,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規則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所構成。從房地產市場的信用危機來看,這三個方面都出現了問題。
(一)非正式約束軟化
非正式約束主要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意識形態、文化傳統等因素。其中,意識形態處于核心地位。因為它不僅可以蘊涵價值觀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和風俗習慣,還可以在形式上構成某種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驗”模式。對于一個民族或國家來說,取得優勢地位的意識形態可以以“指導思想”的形式構成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約束)的“理論基礎”和最高準則。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文化傳統對正式約束的巨大影響,因為同一種正式約束在經過不同的文化傳統的浸染后往往帶有不同的色彩。故此,筆者將簡要分析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對中國房地產市場信用的影響。
首先,意識形態混亂。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意識形態是能產生極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資本。“好”的、合乎義理的意識形態能降低社會運行的費用,減少違規或“搭便車”的可能性,淡化機會主義行為。目前,我國許多人的意識形態受到經濟環境、西方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發生混亂,“一致向錢看”的思想腐蝕著人們的靈魂。在金錢面前,個人忘記了“仁義禮智信”,企業忘記了自己的社會責任、社會義務。所以,在利潤至上的今天,中國許多房地產企業玩弄各種手段、權術欺騙消費者以獲取超額利潤也就不足為奇了。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況,就必須通過提高政府向意識形態的教育投資來提高個人意識形態的資本積累,從而樹立個人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
其次,信用文化缺失。信用是一種價值觀,它根源于文化和歷史傳統。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文化中關于信用的觀點是矛盾的、不明確的、不夠與時俱進。這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
第一,講信用是有等級區別的。講信用是對普通民眾的要求,不守信用則是統治階級的特權。成大事者必當不擇手段的觀念在當前還是根深蒂固的。
第二,講信用是根據自己與別人的遠近親疏來決定的,信用的強弱也有不同。傳統信用文化主要是圍繞著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間展開的,只對人不對事,其信用是有限的,這大概與中國人是以家庭為中心的生活方式有關。第三,中國傳統的信用觀是一種道德的要求和倫理的自律,具有明顯的非功利主義性質,完全依靠個人的修行來約束(是一種內在約束),這與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互利雙贏、依靠正式制度的約束(是一種外在約束)的信用觀是背道而馳的。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市場經濟是以關系型經濟為主,關系經濟(或者說是一種文化)與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因為,關系經濟中所包含的人情式交易是原始的一種交易方式,交易雙方信息透明、全面,交易結果確定可預測,交易費用低甚至為零,但是它的交易范圍是極其狹小的,完全滿足不了市場經濟的規模化大生產、專業化分工的需求。在這樣一個缺乏法律性規范而人情高于一切的社會里,謀略成為人們處理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手段。人情與謀略制約了社會的制度創新,同時,也使中國缺乏一種促進商品經濟產生和發展的文化氛圍。人情往往使等價交換、價值規律失效,使法律、制度、契約、信用失靈,從而使信用、合約的經濟關系難以形成。
(二)正式約束缺乏
制度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最先將制度進一步劃分為正式約束和非正式約束。他認為,正式約束包括政治(及司法)約束、經濟約束和合約。這些約束可以作如下排序:從憲法到成文法與普通法,再到明確的細則,最終到確定制約的單個合約,從一般規則到特定的說明書。政治約束可廣義地定義為政治團體的等級結構,以及它的基本決策結構和支配議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經濟約束用于界定產權,即關于財產使用,從中獲取收入的權利束,以及轉讓一種資產或資源的能力;合約則包含著對一個交換中一個具體決議的特定條款。
新制度經濟學家一般認為,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并且從各自的不同角度給予產權不同的界定,其中,有兩點基本是認同的,即產權是一組激勵和約束人的行為的權利束;產權是一組人與人之間的合約關系。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激勵。產權界定不清是產生“外部性”和“搭便車”的主要根源。
從深層次看,當前中國出現信用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產權的缺乏、不到位和不明確。在中國,許多交易(尤其是大量公有制企業參與的交易中)主體可以不負責任地決策(透支信用無所謂),或者缺乏連續性(如承包期到了)。沒有產權的約束是不可能建立社會信用的。對此,經濟學家張維迎認為,產權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中國企業不講信譽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的產權不清。產權不清,人們就無需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也不可能從企業的信譽獲利,自然就沒有必要講信譽。他認為,產權是社會的道德基礎,無恒產者無恒心,無恒心者無信用,毀壞了信譽的產權基礎,限制了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坑蒙拐騙盛行。_7鄭也夫也認為,有恒產者有恒心,有十足的產權后,這個產業是自己的,他會愛惜聲譽。相反,產權不明確,就會追求短期效益,撈一把就走,這樣就會產生很多欺詐行為。1998年7月3日,隨著《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簡稱23號文)的公布實施,以取消福利分房為特征的中國住房制度改革從此拉開大幕。到2006年為止,短短的8年期間,中央對房價和房地產市場的一次又一次調控,不斷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可是規范房地產市場的正式約束漏洞還很多,這給開發商及相關的利益集團以可乘之機。目前,中國亟須相關的細則來堵住這些漏洞。例如,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不嚴,有必要將相關的權力部門與執行、監督部門分開,使權力和利益相互制衡,這樣就有效地避免了執行受上級主管的制約而導致的欺瞞、、尋租等問題。對于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譬如房產假按揭、偷漏稅、虛報利潤等)也要有不斷創新的制度來加以約束,特別是完善的城市土地產權制度。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城市土地產權制度正在發生深刻的制度變遷,由土地產權行政化制度向土地產權市場化制度轉變,尤其是最近幾年,中國國內的經營性土地出讓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革,從協議出讓、批租改為公開的“招、拍、掛”。但是,土地產權并未真正界定清楚,產權關系混亂。城市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的法人代表,中央和地方的土地財產產權關系界定不清。城市土地產權分配缺乏正式的法律形式,土地產權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這就給部分房地產開發商以可乘之機,大肆賺取短期暴利的同時而置自身信譽于腦后。其實,這并非是城市土地產權市場化造成的,而是城市土地產權市場化不充分、不規范的必然結果。嚴峻的現實告訴我們,必須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全面推進城市土地產權制度變遷,建立健全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土地產權制度。
(三)實施機制不健全判斷一個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它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這個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健全。離開了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在經濟活動的復雜交換中,交換品具有許多有價值的特征,衡量成本很高,實施不可能自動進行,欺騙、違約行為會阻礙復雜交換的出現,因此必須建立制度為合作者提供足夠的信息,監測對契約的偏離,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保證契約的實施。
檢驗一個國家的制度實施是否有效(或具有強制性),主要看違約成本的高低。強有力的實施機制將使違約成本極高,從而使任何違約行為都變得不劃算,即違約成本大于違約收益。經濟學家分析表明,當某人從事的違約行為或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將時間及另外的資源用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選擇違約。這樣看來,中國的部分房地產開發商目無法紀、欺瞞消費者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他們的違約成本遠遠小于違約收益,就在于我們經濟活動中對交易主體約束的軟化,尤其是對那些違規者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約束過于軟化,實施機制不強。要知道,在許多發達國家或地區,企業或個人如果失信,信用等級就會降低,生產、生活處處受限制,在社會中沒有立足之地,相比之下,中國的法律還是比較“寬容”的。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是城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權屬轉移、變更等房地產權屬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和重要依據,是城市建設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業務上受同級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健全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確保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經過業務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七條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制度。
第八條下列文件材料屬于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
一、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權、房地產權屬轉移及變更、設定他項權利等有關的證明和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資格)證明、法人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來源證明,房屋拆遷批件及補償安置協議書,聯建或者統建合同,翻改擴建及固定資產投資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有關材料等;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房產繼承書、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議書、房產交換協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有關房產的判決、裁決、仲裁文書及公證文書等;
(四)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有關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三、房地產產權登記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房產登記申請書、收件收據存根、權屬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房地產勘測調查表、墻界表、房屋面積計算表、房地產登記審批表、房屋滅籍申請表、房地產稅費收據存根等。
四、反映和記載房地產權屬狀況的信息資料,包括統計報表、攝影片、照片、錄音帶、錄象帶、縮微膠片、計算機軟盤、光盤等。
五、其他有關房地產權屬的文件資料,包括房地產權屬凍結文件、房屋權屬代管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地產權證、契證、賬、冊、表、卡等。
第九條每件(宗)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完成后,權屬登記人員應當及時將整理好的權屬文件材料,經權屬登記負責人審查后,送交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立卷歸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據為已有或者拒不歸檔。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
第十條歸檔的有關房地產權屬的資料,應當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的,可以是復印、復制件。復印、復制件應當由經辦人與原件校對、簽章,并注明校對日期及原件的存放處。
第十一條歸檔的房地產權屬資料,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合乎標準、字跡工整、內容規范、圖形清晰、數據準確、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第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對歸檔的各種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進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歸檔。
第十三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對歸檔的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登記、整理、分類編目、劃分密級、編制檢索工具。
第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丘為單元建檔。丘號的編定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房地產權利人(即權屬單元)為宗立卷。卷內文件排列,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變化、產權文件形成時間及權屬文件主次關系為序。
第十六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掌握房地產權屬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有關權屬檔案材料,保持房地產權屬檔案與房地產權屬現狀的一致。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權屬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產權屬檔案。確需變更和修改的,應當經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批準,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和鑒定。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者丟失,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
第十九條保管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配備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并按照國家《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密切聯系,加強信息溝通,逐步實現檔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及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房屋自然滅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檔案整理歸檔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三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及時為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糾紛仲裁、物業管理、房屋拆遷、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等各項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保密規定,防止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密級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調整密級。
第二十六條查閱、抄錄和復制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登記備案。
涉及軍事機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產權屬檔案,以及向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向社會提供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歸檔的;
(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在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的過程中,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或者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企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設置、編制、經費,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職稱、獎懲辦法等參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房產部門;政工隊伍;內部管理;制度建設
一、引言
我國房產企業發展已有四十年的歷史,隨著房產企業的迅速壯大,企業前期沒有注意的問題也漸漸暴露了出來,很多知名的房地產企業在競爭中退卻了光環,房地產行業也經歷了幾度低迷。企業的管理與隊伍的建設都是企業發展的動力,同時也決定著房產企業下一步的生死。
二、房產部門內部政工隊伍現狀
房產企業雖然發展的時間比較長,但真正知名的房地產企業還比較少,主要的原因是企業沒有重視企業內部政工人事和隊伍建設,導致房地產企業專業性人才缺失,以及政工隊伍在思想教育上不夠先進,甚至內部還暴露出腐敗問題。
三、房產企業內部存在的問題
(一)房產部門內部管理及制度的完善。由于長期內部控制不能產生直接的經濟價值,而間接的收益需要長期的時間才能看出,很多的房地產企業于是把重心放在了房地產商品的開發和銷售這一塊,因此它們在追求收益的時候容易片面地將企業的內部控制理解為成本控制或者內部控制,這種片面的理解會導致房地產企業過分追求利益實現的最大化,或者加強了內部權力的集中化,這種行為都會束縛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影響房地產的品牌價值或者激發內部的矛盾,都是非常不利于房地產企業管理的。企業沒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建設也是當前我國房地產部門一直存在的問題,某些企業只具備一些基本的內部管理制度,像有些企業具備了財務管理制度,但是在財務控制的評價制度上卻沒有詳細的描述.以及經濟合同上的內容不明確,這都是現在房地產企業嚴重的問題。房地產企業的內部管理及制度在理解上要比較全面,現在很多的企業在認知上有很大的欠缺,例如企業在制度上沒有規范說明事前的預防控制,從而習慣性有事態嚴重時對事情控制的陋習很影響房產部門的執行力。
(二)隊伍建設松散。當前,房地產企業屬于初期發展階段,缺少憂患意識,因此風險意識還很淡薄,房地產部門內部管理上更是普遍意識不清,對完善房地產企業管理制度更是毫無警覺。缺乏系統性、全局性的房產部門內部急需提高憂患感,沒有憂患意識,就沒有主動積極、系統地進行房地產企業內部的制度改進。因此,在整個的房產企業的隊伍建設上缺乏一定的紀律,造成房產企業內部的凌亂。
(三)政工人事人員慵懶。房產企業長期由于不重視企業的思想政治建設,工業內部的政工人事在企業內的執行力就會降低,政工人事權利就會削弱,慢慢整個政工人事人員會慵懶。思想政治建設是企業內部組織凝聚力的核心建設,而企業弱化了內部的政工人事會造成員工與企業的間隙,久而久之,非常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嚴重危害了企業的效率。無論是房地產企業,還是其他的企業,一定要做好管理秩序上的調整,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來約束人員的素質。
(四)房產企業內部的風氣不正。由于長期只注重抓經濟效益,對于內部思想政治和黨團組織的建設較弱,導致行業在發展當中,經常發生違紀違法的行為,內部管理松散,文化缺失,信仰不足,導致經營信譽不佳,質量不高,風氣不正,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五)隊伍內部思想有待提高。房產企業一直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也是國民經濟增長的主要產業,所以長期以來,房產企業在思想建設上疏于管理,房產內部的政工干部過去一直處于閑置,致使企業隊伍建設出現很多弊病,隊伍的思想先進性有待提高,內部的秩序紊亂,企業的文化缺失,嚴重影響到了房產企業的發展。
四、房產的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的措施
(一)強化隊伍管理。房產企業隊伍長期的慵懶會引發很多的問題,因此,在隊伍管理上要進行約束。相比傳統的管理模式而言,企業的內部隊伍建設太過于松弛,企業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在管理上要防止隊伍的腐敗之風,也要防止隊伍的不作為,要設立相應的獎懲機制從而調動內部的參與性,并提升政工人事的職能,最好是定期安排政工人事干部對企業隊伍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純潔決定了企業能否持續發展的關鍵布局,企業要做好內部干部廉潔工作建設,充分發揚一個優秀政工人員的作風,使整個企業的思想得到進化,企業才能進一步做大、做強,只有企業管理干部作風沒有問題,企業的員工才能更相信企業,他們才能將自己奉獻給企業,才能為企業不斷提供動力,企業才能經久不衰。
(三)深化管理及制度改革。嚴格管理企業,在創新上實現管理制度的現代化,促使房產企業由傳統的管理模式成功過渡到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強化房產部門內部管理是實現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必要性要求,也是現代企業必須要走的路,合理完善、嚴密分工的房產部門是現代化企業能夠在現代大轉型浪潮中成功升級的保障,企業的經營管理是企業發展的心臟,房產內部管理及制度是企業經營管理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企業的凝聚力正是依靠這樣的制度來保障得以實現的。嚴格的企業管理,制度上加快完善能夠將企業帶入核心增長點的前沿,為企業新的發展做好奠基。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夠有利于人才的吸引。高能力和素質的人才是企業的未來發展的動力,有利于營造企業員工良好的工作環境,極利于企業的高速運轉,為企業業績的良心發展注入了強心劑,對于企業的日常效率也是大有益處,進而大大提高企業的營業額,并進一步加快企業的轉型,為企業的壯大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幫助。房產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的靈活性可以注重培養廣大人才,當今,在房地產行業的激烈競爭中,企業的人才是企業發展的血液,對于能夠承接大任的人才是企業綜合發展的最好養料,也是公司得以延續的保障。提高房產企業內部管理及制度建設,有利于客戶對公司的滿意度與忠誠度加分。著名的廣告設計師說過最優秀的廣告就是不做廣告,意思就是企業良好的品牌效應是廣大消費者最樂意購買的產品,往往具有品牌價值的企業不會花過多的時間去打廣告。品牌價值是客戶長期對企業業務品質的綜合性認可度的衡量,公司想要有品牌價值就必須注重產品的核心競爭力以及服務品質,而這些要想發展,就需要企業內部文化的引導,歸根到底還是需要房產部門內部的管理及制度上的建設。企業的制度建設與企業的人才資源以及企業的形象是相輔相成的。
(四)樹立廉潔公平的企業風氣。房產企業隊伍的廉潔是保障企業內部團結的重要力量,房產部門應該努力發揚公平、公正的企業風氣,建立合理的廉潔機制,隊伍企業內部存在的不正之風要嚴厲打擊,絕不姑息一切損害隊伍建設的萌芽。建立完備的監督機制,無論是政工干部,還是人事,對于存在違反紀律的人員要堅決查處,嚴格查辦。只有企業內部的廉潔,才能為企業的發展謀求可能。
五、結語
房產企業的內部建設是提升隊伍水平,杜絕企業內部混亂,加強隊伍建設,強化企業凝聚力的重要舉措,也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堅實基礎。房產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要想取得優異的成績,就必須要在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上有一定的優越性,完善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文化的核心,也是打造企業品牌文化的重要條件。
【參考文獻】
[1]朱玲玲.當前形勢下房地產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必要性及對策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5,12(17):237~238